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年度投诉处理管理工作报告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问题浅析(优质5篇)

时间:2023-09-01 19:13:07 作者:LZ文人 银行年度投诉处理管理工作报告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问题浅析(优质5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撰写的。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报告文章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银行年度投诉处理管理工作报告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问题浅析篇一

理问题研究

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过程

(一)1995年以前的国有商业银行行政式治理

(二)1995年以后的国有商业银行治理向公司化治理方向努力

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产权虚臵所有者缺位的问题依然存在

(二)国有商业银行委托代理链过长

(三)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四)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的建议

(一)改变单一产权结构推进产权主体多元化

(二)实行多级法人制解决国有商业银行委托代理链过长问题

(三)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组织结构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参考文献】

5曾康霖.关注公司治理结构的焦点.2005.

6杨有振.论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善.2006.

银行年度投诉处理管理工作报告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问题浅析篇二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

(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

(四)其他相关资料。

二是 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制作和发放的管理,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六)其他易使客户忽视风险的情形。

(二)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商业银行管理水平;

(三)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明确提示,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如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使用模拟数据的,必须注明模拟数据。

第十五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名称及刊登或发布评价的渠道与日期。

第十六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字样的,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如不能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则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不得出现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等类似表述。向客户表述的收益率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应当简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误导客户。

第十七条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一)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八)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客户填写;

(九)风险揭示书还应当设计客户风险确认语句抄录,包括确认语句栏和签字栏;确认语句栏应当完整载明的风险确认语句为:“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并在此语句下预留足够空间供客户完整抄录和签名确认。

(一)客户办理理财产品的流程;

(三)商业银行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

(四)客户向商业银行投诉的方式和程序;

(五)商业银行联络方式及其他需要向客户说明的内容。

第二十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商业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第二十一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销售文件未载明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客户收取。商业银行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产品结束或终止时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资产种类、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和客户收益等。理财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的,应当详细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理财产品名称应当恰当反映产品属性,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以及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拟投资资产名称的,拟投资该资产的比例须达到该理财产品规模的50%(含)以上;对挂钩性结构化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挂钩资产名称的,需要在名称中明确所挂钩标的资产占理财资金的比例或明确是用本金投资的预期收益挂钩标的资产。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自主进行风险评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分级审核批准。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在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客户范围,并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

(一)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资产和投资比例;

(二)理财产品期限、成本、收益测算;

(三)本行开发设计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业绩;

(四)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商业银行对超过65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商业银行完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客户,由客户签名确认后留存。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客户签名确认;未进行评估,商业银行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本行统一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中明确提示,如客户发生可能影响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主动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定期对已完成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测评、记录和留存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内容和结果。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当由客户承担,并应当在销售文件明确告知客户。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通过销售或购买理财产品方式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

(二)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三)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

(四)通过理财产品进行利益输送;

(五)挪用客户认购、申购、赎回资金;

(六)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电视、电台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通过电话、传真、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理财产品宣传时,如客户明确表示不同意,商业银行不得再通过此种方式向客户开展理财产品宣传。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网上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过程应有醒目的风险提示,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保留完整记录。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电话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人员应当是具有理财从业资格的银行人员,销售过程应当使用统一的规范用语,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电话银行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征得客户同意,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理财产品,不得误导客户;销售过程的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录音并妥善保存。

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销售风险评级为四级(含)以上理财产品时,除非与客户书面约定,否则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进行。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向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的理财产品或投资组合时,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销售活动可按服务协议约定方式进行,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销售理财产品不适用本办法有关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确认语句抄录的相关规定,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的理财产品,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销售活动可以按服务协议约定方式执行,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五条对于单笔投资金额较大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在完成销售前将包括销售文件在内的认购资料至少报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销售部门负责人审核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审核;单笔金额标准和审核权限,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已经完成销售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至少报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定期审核。

第四十六条客户购买风险较高或单笔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除非双方书面约定,否则商业银行应当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客户进行最后确认;如果客户不同意购买该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当遵从客户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风险较高和单笔金额较大的标准,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

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不得将其他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标记本行标识后作为自有理财产品销售。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其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进行充分的风险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客户频繁开立、撤销理财账户;

(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理财产品风险不匹配;

(三)商业银行超过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

(四)其他应当关注的异常情况。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销售人员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客户从事理财产品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和赎回等相关活动的人员。

(一)对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有充分了解和认识;

(二)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五)具备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第五十一条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勤勉尽职原则。销售人员应当以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诚实守信原则。销售人员应当忠实于客户,以诚实、公正的态度、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情况。

(三)公平对待客户原则。在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中发生分歧或矛盾时,销售人员应当公平对待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四)专业胜任原则。销售人员应当具备理财产品销售的专业资格和技能,胜任理财产品销售工作。

第五十二条销售人员在向客户宣传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先做自我介绍,尊重客户意愿,不得在客户不愿或不便的情况下进行宣传销售。

(一)有效识别客户身份;

(二)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

(三)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

(四)提醒客户阅读销售文件,特别是风险揭示书和权益须知;

(五)确认客户抄录了风险确认语句。

第五十四条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二)诋毁其他机构的理财产品或销售人员;

(三)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六)挪用客户交易资金或理财产品;

(七)擅自更改客户交易指令;

(八)其他可能有损客户合法权益和所在机构声誉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向销售人员提供每年不少于20小时的培训,确保销售人员掌握理财业务监管政策、规章制度,熟悉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产品风险特性等专业知识。培训记录应当详细记载培训要求、方式、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销售人员应当暂停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

第五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人员资格考核、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不得对销售人员采用以销售业绩作为单一考核和奖励指标的考核方法,并应当将客户投诉情况、误导销售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商业银行应当对销售人员在销售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处理,将其纳入本行人力资源评价考核系统,持续跟踪考核。对于频繁被客户投诉、查证属实的销售人员,应当将其调离销售岗位;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理财产品销售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密切关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各项风险管控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理财产品销售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体现充分了解客户和符合客户利益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明确规定理财产品销售的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销售业务的性质和自身特点建立科学、透明的理财产品销售管理体系和决策程序,高效、严谨的业务运营系统,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系统,以及应急处理机制。

第五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包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销售活动风险评估等在内的科学严密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管理,规范销售行为,确保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一)明确规定分支机构的业务权限;

(二)制定统一的标准化销售服务规程,提高分支机构的销售服务质量;

(四)建立清晰的报告路线,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采取定期核对、现场核查、风险评估等方式有效控制分支机构的风险。

第六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确保各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保障理财产品销售资金的安全和账户的有序管理。

第六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基本规程,对开户、销户、资料变更等账户类业务,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类业务做出规定。

(六)评估客户投诉风险,采取适当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七)定期根据客户投诉总结相关问题,形成分析报告,及时发现业务风险,完善内控制度。

第六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建立客户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防范客户信息被不当使用。

第六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文档保存制度,妥善保存理财产品销售环节涉及的所有文件、记录、录音等相关资料。

第六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与管控理财产品销售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尽快建立完整的销售信息管理系统,设置必要的信息管理岗位,确保销售管理系统安全运行。

第六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理财产品销售质量控制制度,制定实施内部监督和独立审核措施,配备必要的人员,对本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的操守资质、服务合规性和服务质量等进行内部调查和监督。内部调查应当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对理财产品销售质量进行调查时,内部调查监督人员还应当亲自或委托适当的人员,以客户身份进行调查。

内部调查监督人员应当在审查销售服务记录、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础上,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当销售的情况。

第六十八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要求,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进行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二)内部审核文件;

(七)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八)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不适用本条规定。

(一)总行理财产品发售授权书;

(四)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五)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七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确保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要求进行补充报送或调整后重新报送。

(一)发生群体性*件、重大投诉等重大事件;

(二)挪用客户资金或资产;

(四)理财产品出现重大亏损;

(五)销售中出现的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银监会的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进行月度、季度和年度统计分析,报送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本年度理财业务发展报告,应当至少包括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客户投诉情况等,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报送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七十四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理财产品销售的,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二)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挪用客户资产的;

(四)利用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第七十六条商业银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除依照本办法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理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七十七条本办法中的“日”指工作日。

第七十八条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银行年度投诉处理管理工作报告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问题浅析篇三

1.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和办理结算为其基本业务,并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货币经营企业。

2.资本充足率: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值为资本充足率,用来衡量资本的充足程度。

3.核心资本:核心资本由权益资本和公开储备构成,权益资本由普通股和非累积优先股构成。

4.附属资本:附属资本由非公开储备、普通贷款损失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重估储备、和长期次级债券构成。

5.协定账户:银行与客户达成协议,客户授权银行将款项存在活期存款账户、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和货币市场互助基金账户中的任一个账户中。

6.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一种固定期限、固定利率的,面额较大的可在市场上转让的银行存单。

7.抵押贷款: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不动产、动产和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给银行发放的贷款。

8.质押 贷款: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证书为质押品交付银行,按担保合同的约定出质,银行按出质物品的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贷款给借款人。

9.委托贷款:由委托人提供资金,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10.损失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本息仍无法收回的那部分。

11.循环信用额度:银行和客户之间达成的不可撤销的正式协议,银行在约定的时间向客户提供贷款,客户可在协议期限内多次使用贷款。

12.保理业务:商业银行以购买票据的方式,购买企业的应收账款,并在账款收回之前提供融通资金之外的各项服务。

13.信用风险:借款人、证券发行人或交易对方因种种原因,不愿意或无力履行合同条件而造成违约,致使银行投资者或交易对方遭受损失的可能。

14.资本风险:商业银行资本金过少,缺乏承担风险损失和对方存款及其他负债的最后清偿能力,是银行的经营安全受到威胁的风险。

不良资产,把部分企业的`银行贷款转移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账目下,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为企业的投资主体,将债权转化为股权。

16.金融债券: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筹集中长期资金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一种债务凭证。

17.政府机构债券:由中央政府所属部门或机构发行,以中央政府信誉为担保的一种债务凭证。

18.商业票据:在商品交易的基础上产生的,用来证明交易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19.中间业务:商业银行在资产和负债业务的基础上,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较少的运用资材,以中间人和代理人的身份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经营活动。

20.信托业务:财产所有者为了自己或第三者的利益,通过鉴定合同将指定财产委托他人或机构根据合同全权管理和处置。

21.租赁业务:(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一种借贷关系)财产所有者根据契约的约定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后者按期向前者缴纳一定的租金,被出租财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有使用权。

22.商业信用证:进口商请求当地银行开出的一种证书,授权出口商所在地的另一家银行通知出口商,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愿意承兑或付款承购出口商主动请求进口地银行为自己的付款责任作出保证。

23.远期利率协议:一种远期合约,买卖双方商定将来一定时期段的协议利率,并指定一种参照利率,在将来清算日,按规定的期限和本金数额,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协议利率和参照利率之间差额利息的贴现金额。

24.金融期权:以金融产品或金融期货合约为标的物的期权交易方式。

25.金融期货:交易双方在集中性的市场以公开竞价的方式所进行的期货合约的交易。

26.互换业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交易对手根据预先制定的规则,在一段时间内交换一系列款项的支付活动。

27.贷款出售:在贷款形成以后,采取各种方式出售借款债权给其他投资者,出售借款的银行将从中获得手续费的收入。

信贷服务,并收取一定的承诺佣金。

29.股票指数期货:以股票市场的价格指数作为标的物的标准化期货合约的交易。

30.进口押汇:进出口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进口商请求其往来银行向出口商开立保证付款的文件,进口商将文件寄给出口商,出口商见证后,将货物发给进口商。

31.出口信贷:出口国政府为了促进本国商品的出口,鼓励本国银行向本国出口商或外国进口商提供较低利率的贷款,以满足本国出口商资金周转需要或外国进口商支付货款需要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

32.打包放款:又称信用证抵押贷款,出口商收到境外开来的信用证,出口商在采购这笔信用证有关的出口商品或生产出口商品时,资金出现短缺,用该笔信用证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

33.掉期业务:即期交易与远期交易的综合,交易者在买入或卖出某种货币的同时,再卖出或买入同等数额的同种货币、但两者的交割日不同。

34.离岸业务:在本国境内发生的外国机构之间以外币进行的交易,特指非居民之间的融资活动。

35.外汇期货交易:在期货交易所内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的外汇期货合约的交易。

银行年度投诉处理管理工作报告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问题浅析篇四

1.商业银行: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以多种金融负债筹集资金,以多种金融资产为其经营业务对象,能利用负债进行信用创造,并向客户提供多功能、综合性服务的金融业企业。

3.票据贴现:是一种以票据所有权的有偿转让为前提的约期性资金融通。

4.巴塞尔协议:为促进世界各国间的公平竞争,并增强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性,1998年,西方12国中央银行在瑞士巴塞尔达成了{巴塞尔协议},规定12个参加国应以国际可比性及一致性为基础制定各自的对与银行资本的标准及规定。

5.贷款风险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6.不良贷款:指借款人未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或者已有迹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而形成的贷款。包括三类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

7.金融租赁:也称为现代租赁或融资租赁,它是以融资为目的的而进行的一种租赁活动。是具有融资和融物双重性能的信用交易,是企业进行长期资本融通的一种手段。

8.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通行的会计准则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影响其资产负债总额,但能影响银行当期损益,改变银行资产报酬率的经营活动。

9.票据发行便利: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中期周转性票据发行融资的承诺,属于银行的承诺业务。

10.离岸金融业务:是指在本国境外发生的外国机构(或个人)之间以外币进行交易,它是特指非居民间的融资活动,即外国贷款者、投资者与外国筹资者间的业务。

11、存款保险制: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12、远期利率协议:是一种远期合约,买卖双方商定将来一定时间段的协议利率,并指定一种参照利率,在将来清算日按规定的期限和本金数额,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协议利率和届时参照利率之间的利率差额的贴现金额。

13、可转换利润:可转换理论认为为了应付提存所需保持的流动性,商业银行可以将其资金的一部分投资于具备转让条件的证券上。由于这些盈利资产能够随时出售,转换为现金,所产生的利润即为可转换利润。

14、利率敏感缺口:利率敏感性缺口是指在一定时期(如距分析日一个月或3个月)以内将要到期或重新确定利率的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差额,如果资产大于负债,为正缺口,反之,如果资产小于负债,则为负缺口。(当市场利率处于上升通道时,正缺口对商业银行有正面影响,因为资产收益的增长要快于资金成本的增长。若利率处于下降通道,则又为负面影响,负缺口的情况正好与此相反。)

15、持续期缺口:定义为 ,其中表示持续期缺口,da表示总资产持续期,dl表示总负债持续期,u表示资产负债率。

流动性风险:

是指商业银行无力为负债的减少或资产的增加提供融资而造成破产或损失的可能性。

声誉风险:

是指由于意外事件、商业银行的政策调整、市场表现或日常经常活动所产生的.负面结果,可能对商业银行的声誉造成损失的风险。

经济资本:

也被称做风险资本或在险资本,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是指在既定的期间和置信区间内,根据商业银行实际承担的风险所计算出来的、用以覆盖相应的非预期损失的资本额度。

经济增加值:

是商业银行净利润扣减资本成本后的净值。其中,净利润应全额扣减风险拨备、所得税等项目;资本成本是指当期经济资本占用与目标经济资本回报率的乘积。

授信额度:

是指全行与单一交易对手各项信用往来业务的最高限额,可由商业银行总行、各国内分行和海外分行共同使用。

限额管理:

指通过制定严格的限额,将外汇交易头寸限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从而控制汇率风险可能带来的潜在损失。

货币互换:

是一项常用的债务保值工具,主要用来控制中长期汇率风险,把以一种外汇计价的债务或资产转换为以另一种外汇计价的债务或资产,达到规避汇率风险、降低成本的目的。

利率互换:

是指市场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数量的同种货币的名义本金交换利息额。

银行年度投诉处理管理工作报告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问题浅析篇五

现在,我受武威农商银行监事会委托,作20xx年度工作报告。请予以审议。

20xx年,武威农商银行监事会在省联社及总行党委的正确领导下,以改革发展为主线,充分发挥了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协调运用各种监督手段,开展了领导班子履职行为监督、经营风险监督、行业作风监督,监督理念不断深化,监督能力不断提高,较好地履行了职责。

(一)加强制度保障,开展廉政建设监督。一是组织制定了《武威农商银行中层管理人员述廉工作实施方案》《武威农商银行20xx年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实施方案》《武威农商银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检查考核细则》《武威农商银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细则》《武威农商银行兼职纪检监督员管理办法》《武威农商银行员工违规违章行为积分管理实施细则》等制度办法,健全和完善了制度体系,形成了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的管理监督机制,促进了各项业务合规经营。二是认真学习贯彻省联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进行了全面的分解落实,明确了责任主体,层层与各部门、各支行签订了武威农商银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书。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对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区及省联社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作出了具体安排,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切实加强了中层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监督,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自觉做到清正廉洁。

(二)加强监督机制,开展高管履职监督。一是配合省联社党委巡视办第四巡视组,围绕领导班子成员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作风等方面开展了履职情况监督,对总行领导班子成员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了民主测评,测评结果均在优秀以上。二是配合省联社考核组组织召开了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总行领导班子进行了述职述廉,从“三会一层”权力运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等方面进行了权力运行情况的监督,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尝试了上级监督、同级监督与群众监督协同进行的有效途径。三是坚持监事会监督和群众监督协同监督的原则,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六条禁令”和省委“双十条规定”、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业务经营管理及员工队伍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组织召开了多层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各党支部、中层管理人员及员工代表的意见建议,将意见建议原汁原味的提交到了总行党委,有效开展了履职行为监督。

(三)加强稽核审计,开展操作风险监督。20xx年重点进行了序时、离任、专项、后续等方面的稽核审计工作。一是按照省联社《20xx年稽核审计工作安排意见》制定了具体的审计方案,严格按照方案对全辖101个营业网点的会计、内控、信贷、财务、账户、反洗钱等业务进行了三轮次序时稽核审计,稽核审计面达100%。二是对50家支行(营业部)进行了三轮后续跟踪稽核审计,针对其中15家支行共32个营业网点开展了柜面业务专项审计、操作风险预警系统运行评价专项审计的后续跟踪审计工作,跟踪审计面达100%。三是按照省联社抽样工作安排,对15家支行共32个营业网点的柜面业务操作及风险预警系统运行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通过以上审计,共查出违规问题1050笔、金额9032万元,提出审计建议126条。四是对总行5名高管人员进行了任前审计。五是对137名管理人员进行了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其经营业绩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其离任移交手续进行了监交。六是对26名委派会计进行了业务移交的监交工作。

(四)加强效能服务,开展行业作风监督。一是按照中央和省、市、区委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履职不到位和监督不力的问题,组织开展了“不作为、慢作为”专项整治活动,提高了全行服务效能,转变了工作作风。二是制定了武威农商银行20xx年度效能风暴行动民主评议机关作风和行风实施方案,对照方案开展了行风评议工作,组织召开了20xx年度效能风暴行动民主评议机关作风和政风行风质询会议,对我行作风建设和效能建设的满意度进行了现场测评,满意率达98.8%。三是围绕工作作风和行风建设情况对各支行进行了明察暗访,发放了调查问卷,落实了整改措施,狠抓了作风建设。四是及时对上访、投诉事件进行查证核实,加大了调查处理力度,提高了上访投诉事件的办结率。20xx年共受理各类来信来访及客户投诉事件133件,调查处理133件,执结率达100%,做好了来信来访人员的思想安抚工作,达到了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提升我行形象的目的。五是组织开展了“3.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打击防范经济犯罪”、“远离非法集资、杜绝高额诱惑”等多种进社区为主题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社会对我行的认知度。

(五)加强风险防范,开展防案控险监督。一是为了加强经营管理,防范经营风险,规范股东行为,防止个别股东利用所持股份侵占武威农商银行的权益,监事会从立足业务发展的实际,防范控制风险的角度出发,向总行董事会提出了“关于加强股权管理的提案”,从员工股权管理、外部股东股权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研究探讨,提出了具体的股权管理建议。二是组织开展了案防“六户”联保监督检查工作,落实了案防责任,与全行700名员工签订了“防范案件互保责任书”,从思想上约束了员工行为,从行动上规范了经营行为,从动态上预防了案件隐患,形成了全员联动的案防监督网络,提高了防案控险的责任意识。三是开展了员工动态行为排查,与各支行负责人进行了“提醒谈话”,各支行(部)上报了700名员工的“动态行为排查记录表”,及时有效地掌握了员工的思想动态、行为动态、工作动态及异常动态,通过排查,排查出关注人员6人,并进行了跟踪排查管理工作。四是从案防工作组织、制度及质量控制、案防工作执行、监督与检查、考核与问责五个方面对案防工作进行了自我评估,有效的发现了在案防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漏洞,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办法,构建了案防工作的长效机制,提高了案防工作的整体水平。五是探索机制创新,推行了兼职纪检监督员制度,由各支行(部)推选了作风正派、敢于碰硬、敢于负责,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党员员工担任兼职纪检监督员,义务履行纪检监察工作职责,并组织召开了兼职纪检监督员培训会议,与59名兼职纪检监督员签订了协议书,进一步增强了监督制约机制。六是组织开展了廉洁从业征文活动,从思想上增强了廉洁从业的主动性,提高了防范道德风险的意识。七是组织开展了员工参与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专项排查活动,全行700名员工签订了拒绝参与经商办企业及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承诺书,进一步规范了员工的从业行为,为防范案件和风险事件筑起了一道防火墙。八是坚持“教育在先、着眼防范、防微杜渐”的案件防范工作思路,组织171名员工到甘肃省武威监狱开展了实地警示教育活动,听取了职务犯罪人员的现身说法,强化了教育方式,促使员工增强了廉洁自律的意识,绷紧了廉政建设和法律的“红线”,筑牢了守住“底线”不越“警戒线”的案件防控理念。

(六)加强督促落实,开展履职行为监督。一是充分发挥党委督查组的监督作用,着力抓好了决策督查、专项督查、批件督查、调研督查等工作,坚持把落实好党委重大决策和纪委各项部署作为督查工作重点,围绕各项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专项督查,保障各项业务的有序推进,对照领导批示开展跟踪督查,规范程序,精心核查,切实提高了办结率,坚持对具有典型性的工作进行解剖式的调研督查,及时发现和掌握新情况、新问题,特别对苗头性、倾向性、全局性和深层次的问题进行了调研督查,充分发挥了督查组的监督作用。二是针对动产抵押贷款出现的风险问题、各项存款下降和不良贷款上升的问题、责任贷款清收等历史遗留的问题逐项进行了督促落实,深入基层就各项存款下降、不良贷款上升及存在的各类问题和各支行负责人进行了分析、探讨,具体进行了指导和帮助,督促收回了员工责任贷款本金55.67万元,利息5.2万元,员工消费贷款631.9万元,妥善处理了原和平支行违法人员王中山吸收客户股金0.11万元不入账的问题,原清水支行信贷员张长瑞侵吞客户股金0.2万元的问题,原高坝信用社1998年截留债券利息收入转增给25名职工的3.1万元股金的问题,原凉融信用社蔡国忠案件的历史遗留问题,34个支行“三费”超支的问题,对违规违纪的41人和“三费”超支的34个支行进行了6.6万元和6.66万元的经济处罚,纪律处分4人,规范了经营行为,开展了履职行为的全面监督。

20xx年,经过不断探索实践,监事会的工作得到了加强,监督机制有所完善,监督意识有所提高,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监督实践滞后于监督理念,监督制衡作用发挥不显。二是监事会自身激励约束机制不够健全,深入调查了解不够透彻,具体工作指导不够严谨。三是监督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业务、新要求,离省联社及总行党委的要求和员工的期盼还有较大的差距。这些问题还需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步加以改进。

20xx年是武威农商银行改制后的第一个完整年度,也是加快发展开拓创新的关键年,监事会要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严格按照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切实发挥监督保障作用,加大违规违纪问题的惩处力度,建立责任贷款追究的长效机制,全力推进业务创新,努力做好案防工作,为武威农商银行的发展保驾护航。

(一)严格履行职责,落实廉政建设。按照省联社党委和纪委的要求,加大纪检监察和稽核审计工作力度,完善纪委、监事会和纪检监察、稽核审计四位一体的监督体系,积极协助总行党委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增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合力,完善制度和措施并举,不断加强廉政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时刻谨记诱惑就在眼前,陷阱就在脚下,教训就在身边。对腐败的侵蚀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积极探索,加强对各要害岗位人员行使权力的监督,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充分发挥纪委、监事会的监督保障作用,切实维护制度的刚性约束。

(二)加大惩处力度,建立长效机制。今年对顶风违纪、违规放贷、无视制度规定的人和事要严肃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决不能让制度和规定成为“稻草人”,要进一步加大执纪问责和惩处力度,提高震慑力;要坚持“抓大不放小,责任必追究”的'原则,进一步加大责任贷款的追究力度,以持之以恒的工作态度和常抓不懈的韧劲和耐心,用韧劲抓出成效,用耐心抓出长效,建立责任贷款追究的长效机制;要严肃查处“冒名贷款”,制定有效的办法和措施,铲除产生“冒名贷款”的土壤,去掉毒瘤,堵住风险。

(三)加强沟通协调,助推业务发展。20xx年纪委、监事会要进一步加强与总行党委董事会和经营班子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和方式,强化对决策和执行的监督,做到履职不越位、办事不错位、工作不空位,全面体现“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管理理念,在管理上谋取策略,积极配合党委做好决策部署,在经营上寻求发展,深入研究探讨,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推动各项业务的全面发展。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履职能力。要按照“打铁先要自身硬”的要求,加强学习,练足内功,注重人文精神的培养,注重德才双修的教育,增强担当意识,敢于担当,敢于监督,保持凛然正气,履行监督职责,改进工作作风,提高队伍自身建设,努力成为懂金融、懂法纪的行家里手,打造一支坚强有力、忠诚担当的执纪监督“铁军”。

(五)加大督查力度,保障政令畅通。按照“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的工作思路,以推动工作为核心,落实监督为目标,着力抓好“五项工作”,强化“三项措施”,切实促进党委和纪委各项决策部署以及领导批办件的贯彻落实,以饱满的工作热情,扎实的工作作风,清晰的工作思路,有效的工作措施,加大督查力度,在“细”字上狠下功夫,在“严”字上大做文章,在“精”字上力求突破,在“实”字上狠抓执行,强化责任意识,严守工作纪律,发挥督查职能,保障政令畅通。

20xx年,总行党委、董事会、经营管理层面对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步伐的加快、同业竞争加剧的外部形势,带领全行员工无私奉献,攻坚克难,真抓实干,奋力拼搏,各项业务实现了快速发展,存贷款规模不断壮大,经营效益明显上升,资本实力、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取得了很好的经营业绩,为支持“三农”和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新的贡献,稳固了农村金融主力军地位。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在发展中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一是业务快速发展与潜在风险相继暴露并存,个别支行经营风险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贷款管理偏松,不良贷款前清后增,违规放贷时有发生,发展不平衡现象有所凸显。二是经营管理精细化要求与少数支行粗放管理的现象并存,重规模,轻管理,注重当年经营指标完成,轻视精细化管理的长远影响在少数支行表现得还较为突出。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处理好发展与风险的关系,加强风险控制。目前,我行的发展意识强、劲头足,但个别支行出现了一些风险贷款,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农产品价格持续低迷,农户贷款风险的可控性更加不稳定,我们要进一步强化风险管控,完善管控措施,加大排查力度,守住风险底线,严格管控以贷收贷、以贷收息行为,从源头上防范控制风险。

(二)处理好教育与惩戒的关系,提高执行能力。要坚持学习和执行同步,教育和惩戒并举,惩处和鼓励结合的原则,认真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消除侥幸麻痹心理,扎紧制度的笼子,绷紧制度的红线,切实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从根本上彻底摒弃习惯代替制度的状况。

(三)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强化作风建设。作风建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总行各职能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丢掉“官老爷”作风、“衙门”作风,增强机关为基层服务、员工为客户服务的观念,部门经理要亲力亲为“不甩手”,机关员工要积极主动“不拖沓”,以机关作风建设带动一线服务能力建设,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达到资源共享、数据共享,提高办事效率,转变机关作风。

各位代表,同志们:

今年,我行各项经营目标明确,工作任务艰巨,我们要在总行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业务经营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顽强拼搏,扎实工作,为完成今年的各项经营目标任务而努力奋斗!

借此机会,祝大家新春快乐,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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