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挪用公款罪心得 贪污挪用公款犯罪心得体会(汇总5篇)

时间:2023-09-28 03:33:39 作者:LZ文人 2023年挪用公款罪心得 贪污挪用公款犯罪心得体会(汇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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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心得篇一

贪污挪用公款是一种十分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公正性,破坏了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深入反思这种罪行,对我们提高法律意识,规范自身行为具有重大意义。本篇文章将从法律层面深入剖析贪污挪用公款的问题。

第一段:认识贪污挪用公款的性质和危害

贪污挪用公款属于腐败犯罪,具有以下性质:一是侵占性,即以个人或某个集体组织的利益为最终目的;二是违法性,即恶意、暴力地突破、撕毁社会规则;三是隐蔽性,即难以被发现、查处。

贪污挪用公款的危害也是十分显然的,首先是给人民的利益带来极大的损害,破坏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导致贫困人口的生活困境;其次是对经济发展的严重负面影响,引发社会的经济不稳定和不公,破坏市场的正常秩序,降低国际竞争力。

第二段:反思贪污挪用公款的成因

贪污挪用公款的产生不是短时间就能解决的问题,它的成因既有主观的个人利益诱惑,也有客观的制度漏洞。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大家多强调的是诚信,在现代社会,这个品质仍然扮演着关键角色。但实际上,从根本上而言,是存在着制度和监管方面的漏洞,以及政府机构、企业、金融机构等环节的不透明、缺乏监督。

第三段:规范自身行为

我们应该在个人行为方面,注意市场规则,坚守社会道德,热爱自己的实际工作,防范法律风险。合理规避风险、适应市场,充分考虑道德层面的压力,使我们能够做到自我约束,做一个对社会和谐有贡献的人。

第四段:加强规制

在制度层次上,政府也有重要责任,加强贪污挪用公款行为的监管和惩治。一方面,政府需要对机构内部的各种贪污挪用现象进行自查自纠;另一方面,强化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公开监督制度运作,提高信息透明度。加强制度建设,无异于要给市场注入安全阀,无限缩小经济的心理空间,才能为市场创造出一个健康的内部土壤。

第五段:加强执法效果

在犯罪行为查处方面,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案例被公安部门查办,这环节的执法效果也实现相应的提升。政府对于制度的完善、打击力度的加强都要追求合理,这就需要政府对个人和社会对贪污行为产生抵制反弹的支持和共鸣,从而起到构建制度的积极作用。

总之,要从贪污挪用公款的成因、个人行为与规制、反腐执法等方面多方管齐下,从多个方面合力,才能从根本上防止贪污挪用公款的发生。

挪用公款罪心得篇二

被告人良某某,男,xxx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xx********,大学文化,住本市**路**号**楼**室,原系上海**超市股份有限公司**。xxx4年2月12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xx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10109xxx*******,大专文化,户籍在本市**路**号**室,住本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原系上海**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xxx4年2月13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我院决定,由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上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22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5月20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7月22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徐某某,女,1xx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101011xx********,硕士研究生文化,户籍在本市**路**号**室**,住本市**弄**号,原系上海**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xxx4年2月11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我院决定,由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上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22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5月20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7月22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道某某,男,1xx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10108xxx*******,大专文化,户籍在本市闸北区**园**弄**号**室,住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原系上海**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人事总监。xxx4年2月13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我院决定,由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上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22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5月20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7月22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良某某、张某某、徐某某、道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由本院于xxx4年8月26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收案次日依法告知四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xxx4年9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同年9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良某某、张某某、徐某某、道某某在受上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委派,分别担任上海**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市”)总经理、董事、财务总监、人事总监、产权代表等职务期间,与**超市董事长王某某(另案处理)经共同商议,利用职务便利,自xxx0年至xxx6年间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先后十二次共同挪用公款人民币20867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归上海*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上海*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使用,并谋取个人利益。分述如下:

1、xxx1年7月、12月,为*甲公司解决注册资金及增资款,挪用**超市两笔资金,合计4500万元。

2、xxx1年8月,为*甲公司受让**超市2.94%股权,挪用**超市下属上海世纪**超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1600万元。

3、xxx1年9月,为*甲公司受让世纪**22.09%股权,挪用**超市2208万余元。

4、xxx2年7月,为*甲公司受让上海**快客便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便利”)30%股权,挪用**超市下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商”)600万元。

5、xxx2年10月,为*甲公司受让上海**超市配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配销”)20%股权,挪用世纪**150万元。

6、xxx2年12月,为*甲公司充实资本金,挪用**超市职工安置基金1547万余元。

7、xxx4年4月,为*甲公司受让**电商10%股权,挪用**电商500万元。

8、xxx4年1月至xxx5年7月,为*甲公司投资青浦18号地块房产项目,挪用世纪**、**电商合计2843万余元。

9、xxx5年6月,为*甲公司先行受让天津**发展有限公司(后改为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9%股权,挪用**电商xxx0万元,并为另行注册成立的*乙公司挪用**电商3000万元。

10、xxx6年3月,为*乙公司受让**电商10%股权,挪用**电商600万元。

11、xxx2年1月至xxx6年12月,为*甲公司做实主营业务收入,挪用**超市合计318万余元。

12、xxx5年4月至xxx6年4月,为使*甲公司投资证券、持股分红,挪用**电商合计1000万元。

四名被告人通过股权分红等方式从*甲公司、*乙公司谋取个人利益,良某某实得1627万余元,张某某实得1454万余元,徐某某实得1303万余元,道某某实得1059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干部履历表》、《任职通知》等证据证实:良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系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2、相关《财务凭证》、《验资证明》、《资金管理规定》等书证,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黄某某、毛某某、孔某某等人的证言,涉案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相关共同挪用**超市公款等的事实。

3、**集团、**超市的规章制度等书证,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凌某某、朱某某、倪某某等人的证言,涉案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四名被告人的挪用行为违反规章制度且谋取到利益等事实。

4、四名被告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良某某、张某某、徐某某、道某某在担任**超市相关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挪用公款2亿余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x

代理检察员:xx

代理检察员:xxx

xxx4年10月17日

挪用公款罪心得篇三

近年来,社会上发生了许多因挪用公款而引发的贪污案件。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作为社会中的一员,我们应该铭记这些案例,认识到挪用公款的严重性,并更加珍惜并正确运用公款。在参与公共事务和公款运用过程中,我深有感触,体会到了挪用公款带来的负面影响,并深信保护公款安全的重要性。

首先,挪用公款将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公款来源于纳税人的血汗所得,应用于改善社会福利、保障人民生活和推动国家发展。然而,如果这些资金被个人或特定集团非法挪用,不仅将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还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断裂和不均衡。在我的经历中,我亲眼见证了一位政府部门的高级官员因挪用公款被判刑,并被追缴赃款。这一事件让我深刻认识到挪用公款的严重后果,不仅破坏了公款的正常使用,还破坏了公共信任和社会秩序。

其次,挪用公款损害了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公款的运用与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它影响着社会的稳定性和进步性。如果挪用公款现象泛滥,公款将无法按照原定的规划和目标进行投入,这将导致公共设施建设的滞后、教育和医疗资源的匮乏、劳动力市场的不稳定等问题。更甚者,挪用公款还会引发社会不公平现象的产生,加剧社会矛盾,对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威胁。因此,我们每个人都需要从自身做起,加强个人道德修养,秉持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操守,做到遵纪守法,共同构建良好的社会环境。

再次,挪用公款的行为有损于个人的声誉和道德。个人的声誉是一个人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挪用公款罪是严重违法的行为。一旦被发现挪用公款,不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还会让人丧失道义和社会信用。在我的工作中,我不时接触到一些与公款相关的事物,例如审核报销申请、参与预算编制等。这些工作让我更加深切地认识到,作为公务人员或企业管理者,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和职业操守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制度,切实维护公款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最后,保护公款安全需全社会共同努力。挪用公款罪的存在不仅仅是个别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反映了整个社会对值得信赖的公共财务管理的认知和态度。因此,保护公款安全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公款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公民需提高法律意识,自觉参与公共事务并监督公款的使用;媒体和社会组织应发挥监督作用,曝光挪用公款和腐败行为,推动社会进步。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款安全,推动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总之,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破坏了个人的声誉和道德。我们每个人都应当从自身做起,秉持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操守,为保护公款安全作出自己的贡献。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相信可以有效遏制挪用公款现象,实现社会的良性循环和共同繁荣。

挪用公款罪心得篇四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xx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现住辽宁省***小长山乡英杰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xx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人,住辽宁省***广鹿乡沙尖村。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1、原告的儿子***原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现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领导,也是本案的实际控制人(20xx年6月8日的借条也是***亲笔书写),与原审法官原为同事关系,从而影响了本案的公正审理。

原审法官依法应当回避,却在被告申请的情况下依然没有回避,并作出了错误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4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25条第2项之规定。

原审判决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现上诉人再次申请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回避本上诉案件,将该案移送大连市以外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移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2、该案事实不清,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甚至主体关系都不明确,争议也较大,不应适用独任审判,根据《独任审判员工作细则》规定,该案件不适用独任审判制度。

因此,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使上诉人的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均受到不公正侵害。

二、原审判决中所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

1、原审判决认定的“20xx年6月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与原告***达成借款协议,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错误,上诉人***并不是因资金周转需要资金,而是因为20xx年2月9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儿子***(借款协议上为***签名)有借款行为,此后,***向上诉人索要欠款,在上诉人暂时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手书借条一份,逼迫上诉人签字。

挪用公款罪心得篇五

上诉人因不服邹城市人民法院(xxxx)邹刑初字第451号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xxxx)邹刑初字第451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不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1、政府主导政府统筹不等于是政府亲力亲为。无论如何论证,“新农村建设的主体为农民”的基本观点无法推翻。具体意见在一审辩护词中已经详细论述,在此不再赘述。需要指出的一点,一审期间辩护人应上诉人要求向法院递交证据调查申请被法院驳回。上诉人要调查的证人就是与判决书所列举的证人刘**、相**、张**证词完全相反的证人,而该证人是原乡镇政府镇长。镇长作为主导和统筹的作用,一审法院竟认为不如副镇长证言有力度。

2、一审法院认为“拆迁保证金”为“土地出让金”严重错误。

二、上诉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

就如判决所模糊认定新农村建设属于政府行政管理工作却没有指出依据的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何项工作一样,对于上诉人利用职务之便也是含糊其辞一笔带过。什么叫“协助管理公款”的职务?是否该村所有党支部委员、其他村委委员,甚至计生专职主任都具有有“协助管理公款”的职务?上诉人“协助管理公款”的职务,是什么时间经过什么程序任命的?上诉人保管该款项,是周明磊基于信任而请求其保管,根本和职务无关。比如公司财务人员去银行取款后因临时有事而将公司款项吩咐给司机交给单位,司机将款项挪用,是否应当认定司机是利用职务之便呢?如果说上诉人有该职务,就会有两种情形,一周明磊指令上诉人保管,二上诉人主动依职权保管。周明磊根本无需请求上诉人。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本来可以对公诉机关的错案予以纠正,但终因只习惯于配合而不习惯于制约,将案件审查流于形式。在最高人民法院接二连三发出坚持“司法公正”、“宁可错放不可错判”,坚持“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破除“奉命行事”、“放弃原则”指示下,希望二审法院真正做到坚持住法律的底线。

此致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xxxx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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