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卫生室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专业16篇)

时间:2023-11-17 10:50:26 作者:QJ墨客 村卫生室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专业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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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制度

1、动物屠宰,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运输,动物产品加工、储存等场所活动的防疫监督。

2、兽药、动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

3、动物诊疗[疾病咨询等兽医职业单位和兽医职业活动的监督。

5、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动物卫生普法宣传

6、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记录、档案等的建立

7、承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要求

1、全面开展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运输活动的防疫监督;加大对无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范产地检疫行为,保证全县的产地检疫率达70%以上,加大对城区上市肉品不定时监督检查,保证城区上市肉品检疫率达100%。

2、认真落实新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制度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依法开展对动物饲养场(小区)、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和动物诊疗条件的审核和监督,对审查合格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率达100%。同时所发证件在三个工作日内按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3、认真做好对兽药经营人员、兽药使用养殖场(户)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管面达100%。全年对兽药经营人员、兽药使用养殖场(户) 集中检查不少于四次,监督兽药经营人员建立进货记录、销售记录、处方档案,监督养殖场(户)建立饲料、兽药使用档案,对经营使用假劣、违禁、过期产品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程序立案查处。

4、依法查处各类动物卫生、兽药经营和使用活动活动中的违法案件,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查处率、结案率达到95%以上,立案查处一般程序案件不少于3起,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应用法律准确,案件准确率、案卷评查率达到100%。

5、全面开展《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年内共计开展行政执法培训班1期,个体从业人员培训班2期,法律法规宣传1场次。

6、做到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记录、档案等的完善齐全。按时上报各项总结、报表和相关信息,每季度发表信息一篇,全年发表论文一篇。

7、做好每月水产部禽及禽蛋检疫费的收取,完成全年收取检疫费3000元的任务。

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卫生监督稽查是指卫生监督机构对其内部及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活动。

第三条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第四条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主管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专门部门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五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本机构执法行为开展稽查。

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执法行为进行稽查。

第二章稽查职责和人员

第六条卫生监督稽查的职责是:

(一)制订稽查工作制度、计划;

(二)检查卫生监督机构和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三)检查卫生监督员执法行为、文书制作、着装、证件证章使用等是否规范;

(四)对卫生监督机构内部管理工作作出评价,提出建议;

(五)调查处理有关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执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

(六)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当选任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好的人员担任卫生监督稽查人员,专职负责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第八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卫生监督稽查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不能担任卫生监督稽查人员。

第九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履行稽查职责时应当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遇有与被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第十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履行职权时,任何个人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涉和阻挠。

第三章稽查程序

第十一条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稽查工作计划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卫生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综合性稽查。

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工作每年至少稽查一次。

第十二条对检查发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违规事件应当作好记录,经初步核实对属于稽查范围的,有明确违法违规行为人、案件来源可靠的,由稽查人员所属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同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不属于本部门稽查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二人以上,出示相应证件。

第十四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前,应当全面了解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确定相应的.稽查方案。稽查方案应当包括稽查目的、稽查内容及范围。

第十五条卫生监督员应当根据稽查的要求,提供与稽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如实回答提出的问题。

第十六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检查、调查时应收集有效的证据,并听取被检(调)查的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员的意见;依据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调查、谈话等,调查了解卫生行政执法情况。

第十七条卫生监督稽查笔录应当交由被调查(检查)人员核对,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检查)人员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的应注明原因。

第十八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卫生监督行为规范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其卫生监督证件证章。

第十九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稽查结果反馈卫生监督员。

在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于稽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稽查建议,稽查建议报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应当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交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报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被稽查单位在接到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稽查单位。

第二十二条稽查结果应当作为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监督员考评的重要依据。对于稽查结果中明示需整改部分拒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力的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监督员取消其评比先进资格。

第二十三条稽查结案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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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卫生监督工作制度

2015年,全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以十七大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快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步伐,规范卫生执法行为,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保障人民健康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一、加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强化单位内部管理

全力抓好本所综合业务大楼的新建工作,力争主体工程竣工。支持县(市、区)卫生监督所办公大楼的立项争取工作。

根据卫生部《2015—2015年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积极组织参加国家、省组织的有关培训工作,抓好市、县(市、区)两级卫生监督所的常规培训工作,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

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着装风纪、劳动纪律、考勤制度、学习制度建设,实现单位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突出卫生执法工作重点,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1)全面开展执业医师执业资格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营利性医疗机构、个体诊所和对外开放的企事业单位所设医疗机构的聘用人员,严肃查处伪造医师资格证书骗取医疗执业注册的违法行为。加强对肝病、泌尿感染性疾病、癫痫、痔瘘等专科和医学美容专科的监管,严肃查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执业的违法行为。

(2)继续整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科室”、“外包科室”的违规活动,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医疗机构及承包者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3)深入开展农村医疗服务市场整顿治理,重点加强对农村个体诊所执业范围和个体医生执业资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行医、游医药贩、非法坐堂行医的违法行为。

(4)继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整治,严肃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加强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中止妊娠技术和助产技术等执业资格的监督检查。

(5)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浆)活动。依法查处以暴-力和威胁等方式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和原料血浆的“血头”、“血霸”,严肃查处血站和单采浆站跨区采血液(浆)和超量频采的'违法行为。

(6)深入开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监督检查。坚决打击医疗机构自采自供血液的违法犯罪活动,规范医疗机构应急用血行为。

(7)积极开展二级以上医院巡查工作试点。积极配合卫生部开展大型医院巡查工作,督促、指导和推动二级以上医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医疗管理法规和方针政策,帮助医院发现问题,整改提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8)加大对违法虚假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惩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切实规范医疗广告市场。

(1)加大《食品安全法》宣传力度,依法履行卫生监督职责,做好餐饮服务单位、保健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2)开展食品安全和食源性疾病监管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质量抽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发布。

(3)切实抓好学校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加强学生健康体检和健康档案监管,逐步开展学校教室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4)建立并推行城镇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城镇供水单位及管网末梢水以及自备水源卫生质量监督监测。

(5)全面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做好公共场所经常性卫生监管,重点监督监测集体空调通风系统室内空气质量和顾客用品用具消毒措施落实情况。

(1)继续抓好《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贯彻,利用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传染病防治中的法律职责、公民应当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全社会依法防治传染病的观念。

(2)全面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保健机构、采供血机构疫情网络报告情况,严肃查处隐瞒、缓报疫情,造成传染病扩散传播的典型案件。

(3)开展医疗废水废物处理的监督检查,督促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消毒处置及运送工作。

(4)继续加强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和医院感染控制工作监督检查。重点开展腔镜诊疗设备和牙科器械消毒措施和手术室使用中的消毒液监督监测,做好消毒剂和一次性医疗用品采购、贮存、使用管理。

卫生监督所稽查工作制度

(一)为了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三)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市卫生局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科负责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市卫生监督所稽查科具体承担所内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并服从上级卫生监督机构稽查指导。

第二条  稽查职责

(一)卫生监督稽查的职责是:

(1)制订稽查工作计划; 

(2)检查科室和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3)检查卫生监督员执法行为、文书制作、着装、证件证章使用等是否规范; 

(4)对单位内部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5)调查处理有关科室和人员执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 

(6)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履行稽查职责时应当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遇有与被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三)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履行职权时,各科室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涉和阻挠。 

第三条 稽查程序 

(七)单位应当及时将稽查结果反馈给卫生监督员。 

(十二)稽查结案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卫生监督稽查是指卫生监督机构对其内部及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活动。

第三条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第四条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主管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专门部门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五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本机构执法行为开展稽查。

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执法行为进行稽查。

第二章稽查职责和人员

第六条卫生监督稽查的职责是:

(一)制订稽查工作制度、计划;

(二)检查卫生监督机构和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三)检查卫生监督员执法行为、文书制作、着装、证件证章使用等是否规范;

(四)对卫生监督机构内部管理工作作出评价,提出建议;

(五)调查处理有关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执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

(六)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当选任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好的人员担任卫生监督稽查人员,专职负责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第八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卫生监督稽查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不能担任卫生监督稽查人员。

第九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履行稽查职责时应当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遇有与被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第十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履行职权时,任何个人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涉和阻挠。

第三章稽查程序

第十一条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稽查工作计划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卫生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综合性稽查。

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工作每年至少稽查一次。

第十二条对检查发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违规事件应当作好记录,经初步核实对属于稽查范围的,有明确违法违规行为人、案件来源可靠的,由稽查人员所属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同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不属于本部门稽查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二人以上,出示相应证件。

第十四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前,应当全面了解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确定相应的稽查方案。稽查方案应当包括稽查目的、稽查内容及范围。

第十五条卫生监督员应当根据稽查的要求,提供与稽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如实回答提出的问题。

第十六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检查、调查时应收集有效的证据,并听取被检(调)查的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员的意见;依据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调查、谈话等,调查了解卫生行政执法情况。

第十七条卫生监督稽查笔录应当交由被调查(检查)人员核对,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检查)人员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的应注明原因。

第十八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卫生监督行为规范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其卫生监督证件证章。

第十九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稽查结果反馈卫生监督员。

在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于稽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稽查建议,稽查建议报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应当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交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报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被稽查单位在接到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稽查单位。

第二十二条稽查结果应当作为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监督员考评的重要依据。对于稽查结果中明示需整改部分拒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力的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监督员取消其评比先进资格。

第二十三条稽查结案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

为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提升卫生监督执法水平,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健康的需求,我院卫生协管监督科全力推进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计划。

以精神为指导,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改革发展,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切实维护好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医疗服务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的要求,以加强内涵建设为重点,强化科学管理,健全运行机制,着力构建高效统一的卫生监督体制。

1、加强卫生监督能力建设。进一步理顺卫生监督工作职责,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有关规定达到要求,着力提高卫生监管技术手段。要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工作,不断提高村卫生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按照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员管理制度,加强卫生监督队伍规范化建设。加大对卫生监督人员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教育的力度,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监督队伍。

2、开展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认真实施《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制度》,按照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加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稽查行为,建立稽查信息通报机制,组织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专项稽查,不断提高稽查工作质量。

3、加强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建设。健我乡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立卫生监督基础数据库,加强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地统计、处理和报告卫生监督信息。

4、完善突发应急事件培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及时处理群众反映和投诉举报信件,努力解决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健康安全。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的建设,健全机制,明确职责,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成员的.培训、演练,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5、加大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监管力度,加大对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饮水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的监管力度,促进区域公共卫生状况不断改善,全面加强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公共卫生重点领域的监管。

6、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开展餐饮场所的控烟工作,推动建立禁烟区域示范单位。在澡堂、美容美发和旅店等公共场所建立卫生状况公示栏制度。

7、加强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卫生监督。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有重点、针对性地组织实施生活饮用水和产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确保人民身体健康。

8、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继续做好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和夏秋季肠道传染病的防控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人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手足口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疫情事件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管。全面提高医疗废物规范处置、安全管理水平。

9、加强职业卫生监督。以职业危害因素申报为基础,全面推进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要达到100%。加强放射防护监督管理,规范放射诊疗机构许可证工作,做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10、做好卫生监督宣传工作。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服务相对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做好打击非法行医等工作的宣传报道。

卫生监督股的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校验、执业规范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站、所、室)、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门诊部、诊所、护理院(站)、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

疾病预防控制、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医药、计划生育服务等机构在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和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经依法批准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管理实行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整合和优化配置医疗资源;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落实医疗机构政府补助、补偿政策,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服务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机构的设置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经济情况和医疗资源、医疗需求、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编制或者修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编制或者修订,应当与本级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同步进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拟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规定的数量限额审批。

城市市区新设置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确定设置人。

第八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置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设置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五)医疗废物处置方案合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注册连续从事同一专业诊疗工作5年以上;

(二)属于中医、西医临床或者口腔类别。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五)香港、澳门医疗服务提供者在自治区内设置个体诊所,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设置公立医疗机构的,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名称、类别、级别、地址、诊疗科目、床位、设置申请人名称以及是否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

第十三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为:

(二)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所为2年;

(三)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为3年。

超过有效期未申请执业登记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变更经核准的.类别、级别或者地址的,应当重新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医疗机构需要设置分支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新设置医疗机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登记与校验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在完成《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后,应当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以及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香港、澳门医疗服务提供者开设个体诊所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

第十六条申请执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登记申请书;

(二)《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三)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四)建筑设计或者业务用房平面图;

(五)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名单;

(七)医师、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材料;

(八)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清单;

(九)消毒供应设施配置和医疗废弃物的处置方案;

(十)管理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对申请执业的医疗机构进行实地查验,逐项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按照卫生部规定的式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印制。

卫生监督监管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内部监督管理制约机制,不断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卫生监督稽查职责:

(一) 制订稽查工作计划;

(二) 协助省厅开展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三) 检查卫生监督员执法行为、文书制作、证件证章使用等是否规范;

(四) 对卫生监督机构内部执法工作进行评议,提出建议;

(五) 调查处理有关卫生监督机构或人员卫生执法的投诉举报;

(六) 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稽查或检查工作。

第三条 卫生监督稽查的`内容和范围:

(二) 具体稽查内容:卫生行政许可,经常性卫生监督,投诉举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专项整治,文书质量,公开执法程序及执法责任制,督促各地设置稽查机构或稽查人员。

第四条 全年不定期进行内部稽查,对省内各市、县、州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层级稽查不少于8次,各市、县、州卫生监督机构需按时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及典型案例。

第五条 对投诉举报,应做到有诉必接,有案必查,态度耐心、细致,查处结果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并做好投诉举报案件归档工作。

第六条 卫生行政处罚审批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程序,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纠。

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

4、确定卫生违法行为的.案件资料应妥善保存,并及时上报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协助开展案件的查处工作。

范文二、

4、受理辖区内举报投诉的先期介入初查工作,将初查情况及时反馈卫生监督所;

6、及时、主动发现违法案件并上报,对本辖区的非医活动及时主动介入并报县卫生监督所

7、负责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登记和先期介入工作;

8、摸清辖区内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基本情况并建立分户档案;

9、协助县卫生监督所开展卫生执法监督专项检查和日常工作。

卫生监督协工作制度

一、负责本乡镇食品卫生、学校卫生、化妆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医疗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职业放射卫生等摸底调查,建立本级资料档案。

二、协助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开展本乡镇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领域日常监督检查。

三、开展本乡镇卫生许可现场初步审查。

四、按照市卫生局的要求负责本乡镇管理相对人卫生法律法规和基本卫生知识宣传。

五、按照市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负责本乡镇卫生监督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报送。

六、负责本乡镇群众举报投诉的登记、报告和协助市卫生局开展群众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本情况调查。

七、完成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工作。

八、服务内容

(一)食品安全信息报告

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机构并协助调查。

(二)职业卫生咨询指导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并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对发现的可疑职业病患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

(三)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四)学校卫生服务

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五)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定期对辖区内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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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卫生监督员管理,依据《食品卫生法(试行)》、《传 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 督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 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卫生监督员是指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聘任的在法定 监督范围内进行卫生监督的食品卫生监督员、传染病管理监督员、药品监督员、公 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放射防护监督员、学校卫生监督员等不同 类别监督员。

第三条 国家实行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在职培训、工作考核和任免制度。县 以上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卫生监督员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由聘任机关发给全国统一的证件、证章。

第二章 资 格

第五条 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 方可受聘为卫生监督员。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参加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

(一)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监督管理实践经验: 1.从事卫生防疫或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具有科员以上职务的卫生行政人员; 2.从事卫生防疫或药检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或已取得医(技 )士以上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经省辖市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合格。

第七条 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后,经法律、法规授权机关聘任方可成为相应专业的卫生监督员。

第三章 任 免

第八条 卫生监督员在下列机构中聘任:

(一)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

(三)各级各类卫生防疫、防治和药检机构,必要时也可从乡镇(街道)一级 卫生机构中聘任。

第九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为完成特定的卫生监督任务可从全国聘任国家特 派的卫生监督员。

第十条 为辅助卫生监督员执行监督职责,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聘任助理监 督员或检查员。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被聘任为卫生监督员:

(一)非在职人员;

(二)专职实验室的检验人员;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卫生监督任务的人员;

(四)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宜从事担任卫生监督管理和药品监督 管理工作的人员。 药品监督员的聘任,不受本条所列(一)、(二)项所限。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所聘卫生监督员的业务水平、法律知 识和执法情况进行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依法直接撤免或建议原聘任机关撤 免:

(一)不符合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聘任的人员;

(二)经资格考试、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三)不接受指定的业务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

(四)在卫生监督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并受过行政处分或 刑事处分的.人员。

第十三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在职培训和工作考核规范由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制定,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离、退休或调离卫生监督岗位的卫生监督员,由原聘任机关办理解 聘手续。 被撤免和解聘的卫生监督员由原聘任机关收回其卫生监督员证件、证章、帽徽 、标志等,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五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在法定范围内,根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相应的监 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依法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

(三)进行现场调查和监督记录,依法取证和索取有关资料;

(四)进行现场采样,提出检测项目;

(五)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六)参加对有害人体健康事故、假药案和疫情的调查处理;

(八)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或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其它 监督任务。

第十六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必须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国家法 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等。

第十七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必须做到: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忠于职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风纪严谨,证件齐全,着装整齐,文明执法,恪守职业道德;

(四)遵守监督执法程序、标准、规范和制度;

(五)取证及时、完善,方法科学、手段合法;

(六)执法文书书写规范,手续完备;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

(八)不与被监督者建立经济关系,不担任被监督者的顾问或在被监督单位兼 职;

(九)遇有与被监督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

第十八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的职权和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 、阻挠和侵犯。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在各类卫生防疫及药品监督执法工作中 做出突出成绩的卫生监督员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法违纪的卫生监督员,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 或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它有关 部门卫生主管机构聘任的各类卫生监督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将聘任卫生监 督员的情况报所在地的省辖市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依法设置的助理监督员、检查员以及各地依据地方性卫生法规设 置的卫生监督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含本级。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颁布的有关各类卫生监督员管理 的规章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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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工作制度

辖区内居民。

二、服务内容

(一)食品安全信息报告

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机构并协助调查。

(二)职业卫生咨询指导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并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对发现的可疑职业病患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

(三)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四)学校卫生服务

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五)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定期对辖区内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三、服务流程

四、服务要求

(一)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协管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要采用在乡镇、社区设派出机构或派出人员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的指导、培训并参与考核评估。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有关工作制度,配备专(兼)人员负责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明确责任分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零报告制度。

(四)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范的要求提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及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记录内容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

五、考核指标

(一)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率=报告的事件或线索次数/发现的事件或线索次数×100%。

注:报告事件或线索包括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

(二)协助开展的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实地巡查次数。

六、附件

1.卫生监督协管信息登记报告表

2.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

卫生监督工会工作制度

1.受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龙城区卫生局依法行使卫生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的卫生监督执法职责; 2.负责面向社会的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 化妆品卫生、放射诊疗等公共卫生、传染病、医疗机构、健康相关产品等 日常卫生监督执法任务; 3.负责各类食品、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放射诊疗卫生许可证的申 请受理、现场卫生审查和发证工作; 4.负责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案件的受理、立案和调查处理工 作; 5.负责国家、省市卫生行政部门下达产品抽检,快检监测工作和专项 整治任务的实施; 6.负责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包括卫生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 7.负责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卫生监督工作。

(二) 党支部工作职责 、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 和本组织的诀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干部群众,努力完 成本单位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2.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础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 的组织生活; 4.密切联系群众,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5.充分发扬党员和群众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的 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卫生监督事业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6.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 作; 7.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不得侵占国 家、集体和群众利益; 8. 教育党员和群众遵纪守法, 坚决同各种犯罪分子和犯罪活动作斗争。

(三) 工会工作职责 、

1.在单位党支部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围绕单位的工作目标及中心任 务,根据职工群众的意愿,独立地决定自己的工作,自主地开展各种活动; 2.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动员职工参与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推进单位的民-主政治建设; 3.在维护单位利益的同时,要维护广大职工的权益,及时向单位及有 关部门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与单位领导进行 协商、研究解决; 4. 组织职工开展政治和业务学习, 加强职工的职业道德建设。 “工 做好 会积极分子”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为培 养高素质人才做贡献; 5.筹备召开工会会员大会,并组织贯彻执行大会的决定,行使会员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能,做好日常工作; 6.组织好群众性的、有益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 的业余文化生活; 7.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做好女职工工作; 8.加强工会组织自身建设,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和民-主生活会制度;做 好新会员的发展工作,有计划地培训工会专兼职干部,提高工会干部素质 和工作水平; 9.管、用好工会经费; 10.讨论和决定必须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它问题。

(四)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职责 、

1.经费审查委员会代表单位工会会员对工会各项经费的收支和财产管 理进行审查和监督; 2.协助工会组织收好、管好、用好工会各项经费,监督工会组织认真 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财经政策、纪律、法律和上级工会的各项财务规定、 制度; 3.审查工会的财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准确合理地反映工会的工 作需要; 4.监督工会年末公布帐目,实行财务公开; 5.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对工会经费收入和财产管理,提出切实可行 的改进意见或建议,以保证工会财务工作更好地为职工服务,为工会建设 服务; 6. 经费审查委员会要在年初向工会委员会通通上年度工会经费的使用 情况,并在下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上向全体代表做经费审查报告;7.要对工会会计工作、一切经济业务的往来进行审计和监督,建立健 全工会财务制度,加强经费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管理,防 止资产流失; 8.宣传国家的财经政策、财务管理制度,坚决同违反财务制度的现象 做斗争,保证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

卫生监督协管员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基层网络建设,推进卫生监督进社区、进乡镇,夯实卫生监督工作基础,规范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农村卫生监督工作,建立职责分明、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农村卫生监督队伍,实行卫生监督重心下移,维护农民群众健康权益,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卫生监督保障。

在全市各镇(街)卫生院(中心)推行卫生监督协管员制度,使卫生监督工作的重心向镇(街)一级下移,加大农村卫生执法力度,充实卫生监督队伍,消除卫生监督盲点,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建立科学规范、高效运转、全面覆盖的卫生监督工作新体系,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公共卫生监管水平。

(一)建立卫生监督协管员制度

在各乡镇(街)卫生院(中心)现有工作人员中配备3名卫生监督协管员,其中包括单位负责人和两名工作人员。其工作地点悬挂“卫生监督协管室”牌子,接受卫生监督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各镇(街)卫生院(中心)在辖区内各行政村(居)卫生室中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卫生监督信息员,接受卫生监督协管室管理。

(二)卫生监督协管员和卫生监督信息员管理和培训

卫生监督协管员实行卫生监督所、卫生院(中心)双重管理。协管员和信息员证件由市卫生监督所统一发放。

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定期对协管员进行法律法规、协管要求工作培训;各镇(街)卫生院(中心)定期对卫生监督信息员进行培训。

(三)各镇(街)卫生院(中心)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要求,做好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和指导、饮用水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管理及信息报告、公共场所依法执业管理、《卫生许可证》许可材料的收集初审和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工作。

(四)卫生监督协管员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协管检查工作,群众投诉举报或日常检查中发现违法事实较轻的,卫生监督协管员要协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在2个工作日处理完毕,并将查处结果存档;情节严重的.,1个工作日内上报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每月5日前对上月巡查情况集中上报一次。

(五)市卫生监督所以镇(街)为单位,成立十个责任组,每组两名卫生监督员,负责对各镇(街)卫生院(中心)协管工作的检查指导工作,定期对各镇(街)卫生院(中心)协管工作进行稽查,并支持、指导基层及时解决在卫生监督协查中出现的问题、难题。

(六)考核

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与各镇(街)卫生院(中心)签订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责任书,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综合目标考核,年终将根据考核情况划拨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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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协管员聘书

甲 方:

乙 方: 电 话:

一、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期 年。

二、工作内容

严格按县卫生监督协管员工作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聘用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

乙方如无法履行本职责,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因特殊情况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也可以解除本协议。

四、协议解除方式

甲乙双方解除协议应提前15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签 字: (单位盖章)

乙 方:签字 日 期:

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员职责:

负责本乡村:食品安全、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收集以上五项疑似安全信息及时报告,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奖惩制度:

1. 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卫生信息报告员进行表彰奖励。

2. 对违法违纪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员的处理,由卫生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员单位 (章) 海勃日戈镇孤羊村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员。

甲 方:

乙 方: 手机号码: 办公电话:

二、工作内容:严格按清溪镇食品安全协管员工作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聘任书的变更、解除、终止:乙方如无法履行本职责,甲方有权解除本聘任书。因特殊情况致使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聘任书相关内容,也可以解除本聘任书。

四、聘任解除方式:甲乙双方解除聘任应提前 15 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本聘任书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签字、盖章) : 乙 方(签字):

卫生监督协管站制度

1.例会由卫生监督协管站负责人召开并主持,协管站全体人员参加。2.例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视工作需要可即时性召开。3.例会主要内容:(1)传达学习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的会议、文件精神;(2)讨论、制定、安排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任务;(3)总结汇报前阶段工作开展情况和下阶段工作打算;(4)开展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5)需要例会解决的其他事项。4. 根据工作需要,例会可由卫生监督协管站负责人邀请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领导及相关人员参加。5.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6.卫生监督协管员不得无故缺席,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请假。7.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例会的人员,由会议记录人负责传达例会内容和精神。

1.在完成卫生监督信息的采集之后,要按照“谁监督、谁填报”的数据归口原则进行卫生监督信息的报告。

2.被监督单位信息,在许可或首次监督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信息发生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充或修正填报。

3.经常性卫生监督信息,在对被监督单位进行监督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

4.卫生监督监测信息,在获得卫生监督监测结果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

5.案件查处信息,一般程序案件实行“一案一卡两次报告”制度;第一次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报;第二次应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对原信息卡就结案情况进行补充报告(跨年度结案的案件也应填报)。简易程序案件、立案后不作行政处罚和仅实施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的案件,应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报告。另外,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或诉讼判决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信息卡相应内容进行补充、修正。6.各类涉及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原始资料(如日常监督执法文书、许可档案等)应纳入档案管理,定期、完整地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1.掌握辖区内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职业病危害企业、学校、医疗机构等管理相对人的基本情况,建立摸底资料档案,做到一户一档。2.开展辖区内食品安全、职业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及医疗机构等领域的日常监督巡查,按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好巡查笔录,及时上报巡查信息。3.依法及时报告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助县(区)卫生监督员开展对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4.负责辖区内群众举报投诉问题的登记,初步核实后上报县(区)卫生监督所。5.在辖区内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和公共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督促辖区内管理相对人自觉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6.协助县(区)卫生监督员对卫生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协助县(区)卫生监督员取缔无证生产经营和非法行医行为。7.配合并参与县(区)卫生监督所在辖区内开展的卫生监督和卫生专项执法检查工作。8.完成卫生监督部门指定或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卫生监督协管整改措施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合计:14分。

(1)有(5分)无悬挂于明显处:有(3分)无。

(2)实施开展科目、门头牌匾内容及广告标识内容预核准科目一致(2分)(3)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许可证》(2分)(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时效验(2分)。

2、人员资格合计:5分。

(1)抽查医生人,护士人。

(2)被抽查执业人员持相关资格证上岗(4分)。

(3)被抽查执业人员应注册,其执业地点、类别、范围应与注册地点、类别、范围一致(1分)。

3、一般情况合计:15分。

(1)诊疗、处置、治疗、消毒供应、放射等活动应独立(3分)(2)医疗设备应基本齐全(3分)(3)医疗机构内应保持整洁明亮,橱柜、墙面、地面不得积有尘土(3分)(4)工作人员着装应规范,应佩戴标牌(3分)(5)各医疗用品应摆放整齐,盛放在标有标识的容器内(2分)。

4、医疗文书合计:10分。

(1)门诊日志记录姓名性别年龄诊断住址填写无漏项(总6分各1分)。

(2)处方:执业人员签字字迹清晰(4分)。

5、传染病报告合计:5分。

(1)传染病报告卡有无,传染病报告员有无程序和要求。

(2)传染病报告无迟报漏报现象。

6、医院感染控制合计:21分。

(1)消毒人员培训(1分)消毒管理制度健全并悬挂在墙上(3分)(2)设有感染性疾病科或预检分诊点,并标示明确(2分)(3)消毒药剂有无(2分)(4)消毒剂按要求配制,标有名称、配制日期及失效日期(2分)(5)处置室内应设有紫外线消毒灯及流动水洗手装置(3分)

(6)消毒器械(2分)(7)消毒器械有效、使用规范、消毒记录完整(3分各1分)(8)抽查执业人员掌握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知识(2分)。

7、医疗废物处理合计:30分。

(1)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后处理:毁型(1分)浸泡消毒(1分)重复使用(2分)(2)处置台上发现放有用过一次性医疗用品(4分)。

(3)设置医疗废物暂存点(1分)布局合理(1分)有明显标示(3分)(4)通风良好(2分)分类存放(2分)医疗废物收集桶(1分)。

(5)黄色收集袋(1分)与生活垃圾混放(3分)医疗废物转备、有防护用品。(2分)(6)医疗垃圾处理:其中处理焚烧填埋其他(2分)(7)医疗污水处理符合要求(2分)医疗废物监利登记台账(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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