畜产品工作计划和目标 禽畜产品采购合同(优质9篇)

时间:2023-09-27 18:14:42 作者:文轩 畜产品工作计划和目标 禽畜产品采购合同(优质9篇)

当我们有一个明确的目标时,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想要达到的结果,并为之制定相应的计划。那关于计划格式是怎样的呢?而个人计划又该怎么写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计划书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畜产品工作计划和目标篇一

甲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

乙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

根据《_____》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

1、产品名称、型号、数量、价格:

2、付款时间与方式:

2.1甲方于收到______产品______日内全额支票支付乙方合同全部货款。

2.2乙方于货款入账_______日内提供甲方全额增值税发票。

3、交货方式、交货日期及交货地点:

3.1交货日期:合同生效后_____日内乙方交付甲方_____产品。乙方收到甲方货款后,交付甲方_______产品。

3.2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4、质量标准:

4.1乙方所提_____品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

4.2在质保期内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乙方需要在______个工作日内给予相应处理,______个工作日内给予处理。特殊情况需要乙方提供备机给甲方。

5、违约责任:

5.1除不可抗拒事件,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合同条款。

5.2如发生交货日期延迟,乙方每延误一天交货需按合同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不得拖欠乙方货款,如甲方没有按期支付,每延误一天需按合同总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6、争议的解决:

6.1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争端应提交_____。

6.2_____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_____委员会按其_____规则/程序北京或中国的其他地点进行。除非双方另行同意,_____的官方语言应为英语。

6.3_____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4_____费除_____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6.5在_____期间,除正在进行_____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日期: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畜产品工作计划和目标篇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食品安全,明确职责,特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

1、依法对动物屠宰场的动物卫生防疫及畜产品安全进行监管。

2、做好检疫工作,落实查证验物制度,做到出厂两章两证(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验讫滚花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做好检疫记录台账,严把动物及其产品进出检疫关口。

3、监督动物屠宰场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4、按照要求进行“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抽检。

5、制度健全。包括:检疫申报制度、消毒制度、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同步检疫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

6、记录完整。包括:检疫申报记录、疫情报告记录、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记录、同步检疫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抽检及报告记录、耳标及产地检疫证明回收。

7、检疫工作室张贴法律法规、检疫管理制度、检疫程序、岗位

责任制、投诉电话,悬挂执法标志。

1、动物屠宰场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具备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防疫、消毒及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3、制度健全。包括: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动物隔离观察制度、“瘦肉精”等违禁物自检制度。

4、记录完整。包括:消毒记录、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记录、待宰急宰记录、动物隔离观察记录、同步检疫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瘦肉精”等违禁物质自检及报告记录。

5、按照规定开展“瘦肉精”等违禁物自检,并做好登记、存档。

6、按规定和要求对屠宰场所进行定期消毒。

7、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好记录。

8、场内设置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休息

室,检疫工作室。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监管单位和动物屠宰场各一份,一份交区

动物卫生监督所存档。

监管单位:代表签字:

动物屠宰厂(场):代表签字:

年月日

畜产品工作计划和目标篇三

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乙方向甲方销售的生产资料及乙方收购甲方生产的农产品等事宜,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标的

1.1乙方向甲方销售的生产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化肥、农药、种子

1.2乙方收购甲方生产的农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棉花、地膜

第二条生产资料的购货方式

2.2在同等的销售条件下,乙方承诺优先向甲方供货。

第三条合同产品的购货方式

合同产品由乙方根据本合同收购,在同等的收购条件下,乙方承诺优先收购甲方合同产品。

第四条生产资料及合同产品的价格

在同等的条件下,乙方销售给甲方的生产资料,不应高于向第三方销售上述产品的价格乙方收购甲方生产的合同产品的价格,不应低于向第三方收购上述产品的价格。

第五条付款方式

5.1甲方购买生产资料,应于收到每批生产资料后一个月内支付生产资料的货款。逾期不付,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所欠货款利息。利率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5.2乙方收购合同产品,应于收到每批合同产品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产品的货款。逾期不付,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欠货款利息。利率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第六条生效及有效期

6.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甲方之股东大会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6.2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甲方: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畜产品工作计划和目标篇四

甲(以下简称方):

乙(水泥厂):

经双方协定一致,签订水泥购销合同条款如下:

一、数量、计量单位、单价、金额

二、质量标准:水泥标号执行国家规定标准。由乙方按批向甲方交送水泥出厂质量通知单。甲方凭单验质。

三、袋重合格率达到国家规范。

四、交货方式、地点和运杂费负担:甲方组织运输工具到乙方仓库提货,运费、上、下车费等均由甲方自理,乙方凭合同和甲方收款人出据的证明发货。若遇便车,甲方可以代运,其代运费用概由甲方负担。乙方垫付的款项,随同水泥价款一并结算。

五、甲乙双方必须按如下期限提(供)货

年 月 日前提(供)-吨。其中:-吨。

年 月 日前提(供)-吨。其中:-吨。

年 月 日前提(供)-吨。其中:-吨。

年 月 日前提-吨。其中:-吨。

甲方逾期提(收)货的,乙方有权处理该货,并不免甲方责任。

六、付款办法和期限:

1、甲方在 年 月 日前付定金 元;

2、采取先汇款后结算方式:甲方按购水泥总金额分期先汇款。

年 月 日前电汇--元;

年 月 日前电汇--元;

年 月 日前电汇--元;

年 月 日前电汇--元。

3、采取托收承付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规定执行。乙方每月 日-日凭实发水泥开具销售发票向甲方开户银行办理托收。

七、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丢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八、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2.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九、本合同一式 份。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后生效。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畜产品工作计划和目标篇五

乙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根据日常使用需要对常用药品进行年度采购,乙方为甲方提供药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购销方式

甲方根据日常使用需要发出订单,乙方确认订单并进行配送,甲方收到乙方配送药品后进行确认并按规定时间付款。

第二条质量保证

1、乙方向甲方提供《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合法有效证件。

2、乙方对所售药品质量负责,提供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和有关要求。

3、乙方须提供所售药品的生产批件和产品合格证,首批所供药品须提供省或(市)药检所检测的检测报告书。

4、进口药品需附有该批药品的《口岸检验报告》和《进口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并加盖质量管理部门印章。

5、药品有效期在1年或1年半以内的,乙方所供药品不低于有效期限12个月,有效期在2年或2年以上的,乙方所供药品不低于整个有效期的18个月。

第三条药品包装标准

1、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乙方提供的全部药品应按国家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或合格证书,如非整件则须附有加章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

3、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产品损坏和变质由乙方负责更换或赔偿损失。

第四条药品检验

1、甲方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产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产品乙方应及时更换,不得影响甲方的用药。因乙方交货不符合要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2、甲乙双方对药品质量存在争议时,应送甲方所在地药检部门检验。如送检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据此单方中止该品规药品购销合同的履行;如送检药品无质量问题,合同继续履行,检验费用由双方各负担50%.在药品送检期间,甲方用药暂由其他同类品规药品替代。

3、乙方配送的药品如在使用过程中多次(三次及三次以上)出现不良反应时,甲方应及时通报乙方。同时甲方有权单方中止该品规药品采购合同的继续履行,退回剩余药品,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4、为保证药品质量,避免造成药品的浪费,甲方对已购进的药品应妥善储存和管理。如因乙方药品质量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因甲方库存条件不符合药品正常储存,造成的药品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5、甲方在购进药品3个月内可向乙方要求换货;超过3个月甲方仍须向乙方换货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除双方书面约定外,失效药品不能退换。

第五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一年,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采取供需双方一次签约、分批供货、分次付款的办法实施。合同期满,双方无异议可顺延一年。

第六条交货时间、地点

1、药品配送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的药品配送商负责。甲方根据用药计划向乙方发送批次采购计划,乙方据此配送。乙方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发送的批次采购计划执行。一般药品的配送时间不应超过七个工作日。

2、乙方交货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关伴随服务:

(1)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2)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3)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失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

(4)其他乙方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3、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第七条合同价款及结算

1、合同药品价款为30万

2、如果国家有关部门调整药品价格,药品价格原则上就低不就高,因此造成药品积压,甲方有权退回积压药品或修改合同,由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结算方式:大批量采购(一次药品价款5万元以上)实行批次据实结算,平常零星采购实行季度末结算,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对已交易药品的'发票和有关单据。

第八条合同解除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乙方对甲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1)乙方提供的药品存有质量问题。

(2)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

(3)乙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影响甲方的正常使用。

(4)乙方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

2、如甲方未按合同的规定按时结算价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法定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本合同。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按1000元/日标准向甲方交纳违约金,违约金的限额是合同总价的20%,甲方根据乙方违约情况有权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2、乙方提供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由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或引起事故,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根据乙方违约情况有权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3、甲方预期支付货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标准为每逾期一天,支付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逾期十五日扔未支付的,乙方有权在发出书面催收通知五日后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4、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无故中止履行经催告后不及时改正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第十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无法控制、不可预见、不能避免的'事件或状况,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疫情等。

2、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由甲方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它

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畜产品工作计划和目标篇六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供需双方经协商,就供方为需方提供办公家具(见明细)业务,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金额及供货情况说明:

见办公家具明细表,具体发货以需方传真件为准按期供货;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所供产品质量符合相关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三、交货地点:

发货至____________________办公楼;

四、到达交货地点前所有杂运费的承担方式:

此价格为交货地点的到货价,之前所有运输事宜包括运杂费由供方负担;

五、验收标准、方法:

按照国家质量标准验收,采用外观检查方法;

六、结算方式及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需方公司所在地(___)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九、其他约定事宜:

2、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年后没有质量问题付清保证金后合同自行失效。

十一、其他:

本合同含二份附件,分别是订单明细表、资质资料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畜产品工作计划和目标篇七

甲方:

乙方:

一、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

二、质量要求: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如有异议十五日内提出,甲方包退包换。

三、运输方式及承担费用:公路运输,甲方承担运费。

四、供货方式及期限:甲方根据乙方的订购单供货给乙方,乙方必须把交货计划5天前通知给甲方。甲方组织车辆,按乙方要求的日期交货。

五、交货地点、方式:货物送至乙方指定的厂房。

六、结算方式:货到付款。

七、违约责任:

1.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无故终止合同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在合同有效期内,若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终止合同,终止合同方视为违约。

3.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果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二十(20%)的违约金;如果乙方逾期付款,应向甲方按日支付相当于逾期付款部分百分之三(0.3%)的违约金,但不超过延迟总价的百分之五(5%)。如果甲方逾期交货,应向乙方按日支付相当于逾期交货部分的百分之三(0.3%)的违约金,但不得超过延迟交货部分的百分之五(5%)。

八.合同终止

甲方或乙方如要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30天正式书面并电话通知对方,双方应在结清所有费用及承担相应责任后本合同才能终止。

九、争议的解决:

若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定盖章生效。

十一、备注: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传真件有效。

2.甲方只保证油漆本身的质量,其他方面的问题如施工方面导致的问题恕不负责。乙方选择油漆品种时尽可能向甲方或有关权威机构咨询。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畜产品工作计划和目标篇八

购货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购买乙方货物事宜达成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买卖货物的基本内容

货物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国家标准执行; 月

第二条:付款

1、付款方式:安装验收合格后付清。

2、甲方要求乙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三条、交货方法及安装:送货上门并免费安装

第四条、产品质量承诺

自购方收到产品起算,只要是属于产品本身质量问题,供方承诺,三个月内包换,终身维修,终身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其它:

1、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本合同一式两份,购销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购货方(甲方签章): 供货方(乙方盖章): 电话: 电话: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畜产品工作计划和目标篇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畜产品,是指人工饲养并用于食用的畜、禽以及未经加工或者经初加工的肉、蛋、奶等畜禽产品。

第三条畜产品应当符合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对畜产品的饲养、加工、运输、储藏、销售实行质量安全监控,建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第四条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合肥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做好本区域内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做好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准入管理的衔接工作;其所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做好畜产品防疫、检疫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卫计、质监、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畜产品的进口由海关统一监督管理,进入本市市场后,由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督等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社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畜产品质量安全活动的指导和服务,协助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畜产品生产经营者依法成立或者加入畜产品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组织。

畜产品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行畜产品生产经营标准化,并提供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服务。

第二章畜禽养殖

第九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如实记载下列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依法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畜禽养殖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禁止伪造畜禽养殖档案。

鼓励其他畜禽养殖者建立畜禽养殖记录。

第十条畜禽养殖者应当加强畜禽环境卫生管理,对养殖场所、器具定期清洗、消毒,对畜禽粪便、尸体及其他废弃物及时清运或者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畜禽养殖场所的环境卫生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禁止在畜禽养殖场所排放有毒有害物或者倾倒、填埋废弃物。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禁止在畜禽养殖中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二)超限量使用兽药、饲料添加剂或者违反畜禽休药期用药;

(三)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

(四)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养殖畜禽;

(五)其他危害人体健康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畜禽养殖者在出售畜禽前,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畜禽,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出售。

第十三条经检疫不合格、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排泄物和其他废弃物,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章畜禽屠宰

第十四条依法应当进行定点屠宰的畜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定点屠宰场所以外从事畜禽屠宰活动。

第十五条畜禽定点屠宰场(厂、点)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生产技术条件、卫生条件和动物防疫条件,并按照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进行畜禽屠宰、加工。

第十六条畜禽定点屠宰场(厂、点)应当建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对进出场的畜禽进行查验登记,如实记录屠宰的畜禽来源和畜产品流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畜禽定点屠宰场(厂、点)不得允许其进场屠宰,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一)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畜禽;

(二)未依法佩戴免疫标识的畜禽;

(三)患病、疑似患病的畜禽。

第十七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向畜禽定点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检疫工作应当与畜禽定点屠宰场(厂、点)的屠宰、加工活动同步进行。经检疫合格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施加检疫标志。

畜禽定点屠宰场(厂、点)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

第十八条畜禽定点屠宰场(厂、点)应当建立畜产品品质检验制度,品质检验应当与屠宰、加工同步进行。经检验合格的,由畜禽定点屠宰场(厂、点)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产品不得出场。

第四章畜产品经营

第十九条外地畜产品输入本市的,经营者应当持有效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到本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查验;经查验合格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报验凭证,销售畜产品时应当附有报验凭证。

第二十条禁止经营下列畜产品:

(一)无检疫、检验证明的;

(二)染疫、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三)药物残留含量超过国家标准的或者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

(四)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五)超过保质期限的;

(六)禁止经营的其他畜产品。

第二十一条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畜产品原料和添加剂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原料、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二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加强对进入本市场、展会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安全卫生质量制度,配备专(兼)职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二)畜产品进入市场、展会前,应当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三)定期组织有关畜产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四)定期组织开展畜产品销售区域的消毒、休市工作。

第二十三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与畜产品经营者签订质量安全协议,明确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督促畜产品经营者履行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发现畜产品经营者有相关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进货查验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从事批发业务的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畜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销售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网络畜产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畜产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畜产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畜产品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二十六条进口的畜产品应当符合我国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并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上销售的进口畜产品实施监督管理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七条宾馆、饭店、食堂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明确记载进货渠道、品种、数量、时间等,不得采购、使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畜产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调查了解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

(二)对生产经营的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畜产品质量安全记录和其他材料;

(五)查封违法从事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二十九条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施抽样检验时,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畜产品进行检测。快速检测结果表明畜产品可能不符合安全标准,应当依法进行抽样检验。

第三十一条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三十二条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资源系统,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对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畜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畜产品生产经营信息化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畜产品生产经营信息与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互通共享。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地畜产品输入本市未申报查验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畜牧兽医等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一)未按照规定对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

(二)对养殖、屠宰、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未制止或者应当给予处罚而未处罚的;

(三)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举报投诉,未依法处理或者答复的;

(四)畜产品检疫机构及其检疫人员出具虚假检疫证明的;

(五)未依法履行职责,出现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违法收取畜产品生产经营者费用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9月15日公布的《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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