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房屋代理出租合同(大全5篇)

时间:2023-09-29 23:39:23 作者:影墨 2023年房屋代理出租合同(大全5篇)

合同的签订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合同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合同。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房屋代理出租合同篇一

附件2:

《北京市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代收代付合作协议》

示范文本

2008年5月

北京市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代收代付合作协议

甲方:(系租赁代理机构)

乙方:(系“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开设银行)

为保证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租赁代理租金的安

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平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甲、乙

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为甲方开设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进行

租金代收代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所示的代收代付对象为甲方所代理出租房屋的租

金。

第二条 乙方为甲方开设“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以下

简称“租金账户”),该“租金账户”专门用于代收代付甲方所代理

出租房屋的租金,“租金账户”应与甲方自有的结算账户分开。

除甲方按有关规定应收取的代理费及其它延伸服务费用外,租金

账户中的资金只能用于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甲方

提供其他延伸服务的,应在出租代理合同中注明所提供延伸服务的项

目及收费标准。

第三条 甲方代理出租房屋的,应在《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

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通过市建委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系统

列表并盖章后送交乙方,乙方核对无误后向出租人代付租金并在网上

备案系统上标注付款信息。

第四条 甲方将所代理房屋出租的,甲方与承租人签订《北京市

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时,应在合同中约定通过租

金账户代收代付租赁房屋的租金。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收款清单,甲方据此在网上备案系统上标注收款信息。

第五条甲方要求从租金账户提取代理费及其它延伸服务费用的,应不超过租金账户同期收入的10%。确实超过同期收入的10%的,应提供费用明细清单,乙方通过网上备案系统进行核对后予以划转。

第六条 房屋出租代理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能将房屋出租的,甲方应将自有资金通过租金账户支付给出租人。

第七条 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的,甲方应用自有资金垫付租金,承租人补交租金后,甲方可从租金账户中提取相应金额。

第八条 甲方提取佣金或垫付房租的,应向银行提交书面申请及

相关材料,经银行审核后将相应款项汇入甲方自有资金账户。

第九条 房屋租赁合同或出租代理合同发生变更、终止的,房地

产经纪机构应当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日内,在网上备案系统

予以变更、注销。未及时变更或注销造成纠纷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甲方开立的“租金账户”计息。

第十一条 乙方详细记录“租金账户”资金收支情况,并根据甲方

需要向甲方提供。

第十二条 租金帐户存续期间,若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有关部

门对“租金账户”进行冻结或扣押,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出示证据以

证明租赁代理租金及其银行账户的性质。

提供经银行和机构盖章的银行对账单原件及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时,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一)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交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备案一份。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1、2、(本页无正文)

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资质备案证明号: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签订日期:年月日

房屋代理出租合同篇二

一、为保护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房屋租赁代理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房屋出租人委托,代理出租房屋并在出租人授权范围内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经营活动。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必须通过指定银行代收、代付租金。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出租人及承租人提供租金代收、代付服务的银行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指定。

四、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须与被指定的银行签订租金代收、代付委托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在该银行开设账户、交纳租赁代理保证金。租赁代理保证金的金额不得低于60万元。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银行签订租金代收、代付委托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其中一份协议送达北京市房屋置换中心。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房屋,应与出租人签订房屋出租代理合同。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应当使用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自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中一份合同送达租金代收、代付银行。银行依据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和出租人身份证件为其开设账户。

六、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应在出租人授权范围内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应当使用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工商局制定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中一份房屋租赁合同送达租金代收、代付银行,银行依据房屋租赁合同和承租人身份证件为其开设账户。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租赁双方应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七、承租人应按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到银行交纳房屋租金。

承租人不能按期到银行交纳租金的,可以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交。

八、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受承租人委托交纳租金的,应自收到租金之日起3日内将租金存入代收、代付银行。

九、代收、代付银行按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代收承租人交纳的房屋租金后,按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的约定将应付租金划入出租人账户;将属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所得部分划入该房地产经纪机构账户。

十、房屋出租代理合同有效期内,房地产经纪机构未能将房屋出租或承租人未能按期交付租金的,代收、代付银行从该房地产经纪机构交纳的租赁代理保证金中划转相应金额向出租人支付。银行应于划款当日通知该房地产经纪机构补足保证金数额,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数额。

十一、房屋出租代理合同期满,出租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继续维持出租代理关系的,应当续签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并按本办法第五条办理。

送达租金代收、代付银行。

十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停止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其签订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全部终止后,由银行返还其交纳的租赁代理保证金。

十四、本办法执行前已经开展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按本办法第三、四条办理,已签订的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2004年5月20日前通知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签订补充协议,将租金收付方式调整为通过银行代收、代付租金。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自签订补充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取的租金转入代收、代付银行账户,通过银行代收、代付租金。

十五、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应有持证房地产经纪人员签字并注明资格证书号码。

十六、符合房屋租赁代理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指定提供租金代收、代付服务的银行名单由北京市房屋置换中心通过“北京房地产交易信息网(http://)”统一公布。

十七、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补足保证金,其保证金余额不足本办法规定标准80%的,银行应于当日书面通知北京市房屋置换中心,由市房屋置换中心予以公布。

十八、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在2004年5月1日前已开展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再开展该项业务的,不得再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告知房屋承租人、出租人直接交付房租,并应于5月20日前将已收取尚未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全部支付给出租人。

房屋代理出租合同篇三

甲方: (系租赁代理机构)

乙方: (系“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开设银行)

为保证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租赁代理租金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平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为甲方开设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进行租金代收代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所示的代收代付对象为甲方所代理出租房屋的租金。

第二条 乙方为甲方开设“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租金账户”),该“租金账户”专门用于代收代付甲方所代理出租房屋的租金,“租金账户”应与甲方自有的结算账户分开。除甲方按有关规定应收取的代理费及其它延伸服务费用外,租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用于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甲方提供其他延伸服务的,应在出租代理合同中注明所提供延伸服务的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三条 甲方代理出租房屋的,应在《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通过市建委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系统填报合同及出租房屋的相关信息,网上备案系统据此生成付款列表,甲方定期下载打印付款列表并盖章后送交乙方,乙方核对无误后向出租人代付租金并在网上备案系统上标注付款信息。

第四条 甲方将所代理房屋出租的,甲方与承租人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时,应在合同中约定通过租金账户代收代付租赁房屋的租金。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收款清单,甲方据此在网上备案系统上标注收款信息。

第五条 甲方要求从租金账户提取代理费及其它延伸服务费用的,应不超过租金账户同期收入的10%。确实超过同期收入的10%的,应提供费用明细清单,乙方通过网上备案系统进行核对后予以划转。

第六条 房屋出租代理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能将房屋出租的,甲方应将自有资金通过租金账户支付给出租人。

第七条 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的,甲方应用自有资金垫付租金,承租人补交租金后,甲方可从租金账户中提取相应金额。

第八条 甲方提取佣金或垫付房租的,应向银行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经银行审核后将相应款项汇入甲方自有资金账户。

第九条 房屋租赁合同或出租代理合同发生变更、终止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日内,在网上备案系统予以变更、注销。未及时变更或注销造成纠纷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甲方开立的“租金账户”计息。

第十一条 乙方详细记录“租金账户”资金收支情况,并根据甲方需要向甲方提供。

第十二条 租金帐户存续期间,若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对“租金账户”进行冻结或扣押,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出示证据以证明租赁代理租金及其银行账户的性质。

第十三条 市、区县建委(房管局)及中介协会履行对租金账户的资金划转情况监督检查职责时,甲乙双方均应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经银行和机构盖章的银行对账单原件及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服务费用: 。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一)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交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备案一份。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代理出租合同篇四

出租人(甲方):

授权代表:

承租人(乙方):

甲乙双方就解除关于租赁北京市朝阳区室的租赁合同达成以下协议:

之日起,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3、乙方承诺于年月日前将租赁的房屋交还给甲方。

4、《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原租赁合同相关违约责任。

5、本协议一式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月日

房屋代理出租合同篇五

在现在社会,协议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签订了协议书就有了法律依靠。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协议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北京市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代收、代付合作协议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为保证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租赁代理租金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平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为甲方开设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进行租金代收代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所示的代收代付对象为甲方所代理出租房屋的租金。

第二条乙方为甲方开设“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租金账户“),该“租金账户“专门用于代收代付甲方所代理出租房屋的租金,“租金账户“应与甲方自有的结算账户分开。

除甲方按有关规定应收取的代理费及其它延伸服务费用外,租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用于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甲方提供其他延伸服务的,应在出租代理合同中注明所提供延伸服务的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三条甲方代理出租房屋的,应在《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通过市建委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系统填报合同及出租房屋的相关信息,网上备案系统据此生成付款列表,甲方定期下载打印付款列表并盖章后送交乙方,乙方核对无误后向出租人代付租金并在网上备案系统上标注付款信息。

第四条甲方将所代理房屋出租的',甲方与承租人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时,应在合同中约定通过租金账户代收代付租赁房屋的租金。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收款清单,甲方据此在网上备案系统上标注收款信息。

第五条甲方要求从租金账户提取代理费及其它延伸服务费用的,应不超过租金账户同期收入的10%。确实超过同期收入的10%的,应提供费用明细清单,乙方通过网上备案系统进行核对后予以划转。

第六条房屋出租代理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能将房屋出租的,甲方应将自有资金通过租金账户支付给出租人。

第七条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的,甲方应用自有资金垫付租金,承租人补交租金后,甲方可从租金账户中提取相应金额。

第八条甲方提取佣金或垫付房租的,应向银行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经银行审核后将相应款项汇入甲方自有资金账户。

第九条房屋租赁合同或出租代理合同发生变更、终止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日内,在网上备案系统予以变更、注销。未及时变更或注销造成纠纷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甲方开立的“租金账户“计息。

第十一条乙方详细记录“租金账户“资金收支情况,并根据甲方需要向甲方提供。

第十二条租金帐户存续期间,若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对“租金账户“进行冻结或扣押,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出示证据以证明租赁代理租金及其银行账户的性质。

第十三条市、区县建委(房管局)及中介协会履行对租金账户的资金划转情况监督检查职责时,甲乙双方均应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经银行和机构盖章的银行对账单原件及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服务费用:__________。

第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一)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七条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交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备案一份。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备案证明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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