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撤销仲裁书申请书 撤销仲裁申请书(精选6篇)

时间:2023-09-28 08:32:03 作者:LZ文人 最新撤销仲裁书申请书 撤销仲裁申请书(精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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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书申请书篇一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申请撤销___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_______________申请称,……(概述申请人的请求、撤销裁决的'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辩称,……(概述被申请人的意见)。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_______元,由___________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调解协议包含诉讼费用负担的,则不写)。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__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撤销仲裁书申请书篇二

519号。

法定代表人:高岩绪。申请人:青岛康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南市人民东路

被申请人:周兴海,男,汉族,1976年8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学坝街48号。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1、判决撤销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华劳人仲委裁字(2012)第615号裁决书。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理由:

一、仲裁裁决的法律适用错误,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基于错误的事实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规定,裁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半个月经济补偿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理由如下:

1、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本案时,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

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中(见裁决书第7页第14行---20行)认为申请人举证的2012年8月份对周兴海的绩效考核表中没有周兴海的签字,以此推断申请人提供的此证据依据不充分,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为什么8月份对周兴海绩效考核没有周兴海的签字,那是因为周兴海工作不服从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定,侧面证明了周兴海违反了公司绩效考核的规定,按照公司绩效考核规定,任何员工必须进行绩效考核,周兴海入职后4月、5月、6月、7月的绩效考核都签字,为什么8月份绩效考核不签字呢,只能证明其8月份不服从公司管理,由于自己的行为导致绩效考核无劳动者签字,故,应认定申请人提供的8月份绩效考核是真实的,能证明周兴海8月份绩效考核不合格,不服从公司管理。

第二:由于被申请人不服从公司规章制度管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开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申请人就是依据被申请人处于试用期,又经考核不合格,不服从公司管理,所以申请人有权利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故,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以《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第1款裁决,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第三:《劳动合同法》46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按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其真实意思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要想使用第38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提是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申请人处于试用期间,其擅自离职,未向申请人提出离职申请,所以应属于擅自离职,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6条、38条规定情形,不应享受经济补偿。

二、仲裁程序违法。

在仲裁开庭前,申请人向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提交了《关于周兴海同志的处罚决定书》、《通知书》、《关于周兴海处罚规定》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仲裁庭应让双方进行质证,然而,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仲裁庭仲裁裁决中无此证据的举证质证,裁决书中亦无此证据的质证意见,严重违反法律关于仲裁程序的规定。

综上所述,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该案的仲裁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青岛康大食品有限公司

2013年1月12日

撤销仲裁书申请书篇三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1、双方同意将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双方所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方式,明确或变更为:_________________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一致同意提请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各方同意解除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被申请人无偿协助申请人到房管、税务等部门办理撤销网签合同备案、房屋预告登记,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退费、退税等手续。

3、各方一致同意将本协议涉案纠纷提请青岛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仲裁。被申请人自愿放弃答辩,各方自愿放弃组庭期限。各方当事人共同约定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并共同选定_______________为仲裁员,各方一致请求仲裁不开庭审理,由仲裁庭根据本协议制作裁决书,在裁决书中不载明争议事实与裁决理由,只载明仲裁请求、协议书内容和裁决结果。本案仲裁费由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

撤销仲裁书申请书篇四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申请人:

住所:

电话:

请求事项:撤销北京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京x劳仲字[]第ccc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和理由:

本案事实是:x年x月x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期限为y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于xx年xx月xx日到期。合同期满前,申请人提出维持原来的'待遇,按原合同履行,被申请人不同意,并申请合同期满后辞职。x年xx月xx日,双方结清工资,办理交接手续后终止了劳动关系。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并经过质证的证据予以佐证,同时被申请人当庭也表明合同到期后无续约意向。但北京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直接以申请人主张的事实“bbb不予认可,aaa公司未就其主张提交证据加以证明”为由对上述事实予以否定,导致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认定事实上的错误,导致适用法律上严重错误。在上述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除外条款,“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该条规定,申请人无须向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书,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存在严重错误,导致错误裁决,为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撤销该裁决书。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撤销仲裁书申请书篇五

乙方:______省__________县__________路_____号

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__________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双方于________年____月签订购销鲜蘑合同。合同履行中,因买方对卖方提供的鲜蘑的'质量等级提出异议,导致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双方一致同意选择__________市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该会仲裁规则,对双方合同中所涉鲜蘑的质量等级和双方如何继续履行合同作出裁断。

甲方:_________________贸易公司(盖章)乙方:________县__________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于__________

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撤销仲裁书申请书篇六

被申请人xxxxx,住所地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

请求事项:依法撤销淮北市仲裁委员会于x9年1月20日作出的(x8)淮仲裁字第187号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

事实与理由:

依据xx年6月30日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6条之规定,工程验收应当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进行并签署验收意见;第5条第10项规定,工程符合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商品房合格与否是通过法定部门验收确认的,具体是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进行并签署确认。仲裁委无权确认商品房合格与否。

本案中,淮北市仲裁委应就被申请人是否违约以及违约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进行仲裁,而不是对商品房合格与否进行仲裁,淮北市仲裁委的裁决明显超出了当事人双方合同仲裁条款约定的范围,也超出了仲裁委可裁决的权限。

首先,被申请人隐瞒了淮北市质监站下发的监督整改通知。x8年1月25日淮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下发了关于《久兴批发市场竣工验收存在问题的监督整改通知》,该通知中明确列举了八项存在的问题。同时质监站针对上述问题,要求相关单位拿出处理方案认真整改,整改完毕后报质监站备案。事实上,被申请人并没有把这份可以宣判自己“死刑”的证据提供给淮北仲裁委,同时申请人在裁决书中也未发现被申请人提供过这份证据的记录。因为这份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的商品房不合格,不具备交房条件。

另外,被申请人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专业管理部门验收意见一页,并未注明合格,仅注明同意验收。并且从时间上反映是x8年1月20日同意验收的。交付合格的商品房是国家强制性规定,因此被申请人要证明自己没有违约就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经按约交付了商品房,而且必须是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就本案来说,交付合格的商品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利益,交付合格的商品房也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

其次,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书面申请,请求将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降低到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而仲裁裁决却不予确认,仲裁庭显然枉法。

第三,被申请人隐瞒了未测绘的证据。建设部于xxxx年xx月xx日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际测绘”。本案中,被申请人隐瞒了测绘结果,这也是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合同第十五条是商品房逾期办证条款,是“根据违约情况”约定的违约金,并没有约定“损失赔偿额”。仲裁庭没有理由变更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仲裁庭在没有找到“过分高于造成损失”证据的情况下,便将这一条款作为变更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法律依据,不仅是对法律的有意曲解,更是对法律的肆意践踏。

裁决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可以按照已付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仲裁庭对这一解释断章取义,从而作出与《解释》截然相反的裁决。《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应当依法按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但遗憾的是,仲裁委视双方的约定不顾,滥用职权、枉法裁决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根据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买受人应按照产权登记机关的要求,在房屋交付后30日内提供齐全的办证资料,否则则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责任并自行办理产权登记;在按揭贷款情形下,由出卖人向贷款银行承担保证责任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款25%的违约金。”从双方的合同约定可以看出,开发商利用自己的强势和房屋买受人签订了违约责任严重不对等的显示公平的条款。

开发商约定25%的违约金不算高,而对买受人10%的违约金认为过高显然是没有任何道理的,淮北仲裁委明显枉法裁判偏袒开发商。退一万步来说,即使“不明真相”的人认为10%的违约金过高,合同也是由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即使在产生争议的时候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是都要对开发商做出不利的解释,而淮北市仲裁委却对双方白纸黑字签订的违约责任条款不予支持,擅自变更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做出对房屋买受人不利的裁决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不能提供证据原件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不认可的,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同理,也不应当作为仲裁委裁决的依据。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原件,而淮北仲裁委却违法予以认定,导致明显偏袒被申请人的错误裁定,造成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委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枉法裁决,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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