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招聘是企业发展的关键环节之一,它能够为企业引入合适的人才资源,推动企业的增长。聘用是雇主为了满足企业需求而选择某个人加入组织的一种行为。在聘用过程中,雇主需要对求职者的背景、经验和技能进行仔细评估。如何在众多候选人中选出最适合职位的人才是一项挑战。我想我们需要进行一次聘用了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个成功的招聘计划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聘用范文,供您参考。
聘用人员岗位管理制度
( 2 )部门负责人(经理)的聘任:
2 )部门副职的聘任,采取部门正职提名推荐的方法,报总经理室认可确定,副职与正职签订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后由正职聘任上岗。
( 3 )部门工作人员的聘任: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能及年度工作目标,合理提出一人多岗的岗位设置及人选建议,总经理室按其专业职能确定后,由部门负责人与职能人员签订仁岗合同后上岗。
( 4 )直属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部经理,分别由股东单位和职能部门联合推荐,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由总经理与其签订年度目标管理或项目管理责任书后聘任上岗。
( 1 )受聘期间调出本公司,自行解聘,按现职务工资等级介绍给调入单位
( 2 )聘期届满,基本称职的.因企业调整等原因不再续聘。除保留其最后受聘时的工资等级外,不再享受原职务待遇。安排新工作后,其职务、特别待遇按新岗位确定。
( 3 )在聘用期间,工作失误造成较大信誉、经济损失或考核得不到本部门的多数人员拥护,或表现较差,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认为其不称职的,给予解聘。解聘后不再享受最后受聘时的工资待遇,如重新聘用,按新岗位确定待遇。
机关聘用人员考勤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严肃机关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树立纪检监察干部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主体: 考勤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坚持公开、客观公正、严格把关的原则。
二、考勤对象: 县纪委监察局全体在职干部职工(含借调和临时聘用人员)。
三、考勤管理
1 、实行考勤机考勤,出勤情况以考勤机记录为准。考勤对象每天上、下班必须按规定作息时间录入指纹签到或签退。委局领导在上班期间进行不定期抽查。
2 、无故没有签到或签退记录的同志按旷工对待(特殊情况以审批表为准)。
3 、因公出差、事假、病假或到各乡镇下乡的人员要事先填写《工作人员外出审批表》(见附表),按规定程序请示审批后方可执行(特殊情况可电话报告主管领导和办公室,回机关后补填审批表)。《工作人员外出审批表》一式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办公室登记备案一份。未按规定报批或审批后未到办公室登记备案的,视同旷工。
4 、审批权限和程序。
(1 )、副局长以上请假须由书记或局长审批;室主任、纪工委书记请假三天(含三天)以内由主管书记批准,三天以上由书记或局长审批;副主任或纪工委副书记及其他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由室主任或纪工委书记批准,请假两至三天由主管书记批准,请假三天以上由书记或局长批准。请假人员需填写《工作人员外出审批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不按规定办理的,视同旷工。
(2 )因公出差的,参照请假规定执行;到各乡镇下乡的,由主管书记审批。
5 、办公室于每月5 日前根据考勤机记录、工作人员外出审批表、登记簿统计考勤情况,填写《机关月考勤汇总表》。办公室主管考勤人员核对签字,报请主要领导审签后对当月出勤情况进行公示、存档。
6 、考勤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评先内容,并作为奖惩的依据。
四、考勤处罚规定
对违反考勤制度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1 、机关工作人员无故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二十五天的,年终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扣发半年办案津贴;对无故矿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以上或全年累计三十天以上的,予以辞退,扣发全年办案津贴;全年事假、病假超过三十天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2 、无正当理由月内迟到、早退5 次者(上班超过10 分钟以后签到或下班提前10 分钟以上签退分别视为迟到、早退),扣发办案津贴10 元;因故迟到、早退者,需填写《工作人员外出审批表》,由室主任、纪工委书记或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留存。半年累计无故迟到、早退25 次者,在年终考核时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扣除全年办案津贴;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以内的,取消一切福利待遇。
3 、经常性迟到、早退、旷工的人员和工作期间经常擅离职守的,由主要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问题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工作时间出现玩扑克、打麻将、玩电脑游戏等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给予党政纪处分,并在年终考核时列入不称职等次。
五、本制度自2015 年8 月1 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严肃考勤 纪律,加强机关干部职工管理 ,促进机关工作作风的根本好转,建设勤政、廉政、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政府,根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告诫暂行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城厢区机关考勤 管理 制度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
一、考勤对象
考勤对象为镇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二、考勤管理
3、包村工作队、计生专干早上签到,中午和下午不签到(签退);
9、办公室每周对考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后报效能办,效能办每周对考勤情况通报一次,主要通报请假情况和批评情况,通报前要向两委会报告。
三、请销假制度
1、镇机关干部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填写“请假条”,一般干部请假2天之内由分管领导批准(包村工作队长由包村领导批准,计生专干由分管计生的副书记批准,其他干部职工由部门分管领导批准);请假2天以上的要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离岗。副科级以上干部请假需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到期上岗时,要及时签到,然后到办公室进行销假。
2、请假条上必须写明“请假”事由,否则,包村领导或分管领导不予签字批准;请假条上没有领导签字批准而离开工作岗位的,一律按擅自离岗处理。
3、镇机关内勤干部职工需要下乡或公务外出,离镇前须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在办公室登记(注明具体事由、需用时间等项),办公室必须做好记录以便查档。
4、需要办理法定探亲假、产假、婚(丧)假或病假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批。请病假的,三天以下病假必须出据乡镇卫生院(或以上医院)病历证明;一周以上病假,必须出据县级以上当月检查病历证明;三个月以上病假必须出据医院诊断证明(盖章)和当月病历证明,所有证明材料必须复印后与请假条一起报效能办备案。
5、每位干部职工每月除了正常公差请假外,私事请假不得超过4天(因不可抗拒因素确需请假的'除外)。
四、效能督查
1、上班情况督查。镇效能办要组织有关人员不定时开展机关效能督查,要求工作人员在岗在位;若下乡人员在15分内不能到达督查点(一般指村部)、内勤人员在10分内不能到达办公地点,视为不在岗,缺勤一次;对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2、会议情况督查。与会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并遵守会场纪律,原则上不得请假,不得迟到或早退。会议组织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督查(签到)工作,并将督查(签到)情况报镇效能办备案。
3、其他活动督查。对党委、政府组织的一些临时性活动或突击性任务,镇效能办要按照活动要求进行督查。
五、结果运用
要把考勤纳入年度绩效 评估、机关岗位目标管理和公务员考核 体系管理范畴,将考勤结果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评先评优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违反考勤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一)通报批评制度。
效能办定期(每周)不定期(重要活动时)对以下违反《东海镇机关考勤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的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1、工作人员若一周内缺勤或缺会3次的;
2、上班期间违反机关效能建设管理制度,被督查到1次的;
(二)诫勉教育制度。对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诫勉教育;同时,被教育者要作出书面检查,报效能办备案。
(三)效能告诫制度
若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效能告诫。
1、由他人代签到、签退的和代他人签到、签退的;
2、一周内缺勤超过4次或一月内累计超过8次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次的;
3、上班期间违反机关效能建设管理制度,被督查到3次的;
4、重要会议或其他重要活动中,凡无故缺席或做与会议或活动无关的行为被督查到的;
5、两委成员监签不到位、没有履行监签职责,一年内被通报批评累计3次的;
6、办公室值班人员因考勤统计和告知不及时被通报批评3次的。
(四)其他相关规定
1、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根据闽政办[2015]162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规定,受聘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天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天的;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未实行闽政办[2015162号文件的事业单位人员,按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2015]18号)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经教育无效的,单位可予以辞退 。
企业人员聘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人事管理 制度,形成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奖罚分明、合理流动的用工用人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公司全体员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定编及岗位设定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企业总体经营目标和要求,提出公司人员规模和人力资源需求规划,报总经理批准实施。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会同各部门科学合理地划分企业组织职务,明确职务间的相互关系,建立清晰的职务层次和顺序。
第五条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每个岗位的工作性质、任务、权限、责任大小以及任职条件。
第四章岗位聘用原则
第六条坚持任人唯贤、优化组合结构。
第七条公司调配方案与个人业务专长和意愿相结合。
第八条实行自上而下的逐级聘用制,并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聘用手续。
第九条岗位聘用期限不得超过员工劳动合同期限 。
第五章管理人员任免
第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组成;公司中级管理人员由各部门部长、经理、主任和部门副部长、副经理、副主任组成。
第十一条公司管理人员任免通过聘用制实现,即聘用和解聘。
第十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1、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免;
2、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免;
3、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三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任免。
第十四条公司所有人事任免事项,均须正式行文通告。
第六章晋升和降职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正常职务升迁机制,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备选方案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实施。
第十六条对成绩出色者或卓著者,可以晋升职位,特殊情况可破格晋升。
第十七条对业绩不良者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可以降职使用,特殊情况可连降几级。
第十八条职位升迁由部门负责人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经总经理审核批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行文通告。
第十九条当事人可因自身工作原因向公司提出晋升或降职请求,人力资源部受理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公司高级经理会议审批。
第二十条员工职位升迁后,其工资福利待遇应进行相应调整,特殊情况报总经理批准后可保持不变。
第七章岗位调换
第二十一条为了做到人尽其才,公司允许员工在公司岗位间调动。
第二十二条员工主动提出岗位调换时,可向人力资源部递交调动申请书,经新旧岗位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正式行文任免事项,当事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公司提出人事调动命令时,征求员工个人和新旧岗位部门负责人意见后,人力资源部正式行文调动,当事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所有岗位变动,其部门负责人均须对员工原岗位的工作进行考核、鉴定,并交人力资源部存档。
第八章试用及正式聘用
第二十五条公司所有员工均应实行试用制,须签订试用劳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新员工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延长试用期的必须报总经理审批,但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六条试用员工部门负责人对其试用期工作绩效进行考核,提出提前结束、按原定期限、延期、解聘等意见,并填写试用考核单,送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二十七条员工由试用转入正式聘用,须签定正式劳动合同或由人力资源部发出通知。
第二十八条根据员工岗位、职务等原因,可协商决定员工的聘用年限,一般分别为1年、2年、3年。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的,如员工提出,可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员工和公司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确定员工在试用、正式期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九章解聘
第三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可对有关员工解聘:
1、受聘人因本业务、技术水平等原因,经考核不能胜任岗位要求;
2、受聘人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不能完成岗位任务;
3、因违反国家和公司法律规章制度;
4、因公司部门工作变化,部门提出撤岗;
5、公司因经营业务和经营范围调整、变化;
6、受聘人因脱产进修、长期外借,难以履行岗位责任;
7、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达十五天;
8、因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岗位要求;
9、受聘人因劳动合同趋于届满;
10、其他本公司认为不合适岗位工作要求且不触犯国家有关法规的事宜。
第三十一条解聘可由员工或公司各方提出,须于离职前1个月提出。
第三十二条公司无正当理由提出解聘要求的,按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进行补偿。
第三十三条员工解聘后,公司将不再负担员工的任何非公司职责范围内的费用。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条 确定岗位编制的原则:
1.符合总公司及子公司长远发展规划、经营战略目标和满足实现利润计划的需要;
2.符合目前或近期业务的需要;
3.需做好劳动力成本的投放产出评估;
4.有助于提高办公效率和促进业务开展,避免人浮于事;
5.适应用人单位领导的'管理能力和管理幅度。
1.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
2.被判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
3.参加非法组织;
4.品行恶劣,曾受过开除处分;
5.吸食毒品;
6.经医院体检,本公司认为不合格;
7.年龄未满 18周岁。
1.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单位进行招聘准备工作:
(2)拟定招聘日程安排;
(3)成立主试小组;
(4)编制笔试问卷和面试纲要;
(5)需要准备的其他事项。
2.实施步骤:
1.讲解公司的历史、现状、经营范围、特色和奋斗目标;
2.讲解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介绍各部门人员;
3.讲解各项办公流程,组织学习各项规章制度;
4.介绍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辅导使用办公设备;
5.讲解公司对员工道德、情操和礼仪的要求;
6.解答疑问;
7.组织撰写工作心得及工作意向。
1.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不得担任保证人。
2.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证人应付赔偿及追缴责任:
(1)营私舞弊或有其他一切不法行为,致使本公司蒙受损失;
(2)侵占、挪用公-款、公物或损坏公物;
(3)窃取机密技术资源或财物;
(4)拖欠账款。
(1)保证人死亡或犯案;
(2)保证人的信用、资产有重大变动,因而无力保证;
(3)保证人宣告破产;
(4)不欲继续保证。
第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全资子公司。
第十三条 本制度从制订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聘用人员岗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 以下简称设计院 ) 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化、优化设计院人事、用人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提高设计院的人才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湖南城市学院雇员管理办法》,结合设计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所称聘用人员,指除学校事业编制以外。通过从地方院校、人才市场或其它途径,聘用到设计院工作的毕业生且具有国家正规全日制院校学历、学位。
第三条 在设计院院务会的统一领导下,综合办公室负责招聘、聘用、待遇、职级、档案管理等事项,各室具体负责聘用人员的思想、业务考核和其他工作。
第二章 人事管理权限
第四条 设计院院务会确定院里部门设置和人员编制、人员的任免去留及晋级,决定全体职员的待遇。
第五条 综合办公室 ( 以下简称综合办 ) ,其工作职责为: ( 一 ) 协助各室办理人事招聘、聘用及解聘手续。 ( 二 ) 负责管理聘用人事档案资料。 ( 三 ) 负责设计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 (四 ) 负责聘用人员薪资方案的制定、实施和修订。 ( 五 ) 负责日常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 ( 六 ) 组织设计院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工作。 ( 七 ) 组织设计院人事培训工作。 ( 八 ) 办理聘用人员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等人事手续。 ( 九 ) 协助设计院各项保险、福利制度的办理。 ( 十 ) 根据设计院的经营目标、岗位设置制定人才规划。 ( 十一 ) 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劳工关系的处理。
第六条 各室负责人的权限:提出各室人员需求计划;对所属职员的任免、考核、去留及晋降提出建议;建议本部门职员待遇方案。
第三章 聘用计划
第七条 在经营年度结束前,综合办将下一年度的《人员需求计划表》发放给各室,各室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后,递交综合办,上报院务会通过,院长最后审批。
第四章 聘用条件和聘用程序
第八条 聘用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受聘岗位的工作;
(三)应聘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具备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位;
(四)聘用驾驶员等特殊岗位的人员,应参照公务员回避的有关规定执行;
( 五 ) 符合用人单位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聘用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 ) 报名。通过高校、人才市场、相关网络等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凡符合聘用人员基本条件者,持相关材料报名,并填写《应聘人员基本情况表》。 ( 二 ) 考核。综合办会同各室对应聘人员名单进行遴选,然后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和基本理论考试和业务考核。 ( 三 ) 体检。由综合办统一组织拟聘人员“三甲”以上医院进行体检。 ( 四 ) 录用。应聘人员考核、体检合格,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后,由综合办负责统一发放《聘用人员录取通知书》。
第十条 体检合格后,综合办通知应聘者报到,所有应聘人员的材料由综合办统一存档备查。
第五章 人员报到
第十一条 所有招聘录用的新职员正式上班当日先向综合办报到。
第十二条 ( 一 ) 应聘员工可将档案转入设计院,由院里统一寄存在《益阳市人才交流中心》;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将档案调入的,说明原因,经综合办负责人同意后,暂缓办理。对二次就业职工须携带原单位出示的《离职证明》; ( 二 ) 所有应聘员工必须交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或职称的原件到综合办效验,并扫描存档,并在聘期间无偿提供设计院使用,否则视为拒聘; ( 三 ) 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签订《就业意向书》,在毕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报到当日,综合办应向新职员介绍设计院的情况以及有关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并由综合办负责人与其签订《试用协议》,一式两份,一份交由综合办存档,一份试用员工自留。
第十四条 新职员办理完报到手续后,即到相关科室报到,并安排工作;
第十五条 综合办根据试用协议中的工作级别填写《工资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财务部门,一份由综合办备案。
第六章 试用
第十六条 新聘人员一般有三个月的试用期。 ( 一 ) 新员工试用期间按设计院有关规定,可以请事假和病假,但试用期按请假天数顺延。试用期上班不足三天的职员要求辞职,没有工资。 ( 二 ) 新职员在试用期间旷工一次或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以上,即随时解聘。
第十七条 试用期的考核 ( 一 ) 新职员在试用期满后,综合办将《新进人员试用期考核表》发给试用的新职员,新职员根据自身情况,实事求是填写表中的 “ 评核内容 ” 和考核内容中的 “ 自评部分 ” 。 ( 二) 各室负责人根据新职员在试用期的表现,公正地评分并写出初核评语。 ( 三 ) 计划经营室根据新职员在试用期如实填写项目完成情况。综合办根据新职员在试用期间的出勤情况,如实地填写考勤状况。 ( 四 )考核结果将递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并确定是否聘用。
第十八条 综合办根据院长办公会意见及时公布新职员录用结果:同意转正,延长试用或不拟录用的决定。
第十九条 提前结束试用期: ( 一 ) 在试用期间,对业务素质、技能、工作适应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别出色的新职员,室负责人可以提出提前结束试用期的建议,并填写《聘用审批表》报请综合办、院领导批准。 ( 二) 在试用期内,对明显不适合某岗位或不适合录用的.职员,试用部门可以提前向综合办提交《新进人员试用期考核表》,经院领导批准后,直接辞退。
第七章 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 设计院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拟聘用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正式聘用的新职员,由综合办发给《聘用合同》,由院领导与其签定《聘用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由综合办存档,一份交新职员自留,聘用日期及正式工资的起算日期自试用期满之日计算。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合同当事人;聘用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或聘用职员的主要工作任务;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首次聘用的聘期一般不超过 3 年,期满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但每一聘期最长不得超过 5 年。用人单位首次聘用职员,应当规定试用期,试用期为 3 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聘用合同期满,双方均应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双方均愿意续聘的,可直接续签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院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 5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在单位工作的;
(五)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六)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聘用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院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或因本制度第二十四条情形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设计院视具体情况,对聘用职员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原则上按聘用职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按其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聘用人员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聘用人员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八章 人员培训
第二十七条 为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设计院鼓励员工参加各种专业知识培训,并派职员到全国著名高校及大型设计院学习、深造。
第二十八条 员工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全职培训两种。 ( 一 ) 岗前培训由综合办负责,主要对象为新进职员,内容为:集中学习设计院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政治思想、业务素质及文明礼貌用语等方面,提高基本素质,养成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习惯; ( 二 ) 全职培训:设计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外出的培训计划,被派出职员按培训计划规定修满,完成后汇报情况并递交详细报告交综合办。 ( 三 ) 被派出的全职培训职员在培训前必须签定培训后回设计院服务期限。否则加倍向设计院补偿培训期间所有费用。
第九章 聘用人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 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 ( 一 ) 自觉服从设计院和所在室的管理,遵章守制,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工作; ( 二 ) 保质保量的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注重业务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 (三 ) 参加每年年终考核,由综合办存档,并作为晋级、晋职、奖惩、续聘和解聘的依据。
第三十条 聘用人员的管理: ( 一 ) 遵纪守法,认真执行学校各项条例和设计院的规章制度; ( 二 ) 在工作和生活中,仪表和着装整洁,保持良好的自身形象; ( 三 ) 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不得无故迟到和脱岗离岗; ( 四 ) 爱护公物,自觉同不法行为作斗争。 ( 六 ) 严格遵守设计院各项职业道德。
第三十一条 职员考勤、休假和请假应严格按照《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考勤制度( 2015 年 2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工作时间:实行每周五天工作日。
第十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三条 聘用人员享有与本院职工同等的政治待遇,党、团员参加支部的组织生活。
第三十四条 聘用人员工资待遇按照《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薪金分配与奖惩制度》执行,固定月工资的行管岗位聘用人员根据设计院的经济效益及在职职工工资调整情况每两年或不定期调整其待遇。固定月工资的设计岗位聘用人员参照《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职称任职暂行规定》确定。
第三十五条 聘用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享受有关保险待遇。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聘用人员的考核以聘用合同为依据。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建立以聘用合同为基础,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用期满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三十七条 聘用人员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聘用人员年度考核和聘用期满考核的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工资、奖惩的依据。聘用期满,则根据聘期内考核结果评定是否续聘: ( 一 ) 考核办法各室对续聘职员进行综合排名,计划经营室采用项目进行评分,综合办根据出勤及平常表现等评分。 ( 二 ) 考核结果的评定标准: 1 、考核结果 75 分以上的,按期续聘; 2 、考核结果 60—74 分的,待聘,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如再次考核无明显进步的,一律按不合格对待; 3 、考核结果低于 60 分的,不合格,不予续聘。
第十一章 离职与解聘
第三十八条 职员要求调离设计院,应提前十五天向所在室负责人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在未得到批准前,应继续工作,不得先行离职,否则扣发该月工资。
第三十九条 设计院根据职员的表现或经营策略,需要解聘员工,应提前十五天通知被解职的职员。
第四十条 聘用人员合同期满,不予续聘,先到综合办领取《聘用人员调离手续办理单》,经审批后,办完离职交接手续。正式解除聘用合同关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设计院有权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 一 ) 不能履行聘用合同的; ( 二 )在综合考评中连续两年排位后三名者,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 三 ) 因患病或非公负伤等原因,连续 2个月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 3 个月的; ( 四 ) 因本院不可抗拒的原因,不需继续聘用的; ( 五 ) 符合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其它条件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聘用人员可提出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一)设计院不能履行聘用合同的;(二)经批准出国(境)定居、留学或继续学业深造的;(三)符合解除或终止合同其它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聘用合同解除后,聘用人员所享受的各种待遇即行停止。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以随时做出合理的调整。临时聘用职员不适合本制度,与本制度不相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条 聘用制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品行兼优,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
(二)聘用人员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根据工作岗位确定;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四)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
(二)相关岗位科室部门负责人审核基本条件并报经单位领导批准;
(三)试用期三个月;
(四)试用期满,科室负责人填写试用报告上报单位领导;
(五)试用合格者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 聘用制人员岗位要求:
(一)专业技术岗位:
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2、具有与聘用岗位相应的文化和业务知识;
3、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够独当一面,熟练操作计算机;
4、尽职尽责,能与单位领导主动密切配合,不断吸取工作经验,协助做好各项工作;
5、严禁以任何借口向服务对象索要钱财、礼品等,一经发现,从重处罚,直至辞退;
6、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财务岗位:
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3、审核票据后及时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4、月末进行盘点、核实数据;
5、月末结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6、负责每月的纳税申报工作;
7、负责将凭证整理装订成册,并进行归档保存;
9、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临时性岗位:
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2、认真履行服务职能,严格遵守办公室日常办公制度;
3、认真履行后勤保障工作;
4、严格执行单位全体人员的日常考勤工作;
5、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关系。
(一)聘用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
(三)不履行聘用合同条款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30天的;
(六)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极坏影响的;
(七)违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聘用制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聘用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办事程序,健全管理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根据每年年终对聘用人员的考核情况一年一聘,逐年签订。
第二条 聘用坚持公开、公正、德才兼备、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三条 聘用制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品行兼优,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
(二)聘用人员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根据工作岗位确定;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四)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
(二)相关岗位科室部门负责人审核基本条件并报经单位领导批准;
(三)试用期三个月;
(四)试用期满,科室负责人填写试用报告上报单位领导;
(五)试用合格者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 聘用制人员岗位要求:
(一)专业技术岗位:
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2、具有与聘用岗位相应的文化和业务知识;
3、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够独当一面,熟练操作计算机;
4、尽职尽责,能与单位领导主动密切配合,不断吸取工作经验,协助做好各项工作;
5、严禁以任何借口向服务对象索要钱财、礼品等,一经发现,从重处罚,直至辞退;
6、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财务岗位:
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3、审核票据后及时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4、月末进行盘点、核实数据;
5、月末结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6、负责每月的纳税申报工作;
7、负责将凭证整理装订成册,并进行归档保存;
9、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临时性岗位:
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2、认真履行服务职能,严格遵守办公室日常办公制度;
3、认真履行后勤保障工作;
4、严格执行单位全体人员的日常考勤工作;
5、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首次聘期满考核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签订续聘合同,续聘合同要在聘用期满前1个月办理。
第七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单位和聘用人员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或修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除法律、法规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条 单位为聘用人员建立个人临时档案。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聘用人员应将学历学位证书原件、职称证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交予办公室存档,所有证件在聘用人员离职时归还。
第九条 单位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金,应由本人承担部分由单位财务直接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 聘用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关系。
(一)聘用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
(三)不履行聘用合同条款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30天的;
(六)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极坏影响的;
(七)违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十二条 不论是解除还是终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均须在归还单位财物、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担任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还应经单位审计后方可离岗,否则单位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应严格执行单位考勤制度,擅自缺勤或无故离岗者按旷工处理。事假、病假、婚假、丧假等,严格按照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应顾全大局,维护单位整体利益,不得无事生非、造谣惑众,不得贬低、损毁单位声誉,不得参与非法组织。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未尽事宜由局务会研究决定后另行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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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一、 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聘用管理,提高公司员工聘用效率,实现人员需求与招聘的合理配置,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员工招聘、录用、试用转正及劳动合同签订管理。
三、 工作职责
公司行政部负责公司员工招聘、录用、试用转正及劳动合同签订的统一管理。
1. 行政部负责员工招聘计划的制定及经批准后的实施。
2. 各用工部门负责本部门用工需求申报。
3. 总经理负责招聘计划及新增岗位人员招聘的审批。
4.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试用员工的确认。
5.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薪酬提出意见和建议,人事部审核,总经理批准。用工部门和人事部共同协商,对人员薪酬提出意见和建议,总经理批准。
6. 各用工部门负责本部门试用期员工的试用考核及转正申报。
7. 行政部负责员工试用转正的审核。
四、 招聘原则:
1. 德才兼备原则:行政部及各用人部门在招聘人员时,尽量选拔有志于公司发展、忠于企业的“德才兼备”人员,同等条件下,以德为先。
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人事部在有人员需求时,要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在选拔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
3. 人岗匹配原则:人事部在进行人员筛选时,要量才录用,尽量选择适用型人才,避免能力过剩或能力不足造成的不良影响。
4. 亲属回避原则:人事部及用人部门进行筛选时,应尽量避免亲属在直接管辖的工作岗位任职。
5. 先批后招原则:人员招聘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由人事部进行统一招聘,不允许用工部门私自招聘和录用。
6.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以录用:
1) 精神病或传染病患者;
2) 有政治、经济问题者;
3) 不满《劳动法》规定年龄者;
4) 公安机关追捕或通辑的犯罪嫌疑人及有刑事犯罪记录者;
5) 所填简历与实际情况不符合者。如学历要求、年龄要求、工作经历、个人资历等。
6) 与原单位或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尚未解除。
五、 招聘程序
1. 用人需求与招聘申请: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及内容,明确本部门人员编制。当新增工作任务、员工离职空缺等原因产生的人力需求,报人事部负责人,人事报总经理批准。
2. 用人需求审核:人事部按需求组织各部门编制下年度人力编制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作为行政部审核部门人力需求的标准。如为编制外招聘、战略性招聘及特殊渠道引进人才,须以呈批表形式报总经理审批。如果为新增加岗位,用人部门必须编写岗位职责说明书,经公司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招聘。
3. 制定招聘计划:人事部根据各部门提交的人力需求表,编制人力需求汇总表,并在明确用人需求后3个工作日内拟订招聘计划。招聘计划包括拟招的人数、职位名称、任职资格要求,应聘人员的考核方案,招聘的截止日期,确定入职的员工上岗时间;招聘资料费、摊位费、广告费,以及招聘工作时间表等。
六、 招聘活动
1. 选择招聘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行政部根据需求岗位特点、任职资格要求、人力市场情况等因素,慎重选择招聘渠道、发布招聘信息。招聘渠道选择及信息发布在完成招聘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目前,公司主要依靠以下渠道:
1) 报纸招聘:本地发行量较大,读者群较多的报纸。
2) 网络招聘:目前主要通过钢铁英才网、智联招聘网等直接发布职位。以后视招聘工作需求,再寻求新的招聘网站合作。
3) 各种现场招聘会:参加各种大型招聘会。
4) 校园招聘:与大、中专院校保持联系,定期输送毕业生,接收学生进行实习,并从中挑选合适人员留任。
5) 内部推荐:鼓励公司员工推荐。
6) 政府就业中心:搜集人才信息,或参加现场招聘会。
7) 职业介绍所、个人中介:工商注册或个人从事的'中介服务。
8) 个人中介及其它可行的招聘渠道。其中,当地报纸、内部推荐、政府就业中心和职介所及为普工、熟练工招聘的主要渠道,网络招聘、校园招聘、内部推荐为技工、工程师、管理人员的主要渠道。
2. 行政部初试
对于资料筛选合格者,行政部及时通过电话约谈或面试的方式组织初试。电话约谈适用于外地且不方便近期到来的应聘者,行政部面试人员需记录约谈结果;应聘者来公司面试,需填写应聘人员信息登记表,行政部面试人员填写面试评估表的初试部分。面试内容包括个人背景、所接受过的教育和训练、具备的资格、经验和能力等。
1) 个人背景:个人特性、家庭情况、爱好、年龄、身体状况、社会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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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教育和训练:个人受教育程度和职能训练的深度、广度,相应的职称等级。
3) 工作经验:曾经服务单位、任职、薪资、离职原因、个人专长,最突出的成就等。
4) 资格和能力:上岗证、资格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实际操作能力、管理能力、领导能力、人际沟通能力等。
人事部面试人员根据综合考察结果,决定是否推荐给用人部门进行复试。
七、 录用及入职
经面试合格的人员,均可进入公司录用程序,办理入职手续。 录用人员报到,人事部负责组织办理员工录用审批手续,查验相关证件,并根据需要进行背景调查。行政部负责审核录用员工的职务级别和工资级档等人事资料。
被录用人员在办理报到手续时应提供以下入职资料:
1) 个人简历、员工登记表;
2)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份;
3) 最高学历证明(含毕业证、学位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
4) 专业技术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专业技术人员提供);
5) 健康证(仅食堂工作人员提供);
行政部在审核以上资料无误后办理入职手续;如体检不合格(各类传染性疾病、心脏病、肺病等)或提供证明资料与实际不符者不予以录用。
办理入职手续时,人事科负责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开始正式试用,起薪日从入职报到之日起。
入职手续完成后,新员工立即进行入职培训,包括行政部组织的一般入职培训,安环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用人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等。
八、人员报批及备案
公司各级录用人员都需按照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规定办理相关报批备案手续。中层管理人员须按照要求报集团公司审批;一般管理人员须按照要求向集团公司报备;一般员工须报总经理批准。公司所有员工档案由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备案。
九 、试用及转正管理
所有录用员工均实行试用制,试用期一般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年限确定。目前,试用期一般为1~3个月。如没有试用期,部门必须在录用审批表上注明。试用期员工的直接主管和部门负责人对试用期员工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并做出评价。评价合格者转正。所有新招聘人员从试用期开始缴纳社会保险。
十、 劳动合同
所有员工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十一 、 附则
1. 本制度由行政部制定、解释。
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为了使公司员工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人事相宜,最大限度地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制度。
招聘原则
公司聘用员工,以任人唯贤、唯才是举为方针,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推荐、自我举荐等多种形式招贤纳士。
员工招聘流程
1.公司各部门因业务需求,需要招聘员工,由部门负责人向公司综合部提出招聘申请和招聘计划,并在招聘计划中注明需要招聘人员的原因、招聘人员数量、招聘条件(包括应聘人员的专业要求、性别、工作经历年限等)、受聘人员主要工作等事项。
2.综合部接收到申请后,根据各部门招聘申请,结合该部门人员编制和实际情况,尽快与各部门人员沟通后提出招聘意见并上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获准后执行招聘。
3.综合部制定招聘方案及与招聘工作相关的表格,同时拟定招聘计划后按照招聘方案施行招聘。并通过各种方式(如报纸、电视广告、网络、人才招聘会、人才交流会等)面向社会发出招聘信息(包括招聘条件、应聘人员需带的资料、应聘时间地点等)。
4.综合部要求应聘人员携带个人资料及证件到公司指定地点参加面试(如有需要可让其先参加笔试后再面试)。
5.综合部在收齐应聘者资料后,协同用人部门主管或部门专业人员对应聘者资格进行书面材料初审并对前来参加面试的人员进行面试。
6.综合部配合用人部门对应聘者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以及综合素质进行综合分析并对应聘人员进行评价,共同决定合格者并拟定录用。综合部负责将面试结果及拟定录用人员资料汇总后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获准后,由综合部通知受聘者到公司报到进行试用。部门负责人或经理一级人员的招聘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对其进行面试,面试合格后进行试用。
河北中矿矿业有限公司制度汇编
一、录用
1.试用期
1) 公司正式录用的新员工都需经过1-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综合所在部门评估合格后,由综合部报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可转为正式员工。
2) 员工上岗后要先培训,培训时间为一周,培训内容为:公司简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及所在部门工作任务、岗位职责、安全生产培训等,培训期满与公司签署试用合同。
3) 培训期间,如果所在试用部门负责人和综合部认为员工的各方面能力达不到公司的要求,经总经理审批,公司有权停止试用。
4) 试用期间,综合部及用人部门对员工是否胜任其职务进行评估。能迅速掌握所需要的工作技能或达到岗位所需要的要求,可提前结束试用期。
5) 试用期间,如果员工违反试用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或违纪者,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关系。
6) 试用期间,公司有权根据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工作表现来调动岗位及根据试用期满后的考核结果调整和变化员工的工资水平。
7)公司将根据新员工在试用期的考核结果及各方面表现,决定是否转正、延长试用(试用期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或不予以录用。
2.转正
1) 试用期满的员工,在考核合格后,由综合部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一份由综合部存档,一份由员工自行保管。
2) 正式的劳动合同按公司的经营年度一年签订一次。合同到期时若未发生解聘和离职的情况,综合部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与该员工进行沟通,双方决定是否继续续签。
二、离职
1.新员工在试用期间,自认不适合其职务必须提前(工作一个月的提前一周;工作两个月的提前15天;工作两个月以上不满三周的提前20天)以书面形式向综合部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办理完交接手续方可离职。
2.正式员工因故不能继续工作的,要提前一个月向部门主管提出书面申请,部门主管报综合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办理完交接手续方可离职。
3.公司将要辞退的员工,将在其解除劳动合同前一个月由综合部通知其本人办理完交接手续方可离职。
4.离职手续办理:
1)员工离职要填写《离职申请表》,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经总经理签字同意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2)办理离职交接时必须按照《离职交接单》上的内容一一进行交接,经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接办理完毕。《离职交接单》由综合部进行存档。
3)任何离职员工都无权在其原工作时所使用的电脑上复制、删除任何文件,若因此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4)无论任何情况下离职,应无条件向公司转交与公司业务有关或已由公司掌握、控制的全部信息的载体。
5)离职员工薪资于办理完交接手续的次月薪金发放日领取。
6)如员工未办理任何交接手续擅自离职的,公司有权扣除当月薪资,待按《离职交接单》交接手续完毕后,扣除当月薪资的80%作为该员工非正常离职的处罚。
三、不经预告解除劳动关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立即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1. 员工未能履行其职责严重违反公司制度,造成严重违纪行为的;
2.员工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所规定的内容,泄露公司机密的;
3.故意破坏公司财物或侵占公有财物者;
4.偷窃公司或同事的财物者;
5.在工作场所内殴打他人或相互斗殴者;
6.不服从公司调动或有威胁行为者;
7、不服从公司管理,对抗本公司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利用工作时间聚众影响工作的;
8.违法被刑事拘留或判刑者;
9.利用职权营私舞弊,阻碍公司正常管理秩序的;
10.员工未经公司批准,私自兼任本职以外其他有偿报酬和具竞争行为的工作者;
12.其它有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不良后果者。
四、经预告解除劳动关系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经预告后解除劳动合同,发给本人上个月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公司依法破产、解散或转让时,需解除劳动合同的;
3.员工因病或非工伤痊愈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服从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学校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员工聘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1录用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外地户口人员提供当地暂住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学历/学位证、(原单位)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应在入职两周内提交上述证件。
2.2员工录用后,应到公司安排的医院进行体检,如不符合公司要求,公司将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3员工录用后,如发现其应聘时提供的证件或资料与事实不符,公司将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4公司招聘录用员工采取回避原则,即各级管理人员亲属不能聘用在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职位。
2.5公司鼓励员工向急需招聘但市场人力资源紧缺的岗位推荐适合的人才,如被公司录用,公司将酌情给予推荐奖励。
2.6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会根据需要进行人力调配,部门及员工应从公司全局利益出发,予以支持:
(1)公司经营业务发生变化;
(2)公司内部组织结构或部门职能发生变化;
(3)人才合理流动的需要。
3.1档案管理:
(1)员工入职后需将档案转到公司指定的档案管理机构。公司仅负责缴纳指定管理机构的人事管理费用。
(2)综合办公室负责督促档案管理机构规范档案管理工作,并及时补充归档所需文件。
3.2劳动合同管理:
(1)全体员工应按《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规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应及时提供签署合同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
(2)新签劳动合同: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3)续签劳动合同:员工合同到期,由综合办公室征求部门负责人和本人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与员工正式续签合同。
4.1员工入职后应接受公司组织的“新员工培训”。公司综合办公室以及用人部门将根据需要,采用抽查或全体新员工测试的形式,评价新员工对以下各方面的了解程度,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试用期转正审批条件之一。
4.2新员工应主动通过各种方式了解以下方面:
(1)公司背景、公司理念、发展史、主要业务形式;
(2)本部门职能、发展方向和模式;
(3)明确岗位专业要求及工作内容,;
(4)公司其他部门主要职能及沟通方式。
6.1员工试用期转正有部门负责人提报和员工本人申请两种形式。
6.2两种形式均需附以下材料:员工本人试用期书面总结及转正后工作设想、计划,部门负责人应对试用期员工专业能力、工作表现、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评估;6.3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报综合办公室,校长批准后可转正。
7工作表现评估。
7.1部门负责人应对员工考核周期内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
7.2评估结果作为员工奖金发放、晋升、调薪、培训等的重要依据。
7.3任何员工在职位/职务变动时,均必须单独进行考评,考评通过,变动方可生效。
8.1公司对员工聘用、晋升、调薪等任用采取适用原则、激励原则和发展原则,促进员工结合公司人才需求进行个人职业发展规划。
8.2培训:
(2)综合办公室将根据培训调查情况制定公司内部培训计划;
(3)凡参加社会公开培训的课程,应与公司内本职工作有直接关系,报本部门、综合办公室以及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参加。
9.1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辞退而不做任何补偿:
(1)试用期内被证明所报入职资料与实际不符,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不能胜任工作的;
(2)正式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的规章制度;
(3)触犯国家、行业、地区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9.2辞职:
(3)除特殊情况外,员工工资、奖金只计发到离职日。
9.3擅自离岗:
(1)员工未经书面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2天或以上的行为,或辞职、辞退未在规定时间内办完离职手续者,视为擅自离岗。
(2)员工擅自离岗后,其所在部门必须在确认员工擅自离岗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综合办公室。对于擅自离岗员工,公司将按该员工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和公司制度情况严肃处理,冻结其相关结算手续的办理,同时公司视损害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追究其责任。
9.4员工离职时,应履行下列手续:
(1)移交承担的工作、合同、重要文件、商业秘密、技术资料等;
(2)结清欠款和预借款;
(3)经签字确认的工作移交清单;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综合办公室。
工作人员聘用和管理制度
为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精神和《阜阳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实施范围
本办法实施的范围是市直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部分因工作需要确需聘用编外人员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编外聘用人员计划的确定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在不增加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的前提下,为促进事业发展,由市直事业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编外聘用人员实行人事计划管理,但不纳入编制管理,财政不核拨经费。市直用人单位原则上于上年末提出下年度编外聘用人员计划及所需人员的岗位安排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送人事编制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程序
1 、用人单位凭人事编制部门核定的用人计划组织招聘;
2 、聘用岗位应为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
3 、聘用条件。专业技术岗位编外聘用人员原则上应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聘用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 35 周岁。
4 、招聘方式。专业技术岗位编外聘用人员原则上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招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对重点院校的本科生和紧缺专业的人才,可采取综合素质测试、考察等形式聘用。
5 、组织实施。编外人员招聘工作以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市人事局予以指导。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招聘工作方案,明确招考人数、学历层次和专业要求、招聘方式和程序等,报经市人事局同意后组织实施。
6 、聘用手续办理。对按程序招聘的人员,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将拟聘人员基本情况报市人事编制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编外聘用手续。
四、编外聘用人员的人事管理
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办理以下各项代理业务:
1 、人事代理手续办理。用人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办理《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签订手续,按照规定缴纳人事代理费用。
2 、聘用合同鉴证。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要按照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与编外聘用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并进行合同鉴证,合同鉴证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到市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办理。
3 、年度考核。参照事业单位在编同类人员标准、程序进行。考核工作结束后,写出总结报告,连同《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并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
4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按照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用的原则,参照事业单位在编同类人员的评聘程序和办法进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用由单位自主决定。
5 、工资福利待遇。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单位和被聘用人员商定,所需费用由单位自行解决。根据事业单位在职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确定档案工资和办理工资调整手续。经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核准审批后的档案工资作为计算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依据。
五、编外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
1 、用人单位要为编外聘用人员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基本医疗、大病救助和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在为编外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后,应及时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申报手续,也可通过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为办理,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按本市事业单位规定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工勤岗位人员按企业标准交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
2 、编外聘用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保险和医疗保险帐户,所需要缴纳的费用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承担,财政不拨款。
3 、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养老保险帐号后的编外聘用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 15 年以上的,由市人事部门审批退休手续,按本市城镇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办法计发养老金。编外聘用人员参保缴费达不到规定年限的,可按本人自愿继续交费或一次性返还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4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会同用人单位严格界定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范围,对未纳入编外聘用人员计划和未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的,不得纳入事业单位社会保险金缴纳范围。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要将每年的编外聘用人员情况及时通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保编外聘用人员社会保险金缴纳的顺利进行。
六、其它事项
1 、户口、党团关系和计划生育管理。编外聘用人员的户口、党团关系及计划生育等,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2 、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 3 年,合同期满聘用关系终止,根据工作需要,符合续聘条件的可以续聘。用人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在 15 日内书面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编外聘用人员因解除聘用合同获得的经济补偿,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3 、编外聘用人员的流动。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在原单位解聘后 1 年内,市直其它有编外聘用计划的事业单位拟聘用的,可简化程序,主要根据被聘人员的学历、专业、能力素质和聘用单位的条件要求,经聘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在原工作单位的聘用年限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4 、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原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已办理编外聘用手续的人员按本意见完善相关手续。
一、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聘用关系的人员,但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是指聘用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条 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应当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单位自主聘任、个人自主择业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员聘用制度实施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二、人员的聘用
第六条 聘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原则设置岗位,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的相关待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聘用单位在聘用人员时,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七条 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应根据岗位任职条件,通过公开考试或者考核的方法进行。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可以优先聘用。
第八条 聘用单位人事部门是实施人员聘用制度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对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聘用单位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人员聘用工作,应当接受本单位纪律检查部门、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九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公布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单位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五)聘用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条 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文艺、体育等特殊岗位外,不得聘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聘用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三、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 订立聘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各执1份,1份存入受聘人档案。
第十三条 聘用单位应当在决定聘用之日起15日内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并在聘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为受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内容及职责要求;
(三)岗位工作条件;
(四)岗位纪律;
(五)工资待遇;
(六)聘用合同终止、解除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与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内容。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聘用合同期限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十七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果提出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一) 连续工龄满25年;
(二)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
(三)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四)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必须明确终止条件。
第十八条 聘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内。其中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实行1年的见习期。见习期计入合同期限内。
聘用单位与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
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聘用单位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员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第二十条 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机-密的岗位工作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受聘人员在涉及聘用单位商业秘密的岗位工作的,当事人可以在聘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义务。双方就受聘人员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对受聘人员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违约金的设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不得扣押各种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无效的聘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聘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四、聘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四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仍然有效,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
第二十五条 聘用合同履行期间,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变更聘用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聘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七条 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一方要求变更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20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
五、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九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上刑罚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聘用单位按前款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受聘人员的,解除行为无效,聘用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据本细则第三十条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聘用单位: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六)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第三十三条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又不属于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聘用单位应当自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未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合同。
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工作,或者是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聘用单位被撤销、解散的;
(四)受聘人员退休、退职的;
(五)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第三十五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聘用合同:
(一)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三)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终止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又不属于本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聘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四)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聘用单位应当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内,就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受聘人员。续订聘用合同的,双方协商办理续订手续。续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三十八条 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证明,并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封存或者转移手续。
第三十九条 聘用合同期限届满,聘用单位未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受聘人员仍按照原聘用合同履行义务,视为原聘用合同延续,单位应及时与其办理续订手续。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受聘人员可以随时终止聘用关系;聘用单位提出终止聘用关系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员,但受聘人员具有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经协商,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七)聘用单位被撤销、解散,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就业的。
第四十一条 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与本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的解除条件相同的,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应以受聘人员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在聘用单位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经济补偿金。受聘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聘用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三条 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失业救济,按《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违约和纠纷处理
第四十四条 由于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聘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违反聘用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聘用合同当事人都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聘用单位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手续,支付经济补偿,给受聘人员造成损失的,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聘用单位聘用尚未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人员,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对原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受聘人员提供虚假证明造成的聘用不当,聘用单位可以免除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合同,聘用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但不得超过为受聘人员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受聘人员培训后回单位服务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用20%的比例计算。
第四十九条 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受聘人员违反规定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五十一条 聘用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聘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聘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七、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中受聘人员医疗期,可参照国家对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医疗期的工资待遇按照事业单位病假期间工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5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本细则变更或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临时聘用人员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总站的相关要求,为确保我县__________农村空气自动监测站的顺利运行,通过权责落实到个人,以达到自动站管理制度化、常态化及长久性目标。甲方决定聘用乙方共2人为__________空气自动监测站的管理人员,负责自动站房的.日常管理。现就相关事项签订聘用协议:
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二、甲方权利及责任。
1、甲方应就自动站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制度,明确工作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对乙方的工作考核当中。
2、甲方负责对自动站机房内的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并承担自动站房的维修及相邻单位的协调工作等。
方对乙方日常考核结果为依据支付)。
4、如因乙方工作失误,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三、乙方权利及责任: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应遵守自动站管理制度,按照甲方的工作要求,坚守岗位,确保自动站24小时有专人管理,专人看守。
2、乙方负责自动站房的日常管理,及时向甲方报告站房运营突发情况。
3、乙方作为甲方聘用的工作人员,应按照甲方关于自动站的管理要求,接受甲方的工作考核。
4、本协议期满后,另行签订聘用协议。如因工作需要更换工作人员,应先征求乙方意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乙方。
四、本协议报经甲方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生效。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留存甲方主管部门(婺源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主管部门意见:_________________。
临时人员聘用合同
特聘请乙方到甲方家中做家政服务,经甲、乙方友好协商,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做饭、洗衣、打扫卫生以及适当的户外劳动等为内容的家庭服务工作。
2、向乙方提供与甲方家庭成员基本相同的食宿,提供工作所需的工具及护具。
3、平等待人,尊重乙方的人格和劳动,在工作上给予热情指导。
4、按月付给乙方工资_______元,不得拖欠。
5、甲方认为乙方不适合或不能胜任保姆工作,或甲方不需要乙方提供保姆服务时有权终止合同。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需照看小孩子日常起居,吃饭睡觉等问题(详细见附件一)。
2、乙方要全心全意负责好小孩的安全,不得虐待小孩,不得恐吓小孩,对孩子要尽可能有耐心。乙方不得与其他人员(如小区其他保姆、保安等)随意谈论甲方的家庭情况。
3、甲乙双方按照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由甲方每月付给乙方报酬,乙方的食宿费由甲方承担,乙方的其它开支自理。
4、甲方的所有财物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有违法行为,不能随意将他人带入家中,或带入家中居住。
5、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因个人技术出现的一切问题由乙方自己负责,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与甲方无关。未经甲方允许私自外出或违反上述规定,发生问题责任自负。
6、乙方在被雇佣期间应有良好的身体状况,如果出现重大病症或传染疾病甲有权解除合同。
7、乙方承诺在甲方家工做期间不享受节假日,甲方以薪金方式补偿乙方补偿。
8、乙方要热心工作,勤快,有责任心,有爱心,爱卫生,积极主动多承担事务,遵守公共道德和国家法律、法规。乙方不得擅自外出,不准私自翻动甲方物品。未经甲方允许私自外出或违反上述规定,发生问题乙方自负责任。
9、无论何种原因,当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离开甲方家,不得滞留。
三、违约条款。
1,甲方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有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乙方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有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乙方需安心做好家政服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亲属患病、家有急事等),需回家处理时,应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履行请假或终止合同手续。不得擅自离岗,如有擅自离岗,甲方有权利扣除乙方当月工资。
4、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如中途解除合同,应提前_____天商议,如擅自离岗,甲方不支付当月劳务费。
5、如在实际工作中碰到条款中没有谈及的问题,甲乙双方应本着积极解决、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问题。
四、其他。
1、乙方尊重甲方家的生活习惯。
2、乙方的感冒发烧等疾病需上医院就医,费用应由乙方负责。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4、本协议为______年___月___日起到_____年_____月___日止,有效期为一年,如有必要可以续约。
甲方签名:
签订日期:
乙方签名:
签订日期:
医院人员聘用管理制度
根据医院《人力资源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聘用人员的管理,不断完善与医院发展相适应的聘用人员的管理制度,更合理的调配使用人力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通过制定规范化的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建立与医院发展相适应的聘用人员管理考核体系,为充分调动聘用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聘用人员的才智,创造公开、公平的竞争平台,以期建立对聘用人员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机制和人尽其才、优胜劣汰的激励竞争机制及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人才流动机制。
二、聘用的程序和方法
1、人事科根据医院“十一五”期间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医院对人员需求的实际状况,制定年度人才需求计划,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人事科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人才需求计划,拟定招聘程序,向社会(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媒体及相关人才人事网等)发布招聘信息,进行公开招聘。招聘过程中由人事科会同医务、护理部等用人部门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聘用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并安排聘用人员进行体检,确定拟聘用人选,报院长办公会同意。
3、经考试、考核后,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人事科负责签订聘用合同。
三、聘用人员的待遇
1、医疗卫生技术岗位的聘用人员,其待遇根据来院时的学历,分为以下几类:
(1)聘用人员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进入聘用期,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不享受奖金待遇,未取得岗位准入资格或具备岗位准入资格在医院工作未满一年,享受医院平均奖的二分之一。
(2)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医院按照国家规定的同类人员标准支付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其他卫生津贴、工作餐津贴等按医院有关规定享受正式职工待遇;奖金待遇按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3)大专、中专学历人员,工资按合同约定条款支付,工作满一年且取得岗位准入资格者,(按照本办法的考核方法)考核测评合格上岗后,工资待遇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奖金待遇由所在科室考核发放。上述人员卫生津贴、工作餐津贴均按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4)具有助理级及以上任职资格确属医院急需人员,比照医院同类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其他卫生津贴、工作餐津贴等按医院有关规定享受正式职工待遇;奖金待遇按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5)医院引进和聘用的高层次学历人才(如博士及以上学历人员)和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学科带头人等,按照医院的《南昌市第九医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管理办法》执行。
2、医院聘用的非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待遇另议。
3、所有正式聘用人员,医院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及公积金,缴费比例按国家规定双方分别承担。
4、聘用人员享受正式职工的工会福利待遇。
5、聘用人员享受正式职工的休假待遇(含男、女职工计划生育假)。
6、聘用人员与本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政治待遇,包括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培训、组织生活以及参加各种会议等。
四、聘用人员的管理
1、聘用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培训工作由人事科组织,安排相关院领导、职能科室负责人、专家等对聘用人员进行授课培训。人事科负责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评估、总结,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对培训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2、聘用人员一经正式聘用,须岗位准入资格的人员,必须在两个考试周期内通过国家执业资格考试,取得岗位准入资格,方可继续聘用。
3、已取得岗位准入资格的聘用人员,服务年限均不少于5年。因个人原因未到服务年限提出辞职的人员,须按聘用合同规定条款支付违约金。
4、聘用人员如若报考研究生,需经医院同意,签订相关协议,并按照医院报考研究生的相关规定执行。
5、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所在科室和主管科室负责。聘用人员所在科室和主管科室要加强对聘用人员的考核工作。
五、聘用人员的考核
(一)组织领导
医院成立聘用人员考评委员会,对聘用人员的考核工作进行规划、协调和督导。考核工作实行科室、专业考核小组和医院考评委员会三级考核。
(二)各级考核组织职能
1、科室考核
科室考核由科主任、护士长等组成评议小组,成员3-5人。负责对本科室聘用人员所承担的工作职责,按量化的考核标准对其执行和完成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2、专业考核小组
专业考核小组由各业务主管科室负责人和本专业资深专家5-7人组成,在科室考核的基础上对聘用人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评分。
3、医院考评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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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聘用文职人员工作实施方案》和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总后勤部文职人员聘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医院的特点和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认真落实胡主席一系列重要指示,以有关《条例》及其配套政策为依据,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用人基本要求,着眼医院建设发展人才需求,建立能进能出、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人才队伍管理机制。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 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二) 坚持按照编制聘用,实行归口、逐级管理。
(三) 坚持依法办事、公平、公开招聘、严格考核聘用、实施合同管理。
第二章 招聘范围、岗位和对象条件
第四条 招聘岗位。主要为护理、医技、药剂、会计等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第五条 招聘对象。文职人员的招聘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及档案存放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社会流动人才。
本院聘用制人员符合招聘条件的也可应聘,如被聘用,需先解除原聘用合同。
下列人员不作为招聘对象: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的毕业生、普通高校本科以下(含本科)的委培生和“招生并轨”改革前的自费生,以及相对独立的二级学院毕业生、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计划外本科以下毕业生;军队退出现役的干部。
第六条 政治条件。必须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第七条 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任职资格;国家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护理、医技、药剂、会计专业岗位,应聘对象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执业资格证书必须在注册有效期内;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按照岗位要求和条件,统一衡量,择优聘用。文职人员岗位资格条件,参照同类岗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第八条 学历要求。应聘会计专业应当具备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应聘护理、医技、药剂专业应当具备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个别在解放军总医院工作期间荣立过三等功或被评为优秀护士、技术能手和服务标兵的护理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到中专学历。
第九条 身体条件。身心健康,五官端正,体检标准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年龄条件。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年龄
分别不超过35岁、40岁和45岁,最高工作年龄分别为40岁、45岁、60岁(女55岁)。
第十一条 语言条件。汉语普通话基本标准。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十二条 医院招聘文职人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每年3月
份。
第十三条 用人科室应于每年7月份将下一年度需求计划上报各部,各部汇总研究后于8月底前将总体需求计划上报医院招聘工作委员会,招聘工作委员会根据编制空额和工作需要,向院党委提出下年度招聘计划,经院党委审核批准后,以政治部请示形式于每年9月底前向总后政治部申请下年度招聘指标。
第十四条 公布招聘信息。医院招聘工作委员会根据各科室需求情况提前一个月在医院网站公布招聘岗位、数量、聘用条件、工作地点、工资待遇、需要应聘人员提供的有关证件和材料、报名时间和报名地点等信息。
第十五条 应聘人员报名时,需按要求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学位证、执业资格证、专业技术资格证、立功受奖证书、存档卡和存档委托书、中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婚育证明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家庭情况、工作经历、就业状况、人事关系、档案及户口、居住地等证件或者材料。
第十六条 初审。按照应聘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面试,并将初审结果通知应聘人员。
第十七条 考核评审。对初审合格的应聘人员,由文职人员招聘工作委员会组织笔试、实际操作等业务考试、考查后,由医院统一组织综合考核专家组,对其进行综合能力考核。
第十八条 政审和体检。对通过考核的应聘人员,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参照军队接收地方大学生的政审规定、其他人员参照征兵的政审条件和有关办法执行。体检由医院统一组织,费用由医院承担。
第十九条 公示。根据考核、政审和体检等结果,在综合衡量的基础上,提出初选人员名单,在医院范围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试用。首次聘用为文职人员的,应当有至少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计入聘用合同期限;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聘用的文职人员,原则上有12个月的见习期,试用期计入见习期。已取得执业证书并在本医院工作1年以上的,可直接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审批程序。根据公示结果,组织聘用人员填写《聘用审批报告表》。根据聘用人员在见习期或试用期工作情况,文职人员招聘工作委员会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向政治部提出聘用意见,政治部进行审核,报医院党委研究批准后,以解放军总医院的名义下发聘用通知,明确聘用对象、岗位和聘用期限,签订聘用合同。文职人员聘期原则上为2年,聘用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也可终止聘用。
第二十二条 聘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医院为被解聘的文职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证明,说明聘用合同期限、聘用岗位、终止或者解除的日期等情况。如本人要求,可以在证明中说明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 医院为文职人员做好聘用期间的书面鉴定,存入本人档案,并在本单位备案。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文职人员在签订聘用合同后,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岗前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
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医院基本情况介绍;
2、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和各项规章制度;
3、为军队服务要求和军队条令条例;
4、进行基本的军事训练;
5、着装仪表和行为规范要求;
6、专业技能训练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聘用科室应会同机关业务部门,每年度对文职人员的德、能、勤、绩、体等方面进行一次考核,重点考核道德品质与工作实绩。考核工作可结合年终总结工作进行。
第二十六条 对文职人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考核结果将作为文职人员调整工资待遇、奖惩、晋升、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文职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文职人员在军队聘用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仍然有效。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 文职人员的招聘工作在医院党委的领导下,根据招聘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等,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拟聘人员进行考核,择优聘用。
第二十九条 文职人员归口管理,政治部牵头负责文职人员聘用工作并成立文职人员招聘工作委员会;医务部负责文职人员中医技、药剂人员的资质审核和业务训练工作;院务部负责文职人员的军事训练和生活福利待遇工作以及文职人员中会计人员的资质审核和业务训练工作;护理部负责文职人员中护理人员的`资质审核和业务训练工作;各用人单位负责文职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文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二) 取得工作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三) 获得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 非因规定事由、未经规定程序不被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惩处;
(五) 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医院解除聘用合同;
(六) 按照规定申请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文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热爱专业工作,努力为军队医院建设服务;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医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五)团结协作,勤奋敬业,恪守职业道德;
(六)学习和掌握本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三十二条 医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安排文职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配人员;
(二)对文职人员进行德、能、勤、绩、体等方面考核;
(三)根据合同要求,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四)给予奖励、处分。
第三十三条 医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安排文职人员参加政治生活和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 提供岗位所需的专业培训和军事训练;
(三) 按照规定给予相关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相应的补助。
第七章 政治待遇和出国(境)管理
第三十四条 文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编入聘用科室党、团组织,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享有党章、团章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文职人员发展党员、团员,参照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文职人员参加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文职人员出国(境)的管理,参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文职人员的休假、探亲办法,参照现役军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有档案记载的工龄、军龄可合并计算,依此确定相应的休假、探亲时间。文职人员的其他休假规定(婚丧假、病假、事假或参加社会活动)以及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军队以及医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文职人员的其它生活、医疗待遇按照《解放军总医院文职人员生活福利待遇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章 奖励和处分
第四十条 文职人员的奖励和处分,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执行,实施奖励和处分的权限按国家和军队七部门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15年1月9日,政联[2015]1号)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党内和团内奖惩按照党内、团内的有关规定执行,奖励和处分决定将装入当事人档案。
第九章 档案保管及相关手续办理
第四十二条 医院委托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作为文职人员人事代理机构,具体负责以下事项:
(一)接收、管理、转递文职人员的人事关系和档案;
(二)代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三)代办文职人员的社会保险事宜;
(四)代办文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事宜;
(五)依据档案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三条 医院为聘用的文职人员建立工作档案,并将聘用期间的有关档案材料及时归档。
第十章 落户
第四十四条 本院聘用的文职人员,系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且有落户北京指标的,由医院向总部机关报请批准落户北京。其余聘用的文职人员医院以合同期为限办理暂住证,不负责办理落户。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解放军总医院文职人员招聘工作委员会。
二、招聘条件
1、学历,统招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执业资格;
3、品学兼优,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及工作技能;
5、具备聘任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和特殊要求。
三、招聘流程
第一阶段:申请
第二阶段:调查审批
第三阶段:招聘考试
五、岗前培训
1、新员工报到后将进行集中岗前培训。
2、由人事科主持岗前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报请院长批准后实行。
3、相关科室须积极备课,按计划要求按时讲课做好对新员工的培训工作。
六、聘用后管理
3、签订聘用合同满两年后缴纳养老、医疗保险。
劳动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聘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及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招聘员工本着以用人所长 容人所短 追求业绩 鼓励进步为宗旨;主要采取公开选拔 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股东会聘用;其他部门人员由总经理聘用,报股东会备案。
第二章 聘用及试用期
第四条 聘用员工应根据公司机构设置及业务发展需要,在定岗 定职的基础上编制用人计划报股东会通过。
第五条 每位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出示健康证并按要求在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拒绝检查者或体检结果不符合公司要求的,公司不予以录用。
第六条 所以员工应该提供真实有效的员工资料,以旦又所变化(住址 联系电话)应及时至人事部更改。
第七条 员工在正式聘用之前,必须又相关期限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工作表现合格的,方可给予正式聘用。
第八条 凡不符公司录用要求的,公司可解除聘用关系。在试用期内辞职者,须提前至少一星期向部门主管及人事部提出。
第九条 一般情况下公司不雇佣员工的亲属(如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等)。如公司员工与另一员工结婚,则人事部门可以调动任何一方的工作或予以解聘。
第二章 工作时间与考勤
第十条 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六,每天上午 8.30 -下午 6.00 (其中包括 1 小时的午餐,时间为 12.00- 1.00 )店面按营业需要自行制定工作时间,并进行综合工时制。
第十一条 员工在上班前应先在考勤机上打卡(或签到),店面员工应在换上工作服后再打卡,下班时应先打卡后换工作服。严令禁止代替他人打卡或要求他人代为打卡。
第十二条 上班迟到十五分钟支三十分钟者,扣除一小时工资。上班迟到三十分钟或二小时者,扣除半日工资;二小时以上者,按旷工论。上班迟到者应立即报告上级负责人,并讲述迟到的原因。遇有恶劣天气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而影响正常出勤时,按公司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下班时间前五分钟至十五分钟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早退者将被扣除一小时工资。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以前下班者,均以旷工半日论,并扣除半日工资。
第十四条 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续假而擅离岗位的员工均以旷工论。迟到或早退累计三次者,将受到一次书面警告。
第十五条 店面员工在没有得到部门经理以上级负责人批准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换班。如须换班须填写换班申请单。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 店面安全管理部门的员工应在指定的范围内坚持工作,直到有人接替才可离开岗位。没有上级主管的批准,不可擅离职守。
第十七条 如需在工作时间外出,员工需填“外出申请单”,经上级主管签字后并经人事部批准后,方可离开公司,返回公司也需打卡或签到。
第十八条 若员工忘记打卡或签到,必须及时向主管说明,在“遗忘 / 漏打卡申请表”上签字并交给人事部,否则按旷工处理。店面员工一各月不得遗忘打卡超过二次,第三次将受到受到口头警告处分。店面员工上下班走公司指定得通道,上班时需正确穿着制服并佩戴胸卡。
第十九条 公司除在试用期结束时对员工进行考核外,还将定期对员工得工作表现和发展进行评估的讨论,其结果将作为员工职位和薪金调整的依据。
第二十条 员工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用书面形式报告公司是否希望续签合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奉行机会均等的人事政策,为每位员工提供平等而合理的工作发展空间。公司会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 公司的需要并结合个人愿望提升和调动员工的岗位。
第五章 辞职与解聘
第二十二条 员工可以因正当理由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公司会在一个星期内对其申请予以答复并按相应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若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且符合公司辞退员工的标准,公司按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在员工离开公司前,应将公司的财产,工具,钥匙,证件的所有有关公司的信息资料等交还所在部门负责人。否则,公司有权利不办理相关的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员工辞职程序如下:
1 辞职书(员工) 2 接受辞职书(部门经理 / 副经理以上) 3 审批 4 清办离职事项(员工 / 相关部门) 5准备资料 / 结帐(人力资源部) 6 签发离职证明(总经理或店长) 7 离职(员工)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员工解聘程序如下:
1 解聘报告(部门负责人) 2 商讨 / 审批 3 签发解雇书(总经理或店长) 4 清办解聘事项(员工 / 相关部门) 5 准本资料 / 结帐(人力资源部) 6 解雇(员工)
第六章 工资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基本薪资政策是以最大可能激励广大员工努力工作,并使每一位为公司积极努力 有效工作的员工,都能得到一份与其付出相适应的劳动报酬。定期参加行业性薪资调查,以确保公司薪资水平的合理性和竞争性,是保证公司的人力资源素质的基本手段。
第二十七条 员工的薪资是保密的,同事之间不要相互打听 询问和泄漏,否则后果自负。
第二十八条 业绩评估后为公司的工资检讨期。公司按员工的工作表现 公司的营业状况 劳动市场的讯息 物价指数以及其他因素,检讨指数以及其他因素,检讨薪资福利水平并做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九条 公司于每月十五日发放上月工资。
第三十条 公司将按国家规定统一扣除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七章 假期
第三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员工在请假之前必须填写申请单,注明请假类型及理则,得到部门主管和经理或店长核准后方可请假,并至少提前一天交到人事部。一切涉及假期的工资计算标准参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员工因私事必须亲自处理需要请事假。员工应事先填写事假单,经上级主管 部门经理 人事部和总经理或店长批准。事假作为无薪假。
第三十三条 员工因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须治疗或修养时,必须持病例卡和正规医院的疾病休假证明书,经人事部审核通过后,可申请病假。原则上,病假也须事前申请,但遇有疾病或紧急事故得委托他人于二天上午 10 点以前通知部门主管或经理和人事部,并在病假发生的三天内将病例证明送至人事部,否则以事假处理并做书面警告。
第八章 培训与发展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向员工提供满足现职和适应将来工作需要的各种个人发展的培训。培训的范围包括与工作相关的知识 技能和管理方面的内容。以及与个人组织的要求相适应的更广泛领域的培训。
第三十五条 培训的形式一般分为:公司内部培训 社会培训。在不影响工作前提下,公司积极提倡和鼓励员工在业余时间参加培训。培训是一项花费较大但并非立竿见影的工作,在公司着眼以付出金钱及心力的同时,也希望员工能做出相应的承诺。为此,我们会要求被培训的员工与公司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合同的培训期及金额等规定,将按培训的'实际内容而定。
第三十六条 为让员工了解自己的工作业绩和需要改进地方 , 员工应当定期对工作进行回顾,同时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定期对属下员工工作表现进行评估。若员工对评估结果持不同看法,应当将评估结果经过二级以上主管的审批,并以此作为员工加薪 调职的直接依据。
第三十七条 每位员工应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同时又能积极参与公司的整体发展。由于员工的努力和合理化建议而给公司带来了显著经济效益,公司会给予员工应有的奖励的荣誉。
第九章 劳动保护
第三十八条 公司禁止对机器 设备 运输工具 保护设施 安全装置等物品进行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使用。
1 未经允许不得使用公司得机器 设备 运输工具 安全设施有故障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其上级负责人。
2 一旦发现所使用得机器 设备 运输工具 安全设施有故障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其上级负责人。
3 未经许可不得在安全装置上添减仪器和零件。
4 从事特定工作的员工,必须按规定穿戴由公司配置的劳动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加工机器和设备时,应严格遵循安全操作程序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预防火灾是每个员工的义务。这不仅关系到自身和同事的安全,同时也关系到超市顾客的安全。为此:
1 紧急通道口应始终保持畅通,禁止设备 材料或库存商品堵塞通道口。
2 随时提防消防设备及装置的电路板短路。消防设备不能被物品堵塞 堆压。
3 员工应通晓发送更事故或火灾时的应急疏散程序,并应参加有关的培训。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准则适用与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十一条 本准则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由公司总经理制定实施细则报公司股东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确立、维护和发展企业与职工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职工。
第三条县及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本规定,对企业的用人、培训、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和劳动安全卫生等实行监察。
第四条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五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自主决定招聘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
企业招聘职工,可在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确认的职业介绍中心(所)招聘。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也可以直接或跨地区招聘。
企业不得招聘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禁止使用童工。
第六条企业招聘职工时,应当在中国境内招聘中方职工;确需招聘外籍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就业证等有关手续。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对从事技术工种或有特殊技能要求的职工,须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培训经费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
第八条劳动合同由职工个人同企业以书面形式订立。工会组织(没有工会组织的应选举工人代表)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时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协商谈判,订立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当于一个月内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集体合同订立后,应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并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劳动合同变更内容,可由劳动合同双方商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三)企业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其他妨害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在征求工会意见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
(二)职工经过培训、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职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患职业病或因工致残的职工,若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按当地政府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因工致残就业安置费。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企业的工资分配,应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职工工资水平应在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年提高。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或劳动行政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通过集体谈判确定。
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每月至少要支付一次,并为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劳动工资统计,并向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及统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报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机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险费应按照国家规定列支。职工个人也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劳动手册》和《养老保险手册》制度,记录职工的工龄、工资及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与支付情况。
第十九条企业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三款、第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发给生活补助费外,还应当发给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条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标准,根据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计算。生活补助费按每满1年发给相当本人1个月的实得工资;医疗补助费按在本企业工作不满5年的,发给相当本人3个月的实得工资,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得工资。在本企业工作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计发基数,按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半年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宣布解散或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时,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经医院证明正在治疗或疗养、以及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享受抚恤待遇的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以及未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职工,应当根据企业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一次向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所需要的生活及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十二条企业职工在职期间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提取使用中方职工住房基金。
第二十四条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
第二十五条企业因订立集体合同与工会或工人代表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组织争议双方协商处理;企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劳动争议、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时间、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等,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企业或者职工一方违反劳动合同,侵害对方利益,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企业违反本规定招聘职工的,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可以按被招聘者月平均工资的5-10倍处以罚款,并责令其退回招聘的职工。
第二十九条企业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企业除按最低工资标准补齐外,还应按实发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的20%-100%发给职工赔偿金。拒发实发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及赔偿金的,对企业处以实发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及赔偿金1至3倍的罚款。
随意加班加点的,应立即改正,不改正的,按超规定总工时数每人当月实得工资的时、日平均数的5倍处以罚款。
第三十条企业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应按照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补办;不按期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纳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第三十一条企业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应令其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阻挠或拒绝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监察的,处以月经营及销售收入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以上各项罚款,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应在对其警告后仍不改正的情况下,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上述行政处罚,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执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三十五条华侨和台湾、香港、澳门投资者在中国大陆投资举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及股份有限公司,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人员聘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对专业技术人中的培养应立足于本院,对一些本院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招聘解决。
第二条人事处审核资格(身份证、毕业证书、执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递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试聘期限、岗位职责、经济待遇等。
第三条医务处(护理部)或所在科室对其业务考核并复核其资格。
第四条考核合格者,各职能科室交院部签署意见同意录用。
第五条体检。
第六条按专业进行岗前培训。
第七条试聘期一般不得低于三个月,试聘期过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对试聘人员的业务能力做出书面的评定,由分管院长递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正式聘用事宜。
您
第八条同意正式聘用后,由人事与应聘人员签订相应的聘用合同。
第九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执业医师》等有关规定,报当地卫生局审批或备案。
公司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使公司员工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人事相宜,最大限度地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制度。
招聘原则
公司聘用员工,以任人唯贤、唯才是举为方针,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推荐、自我举荐等多种形式招贤纳士。
员工招聘流程
1.公司各部门因业务需求,需要招聘员工,由部门负责人向公司综合部提出招聘申请和招聘计划,并在招聘计划中注明需要招聘人员的原因、招聘人员数量、招聘条件(包括应聘人员的专业要求、性别、工作经历年限等)、受聘人员主要工作等事项。
2.综合部接收到申请后,根据各部门招聘申请,结合该部门人员编制和实际情况,尽快与各部门人员沟通后提出招聘意见并上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获准后执行招聘。
3.综合部制定招聘方案及与招聘工作相关的表格,同时拟定招聘计划后按照招聘方案施行招聘。并通过各种方式(如报纸、电视广告、网络、人才招聘会、人才交流会等)面向社会发出招聘信息(包括招聘条件、应聘人员需带的资料、应聘时间地点等)。
4.综合部要求应聘人员携带个人资料及证件到公司指定地点参加面试(如有需要可让其先参加笔试后再面试)。
5.综合部在收齐应聘者资料后,协同用人部门主管或部门专业人员对应聘者资格进行书面材料初审并对前来参加面试的人员进行面试。
6.综合部配合用人部门对应聘者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以及综合素质进行综合分析并对应聘人员进行评价,共同决定合格者并拟定录用。综合部负责将面试结果及拟定录用人员资料汇总后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获准后,由综合部通知受聘者到公司报到进行试用。部门负责人或经理一级人员的招聘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对其进行面试,面试合格后进行试用。
河北中矿矿业有限公司制度汇编
一、录用
1.试用期
1) 公司正式录用的新员工都需经过1-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综合所在部门评估合格后,由综合部报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可转为正式员工。
2) 员工上岗后要先培训,培训时间为一周,培训内容为:公司简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及所在部门工作任务、岗位职责、安全生产培训等,培训期满与公司签署试用合同。
3) 培训期间,如果所在试用部门负责人和综合部认为员工的各方面能力达不到公司的要求,经总经理审批,公司有权停止试用。
4) 试用期间,综合部及用人部门对员工是否胜任其职务进行评估。能迅速掌握所需要的工作技能或达到岗位所需要的要求,可提前结束试用期。
5) 试用期间,如果员工违反试用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或违纪者,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关系。
6) 试用期间,公司有权根据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工作表现来调动岗位及根据试用期满后的考核结果调整和变化员工的工资水平。
7)公司将根据新员工在试用期的考核结果及各方面表现,决定是否转正、延长试用(试用期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或不予以录用。
2.转正
1) 试用期满的员工,在考核合格后,由综合部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一份由综合部存档,一份由员工自行保管。
2) 正式的劳动合同按公司的经营年度一年签订一次。合同到期时若未发生解聘和离职的情况,综合部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与该员工进行沟通,双方决定是否继续续签。
二、离职
1.新员工在试用期间,自认不适合其职务必须提前(工作一个月的提前一周;工作两个月的提前15天;工作两个月以上不满三周的提前20天)以书面形式向综合部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办理完交接手续方可离职。
2.正式员工因故不能继续工作的,要提前一个月向部门主管提出书面申请,部门主管报综合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办理完交接手续方可离职。
3.公司将要辞退的员工,将在其解除劳动合同前一个月由综合部通知其本人办理完交接手续方可离职。
4.离职手续办理:
1)员工离职要填写《离职申请表》,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经总经理签字同意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2)办理离职交接时必须按照《离职交接单》上的内容一一进行交接,经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接办理完毕。《离职交接单》由综合部进行存档。
3)任何离职员工都无权在其原工作时所使用的电脑上复制、删除任何文件,若因此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4)无论任何情况下离职,应无条件向公司转交与公司业务有关或已由公司掌握、控制的全部信息的载体。
5)离职员工薪资于办理完交接手续的次月薪金发放日领取。
6)如员工未办理任何交接手续擅自离职的,公司有权扣除当月薪资,待按《离职交接单》交接手续完毕后,扣除当月薪资的80%作为该员工非正常离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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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经预告解除劳动关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立即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1. 员工未能履行其职责严重违反公司制度,造成严重违纪行为的;
2.员工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所规定的内容,泄露公司机密的;
3.故意破坏公司财物或侵占公有财物者;
4.偷窃公司或同事的财物者;
5.在工作场所内殴打他人或相互斗殴者;
6.不服从公司调动或有威胁行为者;
7、不服从公司管理,对抗本公司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利用工作时间聚众影响工作的;
8.违法被刑事拘留或判刑者;
9.利用职权营私舞弊,阻碍公司正常管理秩序的;
10.员工未经公司批准,私自兼任本职以外其他有偿报酬和具竞争行为的工作者;
12.其它有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不良后果者。
四、经预告解除劳动关系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经预告后解除劳动合同,发给本人上个月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公司依法破产、解散或转让时,需解除劳动合同的;
3.员工因病或非工伤痊愈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服从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一、 公司与聘用人员协商一致后,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据此执行;
三、 为减少意外风险,公司以聘用人员名义办理保险,实际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公司;
六、 聘用人员监理因工作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终身责任;
八、 聘用人员旷工的,公司除不发工资外,还视情节给予扣除履行保证金、辞退等处罚;
十一、 聘用人员必须遵守国汉监理公司员工守则和各项规章制度;
十二、 聘用人员工作成绩突出,公司予以表彰奖励。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员工的招聘录用,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员工的录用、增补均需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新员工招聘录用一律公开向社会招聘,本着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等符合岗位要求为原则。
第四条 招聘录用应由公司定期组织,以便于岗前培训。
第二章 招聘申请
第五条 各部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人员的使用情况提出员工的招聘要求,并填写《招聘申请表》,报办公室。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汇总各部门的招聘申请,并根据情况提出招聘计划,报请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 办公室在拟定招聘计划时,应优先从公司内部进行人员调配。
第三章 招聘方式和筛选
第八条 公司招聘方式:
(1)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聘信息。
(2)校园现场招聘。
(3)员工及其他人员举荐。
(4)委托中介机构或猎头公司寻找。
(5)离职员工复职。
(6)适合公司的其他招聘方式。
第九条 招聘员工应明确职位、岗位职责、学历、经验、能力、年龄等要求。
第十条 成立公司招聘小组,可由办公室人员、用人部门人员、公司领导等至少3人组成。招聘小组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筛选工作:
(1)初选。办公室对全部应聘材料进行筛选后,选出初步合格者,并向其发放面试通知。
(2)面试。招聘小组负责考察面试人员,并将其表现详细填写在《面试记录表》中。根据具体情况,也可对面试者进行笔试、专业技能考核等。
(3)录用。招聘小组负责对所有复试者进行评价,并提出录用或不录用的意见,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向录用者发放《录用通知书》,向未录用者发放《未录取通知书》并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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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了解应聘人员的期望因素:
(1)优厚的福利待遇、交通便利的工作地点及雅致的工作环境。
(2)公司有良好的信誉及发展前景。
(3)开明的上级领导。
(4)有省内外进修培训的机会及快捷升迁的机会。
(5)工作内容符合自己的兴趣。
(6)工作具有完整合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面试注意事项:
(1)安排充分的时间,环境应安静、舒适。
(2)面试人员事先应熟悉招聘的具体要求,与应聘者谈话的主题要明确,列出发问的'重点范围。
(3)创造融洽、轻松的面试气氛,并随时记录面试的重要事项。
(4)控制面试的时间与场面。
(5)检查应聘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
第十三条 面试提问要点:
(1)请其简单描述家庭背景、过去的经历、应聘本职位的原因及自身的优缺点等。
(2)分析所投入行业的现状及发展前景,预想有机会重新选择将会选择什么行业。
(3)询问其喜欢的领导类型、业余爱好、休闲活动、常看的书籍等。
(4)询问其对待遇的要求。
(5)询问其对人生目标、安排及如何理解成功与失败的具体含义。 第十四条 涉及录用、面试必须注意的事项:
(1)应聘人员的待遇及福利,是否能够接受工作岗位、地点的调换,是否愿意出差。
(2)公司的录用条件。
(3)应聘人员可接受录用答复的期限及上岗日期。
(4)其他特定的工作要求。
第四章 录用报到
第十五条 办公室发放录用通知时,必须注明报到须知,尤其是报到期限。 第十六条 新员工报到时须带齐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职业证等相关证件,办公室负责核查原件,保留复印件。
第十七条 证件检查合格后,办公室负责向新员工发放《员工手册》、《规章制度汇编》《保密协议》及表格等,并经员工确认后签订劳动合同,办公室将新员工相关资料存入其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 在员工入职当天办公室负责通知财务部和用人部门。通知内容包括:员工姓名、入职日期、所属部门、直接上级等。
第十九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新员工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介绍公司有关情况及框架,公司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工作岗位场所的设施、操作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培训结束后要进行考试,并将成绩存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试用期
第二十条 除特殊情况可以免除或缩短试用期外,所有聘用人员均须试用,试用期为一至三个月。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管理
1、办公室负责在员工试用期到期的前两周,提醒员工的直接上级对该员工的试用期表现进行评估。
2、员工试用期到期前一周,回收员工的《新员工试用期考核表》并报总经理审核。
3、 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将其转为公司正式员工,签订长期《劳动合同》。
4、向未通过试用期的员工说明理由,并发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
(1) 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
(2) 违反公司规定职业素质较差者;
(3) 隐瞒健康状况患有疾病者;
(4) 其他原因不胜任工作者;
6、办公室负责将《新员工试用期评估表》存入员工的个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拟定及修改,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最终解释。
人员聘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形成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奖罚分明、合理流动的用工用人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全体员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企业总体经营目标和要求,提出公司人员规模和人力资源需求规划,报总经理批准实施。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会同各部门科学合理地划分企业组织职务,明确职务间的相互关系,建立清晰的职务层次和顺序。
第五条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每个岗位的工作性质、任务、权限、责任大小以及任职条件。
第六条坚持任人唯贤、优化组合结构。
第七条公司调配方案与个人业务专长和意愿相结合。
第八条实行自上而下的逐级聘用制,并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聘用手续。
第九条岗位聘用期限不得超过员工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组成;公司中级管理人员由各部门部长、经理、主任和部门副部长、副经理、副主任组成。
第十一条公司管理人员任免通过聘用制实现,即聘用和解聘。
第十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1、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免;
2、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免;
3、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三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任免。
第十四条公司所有人事任免事项,均须正式行文通告。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正常职务升迁机制,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备选方案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实施。
第十六条对成绩出色者或卓著者,可以晋升职位,特殊情况可破格晋升。
第十七条对业绩不良者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可以降职使用,特殊情况可连降几级。
第十八条职位升迁由部门负责人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经总经理审核批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行文通告。
第十九条当事人可因自身工作原因向公司提出晋升或降职请求,人力资源部受理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公司高级经理会议审批。
第二十条员工职位升迁后,其工资福利待遇应进行相应调整,特殊情况报总经理批准后可保持不变。
第二十一条为了做到人尽其才,公司允许员工在公司岗位间调动。
第二十二条员工主动提出岗位调换时,可向人力资源部递交调动申请书,经新旧岗位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正式行文任免事项,当事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公司提出人事调动命令时,征求员工个人和新旧岗位部门负责人意见后,人力资源部正式行文调动,当事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所有岗位变动,其部门负责人均须对员工原岗位的工作进行考核、鉴定,并交人力资源部存档。
第二十五条公司所有员工均应实行试用制,须签订试用劳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新员工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延长试用期的必须报总经理审批,但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六条试用员工部门负责人对其试用期工作绩效进行考核,提出提前结束、按原定期限、延期、解聘等意见,并填写试用考核单,送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二十七条员工由试用转入正式聘用,须签定正式劳动合同或由人力资源部发出通知。
第二十八条根据员工岗位、职务等原因,可协商决定员工的聘用年限,一般分别为1年、2年、3年。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的,如员工提出,可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员工和公司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确定员工在试用、正式期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可对有关员工解聘:
1、受聘人因本业务、技术水平等原因,经考核不能胜任岗位要求;
2、受聘人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不能完成岗位任务;
3、因违反国家和公司法律规章制度;
4、因公司部门工作变化,部门提出撤岗;
5、公司因经营业务和经营范围调整、变化;
6、受聘人因脱产进修、长期外借,难以履行岗位责任;
7、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达十五天;
8、因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岗位要求;
9、受聘人因劳动合同趋于届满;
10、其他本公司认为不合适岗位工作要求且不触犯国家有关法规的事宜。
第三十一条解聘可由员工或公司各方提出,须于离职前1个月提出。
第三十二条公司无正当理由提出解聘要求的,按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进行补偿。
第三十三条员工解聘后,公司将不再负担员工的任何非公司职责范围内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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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人员聘用合同
用人单位(甲方):
受聘者姓名(乙方):
第一条:签订日期:年月日
联系电话(家)(手机)。
出生时间年月日身份证号码。
初聘时间年月日。
第二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一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后自行终止,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续签合同。
第三条:工作内容和要求。
工。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二、甲方为乙方分配相关的工作任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并对乙方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培训和思想政治教育。
三、甲方有权对乙方加强管理和培养,为乙方成才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对乙方在聘用期间的行为负责。
四、乙方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乙方发生违纪行为,甲方有权进行处罚。
五、乙方的岗位职责是: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住所同仁县年都乎乡年都乎村制度、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
六、对乙方的工作要求和任务: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安排乙方每周工作5日,每天8小时。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五条:劳动报酬。
甲方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基本生活费,乙方在该岗位月基本生活费元,其中元由承担;元由承担。
第六条社会保险。
一、乙方按国家和青海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并承担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二、乙方在合同期内,患病或因工负伤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甲乙双方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二)、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
(三)、乙方在聘用期间参加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招考、参军,被录用的;。
(四)、乙方在聘用期间脱产进行学历再教育的;。
(五)、乙方违反国家《信访条例》,参加非法上访和非法集会,不听甲方解释劝阻的;。
(六)、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和机关工作制度,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三)、乙方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四)、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六)、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七)、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基本生活费和生活补助)的;。
(二)、未依法为乙方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六、甲方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为乙方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一、甲方不按照合同要求履行承担的义务,乙方可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反映存在的问题。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县劳动监察大队备案一份。
四、本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续签、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劳动监察大队备案。
五、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诉讼。
聘用单位:(章)受聘者: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年月日年月日。
临时聘用人员合同
招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学校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作岗位。
甲方根据自愿报名、综合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自签约之日起,聘用乙方为甲方的雇佣人员。
第二条工作职责。
1、按时上下班:(以学校作息时间为准)。
2、工作内容:(以学校分配的工作任务为准)。
3、工勤人员分菜、数好餐具并监督好各班级打饭情况。
4、食堂堂长:负责食堂炒菜和员工分工及考勤。
第三条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1月16日止,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聘用合同期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聘用期间考核结果以及甲。
乙双方意向,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聘用合同。聘任期限另行商定。
3、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签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乙方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数量,并对乙方提出具体的工作职责要求。
(2)甲方提供给乙方为正常开展工作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3)甲方根据聘用合同的约定和乙方完成工作任务等情况,按月准时核发乙方应得的工作报酬。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享有参与学校办学、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等方面的权利。
(2)乙方每月有权获得由甲方支付的工资。不足一月的按天计算。
(3)乙方接受甲方根据内部岗位、目标责任制要求进行的考核。
(4)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间,必须由个人向相关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险基金。乙方患病、因公导致负伤、致残的医药、住院费用,由乙方向社保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报销,甲方不再承担与此相关的任何责任。乙方因公负伤、致残治疗期间,享受甲方发给的基本工资。乙方非因公导致负伤、致残的医药、住院费用及其它一切责任,全部由乙方自己承担。
(5)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制定的管理服务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甲方可按规定予以处理。
(6)乙方事、病、婚、丧假,必须执行由甲方制定的《黄蒿界九年制学校教职工考勤办法》。
(7)乙方必须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乙方要忠于职守,服从领导,团结同志,关爱学生,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维护甲方声誉。
(8)乙方在受聘期间,不得擅自离职、辞职;不得再兼任有报酬性的其它职业。
第四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如果政策变更或不再供给营养餐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可以解除、终止本合同。
(1)在聘用期间考核不合格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2)不能履行工作职责,品行不端正、品德修养差,经甲方教育仍不改正,在甲方师生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3)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的。
(4)严重失职,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劳动教养的。
(6)患病或者因公、非因公负伤、致残,医疗期间或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7)连续旷工达3天以上或聘任一年内累计达7天以上的。
(8)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五条合同解除处理。
1、如果甲、乙双方一方要解除、终止本合同,需提前一月通知对方。
2、甲乙双方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归还在受聘期间由甲方提供给的设备和财产,交割手续清楚后方可离校,否则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无故擅自解除、终止本合同的,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未履行合同的时间计算,每少一天,违约金按50元支付。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向所在管辖地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诉。
第八条合同效力。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鉴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为使临时人员的雇用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规则第二条规定订定本制度。
二、人员申请
各部门有临时性工作 (期间在猿个月以内),须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时,应填具 《人员增补申请书》注明工作内容、期间等呈经理核准外,送人事部门凭以招雇。
三、雇用限制
年未满员远岁者不得雇用。
经管财物、有价证券、仓储、销售及会计 (除物品搬运、整理及报表抄写工作外)等重要工作不得雇用。
雇用期间不得超过猿个月。
四、雇用
人事部门招雇临时人员,应填 “临时人员雇用核定表”呈经理核准后雇用。
临时人员到工时,人事部门应填 “雇用资料表”一份留存备用。
五、投保
在厂区工作的临时人员应由人事部门办理劳保投保后,始得人厂工作。
六、管理
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可请公伤假、公假、事、病假以及婚、丧假,其请假期间除公伤假外均不发给工资。
临时人员的考勤、出差比照编制内助理员办理。
七、终止雇用
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如有不能胜任工作,违反人事管理规则规定,事、病假及旷职全月合计超过源天以上,或工作期满,雇用部门应予终止雇用,经终止雇用的临时人员应填具 “离职申请 (通知)单”(其离职应办理手续由各公司订定)经主管科长核签后连同胸章送人事部门凭以结发工资。
八、延长雇用
临时人员雇用期满,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须继续雇用时,应由雇用部门重填 “人员增补申请书”叙明理由至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始得雇用,并将核准的增补申请书一份报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
一、临时工资格审查
二、临时工进出公司管理
应凭出入证进公司,否则不得进入公司院内。
三、临时工日常管理
1、公司所属各单位临时工必须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
4、临时工出入证不得涂改、伪造、转借并配带好,随时接受保卫部门的检查。
6、用工单位应对临时工的身体健康进行严格把关,否则,追究用工单位领导的`责任。
四、临时工工资管理
人员聘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街道临时聘用人员管理,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武侯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武委办〔20xx〕59号)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聘用人员是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并建立劳动关系、按照合同约定领取劳动报酬的临时工作人员,以及由专业人力资源公司以“劳务派遣”方式委派到街道工作的劳务人员。
第三条街道党政办是街道临时聘用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临时聘用人员的审查、招聘、解聘、档案等综合管理工作。财务科负责临时聘用人员工资、年度考核奖、社保、公积金等审核和发放。各用人科室和村(社区)负责本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行政管理等日常性工作,分管领导为管理第一责任人,各用人科室负责人和村(社区)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条街道临时聘用人员实行规模控制数管理,实行“一年一核定”的动态管理制度。
第五条街道每年根据区委编办下达的临时聘用人员规模控制数,对各科室和村(社区)两站(综合服务管理站和促和站)聘用人员规模控制数进行调整,任何单位不得超规模控制数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第六条确因工作需要增加规模控制数的,由各用人单位报分管领导审核,街道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区委编办审批。
第七条如果街道聘用人员总数超过区委编办下达的规模控制数,则按“只出不进”的原则,不再录用新的聘用人员。确实需要补充聘用人员的,由街道内部进行调配。
第八条岗位职数: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人员较多的单位,可以设定大组长、小组长。小组长设定条件:科室同一岗位有4-6名聘用人员的可设定小组长1名;大组长设定条件:科室有4个小组以上的可设定大组长1名。大、小组长设定需由分管领导审查把关,报街道主要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九条各用人单位现有临时聘用人员合同期满需续聘的,在规模控制数内的按现行方式办理,超过规模控制数的由各用人单位按优胜劣汰的原则,在规模控制数内择优续聘。
第十条续聘人员年龄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且表现很好,年度考核合格。续聘期限为一年,采取一年一聘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在街道临时聘用人员总数不超编的情况下,各单位在规模控制数以内需使用新的临时聘用人员,由用人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报经街道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区人社局委托专业人力资源公司,通过“服务外包”方式对其所需人员进行招聘。具体规定按《武侯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街道党政办为临时聘用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凡在合同期内的《劳动合同书》、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年度考核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及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须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日常管理。各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培训、管理及考核等工作,对是否续聘、解聘辞职、辞聘或退回人力资源公司的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对违反劳动纪律、操作规范或规章制度,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属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劳务人员的,退回人力资源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出勤管理。建立考勤登记制度,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对不履行请销假手续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未续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各用人单位要对聘用人员遵守上下班制度情况进行严格登记考勤,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学习培训。各单位要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聘用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每月至少集中组织1次学习培训,并留存好学习培训的影像资料和文字记录。
第十六条考试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安排,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其考试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一)考核内容:思想品德、工作能力或技术水平、工作态度、工作实绩四个方面。
(二)考核方式:平时与年度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民主评议与业务考核相结合。民主评议着重测评临时聘用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敬业精神、遵纪守法等情况;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可进行业务考核,采取面试或现场实际操作方式进行。
(三)考核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或技术水平高,工作勤奋,团结协作好,成绩突出的,可评定为优秀等次。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熟悉业务或技术水平较高,工作勤奋,团结协作,完成工作任务较好的,可评定为合格等次。
政治素质不高,组织纪律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不熟悉业务或技术水平不高,完成工作任务较差或因工作失职给单位带来较大负面影响的,应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四)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要求:凡是当年参加工作未满六个月的聘用人员,不参加年度年终考核;已经解聘、辞职、辞退的聘用人员取消当年度年终考核资格。
第十七条聘用人员签订正式合同后,实行“基本工资+岗位工资(部分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的统一薪酬模式。薪酬标准及计算办法为:
(一)基本工资:以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二)岗位工资:个别岗位特殊的视情设定岗位工资;
(三)职务工资:根据临时聘用人员担任大、小组长的情况,发给一定的职务工资;
(四)工龄工资:工作的第一年没工龄工资,从第二年元月起按一定的标准增发工龄工资,每年递增。
第十八条临时聘用人员年终考核合格的发给年终绩效奖金,绩效奖金按区上的规定执行。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年终绩效考核的不享受年终绩效奖金。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及四川省有关社会保险政策规定,街道为聘用人员购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按社保缴费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应缴部分实行代扣代缴。
第二十条临时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只领取基本工资。
第二十一条由区级部门和街道统一招聘,被派到各村(社区)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街道只负责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和“五险一金”,其余的包括年终绩效由村(社区)负责。
第二十二条在街道机关上班的临时聘用人员,街道负责提供早餐和午餐(节假日除外),每年适当向临时聘用人员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聘用人员按不同岗位要求实行不同的工作时间和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法定的节假日和正常休假,休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超出规定假期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按事假处理,事假不发工资。
第二十四条扣发工资的情形:
(一)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每次扣除当月工资50元;一个月内迟到、早退、中途离岗累计达4次(含)以上,扣除当月全部工资的50%。
(二)无故旷工半天,扣除当月工资100元;无故旷工1天,扣除当月工资200元;一个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2天(含)以上,扣除当月全部工资。
(三)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如上网玩游戏、炒股、看电影、听音乐等,发现一次扣除当月工资100元。一个月内累计达3次以上,扣除当月全部工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全年迟到、早退、中途离岗累计达12次(含)以上的;
(二)全年旷工累计达4天(含)以上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违纪,或其行为被区级机关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工作失职给街道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失的;
(六)不服从领导、不听从组织安排和工作调配,或工作消极怠工屡教不改的;
(七)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解聘):
(一)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岗位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四)实行末位淘汰制,对年终考核处于末位的聘用人员予以辞退。考核标准和末位淘汰人数由各用人单位制定。
(五)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
(六)根据上级要求街道必须裁员,或所在岗位职能调整撤消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涉及但《劳动合同法》及中央、省、市、区已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和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职能,并结合工作要求,制定本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考核奖惩细则。
第二十九条各用人单位每月要将临时聘用人员落实本办法的情况,主要是完成工作、遵守纪律、请销假、上下班秩序等情况报党政办,党政办以此为依据核发每月工资。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街道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金花桥街道办事处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成武金办〔20xx〕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