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调取证据申请书(大全5篇)

时间:2023-09-29 15:57:51 作者:ZS文王 刑事诉讼调取证据申请书(大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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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调取证据申请书篇一

委托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___________为___涉嫌______罪案件的辩护人。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第一审诉讼终结之日止。

委托人:________

日期:_______

受托人:_______

日期:_______

刑事诉讼调取证据申请书篇二

审查批捕工作中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权,正确行使这项职权,可以确保正确适用逮逋这一强制措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审查批捕工作主要是办案,办案关键是如何把握好审查批捕案件中的证据问题。因此,正确理解和适用刑诉法有关逮捕的证据条件,把握审查判断证据,准确区分和把握批捕的证据要求,对办案实践显得非常必要。现在就审查批捕工作中的证据问题谈点看法;

一、逮捕案件的证据要求

我国刑事讼诉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逋必要的,应即依法逮逋。”根据这一规定,逮逋犯罪嫌疑人必须同时具以下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有逮逋必要。衡量逮逋是否准确应当以逮逋的三个条件为标准,只要批准逮逋时具备了逮逋的三个条件,批准逮逋就是正确的。这三个条件,是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缺少其中任何一条都不能实行逮逋。逮逋犯罪嫌疑人的三个条件,首先对案件中的材料和证据进行审查。所以,正确理解和适用刑诉法有关逮捕的证据条件。

对审查逮捕的证据要求,就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是逮逋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条件和事实基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在审查批捕中的证据材料,要重点从证明对象和证据证明力两个方面理解逮逋条件,从逮逋的证明对象而言,在审查批捕中“犯罪事实”不是“主要犯罪事实”,更不是“全部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而这一个“犯罪事实”并不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实的要素和构成。对于多次作案及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只要查证其中一罪的犯罪事实即可实施逮逋,而不要求查清数罪中的主要犯罪事实和全部犯罪事实,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只要查证每个犯罪成员的犯罪事实,就可以逮逋,而不必查清所有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所有犯罪事实。从证据的角度而言“有证据证明”关键是审查证据的证明力,而不过分强调证据的.数量,注意对证明力的审查和确认,使批捕的证据经得起检验。审查批捕中“有证据证明”是指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或者说已有确实、相当的证据能够证实有犯罪事实,并不要求有充分的证据;但仅有孤证或证明力达不到确实的证据也不能实施逮逋。

二、审查批捕的证据要求

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多种多样,其目的是为了搞清案件事实,案件事实是靠证据来证明,如何审查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就要对证据判断,审查证据是指办案人员将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鉴别真伪,确定其证明力的一种活动。不仅是法律规定的必要程序,而且是处理案件的基础。,经过审查判断证据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的结论,是否符合客观实际,这是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的逮逋是否正确的问题。对案件材料的审查一般采取两方面;既要对收集的各个证据材料分别进行审查判断,又要对全案诸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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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调取证据申请书篇三

我国《刑诉法》中明文规定了证据的七种类型,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其中较为重要的证据种类之一。然而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是一种较常见的现象。在审查起诉阶段,如何正确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克服翻供现象,对于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公诉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所谓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审判等刑事案件的不同诉讼阶段的诉讼过程中,全部或部分推翻原来的供述重新作出供述的行为。它不仅对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极为不利,而且对准确惩罚犯罪,保护无辜也有不良影响,极有可能导致案件无法进行,违背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根本目的。下面,笔者就翻供的类刑、原因、特点及对策几个方面对这一问题略作分析。

一、翻供的类型及原因

翻供的具体表现主要有以下两种:

(1)推翻原来真实的有罪或罪重的供述,代之以虚伪的无罪或罪轻的供述。由于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地位比较特殊,与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他的供述直接关系着自己的前途和命运,受畏罪心理和侥幸心理的影响,为了逃避和企图减轻刑罚,他们往往采取翻供的办法。

(2)推翻原来虚假的有罪或罪重供述,代之以另外一种无罪或罪轻的供述。这种无罪或罪轻的供述有可能是真实的,也有可能是虚假的,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原来的供述是揽罪的谎供或是夸大犯罪事实的谎供,是为翻供的准备,把不属于自己的犯罪承揽下来,到起诉或审判阶段再提出不是自己作案的有力证据,从而把真供假供一齐推翻,达到逃避打击的目的。第二,原来的供述是为包庇他人而作的虚假供述,由于增强法律意识或其它因素影响后又将原来供述推翻。第三,原来的供述是由刑讯逼供、指供、诱供或受到其它方面威胁等取得的,犯罪嫌疑人推翻原来虚假的有罪或罪重供述,代之以无罪或罪轻的真实供述。

翻供的原因除了上述所说的犯罪嫌疑人本身的原因以外,侦查人员在进行侦查活动时由于疏忽大意或不谨慎留下漏洞,对伪证、包庇行为打击不力,个别政治素质不高的律师的“法律服务”以及法律本身不健全、不完善使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都为犯罪嫌疑人翻供创造了条件。

二、翻供的特点

把实践中形形色色的翻供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翻供多发生在审查批捕、起诉及审判阶段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由于侦查人员采用各种的侦查措施和手段,面对突如其来的.审讯,其心理防线极易崩溃,不得不作有罪供述。但随着案件诉讼程序的进行,犯罪嫌疑人往往认为新的办案人员对案情不甚了解,有机可乘,再加上紧张的侦查阶段过后,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开始冷静下来,通过监所内被关押的人相互交流和惯犯传授,以及犯罪嫌疑人的防御本能和反讯问经验的积累,他们必然会以往受讯问的“经验教训”,进行有目的、有预谋的翻供。而无罪或罪轻的犯罪嫌疑人为澄清事实,不使自己被错捕、错判,也迫切地推翻自己原来供述。面临着承受刑事追究这一法律后果,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畏罪惧怕心理,借故拖延,侥幸过关,故意搅混心理以及代人受过嫁祸于人、绝望对抗心理的影响,犯罪嫌疑人容易在这三个诉讼阶段翻供。

(二)翻供多发于久拖不决,反复退查的案件中

案件久拖不决的原因有的是由于“情”、“权”干扰,有的是因为检察机关内部对罪与非罪,罪轻与轻重认识不统一,对法律政策的理解不一致,使犯罪嫌疑人有充分的时间做出有针对性、有目的的翻供计划。而且由于时过境迁,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某些证据无法补齐,也为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创造了条件。

(三)强制措施不适当的变更,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的翻供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在侦查阶段一般为羁押性的,如拘留、逮捕。此时,犯罪嫌疑人与外界联系割断,不易翻供。而一旦受到“情”、“权”干扰或其它方面因素,对犯罪嫌疑人不适当地变更了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就使犯罪嫌疑人与外界取得联系,极易串供或受他人谋划指使。为趋利避害、逃避法律惩处,一旦时机成熟,便进行无罪式翻供。

(四)个别律师介入案件,为犯罪嫌疑人翻供提供“法律服务”

个别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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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调取证据申请书篇四

委托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__律师事务所律师苏_飞为___涉嫌______罪案件的辩护人。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第一审诉讼终结之日止。

委托人:

年月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

刑事诉讼调取证据申请书篇五

随着中国加入wto,司法的透明化已提到议事日程,高检院提出的改革措施之一――检务公开即是此目的。不起诉公开审查既是公诉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检务公开的内容之一。不起诉公开审查,也称为不起诉公开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欲对一定范围内的案件做出不起诉决定前,公开审查过程,充分听取相关机关和有关诉讼参与人的意见,从而为正确做出决定提供重要参考的程序。该程序目前正在试点中,因而有必要对其适用的法律依据和利弊进行一番探讨,以期能对司法改革有所裨益。

一、不起诉公开审查的法律依据

1、法律依据之一,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那么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如何行使法律监督权?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在起诉和审判之间没有预审法庭来防止不当起诉和滥用追诉权,因此检察机关必然对侦查活动与结果有审查监督的权限,以此保证刑事追诉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防止将无罪的人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以及指控犯罪证据不足的人提交审判,保障公民的权益,那么审查起诉就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应有之意。而审查起诉的功能之一就是案件过滤,适时终结部分不应起诉和不必起诉的案件,提高诉讼效率,所以审查起诉中包括对不起诉的审查。同时法律并没有对审查起诉的方式进行限制,因而检察机关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公开,这并未违反有关法律的精神。

2、法律依据之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由此可见,无论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做出起诉与否的决定,该听取相关当事人意见的程序都是必须进行的。现在检察机关进行的改革试点是以不起诉公开审查为契机将刑事诉讼法第139条具体化,使其更据可操作性。之所以选择可能做出不起诉决定的部分案件进行公开审查,是因为不起诉决定对于被不起诉人来说会使他的诉讼地位不稳定,如果有新的证据可以另行起诉,使被不起诉人成为被告人。对于被害人来说,他可能对不起诉决定产生不满情绪。那么,我们在做出决定之前提供一个机会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并且将其过程公开,在一定程度上能化解上述不利益。

二、不起诉公开审查的意义

1、有利于加强诉讼监督和诉讼民主。

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其通过审查起诉对公诉案件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那么谁来监督被监督者呢?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将其向社会公开,由人民监督。公开是保障诉讼民主性和公正性的重要措施。我们将审查起诉的过程向社会公开,允许公民旁听,新闻记者采访,首先它有利于公民对审查起诉活动的监督,增加司法活动的透明度。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检察人员的审查起诉活动等都展示在社会公众面前,都要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这将促使检察人员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增强工作责任心,注意廉洁自律,严格依法办案。其次,有利于有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参与到决定自己利益的程序中,检察机关要广泛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一方面体现了诉讼民主,另一方面也使公正不仅得以实现,而且是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因为只有参与,利害关系人才能摆脱仅仅作为一种客体被动地承受别人意志的`命运,才能作为一个积极的道德主体通过具体行为促使程序产生符合自己真实意愿的结果,从而使参与者确信自己受到了公正的待遇。

2、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知情权、辩护权)

首先,不起诉公开审查作为司法听证的一种方式,其基本功能之一就是事实调查,通过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有利于决定机关认清事实,并以此为基础上做出合理合法的决定,从而充分保障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其次。不起诉公开审查为侦查机关、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了一个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使他们积极参与到程序中,这样他们就有机会获知程序的进程,决定结果的内容以及决定据以形成的理由和根据,在此过程中就能有的放矢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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