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非物质文化遗产演讲稿 非物质文化遗产(模板5篇)

时间:2023-09-12 13:30:01 作者:紫薇儿 最新非物质文化遗产演讲稿 非物质文化遗产(模板5篇)

演讲比朗诵更自然,更自由,可以随着讲稿的内容而变化站位。一般说来,不要在演讲人前边安放讲桌,顶多安一个话筒,以增加音量和效果。好的演讲稿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演讲稿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演讲稿模板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非物质文化遗产演讲稿篇一

荷叶、莲蓬、金鱼、桃子、元宝……看着眼前摆放着几十个形态各异的榼子,那栩栩如生的图案、深浅不一的纹路,让我目不暇接。这就是我们青岛市即墨区龙山街道王家葛村最负盛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葛村榼子”。

小时候我经常看到村里的叔叔伯伯们手里握着木锤和凿子,叮叮当当地敲打着一块木头,不一会儿,几道深深浅浅的纹路就出现在木头上。爸爸告诉我,那是在雕刻榼子,一种用来加工制作花样面饽饽的模具。每年的七夕节,妈妈和奶奶总会用很多刻有各式各样图案的榼子,来制作我喜欢的小面食。有小巧的花篮、胖胖的金鱼、展翅的小鸟、圆圆的小锁……花样可真多,我们把它叫做“饽花”或者“巧果子”。饽花烤熟以后,妈妈会找来一根红绳,把它们串成项链挂在我的脖子上,让我边玩边吃,说吃了巧果子,孩子会心灵手巧。小时候,我每次兴奋地戴着“巧果项链”一步三摇地在大街上晃悠,总能碰到几个和我一样的小朋友,大家聚在一起互相翻看这巧果子上的图案,评比着谁的更漂亮,心里甭提有多高兴了。

对于这种能制作出各种花样面食的榼子,我始终怀有一种强烈的好奇心,时常跑到邻居王伯伯家里去看他制作榼子,摸摸这里,动动那里。爸爸见我实在好奇,便把“葛村榼子”的一些故事讲给我听。原来,我们“葛村榼子”有超过200年的历史了,做一个榼子要经过选料、画纸样、弯锯切割、电刨抛光、凿框刻花等一系列工序,要用到圆凿、弯铲、平铲、木质手锤等大小30余种雕刻工具,图案采用浮雕与线刻相结合的方法刻成,既具有实用性,又富有装饰性……听着爸爸的讲述,我不由得瞪大了眼睛,原来我只看到了榼子的可爱和漂亮,没看到它背后要下这么大的功夫。“咱们‘葛村榼子’在2012年就入选青岛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了呢,祖祖辈辈传下来的技艺,到现在传的不光是手艺,还有历史和文化了。”爸爸对我说。

听了伯伯的话,我默默拿起一个榼子,触摸着上面的纹路,欣赏着那栩栩如生的图案,我深深意识到,一块块普通的木头,在榼子匠人的手中被重新赋予了生命,但不论榼子的花样如何改变,时代如何发展,这门传承了200多年的老手艺,都已经成了王家葛村人的坚守。

我作为一名王家葛村人,从小吃着榼子做的面食长大,应当学习老一辈人对传统技艺的热爱和坚守,主动守护、传承和发扬榼子制作技艺,让它不仅成为一种面食制作工具,更成为祖国传统工艺中一颗耀眼的明珠。

听妈妈说,她工作的乡镇有一项很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针刺无骨花灯。今天我和几个好友带着好奇心又来到了皤滩,妈妈把我们带到了制作无骨花灯的工作室。

一进门我们就看到了一位头发花白的老奶奶,只见她亲切地和我们一一打招呼,还作了自我介绍,她说她叫王汝兰,是仙居无骨花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人中年纪最大的,今年已经83岁了。

王奶奶递给我们六张纸,上面都刻着同样的图案,王奶奶告诉我们要用针把图案的轮廓都戳出来,这样灯亮起来就会显得更好看。就这样我们一边戳一边听王奶奶讲花灯的历史故事,王奶奶说:仙居皤滩花灯源起唐朝,据当地宗祠堂谱记载,明朝万历年间,皤滩民间就有盛大的闹花灯活动,当时人们把花灯称为唐灯,也有人称它为神灯。民间制作花灯的工艺也比较复杂,要经过绘图、烫纸、凿花、刺绣等十道主要工序。 听了王奶奶的话我兴趣大大提升。

经过一个小时左右的漫长过程,我们终于把花灯装好了,我揉了揉酸痛的手腕,看看自己的成果——美美的针刺花灯,心里还是很自豪的,虽然比不上王奶奶的手艺,可是我觉得自己做的花灯是最美的。

怎么样?想不想也来皤滩试一试制作传统的针刺无骨花灯呢?

今天下午,我们神神秘秘地来到多功能厅,不知是有什么事。

大屏幕上用艺术字写着几个字:花鼓戏,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猜到,今天肯定会演花鼓戏。

10多分钟后,表演就开始了,先出来的是一位身着红色貂皮大衣,拿着红色的孔雀扇子,扎着一个辫子的女演员;后面紧随其后的是一位身着绿色官服,拿着褐色手杖,戴着灰色帽子的男演员。女演员走路时,做着兰花指,走着十字步,逗得我们哈哈大笑;男演员则横着手杖,伸着两根指头摆了个看似亮掌又不像亮掌的动作。我猜,他们是一对夫妇,正一起要回去吃饭呢!

我觉得最精彩的就是这些啦,以后表演花鼓戏要到我们学校来就好!

金秋时节,丹桂飘香。星期三下午,阳光明媚,我们全班同学兴致勃勃的来到非遗文化中心,来欣赏各式各样的国遗风采。

穿过长长的走廊,走上楼梯,我们来到了非遗文化中心。一进门,同学们就四散开去,我朝四周望了望,忽地有个东西一下子把我吸引住了,原来是一座黄杨木雕。

我急忙跑去看,只见这个作品边上写着:“苏武牧羊”四个大字。我便细细观察起来,只见苏武手中执着节龙杖,丰富着它宽大的衣袖,他的眼睛正望着天上飞过的雁群,苏武的脚下,有三只小羊,它们形态各异,一直在低着头,似乎在寻找草吃;一直抬着头,望着苏武,好像在问:“主人,我们什么时候才能到呢?”,还有一只小羊,正凝视着远方,似乎是在思念它的亲友们。看着看着,我不禁浮现出当时的情景来,隆冬时节,凛冽的寒风一刻也不曾停歇,茫茫北海上,人迹罕至,唯一和苏武做伴的便是那根代表汉朝的使节棒和一小群羊。

我转过身,发现了一个“大家伙”,走进一看,原来是一条首饰龙,有好几层楼阁,每个平台都演绎着不同的故事,看!那是三气周瑜,农妇织布……个个栩栩如生,犹如一幅幅活生生的民间生活图。

我们是来找民俗遗产的。半信半疑,踌躇地向前,大叔早已注意到我们,喊道:“来点灯盏不?“队伍中的“李同志”已赶作业大半个下午,肚子早已缴械投降,眼见什么都想吃,一闻油味,一闻此言,断然翻出一张大钞,决心买不计其数的食物而大快朵颐。

大叔边翻面胚边与我们唠嗑:他家三代都是做这行的,做了大概六十多年,几乎每天都在这里卖灯盏糕,见识了一块地方的变迁,生意越来差,人来人往,这块地方差不多都被人给遗忘了。人们建了许多大地方以供吃喝,而这块老城的小吃无人问津,好多人被迫去放下老祖宗的行业去干活以谋生计。十几年下来,只有寥寥几家还在苦撑,基本上都在亏本,为的只是自己的记忆中的执着的老本行能延续下去。

又说到生活:没有钱开店,只能在路边摆摊,被城管罚了钱,又没收了东西,多弄了几次,就被迫学聪明了,买了辆二手车,以防万一。

然后,是沉默。

无言。

没胃口吃了?是啊,没胃口吃了。

今天,同学们怀着好奇的心情,来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来考查。

走进非遗中心,映入眼帘的是那一个个栩栩如生、雕刻精巧的黄杨木雕。看看那一个叫《苏武牧羊》的木雕,那一位老者被刻得惟妙惟肖,就仿佛那是一位真人正在放着羊。还有一个叫《哟哟鹿鸣》的木雕,那雕得是一匹匹鹿正在山上飞奔,所谓是万鹿奔腾啊!还有《枪挑小梁王》、《大地》、《滴水观音》、《柳枝观音》等很多古朴端庄、色泽鲜润光亮的木雕呢!

再往前走,就是中国一绝的首饰龙了!这个首饰龙金碧辉煌、美轮美奂。仔细看那条首饰龙,那一个个人物活灵活现,有:挤棉花、农妇织布、艄公摇橹等。后来,我们又听了讲解员的话,知道了这条首饰龙,长4。5米,高3米,宽2米。讲解员孜孜不倦地讲解着,她说:首饰龙中间龙身上有5-7层楼阁,外部以细纹刻纸装饰,内部楼阁上有70多个亭台,光人物就近有300个了!这一整条龙灯,装有木制齿轮转动装置,才使上面的人物动了起来。

欣赏了首饰龙,下面,就到了我最喜欢的地方细纹刻纸!细纹刻纸至今已有700多年的历史,真得好悠久啊!细纹刻纸是古代瓯越文化的重要部分,被誉为中国剪纸的南宗代表。乐清的细纹刻纸大都以传统题材为主,包括了花卉、鸟兽、戏曲人物、神话、山水等。这细纹刻纸把那一幅幅图画刻得仿佛那是活的一样,那儿图画可多了,如:《一百零八单八将》、《西游记》等,细纹刻纸刀法工整细腻,图案细如发丝。

后来,我们依依不舍地告别了非遗:非遗,再见了!我们排着整齐的队伍上了大巴。我心想:非遗可真是我们乐清的瑰宝啊!

在中华上下五千年的文明历史中,有这样一种文化叫做——非物质文化。为了让我们更加了解这种文化,学校举办了一次“非遗”进校园的活动。

非遗其实有很多种,如醒狮、木偶剧、龙形拳……它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

学校这次开展的活动中给我们展示了醒狮、木偶剧、龙形拳,还让我们亲身体验到了各种非遗项目。非遗其实就在我们身边,街边那些卖糖画的人,他们所做的糖画就是非遗,节日里编织花灯的人,他们的花灯也是非遗,而春节时乡下的醒狮活动,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中重要的一员。

现在的年轻人几乎都不重视非遗的传承,可这是我们祖国宝贵的文化。我们要让它传承下去,就要更加的重视。为了让非遗铭记在我们心中,我希望能多举办这种活动,让我对非遗有更加深刻的了解。

这次活动,让我们看到了非遗,也感受到了非遗的魅力。我希望,非物质文化遗产能一代一代永不停歇地传承下去。

今天,老师布置我们回去写一篇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征文,我不知道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去问妈妈,妈妈也说不清楚。

我们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馆,看见里面陈列着许多来自民间的玩艺儿,这里有精美的剪纸,有竹子做的生活用品,还有根雕艺术品……。还有些东西我看都没有看到过。

我们要离开时馆长对我们说:“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要让大家去认识它,了解它。”我明白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从认识它开始。

非物质文化遗产演讲稿篇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广告词有哪些?守护精神财富,保护文化遗产。文化传承,世界自豪,宣传保护,构建和谐。保护文化遗产,建设物质文明。今天小编整理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广告词供大家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1. 多彩艺品纷呈,千年华夏记忆。

2. 心之所向,匠之以成。

3. 享用华夏至宝,传承非遗荣耀。

4. 非遗生态圈,手艺不失传。

5. 山东华夏记忆,专注传承非遗。

6. 中国是文化遗产的天堂,珍惜保护是每一个炎黄子孙共同的责任。

7. 保护文化遗产,守护精神家园,发展社会主义和谐文化。

8. 保护遗产,让中华文化伴随历史延伸。

9. 保护文化遗产,再铸华夏辉煌。

10. 保护文化遗产,彰显中华文明。

11. 群策群力保护文化遗产,同心同德构建精神家园。

12. 保护文化遗产,传播博大精深。

13. 携手同护文化遗产,齐心共建和谐家园。

14. 中华根脉源远流长,文化遗产承扬辉煌。

15. 携手保护文化遗产,齐心弘扬华夏文明。

16. 历史的重托,现实的使命,未来更繁荣。

17. 文化遗产凝聚国魂,精神财富昌盛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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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文化遗产同保护,和谐生活共分享。

20. 保护人类跋涉的痕迹——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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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勿以社会发展而毁了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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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扬中华古文明,续写历史新篇章。

27. 五千年的沉淀,永远的传承。

28. 文化遗产,是人类共同的财富。

29. 保护文化遗产,彰显中华文明。

30. 保护文化遗产,再铸华夏辉煌。

31. 文化遗产,和谐之源。

32. 凝聚人类文明的恢弘史诗。

33. 保护文化遗产,传承华夏文明。

34. 爱我中华文明,保护文化遗产。

35. 传承文化遗产,飞扬华夏丰采。

1. 珍惜文化遗产,构筑和谐文化.和谐社会!

2. 认识保护意义,增强保护意识,完善保护机制!

3. 一手抓文化遗产保护,一手抓物质文明建设!

4. 保护文化遗产,传承历史精华!

5. 五千年的沉淀,永远的传承!

6. 承遗风古训,传文化薪火!

7. 中华文化,遗产为先!

8. 呵护文化遗产,传承中华文明!

9. 保护文化遗产,我们仍需努力!

10. 挖掘整理文化遗产,努力造福人类文明!

11. 文化遗产,人类的精神家园拉着遗产手,文明同心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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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文化成就文明,精神铸就精彩。

14. 保护文化遗产人人有责,享用精神财富家家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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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文化成就未来,传承令人难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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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文化遗产是民族的血脉,让她融入我们的生活!

20. 情系文化遗产,心铸民族未来!

21. 保护文化遗产,彰显和谐中华!

22. 文化遗产的保护取决于你们,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取决于你们!

23. 守卫精神财富,保护文化遗产!

24. 守护文化之根,传承民族之!

25. 齐心协力保护文化遗产,全心全意构建精神家园!

26. 不老的文明,绽放新的光彩!

27. 保护文化遗产,振兴中华之源!

28. 我们的古迹,我们的祖国,你不爱护,我不爱护,谁来爱护!

29. 留住历史天地间,再现华夏五千年!

30. 保护文化遗产需要你们的参与,保护文化遗产需要你们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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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金银文化遗产是最珍贵的,千好精神家园是最好的!

6. 保护文化遗产,彰显文明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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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犯罪活动

13. 保护文化遗产功在当代传承历史文明惠及子孙

14. 增强文化遗产意识告别急功近利开发

15. 保护文化遗产,传承人类文明!

16. 文化传承文明,遗产不再遗憾!

17. 同心同德保护文化遗产,群策群力守望精神家园!

18. 手牵手保护文化遗产,心连心共筑精神家园!

19. 保护文化遗产人人有责,享用精神财富家家受益!

20. 文化遗产,是人类共同的财富!

21. 传承祖国文化遗产,保护中华精神家园。

22. 文化,文物的灵魂,保护文物,守护灵魂。

23. 中国是文化遗产的天堂,珍惜保护是每一个炎黄子孙共同的责任。

24. 文化遗产铸硕果,精神文明开新花。

25. 同心同德保护文化遗产,群策群力守望精神家园。

26. 保护民族文化遗产,为世界文明添光彩。

27. 保护文化遗产,建设和谐家园。

28. 保护文化遗产共同心愿,和谐精神家园人人受益。

29. 文化遗产是凝聚中华民族的桥梁和纽带。

30. 保护文化遗产,创造新的辉煌。

31. 文化遗产是民族发展的航标。

32. 文化遗产不可再生加强保护刻不容缓

33. 我们继承的遗产子孙还能看到吗

34. 文化耀千古,遗产传万年!

非物质文化遗产演讲稿篇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宝贵的财富,它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又是世代相传的优秀传统文化,强调的是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及精神。其形式多样,在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曲、技艺、医药、礼仪、民俗等各个文化领域,处处表现出悠久的历史渊源和鲜明的个性,给人以多层次、立体的和丰富的感受。通过本次活动,以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艺术活动为载体,让学生们在感知、体验中了解当地的历史文化,激发爱国爱家乡的热情。在传统民间文化的滋养中,培养对传统民间文化的兴趣,提升文化自豪感和自信心。

周末 9:00——16:30(活动时间待议)

校内操场、运动场

活动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学习阶段

结合校园文化建设工作,更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的宣传力度,在活动开始前形成人人知、人人爱、人人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1.认真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读物、校内宣传专题专栏,提高师生对文化知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的了解和认识。在活动前激发学生们学习优秀文化的热情,形成良好的学习条件。

2.做好校内宣传活动,营造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氛围。充分利用校园广播站、黑板报、宣传栏、宣传横幅、国旗下演讲等形式,介绍与本次校园活动内容相应的非遗基本知识,为活动的正式开启做好充分的宣传准备。

(二)活动展示阶段

学生们在家长的带领下以“课外活动”的形式参与活动,具体安排如下:

1.感受非遗

(1)活动地点:校内操场

(2)活动形式:非遗展示活动

(3)具体内容:

2.体验非遗

(1)活动地点:校内操场

(2)活动形式:非遗体验活动

(3)具体内容:

3.非遗创作

(1)活动地点:校内操场

(2)活动形式:非遗创作活动

(3)具体内容:

家长可以根据自身时间安排携带孩子选择上午或下午参加活动,并提前告知学校参与活动的时段,教师及工作人员按照工作表按时出勤。

(一)活动计划制定

与学校共同制定活动计划,安排活动场地、时间;负责选定非遗进校园项目,组织非遗对外交流小组,负责与校外传承人沟通交流工作;负责落实校内活动进程把控;与校外媒体单位做好对外宣传、推广工作。

(二)校内宣传推广

负责编印设计非物质文化遗产校园宣传册、宣传画以及相关非遗材料;负责宣传栏非遗主题活动的策划;负责非遗活动动员讲话的安排;负责校内宣传物品的制作。

(三)传承人

负责从事非遗项目的生产、创作,提供高质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及成果;负责制定非遗进校园主题活动计划,制定活动开展内容;配合做好宣传推广活动,积极参与展览、演示、教育、交流等活动。

非物质文化遗产演讲稿篇四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衰落是必然的。由于它的不可再生性,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越来越受到诸多研究领域的关注。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适用本条例。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集中反映各民族生产生活的传统民居建筑、服饰、器皿、用具等;

(七)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献、谱牒、碑碣和楹联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属于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关的保护、开发、利用、经营等活动,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协调机制,并将保护、保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加大投入。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资金、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扶持革命老区、贫困地区、边境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一)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实施;

(二)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明确具体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职责的机构;

(四)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认定、记录并建立档案;

(五)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研究;

(七)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并监督使用;

(八)定期检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和传播等情况;

(九)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十)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有关的其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民族、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卫生、旅游、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宗教、档案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工作,培养专门人才,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与合理利用的科学水平。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掌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现状、传承、传播等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运用图片、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认定、记录、建档,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并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汇交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信息共享机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予以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提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活动,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将调查报告以及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境外组织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第十四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考察、采访和实物征集等活动时,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尊重民族风俗、信仰和习惯,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非法占有和损毁相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等,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予以保护。

设区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二)具有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传播的特点;

(四)具有地域或者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或者申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收到的建议或者申请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建议人或者申请人。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被推荐、建议、申请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五名,专家评审小组的成员不得同时担任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经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负责公示的文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核,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另行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再次审议。

公示期满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其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个人和团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建立代表性传承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技艺传授、技艺展示、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自主选择、培养传承人;

(三)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四)依法获取补助经费;

(五)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五)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义务。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四)支持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后继人才,予以重点扶持和培养。

第二十五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或者补充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原代表性传承人继续保留有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和本自治区有关规定,从愿意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义务,具备开展保护工作所需人员、设施、场地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认定该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

第二十七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三)依法获取补助经费;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研究、宣传、展示活动;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传承、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给予支持、提供便利。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或者课程,建立教学、传承基地,培养专业人才。

中、小学校应当采取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融入相关课程,向学生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参与学校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

第五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状况和特点,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对濒临消失的或者本地区特有且历史文化价值较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濒临消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内容、表现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整理,实行抢救性保护。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建设传承基地、扶持基地运营等方式,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传承性保护。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实行生产性保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生产性保护,应当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不得擅自改变其传统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需的濒危原材料,禁止或者限制开采、采集、捕猎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植物、动物等自然资源;鼓励种植、养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需的天然原材料,或者开发、推广、应用相关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具有一定规模和自然生态环境良好的特定区域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设立自治区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条件和程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遭受破坏。

第三十七条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以保护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兼顾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宅和相关文物的保护,设定保护范围和保护标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应当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或者传习场所。

鼓励有条件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符合其特色的旅游活动。

第三十九条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纳入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文化生态保护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有经营性收入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四十条文化生态保护区因保护不力,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相关的自然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批准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第四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第四十二条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产生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和招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等各类专门人才。

(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抢救;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和传播活动;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大项目的保护利用设施建设;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和实物的征集;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书籍、音像制品的整理出版;

(七)文化生态保护区专项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表彰和奖励;

(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交流场所和传承基地建设,根据需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馆(传习所)、专题博物馆或者陈列馆,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宣传、展示、传承和保存。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专题博物馆,开设传习馆(传习所),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展示活动。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未依法组织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

(七)贪污、挪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的;

(八)其他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退还项目保护、传承的资助、补助经费。

第五十一条侵占、破坏已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相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范围

口头传统和表述

表演艺术

社会风俗、礼仪、节庆

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申报原则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根据逐级申报的原则,向单位或居住地所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请。

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人类以口头或动作方式相传,具有民族历史积淀和广泛、突出代表性的民间文化遗产,它曾被誉为历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记忆的背影”。如发明于宋代的“青州白丸子”被誉为中医药发展的活化石。

非物质文化遗产演讲稿篇五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衰落是必然的。由于它的不可再生性,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越来越受到诸多研究领域的关注。下文是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依据《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推荐列入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认定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的专家评审工作。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的组织、管理、协调等工作。

第五条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组成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

第六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的成员不少于80人,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类别专业领域的专家不少于5人。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聘期4年,可连续聘任。

第七条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不少于5年,熟悉相关专业领域非物质文化遗产,有良好职业道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社会影响。

第八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小组(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小组)成员由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的专家组成,通过随机选择或指定产生,人数为奇数。

第九条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7人,由市文化主管部门组建。

专家评审小组由5人以上专家组成,由市文化主管部门在本专业或相近领域专家中随机选择或指定产生。

专家评审小组的成员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

第十条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和专家评审小组组长由市文化主管部门指定,负责主持有关评审会议。

专家评审小组的初评意见,由专家评审小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予以表决,超过半数成员同意为通过。

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的审议意见,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予以表决,超过半数成员同意为通过。

第十一条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项目名录,应重点评审项目的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以及传承保护等情况。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应重点评审传承谱系,申报人的学艺经历与传承能力、技艺特点与成就、在该领域的影响力,以及持有的该项目相关资料等情况。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认定,应重点评审申报单位实施保护规划的能力,开展传承与展示活动的能力和具备的条件,持有的该项目相关资料等情况。

第十二条专家评审小组初评意见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意见,经全体成员签字后,由市文化主管部门存档,可以对外提供查阅服务。

第十三条经评审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推荐名录由市文化主管部门初审并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经评审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由市文化主管部门公示后批准、公布。

第十四条各区县(自治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要特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来说,人的传承就显得尤为重要。

截至20xx年,我国共有昆曲、古琴艺术等26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羌年、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等3个项目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为世界上入选项目最多的国家。

申报原则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根据逐级申报的原则,向单位或居住地所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请。

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人类以口头或动作方式相传,具有民族历史积淀和广泛、突出代表性的民间文化遗产,它曾被誉为历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记忆的背影”。如发明于宋代的“青州白丸子”被誉为中医药发展的活化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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