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禽工作总结报告 市畜禽屠宰工作总结(实用5篇)

时间:2023-09-10 04:38:07 作者:FS文字使者 种畜禽工作总结报告 市畜禽屠宰工作总结(实用5篇)

报告材料主要是向上级汇报工作,其表达方式以叙述、说明为主,在语言运用上要突出陈述性,把事情交代清楚,充分显示内容的真实和材料的客观。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报告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种畜禽工作总结报告 市畜禽屠宰工作总结篇一

一. 生 猪定点屠宰数量大幅上升

2016年全市共实现生猪定点屠宰头数为135562头,其中兰田城区屠宰数量为62194头,乡镇屠宰数73368头,同比增长%。全年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头数2280头。

二、加强屠宰环节监管 确保肉品安全

屠宰办定期早晨三点到城区天和公司,龙塘,桥头河屠宰场深入一线进行突击检查。严格把关,紧抓完善各项防控措施和制度。一是强化责任,监督和指导屠宰厂健全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等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收购、屠宰、检验和检测生猪,对违规收购屠宰生猪的,一律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二是监督屠宰厂严把生猪来源关,积极配合畜牧部门严格查验生猪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三是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全面落实好检疫检测制度,全年做到了屠宰检疫率达到100%,动物耳标回收率达到100%,将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抽样检测比例从5%调到10%。四是积极争取资金,确保我市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圆满完成了局里安排的目标和任务。五是建立了生猪屠宰监管信息和无害化处理信息制度,实行常态化、档案化、公开化。

三、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台帐管理

四.对全市四家屠宰企业进行审核换证

根据[2016]7号文件的要求。市商务局成立了专门换证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四家屠宰企业进行审核换证。对不符合要求的责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停业整顿。今年3月-8月份我们组织环保,畜牧等有关部门对天和食品有限公司,乡镇3家屠宰企业进行了现场审核。从现场审核的结果来看,天和公司,龙塘镇欣龙屠宰场、桥头河镇屠宰场基本符合换证审核标准,杨家滩镇屠宰场因原场地被高铁公司征用,现正在新逮场地。经审核领导小组研究,同意龙塘、天和公司、桥头河屠宰场换证。责令杨家滩屠宰场整改,整改时间为6个月,并发了整改通知书。

五、按新条例要求编制了涟源市小型生猪屠宰点的设置规划

9月7日,我们组织了全市各定点屠宰企业人员认真学习了新的《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同时制订了《条例》宣传方案,以横幅、专题专栏等形势进行了广泛宣传。同时以贯彻新《条例》为契机,积极推进乡镇定点屠宰工作,对有意实施定点屠宰的乡镇进行督促、协调、指导和帮助,有望在明年取得新的突破。

七、做好了屠宰及市场秩序办的商务信息数据统计上报

种畜禽工作总结报告 市畜禽屠宰工作总结篇二

在镇政府,市食药^v^、卫生局及食安委的正确领导下,我社区居委会深入攻坚克难,奋力拼搏,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得到较好保障。

我社区以维护群众食品安全为出发点,以提高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知识的了解、增强群众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为目标,紧紧围绕工作实际,创新工作思路,多方位多角度开展食品药品宣传工作,营造了全社会关心支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良好氛围。

一是利用赶场日,在社区宣传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发放宣传资料,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监督食品药品安全。

二是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讲座。在社区市民学校开展了中医养生等健康知识讲座,同时发放相关知识宣传册300余份。

三是利用社区卫生信息员宣传安全知识。以各社区卫生信息员为基础,街道提供的宣传资料,卫生信息员免费发放到户。同时在各社区设立知识宣传点,居民可免费索取相关宣传资料。通过各种宣传形式,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健康饮食安全。

1、开展节日期间食品药品安全检查。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发生,在春节、“五一”等节日期间,我社区提前安排落实节日值班人员,并要求保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做到有事必应,有人负责。同时制定食品安全急救方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另外社区协管员、信息员联合执法队对辖区的餐饮店进行了专项检查,共计检查餐饮店24家。

检查的重点是餐饮单位的卫生设施、持证情况和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检查表明,个别餐饮单位存在着少量问题,如加工操作场所简陋,食品处理区相关场所混在一起,防蝇防尘设施缺少等,根据在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节日期间,我社区未发生一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人民群众度过了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

2、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活动。

社区统一开展食品安全社区宣传咨询活动。现场宣传咨询活动工作人员向群众免费发放食品安全宣传资料,宣传有关食品。

3、进一步开展打击违法加工销售和使用“地沟油”专项检查。

为严防“地沟油”流入我街道进行加工销售和使用及餐饮服务环节,切实保护消费者饮食安全,办事处迅速召开会议,向各社区传达了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及时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广播、宣传栏、发放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使广大老百姓了解地沟油的危害及防范措施。对学校食堂、餐饮店、粮油加工企业等单位开展重点检查,在检查同时还公布了举报电话并受理投诉案件。

一是抓好队伍建设,强化责任追究。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是一项常抓不懈、不能放松的工作,高度重视和认真抓好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切实为民办实事,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安全,对造成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种畜禽工作总结报告 市畜禽屠宰工作总结篇三

种畜禽是畜牧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抓好种畜禽管理,推进种畜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加快建设现代畜牧业、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文是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种畜禽的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加快畜禽的品种改良,促进畜牧业的发展,保护种畜禽生产经营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在畜牧业生产中作种用的猪、牛、羊、兔、鸡、鸭、鹅、鸽、鹌鹑、蜜蜂等家养动物(包括种蛋、精液、胚胎)。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种畜禽生产(不包括自繁自养的畜禽)、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良种畜禽。对从事良种选育、生产、经营、推广的种畜禽场、家畜良种推广站和种畜禽专业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资金、物资、饲料、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二章品种资源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自然条件、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种畜禽品种资源的分布情况,有计划地建立种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对国家和省确定的地方畜禽良种应加强选育,保存优良基因,禁止在核心群内开展经济杂交。确因育种需要,导入少量外来血统的,应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本省地方畜禽品种及畜禽新品种,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定并公布,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畜禽品种的专利保护和技术转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引进种畜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良种要求,有利于畜牧业生产水平的提高;

(二)有利于保护和发展优良畜禽品种资源;

(三)有利于畜牧业生产的区域化、专业化的形成。

第十条种畜禽进出口,须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请农业部批准。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引进的种畜禽,必须是按规定经法定检疫机构检疫,证明无疫病的,方可使用。禁止从一、二类传染病疫区引进种畜禽。

第三章种畜禽生产与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种畜禽场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级管理,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

第十三条畜禽原种场、祖代场和一级良种繁殖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靠的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种畜禽来源;

(二)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及相适应的技术力量;

(三)具有独立的生产场所及相配套的生产设施;

(四)有完整的兽医卫生防疫设施、制度,并已取得《兽医卫生合格证》;

(五)具有完整的系谱和生产性能资料,有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设备和检验制度。

父母代场和二级良种繁殖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靠的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种畜禽来源;

(二)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生产场所、设施;

(五)有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设备和检验制度。

第十四条种畜禽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再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许可证》由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分级审批。畜禽原种场、祖代场和一级良种繁殖场的《许可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畜禽父母代场和二级良种繁殖场的《许可证》,由市(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专门从事种畜禽经营和种蛋孵化的单位和个人的《许可证》,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证》由批准机关核发。

第十五条《许可证》应注明有效期。期满需重新换证的,应在期满前两个月内申请换证。

种畜禽场及其孵坊的验收办法和畜禽种质要求,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规定的品种(或品系)、代别、有效期和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出场或调运的种畜禽,必须持有种畜禽场质量鉴定员签名的《质量合格证》和兽医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疫证明。无《质量合格证》的不准出场;无畜禽运输检疫证明的,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不准安排运输。

第十八条广告经营单位必须凭《许可证》,《兽医卫生合格证》和《质量合格证》(以下简称“三证”)刊登、设置和播放种畜禽广告。

第四章种畜禽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种公畜使用的条件:

(一)质量达到二级以上标准;

(二)无有碍其配种质量的疫病;

(三)符合当地的品种改良区划。

第二十条使用种公畜开展配种或人工授精业务的,必须持有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关种公畜使用许可证明。

第二十一条种畜冷冻精液和胚胎,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生产。提供精液和胚胎的种畜质量必须符合一级以上标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种畜禽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一)掌握本辖区内种畜禽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

(二)对本辖区内违反种畜禽管理规定的事件进行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使用的种畜禽质量进行监督。发现假劣种畜离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请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种畜禽监督检查员执行公务时,应持有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监督检查员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其执行公务。

第六章罚 则

(一)限期改正;

可并处生产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出售种畜禽无《质量合格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经营额两倍以下的罚款。

出售的种畜禽不符合质量标准,或以次充好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标准计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出售的种畜禽不符合有关检疫要求的,按有关畜禽检疫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从事家畜配种或人工授精的单位和个人所使用的种公畜未取得有关种公畜使用许可证明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去势或淘汰。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商品畜中自行选留公畜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商品畜处理,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刊登、设置、播放、散发无“三证”种畜禽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广告管理法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种畜禽监督检查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营私舞弊、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报请省农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种畜禽监督检查员资格。

第三十二条拒绝、阻碍种畜禽监督检查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许可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种畜禽工作总结报告 市畜禽屠宰工作总结篇四

一、总体思路

认真落实^v^、^v^的决策部署,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树立“再循环、再利用、减量化”的理念,以畜牧业生产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为目标,以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废弃物减量化产生、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为重点,推广种养结合、农牧结合生态循环养殖模式,应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进现代畜牧业建设,提高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率,实现畜牧业与种植业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自建或有可依托的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全省85%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完成养殖污染治理;全省畜禽粪便基本得到资源化利用,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粪便利用率达到85%以上。实现全省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设施更齐全、利用方式更多样、利用机制更完善、利用效率更高,对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显著增强,农业生态环境显著改善。

三、明确职责

(1)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条例》第五条);

(2)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8)牵头会同农牧部门对不按标准排放养殖废弃物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条例》第四十一条)。

(二)环保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3.环保部门牵头、农牧部门配合,做好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已有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指南》)。

(三)环保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4.环保部门牵头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通知》第三项);

6.环保部门要改革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统计核算方法,实施范围。开展畜牧业绿色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鼓励支持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力争创建10个畜牧业绿色示范县(市、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自建或有可依托的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

环境保护部门牵头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

农业部门牵头推广畜禽清洁养殖和畜禽粪污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技术,推行种养循环综合利用型生态治理模式,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标准化建设和改造,因地制宜建设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厂和沼气工程。

(七)某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某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

农业部门负责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指导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负责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

四、工作重点

(一)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各地农业部门要组织相关科研单位加大科技攻关,改进和完善现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模式,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率。同时,深入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试点示范建设,做好技术指导和示范推广,加快先进、适用、成熟技术成果转化,支持第三方治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实现种养业的有机结合,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六)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监管

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建立专业无害化处理体系,加大对非法处置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完善农业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联动机制,探索建立第三方治理机制,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全流程痕迹管理,监督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厂、有机肥厂等有关经营主体严格落实病死畜禽处理各项要求,防止病死畜禽污染自然环境或流入市场,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卫生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共卫生安全。

(七)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监督力度

种畜禽工作总结报告 市畜禽屠宰工作总结篇五

在市商务局、市定点办的正确领导下,根据市上关于上报工作总结的通知精神,我屠宰场全面分析和总结了本场xxxx年的工作。

一、一条完善的全自动羊屠宰线,配备相应的消毒、冷藏设备和独立的`密闭式包装生产线。

二、 xxxx年公司经过技术和设备设施改造,建成全密闭分割包装车间,冷冻冷藏库已建成,屠宰设施完备。

三、我屠宰场xxxx年全年屠宰羊只xxxxx只,合格率为xxx%。

四、在登记、记录、检查等我场全面施行了具体化、细致化、明确化,同时加强了对全场车间、羊圈等场所的清扫和消毒,全年消毒共xx次,消毒车辆xxxx台,消毒面积xxxx平方米。

五、本年度全面配合定点办和农牧局检疫等工作,得到领导的肯定和表扬。

本场在全面完成和落实好xxxx年工作的同时,对xxxx年的工作计划如下。

2、本场将依据国标,重点突出的对车间进行改造,建成现代化屠宰间,设计轨道,隔成放血间、剥皮间、成品间的国标任务。

3、本场以后业务状况,要配备现代化电脑自动控制生产线,引进世界上先进优良羊种,在严格的防疫卫生控制下,进行生产、加工和运输,最后到达餐桌的绿色一条龙服务。

4、本场以后与屠宰户要建立风雨同舟,合作共赢的双向机制,并要招聘专门饲养、技术和疾病预防,检查的专家进行管理。

5、重点加大对羊只的检查检疫,加大消毒面积、消毒次数,完全杜绝各类传染病的发生、传播,保证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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