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管理报告(优秀5篇)

时间:2023-09-24 00:12:17 作者:GZ才子 实验室管理报告(优秀5篇)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报告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报告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报告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实验室管理报告篇一

为加强医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医院平安目标的实现,我院检验科根据xx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对医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对涉及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的人员进行了培训,提高他们生物安全的意识,掌握必要的生物安全知识。

医院检验科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学习,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各项规章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实验室所从事的实验活动均严格遵守有关的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同时,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因各方面条件限制我院现不能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的`检查,根据通知要求积极组织相关人员主要学习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的管理严格登记制度,收到菌(毒)种后立即进行编号登记,详细记录菌(毒)种的名称、来源、特性、用途、批号、传代日期、数量。在菌(毒)种的管理,安全保卫制度,安全保卫措施,保管过程中,传代、分发及使用,均应及时登记,定期核对库存数量。菌(毒)种在进行销毁时,灭菌指示标志,灭菌效果,同时做好销毁登记等内容。

在此次自检中,我院实验室对以前制订的处置意外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处置体系,进一步进行了修订,使之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针对当发生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等)或设施出现故障时,我们制定了可能遇到的紧急情况及其处理原则。

同时规范了菌(毒)种外溢在台面、地面和其他表面的的处理原则、皮肤刺伤(破损)的处理原则、离心管发生破裂的处理原则并建立了意外事故报告制度。

在实验室的显著位置张贴了实验负责人心得体会、实验室工作人员、消防、医院、公安、工程技术人员、水、电气维修部门电话。

组织检验人员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同时加强了实验室的准入制度的管理,标明实验室类型、负责人及其联络方式。加强了个人安全防护,并要求检验人员严格遵守标准的操作规程进行检验。

通过这次对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自查,提高了全体检验人员对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验室工作安全。

实验室管理报告篇二

1微生物室接种、培养、鉴定等有传染性风险操作必须在无菌室内进行,非本室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2 微生物室工作人员,在所有的细菌培养处理过程中都应戴乳胶手套,穿隔离衣,戴口罩,采取正确的自我保护措施。

3 拒收不符合要求的培养基、培养管等。

4必须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细菌暴露性操作,严防操作产生可能含有高浓度的致病菌或真菌的气溶胶。

5严格执行微生物实验室技术操作规范、操作规程,自觉参加有关知识培训,及时更新知识。 6防止接触用于培养的塞子和胶带等可能含有高浓度的致病菌的一切物体。

7及时处理在培养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严防病原微生物的扩散,微生物实验室的废弃物必须高压灭菌。

8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时,必须立即向室负责人报告。

9发生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时立即按生物安全事故处理预案执行。

实验室管理报告篇三

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二)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前款规定所称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制定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听取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投资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认可;实验室通过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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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管理报告篇四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各位同事:

大家早上好!今天,我怀着十分激动的心情,参加商贸流通科科长的竞选,这既是领导的关怀,又是大家对我的信任,我感到非常的荣幸。在此,我对局领导能给我这样一次展示自我、锻炼自我的机会表示真诚的感谢!

为什么我要参加竞聘?那是源于我对商贸工作的热爱和对服务人民的坚持,每次看到群众拿到家电补贴的喜悦之情、每次看到服务行业商家的感激之情,我都会有股莫名的'感动和欣慰,那一刻我深深体会到了人生的价值,我为自己能为祖国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生活富裕贡献一份力量感到非常的自豪。因此,为了我区商贸工作发展的新局面,财务科长竞聘演讲稿我愿承担更重的责任,贡献更大的力量。

来商贸流通科工作近一年了,在这一年里,我虚心学习、锐意进取,不断加强对业务知识的学习,渐渐从一名新手变成一名老兵,业务技能得到了很大提升。

一、好学,有上进心。

在工作之余,我还积极学习管理、国际贸易、法律等知识,不断充实和完善自我,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扎实的工作作风。

工作中,政治立场副科长竞争上岗演讲稿坚定,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我在部队任过多职,十几年的军旅生涯造就了我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能以大局为重,正确对待个人得失,秉公办事,严守工作纪律。

三、具有岗位所需的实践经验和组织能力。

进商贸流通科一年来,在各位领导的关心和帮助下,在科室同志们的支持和配合下,商贸流通科的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取得了一些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领导和同志们的帮助,同时也有自己的辛苦付出。

四、具有一定的文字功底和熟练的电脑操作水平。

五、年轻。

假如本次竞聘我能荣幸担任商贸流通科科长一职,我将力争把商贸流通科建设成为精干、高效、协调有序、团结奋进的机关科室,充分发挥商贸流通科的管理职能与协调作用,为服务业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具体,我将从以下五个方面开展工作:

1、抓协调关系,促正常土建科科长岗位竞聘稿运转。

2、抓分工协作、调动科室人员积极性。

3、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建立商业信息库。

4、加强文件管理工作。

5、重点加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力度。

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如果我竞聘成功,我会告诉自己,一定要好好努力,不要辜负领导的信任,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带领科室同事争创佳绩,但倘若我竞聘人事科副科长失败,那就证明我还不够优秀,我将继续完善和提升自我,一如既往的为我区商贸行业的发展添砖加瓦。

实验室管理报告篇五

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二)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前款规定所称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制定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听取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投资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认可;实验室通过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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