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实用12篇)

时间:2023-12-16 13:56:15 作者:文锋

规章制度是组织或团体为了维护秩序和规范行为而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则和规定。它们可以帮助管理者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同时也能保护员工的权益和利益。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规章制度的编写,以下是一些实用的规章制度范本。

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范收集、整理工程技术资料的过程,强调过程控制,提高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实施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项目部。

第三条编制依据

本制度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统一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编制,各单位在执行中,还应符合当地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实施过程中根据相关标准、规范的现行有效版本的具体内容执行。

第四条工程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和项目部两级管理模式,逐级建立、健全、落实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职责

一、工程技术部:为工程技术资料的日常管理部门。

(一)工程技术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部的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进行检查,内容包括:对项目部资料管理的过程检查情况,抽查项目部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编目情况,并负责传达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提供最新信息。

(二)负责对各项目部竣工工程资料的档案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工程计划部:协助工程技术部对项目建设有关的商务资料进行收集管理。

三、项目一(二)部:配合工程技术部对其下属项目部的工程技术资料进行收集、监督、指导管理。

第六条项目部职责

一、项目部应至少配备一名工程资料管理人员对工程技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

二、项目部应配备专用计算机对工程技术资料进行收集管理。

三、工程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工程合同与设计文件等规定。各项目部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对工程施工资料、工程档案、竣工图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保证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四、项目部应与建设单位明确对施工资料、工程档案、竣工图有关要求,明确总包与分包单位工程资料的编制责任。

五、分包单位应负责其承包范围内施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组卷工作,并对其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总包单位项目部负责审查、汇总并组织各单位对本工程竣工档案的移交工作。

六、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范、规程、标准以及公司资料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确定本项目技术资料的总体要求,审批本项目资料编制规划,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本项目资料总体协调工作,督促各部门与分包单位,按规定收集、整理与移交本项目的工程资料。

(四)负责审核工程竣工工程资料,保证工程资料符合有关部门的存档要求,并按规定程序办理资料移交手续。

(五)负责解决资料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七、技术员职责

(一)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质量目标、合同要求及施工方案等对资料员进行交底,解决资料中的技术问题。

(二)负责及时向资料员提供所负责工作的技术资料。

八、资料员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地方及企业颁布的质量标准、规范和规程以及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建立工程技术资料案卷,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保证工程资料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和便于查找。

(三)保证资料的收集、整理、编目等工作随工程进度同步。

(四)负责对项目相关人员就技术资料的编制、收集、整理、归档等要求进行指导。负责复核各部门及单位提交资料的份数、规格、形式及完整性和规范性。

(五)施工过程中,定期对分包单位资料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负责汇总各分包单位资料,并按规定归档。

(六)负责竣工资料和档案的整理、装订,对技术资料及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九、项目其他人员职责

(一)负责编制本岗位工程技术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及专业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二)负责及时将符合归档要求的资料提供给资料员。

第七条工程技术资料包括工程项目从立项开始,经过程施工到最终工程质量评定及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的技术活动成果,主要有相关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工程资料是工程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也是对工程进行检查、维修、使用、改扩建的重要依据。

一、基建文件(a类文件):决策立项文件、建设用地文件、勘察设计文件、招投标与合同文件、开工文件、商务文件、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

二、监理资料(b类文件):包含但不限于,工程延期审批表、费用索赔审批表、工程款支付证书、工作联系单、工程变更单等。

三、施工资料(c类文件):施工管理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测量记录、施工物资(设备)资料、施工记录、施工试验资料、质量验收资料等。

第八条资料盒

一、工程施工过程中,可采用便于重复利用的资料盒,盒封面与侧签粘贴注明盒号及资料名称。

二、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盒应采用标准档案盒。盒侧签及封面按规定填写完整、清晰(资料盒编号应连续)。

第九条资料封面

一、施工过程中,每册资料前应有表述本册基本内容的封面,封面用a4纸打印。

二、竣工档案封面按城建档案馆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第十条资料目录

为了便于查找和管理,施工技术资料应建立目录。施工技术资料目录宜按卷内总目录、分目录(资料管理专项目录)分级编制。

工程技术管理制度

1、项目经理部将在公司总师室和工程管理部的指导和参与下建立技术管理体系。具体工作包括;技术管理岗位与职责的明确、技术管理制度的制定、技术组织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及实施、技术资料和技术信息管理。

2、针对本工程的特点,我公司除严格按照施工技术规范及质量验收规范施工,接受质量监督外,并接受业主、监理的全方位监督,根据业主或监理要求,及时准确地作出相应回复。

3、中标后,项目部成员立即在项目经理带领下认真学习施工图纸和有关图集及规范规程,做好图纸审阅和图纸会审工作。

4、根据图纸会审等及时完善施工组织设计的调整、编制工作。

5、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及施工特点,专人负责编制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和工艺,并做好各级技术交底工作。

6、组织加工翻样小组,提出半成品加工、订购计划。明确进场时间,统一管理订货事宜,执行加工订货复验制度。

7、成立qc(质量控制)小组,实施工程质量预控法,提高操作人员技术水平,把质量通病和质量事故在萌芽中消灭。

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1、工程技术内业必须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技术员每月清查一次,及时掌握技术内业资料完成情况,清查出所缺项目,应在3日内补充完成,违者负激励100元/次。

2、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试样委托单及试验报告等必须齐全、完整归档。发现材料应做二次试验未做材料二次试验负激励l00元/组。

3、技术内业中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记录、施工质量检测记录必须及时、完整、准确。

4、检验批的划分应按照'地标'划分原则,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既要便于施工划分,也要便于记录。其具体划分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

5、技术员必须按时做好监理内业报验工作,并及时收回监理审批完的技术内业资料,以便整理保存。

6、技术内业资料必须有完整的`目录索引,如果分册装订,既要有总目录,也要有分册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所在册数及页码。

7、技术内业装订顺序应按要求装订,既要符合施工工序,又要便于编制、查阅。

8、竣工图上必须标明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技术联系通知单中更改的内容,对更改变动少的,可在施工图中标明,并盖竣工图章,签字手续齐全。

9、、竣工图和技术内业资料均按210mm*、297mm尺寸要求装订成册,每册厚度不得超过50ram,如超厚可分册装订。

10、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将竣工技术资料和竣工图报送公司有关人员审核并归档,并办理交接手续,违者负激励50元/天。

11、管理体系运行资料必须及时、准确编制完成。

工程技术管理制度

1、隐蔽工程是指在上一道工序结束,被下一道工序所掩盖的,正常情况下无法进行复查的项目。例如:工序中间环节验收、地基验槽、钢筋工程、地下砼结构工程、地下防水、防腐工程,以及设备解体检查记录设备封闭前的内部质量验收等。

隐蔽工程验收项目,土建工程参见“土建工程篇”验评标准,安装工程参见相应设备有关验收规范的验评标准,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式见“火力发电厂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表式”。

2.1施工承包商应提前一天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代表只参加所有地基验槽、大型设备基础、主厂房基础、烟囱及水工构筑物等重要结构)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2.1.1与隐蔽工作有关的设备消缺、设计变更、不合格项处理及标准变更的签证记录;。

2.1.2隐蔽部件材质检验报告;。

2.1.3施工自检原始记录。

2.2隐蔽工程项目施工已完,并经施工单位检验合格。

2.3现场实地检查施工质量。

2.4工程验收合格并签证后方可隐蔽,进行下道工序作业。隐蔽项目一经签证,不得自行作任何变动。

3、隐蔽验收工作出现下列情况的处理原则:。

3.1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事前确已收到通知,但未按时派员到场验收,施工承包商可自行隐蔽,但必须作好记录。

3.2施工承包商未通知监理单位等检查验收,或经检查验收发现问题不按要求消缺处理的,不得进行隐蔽、进行下道工序作业。否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有权通知施工承包商暂停施工,进行返工并重新进行验收。

工程技术管理制度

1、水暖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必须在专业自检合格后,报请公司复检合格,再报请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代表检查验收,签署验收意见并盖章确认合格后方可隐蔽,违者负激励l00元/次。

2、隐蔽工程验收前一天,由技术负责人或报请各方人员(监理或建设单位代表、质量部门代表)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并在组织施工时安排出一定的隐蔽工程检查验收时间。发现未报请负激励50元/次。

3、水暖隐蔽工程,必须在土建施工进度要求时间内完成全部隐蔽工作。

4、隐蔽工程使用的材料必须是经过检验的合格产品,并具有相应质量证明文件。

5、隐蔽记录中隐蔽部位必须填写清楚,标明隐蔽项目所处位置、隐蔽方式。

6、隐蔽工程记录内容应齐全、完整,并真实记录隐蔽项目使用材料情况、安装方式、控制参数等内容。

7、每一隐蔽部位应单独进行记录,隐蔽时间必须准确,并符合实际施工工序要求,具有可追溯性。

8、隐蔽工程施工时技术负责人、工长必须亲自检查,对标高、坡度、支墩及管道基础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项目,经整改仍未达到合格要求的负激励100元/项,并必须进行返工。

9、隐蔽管道水压试验、灌水试验必须在隐蔽验收前按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否则负激励300元/项,并必须经试验合格,方可进行隐蔽验收。

工程技术管理制度

1、认真清点要入库物品的数量,并检查好物品的规格、型号、质量、做到数量、规格、品种准确无误在、质量完好、配套齐全。材料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入库验收单,及时核对发票、运单、明细表、装箱单及产品合格证,核对无误后入库签字,并及时登帐。

2、物品进库根据入库凭证,现场交接接收,必须按所购物品条款内容,物品质量标准,对物品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入库登记。

3、物品入库,要根据不同的材质、规格、功能和要求、分类、分别储存。

4、做到帐、物、金相符。

5、做好防火、防盗、防潮工作。

6、精密、易碎及贵重物资要轻拿轻放。

1、物品出库,保管人员要做好记录,领用人签字。

2、物品出入库实行“先进先出”的原则。

3、物品领用须由使用部门申请,领导签字批准,领用人签字方可领取。

4、保管员要做好出库登记,并定期做出入库报告。

1、工程例会为定期会议,每月一次,由工程部确定会议时间。

2、工程例会主持人为工程部负责人,会议记录由工程部专人负责。

3、工程例会参加人员包括项目部总经理,工程部全体人员,各项目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部门相关人员。

4、会议内容落实、总结上月例会确定事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提出下月的工作要点,下月工作计划和需要其他部门提供的支持。

5、会议结束后由工程部记录人员整理《会议纪要》于次日15:00前经工程部负责人审查后发送至各个项目。

6、工程部负责人根据现场情况可以临时更改会议召开时间以及决定是否取消本月例会。

7、对未参加月例会无故迟到或缺席的项目人员,根据工程部的罚则进行处罚。

8、当建设单位、监理、各项目单位任何一方预见和发现工程有质量、进度、安全等重大隐患时,都有权申请工程部负责人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协调处理。

9、各专题会议,各部门协调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档案管理制度

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核档案(以下简称业务考核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业务考绩档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现就业务考核档案建立归档,收集,传递,传阅,保管等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1、任职资格申报表。

2、考核材料。

3、成果材料。

4、其他有关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价值的表册和材料,如指导培养青年教师上公开课、作辅导报告、优秀教案、先进班主任工作小结等方面。

1、按归档材料的范围,形成收集归档材料的网络,将专业技术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己办理完毕的有关材料经负责人审核后,及时送交业务考绩档案的负责人。

2、业务考核档案的负责人应在每年6――7月份到到有关部门收集一次,拾遗补缺,经清理后利用暑假分类归档。

1、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时,其业务考核档案应及时转入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转出时须办理登记注销手续,不得个人自带。

2、部门借阅,一般在档案室进行,特殊情况,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但不得超过借阅期限,如本人要求查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但只能借阅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室,有关的组织推荐意见,鉴定、民意测验一般不允许查阅。

3、借阅档案一般不超过一周。如确因工作需要超期借阅,应办理续借手续。

4、任何人不得涂改、增删档案材料,归还时要清点核对。如发现问题,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l、保管人员要模范地执行国家、机关上级机关和单位制定的档案工作法规、制度,忠干职守、积极地做好本职工作。

2、保管人员要定期将收集的材料讲行清理、分类和归档,对已形成的档案定期进行检查。

3、对业务考核档案要进行科学的管理,按照便于利用、便于管理的要求进行分类编号,要定期做好业务考绩档案的统计工作。

4、保管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的保密法规按照要求办事,做到万无一失。

5、档案室要健全防火、防盗、防潮等设施,特别每年雨季要做好防潮措施,并定期检查,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分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维护征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促进税收征管档案管理的发展,更好的为税收征管服务,根据某地局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税收征管资料,是指在征管全过程中形成的与税收征管有关的文件、凭证、报表、帐册、文书、案卷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记录。

社会保险费和其他地方规费的征管资料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税收征管资料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集中、系统完整、简便实用、真实准确的原则。

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内容包括采集(录入)、整理、移交、归档、移送、保管、调阅等部分。

第四条: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征管组负责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等工作,综合组负责征管资料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并接受上级税务机关的检查、指导和监督,不断提高征管资料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建立征管资料档案室和专用档案柜,配备忠于职守、熟悉业务、保守机密、认真负责的档案管理人员。

第六条;征管资料按基本资料、分户资料和综合资料等分类管理,具体为:税务登记类、帐簿凭证类、纳税申报类、税款征收类、发票管理类、税务检查类、综合类、征管质量考核类等。

第七条:各征管组对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归档一般按以下归集流程操作:收集资料————整理资料————按年度、类别、保管期限分类————按标准装订资料————排列编号————装盒编目————移交上柜。

第八条:综合组在税务检查中形成的检查资料,按规定整理、传递和归档,并在结案后10天内复印送交征管组,进入户管档案。

第九条:归档资料必须是税收征管各环节办理完毕后的正式资料。资料应文字清楚、内容完整、手续齐全。资料格式原则上以上级局制定的表证单书式样及规格为准。

第十条: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等的税收征管资料实行一户一档。户管档案内容应包括从税务登记到税款入库,整个征管过程的全部资料,并按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财务报表等项目分类顺序归档。

个体工商户的征管资料一般按街道、地段、行业等归档,实行十户一档。并按税务登记、定税、申报、征收、停复业等项目顺序归档。

第十一条:分户档案中的税务登记类资料归入当年度档案。

第十二条:征管资料归档时,应按税收征管环节、时间顺序依次排列。同类资料应排放在一起,以便查阅和调用。

永久、长期保管的资料档案必须去掉金属物。

归档资料应依据分类和资料编号编制资料目录。目录的标题应按所归档的征管资料的分类填写,并按资料的排列顺序编写页码。

归档资料目录应置于归档资料之首。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征管资料的传递、登记、保管、借阅等项管理制度,并对资料的归集、保管、借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往年资料必须由档案室保存,当年资料由各征管组分别归集,集中到专柜保管。

第十四条:征管资料档案的保管必须做到“三专”、“六防”,即:专人、专柜、专室,并有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尘、防高温等措施。

第十五条:征管资料调阅、复制、移送应严格遵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

档案管理制度

一、设立健康档案资料柜,以户为单位,为家庭和居民建立健康档案。

二、健康档案要集中保管,按行政村名和编号顺序存放,保持整洁、美观和规范有序,逐渐实行计算机化管理。

三、责任医生要对健康档案进行按照60岁以老人、困难群体、儿童、孕产妇、慢性病人进行分类专册登记,档案盒要目录和分类信息登记。

四、定期开展随访工作,每年免费随访4次,结合参加合作医疗农村居民和育龄已婚妇女两年一次的健康体检,以及儿童预防接种和体检、孕产妇系统管理和常见妇女病检查、临床诊断治疗、职业体检和健康随访服务等资料内容,及时记录在健康档案中,对体检和随访发现的健康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以健康教育为重点的健康干预。

五、各科医师应及时登记已经获取的各种信息,并进行分析统计,及时反馈,以便及时纳入该居民本人的健康档案;凡居民因大病转上级医院住院时允许随带健康档案,出院后继续交本院保管并及时将本次住院概况记入档案。

六、非本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随意翻阅已经建档的各种资料。未经院长同意,任何人不得调出、转借各种档案资料。

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属公司机密,未经许可不得外借、外传。外单位人员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借阅。

2、借阅部门保管的档案、材料,须经档案所属部门负责人批准。借阅档案材料,属借阅部门经办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借阅非本部门经办的档案、材料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阅档必须在办公室指定的地方,不得携带外出。需要借出档案的,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3、借阅档案,必须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4、借出档案材料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必要时可以续借。过期由档案员催还。需要长期借出的。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并报总经理批准。

5、借出档案时,应在借出的档案位置上,放一代替卡,标明卷号、借阅时间、借阅部门或借阅人,以便查阅和催还。

6、调阅或借阅档案者必须妥善保管档案,不得任意转借或复印、不得拆卸、损污文件,归还时保证档案材料完整无损。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7、借出档案资料。因保管不慎丢失时,要及时追查,并报告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子文件的存储管理,保障电子档案的安全保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电子文件存储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xx〕、《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有关法规、国家标准、行政规章,结合重庆市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参照重庆市电子档案管理技术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以维护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为原则,保证电子档案的安全性和可利用性。

第四条 基本术语解释

(一)电子文件是指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数字形态记录。它是通过计算机进行操作、传输、存储和利用的文件,用数字(比特)形态表现,通过编码和解码来输入和输出。

(二)电子档案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形成,经鉴定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按照有关电子文件存储管理规定处理并且已经存储的电子文件。

第五条 电子文件具有对计算机系统的依赖性、非人工直接识读性、复制传递的高保真性、信息与载体的可分离性、信息内容的易改性、载体的不稳定性等特性,并且对于不同信息类型的电子文件,由于其技术特点不同,存储载体和记录信息的标准、算法也不同,所以电子档案的存储应根据电子文件的特点分别采取措施保证其原始性、真实性、完整性:

(一)字处理文件

1、txt文档可以作为电子档案直接存储。

2、xml文档可以作为电子档案直接存储。

3、对于其它类型的文档,如果无法转换为xml或txt格式,则应按原格式存放并将有关的软件和计算机系统信息一并存储。

(二)图像文件

1、tiff格式图片可以作为电子档案直接存储,有特殊压缩参数的要作说明。

2、jpeg格式图片可以作为电子档案直接存储,有特殊压缩参数的要作说明。

3、其它格式图片应转换为以上两种格式中任意一种,有特殊压缩参数的要作说明。

4、对于无法转换格式的图片应按原格式存放并将有关的软件和计算机系统信息一并存储。

5、由扫描仪获得的图像电子档案,对于普通纸质档案来说光学分辨率不低于200dpi,对于照片档案来说分辨率不得低于600dpi。

6、由缩微胶片扫描仪获得的电子档案,对于16mm胶片来说分辨率不低于200 dpi,对于35mm胶片来说分辨率不低于600dpi。

(三)图形文件

1、图形文件的存储要求参见图像文件的存储要求。

2、存储时应注意其设备依赖性、易修改性等问题,对相关软件及各种数据信息应一并存储。

(四)影像文件

1、mpeg格式、比特率4mb/s以上的影像文件可以作为电子档案直接存储。

2、对于无法转换格式的影像文件应按原格式存放并将有关的软件、压缩算法和计算机系统信息一并存储。

(五)声音文件

1、wav格式声音文件可以作为电子档案直接存储。

2、mp3格式声音文件可以作为电子档案直接存储。

3、对于无法转换格式的声音文件应按原格式存放并将有关的软件和计算机系统信息一并存储。

(六)多媒体文件

1、多媒体文件包含多种信息形式,信息完整的多媒体文件可以作为电子档案直接存储。

2、多媒体文件依赖的计算机软硬件信息及相关参数应一并存储。

(七)数据库文件

1、数据库文件dbf格式可以作为电子文件直接存储。

2、对于无法转换格式的数据库文件应按原格式存放并将有关的软件和计算机系统信息一并存储。

(八)超文本文件

1、超文本文件包含的信息较多,存储时注意数据的完整性。

2、信息完整的超文本文件可以作为电子档案直接存储。

3、超文本文件依赖的计算机软硬件信息应一并存储。

(九)计算机程序

1、计算机程序可以作为电子档案直接存储。

2、计算机程序依赖的软、硬件平台说明应一并存储。

(十)数据文件

1、数据文件的类型较多,包含以上所示的多种类型,具体类型的存储办法参考以上各类型的存储办法。

2、数据文件应对数据来源进行说明并一同存储。

第六条 对电子档案的说明性文档一律用txt文档编写。

第七条 在符合软、硬件平台条件下,应保证电子档案能正常被计算机所识别、运行,并能准确输出。

第八条 电子档案中涉及的口令、密匙、权限管理说明等应同电子档案一并存储。

第九条 保存与纸质等档案内容相同的电子档案时,要与纸质等文件之间互相建立准确、可靠的标识关系。

第十条 用扫描仪、视频压缩卡等设备获得的电子档案,如果采用非标准算法,则应将相关软件一并存储。

第十一条 计算机系统运行和信息处理等过程中设计的各类参数、管理数据等应与电子档案一同存储。

第十二条 电子档案应该拷贝到耐久性的载体上,一式3套,一套封存(a),一套供查阅利用(b),一套异地保存(c)。对于加密的电子文件,则应在解密后再完成上述工作。

第十三条 在相同条件下,电子档案的存储载体的选择应优先考虑可靠性和先进性。本标准推荐的存储载体是:只读光盘、磁带等。禁止使用软磁盘作为电子档案的长期保存载体。

第十四条 对于具有稳定可靠的网络环境的单位具体要求:

1、电子档案应存放于指定的计算机服务器上,服务器必须采取磁盘镜像、双机容错等备份措施。

2、内部局域网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和管理制度,系统设备更新时必须制定严格的数据转换办法,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并能在新系统中运行。

第十五条 电子档案的保管要求除应具备纸质档案的一般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存储载体应作防写处理。不得擦、划、触摸记录涂层。载体应直立存放,作到防尘、防变形,避免阳光直接照射。

2、环境温度选定范围:17---20℃,相对湿度选定范围:35%--45%。

3、存放时应注意远离强磁场,并与有害气体隔离,远离热源。

第十六条 电子文件存储时必须检查病毒及其他危害计算机的隐患,对于不能清除隐患的电子文件不得存储。

第十七条 存储电子档案的光盘应放入盒中存放,a、b两套电子档案应分开保管。

第十八条 电子档案的有效性保证:

(一)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设备的更新发展,存储载体或电子档案数据会出现兼容性问题。

1、存储载体出现兼容性问题时应更换先进、可靠的存储载体进行复制。

2、电子档案数据出现兼容性问题时应对电子档案进行升级转换并进行复制。

3、复制后旧版存储载体应至少保留四年。

(二)刻录光盘时采用整盘刻录(disk-at-once recording)方式,不得使用多段刻录(multiseion recording)等方式。推荐使用的刻录软件为: nero burning6、winoncd6以上版本。

(三)对磁性载体每2年、光盘每4年进行一次有效性、安全性检查,对存储载体的寿命、存储载体的兼容性、电子档案的兼容性等问题进行抽查,抽检率不得低于30%,发现问题要及时补救。

(四)存储在磁带上的电子档案,每年应倒带一次,五年转存一次。

(五)检查、拷贝、转换等情况要做好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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