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业认定工作计划

时间:2023-08-10 15:23:51 作者:韩ll

计划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无论是个人生活还是工作领域。通过制定计划,我们可以将时间、有限的资源分配给不同的任务,并设定合理的限制。这样,我们就能够提高工作效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计划书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高新企业认定工作计划篇一

1、努力工作在工作中坚持服从领导安排。不挑肥拣瘦,不沾轻怕重,不论领导安排什么工作,我都认真地去履行好,做到始终随叫随到,从来不耽误任何一件事情。在不下乡的情况下,同时服从所部安排。不私自出车,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对车辆维修,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到指定的修理厂维修,遵守交通法规,注重保养车辆,安全行车。

2、认真学习业务知识。针对工作实际,认真学习车辆保养、交通安全等各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增强自己对工作的适应能力,提高自己做好本职工作的本领。

3、牢记安全职责。恪守“安全是天、预防为主”的原则,确保行车、存车安全。为了保证车辆行驶中安全,我严格只有、遵守单位执法车辆管理规定,不开快车,不酒后驾车,不私自出车等。认真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时刻提高警惕,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保证每次出行都遵纪守法。

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第一、服务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作为一名司机,工作中服务意识还有所欠缺,个别方面未能从全所理解服务概念。

第二、工作需进一步细化。

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在领导的正确指导下,我决心认真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努力做到。

1、提高开执法车的理念,在驾驶员的基础上也要兼职帮助同事们,完成一些相应的任务,如取缔非法游医、地下食品加工作坊等等。

2、继续坚持安全行车,不开特权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故障车,不酒后驾车,不让车辆带病上路,做到勤检查,勤修理,坚决不让小毛病变长大故障,做到防患于未然。

3、严格保密责职,要做到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

进入卫生系统这么多年,始终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工作,在今后开执法车的工作中,要挥洒一腔热血,保证尽心尽力完成领导交代的每一项工作,尽可能发挥自己的最大价值,为卫生监督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高新企业认定工作计划篇二

办公地址:天津和平区鞍山道32号科技金融大厦822室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协助甲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作内容及目标

发挥乙方的专业优势,为甲方提供咨询、辅导、资料的修正撰写等专业服务,帮助甲方申办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1、按工作进度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申请所需要的有关的材料、信息等;开展申报工作时,甲方承诺在乙方指导下完成申报所需的基础资料,在乙方的配合下完成申报工作。

2、甲方应按期支付给乙方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在材料申报过程中,涉及财务审计、知识产权申请或许可等第三方的所有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与应支付乙方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费无关,乙方可代收代办。

3、做好与相关第三方的沟通事宜,办理双方认为其他必要的事宜。

4、乙方为甲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工作的唯一合作人,甲方须严格为乙方服务内容及 双方合作事宜保密。

乙方:1、按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要求为甲方提供有关的咨询、辅导和申报资料修正撰写服务;办理知识产权的申报或独占许可,联系审计工作,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可代收代付。

2、协助甲方制作申请所需要的有关材料,完成最终申报材料的修改、网上申报等工作。

3、由于项目申报在流程上有一定的阶段性,在每个阶段的工作中,乙方有责任为甲方进 行后续材料的撰写与修改工作,并配合甲方完成申报工作,直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

4、严格为甲方的材料内容及双方合作事宜保密。

5、乙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费包含:提供内部基础资料版本、甲方基础申报资料的放大撰写、专项审计报告电子版的审核、申报过程的全程指导、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成果转化资料指导、公司组织管理水平资料的撰写、网上申报工作、资料装订报送的指导、免税备案咨询等,直至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成功为止所有乙方提供服务的费用;乙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费不包含:知识产权的.申请费,以及审计费用。

区县奖励,实用新型每个1500元,发明专利每个2400元。

7、乙方所告知甲方的费用为本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全部费用,其中有专利撰写费,专利申请费(乙方收取为甲方代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代理费,专项审计费(甲方自缴),并无其他费用及第三方费用。

三、支付费用条款

甲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支付乙方高新认定申请费首付款 元(大写: 元整),乙方即开始正式运作项目,甲方名单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后且甲方获得区县奖励10万元后,7个工作日内须再支付乙方 元(大写: 元)。

四、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条款,否则,违约方应赔偿给守约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项(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另加付已付款项自付款之日起每天1%的违约金;如甲方单方面停止履行合同,或自行进行申报,视同本合同仍然生效,仍须支付给乙方所有费用。

2、 若甲方未按期付款,除支付应付款外,另加付应付未付款每天1%的违约金。

款项(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另加付已付款项自付款之日起每天1%的违约金,退款时间为此批公示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但如果甲方未向乙方及时提供申报所需的基础资料,或甲方工作迟缓而耽误申报工作的情况下,仍视同乙方已完成合同服务内容,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须支付给乙方所有费用。

4、

五、其它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法律程序解决。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网址为:http://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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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认定工作计划篇三

据说最新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了很大的变化,到底是什么变化呢?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精心推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变化,欢迎阅读收藏,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xx]172号)同时废止。

:在知识产权方面,取消独占许可类型的知识产权。与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取得知识产权相比,“独占许可”取得知识产权是通过签署“独占许可协议”的方式获取,涉及境外知识产权在中国境内的独占许可协议,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尚不予受理备案登记,主管机关核查困难,在此背景下,新规予以取消。

:在人员比例方面,放宽对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比例的要求。新办法由现行“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调整为“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同时取消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限制;取消“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规定。对于部分传统行业的大型企业而言,是一大利好。

:在研发费用方面,降低研发费用比例要求。研发费用比例是在高新企业认定中最为核心的指标之一,新办法将“三档”降为“两档”,以2亿元作为分水岭,设置4%和3%两个比例。将2亿元以下统一设置为4%,取消6%的比例规定,意在鼓励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和发展,使得包括“新三板”在内的中小企业可以申请高新资格。

:在申请材料方面,增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新办法规定,申请高新资格提交的材料中应包含“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同时,对企业税务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历年的纳税申报记录与会计报表等提交其他资料应保证内在逻辑的一致性。20xx版申报表由原来的17张增加到41张,为税务机关开展所得税后续管理和风险管理、纳税评估提供了基础信息。

:在年度备案方面,增加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要求。现行办法并没有明确要求高新企业年度进行备案,而是在国税函【20xx】203号文第五条就产品(服务)范围、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笔比重、科技人员比例,要求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新办法将高新企业年度备案列为法定义务,在具体备案的内容上基本与203号文保持一致,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按照新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同时依据本条的规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要被追缴其发生上述行为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在名称等信息变更方面,未进行报告将被取消高新企业资格。在新的规定出台之前,企业可以参考123号文的要求,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否则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要被追缴其发生上述行为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 企业重大违规行为将被取消高新企业资格并补税。现实生活中存在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一个轻微违规行为,便被取消资格的现象,因此,新规定更加尊重实际工作中的千差万别,更公平合理。值得注意的是,主管机关将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国家需要有进一步规定来防范权力滥用。现行办法规定,法定情形下取消的高新技术企业未来5年不得申请高新资格,但新办法予以取消,并规定是按照征管法予以处理,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

:在公示时间方面,由之前的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提高了工作效率,从20xx年的申报来看,评审进度较以往年度有了大幅的提高,4月第一批认定的企业7月就公示,11月初就拿到证书,这是近几年来最快的一年。

高新企业认定工作计划篇四

一年来我积极参加公司里组织的学习,努力做到在思想上、认识上同公司价值观坚持一致、始终坚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同时,自我还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利用业余时间进一步学习自我的业务知识。平时能够团结同志,具有一种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责感。

在今年的工作中,安全地完成各项出车任务,努力做好自我的本职工作,在这一年里能够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能够在工作中任劳任怨,对车子做到每日的三检查(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做到耐心细致,按期保养车子,不让车子带病工作,保证了车子的性能,坚持平衡稳定的良好状态,总能在车辆发生不良时及早发现,并在保修期内及时修复,减少损失。平时能够坚持车辆整洁,卫生、干净,让公司领导和同事都有一种舒适感。

一年来从不酒后开车,做到礼貌驾驶,礼让三先,集中思想行驶不闲谈,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精心操作,谨慎驾驶,确保了全年安全行车无事故。

第一、作为一名司机,服务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第二、有些工作还不够过细,有待于加强。

今后努力方向

一、继续坚持安全行车,不开溜号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故障车,不酒后驾车,不让车辆带病上路,做到勤检查,勤修理。

二、工作中要学会开动脑筋,主动思考,充分发挥自我的主观能动性。

三、对领导安排的事情坚决不拖拉,能当时作到的当时作到,今日的事情在今日做好。

四、有问题进取与领导进行交流,出现工作上和思想上的问题及时汇报,也期望领导能够及时对我工作的不足进行批评指正,使我的工作能够更加完善。

新的一年意味着新的起点新的机遇新的挑战,为此,我将更加勤奋的工作,刻苦的学习,努力提高文化素质和各种工作技能,为社会和事业贡献自我的青春和微薄之力,在平凡的工作岗位做出不平凡的业绩。在接下来的这一年里,将努力做好规划,并结合公司的安排,努力将工作做到最好!

高新企业认定工作计划篇五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9〕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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