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公司决议书公司章程决议大全(13篇)

时间:2023-10-23 20:09:30 作者:琴心月 2023年公司决议书公司章程决议大全(13篇)

没有奋斗就没有成长,只有通过不断奋斗才能在人生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在奋斗中,我们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能力,增加成功的机会和可能性。在这些奋斗的范文中,你可以了解到不同人们如何面对困难和挫折,最终实现自己的梦想。

变更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有限公司200年年度股东会定期(或临时)会议第次会议于年月日在召开。本次股东会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股东。本次会议应到会股东人,实际到会股东人,占注册资本万的%股权。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会议决定对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作出修改,具体条款如下: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公司。”现改为:。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现改为:万元。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是”。现改为:。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

现改为:

以上事项表决结果:同意万股,占总股数%。

不同意万股,占总股数%。

弃权万股,占总股数%。

全体股签字盖章:

变更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

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连城县x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在(地点)召开(定期、临时,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制作正式股东会决议时请删除本括号的内容)股东会,本次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会议召开前依法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通知的时间及方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人,全体股东出席会议(如有缺席应注明缺席股东,制作正式股东会决议时请删除本括号的内容),所作出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一致通过。决议事项如下:

1、同意公司名称变更为连城县有限公司。

2、表决通过年月日修订的公司章程。(提交修订后的新章程时表述)。

表决通过年月日制定的章程修正案。(提交章程修正案时表述,制作正式股东会决议时请删除本括号的内容)。

股东签名或盖章:。

(公司盖章)。

公司增资的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的

公司股东会于xxx年6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全体股东大会,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对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二章第九条股东出资情况:

****************************************。

现修正为:本公司的股东及出资方式、出资额如下: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公司。

xxx年6月21日。

公司增资的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的

1、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七条为:股东的姓名、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此段按照公司设立时的章程有关注册资金分配的段落原封不动抄下来。如: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证件号码。

认缴情况(万元)。

设立(截止设立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

分期缴付。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货币。

货币。

xxxx.8.4前。

货币。

现变更为:股东的姓名、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此段把上面有修改过的地方重新天上本次出资具体情况即可。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本公司盖章:

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需要制订公司的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重要制度,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二、设立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

1、货币出资方式。

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股东直接用金钱向公司投资,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

2、实物作价出资方式。

实物作价出资方式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是以实物形态进行的,并且实物构成公司资产的主体。实物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建筑物、设备、原材料或者其他物资,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物资,不得作为实物入股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转移财产的法定手续。对于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对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国有资产为实物出资的,实物作价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资、确认。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验证。

3、工业产权出资方式。

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资产,它与有形资产不同,它是一种使用权。用工业产权出资,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指的是制造工艺、材料配方及经营管理秘诀。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必须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三、签订出资协议的注意事项。

1、首先要审查股东资格。

由于全体股东要对发起设立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一定要审查好股东的资格,包括股东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并且对股东的身份证明最好进行备份。

2、要明确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而且,全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一定要明确股东的出资方式和金额。

如涉及以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作为出资方式,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3、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及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等问题。

由于现在时常会出现股东出资不实或拖延出资的情况,所以,在签订出资协议时,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因为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及要明确约定货币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问题,如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若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则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需要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的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且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公司章程

本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住所:市区路街(巷)号房。

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具体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四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一、股东姓名(自然人股东填写):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股东名称(法人股东填写):

第五条:股东的出资方式为: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六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1.按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的权利;。

4.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

6.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

1.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公司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4.不按本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但转让后,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第八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的职权。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4.审议批准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5.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7.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8.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9.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公司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

董事会(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2.董事会会议每年举行次,董事的任期为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3.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4.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五、公司设监事会(监事)名,由股东会决定选派。监事任期为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执行董事)。由董事会(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年。

第十条:公司的财务、会计。

一、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的每一个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期限分送各股东,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报表及附履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二、本公司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四、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的集体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一、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依照前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由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二条: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本章程如有与《公司法》相抵触的,以《公司法》为准。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章程共签订份,一份报送登记机关,份留本公司存案。

股东签名(盖章):

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做出决定如下:

一、通过《上海惠诊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章程》。

二、任命张杰为公司第一届执行董事。

三、任命骆滨为公司第一届监事。

四、同意设立上海惠诊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并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股东(签字、盖章)。

2014年07月21日。

公司章程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明确公司各股东的合法权益和相互义务,规范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成为独立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五条公司经营场所:

第六条公司宗旨:充分发挥农贸企业优势,面向省内外市场,积极进行稳健、高效的经营,努力追求最优经营业绩和利润最大化,为全体股东提供优厚的回报。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由全体股东设立登记时一次性缴足。

第九条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1、自然人:

居住地:

2、自然人:

居住地:

3、自然人:

居住地:

4、自然人:

居住地:

第十条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额及比例如下:

第十一条全体股东必须在规定期间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的银行账户,或向公司转移非货币出资所有权。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四)优先购买公司所增的注册资本或其他股东依法转让的股份;。

(五)公司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六)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决议,复制公司章程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权利;。

第十三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二)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不得从事或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

(六)任何时候不得干预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

(七)保守公司秘密。

(八)《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决定上述人员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对内、对外担保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改变经营范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公司每年元月、8月各召开一次定期股东会。

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其他股东接到会议通知后,应按时参加,在合理时间内经两次通知无故缺席的,视为弃权。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载明的权利。

恶意或明显故意不通知部分股东而召开股东会,致使部分股东未能参加股东会时,该次股东会所作决议无效,应重新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决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一致同意时,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但事后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除《公司法》规定的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事项外,其它事项过半数即为通过。

第十七条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制作书面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和书面决议应妥善保存。

第八章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公司仅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合同,行使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任免。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

执行董事缺任时,由监事代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配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应及时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任命和更换。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可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二条监事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事项提出整改建议;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聘用人员建议解聘。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经理职位,在执行董事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雇请人员;。

(七)提请股东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重要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五条经理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执行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投资,但可依法转让出资。

第二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

第二十八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九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三十一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决议。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仅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三十五条公司依法建立财会制度。具体制度由执行董事提出方案,报股东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利润分配是指公司在支出各项费用,依法纳税并提取三金后的纯利润,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红,股东的投资逐年以利润分配的方式进行回收,股东不得随意撤回投资。

利润分配每个会计年度进行一次,一般为12月中旬,如公司经营亏损,则依法进行亏损弥补。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由财务负责人于每年12月20日之前送交各股东,如有亏损,应详细分析亏损原因。

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包括下列财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现金流量表。

(五)财务状况说明书。

(六)债权债务清单,包括发生时间、履行期限、数额、发生原因等项内容;。

(七)亏损原因说明书。

第三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三十九条公司营业期限为叁十年,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分立、被收购兼并、分立时解散。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六)其他法定事由。

公司解散时,应由股东组成清算组,根据《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一条股东之间出现争议应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邀请其他股东调解,调解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因任何股东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除应赔偿公司的实际损失外,守约股东都有权要求其依照本协议第九章的规定将股份转让。

第四十三条本协议经股东会表决通过的,股东均应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自送交工商登记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股东之前签署的公司章程以本章程文本不一致的,以本次签署的章程文本为准。

第四十五条修改本章程,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股东会通过有关本章程的修改、解释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六条本协议未规定的事项,适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可由全体股东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对本协议作补充。

股东签名(章):

公司章程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在杭州工商局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年。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

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出资。

第十一条公司由个股东组成:

股东一:

法定代表人姓名:

家庭地址:

身份证号码:

以现金方式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在年月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股东二: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现金方式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在年月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

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3、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一月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来看下面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关于2017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做贡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2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股东名称(姓名)证件号(身份证号)

甲*** *********************

乙*** *********************

第五条 经营范围:从事各类广告的制作、发布。

(涉及经营许可,凭许可证经营)

第六条 经营期限:20年。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2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20万元人民币。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股东名称(姓名)认缴情况 实缴情况

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 认缴期限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货币 实物货币 实物

第九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个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个执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想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 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五条 出资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 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用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会。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

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懂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的章程;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经理;

十、对发行公司的债券做出决议;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

(二) 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董事一名。

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理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 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跨机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会计账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

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

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六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等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全体股东签章:

年 月 日

说明:

一、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

当事人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修改,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要条款不得删减,公司组织机构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必须在章程中明确。

二、公司章程范本中黑体字为提示性或选择性条款,当事人选择时,应当注意前后条款的一致性,例如第五章选择执行董事,则应将关于董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

第六章选择监事则应将关于监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

三、 当事人根据章程范本制订公司章程后,另行打印,自然人股东需亲笔签名,法人股东需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亲笔签名。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的修改。

公司章程

第一条为完善企业经营机制、促进企业发展、保障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省市区路号。

第三条本公司是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依法设立后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其生产经营活动与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其行为受中国法律约束,接受国家机关监督。

第四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即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司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第六条公司经营期限为二十年,从营业执照核发之日算起。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销售;物业管理,对房地产业的投资。

第八条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能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九条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壹仟万元)。

第十条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500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

股东首期出资人民币500万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到位,第二期出资人民币500万元,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和住所。

第十一条本公司由四名自然人股东组成,自然人情况如下:

1.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

2.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

3.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

4、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

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

1.股东享有投资受益权,即红利分配权和剩余财产权;。

2.股东享有参加公司股东会和行使表决的权利;。

3.股东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4.股东有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5.股东有查阅公司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6.股东有新增资本优先认购权;。

7.转让出资权和转让出资优先认购权。

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

1.股东有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义务;。

2.股东有按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限出资的义务;。

3.公司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

4.出资差额补偿的义务;。

5.依法转让出资的义务。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第十五条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认缴出资额为34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4%,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170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货币出资17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股东:认缴出资额为32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2%,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160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货币出资16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股东:认缴出资额为17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7%,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85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货币出资85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股东:认缴出资额为17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7%,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85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货币出资85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转让部分出资或全部。

第十七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须经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十八条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接受股东、监督机关审查验证。

第二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组织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公司的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有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六条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股东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事项;。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实施公司年度经营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出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出任或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任期三年。

第三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国家公务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六)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所在地正式户口或临时户口;。

(三)具有管理公司的能力和相关的专业知识;。

(四)从事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五)产生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条件。

第三十八条法定代表人职权:

(一)负责公司业务活动的指挥与管理;。

(二)对外代表公司对各项业务事项做出决策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检查股东会决议实施情况;。

(五)股东会决议授予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组织对公司破产清算。

第四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的;。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

第四十一条公司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的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为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解散清算事宜。

第四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具体的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总结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报送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修改公司章程应当由执行董事提出修改方案,经股东会表决通过,报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公司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公司章程

作为公司组织和活动的根本准则,公司章程既是一种重要的权利约束机制,下面是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公司章程范本,想了解更多内容请查看网。

作为公司组织和活动的根本准则,公司章程既是一种重要的权利约束机制,也是一种重要的权利授予和救济机制。公司章程能否发挥作用以及发挥作用的程度,对公司的规范运作具有重大意义。公司法对公司组织和行为仅作出原则性规定,公司规范运作模式的形成以及对公司、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均有赖于一个比较完备而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公司章程。

然而,实践中,公司章程往往是使用工商部门提供的填空式的标准文本,其内容千篇一律,导致公司内部的制度结构“千人一面”,公司章程几乎发挥不了作用。因此,公司如欲规范运作,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检视现行公司章程内容,予以增、删、修订,将公司章程全面改版,以期更有效地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 本示范文本是依据2013年12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律师的执业经验,针对公司章程的常规事项进行起草,仅供参考。

2. 本示范文本仅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未作特别规定的、非国有独资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其常见组织机构(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进行规定,如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其他形式,应相应修改。

3. 本示范文本除了规定了公司章程的必备事项,还将公司法的部分重要规定列入其中,便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面了解其权利义务,而无需另行查阅公司法。

4. 如公司有特殊需求,应委托法律专业人士进行修改与完善。

5. 最终成稿后,应当删除红色或者斜体字体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 和 (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为50人以下。)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元。

(注: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2013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的限制,因此,注册资本最低可以为“1元”。)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时间





















(注:2013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和最长缴足期限的限制,也取消对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因此,股权可以全部用非货币方式出资,出资期限可以为100年甚至更久。但是,在公司解散或者破产的情况下,股东认缴的出资仍需要实缴,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故认缴的出资额不可任性。此外,自2014年3月1日起,股东缴纳出资后,不再要求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登记机关也不再要求提供验资证明,不再登记公司股东的实缴出资情况,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注:可以约定其他职权,如无,应删除本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注:可另行约定不同召开时间,如每季度/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可另行约定不同期限,如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可以另行约定,如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如由甲乙丙丁按照50%:20%:20%:10%的比例。)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可以另行约定,不得低于但可以高于此标准,如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东有一票否决权等)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可以另行约定,如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东有一票否决权等)

(注:本条是公司章程最重要的条款,可直接决定公司的控制权,应特别慎重。)

第十二条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受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代理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注:也可以约定为:董事会)作出决定。(此处还可以补充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制)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注: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为3-13人,可自行确定具体人数),任期每届为三年(注:可另行约定,不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注:可另行约定,如:股东会选举、特定股东委派)

(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但是,本章程中涉及董事会的相关条款均需要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注:可以约定其他职权,如无,应删除本项)

公司章程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规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一人出资设立xxx(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公司名称:xxxxxx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1、针纺织品、棉纺织品、化纤布批零兼营(以工商局核定的为准)。

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认缴):50万元人民币。股东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时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及核发日期并由公司盖章。出自证明书遗失的,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八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一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执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

股东做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人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聘任或解聘。第十五条经理对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十七条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第十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或执行董事)委派产生,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十九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得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的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需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六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光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位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七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决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本章程一式3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