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检查安全工作简报范文(15篇)

时间:2023-11-12 14:54:19 作者:曼珠 乡镇检查安全工作简报范文(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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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元旦安全工作简报

20xx年的元旦已经过去了,在节日期间,我道路维修第二工程处根据公司统一部署,较好的完成了节日期间的值班和安全保卫工作,整个节日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和其他不稳定事件,较为圆满的完成了元旦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我处在节日期间的一些工作做以总结。

组员:王馨刚马立军韦德强黄哲张冠忠2.成立应急抢险工作领导。

小组组长:

副组长:

组员:

联系电话:

应急救灾专用车:

根据公司要求,我处由处领导和安全员在元旦来临之际,对本单位的安全要害部位进行了一次认真细致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根据公司有关要求,对我处非生产用车严格管理,执行“三交一封”制度,杜绝跑私车、酒后驾车、不系安全带等违章行为的发生。

为确保节日期间我处厂区内治安,加大了值班值宿工作力度,值班人员24小时坚守岗位,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为确保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我处召开了全体职工安全大会,提高了职工的安全意识,贯彻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明确了各自的工作职责,认真细致的开展了安全检查工作,确保了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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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工作简报

6月12日,我县召开全县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工作动员会,传达市委和县委相关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我县网络安全检查工作。

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副组长王琼英,县委网信办主要负责人以及县级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和业务人员参加会议。

会上,县委网信办对我县今年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工作作了详细布置,落实了安全责任,明确了任务分工,并对业务人员进行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业务培训。

王琼英分析了当前网络安全的严峻形势,她要求,要认清检查的重要性,全力改善我县网络安全现状;要充分认识网络安全的薄弱基础,认清检查工作的紧迫性,全力提高安全意识和防护技术;要充分认识自身责任,增强检查责任感;要摸清家底,认清风险,找出漏洞,通报结果,督促整改,扎实推进网络安全检查工作。

王琼英强调,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协作配合,形成合力;要控制风险,强化保密;要制定方案,认真实施,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乡镇督导检查工作简报

为了了解我辖区卫生室的工作情况,对各种反馈的问题进行调查。6月以来,我院院长薛小龙、副院长杜永旺与公共卫生人员多次前往我辖区村级卫生室进行督导检查。

督导内容包括:

二、了解村医对辖区服务人数、贫困人口、患病人口的服务管理、档案管理以及村医工作生活情况。

截至目前,院长一行人已前往包括东轵城、中王、赵村在内的`十五所村卫生室进行督导检查,耐心倾听卫生室相关同志的意见建议,将反馈意见记录汇总,并要求公共卫生科加强对村级卫生室的帮扶指导,同时要求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加强对医共体等文件的学习理解,积极响应、认真落实文件要求。

通过此次督导,进一步加强了各卫生室的规范化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更好地保障辖区内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安全检查工作简报

夏季气候炎热,雷雨天气频发,道路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驾驶人员易出现疲劳现象,历来是交通事故的多发期。

为切实做好夏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为了确保公司系统安全形势稳定,国网清河县供电公司于6月份组织办公室、运维部等部门,针对交通安全责任落实、驾驶人员教育培训、车辆运维及日常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调查等方面,通过实地查看、查阅资料、交流谈话等形式进行了夏季交通安全检查工作,经检查公司车辆技术状况良好,驾驶员精神状态饱满,消除了车辆、人员“带病”上路的隐患。

该公司开展了驾驶员“安全宣誓”活动,公司驾驶员及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宣誓、签名活动,驾驶员在出行前,郑重宣誓“五不一确保”(即在驾驶过程中不超速、不超员、不疲劳驾驶、不接打手机、不关闭动态监控系统和行车记录仪),使誓言牢牢印刻在每位驾驶员心中,不断提升驾驶员和乘客安全意识,规范安全行为,确保安全行驶。

乡镇督导检查工作简报

20xx年6月30日,市局督导组对我局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闫副局长首先就今年以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开展情况向督导组作了详细的'工作汇报。督导组充分肯定了我局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井然有序,工作完成标准高,精益求精,也就在今后的监管工作中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为更加完善各项工作提出宝贵建议。

随后,督导组查阅了我局20xx年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和监督检查档案材料,实地对云裳小镇电梯使用情况以及河北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特种设备运行使用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对督导工作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求相关企业立即责令整改。要求企业进一步落实好市场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意识,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回顾上半年工作,通过努力取得了一些成绩,安全生产态势平稳,但对照上级的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需要进一步努力。下半年,我们将继续尽心尽职努力工作,把市场监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做好,促进辖区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乡镇督导检查工作简报

为使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2016年,昌吉州财政局以“纪律教育年”活动为契机,采取多项措施促进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截止目前,全州检查单位39户,发现违规单位24户,涉及金额1349.38万元。

一是高位推动促监督。财政监督工作要想开展好,取得成效,必须高位推动。今年财政局局长亲自召开监督会议,确定被检查单位名单,同时要求要深度开展监督检查,特别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关注度较高的方面的。如涉农补贴发放、再就业资金使用、津补贴发放、公务用车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预决算信息公开等多个方面,防止财政资金使用出现漏洞。

二是转变方式抓管理。将财政专项监督与业务部门日常管理有机结合,把财政监督由事后监督逐步转向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贯穿于财政资金收支管理的全过程,切实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三是整合人员添动力。在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或专项资金检查时,根据检查资金项目、性质抽调相关科室骨干,对财政资金的拨付、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有效防止资金监管漏洞,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四是严格程序保质量。在开展监督检查时,要求监督检查人员严格检查程序,同时实行多级复核制,以确保取证资料可靠、证据充分、程序合规、结论正确,进一步规避检查风险,提高检查质量。

五是公示公告称民心。在财政监督检查实施前后通过各种方式对拟检查单位以及检查结果进行公示公告,让群众广泛参与财政监督,既增加了对财政监督检查情况的了解,又增强了群众的法制观念和纪律意识,全面提升财政监督检查的透明度。

乡镇检查指导工作简报

20xx年4月22日,县委书记陈荣卓在副县长刘向红,以及县委办、财政局、教育局、国土局、住建局等有关部门领导的陪同下,深入到南岭、苏区、龙窝等镇检查指导教育“创强”工作,要求各相关镇整合好各方资源,有序推进教育“创强”各项工作。

当天上午,陈书记来到南岭镇,先后视察了南岭中学和中心小学,了解学校的建设和教育教学情况,并对南岭镇的学校布局、教育“创强”中必检的软硬件设施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重点分析南岭镇在教育“创强”工作中会遇到的困难与问题。陈书记同时要求,南岭镇要有大局意识、前瞻意识,结合实际,不断优化学校布局,提高师资水平;要借助生态资源优势,科学规划圩镇,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吸引更多的外出乡贤回乡安居兴业,从而充分发挥人文资源,促进教育“创强”工作。

苏区镇教育强镇工作即将接受省检,该镇的各项教育创强迎检工作目前已经就绪。陈书记通过现场视察,充分肯定了苏区镇的教育“创强”工作,要求该镇要查漏补缺,确保省检顺利过关。

当天下午,陈书记一行来到龙窝镇,视察了该镇的中心小学、幼儿园及3所中学。陈书记指出,龙窝镇文化底蕴深厚、人文资源丰富,龙窝镇党委、政府要按照“整合资源打基础、立足当前谋长远、软硬设施一起抓、教育强镇成佳话”的要求,全力做好教育“创强”工作。陈书记希望龙窝镇新一届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以“自律、敬畏、珍惜”鞭策自己,通过团结班子、服务群众,再接再厉创新篇。

安全检查工作简报

6月23日,国网隆昌县供电公司金鹅供电所组织专人对辖区部分企业用电安全进行了大检查。

为了不影响企业生产,按惯例结合线路计划停电,检查组对10千伏古宇支线区域内企业用户进行了安全检查。检查中,检查人员对用户产权的线路、变压器、配电房、用电设备、用电保护装置等进行了分步检查。其中发现很多共性隐患:隔离刀闸锈蚀严重,避雷器过期,线路障碍物未及时清除,配电房堆放杂物,线路凌乱,用电设备扬尘多,操作平台不规范等等问题。

为了确保辖区企业用电安全,确实做到监督到位,检查组人员对查出的隐患进行了分类登记,并要求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对高风险隐患进行了隐患通知书的.发放并上报安全管理部门,在现场还对部分企业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对一线操作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

本次共对6家企业用户进行了安全检查,共查出各类安全隐患9起,当面处理3起,登记限期整改6起,发放整改通知书4份。接下来该所还将继续开展企业用电安全检查工作,预计7月底将全面完成辖区所有企业用户的安全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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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督导检查工作简报

为进一步提高辖区村卫生室疫情防控意识,压实防控责任。近日,勐罕中心卫生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督查检查小组,对辖区9个村卫生室开展疫情防控情况与日常诊疗工作进行督查检查。

督查中,感控办、护理部、药剂科、公共卫生科等部门负责人严格按照要求,采取暗访、随机提问、查阅文档、患者访谈等多种方式,对人员值守、环境卫生、信息系统运行、药品配备与管理、家庭医生签约、慢病随访、健康教育宣传、接诊流程、药品使用、医废污水处置、防护物资储备以及台账登统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通过督查,现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反馈,要求各村卫生室对检查出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各村卫生室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对前来就诊的人员开展“两码”查验;强化疫情防控管理,切实发挥村卫生室哨点作用,筑牢基层第一道防线。

下一步,勐罕中心卫生院将不定时开展对村卫生室疫情防控的督导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哨点”作用,切实为辖区内百姓健康提供保障。

乡镇督导检查工作简报

10月19日,区委书记于立国深入太保镇督导检查农业秋收、农机安全和秸秆禁烧工作。区委常委、副区长袁英明,副区长孙道千以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督导检查。

在开源村,于立国察看了秋收和土地深翻、深松情况。于立国强调,深入开展农机安全宣传和隐患排查,着力整治农机安全生产领域的顽症痼疾,将安全隐患从源头控制,有效防范农机安全事故的发生,消除不安全因素。要教育农机驾驶人正确粘贴反光条、不违法载人、不超速行驶,营造人人重视交通安全、人人参与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要学习其他地区先进的种植技术和农业生产管理方式,增加农作物的单产,通过综合技术集成提高生产效率和成本收益。

在建兴村,于立国实地查看秋收和秸秆离田和秸秆禁烧情况,听取有关秋收、秸秆离田和禁烧工作情况汇报。他指出,当前正值秋收关键时期,要抓住当前晴好有利天气条件,加快秋收生产进度,确保颗粒归仓、应收尽收,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要加快秸秆的离田进度,高标准严要求地完成好秸秆离田工作,从根本上消除秸秆露天焚烧的风险隐患。各级各部门要坚决扛起秸秆禁烧工作主体责任,抓好督促检查,严厉查处秸秆露天焚烧行为,推动秸秆综合利用取得扎实成效。

乡镇督导检查工作简报

近日,元江县对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开展督导检查,严格督促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抓好岁末年初、春节重点时段安全生产工作。

据了解,此次督导检查由7个督查组分别对全县10个乡(镇、街道)、重点企业(单位)、高风险行业领域开展检查。重点对贯彻落实全国、省、市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建筑施工领域和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冶金工贸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方面进行督查。

各督查组采取明查暗访、实地检查等方式,先后前往大风垭口执勤点,云锡元江镍业有限责任公司、元江县山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施工现场等地督导检查。每到一处,督查组详细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就如何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汇总督办。督查组要求,各级各部门和相关企业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压实安全监管责任,从严从细从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乡镇船舶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包括:乡镇(街道)、村(社)中企事业单位、个人(合伙)所有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的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和游览船舶、渡船、渔业船舶以及从事农副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乡镇船舶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首长负责制和安全责任制。

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乡镇船舶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渡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可委托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渡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可委托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船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区县、乡镇、村(社)和船主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责任。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乡镇船舶安全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乡镇船舶的安全宣传教育和船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督促乡镇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和船员按规定办理证照和保险;负责本辖区自用船舶的登记、发证和船长5米以下自用船舶的检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乡镇船舶的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负责乡镇船舶其他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宣传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指导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港监机构和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分别按职责分工负责乡镇船舶的登记、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现场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船舶所有者、经营者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港口(码头)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乡镇运输船舶装卸作业安全管理,协助港监机构查处超载、违章作业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渡口管理机构负责检验非机动渡船并核发船舶检验证书;考核非机动渡船的船员并核发驾长证;依法处理违法的渡船、渡工;协助港监机构调查处理渡船交通事故。

第十二条村、社应当积极协助船舶管理机构或人员做好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水库、湖泊、公园和风景区水域管理机构,负责本水域内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乡镇船舶及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强所属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三章乡镇运输船舶

第十五条乡镇船舶经营者从事经营性运输生产,应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水运企业应当具有符合经营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和固定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乡镇船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从事营业性运输:

(二)经港监机构登记,具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具有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

(四)按规定配备合格的技术船员或渡工、驾长及其他人员;

(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和其他必备安全防护工具;

(六)按规定投保船舶险、第三者责任险、船员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货物运输险。

第十七条乡镇运输船舶不得擅自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确需承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客(渡)船不得载运危险货物。渡船运载牛、马等大型牲畜时,除看管人员外,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第十八条以承包、租赁、挂靠等形式经营的乡镇船舶,其所有者、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应当纳入相关合同。

第四章渔业船舶

第十九条渔业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具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具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按规定配备合格技术船员和其他船员;

(四)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和其他必备的安全防护工具;

(五)在规定部位标定船名牌;

第二十条渔业船舶不得从事客货运输或者搭乘无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渔业船舶在通航水域内进行捕捞作业,不得影响其他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

第二十二条渔业船舶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签证手续,接受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检查。

渔业船舶违反水上交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由港监机构处理。

第五章游览船舶

第二十三条游览船舶凭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造船厂出具并经船舶检验机构监章的产品合格证书到港监机构办理船舶登记。

第二十四条游览船舶应按乘客定额配齐救生设备,其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港监机构颁发的船员证书。

第二十六条从事农副业生产和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检验、发证。其中船长5米(含)以上的自用船舶,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

私人游艇适用游览船舶规定,乡镇企业自用船舶适用乡镇运输船舶规定。

第二十七条自用船舶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不得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

自用船舶的所有者应当服从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并与其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七章乡镇渡口

第二十八条乡镇渡口的设置、迁移或撤销,应当符合乡村规划,由设置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和港监机构审核后,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批准。

跨行政区域渡口的设置、迁移或撤销,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后审批。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或者撤销渡口。

第二十九条渡口应设在岸平、水缓、视线开阔、无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乘客上下方便的.地方。不得在危险品装卸、仓储区域和其他禁止系泊区域设置渡口。不得在航道上设置钟摆渡和缆渡。

第三十条在激流航段设置渡口的,渡口及其上下游码头的设置必须进行通航安全论证,设定停航封渡水位。

钟摆渡和缆渡的牵引缆绳和附属机械抗拉强度应当符合安全规定。

第三十一条渡口应当设置合适的码头。

渡口应当设置方便乘客上下和保障乘客安全的坡道、石阶等辅助设施。客运量较大的渡口须有旅客候船亭等设施。

第三十二条渡口两岸应当设置明显的渡口守则、乘渡须知、渡口及停航封渡水位批准机关及批准日期、文号等告示牌。

第三十三条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务院《渡口守则》和有关安全规定。

第八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乡镇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在船人员应当奋力施救,并迅速向就近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港监机构报告。涉及渔业船舶的,应同时向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事故现场的其他船舶,在确保自身安全情况下应当全力施救。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港监机构或者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获悉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同时按照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并组织事故调查。

第三十六条乡镇运输船舶及设施发生交通事故,由港监机构负责调查处理,其中涉及渔业船舶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渔业船舶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自用船舶发生交通事故,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乡镇船舶发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船舶船籍所在地的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工作,事故发生地的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予协助。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在乡镇船舶安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推诿扯皮,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及直接责任者,由港监机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任何人都有权对乡镇船舶违反有关安全规定的行为提出遣责,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四十一条港监机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拒不出示证件或不接受检查的乡镇船舶、设施,可以禁止其离港、责令驶向或移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拒不执行者,港监或渔港监督机构可采取拖移、卸载、解除动力、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买卖乡镇运输船舶应当符合船舶交易管理规定及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并报所在乡镇、村(社)备案后,到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会同市交通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对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第一条根据《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由港航监督机构 (以下简称港监机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渔政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实施。

第三条处理违反水上交通安全行为应在15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因调查取证等需要,经上一级港监机构或者渔政机构批准,可延长15日。

违章行为终止3个月后,情节轻微的,不再追究。

第四条违反《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及时纠正;

(二)初次违章未造成后果并及时纠正。

第五条违反《办法》第十一条第 (一)项和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监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5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港监机构对其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扣留船员证书15日以上30日以下;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确有过错的,由港机构对其处以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一)乡镇运输船舶超载运输或者不具备载客条件擅自搭客;

(二)擅自在禁止系泊区域停泊或者作业;

(三)渡船运载牛、马、驴、骡等大型牲畜时,搭载其他乘客。

第六条违反《办法》第十一条第 (一)项规定,超越核定的航区或者航段航行的,由港监机构处以50元以上100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扣留船员证书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第七条违反《办法》第十一条第 (二)项规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纵容、强令船员违章操作或者违章航行的,由港监机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扣留船舶证书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第八条违反《办法》第十一条第 (三)项、第十二条第 (四)项、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监机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配备合格应急电源设备;

(二)未按规定配备合格消防设备;

(三)未按规定配备合格救生设备;

(四)夜航船舶未按规定配备合格灯光信号;

(五)未按规定设置客渡船标志图形、号灯、号型、标志旗。

第九条违反《办法》第十一条第 (三)项、第十二条第 (四项、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监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处以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港监机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扣留船员证书15日以上30日以下;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确有过错,由港监机构处以100元以上250元以下罚款:

(一)无线电设备不合格;

(二)其他有关航行安全设备不齐全或者不合格;

(三)消防设备配备不齐全或者不合格;

(四)救生设备不齐全或者不合格;

(五)灯光设备配备不齐全或者不合格;

(六)未规定正确使用客渡船标志图形、号灯、标志旗。

第十条违反《办法》第十二条第 (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港监机构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船舶登记证书或者检验证书;

(二)已在某地登记的船舶而又在另一地登记,未注销原登记;

(三)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登记证书,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

第十一条违反《办法》第十二条第 (二)、第 (五)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监机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配备合格的技术船员、驾长、渡工和其他船员;

(二)未按国家规定办理船舶保险。

第十二条违反《办法》第十二条第 (三)项和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监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一)船舶未按规定勘划载重线;

(二)船舶未按规定标定船名牌;

(三)机动渡船 (含绑拖的客驳船)未按规定在船体着色部位漆涂桔黄色与白色相间色带。

第十三条违反《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长江、金沙江、乌江及其他江河急流航行的客 (渡)船小于5载重吨,货船小于3载重吨的;在其他河流航行的客 (渡)船小于3载重吨,货船小于2载重吨的;静水域航行的客 (渡)船、货船小于2载重吨的,港监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或者扣留船舶证书、船员证书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逾期不改正或屡教不改的,吊销船员证书。

第十四条违反《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港监机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扣留船员证书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或者吊销船员证书:

(一)擅自载运二级以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二)隐瞒谎报危险货物品种;

(三)船舶在不具备条件的地点装卸危险货物;

(四)使用不具备条件的船舶装卸机具装卸危险货物;

(五)在装卸、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发生散漏、落水或者其他事故,未立即采取妥善处理措施或者不向港监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违反《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监机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扣留船员证书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有 (三)或 (四)项行为的,同时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2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船舶进出港口时不按规定办理签证,或者骗取签证;

(二)不按规定缴纳港航规费;

(三)超过检验证书中所规定的检验期限未检验;

(四)船舶登记或者检验证书中有重要记载事项变异而未重新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违反《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渔业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机构对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内陆水域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内陆水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未按规定配备合格的技术船员及其他船员;

(四)未按规定配备号灯、号型、救生、消防等安全航行设备设施;

(五)未按规定固定船名牌;

(六)指使、纵容或强令船员违章操作或违章航行。

第十七条违反《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渔业船舶跨行政区域作业拒绝接受作业地渔政机构安全检查的,由作业地渔政机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渔业船舶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县渔政机构或港监机构可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办法》二十四条规定,从事农副生产、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擅自载客或者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港监机构可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无《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从事乡镇船舶修造的,由港监机构责令其停止修造,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修造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或船舶检验机构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由港监机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办理船舶过户、入籍手续的,由港监机构责令补办船舶登记过户、入籍手续,可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监机构或者渔政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或者扣留船员证书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元罚款:

(一)遇难船舶在能够自救的情况下不组织自救,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

(二)发生碰撞事故的船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擅自驶离事故现场;

(三)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在有可能的情况下不迅速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违反《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监机构或者渔政机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处扣留船员证书6个月或者吊销船员证书:

(一)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隐匿不报、谎报情况或者潜逃;

(二)在水上交通事故现场过往的船舶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者不服从统一救助指挥。

第二十五条违反《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置、迁移或撤销渡口的,由港监机构处以5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渡口经营人违反《渡口守则》规定的,由港监机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乡镇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屡次违反《办法》规定,经处罚后仍不改正,其违法行为严重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依照《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港监机构可以强制变卖、拆毁或者没收其船舶。

第二十八条罚款50元以上500元以下、扣留船员证书或者船舶证书2个月以下的,由县以上港监机构或渔政机构批准;罚款500元以上、扣留船员证书或者船舶证书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由地 (市、州)以上港监机构或者渔政机构批准;吊销船员证书的,由省港监机构或者渔政机构批准。

同一违章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港监机构、渔政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对不属于本级处罚权限范围内的违章行为,应当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乡镇船舶违反其他水上交通安全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的安全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乡镇督导检查工作简报

为切实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1月4日,旧州镇副镇长杨驰组织镇平安办、安监站、派出所开展联合执法,对旧州辖区内的街道、村居、加油站和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开展安全大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向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宣传讲解了安全生产基本知识,要求认真开展自检自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期维护消防设备及灭火器材,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此次检查严格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工作要求,对人员密集场所和安全生产重点单位进行大检查,在检查中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求及时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下达责令限期整改书,严格落实整改责任人,督促限期整改。

镇安监站还将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镇域内的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烟花爆竹、燃气管道、粉尘防爆、有限空间作业、特种设备等领域开展检查,进一步夯实责任,强化预防措施,确保元旦、春节安全生产态势持续良好。

乡镇道路安全工作简报

近期,为认真贯彻落实好上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精神,江华瑶族自治县白芒营镇开展了一系列进农村的宣传活动,营造了浓厚的宣传氛围,扩大了人民群众的知晓度。

近日,白芒营镇每天安排专人同交警队、派出所工作人员轮流持续多天晚上深入白饭洞村、牛趾窝村、白牛山村、牛趾田等村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宣传活动主要围绕道路交通安全需要注意的'事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内容,结合日常生活中的真实案例,通过戏剧、歌伴舞、快板、授课等方式,生动形象地向群众、学生和家长讲解了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并提醒大家外出行车注意交通安全,遵守各项交通规定,不超员、不超载、不超速、不逆行、不酒驾、骑乘摩托车、电动车要佩戴安全头盔,遇突发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切实增强交通安全防范意识,有效预防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据统计,该镇本次进农村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累计进农村宣传4个,出动人员60余人,悬挂横幅10余条,发放了各类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资料5000余份,受教育群众3000余人。

白芒营镇通过持续开展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进一步普及了人民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动员了广大人民群众交通安全防范意识,达到了“水滴石穿”的传播效果,营造了浓厚宣传氛围,提高了群众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增强了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文明意识。

乡镇督导检查工作简报

为进一步提高辖区村卫生室疫情防控意识,压实防控责任。近日,瓦韩卫生院副院长苏瑞,防保所所长宋海带队对辖区内5个村卫生室的疫情防控情况及日常诊疗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组通过现场查看、随机提问、患者访谈、查阅资料等多种方式对村卫生室疫情防控政策和防控方案的掌握情况、环境物品消杀、个人防护、流行病问诊、医疗废物处理等情况进行了全面督导检查。检查中发现个别村医防护意识不够,环境消杀记录不规范,处置流程不熟悉等问题。检查中特别强调:

二、要做好人、物、环境的消杀和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理;三、要进一步加强疫情诊疗防控知识的学习,提升防护意识和能力。

通过督查,现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反馈,要求各村卫生室对检查出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各村卫生室负责人要负起责任,切实发挥村卫生室“哨点”的作用,筑牢基层第一道防线。下一步,瓦韩卫生院将不定时开展对村卫生室疫情防控的督导工作,促进卫生室疫情防控工作的落实,当好辖区居民的健康“守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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