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注意哪些问题(热门17篇)

时间:2023-11-14 12:42:40 作者:笔尘 签订劳动合同注意哪些问题(热门17篇)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文件。以下是一些常见职业领域的劳动合同范文,供您选择并参考。

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由于金融危机影响,目前寻找工作压力偏大,有些企业为降低用人成本而有意侵害打工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找工作签订劳动合同要特别注意,以避免合法权益受侵害。

一、仔细了解情况,莫签不知情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打工者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尽量对用人单位的.这些情况以及企业文化、发展趋势、员工管理等进行全面了解,尽量与资质和声誉较好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源头防范非法用工和侵害合法权益的情形发生。

二、签约落在纸上,莫签口头承诺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各执一词,打工者往往有口难辩。所以,打工者要主动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单位不签,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并由其督促签订。

三、查清用人资格,莫签主体不适格合同。

事先了解单位名称、法人是谁等情况,注意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人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转包严重的行业要特别小心。比如,《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规定,建筑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包工头等都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四、细读合同条款,莫签条款不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外出打工,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索取规范合同文本,避免遗漏重要条款。若单位事先起草了文本,要仔细阅读对于报酬、岗位、试用期、合同终止与解除等重要条款以及岗位说明书、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等规章制度。

五、重要条款纸上约定,莫签模糊不清合同。

根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规定,工资应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工资在剔除加班工资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定福利待遇等之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具体岗位、报酬、试用期限等未按上述要求表述清楚的,要及时说明并要求修订才可签订合同。

六、牢记基本权利,莫签侵犯权益合同。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标准工作时间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还规定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其他法定休假日应安排休假。《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农民工,都应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加班。安排加班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七、掌握录用条件,莫签拖欠克扣合同。

用人单位随意设定“录用标准”,就可能出现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或随意降低、克扣工资或延长试用期限。所以,签订合同前,还要详细了解录用条件,最好书面确认录用条件。

八、拒绝违法行为,莫签卖身合同。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打工者要对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收取招聘费用、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身份证等证件及“一切行动听从单位安排”等违法行为严词拒绝。因为,一旦签订,就如同卖身一样会失去行动自由,可能会出现加班加点、强迫劳动,甚至任意侮辱、体罚等严重侵害权益行为。

九、平等协商签订,莫签生死不管合同。

平等协商签订合同。签订前,也可向有关部门或公共职介机构咨询,确认合法性、公平性。要及时提出取消“工伤概不负责”等逃避责任的不平等条款。

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发包方、承包方、发包方的确定因农村土地所有权不同而不同,具体分三种情况:

(1)依法属于村集体共同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发包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这里的“村”指行政村,而不是指自然村。如果村有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就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如果村没有集体经济组织,则由村民委员会发包。

(2)依法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发包方是村内拥有该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这里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相当于原“生产队”的层次,是村内部的一种组织形式。

2、土地承包的种类分两类,一为集体土地,二为国有土地,但国有土地承包的前提条件是,该国有土地必须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即国有土地必须同时具备该土地由农民集体使用并且该土地用于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时才允许承包。

3、土地承包方式主要分两类,第一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承包的土地主要为耕地、林地、草地;第二为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的土地主要为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5、承包方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签订劳动合同时你注意这些问题了

作为职场人士,与同事打交道是在所难免的。一个办公室的人,周末搞个聚会、聚餐也是常见的事情,这是在工作之余放松的好机会,也是与同事加深职场友谊的好时机。但是,同事聚会一定注意下面这些问题,才能让你的人缘越来越好!

注意一:【就算是免费得也不可以太过放纵】。

在聚餐上,一定要注意自己的极限在哪里,不要因为一些酒水是免费得,就喝得烂醉,这样就比较麻烦。

注意二:【需要撇开工作上的事】。

在聚会上,应该抓住这个时机与自己的同事聊聊工作之外的事。但是要注意,聚会被不是让你“拍马屁”“献殷勤”的好时机,因为周围有很多同事在看着,不要让大家视你为公敌。

注意三:【着装一定不要马虎】。

对于部门聚餐的着装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该根据聚会的地点,时间,类型等来决定自己的穿着,但是穿着不要太过,一般走中庸之道还是比较安全的做法。

注意四:【“政治”上不能站错了立场】。

与自己的同事分享欢乐或者是小小的笑话是可以的,但是不能不能在聚会上分享黄色的笑话,不要冒犯到某个同事或者是上级。

注意五:【放开点去认识新的朋友】。

办公室聚餐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员工互相认识,走出那狭窄的办公区域,互相沟通交流,因而,在机会上不要总是呆坐在自己的位置上。只要有想认识的人,就要勇敢的迈出一步,互相打个招呼,这样自然也会成陌生变为熟悉了。

注意六:【好好玩】。

不要在聚餐上诉苦或者是抱怨,也不要传播流言。在聚餐中,一定要将自己的顾虑和担心抛出去,应该学会好好的享受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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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为什么劳动合同那么重要,因为它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律师提醒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注意十个事项。

1、单位情况。

签订合同时,劳动者首先要弄清单位的基本情况,要判断是否是合法企业,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单位地址、电话要知道,这些信息可以通过上网查询工商登记信息获取,同时,要求将这些内容明确写在合同中。

2、工作的内容和具体地点。

劳动者要弄清自己的具体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内容和具体地点。

案例之一:张某家住北京海淀区四季青桥附近,她到离家很近的一个连锁超市应聘就职。过了一段时间,公司将她调到远郊大兴的连锁店工作,因而产生纠纷。因合同上只写了张某要在北京工作,使这起劳动争议案的焦点是合同约定的工作具体地点不详,导致败诉。

案例之二:赵某应聘某汽车厂担任总装调试工,这是技术活儿,工资较高;后来,企业将他调到一个非技术的低薪岗位,他不愿干,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后,合同上写的是担任“操作工”,这是一个范畴很广的工种,没有明确具体的工作性质,导致争议败诉。

3、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要定清楚,避免口头约定。如标准工资是多少?有没有奖金?奖金是根据什么标准发放的?这些数据一定要在合同中体现,不要轻信老板的口头承诺。

案例:小李到一家私企工作,合同上的工资是每月一千多元,老板承诺他每月能拿到两千多元的工资。工作几个月后,小李拿到的还是每月一千多元,因而产生纠纷。最后,因老板口说无凭,小李没有得到他希望的报酬。

4、试用期。

关于试用期的问题要特别注意。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是无效的,试用期结束就要求劳动者走人是耍赖;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无理由解除劳动关系;除非劳动者不符合招聘条件,才能走人。

5、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

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要明确,是现金还是通过银行支付到账户中。有的单位采取扣发员工一个月工资的方式拴住劳动者,这种行为不具有法定效力。如果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被扣发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问题。

6、工作时间与工作条件。

劳动者工作时间与工作条件要明确,有的劳动者为多挣钱,默认了企业要求严重超时的加班加点,这是违反劳动法的,现在越来越多的工资争议案就是因此而起。此外,工作的环境有毒有害,尤其是化学性的制革、制鞋行业企业,还有机械加工行业可能给工人带来的机械性伤害的工作环境,都要在合同中对环境危害可能造成的伤害明确表达出来。

7、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的约定。有的企业以“不办社保可以多领工资”的说法,来误导劳动者主动选择放弃社保。

律师提醒劳动者:对于社保问题要有长远的考虑,工作时间越长,这个问题就越大,它涉及到养老的问题;一旦发生工伤意外等,最快速的解决方式是先通过劳动者购买的社会保险,快速选择走工伤保险补助的绿色通道救死扶伤。因而,有了社保就等于有了保障。

8、不要签空白合同。

空白合同是指企业为应付检查,拿出空白合同,先让劳动者签名、按手印,走一个过场,劳动者也不拿合同当回事,有的合同甚至没有盖章。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这类合同是无效的,同时,劳动者的维权成本高昂。

9、不合法的内容。

有些合同约定了不合法的内容,如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因工负伤的“工伤自理”,要求劳动者签订生死契约等,这些条款在法律上无效,劳动者可以拒签。

10、保管。

劳动合同盖章后,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要各保管一份。劳动合同是发生劳动争议时,劳资双方可出具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凭证。在办理的工伤案件时,因劳动者手头没有劳动合同,在要求用人单位赔偿遭到拒绝的案例不在少数。有的企业在合同签订后,把两份合同都收走,发生争议时,劳动者手里没有合同,单位可以不承认有此人。

此外,即使有劳动合同,仍要保存好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条、入职面试字条、工作证件、体检表格、单位签字等。

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平等的合同主体。因此,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并且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一些主要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在劳动纠纷中,有少数单位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再次约定试用期,特别是在短期合同的续约中容易出现,这是与《劳动法》相违背的,劳动者需引起注意。*工作内容、职务的聘用应清楚明了,使劳动者知道自己做什么、发展空间有多大,也避免了过于频繁地“跳槽”,不利于自己的成长。

*劳动报酬和福利,这是每一个劳动者都十分关注的问题,在劳动合同中较为受到重视,劳动者一定弄明白用人单位能提供哪些社会保险以及个人的缴付比例。

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扣押保险单证的做法是不对的`,劳动者应依法力争。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违法解约引起的纠纷较多,因此,劳动者一定要将此类条款审读清楚,避免模糊的合同措词,以免发生纠纷时,维权困难。

*以上规定的条款,是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在实践中,双方可用补充条款对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如教育培训、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完成工作任务的奖励等,对双方权益维护都将起到积极作用。警惕劳动合同陷阱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同样适用劳动合同。在实践中,以胁迫方式订立劳动合同比较鲜见,以欺诈方式即设立劳动合同陷阱却屡见不鲜,特别是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的劳动合同中,双方一定要详细订立,特别是完成任务的期限和完成任务的验收标准,以免日后带来不必要的争端。

另一类欺诈所设立的劳动合同陷阱是一方当事人捏造事实,或故意告知不真实情况,使另一方判断失误,如劳动者把他人劳动成果窃为己用,使用人单位判断失误;用人单位以不真实的利益,如住房等进行虚假承诺,而不能兑现,从而引起劳动合同纠纷等。

签订购销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签订集体合同对于职工的保护性是很大的,最重要的地方在于集体合同把职工放到了一个和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位置上,从而排除了劳动合同签订中与用人单位对应的只是劳动者个人的弱势地位,集体合同签订的原则平等协商、兼顾双方合法权益就体现了这一点。

双方协商代表人数要对等。

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对等,一般为三至十人,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选择协商代表体现民主。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征求职工意见后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过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或者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协商代表担任;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

双方可“外聘”专家参加协商。

在具体协商过程中,很多职工推选出来的代表可能并不太专业,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具体应该争取的合法权益也不了解。对此,《条例》特别指出,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方可以委托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以提高双方协商内容的质量。只是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外聘人士也不得担任首席代表。

协商代表必须代表本方利益。

协商代表有“特别保护”

为了维护职工协商代表维护职工正当权益的积极性,《条例》中对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的有关情形作出了相应的保护性规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职工协商代表的工作岗位。因工作需要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并征得职工本人的同意。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协商代表本人要求顺延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其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除下列情形外: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职工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条例》中明确指出,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一方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裁减人员等事项要求集体协商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协商结果要经过职工同意,经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的,形成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并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可通过。

来源:劳动人事法律网。

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未签合同先知法。

劳动合同是约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行为以及处理今后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的每个环节,都需要劳动者有一定的法律常识,所以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最好先了解一下都有哪些法律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有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很多,其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最为全面,是规定劳动关系的主要法律。此外,有关劳动合同的法规主要有《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

2、合同形式、内容要合法。

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首先签订合同的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应当用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合同至少应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求职者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上,求职者一定要先确认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备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条件,包括: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的劳动组织,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等。

3、合同细节仔细审查。

劳动合同主要应包含下列内容: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要仔细阅读关于相关岗位的工作说明书、岗位责任制、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绩效考核制度、劳动合同管理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做到心中有数。

4、遇事不明要咨询。

劳动合同的签订,涉及诸多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劳动者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会有许多不明之处,这时候向有关部门、有关人士虚心求教显得十分必要。

5、陷阱合同要警惕。

部分用人单位为了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千方百计在劳动合同中设立种种陷阱,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在合同中设立押金条款;采用格式合同,不与劳动者协商;在合同中规定逃避责任的条款,对于劳动者工作中的伤亡不负责任;准备了至少两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内容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签订,以对外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但真正执行的是另一份合同等等。

6、发生争议办法多。

目前解决劳动争议的机构和途径很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自行处理。劳动者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劳动者拒绝调解而要求仲裁的,也可以由劳动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劳动者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仲裁是必须程序,人民法院只有在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时才受理诉讼。

签订购销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合同编号:

供方:

需方:

签订地点:郑州。

按照郑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2011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商品配送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商品类别、数量、单价、金额(详细品种见附表)。

商品类别。

数量(箱)。

单价。

金额(元)。

交货时间。

鞭炮。

烟花。

合同总金额(人民币):

二、双方严格按照河南省和郑州市及各区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政策、规定执行。

三、需方有义务向消费者宣传安全燃放方法,告知消费者严格按照产品包装箱上的说明及警示要求正确燃放。

五、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供方将需方订购的配送到需方指定地点,配送运输费用由供方负担。

六、交货地点及验收:需方在郑州市内的烟花爆竹销售网点。

七、包装标准、包装物供应与回收:纸箱包装,包装回收。

八、结算方式及期限:现金结算,概不赊欠。

九、违约责任及解决方式:双方严格履行合同,若发生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一方不满意可申请仲裁或起诉。

十、其他约定事项:本销售季节过后,未销完的包装完整的整箱商品,可凭进货单据到供方指定地点办理商品代存手续。

十一、需方不得购进非法产品和假冒伪劣商品;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需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供方:

地址:

负责人:

电话:

需方:

地址:

负责人:

电话:

签订时间:20xx年月日。

供货单位(章):购货单位(章):签订地点:签订时间:

订货清单。

产品代码。

(同流向登记的产品代码)产品名称产品类别产品。

级别规格/型号计量。

单位箱含药量。

(千克)订货。

数量单价。

(元)金额。

(元)。

合计人民币(大写):

一、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买卖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保障安全。

二、产品质量标准及要求:

三、禁(限)用药物要求:

四、产品包装标准及要求:

五、提(交)货时间和地点:

六、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七、验收标准与方法:

八、提出异议期限: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产品安全与质量责任:

十一、运输安全责任:

十二、违约责任: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其他约定事项(可另附页):

购货单位(章)。

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签字)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

(签字)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账户。

供货单位(章)。

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签字)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

(签字)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账户。

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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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作为职场的小白,你知道新人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什么吗?下面本文详细介绍新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希望带给你帮助。

签订合同时,劳动者首先要弄清单位的基本情况,要判断是否是合法企业,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单位地址、电话要知道,这些信息可以通过上网查询工商登记信息获取,同时,要求将这些内容明确写在合同中等细节。

(一)明确工作内容。

劳动者要弄清自己的具体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内容和具体地点。

(二)书面约定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要定清楚,避免口头约定。如标准工资是多少?有没有奖金?奖金是根据什么标准发放的?这些数据一定要在合同中体现,不要轻信老板的口头承诺。

(三)明确试用期。

关于试用期的问题要特别注意。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是无效的,试用期结束就要求劳动者走人是耍赖;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无理由解除劳动关系;除非劳动者不符合招聘条件,才能走人。

(四)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

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要明确,是现金还是通过银行支付到账户中。有的单位采取扣发员工一个月工资的方式拴住劳动者,这种行为不具有法定效力。如果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被扣发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问题。

(五)明确工作时间与工作条件。

劳动者工作时间与工作条件要明确,有的劳动者为多挣钱,默认了企业要求严重超时的加班加点,这是违反劳动法的,现在越来越多的工资争议案就是因此而起。此外,工作的环境有毒有害,尤其是化学性的制革、制鞋行业企业,还有机械加工行业可能给工人带来的机械性伤害的工作环境,都要在合同中对环境危害可能造成的伤害明确表达出来。

(六)社会保险约定。

社会保险约定。有的企业以“不办社保可以多领工资”的说法,来误导劳动者主动选择放弃社保。提醒劳动者:对于社保问题要有长远的考虑,工作时间越长,这个问题就越大,它涉及到养老的问题;一旦发生工伤意外等,最快速的解决方式是先通过劳动者购买的社会保险,快速选择走工伤保险补助的绿色通道救死扶伤。因而,有了社保就等于有了保障。

(七)避免签订空白合同。

不要签空白合同。空白合同是指企业为应付检查,拿出空白合同,先让劳动者签名、按手印,走一个过场,劳动者也不拿合同当回事,有的合同甚至没有盖章。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这类合同是无效的,同时,劳动者的维权成本高昂。

(八)注意不合法的条款。

有些合同约定了不合法的内容,如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因工负伤的“工伤自理”,要求劳动者签订生死契约等,这些条款在法律上无效,劳动者可以拒签。

(九)存档备份。

劳动合同盖章后,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要各保管一份。劳动合同是发生劳动争议时,劳资双方可出具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凭证。在办理的工伤案件时,因劳动者手头没有劳动合同,在要求用人单位赔偿遭到拒绝的案例不在少数。有的企业在合同签订后,把两份合同都收走,发生争议时,劳动者手里没有合同,单位可以不承认有此人。

此外,即使有劳动合同,仍要保存好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条、入职面试字条、工作证件、体检表格、单位签字等。

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五、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

六、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七、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八、职工连续工作满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十、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拓展:

《社会保险法》规定确立了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即使是员工自愿不参加社保,当遇到社保核查时,用人单位也要补缴社保。那什么人可以不买保险呢?一是退休返聘人员,二是社保关系在别处,未转入现用人单位的人员。那如果是员工不愿意购买社保的话用人单位可以怎么做呢?一是辞退;二是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应该购买社保,否则如果因不买社保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及法律后果由员工承担。如果员工仍然不愿买社保,就让员工写一份承诺书,内容中要有“公司已经告知本人应当缴纳社保,如果因本人不愿买社保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及法律后果由员工承担”的字样。这样的话,当遇到社保稽核的时候,用人单位才能有充分的证据进行解释。另外,在遇到员工生病,工伤,生育的时候,用人单位可以以此来规避完全承担相关费用的风险。

二、什么是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三、社会保险有哪些特征,哪些功能?

社会保险的特征有以下几点: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2、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含其亲属)与用人单位;3、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4、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5、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及财政的支持。保险对象范围限于职工,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保险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种风险,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

社会保险还具有以下功能:1、稳定社会生活的功能;2、促进和完善再分配的功能;3、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第一是社会保险制度作为需求管理的一个重要工具来发挥作用,从而对经济起正面的作用。第二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利用可以促进经济的持续繁荣。

留学日本签订借租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日本留学的留学生在日本留学可以选择租借的住宿方式,租借就要签订租借合同,所以下面日本留学小编就为您介绍一下签订租借合同的注意事项:

租借合同书里,记载着所有的重要事项在租借木造房或套房等的民间宿舍时,要租房人和房东之间缔结租借合同。通常准备2至3份同样内容的合同书,房东,租房人,连带保证人写明住址,姓名,盖印章后各自保管1份。租借合同书的书写格式大部分是房东方面去准备。另外,由不动产仲介当房东的代理人的`也不少。合同书为合同期间,合同内容,押金的金额等的证据,所以到解除合同为止要好好的保管。

签订合同时应掌握的必要的语言含义和知识

(1)房租 1个月的租房费用。普通到月底前,要先支付下个月的房租。

(2)押金 做为房租延迟或房间损坏时放在房东那儿的保证金,大约相当于1至2个月的房租。要搬家到别的地方的时候,从中扣除清扫及修理费用等,剩余部分退还。

(3)礼金(权利金)   一次性付给房东,大约相当于1至2个月房租。与押金不同,在搬家时也不退还。

(4) 楼梯,通道,公用厕所等公用部分的电费,水费,清扫费和管理维持等所需的的1个月的费用。

(5)介绍手续费   付给不动产仲介的手续费。普通相当于1个月份的房租。

搬家前预先通知的期限也在合同书上有明确规定。普通是在1个月以前通知房东。紧急搬家而未提前通知时,就算没有住也要支付1个月的房租。

签订购销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签定上述各项条款时,购房者尤其需要关注以下几项基本问题:

1、购房合同的各项内容要尽可能全面、详细,各项规定之间要避免相互冲突,尤其是不能与国家的政策法规相冲突;文字表述要清晰、准确;签订合同的买卖双方身份、责任要明确,如合同中的甲方(卖方)不能是代理商或律师楼,而应是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的投资建设单位,也不能以上级主管单位或下属机构的名义签订合同,签字人应是法人代表本人或公司章程上授权的主要负责人。

2、合同上的项目名称,一定要与项目位置联系在一起,以免日后有出入。标明项目位置时,一定要具体、明确,如××市××区××街××号××花园××号楼××层××房。

房屋的户型、面积一定要标示清楚,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及公用面积分摊原则等要明确说明。

3、房屋的档次和装修标准一般采用附件形式附在购房合同之后,这一内容的表述一定要详细、具体。如技术的等级、材料的品牌、内部设施的种类、负荷标准、供应能力等要一一予以说明。水、暖、电、通讯等设施,要说明安装到什么程度。

4、其它如付款方式、产权保证等都应详细、具体地加以说明。并对房屋整体结构、各部位配套设施及其部件的保修期给予明确规定。

5、违约责任的约定一定要对等,否则最终吃亏的是购房者。在购房合同中,一般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事项包括:签订认购书后,购房者不买房或要求换房,开发商不卖房或要求换房;购房者不按期付款;开发商不按期交房;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房屋装修标准、质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产权过户手续不全或不能按期办理。

看完房子以后,就要签合同了,现在一般的做法是在签署正式合同之前要先签一个认购书,然后再签正式合同。这里面的问题就更多了。

陷阱一:在认购书里没有注明因何种原因退房以及后果。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就要交一定额度的定金,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发展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买家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

对策:律师建议买家最好与发展商在协议中约定,若买家得不到贷款时,定金该如何返还或是否要扣除部分作为手续费等,这样就避免了很大的麻烦。

同时,开发商是没有权利没收定金的,这本身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陷阱二:合同主体认定不明。

购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会犯一些比较初级的错误。有时代表发展商签约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开发商并不是该房产土地拥有者,这些都有可能产生问题。

另外,也有可能该项目是a公司开发的,实际上却是由b公司投资,作为买家还是应与a公司签约,否则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以后办理各种手续会很麻烦。

对策:在签约前您最好查明代表发展商签字的人是否是法人代表,如果不是,则是否持有“授权委托书”。否则,这个人的签字是无效的,同时要注意合同上的公章,这样可以避免发展商推卸责任。

陷阱三:不要轻易在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上签字。

签补充协议在购房交易中很有必要。但是要提醒购房者的是,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一定要看清楚。现在有的发展商在与客户签约时,会主动向客户出示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差率差异过大在哪些情况下能免赔。这是发展商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善良的购房者不要仅仅把开发商的免责条款都签了,而忘记保护自己的利益。

对策:看清楚补充协议的条款,最好的办法是找一个律师来帮你的忙。

陷阱四:“最短时间”与“最好”

合同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达。但是,实践中开发商往往会给购房者很多诸如“如果发生问题,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在装修材料上,选择最好的国外进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诱人但没有实际意义的承诺。最短是多长时间,什么样的才算最好的?不知道。合同里出现这种模糊的概念时,法律也没有办法,因此产生的纠纷购房者根本打不赢官司。

对策:购房者一定要把每一个具体的时间、具体的地点、具体的材料以及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落实在合同里。

陷阱五:约定提前交纳部分费用。

开发商是做商人的,而房地产开发又是一件对资金要求很高的行业。开发商面临资金压力是很正常的,但并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不该交的钱。而在合同或是补充协议中,开发商常会将一些不该预先交纳的费用写进去,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这是显失公平的。

比如有些发展商在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的前提下,就要求买家在预售契约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相关约束,这就是对消费者的侵害。

对策——购房者应该将物业管理条款与预。

陷阱六:卖方解除合同。

在一些发展商制定的售楼契约或契约附件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买方无故逾期付款,经卖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买方全部已付价款。”

这显然是不公平条款,假如买家已经支付95%的价款,只剩5%的价款逾期未付,如果发展商以此为由,没收其已付95%的价款,岂非很不公平。况且,没收实际上是个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行为,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展商并没有权利来没收他人的财物。

对策: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本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类似的合同条款存在着这样的问题,购房者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陷阱七:处理结果不明确。

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条款,“应于××日前如何如何”,但是并没有约定如果没有在“××日前如何如何”后该怎样处理。这样,即使最后认定是开发商的过错,你也很难制裁他,最多是调解了事。

对策:购房者与发展商签署的合同中要明确对开发商如果没有履行承诺、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达不到质量等级等等的处理办法,做到越详细越好。

陷阱八:以偏盖全。

这里所说的以偏盖全是个泛指的概念。有时会出现这样令人哭笑不得的问题,开发商承诺卧室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时发现卧室窗户只有下面的部分是中空,而上面却是普通玻璃等等。

对策:对于这类问题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就是要把合同写得越细越好。不给开发商一点空隙。当然也需要购房者有非常广泛的建筑、建材方面的知识。

陷阱九:拒签补充协议。

但是,就像你可以拒签开发商的补充协议一样,开发商也同样可以拒签购房者的补充协议。这种现象在北京是很普遍的,特别是一些卖得很好的楼盘都是如此。

对策:不管开发商态度如何,购房者还是要争取这个权益。实在不行,又觉得没有把握,那就只好放弃了。

目前,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都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于《示范文本》是政府机关制订的,较好地平衡了开发商和购房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有利于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但购房人切不可认为采用《示范文本》就万事大吉,即使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也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在目前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许多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交纳认购款。开发商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一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开发商所销售房屋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向内部职工认购的名义进行销售,俗称内部认购;另一种情况是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开发商为购房人保留预订的房屋,作为交换,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认购款,如果在规定的时间里,购房人不想购买该房屋,就可能无权要回所交纳的认购款。

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由于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是不能预售商品房的,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最高人民法院于4月28日公布,将于20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根据该条规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所签订的认购书,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该认购书肯定是无效的;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那么该认购书的地位将和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的情况一样,即和下面要讨论的第二种情况的认购书的性质相同。

第二种情况的认购书,需要看认购书是否满足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是看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最高法院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肯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实践中大多数认购书都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这些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如何?《最高法院解释》并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不能从《最高法院解释》第5条的规定,反推出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认购书,就必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认购书仅规定了房号、面积和价格等条款,那么该认购书未满足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2、补充协议问题。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除和购房人根据《示范文本》所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还要求购房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的内容很多,由开发商的专业律师事先拟订好。这种补充协议常包含许多对购房人不利的条款,如交房时间的确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解释、共有面积的确定分摊、关于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的开发利用等方面,甚至包含许多针对开发商的免责条款。比如有些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规定:“政府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延迟、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装的延误,导致开发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开发商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时间而相应延迟交付房屋,而不用承担延迟交付房屋的责任。”由于补充协议大多含有建筑、房地产、法律等专业术语,一般购房人很难完全搞懂。因此,购房人不要急于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先将补充协议拿回来,找专家进行咨询,将补充协议中不合理的地方找出来,并对其进行修改。同时由于补充协议是由开发商拟定的,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很少,因此,应在专家的指导下,在补充协议中增加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如果开发商不能满足购房人以上的合理要求,那么,购房人最好不要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

3、售楼广告问题。

开发商为宣传、推销其商品房,一般都散发售楼书,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作出不少许诺。从法律角度来说,售楼书,广告等都是开发商向不特定的对象发放的用以介绍其商品房的文字、图片材料,主要是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优势,远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此类广告法律上一般视其为要约邀请,不能直接成为合同的内容。对于开发商的虚假广告行为,购房人虽不能依据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但可以追究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根据《广告法》第37、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不仅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而且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购房人发现受了虚假售楼书或广告的欺骗和误导,就要及时向政府有关管理机关举报,申请予以查处,或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

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商品房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也对房地产广告所应遵循的原则、事项以及禁止出现的内容作了规定,购房人也可根据该暂行规定检查销售广告问题。

不过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购房人最好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开发商将广告承诺的内容写入双方协议中,使其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以便在广告名不副实时告开发商违约。

4、样板房问题。

目前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都要设置样板房或样板间。购房人入住后,发现房屋和样板房有差距,当购房人要求退房时,开发商却认为样板房不是“样本房”或“样品房”,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房。在购房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商品房与样板房不一致时,购房人有权退房,因此购房人无权要求退房。事实并不如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明确规定,开发商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开发商未作说明,致使购房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可以根据《合同法》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购房合同(变更还是撤销购房合同由购房人进行选择)。

5、质量问题。

有些购房人认为,商品房竣工后已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应当出现质量问题。而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同时向购房人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书已对商品房质量的细节作了规定,是购房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

商品房竣工验收,是以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因而不能保证每一套商品房的质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和购房人所希望的质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关于房屋质量的规定,都是由开发商拟订,侧重保护开发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的质量问题。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12条和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购房人因为房屋质量问题,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最高法院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总之,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要着急,尽可能多咨询一些专业人士,这样才能签订一份权利、义务对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关于购房合同附件。

买房前要认真签订购房合同,更不要轻视合同中的附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共有五处明确规定了由买卖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对这些附件,购房人切不要掉以轻心,要注意防止约定不明,留下隐患或者查看不细而误入陷阱。

附件一是房屋平面图。一般情况下,开发商提供的平面图非常简单,既无尺寸也无比例,一旦发生争议,购房人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对此,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长、宽等基本数据,并尽可能要求开发商同时提供电器、供水、照明以及其他线路和装修的平面图。这既是购房人的一个基本知情权,也是今后解决争议的主要依据。

附件二是有关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构成说明。这里购房者需要注意的是,凡不是为所购房屋所在的楼宇单独服务的建筑设施,均不应计入该构成面积。双方应约定,卖出人违背该分摊原则的,应退还不应计入分摊面积部分的相应价款,并按该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

附件三是关于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对于购房人而言,此约定的关键是要把装修标准具体化。要避免采用诸如“高级面砖”、“高级外墙涂料”、“高级木地板”之类的模糊性名称。应当尽量写清装饰材料和设备的商品品牌及其质量标准。

附件四是双方自由约定的补充协议。有些开发商事先拟好了补充协议,对此,购房人要仔细阅读、审查,防止有的开发商利用补充协议擅自变更主合同的条款而单方加重购房人的义务。其次,购房人还要充分利用该补充协议把自己关注和担心的一些事项在补充协议中详细约定。例如,不含房价款中的有关交纳的费用,如管道煤气安装费、安全门对讲机费(要标明厂家、品牌),按规定设置的供电容量,买受人要求增容部分的增容费等都可在此附件中约定。

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续签的过程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强迫另一方当事人与其续签。

二、属于可续签的劳动合同只限于一定范围内的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就业许可证期限已满的外国人劳动合同、已满8年的农民定期轮换工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都不属于可续签的劳动合同范畴。

三、在特定条件下劳动合同有当然续签的情况。当然续签,按照《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签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

四、特殊工种劳动合同续签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从事矿山井下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劳动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如果农民轮换工的原订合同期限不足8年,若合同期满续签合同时,期限不得超过8年。另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广如果劳动者已接近退休年龄,双方仍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续签劳动合同,但合同期限不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五、满足特定条件后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第二十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以上、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最后特别要注意《劳动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外为了帮助企业人事经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建议:在劳动合同续签问题上注意将劳动合同起始期限统一调整到1月1日至12月31日,便于统一操作,避免漏签、遗忘,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倍工资或无固定期劳动合同风险;同时协商续签合同的期限、报酬、特别约定等,充分沟通。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各条款确定后,双方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避免因劳动合同续签不及时,或者存有争议而因此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企业在劳动合同里做“文章”企业在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打开书卷,映入眼帘的,是“留得残荷听雨声”这几个字。

看到的是残缺,听到的是。闭上眼,清空心,静静倾听,侧耳,屏息,凝神。荷,老了。时光,也老了,迈着趔趄的脚步,在天地间走笔。

最喜这个“留”字,在薄凉寂冷里,倾注着的深情。难得圆满,即使再美,再丰盈,一样要瘦,瘦得不能再瘦,变成了残。我喜欢这种残缺的美,如同草书里的飞白,泼墨里的枯笔,圆润到了极致,突然苍劲了,写满沧桑与风骨。

雨迷蒙,烟水湄。那枝残荷,曾经是肌肤胜雪,一弹即破。也曾经明眸善睐,顾盼生情。多少绰约的风姿,那一低头的,不胜莲花的娇羞,已成为中的留白。

荷残了,那些的瞬间,依然在心头永驻。待到明年,又是满池的荷花开。心不老,天地就不会老。

我喜欢有水的地方,更喜欢临水而居。倚楼远眺,可观日,可赏月,可让浩荡,盈满袖间。

花开是诗,花落是词。所有的日子,因你而明媚。你的美,已入骨,入髓。你的暖,在心窝。

这辈子,就住在诗里吧。有山,有水,有清风明月。卸掉所有的伪装,至情至性,做一个乡村野夫,渔翁侠客,携你快意江湖上。

【二】。

长冬无事,端坐案边,闲读,品茗。把时光慢慢消磨。

揭开杯盖,是腾腾的水雾,也是满园。在一杯茶里幽居,过水一样的人生。日子经过冲泡,慢慢散发岁月的沉香。阳光柔和,落红遍地,从一阙词,走到另一阙,有着几个世纪,隔着几个朝代的风烟。

你在词里,低眉。是梨花带雨,最羞涩的那朵。是落雪寂寂,最轻盈的那羽。是如水的,最温柔的那缕。花期如梦,且许我深深疼惜。把你种眉间,植在心上,温柔与共。待到西风起,我们一起瘦成岁月的风骨。

你是白瓷上的一朵青花。只为那天人合一的一刹。天青色等烟雨,而我在等你。透过岁月的伏笔,寻找前朝的飘逸。高墙深院,蝶扑秋千,门惹铜绿,冉冉檀香缭绕,看见初妆的你。

你是雨后的海棠。

你说,要来小酌便来休。趁着花正好,月正圆,温一壶酒,小酌。在你的.时刻,让我拥你入怀。

你说,未必明朝风不起。女人的美,不过刹那芳华,风雨过后,就是一地阑珊。你怕。怕等太久。怕错过。因为擦肩,又是千年。

【三】。

常常是一个人,一叶舟,寄身江海。青灯,古琴,长衫。在平淡的日子里品味淡淡的清欢。清风是知己,白云是朋友,不惊不扰,浩荡明净。

一生之中,总要邂逅很多人,看透很多风景,才能遇见一个赏心的。谁不离不弃,为你守候?谁嘘寒问暖,陪你到老?从皓腕凝香雪的豆蔻年华,一直走到白发苍苍耄耋之岁。很多人醉了,又醒了。很多人来了,又去了。

很多时候,过尽了沧海,才能觅得一颗明珠。很多时候,爬遍了千山,才能寻得一块美玉。往往是,风一程,雨一程,云一程,雾一程。走得累了,攀得倦了。好想歇歇了。

你说,来吧。来我的怀里,或者住进我的心里。

两盏清茶,一炉篝火。对酌。就这样相看两不厌吧。

世上有多少峰回路转,就有多少柳暗花明。有多少挥手告别,就有多少执手相看。失散的人,总有一天,还会相逢,或为云水,或为花蝶。我们都是故事里的主角,按早就写好的剧本,入戏。

或许,你就是那个弹箜篌的女子。我是那唯一的看客。今夜的月下,为我舞一场水袖。优雅从容,极尽抒情。浓墨重彩,演绎悲欢。空旷的舞台,月色如水,这世上只有你我。

烟桃雨柳,照影惊鸿。油彩之上,是凄凉的眼泪。油彩之下,是汹涌的波涛。

【四】。

你说,若君心似我心,定不负相思意。

独自在寂静的江边,看芦花飞雪,残阳似血。半江青涩,半江红艳。农家小舍,袅袅升起了炊烟。梦一般飘渺。江波荡漾,一波未平,一波再起。烟云变幻,一念未消,一念又起。

山寺,楼台,青峰,绿水,小洲野渡,淡淡的烟云。若可,我愿与你重回盛唐。在风流的诗宴里,一醉方休。赏花煮茗,折柳抚琴。鲜衣怒马,长歌狂啸。画眉西厢,仗剑天涯。

天长水远,渺渺飞鸿。蓦然嗅到你的香息,暗暗袭来,无风自远。那是江南的桂花,虽然冬深,依然开得茂盛,虽没有秋日绽放那样热烈,却更多了些许执著,有一种低调的奢华。把风流的韵致,尽量掩藏,如青花瓷上的图案,清雅动人。

你是北国的女子,心里住着一个江南。我是南国的汉子,魂里总牵着一个草原。你的心中常出现,古道西风瘦马,一个孑然独行的身影。我的心中常显现,白雪皑皑,一个醉美红颜。

夜深了,城里烟火如幻,车水马龙。归去,闭门。让我们又回江南水岸,好梦再重温……。

签订劳动合同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劳动合同是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签约单位的合法性。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察看企业是否经过工商部门登记以及企业注册的有效期限。否则,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一份无效合同。劳动合同应依法订立只有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合同双方地位的平等性。

在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只有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

合同的订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劳动关系非常复杂,涉及诸多内容。采取书面形式使权利义务明确具体,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一旦发生争议,也有据可查,便于争议的解决。

合同的具体性。

劳动合同字句要准确、清楚、完整、明白易懂,不能用缩写、替代或含糊的文字表达,否则就可能在劳动执行过程中产生误解或曲解,从而带来不必要的争议,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造成损失,也为合同争议的处理带来困难。

企业在劳动合同里做“文章”企业在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我是个“睡神”,无论什么时候一靠到枕头,不用30秒就会睡过去,陪伴过我的很多舍友都羡慕我这功夫。

然而,这并不是什么功夫,只是判断我神经状态的一个晴雨表。在历史记录中,只有那么两段时间,我品尝过躺在床上翻来覆去、辗转难眠的滋味,不是高考,不是失恋。而是两次毕业,一次大学毕业,一次研究生毕业。

每次站在就要离开校园的门槛上,总要不知所措。校园外面的生活就像天黑,伸手不见五指,一切都得亲自探过身去,睁大眼睛,拼上所有聪明才智,才能看清。

那两段时间的点滴,我至今都记忆犹新。我想,人生没有什么其他时刻比毕业更充满悬念了。

高考不会,因为之前寒窗苦读了十二年才会去考试的;结婚不会,因为之前一定谈足了恋爱才会结婚去的;喜不会,哀不会,因为没有什么事情比脚踏实地、接受现实更让人清醒的。

但毕业不同,你所担忧、所面临的选择太多了:继续深造还是就业?男女朋友还在一个城市吗?有公司发offer了吗?签哪家?待遇怎么样?有没有发展空间?未来三五年,你会是什么样子?哪儿哪儿都是崭新的问题,困扰得你和我再也不能安然入睡。

所以,当读者发来一连串的对于毕业的迷茫和无措,我深感理解,我也是从那个时间段里过来的人啊。

读者小美说:“我和男朋友南辕北辙了。我们都有理想,都有愿望,谁都想鱼和熊掌兼得。他想去深圳闯荡,想带着我,可我想去东北读研,想他能陪着我。”

我回答说,“小美,这样的故事实在是太多了。”

未来的可能性更是变幻莫测的。我见过一毕业就分手如今各自安好的,见过异地间拉拉扯扯挨两年又分手痛哭流涕的,见过分头努力三年后会合在一起甜蜜幸福的,也见过一方为另一方妥协而相爱相守的。

每个人的情况不同,每个人的思维不同,我便无从建议。但是,有一点要强调的是,从此走上社会、踏入职场,去赚钱养活自己这件事,是无论爱情存亡,你都要面对的。

无论是分是和,请先记得给自己买一个面包吃,吃饱饭才有力气去更好地爱自己、爱别人。虽然这件事,你得拐几次弯、犯几次错才能摸到门。

有些过程啊,是你必须要经历的,就像毕业。有些痛痒啊,是你必须自己去挠的,就像你嘴里含着个溃疡,别人根本看不到,又怎么能帮到你。

起来奋斗吧,像已经一无所有那样。只有等你有能力站到人生高峰,才看得到溃疡痊愈处,处处是风景啊。

你或者已经毕业了,在社会角色的各种转换间累了、乏了,不再有什么昂扬斗志,就想图个安稳安逸和平安,业余时间就那么蹉跎了。

但是,我们还得进步啊,还得一往无前啊。真的不能停,充电和进步是我们的唯一选择。希望今后的某一天,当你一回头,能不后悔地对自己说:哎呦,毕业好多年啦。还好,我没有蹉跎。

2.低头努力,剩下的交给时光。

文/一只独立特行的猫。

有一次健身课的内容是拳击,我打了半场下来坐在场边休息喝水。我问教练:“教练,你说我以后能当教练吗?”其实我并不是想当教练,无非是没话找话问一句,这样一来二去交流点什么,能给自己争取多一些时间休息,要知道,我的教练可是健身房着名的“铁血教练”啊。

“你不能。”教练看都没看我,一边喝水一边说。

“为什么?”我很诧异。虽然我腰腹还没练平坦,但也可以心比天高嘛!

“我从来没想过我会当教练。”他坐在我身边开始讲故事,“我第一次开始学拳击是11岁,自己喜欢,打了几年,教练说我可以打比赛了,我就去了。比赛获了一些奖,身体也强壮了很多,慢慢开始接触健身,自己练。练了一两年,身体也长成熟了,进步特别快,又参加了一些健美类的比赛。之后我教练让我帮忙做助教,做了一段时间,教练让我去考健身教练的各种资格证。从11岁开始到我真正当教练差不多十年吧,到现在也快30年了。我就是这么走上健身教练的路,从老家的训练馆,一步步走到北京的健身房,慢慢这么走过来的。”

我的教练是个铁血但不善言辞的人,我明白了他的意思,其实就是:你要真的热爱并努力,而不是从开始就想着要拿到怎样的结果。如果我的目标就是当教练,我做不成好教练,顶多是个用一两年练出个好身材就敢指点江山的二把刀。我突然间想到,之前经常有网友在网上问我,想赚点外快,因此想要投稿,问我该如何写东西或者写什么样的东西比较容易发表。我回答不了,因为我也就只是一直写,没想过什么结果。普通的写作者也真赚不到什么钱,文章发表后也就是千字一百元都算多。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热爱真撑不下来。这么一类比,我就更明白了教练的意思。

豆瓣网上有篇挺有名的健身类的文章,叫做《塑身300天,时间是怎么样划过了我皮肤》,我深有感触。记得第一天我跟教练做体形测试的时候,各种数据差到临界点,整个人是腰粗腿肥臀没型。现在差不多两个半月过去了,我虽然没有一步到位“欧美风”,但腰细了,腿和胳膊都有力了很多,翘臀更是明显,而且每周至少三四次的狂出汗,让身体皮肤都好到不需要任何磨砂膏和沐浴乳。可这一切是怎么得来的,我比谁都清楚:是每一个即使2点睡但必须7点起的早晨,是深蹲训练从徒手到负重30公斤的飞跃,是挑战了很多我觉得根本做不到的动作和重量……我已经很多年没有大汗淋漓,甚至都忘记了汗臭的味道。昨天下拳击课教练给我解手上的绷带的时候说:“连绷带都湿透了。”健身塑形这种事,时光是最好的答案。

我最近关注了一个人,就是豆瓣网粉丝数第一名的那位,原来我一直以为他是靠哗众取宠上位。可前几天我点开他的页面,没看到什么特别文艺的文章,但我看到他的相册里有1600多个主题相册。1600是什么概念?我真的特别惊讶。我相册里连1600张图都没有,更别提1600个相册了。这是要用多大的热情多少的时间才能建立起来的数字,那一个一个时辰熬出来的第一名,没有人会不服吧。

我曾看到过这样一段话:“如果从一开始就选择可以自我实现的工作,并对所钟爱的工作全心投入,只要公司体制完善,机制健康,加薪晋职这些物质和精神的收获,就是随之而来的副产品。”对这种人,我一直都特别敬佩,也特别尊重,他们有一股韧劲,低头努力,剩下的交给时光。

企业在劳动合同里做“文章”企业在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劳动合同是很多求职者的护身符,但有时候却被用人单位做了自身利益的保护伞,劳动者该得的权益没得到。

案例:小燕是上海某大学毕业的公费研究生,毕业前曾在一家投资公司a公司实习了十几天,毕业后因a公司招人计划一直不能确定,于是跟某银行签约。后来a公司又找到小燕,许诺以年薪6-10万请她去工作。小燕因家庭负担比较重,很想早日分担家庭重任,又因在a公司实习期间工作了仅十几天就发工资2500元,估计不会食言,遂与签好约的某银行解约,为此小燕付出了5000元的违约金,跟a公司签定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毕业时,因为小燕是在毕业研究生就业服务单位以外的企业就业,根据教育部文件的有关规定应向毕业学校交纳培养费,而根据有关毕业研究生就业的有关规定,上海某大学应向a公司收取培养费,就向a公司发去有关文件,a公司同意交纳这笔培养费。但是a公司在交纳培养费时,以口头高薪许诺形式与小燕达成了一份协议:由单位代垫培养费,工作后在工资中扣除。并且a公司以逃避税收和各项费用为由,在与小燕和学校签订的就业协约书上的工资每月只有800元,劳动合同书上一字未提工资和培养费的问题。

现合同已到期,根据合同的书面约定,a公司应于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合同终止,可a公司才口头通知并告知小燕结帐。在结帐时,因为a公司实际所发工资与所承诺的工资相去甚远,培养费一直没有扣尽,还差一万一千元。为此公司要扣除小燕最后两个月的工资和二季度的季度奖金,剩余部分还要写借条,并且要将劳动手册扣留在公司,关于此事小燕一直与a公司未能达成协议。关于培养费问题,小燕有很多疑问:

2、公司是否有资格扣留工作手册?

分析:这个案例主要牵涉到了劳动合同的无效、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的续订等问题。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根据本案例中的情况分析,a公司和小燕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a公司签订合同时即使口头承诺了高薪,但也没有确凿的证据显示a公司采取了的欺诈、威胁手段。所以小燕和a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关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问题,不是构成有效合同的必备要件,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在小燕与a公司签订的就业协议中,已经约定了劳动报酬,可以视作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而且约定的劳动报酬没有低于上海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所以也不存在劳动报酬的无效问题。而a公司以避税等借口将书面约定和口头承诺相背离,其实是利用了小燕没有求职经验和急于求成的心理。

至于劳动合同的续订问题,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旧合同旧办法,新合同新办法)第十五条(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第十六条(合同的续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在本案例中,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自行终止,a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进行提前通知义务,等于违反了合同约定,应该负赔偿义务。而a公司扣押小燕的劳动手册来敦促还款,则是不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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