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试验工作总结 CRC临床试验工作计划

时间:2023-08-08 16:21:29 作者:江sx

时间就如同白驹过隙般的流逝,我们又将迎来新的喜悦、新的收获,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写计划吧。怎样写计划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计划应该怎么制定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工作计划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临床试验工作总结 CRC临床试验工作计划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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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临床试验工作总结 CRC临床试验工作计划篇二

将近年关,又到了铺天盖地写总结的时候,为济世救人,互联网上有人把总结的秘笈奉献出来,希望能给各位同仁以启迪。一、写工作总结的要点:要点一:篇幅要够长辛辛苦苦干了一年,业绩如何,关键就看这"总结"的分量。如有字数限制还好,可以照"封顶值"去写。要想做到篇幅长,除了下苦工夫狠写一通外,还有一个捷径可走--字大行稀。即把字号定位在"三号"以上,尽量拉大行间距,但不可太过,否则会给人一种"注水肉"的感觉。要点二:套话不可少如开头必是"时光荏苒,2008年很快就要过去了,回首过去的一年,内心不禁感慨万千…"结尾必是"新的一年意味着新的起点新的机遇新的挑战"、"决心再接再厉,更上一层楼"或是"一定努力打开一个工作新局面"。中间赘述业绩的段落中,不时要有"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受到了领导职工的好评和欢迎"、"迈上了一个新高度"、"又上了一个新台阶"等肯定性话语…所谓"总结",不仅要总结优点,还要总结缺点,否则会给人一种华而不实的感觉,但只可轻描淡写一带而过。较为恰当的成绩优缺点篇幅比例是10:1,否则把自己批驳得一无是处,还能有饭碗吗?要点三:数据要直观如今是数字时代,故数据是多多益善,如"业务增长率"、"顾客投诉减少率"、"接待了多少来访者"、"节约了多少开支"、"义务加班多少次"、"平均每天接电话多少个"、"平均每年有多少天在外出差"、"累计写材料多少页"等等。但切记"数字是枯燥的",应该把数据做成折线图、饼形图、条形图等种种直观、可视的图表。这样做的好处有三:第一,成绩一目了然,看着那高高耸立的圆柱、一啸冲天的曲线,相信自己也感到非常得意;第二,对比强烈,做图时拉一些对自己有利的历史数据、平均数据、行业数据来垫背,红花还得绿叶扶嘛!第三,纸面上,一个图表至少相当于千把字,你还用为字数太少而发愁吗?三、总结的一般写法:总结就是把某一时期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进行一次具体的总分析总研究;也就是看看取得了哪些成绩存在哪些缺点和不足有什么经验提高.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工作的主客观条件有利和不利条件以及工作的环境和基础等进行分析.2.成绩和缺点.这是总结的中心,所以一定要写好.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什么性质的怎样产生的都应讲清楚.3.经验和教训.做过一件事总会有经验和教训.为便于今后的工作须对以往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集中并上升到理论的高度来认识.4.今后的打算.根据今后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吸取前一时期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等.一般而言总结分为三部分:标题正文日期.正文是总结的主要部分.标题通常标明总结的单位总结的时间概括的内容.也可分正副标题.总结的结尾要写明日期.工作总结写好后必须抄好一式两份一份上交一份用以指导自己今后的工作.二、工作总结范本:1、2008年终工作总结范文大全2、企业办公室08年终工作总结3、员工试用期工作总结4、工程人员专业技术总结要点四:用好序列号序列号的最大好处是可以一句话拆成好几句说,还能几个字或半句当一句,在纸面上大量留白,拉长篇幅的同时,使总结显得很有条理。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层层排序,严格按照隶属关系,不要给领导留下思路不清晰的印象

临床试验工作总结 CRC临床试验工作计划篇三

为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维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受试者权益,重新修订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20xx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局 长毕井泉

主 任李斌

20xx年3月1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维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受试者权益,保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真实、科学、可靠和可追溯,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循本规范。

本规范涵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全过程,包括临床试验的方案设计、实施、监查、核查、检查,以及数据的采集、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等。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在经资质认定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中,对拟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或者验证的过程。

第四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循依法原则、伦理原则和科学原则。

第五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监督管理。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信息通报机制,加强第三类医疗器械、列入国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品目的医疗器械开展临床试验审批情况以及相应的临床试验监督管理数据的信息通报。

第六条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明确的试验目的,并权衡对受试者和公众健康预期的受益以及风险,预期的受益应当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

第七条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应当完成试验用医疗器械的临床前研究,包括产品设计(结构组成、工作原理和作用机理、预期用途以及适用范围、适用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检验、动物试验以及风险分析等,且结果应当能够支持该项临床试验。质量检验结果包括自检报告和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注册检验合格报告。

第八条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应当准备充足的试验用医疗器械。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研制应当符合适用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

第九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中进行。

所选择的试验机构应当是经资质认定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且设施和条件应当满足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的需要。研究者应当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培训。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条临床试验前,申办者与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应当就试验设计、试验质量控制、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申办者承担的临床试验相关费用以及试验中可能发生的伤害处理原则等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临床试验应当获得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同意。列入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还应当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批准。

第十二条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接受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通报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循《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确定的伦理准则。

第十四条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参与临床试验的各方应当按照试验中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伦理责任。

第十五条申办者应当避免对受试者、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等临床试验参与者或者相关方产生不当影响或者误导。

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应当避免对受试者、申办者等临床试验参与者或者相关方产生不当影响或者误导。

第十六条申办者、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不得夸大参与临床试验的补偿措施,误导受试者参与临床试验。

(一)临床试验方案;

(二)研究者手册;

(三)知情同意书文本和其他任何提供给受试者的书面材料;

(四)招募受试者和向其宣传的程序性文件;

(五)病例报告表文本;

(六)自检报告和产品注册检验报告;

(十)与伦理审查相关的其他文件。

伦理委员会应当秉承伦理和科学的原则,审查和监督临床试验的实施。

(一)严重不良事件;

(二)进度报告,包括安全性总结和偏离报告;

(四)暂停、终止或者暂停后请求恢复临床试验;

(五)影响受试者权益、安全和健康或者临床试验科学性的临床试验方案偏离,包括请求偏离和报告偏离。

为保护受试者权益、安全和健康,在紧急情况下发生的偏离无法及时报告的,应当在事后以书面形式尽快按照相关规定报告。

第十九条临床试验过程中,如修订临床试验方案以及知情同意书等文件、请求偏离、恢复已暂停临床试验,应当在获得伦理委员会的书面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

第二十条应当尽量避免选取未成年人、孕妇、老年人、智力障碍人员、处于生命危急情况的患者等作为受试者;确需选取时,应当遵守伦理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附加要求,在临床试验中针对其健康状况进行专门设计,并应当有益于其健康。

第二十一条在受试者参与临床试验前,研究者应当充分向受试者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说明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包括已知的、可以预见的风险和可能发生的不良事件等。经充分和详细解释后由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姓名和日期,研究者也需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二十二条知情同意书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以及对事项的说明:

(一)研究者的姓名以及相关信息;

(二)临床试验机构的名称;

(三)试验名称、目的、方法、内容;

(四)试验过程、期限;

(五)试验的资金来源、可能的利益冲突;

(七)受试者可以获得的替代诊疗方法以及其潜在受益和风险的信息;

(八)需要时,说明受试者可能被分配到试验的不同组别;

(十一)如发生与试验相关的伤害,受试者可以获得治疗和经济补偿;

(十二)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可以随时了解与其有关的信息资料;

(十三)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可能获得的免费诊疗项目和其他相关补助。

知情同意书应当采用受试者或者监护人能够理解的语言和文字。知情同意书不应当含有会引起受试者放弃合法权益以及免除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申办者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负责任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获得知情同意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四)如发现涉及试验用医疗器械的重要信息或者预期以外的临床影响,应当对知情同意书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修改的知情同意书经伦理委员会认可后,应当由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重新签名确认。

第二十四条知情同意书应当注明制定的日期或者修订后版本的日期。如知情同意书在试验过程中有修订,修订版的知情同意书执行前需再次经伦理委员会同意。修订版的知情同意书报临床试验机构后,所有未结束试验流程的受试者如受影响,都应当签署新修订的知情同意书。

第二十五条受试者有权在临床试验的任何阶段退出并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第二十六条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按照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类别、风险、预期用途等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

第二十七条未在境内外批准上市的新产品,安全性以及性能尚未经医学证实的,临床试验方案设计时应当先进行小样本可行性试验,待初步确认其安全性后,再根据统计学要求确定样本量开展后续临床试验。

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一般信息;

(二)临床试验的背景资料;

(三)试验目的;

(四)试验设计;

(五)安全性评价方法;

(六)有效性评价方法;

(七)统计学考虑;

(九)对不良事件和器械缺陷报告的规定;

(十)直接访问源数据、文件;

(十一)临床试验涉及的伦理问题和说明以及知情同意书文本;

(十二)数据处理与记录保存;

(十三)财务和保险;

(十四)试验结果发表约定。

上述部分内容可以包括在方案的其他相关文件如研究者手册中。临床试验机构的具体信息、试验结果发表约定、财务和保险可以在试验方案中表述,也可以另行制定协议加以规定。

(四)各临床试验机构试验样本量以及分配、符合统计分析要求的理由;

(五)申办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对试验培训的计划与培训记录要求;

(七)多中心临床试验结束后,各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应当分别出具临床试验小结,连同病历报告表按规定经审核后交由协调研究者汇总完成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应当至少由5名委员组成,包括医学专业人员、非医学专业人员,其中应当有不同性别的委员。非医学专业委员中至少有一名为法律工作者,一名为该临床试验机构以外的人员。伦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评估和评价该项临床试验的科学、医学和伦理学等方面的资格或者经验。所有委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伦理准则和相关规定,并遵守伦理委员会的章程。

第三十一条医疗器械伦理委员会应当遵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伦理准则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并形成文件,按照工作程序履行职责。

伦理委员会中独立于研究者和申办者的委员有权发表意见并参与有关试验的表决。

第三十二条伦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事先通知,参加评审和表决人数不能少于5人,做出作出任何决定应当由伦理委员会组成成员半数以上通过。

研究者可以提供有关试验的任何方面的信息,但不应当参与评审、投票或者发表意见。

伦理委员会在审查某些特殊试验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

(一)研究者的资格、经验以及是否有充分的时间参加该临床试验。

(二)临床试验机构的人员配备以及设备条件等是否符合试验要求。

(三)受试者可能遭受的风险程度与试验预期的受益相比是否合适。

(四)试验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伦理原则,是否符合科学性,包括研究目的是否适当、受试者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其他人员可能遭受风险的保护以及受试者入选的方法是否科学。

(五)受试者入选方法,向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提供的有关本试验的信息资料是否完整、受试者是否可以理解,获取知情同意书的方法是否适当;必要时,伦理委员会应当组织受试人群代表对资料的可理解程度进行测试,评估知情同意是否适当,评估结果应当书面记录并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10年。

(六)受试者若发生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伤害或者死亡,给予的治疗和保险措施是否充分。

(七)对试验方案提出的修改意见是否可以接受。

(八)是否能够在临床试验进行中定期分析评估对受试者的可能危害。

(九)对试验方案的偏离可能影响受试者权益、安全和健康,或者影响试验的科学性、完整性,是否可以接受。

第三十四条多中心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应当由牵头单位伦理委员会负责建立协作审查工作程序,保证审查工作的一致性和及时性。

各临床试验机构试验开始前应当由牵头单位伦理委员会负责审查试验方案的伦理合理性和科学性,参加试验的其他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在接受牵头单位伦理委员会审查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文件审查的方式,审查该项试验在本临床试验机构的可行性,包括研究者的资格与经验、设备与条件等,一般情况下不再对试验方案设计提出修改意见,但是有权不批准在其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试验。

(一)同意;

(二)作必要的修改后同意;

(三)不同意;

(四)暂停或者终止已批准的试验。

第三十六条伦理委员会应当对本临床试验机构的临床试验进行跟踪监督,发现受试者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等情形,可以在任何时间书面要求暂停或者终止该项临床试验。

第三十七条伦理委员会应当保留全部有关记录至临床试验完成后至少10年。

第三十八条申办者负责发起、申请、组织、监查临床试验,并对临床试验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申办者通常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申办者为境外机构的,应当按规定在我国境内指定代理人。

第三十九条申办者负责组织制定和修改研究者手册、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病例报告表、有关标准操作规程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并负责组织开展临床试验所必需的培训。

第四十条申办者应当根据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特性,在经资质认定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中选择试验机构及其研究者。申办者在与临床试验机构签署临床试验协议前,应当向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提供最新的研究者手册以及其他相关文件,以供其决定是否可以承担该项临床试验。

第四十一条研究者手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办者、研究者基本信息;

(二)试验用医疗器械的概要说明;

(三)支持试验用医疗器械预期用途和临床试验设计理由的概要和评价;

(四)试验用医疗器械的制造符合适用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声明。

第四十二条申办者在组织临床试验方案的制定中不得夸大宣传试验用医疗器械的机理和疗效。

第四十三条在临床试验过程中,申办者得到影响临床试验的重要信息时,应当及时对研究者手册以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并通过临床试验机构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提交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申办者应当与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二)遵循数据记录和报告程序;

(六)申办者应当制定临床试验质量控制相关的标准操作规程,如试验用医疗器械的运输、接收、储存、分发、处理、回收等,供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遵循。

第四十五条申办者对试验用医疗器械在临床试验中的安全性负责。当发现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或者试验实施可能改变伦理委员会对继续试验的批准情况时,申办者应当立即通知所有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并做出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十六条申办者决定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的,应当在55日内通知所有临床试验机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临床试验机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相应的研究者、伦理委员会。对暂停的临床试验,未经伦理委员会同意,不得恢复。临床试验结束后,申办者应当书面告知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七条申办者应当保证实施临床试验的所有研究者严格遵循临床试验方案,发现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不遵从有关法律法规、本规范和临床试验方案的,应当及时指出并予以纠正;如情况严重或者持续不改,应当终止试验,并向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第四十八条申办者应当为发生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伤害或者死亡的受试者承担治疗的费用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在诊疗活动中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过错造成的损害除外。

第四十九条申办者应当对临床试验承担监查责任,并选择符合要求的监查员履行监查职责。

监查员人数以及监查的次数取决于临床试验的复杂程度和参与试验的临床试验机构数目。

第五十条监查员应当有相应的临床医学、药学、生物医学工程、统计学等相关专业背景,并经过必要的培训,熟悉有关法规和本规范,熟悉有关试验用医疗器械的非临床和同类产品临床方面的信息、临床试验方案及其相关的文件。

(一)在试验前确认临床试验机构已具有适当的条件,包括人员配备与培训符合要求,实验室设备齐全、工作情况良好,预期有足够数量的受试者,参与研究人员熟悉试验要求;。

(二)在试验前、中、后期监查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是否遵循有关法规、本规范和临床试验方案;。

(三)确认每位受试者在参与临床试验前签署知情同意书,了解受试者的入选情况以及试验的进展状况;对研究者未能做到的随访、未进行的试验、未做的检查,以及是否对错误、遗漏做出纠正等,应当清楚、如实记录;对修订的知情同意书,确认未结束临床试验流程并受影响的受试者重新签署;。

(四)确认所有病例报告表填写正确,并与原始资料一致;所有错误或者遗漏均已改正或者注明,经研究者签名并注明日期;每一试验的病种、病例总数和病例的性别、年龄、治疗效果等均应当确认并记录;。

(五)确认受试者退出临床试验或者不依从知情同意书规定要求的情况记录在案,并与研究者讨论此种情况;。

(六)确认所有不良事件、并发症和其他器械缺陷均记录在案,严重不良事件和可能导致严重不良事件的器械缺陷在规定时间内做出作出报告并记录在案;。

(七)监查试验用医疗器械样品的供给、使用、维护以及运输、接收、储存、分发、处理与回收;。

(八)监督临床试验过程中相关设备的定期维护和校准;。

(九)确保研究者收到的所有临床试验相关文件为最新版本;。

(十)每次监查后应当书面报告申办者,报告应当包括监查员姓名、监查日期、监查时间、监查地点、监查内容、研究者姓名、项目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结论以及对错误、遗漏做出的纠正等。

第五十二条申办者为保证临床试验的质量,可以组织独立于临床试验、并具有相应培训和经验的核查员对临床试验开展情况进行核查,评估临床试验是否符合试验方案的要求。

核查可以作为申办者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常规工作的一部分,也可以用于评估监查活动的有效性,或者针对严重的或者反复的临床试验方案偏离、涉嫌造假等情况开展核查。

第五十三条核查员应当根据临床试验的重要性、受试者数量、临床试验的类型以及复杂性、受试者风险水平等制定核查方案和核查程序。

第五十四条对于严重不良事件和可能导致严重不良事件的器械缺陷,申办者应当在获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应当向参与试验的其他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通报,并经其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及时通知该临床试验机构的伦理委员会。

第五十五条申办者若采用电子临床数据库或者远程电子临床数据系统,应当确保临床数据的受控、真实,并形成完整的验证文件。

第五十六条对于多中心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保证在临床试验前已制定文件,明确协调研究者和其他研究者的职责分工。

第五十七条对于多中心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组织制定标准操作规程,并组织对参与试验的所有研究者进行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用医疗器械使用和维护的培训,确保在临床试验方案执行、试验用医疗器械使用方面的一致性。

第五十八条在多中心临床试验中,申办者应当保证病例报告表的设计严谨合理,能够使协调研究者获得各分中心临床试验机构的所有数据。

第五十九条临床试验机构在接受临床试验前,应当根据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特性,对相关资源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接受该临床试验。

第六十条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按照与申办者的约定妥善保存临床试验记录和基本文件。

(三)熟悉申办者要求和其所提供的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资料、文献;

(五)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范。

第六十二条临床试验前,临床试验机构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申办者向伦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递交相关文件。

第六十三条研究者应当确保参与试验的有关工作人员熟悉试验用医疗器械的原理、适用范围、产品性能、操作方法、安装要求以及技术指标,了解该试验用医疗器械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和安全性资料,掌握临床试验可能产生风险的防范以及紧急处理方法。

第六十四条研究者应当保证所有临床试验参与人员充分了解临床试验方案、相关规定、试验用医疗器械特性以及与临床试验相关的职责,并确保有足够数量并符合临床试验方案入选标准的受试者进入临床试验、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在协议约定的试验期内,按照相关规定安全地实施和完成临床试验。

第六十五条研究者应当保证将试验用医疗器械只用于该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六条研究者应当严格遵循临床试验方案,未经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的同意,或者未按照规定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不得偏离方案或者实质性改变方案。但在受试者面临直接危险等需要立即消除的紧急情况下,也可以事后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六十七条研究者负责招募受试者、与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谈话。研究者有责任向受试者说明试验用医疗器械以及临床试验有关的详细情况,告知受试者可能的受益和已知的、可以预见的风险,并取得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签字和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书。

第六十八条研究者或者参与试验的其他人员,不应当强迫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诱使受试者参加试验。

第六十九条研究者在临床试验中发现试验用医疗器械预期以外的不良事件时,应当和申办者共同对知情同意书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按照相关工作程序报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受影响的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对修改后的知情同意书进行重新签名确认。

第七十条 研究者负责做出作出与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决定,在发生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不良事件时,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应当保证为受试者提供足够、及时的治疗和处理。当受试者出现并发疾病需要治疗和处理时,研究者应当及时告知受试者。

第七十一条在临床试验中出现严重不良事件的,研究者应当立即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同时书面报告所属的临床试验机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并经其书面通知申办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相应的伦理委员会以及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于死亡事件,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应当向伦理委员会和申办者提供所需要的全部资料。

第七十二条研究者应当记录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不良事件和发现的器械缺陷,并与申办者共同分析事件原因,形成书面分析报告,提出继续、暂停或者终止试验的意见,经临床试验机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报伦理委员会审查。

第七十三条研究者应当保证将临床试验数据准确、完整、清晰、及时地载入病例报告表。病例报告表由研究者签署姓名,任何数据的更改均应当由研究者签名并标注日期,同时保留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应当清晰可辨识。

第七十四条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应当确保临床试验所形成数据、文件和记录的真实、准确、清晰、安全。

第七十五条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应当接受申办者的监查、核查以及伦理委员会的监督,并提供所需的与试验有关的全部记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派检查员开展检查的, 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十六条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发现风险超过可能的受益,或者已经得出足以判断试验用医疗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结果等,需要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时,应当通知受试者,并保证受试者得到适当治疗和随访,同时按照规定报告,提供详细书面解释。必要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研究者接到申办者或者伦理委员会需要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的通知时,应当及时通知受试者,并保证受试者得到适当治疗和随访。

第七十七条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对申办者违反有关规定或者要求改变试验数据、结论的,应当向申办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第七十八条临床试验结束时,研究者应当确保完成各项记录、报告。同时,研究者还应当确保收到的试验用医疗器械与所使用的、废弃的或者返还的数量相符合,确保剩余的试验用医疗器械妥善处理并记录存档。

第七十九条研究者可以根据临床试验的需要,授权相应人员进行受试者招募、与受试者持续沟通、临床试验数据记录、试验用医疗器械管理等。研究者应当对其授权的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并形成相应的文件。

(二)每个受试者相关的病史以及病情进展等医疗记录、护理记录等;

(四)记录者的签名以及日期。

第八十一条临床试验记录作为原始资料,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作更改时应当说明理由,签名并注明日期。

对显著偏离临床试验方案或者在临床可接受范围以外的数据应当加以核实,由研究者作必要的说明。

(二)与临床试验机构签订的协议;

(三)监查报告、核查报告;

(四)严重不良事件和可能导致严重不良事件的器械缺陷的记录与报告。

第八十三条研究者应当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的设计要求,验证或者确认试验用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完成临床试验报告。多中心临床试验的临床试验报告应当包含各分中心的临床试验小结。

第八十四条对于多中心临床试验,各分中心临床试验小结应当至少包括临床试验概况、临床一般资料、试验用医疗器械以及对照用医疗器械的信息描述、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集、不良事件的发生率以及处理情况、方案偏离情况说明等,并附病例报告表。

第八十五条临床试验报告应当与临床试验方案一致,主要包括:

(一)一般信息;

(二)摘要;

(三)简介;

(四)临床试验目的;

(五)临床试验方法;

(六)临床试验内容;

(七)临床一般资料;

(八)试验用医疗器械和对照用医疗器械或者对照诊疗方法;

(九)所采用的统计分析方法以及评价方法;

(十)临床评价标准;

(十一)临床试验的组织结构;

(十二)伦理情况说明;

(十四)临床试验中发现的不良事件以及其处理情况;

(十七)存在问题以及改进建议;

(十八)试验人员名单;

(十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十六条临床试验报告应当由研究者签名、注明日期,经临床试验机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审核出具意见、注明日期并加盖临床试验机构印章后交申办者。

多中心临床试验中,各分中心临床试验小结应当由该中心的研究者签名并注明日期,经该中心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审核、注明日期并加盖临床试验机构印章后交牵头单位。

第八十七条申办者应当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的规定,对试验用医疗器械作适当的标识,并标注“试验用”。

第八十八条试验用医疗器械的记录包括生产日期、产品批号、序列号等与生产有关的记录,与产品质量和稳定性有关的检验记录,运输、维护、交付各临床试验机构使用的记录,以及试验后回收与处置日期等方面的信息。

第八十九条试验用医疗器械的使用由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负责,研究者应当保证所有试验用医疗器械仅用于该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在试验期间按照要求储存和保管试验用医疗器械,在临床试验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与申办者的协议对试验用医疗器械进行处理。上述过程需由专人负责并记录。研究者不得把试验用医疗器械转交任何非临床试验参加者。

第九十条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申办者应当建立基本文件保存制度。临床试验基本文件按临床试验阶段分为三部分:准备阶段文件、进行阶段文件和终止或者完成后文件。

第九十一条临床试验机构应当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临床试验结束后10年。申办者应当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无该医疗器械使用时。

第九十二条临床试验基本文件可以用于评价申办者、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对本规范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要求的执行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临床试验基本文件进行检查。

第九十三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的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如无特别说明,本规范中“临床试验机构”即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

试验用医疗器械,是指临床试验中对其安全性、有效性进行确认或者验证的拟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

申办者,是指临床试验的发起、管理和提供财务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

研究者,是指在临床试验机构中负责实施临床试验的人。如果在临床试验机构中是由一组人员实施试验的,则研究者是指该组的负责人,也称主要研究者。

伦理委员会,是指临床试验机构设置的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的科学性和伦理性进行审查的独立的机构。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是指临床试验机构内设置的负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处室或者部门。

多中心临床试验,是指按照同一临床试验方案,在三个以上(含三个)临床试验机构实施的临床试验。

知情同意,是指向受试者告知临床试验的各方面情况后,受试者确认自愿参加该项临床试验的过程,应当以签名和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书作为证明文件。

知情同意书,是指受试者表示自愿参加临床试验的证明性文件。

监查,是指申办者为保证开展的临床试验能够遵循临床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本规范和有关适用的管理要求,选派专门人员对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进行评价调查,对临床试验过程中的数据进行验证并记录和报告的活动。

监查员,是指申办者选派的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进行监查的专门人员。

核查,是指由申办者组织的对临床试验相关活动和文件进行系统性的独立检查,以确定此类活动的执行、数据的记录、分析和报告是否符合临床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本规范和有关适用的管理要求。

核查员,是指受申办者委托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进行核查的人员。

检查,是指监管部门对临床试验的有关文件、设施、记录和其他方面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

检查员,是指监管部门选派的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进行检查的人员。

偏离,是指有意或者无意地未遵循临床试验方案要求的情形。

病例报告表,是指按照临床试验方案所规定设计的文件,用以记录试验过程中获得的每个受试者的全部信息和数据。

源数据,是指临床试验中的临床发现、观察和其他活动的原始记录以及其经核准的副本中的所有信息,可以用于临床试验重建和评价。

源文件,是指包含源数据的印刷文件、可视文件或者电子文件等。

不良事件,是指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出现的不利的医学事件,无论是否与试验用医疗器械相关。

严重不良事件,是指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的导致死亡或者健康状况严重恶化,包括致命的疾病或者伤害、身体结构或者身体功能的永久性缺陷、需住院治疗或者延长住院时间、需要进行医疗或者手术介入以避免对身体结构或者身体功能造成永久性缺陷;导致胎儿窘迫、胎儿死亡或者先天性异常、先天缺损等事件。

器械缺陷,是指临床试验过程中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风险,如标签错误、质量问题、故障等。

标准操作规程,是指为有效地实施和完成临床试验中每项工作所拟定的标准和详细的书面规程。

临床数据,是指在有关文献或者医疗器械的临床使用中获得的安全性、性能的信息。

第九十四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申请审批表等文书的格式范本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九十五条本规范不适用于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第九十六条本规范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20xx年1月17日发布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5号)同时废止。

临床试验工作总结 CRC临床试验工作计划篇四

一、积极备战二甲复审工作

为了完成医院提出的以优异成绩通过二甲复审的目标,使医院的医疗质量、服务能力更上一个新台阶,我认真学习标准细则,逐条梳理,积极开展自查,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认真查漏补缺,抓好工作落实,并指导科室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本科室的复审达标计划及相关资料准备工作。

根据医院的安排部署,我负责的“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与制度”与“病历(案)质量管理”任务中,补充完善了3年半的文字资料,包括各月质控检查资料、病历检查记录、培训资料、历次委员会会议纪要等。结合我院实际,组织设计了适合我院的《住院病历质量评分表》,要求每份出院病历均由科室质控医师进行检查评分后随病历一起归档。另一方面,要求科室质控医师每周质控每位管床医师一份运行病历并评分,月底交质控办运行病历质控总结及科室医疗质量检查总结。同时督导各科室完善医疗质量周检查记录,疑难病历讨论、业务学习等记录,通过以上工作,进一步完善了医疗质量管理,确保二甲复审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完善考核标准

在《2012年医疗质量控制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参照《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相关标准要求及日常质控实际情况,修改完善了《2013年医疗质量控制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制定修改了《院前病历质量评价标准》、《急诊留观病历质量评价标准》,对科室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为质控检查提供了标准依据。

三、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证医疗安全

1、环节质量检查: 每月不定期到医、护、技、药各科室进行质量检查,抽查运行病历书写质量,如病历完成的及时性、各项记录内容的完整性、三级查房等核心制度的执行情况、围手术期医疗文书的书写等,抽查医技科室检查报告、依法执业情况及中西药处方的书写等,及时反馈查出的问题,及时督导改正。

2、终末质量检查:

(1)按照《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院前病历质量评价标准》等标准规范,每月对各科病历质量进行检查,至少抽取每个科室每位管床医师病历1份,对发现问题的病历进行认真总结、分析、评价,将结果及时反馈至相关科室督促整改,并将成绩纳入当月绩效考核;每季度按照我院《医疗质量控制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对医、护、技、药各科室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查,包括运行病历及归档病历的质控,并进行总结、反馈。本年度共组织检查运行病历700余份,归档病历400余份,院前病历400余份,未发现丙级病历。

(2)对临床科室除病历外的医疗质量管理进行检查,如业务学习情况、疑难、危重、死亡病例讨论、科室周质控工作记录、危急值处理等。

(3)每月对各医技科室、中、西药房、煎药室等进行的质量检查,内容有业务学习、疑难病例讨论、科室质控、危急值报告、依法执业、报告的书写、审核制度的落实等,各科室能较好地执行。

四、落实专项检查

根据我院制定的《处方点评制度》、《2013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及相关文件规定,同医教科一起进行处方点评和抗菌药物专项检查工作,本年度共检查门诊中西药处方近4000张。

五、存在的问题

病历质量管理仍然是医疗质量管理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也是医疗质量管理中的难点,在今年的病历检查中,突出问题有现病史、中医辨病辨证依据、中、西医鉴别诊断、西医诊断依据、术前讨论、术前小结等内容描述简单,三级医师查房流于形式、缺乏中医内涵知识及临床指导意义,停、开的医嘱不在病程中记录、分析,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等,出现这些问题除病历书写者本人及科室管理的原因外,我也有责任,不足之处在于重视了检查未重视效果,重视了终末质控,而忽视了环节质控,检查出的问题未及时跟踪问效,倒查追责,致使有些问题屡查屡犯。

总结一年来的质控工作,我认为自己工作不够大胆,方法需要进一步改进,在下一年度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中,我要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基础质量、环节质量检查为重点,狠抓问题的改进与制度的落实,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以上报告,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2013

年12月

临床试验工作总结 CRC临床试验工作计划篇五

尊敬的院领导:

2011年,院新大楼的开诊,标志着医院迈进了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医院的行列。医疗质量是医院管理之关键,为提高医疗质量,为迎接等级医院复审及创建优质医院,现申请成立质控办。

质控办由专人负责,充分发挥院、科、组三级质控组织作用,定期进行质量检查考评。狠抓基础医疗和护理质量,科室及人员质量控制管理量化指标明确清晰。坚持每月对各科室进行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管理进行督查、反馈,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奖罚制度,把强化基础医疗和基础护理质量管理落实到实处,从而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

请院领导审示!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工作职责:

1.在院长及分管院长领导下负责全院医疗质量监控工作,其工作受医务科指导。

2.负责全院住院归档、运行病历质控,根据病历质控情况及时总结反馈给临床科室,并提出改进措施。

3.负责全院临床医务人员病历书写培训,提出病历书写要求和指导意见。

4.参加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会议和医疗质量管理小组会议,并做好总结。

5.对在医疗质控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院长、分管院长汇报,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6.组织质控办人员不定期下病房进行运行病历检查。

7.深入病房就病历书写有关问题与临床医生讲解及沟通。

临床试验工作总结 CRC临床试验工作计划篇六

自2014年3月,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医疗器械技术评价制度持续进行完善,发布了多项与医疗器械技术评价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下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详细资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医疗器械技术评价,是为了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运用标准、产品技术要求等技术规范,从检验检测、临床评价、技术审评等方面对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的技术评价活动,是医疗器械风险管理中最为重要的技术监督内容之一。其中,通过临床试验获得有效数据,是评估医疗器械是否安全有效的重要方式之一。

2000年颁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2004年颁布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就已明确,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应当提交临床试验资料。临床试验资料提供方式执行2004年颁布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中的《医疗器械注册临床试验资料分项规定》。这些规定对确保拟上市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性进行充分评价,保证上市产品安全有效,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医疗器械行业的特点是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一般3~5年就有更新的产品出现。相应产品免于临床试验,有利于其尽早投入市场,满足患者用械需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上述相关负责人介绍。

上述相关负责人进一步解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实施过程出现的问题主要是临床试验数量多,临床评价方式主要依赖于临床试验。初步统计,每年为了申报注册医疗器械,约开展1300余项临床试验,而按照临床试验管理相关规定,至少需要在2家医疗机构进行,特别是国产第三类首次注册产品,基本都需要开展临床试验,即使对于注射器等一些相对成熟的产品,也需要进行。这一方面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了较高的成本,导致资料准备更加复杂、耗时长,不利于尽快向市场上推出产品;另一方面,由于临床试验机构数量有限,大量的临床试验使得临床试验机构的压力增加,给监管带来较大压力。同时,由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费用与药品临床试验费用相差明显,导致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积极性不高,这进一步增加了临床试验开展的难度。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上述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美国、欧盟等医疗器械监管先进、经验丰富的国家和地区,都采用临床评价做法对产品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评估,临床试验数量较少。如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规定,只有在注册申报需要进行pma审批的医疗器械时,才要求提交临床试验相关数据,而美国fda一年审批的pma申请项目也不超过50个,其他大部分产品都是通过510(k)申请等方式,通过与已上市产品进行实质性比对来证明其安全、有效性,一般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欧盟一直采取的`临床评价方式是,企业通过临床试验、临床文献、临床经验数据等的汇总分析对拟上市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有效进行评价。因此,绝大多数产品在欧盟上市也是不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

据了解,在医疗器械法规修订过程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充分考虑了目前医疗器械监管工作实际和临床试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本着科学监管的理念,从积极探索和创新监管机制方式,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给企业减压松绑的要求,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积极推动医疗器械产品创新和升级换代,促进医疗器械行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对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提出了更加科学合理的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2014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其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一)工作机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已上市的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件记录,不改变常规用途的;(二)通过非临床评价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三)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者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上述相关负责人对此解释,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首次明确,对于工作机理明确等符合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从而减轻企业负担,使得部分成熟产品能够更方便地进入市场。当然,这样的要求是在条例对于临床评价有了更加科学合理要求的基础上提出的,不是说这些产品免于临床试验,因此就不需要提供任何临床证据。另外,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明确了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时需要提交临床评价资料。这样就使得对产品临床使用安全有效的评价更加科学合理,摆脱了仅仅依靠临床试验这一单一手段的局限,对促进产业发展有较为重要的意义。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上述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落实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2014年发布了《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和《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上述两个目录共涉及567个医疗器械产品。其中,《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包括一次性使用电子体温计、脑电图机、心电图机、检眼镜、乳腺x射线摄影设备、全自动生化分析仪、一次性使用气管插管等488个产品,《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包括如一次性使用活检针、电子上消化道内窥镜、加压氧舱、金属骨针、合成树脂牙、传统型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等79个产品。通过上述目录的发布,大量医疗器械产品可以不再进行临床试验,有效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客观上也促进了整个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和成熟产品尽快进入市场,进而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用械需求。

“值得关注的是,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不是静态的,而是根据产品成熟程度和监管需要动态进行调整的。”上述相关负责人同时强调,因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5年9月30日又公布了《第二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涉及267项第二类医疗器械,如部分手术用器械,牙科设备、中频电疗仪等产品,以及92项第三类医疗器械92项,如穿刺针、光学内窥镜、部分骨科植入物、部分牙科材料和部分输液输血器具等成熟产品。

临床试验工作总结 CRC临床试验工作计划篇七

住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乙方:

住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1、合作概况已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临床研究批件第号)进行临床研究,现甲方邀请乙方作为参加单位,进行的多中心临床研究。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照gc和国家新药临床研究的相关规定,对临床研究中涉及的主要条款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为确保临床研究工作顺利进行和双方的权益,甲乙双方签署本临床研究协议书。

2、合作程序在与乙方签订协议之后,临床研究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的物品或文件。

(1)提供相关的临床前研究资料与文献资料,供乙方在临床研究时参考。

(3)提供临床试验方案、病例报告表和知情同意书;由乙方根据有关规定和药品性质确定正式的试验方案、病例报告表和知情同意书。

在与甲方签订协议之后,乙方将开始着手该项目的临床研究工作,安排相应的科室和研究人员参加临床研究并向甲方提供以下物品或文件。

(1)按gc要求提供研究开始前必备的相关文件(研究人员简历、研究职责表、研究人员签名样张、有关实验室资格证书、有关实验室检测方法及质控证明、有关实验室检查项目正常值范围等);临床研究过程中,如需补充提供任何与试验相关的文件,乙方应尽量协助解决。

(2)在研究结束后出具符合新药审评要求的签章的本中心小结报告及总结报告、经研究者签字的cf表、验单等原始资料的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3)将所有临床研究原始资料按新药临床研究相关法规要求保存备查。

3、双方的权益与义务风险提示: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

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甲方的权益和义务(1)组织临床研究会议,并承担参会人员的食宿、交通相关费用。

(2)委派监查员履行gc规定的相应职责,在临床研究全过程中,对与本试验有关的全部临床研究资料(如原始病历记录、病例报告表、化验报告及其它检查报告、病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等),进行监查与审核。

并回收研究剩余药物。

(3)承担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的由试验药物引起的不良反应治疗处理费用和受试者的相关赔偿,但由医疗事故所致者除外。

(4)临床研究成果归甲方所有,乙方若要公开或发表,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的权益和义务(1)负责在个月时间内(从收到甲方的研究药品和有关费用后,开始计算工作时间)完成约定数量并符合试验方案要求的病例。

(2)所有参加研究人员必须详细阅读和了解试验方案的内容,严格按照方案规定的方法、标准操作规程进行临床研究,并将观察所得数据准确、完整、及时地记录于病例报告表中。

(3)按试验方案和gc要求管理试验用药品,研究过程中有责任配合甲方委派的监查员的监督、检查,并向上述监查员提供全部药品管理资料(如剩余药品和药品发放记录等)和与本试验有关的全部临床研究资料,以确保临床研究的质量。

(4)负责对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出现的不良事件进行治疗及必要的救护,在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应在小时内立即向甲方和相关部门报告。

(5)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有义务,对药品审评中心提出的发补意见,及时解答、补充和完善。

(6)乙方有义务对研究结果进行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研究结果。

4、研究费用和支付方式

(一)研究费用甲方应按每个合格病例人民币元整的标准,向乙方提供临床研究费用。

本次研究乙方拟完成该类合格病例例,研究费用共计人民币元整。

(二)支付方式(1)整个临床研究费用由甲方以汇票方式分二期支付,临床研究开始时支付%,计元整,临床研究结束提交临床总结报告后支付%,计元整。

(2)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每笔研究费用后的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同等面值正式发票。

5、其它

(一)协议未尽事宜,均按gc及新药研究相关规定,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开始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独终止协议。

(三)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地址: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地址: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临床试验工作总结 CRC临床试验工作计划篇八

摘要:为贯彻落实教育部、^v^扶贫办、国家语委《推普脱贫攻坚行动计划(****-**年)》,东北电力大学外院语言实践先锋队在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同时,展开问卷调查活动,对“家庭访谈纲要”和“青壮年农牧民普通话培训”项目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

关键词:推普;脱贫;实践活动

教育部、^v^扶贫办、国家语委联合印发《推普脱贫攻坚行动计划(****—**年)》,实施推普脱贫攻坚。普通话普及工作是脱贫攻坚、推动贫困人群融入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一座基础桥梁。为了响应政府号召,切实推动推普脱贫攻坚,引导和帮助广大青年学生在社会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v^青年发展部、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在****年继续开展“推普脱贫攻坚”全国大学生暑期专项社会实践活动。东北电力大学外国语学院“外院语言推广实践先锋队”志愿服务队于7月13日在**省**市船营区港湾社区开展了为期一周的“三下乡”推普脱贫社会实践活动,在实践的同时,开展了与普通话相关的问卷调查活动,并展开深入的调查研究。

1.以“推广普通话,沟通你我他”为主题,结合外国语学院学科特色,开展外语教学与普通话教学的双语教学推广模式。

2.暑假期间开展大学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发挥大学生的专业优势和智力优势,开展外语培训,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3.深入开展推普脱贫攻坚活动,通过开展普通话口语培训、普通话标准宣讲、阅读写作训练、语言文字游戏设计等形式的活动,提高社区人民群众特别是家长和儿童的普通话水平。

4.通过本次调研活动,大学生对^v^^v^系列讲话精神中对当代青年学生的要求有更深的了解,积累对社会的认识和对增进社会工作的理解,在实践过程中增长才干,锻炼能力,开拓视野。

5.通过走访调查、国庆宣讲、社区访问宣传和幼儿园教学等方式,让社区居民改变以往用方言交流的习惯,学会用普通话工作交流学习,提高普通话在居民之间的认知度和认同度。

6.教育从孩童做起,通过志愿者一周的普通话授课,增强孩子的普通话意识,让普通话在孩子们心中生根发芽,为以后更好的发展奠定语言基础。

(一)送发式问卷调查

考虑到现实情况因素,团队成员决定在**省**市船营区港湾社区进行送发式问卷调查。问卷调查对象为社区所有年龄段的社区居民。

临床试验工作总结 CRC临床试验工作计划篇九

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比例较高。我科在相关文件精神指导下,今年对抗菌药物使用进行了严格控制,目前使用率有了明显下降,但与相关要求仍有一定差距。

临床工作中,医师掌握抗菌药物应用的适应证过宽,抗菌药物被滥用。如即使中孕阴道少许出血保胎治疗,也较广泛地应用抗菌药物;有的临床医师一旦发现患者有发热现象,便开始应用抗生素,而不做相应病原学检查。

手术患者、出血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过高。

脉给药者比例较高为主,这说明抗菌药物给药方式不合理。

我科剖宫产、足月自然分娩预防性受用抗菌药物以头孢西丁钠为主,主要是ii类抗菌药物用于预防性用药。

综上所述,不应凭经验选用抗生素,应当把细菌培养和药敏实验作为重要依据确定或改换药物。且要以口服给药为主。为避免抗菌药的不合理应用,就要注意药物的适应证、配伍、个体差异联合用药,以减少药物的不良反应,保证用药安全有效。

将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纳入医疗质量管理,加强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监督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知识培训,熟悉药物的适应证、抗菌活性、药动学等正确选用抗菌药物。

每月对全科临床医师的处方及病历进行抽查、点评,并将点评结果进行汇总分析。

总之,医务人员要充分认识到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重要性。认真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逐步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转入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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