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森林防火会议记录 市清明森林防火工作会议简报(汇总5篇)

时间:2023-10-05 17:37:39 作者:笔砚 清明节森林防火会议记录 市清明森林防火工作会议简报(汇总5篇)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清明节森林防火会议记录篇一

4月1日,郴州市召开清明节期间祭扫及森林防火工作暨殡葬改革管理工作调度会,副市长雷晓达出席会议并作重要部署。

会议就郴州市清明节期间殡葬改革工作问题作出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对清明节期间殡葬改革工作作出精心部署。会议要求,市殡葬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责任心,不仅要做好日常殡葬跟踪管理、巡查整治工作,更要把握清明节前的重要事件节点,积极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提高市民文明殡葬和防火责任意识。同时,要加强文明丧葬宣传,多渠道、多方式倡导文明环保祭扫新风,切实做好清明节前宣传工作。

雷晓达强调,要严防死守,全面加强森林防火工作,严格管控火源,快速处置火情,密切注意网络舆情,充分利用各种传媒手段,主动回应网民关切,及时公开火情信息,正确引导森林防火言论。同时要加强引导和管理,全面推行文明祭扫和殡葬改革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积极推动中央、省、市重大改革部署的落实,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自觉抵制各种丧葬陋俗,做改革的实践者、推动者,推动市殡葬改革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清明节森林防火会议记录篇二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母亲),女,汉族,x年4月4日生,退休干部,现住xx省xx市路x号x。

委托代理人靳,女,通航管理局退休干部,住xx区馆x里x号x单元xx室

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女,汉族,x年 月 日生,现住xx市xx区翠华街x号院。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不服()西民初字第2477号民事判决,依法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西民初字第2477号民事判决书;

二、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靳与袁从小青梅竹马,兴趣相投,均系国家京剧学院研究生。双方于x年12月21日结婚,婚后感情稳定,曾获得过梅花奖的袁因职业方面的考虑没有生育子女。婚姻存续期间,以袁xx名义分得xx区榆树馆西里5号楼2门504房屋一套,面积137.87平方米;x年9月3日,以袁xx名义购买xx区翠华街1号院北部3号楼1单元401房屋一套,面积285.63平方米。两套房屋市场价值高达1300多万元。

x年,靳因患肾癌实施手术,术后情况尚可。其一辈子忠厚、善良、孝顺,自己患病和离婚之事均未告知家人和单位,独自默默地扛着。x年,靳被确诊肾癌并多发转移。命运捉弄人,50岁的靳学斌被宣判了死刑!然而,更为绝情的是:作为靳最亲密的人袁,竟然在靳最需要人,最需要爱的时候,提出与靳离婚。x年11月20日,靳与袁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相识40多年,夫妻20多年,在自己身患绝症的情况下办理离婚手续,心智正常的靳不可能没有感受,陪伴靳的亲人在靳离婚后近一年多的治疗过程中,处处都感受到了他内心的压抑和无奈。x年5月3日,靳亲笔写下“xx区榆树馆西里5号-2-504住房为我与袁原夫妻共有房产,日后若处置,财产平分”的字条。

x年12月21日,靳去世后,上诉人起诉要求分割靳与袁婚内共同财产,承办案件邓x法官在庭审中处处表现出维护被上诉人的态度,在判决书中对于被上诉人意见一字不漏,对于婚姻档案《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内容大篇幅摘抄,对于靳分得的石景山八大处三居室为营房,且已被部队收回的事实不做任何说明,其仅因为袁是xx区政协委员,在xx区拥有广泛社会关系而作出完全没有事实依据,完全背离法律规定的判决。1300余万的巨额夫妻共同财产,仅因为“家庭财产已分清无纠纷”一句形式上的话全部判归一方所有,法院的判决明显错误。

原判决的违法、错误具体如下:

一、涉案两套房产系夫妻共有财产,原审判决刻意回避,故意遗漏案件关键事实。

榆树馆的房屋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明确承认系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双方无争议;翠华街的房屋购买于x年9月3日,全部购房款支付结束日期是x年9月25日。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为:x年12月21日至x年11月20日。涉案两套房产均系夫妻存续期间取得,在夫妻双方没有做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涉案两套房产依法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这是本案的基本事实,也是处理案件的关键事实,原审法官却刻意回避,故意遗漏。原审判决顾左右而言他之目的,昭然若揭。

二、原审以离婚协议中写明“家庭财产已分清无纠纷”作为“双方财产确实已分清,再起诉就是反悔”的依据,违背基本事实,违背基本法律常识。

1、违背基本事实:《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本案的基本事实:一是双方夫妻存续期间取得了涉案两套房屋;二是双方离婚时,离婚协议或整个离婚档案中均没有记载两套房屋具体归属;三是上诉人称离婚时未分清,并提供靳学斌亲笔书写字条证实离婚时财产未分割,而被上诉人称离婚时已分清,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这是本案铁的事实,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已经履行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人承担举证责任。被上诉人既然主张已分清,那么依法应承担已分清和如何分的证据,否则其无权独自享有1300余万的房产。

直到判决为止,无论是被上诉人还是原审判决均未提供双方就1300余万的房产已分清和具体如何划分的证据。

2、违背基本法律常识: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协议中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协议中涉及财产约定的《婚姻法》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婚姻法》未规定的适用《合同法》等其他规定。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具体到本案,双方离婚协议中只写明“家庭财产已分清无纠纷”,但没有写明具体财产的具体分配方案,应视为双方对家庭财产分割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通过其他方式也无法认定财产如何分割,这种情况下只能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来认定涉案两套房屋仍然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未进行具体分割。原审判决将没有具体分割的两套房产认定为已分清,违背法律的基本常识。

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且将导致法律的规定在司法审判中落空。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上诉人的原审主张法律依据明确,法院应当根据前述规定,“审查该财产是否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审查的内容具体应为:1、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2、是否属于离婚时未涉及。前已述及,原审刻意回避了涉案两套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而离婚时是否涉及,其应当是开展了审查,但其只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书》签订时靳的行为能力,审查了靳在多长时间提出异议,审查了协议书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而对于涉案两套房产在离婚时是否涉及没有做任何的审查,原审判决直接违背了法律的规定。

事实上,原审法院在受到袁关系影响的情况下,是不敢依法作出审查的,更不会在判决书中进行认定的。因为,无论如何审查,均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涉案两套房在离婚时已涉及和已分清。

四、原审判决,不合常理,显失公平。

鉴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多样性,现实中有人假离婚的,有人堵气离婚的,有人离婚只是为了走形式的。但在靳身患绝症,且对袁极度失望的情况下,他不可能放弃家庭全部的、巨额的财产,其在x年5月3日亲笔书写的字条也印证了这一点。原审判决的认定除没有事实依据外,也不符合生活常识。

1300余万元的财产对任何人都不是小数目,更何况靳当时的身体和家庭情况。如果仅以没有任何证据印证的一句话就剥夺公民的巨额财产,将直接导致司法的天平严重失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吴晓芳法官在律师协会培训中指出:对于阴阳离婚协议(即有民政局备案和私下协议两个协议)的情况下,最高院法官讨论后倾向性意见是:民政局备案协议并不具有优先的效力,因为民政局并不对离婚协议进行实质审查,应当以更能代表双方真实意愿的协议为准。本案中,虽不存在两个协议的问题,但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只有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具体明确的才是应当遵守履行的,原审死抱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协议进行判决将直接导致其违背事实,违背法律。

五、原审判决虽未认定涉案两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但其也没有否定,在此情况下上诉人一审申请评估作价,原审判决以“在尚未确认靳学斌对诉争房屋享有权利的情况下,原告要求对诉争房屋进行评估”为由,不予支持。原审在明知涉案两套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对于房产价值评估不作释明,在原告主动提出后不进入评估程序。足以看出,原审法官在接到该案时就已经有了判决结果。原审未审先判,严重违反法律程序,这也印证了其受到法外因素影响的事实。

综上所述,原审遗漏关键事实,认定违背基本事实,违背法律规定,程序不合法,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特具状上诉,请予支持!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一)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一)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一)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清明节森林防火会议记录篇三

近日,师宗县竹基镇加强清明节,群众开展扫墓烧香、上坟烧纸、燃放炮竹等活动大幅增加,野外火源管理难度加大,加之高温大风天气持续,竹基镇采取强化宣传教育、加强火源管理、加强森林防火值班全力做好清明节森林防火。

该镇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及时召开清明节森林防火宣传会议,印发森林防火知识4000余份,制作警示标语8幅,在中小学开设防火知识课,增强群众防火自觉性和责任心;加大巡查力度,加强火源管理,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做到早防范、早准备,严密监测清明上坟烧纸、农田清理用火和春季烧荒用火等野外用火,重点看管放牧人员,在林区进口设立12个警示牌,100余名护林员加大巡查力度,做到见烟查、违章罚、着火抓,从源头上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实行森林防火值班制,保证信息畅通,严格巡山制度,在火灾易发点严防死守,加强对特殊人群的监控,防止引发山火,确保全镇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得到保障。

清明节森林防火会议记录篇四

清明节即将到来,随着气温逐步上升,市民上山祭祖、林区劳作等活动日趋频繁,森林防火工作进入高风险时期,为抓好清明期间的森林防火工作,3月30日,津市召开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会议。

会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林业局负责人总结了去冬今春津市森林防火工作,安排部署了下阶段工作。会议宣读了《关于春节期间森林防火情况通报》。

津市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邓惠荣就抓好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提了四点要求,一是要加强宣传发动。全市各责任单位要增强森林防火的`意识,积极采取层层召开会议,制作电视广播防火专栏,手机短信发布森林防火温馨提示,组织宣传车队和护林员深入林区流动宣传,大力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宣讲“六进”活动(“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农户、进企业、进机关”),全方位、多渠道宣传森林防火工作。二是要严格火源管理。各责任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好野外火源,在林场、重点林区出入口处设立森林防火劝导组,由领导干部带班,所有工作人员参加,轮流值班,严防死守。三是要加强值班职守。清明节期间,所有责任单位必须落实24小时森林防火值班制度,每天要有领导带班,专人值班。四是要落实工作责任。森林防火工作正处于最关键、最敏感时期,一定要在思想上看重看大,严格按照安排部署,迅速行动,周密安排,层层压死责任,扎实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做到“分包到位、责任到位、配合到位”,确保不出任何问题,坚决打赢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攻坚战。

清明节森林防火会议记录篇五

3月29日,双峰县走马街镇召开森林防火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清明期间的.森林防火工作。镇党政班子成员,群工站书记、站长、镇直单位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目前,全镇迅速进入战备状态,全力以赴做好清明期间森林防火工作。

相关范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