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报告讲(大全5篇)

时间:2023-09-28 15:16:42 作者:念青松 论文报告讲(大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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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报告讲篇一

论文题目:经济学中蛛网模型的数学解析

研究意义及内容:

一、(1)研究意义:

蛛网模型引进时间变化的因素,通过对属于不同时期的需求量、供给量和价格之间的相互作用的考察,用动态分析的方法论述诸如农产品、畜牧产品这类生产周期较长的商品的产量和价格在偏离均衡状态以后的时机波动过程及其结果。蛛网模型是动态经济分析中的经典模型。它解释了某些生产周期较长商品的产量和价格的波动情况,是一个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模型。蛛网模型考察的是生产周期较长的商品,而且生产规模一旦确定不能中途改变,市场价格的变动只能影响下一周期的产量,而本期的产量则取决于前期的价格。因此,蛛网模型的基本假设是商品本期的产量决定于前期的价格。由于决定本期供给量的前期价格与决定本期需求量(销售量)的本期价格有可能不一致,会导致产量和价格偏离均衡状态,出现产量和价格的波动。农产品由于生产周期长,完全符合蛛网模型考察的商品的必备条件。由于生产周期长,农户本期的生产决策依据往往是前期的市场价格,这就形成产品价格波动的蛛网模型现象。本文的研究的就是通过对传统蛛网模型进行数学解析。

(2)应用价值:蛛网模型在解释农产品波动、劳动力市场工资水平的波动等现象时具有一定的价值。蛛网模型是在现实生活中应用较多、较广的动态经济模型。从蛛网模型的经济学定义出发,对其定义、分类进行数学解析。

二、(1)研究现状:

目前关于蛛网模型的研究多数集中于对传统蛛网模型的实际应用。例如,[4]王楠等从蛛网模型的经济学定义出发,对其定义、分类进行数学解析,用一阶差分方程建模,讨论均衡点趋于稳定的条件,运用该模型分析农产品市场和大学生就业市场。[5]吴光宇通过差分方程建模,讨论蛛网模型稳定的条件,揭示了产量和价格波动性的数学机理。[7]么海涛构建了二阶线性非齐次差分方程的蛛网数学模型,在理论上对蛛网模型做了进一步的延伸,在实践中有助于生产者更加理性的生产,最终达到利润最大化,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

(2)我的见解:蛛网模型理论是在现实生活中应用较多、较广的动态经济模型,它在一定范围内揭示了市场经济的规律,对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根据产品需求弹性与供给弹性的不同关系,将波动情况分成三种类型:收敛型蛛网(供给弹性小于需求弹性)、发散型蛛网(供给弹性大于需求弹性)和封闭型蛛网(供给弹性等于需求弹性)

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蛛网模型(cobweb model)的产生极其背景

1、产生及背景

1930年美国的舒尔茨、荷兰的丁伯根和意大利的里奇各自独立提出,由于价格和产量的连续变动用图形表示犹如蛛网,1934年英国的尼古拉斯卡尔多将这种理论命名为蛛网理论蛛网模型理论是在现实生活中应用较多、较广的动态经济模型,它在一定范围内揭示了市场经济的规律,对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2、定义

蛛网理论(cobweb theorem),又称蛛网模型,是利用弹性理论来考察价格波动对下一个周期产量影响的动态分析,它是用于市场均衡状态分析的一种理论模型.

二、蛛网模型的数学解析

1、蛛网模型的三种情况

(1)收敛型蛛网

第一种情况:相对于价格轴,需求曲线斜率的绝对值大于供给曲线斜率的绝对值。当市场由于受到干扰偏离原有的均衡状态以后,实际价格和实际产量会围绕均衡水平上下波动,但波动的幅度越来越小,最后会恢复到原来的均衡点。相应的蛛网称为“收敛型蛛网”。

(2)发散性蛛网

第二种情况:相对于价格轴,需求曲线斜率的绝对值小于供给曲线斜率的绝对值。当市场受到外力干扰偏离原有的均衡状态以后,实际价格和实际产量会围绕均衡水平上下波动,但波动的幅度越来越大,最后会偏离原来的均衡点,相应的蛛网称为“发散型蛛网”。

(3)封闭型蛛网

第三种情况:相对于价格轴,当需求曲线斜率的绝对值等于供给曲线斜率的绝对值时,市场受到外力干扰偏离原有的均衡状态以后,实际价格和实际产量会按照同一幅度围绕均衡水平上下波动,既不偏离,也不趋向均衡点,相应的蛛网称为“封闭型蛛网”。

三、总结

(2)发散型蛛网的条件:供给弹性需求弹性,或,供给曲线斜率需求曲线斜率。

(3)稳定型蛛网的条件:供给弹性=需求弹性,或,供给曲线斜率=需求曲线斜率。

主要研究方法:文献法研究、模拟法、数学建模法

研究进度计划:

1、20xx年11月:拟定毕业论文题目;

2、20xx月11月----12月:撰写开题报告并进行答辩;

3、20xx年12月----20xx年01月:完成论文初稿;

4、20xx年01月----02月:完成论文第二稿;

5、20xx年02月----03月:完成论文第三稿;

6、20xx年03月----04月:完成论文第四稿;

7、20xx年04月----05月:论文定稿,准备论文答辩

[数学专业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报告讲篇二

1、设计(或研究)的依据与意义:

本工程为某城区办公楼采用多层框架结构,为永久性建筑。该楼总建筑面积为8000㎡,拟建位置另行给定,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

根据城市城市规划。建筑规模和要求以及现有的气象条件(气温。相对湿度。主导风向。基本雪压)。工程场地地质条件。及材料供应和施工条件进行设计。西城区办公楼由主楼和会议中心两部分组成,主体结构为7层,内外装修均为一般装修。

相关设计依据:

(1)。《建筑地基设计规范》

(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3)。《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5)。《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6)。《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7)。《建筑结构制图标准》、

(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9)。有关标准图集、相关教科书和及相关规定。

意义:

近年来框架结构在世界各地又有了很大的发展,许多城市普遍兴建了包括商场、住宅、旅馆、办公楼和多功能建筑等各种类型的框架建筑。土木工程专业学生毕业后参加或从事框架结构设计已成为必须面对的现实之一。

通过毕业设计对大学期间所学的知识做一个系统的总结和应用,通过自己对在熟悉任务书的基础上参观、比较同类建筑,查阅、搜集有关设计资料使我的所学的知识得以综合的应用,提高综合知识的应用能力,对所学过的知识得以系统的深化。并培养我独立解决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的内容和步骤,及掌握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绘制的方法,为今后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同时毕业设计是学生在毕业前半年的最后学习和综合训练的实践性学习环节,是学习深化、拓宽、综合教学的重要过程;是学生学习、研究与实践成果的全面总结;是学生综合素质与实践能力培养效果的全面检验;是学生毕业及学位资格认定的重要依据;也是衡量高等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重要评价内容。所以我们每一个毕业生都应该认真的努力完成自己的毕业设计,使自己成为社会需要的人才。

2、国内外同类设计(或同类研究)的概况综述

框架结构是由梁柱杆系构成,能够承受竖向和水平荷载作用的承重结构体系。一般设计成双向梁柱抗侧力体系,主体结构均宜采用刚接模式。抗震设计时,为协调变形和合理分配内力,框架结构不宜设计成单跨结构。

竖向荷载作用下,框架结构以梁受弯为主要受力特点,梁端弯矩和跨中弯矩成为梁结构的控制内力。水平荷载作用下,框架柱承担水平剪力和柱端弯矩,并由此产生水平侧移,在梁柱节点处,由于协调变形使梁端产生弯矩和剪力,因此产生于柱上下端截面的轴力、弯矩和剪力是柱的控制内力。

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建筑产品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安全、经济,还要实用、美观。政府办公楼作为公共建筑,在适应时代需求的同时,不仅有与其他公共建筑的共性,也有自己独特的特点。其总体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现代政府办公楼(特别是城市办公楼)一般为高层超高层建筑,少数低级行政单位为多层。这主要是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人口持续不断的拥向城市,致使城市规模不断扩大,需要更多的政府机关、单位和工作人员来管理和协调辖区内的各种关系,因此,政府办公楼必须为各级行政工作人员提供足够的办公空间,而现在高层建筑的大量涌现,建筑技术的日臻成熟,因其能提供大量的建筑空间,因而成为多数政府办公建筑的首选。

(2)。主体大都采用框架结构,或框架剪力墙结构,以满足现代办公建筑的布置灵活、大开间、大进深要求。材料上多用钢筋混凝土,局部采用钢结构,以满足承受自重、活荷载以及办公用具荷载,并保证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要求。

(3)。为减轻结构自重,现代框架结构内部填充墙多采用加气砼砌块,外墙多采用非承重黏土空心砖。

(4)。政府办公建筑面积较大,使用人员众多,流动性大,一般布置为内廊式,竖向上则布置多部电梯、楼梯。

(5)。政府办公建筑作为特殊的公共建筑,作用也因使用单位的不同而各异,因此在设计时还应充分考虑便于各部门施政的要求。

(6)。政府办公楼中有一些特殊用途的房间,如会议室,新闻发布厅等,由于其建筑面积很大,且内部要求空旷,不能布置柱,因此在结构设计中是难点,需要特别重视,重点考虑。

(7)。办公环境的好坏会影响办公效率的高低,因此现代政府办公建筑应充分考虑保温隔热消音通风等要求,采用新型无毒装饰材料,减少对办公人员的影响。会议室、新闻发布厅等特殊用途房间还应专门设计,满足其特殊要求。

(8)。随着现在能源的日益紧缺,建筑作为能源消耗大户,也应充充分考虑环保要求。现代政府办公建筑中多采用新型、环保技术和材料,以减少对能源的消耗,最大限度的节约能源。

(9)。政府办公楼作为公共建筑,必须考虑对交通运输的要求,保证周边道路的通畅。

(10)。在保安监控、清洁卫生方面,应设置专人专管,以利于工作的开展和责任的落实。

3、课题设计(或研究)的内容

本工程根据设计任务书设计一办公楼,根据地质情况及各种荷载情况设计建筑物的基础,根据荷载和建筑布局设计建筑物主体各层结构,设计梁柱的尺寸及配筋、板厚及配筋,根据气象条件设计建筑物的地下防水防潮、屋面的防水、保温与隔热,使其达到“实用、安全、经济、美观”的要求。

(1)。建筑方案设计

绘出主要平面,立面,剖面图,标明尺寸(一张1号图纸),比例1:200。

(2)。建筑施工图设计

1)。平面图:底层平面,标准层平面,顶层平面,比例1:100;

2)。立面图:主立面,背立面,侧立面,比例1:100;

3)。剖面图:主要剖面(1:100),楼梯剖面(1:50);

4)。详图:需要详细说明的节点,比例1:10或1:20;

5)。总平面图(1:500),门窗表,建筑设计说明。

(3)。结构施工图

1)。基础平面图和基础详图,比例1:100;

2)。楼面,屋面结构平面图及节点详图,比例1:100;

3)。框架梁柱配筋图节点详图,比例1:50;

4)。部分结构构件详图,比例1:20或1:10;

4、设计(或研究)方法

结合所学过的知识、通过查阅参考资料初步设计,再交指导老师审查,审查通过后,利用autocad、和手工完成绘图,利用excel、word等完成设计说明书及其他内容的编写。

结构部分计算的大概步骤:

1)。初估梁柱截面尺寸2)。荷载计算

3)。水平地震作用的侧移验算4)。风荷载作用下的侧移验算

5)。水平地震作用下横向框架的内力计算6)。竖向荷载作用下框架的内力计算

7)。框架梁柱配筋8)。板的配筋计算

9)。楼梯配筋10)。基础的设计及配筋计算

5、实施计划

设计内容所用时间

1、英文资料翻译1周

2、开题报告、建筑方案2周

3、各种结构的确定、绘图、编制设计说明书7周

4、修改、整理1周

5、检查、准备、答辩1周

论文报告讲篇三

随着经济生活的深刻变化,标准合同已成为常见的交易形式。但是,大量的格式条款的适用被认为是对合同公正、平等和自由的侵害。

格式合同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为了平衡格式条款提供人与交易相对人(承诺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护交易相对人,有必要在合同的缔结过程中进一步加强格式条款提供人的责任,从而明晰该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如何运用有效的方法来均衡格式条款的利弊,以免条款提供人依其优势地位损害合同的平等和自由,这成为现代合同法的重要任务。格式合同条款在形成及内容的平等协商性等方面,较普通合同有特殊性,因而在解释上亦有自己的特点,应突出其与普通条款不同之处。

对格式合同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应坚持公平原则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格式条款标准合同消费者合同

20世纪以来,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标准合同日益成为常见的交易形式,尤其在大众消费中得到普遍运用,以至于有学者指出在目前普通人所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标准合同的数量大约占99%,很少有人会记得他们最后一次鉴订非定式合同是什么时候。恐怕实际的情况是,除了标准合同,他们所鉴订的合同中只有少数口头合同算是例外。标准合同具有效率、安全等诸多价值,但同时由于趋利动机的作用而极易成为交易优势一方的逐利工具,损害弱势一方的权益,损害合同正义。因此,自标准合同诞生以来,这一流弊成为大家攻击的焦点。合同条款是合同的基础,格式合同条款较一般普通合同条款具有很大的特殊性。本文着重论述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时的特殊性以及特殊的解释原则。

格式条款在德国法上称之为一般交易条款,我国台湾地区称为定型化契约条款。学者有多种定义方法,比较典型的有崔建远教授之“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1],张惠英老师之“所谓标准合同条款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订约而预先统一拟定的效易条款”。定义方法虽有差别,但实质内容并无多大差异。格式条款的发生有以下四种情形:

一是由当事人一方亲自拟定,这种方式最为常见。

二是由专门的团体、组织,比如各种行业协会、政府机构等基于专门知识,对于一些特定的交易制定示范文本格式,一方当事人将来用作与他人订约的基础。

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国家从保护交易公平的角度出发,用立法的形式将某些特殊行业的交易形式、条件等规定下来,则当事人一方必须以其作为与对方订约的基础。

四是由一方当事人与保护相对方利益的团体之间(比如企业与消费者协会)共同协商拟定交易条款。

在最后一种情形下,值得注意的是我不可把合同相对人和保护相对人团体两个概念相混淆,否则将推出在此基础上订立的合同是一般合同而非格式合同的错误结论。

分析格式条款,我们可以知道格式条款具有如下特征:

(一)格式条款由单方事先决定。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并且该条款在合同缔结之前就已存在,并非合同当事人反复协商的结果。至于是否由条款提供人亲自拟定,并不影响这一特征的存在,因为不管怎样,合同相对人是不直接参与合同条款的制定的。

(二)格式条款的相对人具有广泛性。格式条款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它不会因为相对人个体的特殊性而作改变。格式条款一旦存在,它指明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恒定不变。

(三)格式条款恒定划一。格式条款的内容恒定,相对人不能讨价还价予以更改。

(四)相对人在订约过程中的附从性。相对人对格式条款只有接受不接受两种选择,从某种意义上说,相对人的意志附从于占优势的条款提供人。

(五)效力的待定性。格式条款虽被大量适用,但并不因此当然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而具有法律效力,只有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方能订入合同。

格式条款的使用容易造成公平、正义的损害,这已成不争的事实。如何运用有效的方法来均衡格式条款的利弊,以免条款提供人倚其优势地位损害合同的平等和自由,这成为现代合同法的重要任务。“在实践中,由于格式条款有的未与合同文件合在一起,有的悬挂于经营场所,有的因内容复杂致使对方不解其意”[2],因此,如何将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就与传统的个别磋商缔约就有不同。现以格式条款条订入消费者合同为例来探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要约阶段

缔约之前,如果消费者并不了解对方以格式条款为订约基础或没有机会了解条款的具体内容,缔约后却要求消费者按照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承担权利、义务,此对消费者不公,出于保护消费者弱势一方的利益,条款提供人有义务提请相对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条款作为订约基础,并给予相对人合理机会了解条款内容,这应该是应有之义务。

1、提请相对人注意

如何判断条款提供人已适当履行了提请相对人注意的义务,具体而言,可从文件的外观,提请注意的方法、提请注意的清晰程度、提请注意的时间、相对人的情况等五个方面加以判断。

以上五点是判断条款提供人是否尽到合理提请注意义务的一般标准。另外,当格式合同条款可能构成所谓“异常条款”时,对条款提供人提请注意的义务有更高的要求。所谓“异常条款”是指某些合同条款脱逸其所属的典型合同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以至于人们根本不可能预想在此类合同中会出现这样的条款。要使这类条款订入合同,就必须提请相对人注意的程序愈高。

这种做法的理论基础在于,格式条款是规范当事人日常交易的权利义务,对方必然期待该格式条款适用涵盖该合同文本所涉及的特定交易种类的各方面,因此对方可以被要求对此等条款熟稔。反之,如果要求对方对于与该合同条款相左的条款也应予以注意并表示异议,否则该类条款即订入合同,并对对方发生拘束力,则很不公平。判断格式条款是否为异常条款,取决于两个因素:

一)该条款脱逸该合同所属典型合同的程度;

二)“格式条款使用人`提请对方注意该条款内容的方法`与使用人隐藏该条款,防止对方注意该条款内容的方法”。如果条款提供人对“异常条款”提请注意的程序不够,该条款视为未订入合同。

2、给予相对人合理机会了解条款内容

条款提供人不仅应提请相对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而且还必须提供合理机会使相对人了解条款的内容。实践当中,条款提供人多在提请注意的同时,就告知相对人条款内容。比如,张贴公告提请注意时将格式条款也一起张贴出来,将格式条款的内容告知相对人或提供给其阅读。当然,条款提供人在提请注意的同时,并非必须将格式条款的内容告知相对人,而只要将可以知悉格式条款内容的地点和方法告知即可,但相对人经提请注意后要求条款提供人提供的,条款提供人必须提供。

3、条款提供人未提请注意,未提供合理机会的后果

条款提供人在合同缔结之前,有义务提请相对人注意并为之提供合理的了解格式条款的机会。这种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直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而产生的,属于先合同义务。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或成立后被宣告无效、撤销的,有过错的一方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条款提供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的直接后果是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并不等于合同全部无效,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形:

一是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但合同仍有效成立,合同的这部分内容依法律来确定。

二是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这部分内容依法律规定确定时,又对一方过于不利的,则合同无效。这时由于条款提供人未履行先合同义务导致的后果是,相对人因合同无效遭受的损失由条款提供人负责赔偿。

(二)承诺阶段

1、承诺的方式

相对人对格式条款既可以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默示的方式承诺。在现代社会大众交易中,尤以默示方式为多,如乘车、用电、用煤气行为都可视为对格式条款默示的承诺方式。明示的承诺有口头和书面两处,在有些情况下,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则以书面确认为必要。一般地说,消费者(即相对人)在载有格式条款的文件上签字,格式条款即视为受到相对人的承诺,订入合同,即使他并未阅读过这些条款,除非有欺诈、胁迫等因素。

2、保护相对人(即消费者)的特殊规定

在消费者合同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极易遭受处于优势地位的条款提供人(即商家)的损害,因此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掀起了一场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活动,旨在通过立法,给予消费者一些特殊的保护,以弥补实力不均衡造成的不平等。

下面试以法国合同法领域的两个例子说明[4]。在合同的订立方面,法国立法上规定了一种“强行持续”程序,即为了避免消费者过早地被合同所约束,以至于没有时间充分考虑其合同利益,法律以强制性规范对某些合同的成立规定了一定的时间,强令消费者在合同订立之前“踌躇再三,权衡利弊”。

如1971年有关函授教育合同第71-556号法律第9条就规定:“当事人签署该合同的行为只有在收到合同文本6天之后实施,才具有法律效力”。通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实行“强行持续”程序,强令当事人推迟承诺的时间,可以使相对人在合同成立之前有充分的时间了解、斟酌对方提出的格式条款。除“强行持续”程序外,立法还赋予消费者“反悔权”,即对已经消费者承诺的合同,允许消费者在一定期间内反悔。

如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权在交付第一次保险费后的30天内,撤消其已订立的保险合同。虽然以往的法律也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反悔,如法国《民法典》第1590条规定,买卖合同成立时,如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了定金,当事人可采用放弃定金或加倍返还定金的方式解除合同。但当事人的这种解除权不能等同于后来立法中为保护消费者利益而专门确认的消费者的反悔权,后者不负任何代价地解除合同。

与消费者合同不同,商业性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为经营某种业务的商人,二者之间交涉能力和注意能力的差别不及消费者合同显著。在此情形之一,如过多地保护一方,限制另一方,反而容易产生不公平的结果。因此,格式条款订入商业性合同,原则上应适用民法的一般缔约理论。除此之外,从维护交易依赖出发还可适用一些特殊规则。格式条款可以因“系列交易理论”、“特定种类的商业实务”或“商业惯例”的适用而订入合同。

“所谓系列交易理论是指当事人因多次交易均使用同一内容的特定条款,使当事人产生依赖关系,除非该条款明确地被排除,不待约定即当然订入合同”[5]。“系列交易”会使当事人之间产生这样的观念:相似的环境会产生相似的合同效果。该理论的适用有利于维护商人之间长期形成的商业依赖关系。“系列交易理论”以该行为具有“规则性”和“一致性”为要件。交易行为的“规则性”是指当事人频繁地、继续性地进行其营业种类的交易。这里,“继续性”在实践上不好把握,德国有判决认为:三年内有八次法律行为不足以使行为具有“继续性”[6]。但是以交易发生的次数、频率来判断,不失为可行的方法,但同时也要将其他诸如交易之性质等因素综合起来考虑。交易行为的“一致性”是指当事人以往每次交易采用相同的交易条款。因为只有每次交易都采用相同的交易条款,才能使人产生相同种类的交易有相同法律后果的预计和信赖。在“系列交易理论”的适用上,仅要求相对人知悉该格式条款的存在,不求确切了解格式条款的内容。

如果格式条款已成为某行业的正常操作实务,由此种格式条款对于规则地与从事该行业之人为交易相对人而言,视为订入合同。此种行业多为运输业和仓储业。

如果该格式条款已成为某种交易的“既成惯例”,则不论对方是否已经知悉或应该知悉此种惯例,格式条款均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如果格式条款使用人逐步更新其格式条款,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解释上一律以缔约时最新的格式条款为准。

“如果作为当事人的双方均有格式条款,应以何人的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欠缺明确的合意时,则会发生“格式之争”问题”。这时格式条款应予摒弃,改依民法及商法的规范予以替补。在商人之间虽就实质上重要事项达成合意,但对于何方的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欠缺明确的合意时,即将合同付诸履行,若发生损害赔偿,有责任的一方须引用免责条款时,究应以何方当事人的格式条款为准,颇生疑问。解决原则有二:

一是最后用语原则,即双方在商议中被最后坚持使用的格式条款应订入合同。

二是适用民法相关规定原则,即双方的格式条款都不被采用,其内容应以民法及商法的原则予以补充。

格式条款在形成及内容的平等协商性等方面,较普通合同有特殊性,因而在解释上亦有自己的特点。

(一)以合理的客观性标准解释的原则

格式条款之所以采取客观解释的原则,是因为它是当事人一方制定的,其内容未经过单个、具体协商,具有为交易上的制度或规范的性质。从消极方面说,应不受交易当事人个别主观情事的影响;从积极方面讲,则应使将来不特定多数的交易具有统一的内容,这就要求解释格式条款不考虑订立合同的单个因素和具体因素,即不采取主观解释。所谓单个因素,是指合同当事人的看法、意图和理解力。所谓具体因素,是指订立合同的个案情事。

格式条款的客观解释之所以有别于法律的客观解释,是因为在格式条款场合,在个别商议条款的优先性问题(《合同法》第41条后段)。应联系个别商议条款解释格式条款,而个别商议条款可以做主观解释的。因此,格式条款的客观解释是在符合个别商议条款的条件下的客观解释。这称之为合理的客观性标准解释原则。

(二)统一解释原则

统一解释原则,是指以理性人的理解力为标准统一解释格式条款的原则。依此原则,对于具有同一属性(包括同一地域、同一职业团体或同一时间范围等因素)的可能缔约人,保持解释的统一性。在解释格式条款时,不考虑专业语言的特别含义(例如医学、化学和工程技术学的语言的含义)。《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果专业语言系于普遍的习惯用法中无法查找的,则理性人自然不可能知悉,故不宜考虑。但是,如果理性人虽不知悉,但可以向专业人员咨询的,则应推定其知悉该专业语言。法律术语即属此类。

应看到,统一解释也是相对的,如果某格式条款适用于特定地区的交易圈,其条款或用语的特殊含义均为该特定地区的交易圈内的当事人所知晓;当该格式条款又流动于另一地区的交易圈,其当事人并不如此理解上述条款或用语的特殊含义时,就不应在不同地区统一解释格式条款。

(三)限制解释原则

限制解释原则,就是格式条款应从狭解释的原则。在格式条款未规定或规定不完备的事项场合,如法律规定有欠缺或不明了时,采用逻辑的解释方法,类推适用其他条款的规定以扩张其适用范围或补充其规定的欠缺,而应法律加以补充或依补充的合同解释方法加以补充。这是因为,如果允许在上述情况下类推适用,往往会违反条款目的,产生对用户或消费者不利的结果。拓宽视野,限制解释原则存在的原因更在于,设权法律条款若有疑义,从狭解释。循此思路,格式条款,如免责条款、担保条款等采取格式条款的形式时,如果有疑义,应从狭解释。

应当指出,限制解释原则,并非指应为严格的文义解释。在解释条款时仍应探求它所具有的合理的含义。

(四)调和解释原则

调和解释原则,是指合同的某些条款之间互相对立矛盾时,应将它视为皆系有效。目在其共通范围内,尽可能使之调和。

其具体适用情形之一是,条款中的用语或文句有一般与特殊的对立矛盾时,应认为这些用语或文句皆为有效,只是特殊用语或文句的效力应优先于一般用语或文句。因为特殊用语或文句系为排除一般用语或文句所特别制订。此外,条款中如有手书条款与印刷条款,以图印插入的特殊条款与印刷的一般条款,附加印刷条款与基本印刷条款并存时,亦应比照前述原则,认为各个前者的效力优先于后者。

调和解释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之二是,用语有疑义时,应对使用者为不利益之解释。罗马法即有“有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释”原则,后世各车的判例学说多予承继。我国《合同法》也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以保护消费者等相对人的利益。

(五)个别商议条款优先原则

原则上,合同解释采体系解释原则,合同条款可以互相解释,从整体中获取条款的含义。这适用于个别商议合同(即经双方当事人单个、具体协商议定的合同),不成问题,但在格式合同中载有个别商议条款的情况下则不宜适用。理由如下:

1)个别商议条款是经双方当事人洽商议定的,格式条款则是由单方拟制供对方使用的,须经使用协议即纳入个别商议合同。

2)个别商议合同具有单个性与具体性,格式条款在纳入个别商议合同前并未单个化与具体化。

3)格式条款是为了将来缔约而拟制,其本身并不是高于合同的规范。相反,经双方当事人共同援引纳入合同,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后,才单个化和具体化,因此,格式条款不可能同个别商议条款平等,而有先后之别。

由第三个理由决定,格式条款不可能优先于个别商议条款,所以,个别条款具有优先性。我国《合同法》也有所体现这一思想。

应当指出,合同的每一个条款都必须被考虑,亦是法解释学上的主要原则。因而,个别商议条款虽然具有优先效力,但仍必须考虑合同文本的上下文而为解释,而且在可能范围内应与格式条款配合解释,即使该格式条款表面上与该个别商议条款不合,亦然。该原则常导致下述结论:格式条款补充个别商议条款,而非与个别商议条款冲突;只有在二者不可调和时,格式条款就不能调和部分应被摒弃,这多发生在“格式条款”歪曲个别商议条款,以致破坏合同目的的场合。

以此还应注意,在格式条款经过行政规制或行业规制,所反映的利益关系比较公平合理的情况下,条款提供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行与相对人“个别商议”,形成不利于相对人的所谓个别商议条款。于此场合,该个别商议条款不得具有优先性,甚至被依法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定过于粗陋,应对“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范围作适当扩展。笔者认为从提请注意的文件外观、方式、清晰程序、时间和相对人个体情况来判断该义务较为合理。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应坚持公平价值,综合适用上述原则,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注释:

[1]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修订本第55页

[2]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修订本第55页

[3]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修订本第58页

[4]见尹田《法国合同法》第129页

[5]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第235页

[6]见何勤华、戴永盛主编《民商法新论》第183页

[7]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2)第494页

参考书目:

(1)《合同法学》陈小君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

(2)《合同法》修订本,崔建远主编,法律出版社,20xx。

(3)《合同法教程》徐杰、赵景文主编,法律出版社,20xx。

(4)《民商法新论》何勤华、戴永胜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

(5)《合同法》傅强、魏增产、王新红编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xx。

(6)《免责条款研究》韩世远,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2),法律出版社,1994。

(7)《合同法新论》王利明、崔建远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8)《法国合同法》尹田,法律出版社,1999。

论文报告讲篇四

一、激发学生学习音乐的兴趣,开发学生的音乐潜能,促进学生和谐发展。

我国传统的音乐教育长期受专业音乐教育的影响,过于强调音乐知识传授的系统性,忽视音乐教学的审美愉悦性;教材内容重视思想性、艺术性,却没有充分兼顾中小学由于年龄、兴趣和认识水平等方面的特点而产生的独特的审美需求;教师教学手段单一,教学的理性化色彩浓厚等因素造成了学生喜欢音乐而对音乐课没有兴趣的怪现象。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是能力的幼芽,是积极性的动力,是成功的沃土。正如孔子所说:“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由此可见兴趣在学习中起着重要作用。在时代的呼唤下,以审美为核心,以兴趣爱好为动力。面对设计新颖、插图精美、内容丰富的教材,学生的感官首先得到了强烈的刺激,激发了学习兴趣,美的表现欲被充分调动。在音乐课堂教学中应加强以激发学生学习音乐兴趣为前提的审美基础教育,无需花大量的时间学习诸如音阶、音程、和弦、调式等过于专业化的知识,也无需提出诸如“重视中声区发声训练”、“有气息支持地歌唱”等技术性要求,以免扼杀学生学习音乐的兴趣。努力创造适宜每个青少年儿童音乐潜能开发的音乐教育环境,促使学生开发音乐智能,推动学生各方面和谐发展。

二、强调参与意识,发展学生的实践能力。

音乐课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学习音乐要靠学习者亲身感悟,决不能靠教师讲述完成。正如柏拉图所说:“强迫学习的知识是不会保存的。”只有当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全身心地投入到音乐的情感体验中,才能获得积极的情感因素,包括音乐爱好、价值观,并为终身音乐学习和实践奠定基础。

在传统教学过程中,学生往往被动地、被强迫地学习,参与性不高,课堂气氛讲究一个“静”字,于是造就了一批“高分低能”“人云亦云”“缺乏独立见解” 的学生。

在新的音乐教学中,理念将由“静”转变为“动”,注重学生的主体参与性,积极创造学生主动参与的环境,使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主动地、富有个性地学习。新的音乐教材在每个单元中设置增添了有趣的实践环节,通过让学生谈体会、说感受、想意境、做表演等活动,调动学生参与音乐活动的积极性,极大地开阔了学生的思维空间,为培养学生的音乐实践能力创造了条件。在教学过程中,我紧紧抓住“注重个性发展,重视音乐实践”这一基本理念,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让学生多参与到学习中,并置身于音乐的美好境界中。

三、注重以学生为主体,营造宽松、愉悦的学习氛围。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与学生积极互动,共同发展,同时注重学生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的培养,并提倡在实践中学习。也就是说当今教育要以学生为本,改变过去音乐教学中以教师、书本为主的方式,取而代之以学生的生活经验、能力和需要为出发点,为学生提供更广阔的学习空间。

要营造美丽、宽松、愉悦的学习氛围。黑格尔曾说:“音乐是心情的艺术,它直接针对着心情。”只有在没有嘲笑、没有敌意的环境里,学生才能没有担心。在情感融合的课堂气氛里,学生才有可能敞开心扉,真正体会音乐所给予的美,感受音乐实践中那份宽松和愉悦。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创造性。音乐教师要与学生一起平等参与活动,鼓励、帮助、引导学生,而不同于在以往旧的教学模式中充当的裁判员或权威者角色。这样,既发挥了教师的主导作用,又确保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在音乐教学实践中,教师要遵循教育发展的内在规律,确定学生的主体地位。要充分利用课堂教学的主战场,激发学生学习音乐的兴趣和求知欲,充分开发学生潜能。要善于根据教学的目的和任务、学生的年龄特点及教学设备条件,合理运用各种教学方法。所选用的教学方法,既要有利于学生正确地领会和系统地掌握材料,又要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技能、技巧、知识的运用能力;既要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欲望,又要有利于培养他们的创造精神和进取精神。内容上讲究“少”而“精”,形式上讲究“多”而“活”,使学生在课堂上能够集中精力,专心听讲,当堂消化所学内容,达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根据学生的特点和兴趣,适当安排少量课外作业,有助于学生巩固知识、开阔视野,培养终身学习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课外作业的形式可多种多样,内容应该是基本型的,量不要太多,度不要太难,一开始要让学生在学得比较轻松的情况下,逐步培养学习兴趣,进而根据学生的认知发展规律、身心发展规律与获取音乐知识、音乐技能之间的联系,循序渐进地引导学生进行探究式学习,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科学、高效的学习方法。

要重视我国中小学音乐教育事业,提高中小学学生德、智、体、美素质。以上三个方面是我的教学实践,希望我国音乐教育事业能够再上一个新的阶段。

论文报告讲篇五

一、撰写毕业论文的意义

毕业论文写作是高校教学的重要实践环节。从一般意义来讲毕业论文是检验学生的学习成果,培养学生初步的研究能力,促进学生学以致用,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来讲,法学本科开放教育试点,其目的是探索多种方式培养法学专门人才的'路子。实践环节进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对试点项目的评价和远程开放教育的未来。

二、毕业论文写作的基本要求

1、目的要求毕业论文是带有学术研究性的理论分析文章。撰写毕业论文可以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并且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训练。学生要在实事求是、深入实际的基础上,运用所学知识,在教师指导下,独立写出具有一定质量的论文。文章观点明确,材料详实,结构严谨,层次清楚,语言通顺,格式规范。

2、内容要求毕业论文的体裁应具有学术性。毕业论文包括目录、提纲、论文摘要、正文、引用的参考资料,其中正文是论文的主体,它包括绪论、本论、结论三大部分。毕业论文的内容容量与所给予的时间和学分相适应,字数不得少于6000字,专科毕业生不得少于4000字。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选题要求

(1)毕业论文的选题限于法学专业的范围内,一般以本科阶段所学课程内容为主要选题方向。

(2)要紧密结合法学研究动态和我国立法、司法、执法实际。

(3)选题避免过大。

(4)选题避免过度集中,要有新意,要结合专业,学生自选两个题目,交指导教师平衡后,确定其中一个为你的论文题目。选题时要注明以哪门课程(法)为主。(5)学生在专科阶段所写的毕业论文不可直接或变相作为本科的毕业论文来使用。

三、成绩评定办法与步骤

毕业论文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写作态度和论文的质量,提出建议成绩,学生经过答辩,由答辩小组根据指导教师的建议及答辩质量,写出答辩评语,经答辩委员会审核,确定最后成绩。毕业论文不及格者,可于当年补做一次。

四、组织机构:

学校设毕业论文工作委员会,下设指导组和答辩组,成员分别由学校领导、教师和校外专家担任(名单见附件一)。论文答辩设若干小组,每组由三名教师组成,设答辩主持人一人。答辩小组根据论文研究方向设立,本人的指导教师不担任该答辩小组成员。

五、指导教师、答辩教师的工作职责: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

1、指导学生选题和收集资料,指导论文写作方法,介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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