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河道采砂工作计划 河道工作计划(精选9篇)

时间:2023-09-05 22:08:39 作者:薇儿 2023年河道采砂工作计划 河道工作计划(精选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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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工作计划 河道工作计划篇一

为认真贯彻落实10月8日召开的区河道黑臭整治工作动员大会精神,实现“到年年底前基本消除全区境内河道黑臭现象”的总体目标,根据“截污、清淤、调水”的工作原则,结合本区各镇村河道现状,制定区年、年镇村河道黑臭整治工作计划。

根据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上报的年、年镇村河道黑臭整治工作计划,结合各地区实际,按“轻重缓急,量力而行”原则,安排计划任务。

(一)年整治镇村河道27条,计29188公里,其中镇管河道82条,计1268公里;村管河道19条,计1920公里。

(二)年整治镇村河道268条,计2646公里,其中镇管河道76条,计12971公里;村管河道192条,计12689公里。

(一)年任务在年年底前完成。

(二)年任务在年月底前完成。

(三)到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三年全部任务,并于年月底做好有关扫尾工作,实现河道黑臭整治工作总体目标。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切实加强对黑臭河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一个全区动员、全民发动、综合治理、分级负责的良好氛围,区成立四套班子领导参与的河道黑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区水务局实行黑臭河道整治分片联系工作制度,加强指导与督促,同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作为消除河道黑臭的责任主体单位,要成立黑臭河道整治工作小组,充实力量,加大投入,切实做好整治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保障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舆论引导。会同报社、电视台、电台等单位,加强对社会的宣传力度,向社区、学校延伸,提高全区人民对爱水、护水、亲水、节水的认识;把准时机,开展内容丰富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一个人人保护水资、爱护水环境,共同参与消除河道黑臭的良好氛围,激发全区人民爱河护河的热情,提高社会水患意识,遏制向河道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破坏河道水系、水环境的现象。

(三)建立机制,筹措资金。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要制定筹资相关政策,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做好资金筹备工作,落实河道整治工程费用,确保整治工程按计划进行。

(四)建管并重,综合治理。要坚持长效管理,一是在城镇或农村居住区,增添适当的环卫设施和收集系统,从头上减少和控制河道污染的产生。二是结合年市水务行业万人就业项目,调整、充实各级河道保洁队伍,增加打捞船只和配备必要的工具。三是按照属地化、市场化和社会化的要求,探索引入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竞争机制和门责制、企业认建认养等社会参与机制等。四是加强综合执法力度。对“三无船只”集中点,建材、废品收集的堆放点,外人员集居地,以及河道两岸的违建筑、无证码头装卸点,联合公安、水上派出所、航管、工商、市容监察、水政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整治,改善河道环境面貌。五是将黑臭河道整治工作与爱卫工作、创建工作紧密结合,列为创建明城区、国家卫生城区、生态城区、环境优美镇、明村的`主要考核内容之一。

区水务局

二三年十一月

河道采砂工作计划 河道工作计划篇二

为进一步加大河湖监督执法力度,维护河湖健康,根据《xxxx年x市水利系统河湖卫士监督执法长效机制工作方案》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v^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xxxx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关于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x)部署,全面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积极践行“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巩固河湖卫士执法工作成果。以七个方面重点任务为抓手,以五大措施为依托,深入推进河湖卫士监督执法工作常态化,建立健全河湖卫士监督执法长效机制。

二、组织机构

县水利局成立河湖卫士监督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河湖卫士监督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由xx同志任组长,xx同志任副组长,xxx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水政监察大队),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内容

1.河道清障、涉河建设项目及活动监督执法

监督检查、查处:违法侵占河道(包括湖泊、水库、渠道等,后同)、阻碍河道行洪、设立非法码头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影响河道行洪行为。

2.水利工程、设施保护监督执法

监督检查、查处:破坏、侵占、毁损水利工程、水文设施、防汛设施等违法行为;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违规兴建码头等建设项目及实施开渠、挖塘、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行为。

3.水资源监督执法

监督检查、查处:无证、超量取水等违法违规取水;欠缴、拒缴、不按实际取水量缴交水资源费;拒不安装、更换或者修复不合格或运行不正常的取水计量设施,擅自拆除或者损坏取水监控设施等违法行为。

4.河道采砂监督执法

监督检查、查处:无证采砂,未按许可证要求采砂,采砂船舶(机具)未依法依规集中停放,违法收购、运输、销售砂石等行为。

5.水土保持监督执法

监督检查、查处:生产建设项目不依法编报水土保持计划、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和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治理义务等行为;生产建设项目未依照计划要求将水保措施落实到位,与原计划相比发生变化未履行变更报批、备案手续,水土保持补偿费未及时缴纳,工程完工后未按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

6.水利建设市场监督执法

监督检查、查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设定过高门槛、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设定条件等排他性招标;建筑企业借用资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评标专家不按评标办法评标,帮助特定企业中标,违反保密原则向他人透露评标行踪、评标信息等行为。

7.河湖卫士监督执法宣传协调

重点推进河湖卫士监督执法活动宣传工作,承担河湖卫士监督执法行动相关协调工作;并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对接,通报相关违法信息。

四、工作安排

(一)河湖卫士监督执法协调推进工作(水政监察大队、县河湖长办)

1.负责河湖卫士监督执法行动相关协调工作;

2.并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接,通报相关违法信息。

(二)河湖卫士监督执法宣传工作(办公室)

负责河湖卫士监督执法活动宣传工作。

(三)河道清障、涉河建设项目及活动监督执法工作(建管股、水旱灾害防御中心、水政监察大队)

监督检查、查处:违法侵占河道(包括湖泊、水库、渠道等,后同)、阻碍河道行洪、设立非法码头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影响河道行洪行为。

(四)水利工程、设施保护监督执法工作(建管股、农水股、局直单位、水政监察大队)

2.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违规兴建码头等建设项目及实施开渠、挖塘、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行为。

(五)水资源监督执法工作(水资源管理中心、水政监察大队)

1.监督检查、查处:无证、超量取水等违法违规取水;

2.欠缴、拒缴、不按实际取水量缴交水资源费;

3.拒不安装、更换或者修复不合格或运行不正常的取水计量设施,擅自拆除或者损坏取水监控设施等违法行为。

(六)河道采砂监督执法工作(砂管办、堤防管理中心、水政监察大队)

监督检查、查处:无证采砂,未按许可证要求采砂,采砂船舶(机具)未依法依规集中停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收购、运输、销售砂石等行为。

(七)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水保股、水政监察大队)

2.生产建设项目未依照计划要求将水保措施落实到位,与原计划相比发生变化未履行变更报批、备案手续,水土保持补偿费未及时缴纳,工程完工后未按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

(八)水利建设市场监督执法(建管股)

2.建筑业企业借用资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3.评标专家不按评标办法评标,帮助特定企业中标,违反保密原则向他人透露评标行踪、评标信息等行为。

五、工作要求

局直各单位、局机关相关股室要对自查情况进行整改和跟踪检查;局机关相关股室对重大违法案件、拒不停止或者拒不落实整改要求的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督办,强化水行政监督和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确保水法规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局直各单位、局机关相关股室每月xx日前将《河湖卫士监督执法重点问题台账》报至局河卫办,每月至少报送x条信息。局机关相关股室于xx月xx日前将河湖卫士监督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等进行总结,由局河卫办汇总形成总结材料,报市水利局。

河道采砂工作计划 河道工作计划篇三

一、基本情况

东(南)起…,经纬度…,西(北)止…,经纬度…,全长…,河面宽…(如5米-8米),涉及行政村…,通主河(支流)…。

二、存在问题

2、沿河村庄(社区)情况:…包括各村生活污水需纳管(非纳管)户数。

5、沿河畜禽养殖场情况:…。

6、沿河厕所情况:…包括村、企业、其他单位公厕(有否渗漏)、户厕(有否直排)。

7、沿河排口情况:…包括污水、雨水、雨污混合排口情况。

8、水利设施情况:…包括河堤情况(有无河堤、河堤倒塌)、水闸、排涝站等。

9、占用河道、河道两侧5米内违章建筑情况:…包括总户数、总面积,并附详表。

上述各项内容分河道东(南)、西(北)二侧进行情况说明。

三、工作任务及工作措施

河道采砂工作计划 河道工作计划篇四

继续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养殖污染整治、河道保洁、防洪堤建设等工作,有序推进河道水环境治理,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果。

(一)深化河长责任,完善常态机制。

进一步落实各级河长的“管、治、保”职责,建立完善镇河道“河长制”工作制度,按要求开展河长巡河、监督、指导等工作。建立健全“河长制”管理网络,各村要落实河道的日常保洁维护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跟进解决。推行镇、村两级河长工作例会制度、巡查会商等制度,完善“病历卡”内容,做到年初有计划、每月有动态,每季有推进,年终有总结。

(二)推进河道全流域全面治理

1.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开展各河道沿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强建成村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维护,20xx年完成六村下街滩、七村、黄圩村、源口村、十五里村的生活污水治理工程。

2.加强河道日常保洁和清淤工作。建立完善河道保洁长效机制,落实保洁人员和经费。加大对各河道的整治力度,及时清理河道淤泥。加强各级河长巡河检查督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确保河道水环境良好。

3.加强养殖污染治理。加强流域内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加大对整治验收后养殖场的监管力度,确保整治效果不反弹。

4.完成小流域治理工程工作。全力保障河段防洪堤等重点治水项目建设,大力营造健康有序的项目建设氛围,保证治水项目顺利推进。

1.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河长制”。及时调整更新各级河长,落实镇、村两级河长责任制。成立河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面负责河道治理工作。

2.强化全民参与。通过治水宣传单、党员固定活动日等形式大力开展治水宣传,积极劝导村民爱护水环境,广泛动员全民参与,逐步形成共同关心河道环境整治、建设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

3.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村庄及河道环境卫生保洁制度。完善“河长制”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河长巡查、重点项目推进、例会和报告、上下游协调等机制,落实各级河长责任。镇村级“河长”要各司其职,定期开展河道巡查,对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相关责任人整改。

4.加强督查检查。定期开展明查暗访,督促各项工作按时完成。已建立河道治理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不力的治理项目进行通报批评。

5、加大对保洁公司的考核力度。镇域河道已纳入市场化保洁,镇里在安排1名巡河专员负责每日巡河的同时,每个工作日都有镇级河长定期巡查,将巡查时遇到的河道脏、乱问题及时反馈给保洁公司,要求保洁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清理到位,保持河道畅通、河水清澈。

河道采砂工作计划 河道工作计划篇五

承包方(甲方): 乡 村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维护及管理,保证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完好,充分发挥河道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综合效益,根据有关水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在协议期内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把一下河段承包给乙方,乙方主要从事渔业生产,对

米水位线一下水域使用和管理,乙方在承包期间必须合法生产。

承包河段为 河 至 ,长宽米,共计平方米。

二、承包河段的所有权属国家,县水利局为其主管部门,委托甲方管理,乙方对此河段承包使用、管理。甲、乙双方仅是代行管理权,均无水行政处罚权。乙方在从事生产过程中,要无条件服从县水利局的管理。

三、河段承包范围仅限于水面,不包括河道堤防和滩面。乙方只能收取水中的水产品,芦柴等物不包括在内。其中水资源由县水利局统一管理。

四、甲方按有关规定的计收办法收费,乙方向甲方交纳费用每平方米每年 元,共计 元,在签约时,一次性-交清有效。为了提高管理责任心,乙方须同时交纳抵押金 元,以保证承包期限内承包河段的河道堤防的完好无损,如无损坏,甲方年底如数退还。

五、乙方要认真学习《水法》等水法律、法规,在承包期内,严格遵守水法律、法规,并有责任管理号水利工程设施。

严禁从事《水法》、《防洪法》及《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八条等法律法规中禁止的取土、建房、炸鱼、毒鱼、电鱼、采砂等一切违法行为。

六、乙方在管理号自己承包河段范围的基础上,要互相监督,如发现他人承包河段内的水行政违法行为,能制止的一定要制止,不能制止的可向甲方举报,举报电话附后。

七、乙方如不按规定进行管理,或对他人的违规行为不管不问,也不举报,甲方一旦发现,可终止协议,没收抵押金,且不退还承包费。

八、如乙方在承包期间,不服从县水利局的`管理,阻止用水、排水及进行水利建设等,甲方可终止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九、承包期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承包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签约权。 十一、本协议自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县水利局存档。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止

签证单位:

河道采砂工作计划 河道工作计划篇六

全面推行河长制,是去年10月^v^^v^在中央深改组第28次会议上提出的明确要求,他强调“要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紧接着11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对这项工作作出具体部署,标志着全面推行河长制、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已经上升为中央和国家层面的一项重大改革,为我们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今年2月27日,于伟国省长在全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视频会上,提出了“组织体系全覆盖、保护管理全域化、履职尽责全周期、问题整治全方位、社会力量全动员、考核问责全过程”等“6个全”的具体要求;随后省里印发了《福建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并于3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推行。3月3日,市委、市政府召开了全市全面深化河长制工作会议,并印发了《三明市全面深化河长制实施方案》,要求全市按照“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精神,管好水、治好水。上午县委常委(扩大)会专题研究通过了《清流县全面深化河长制实施方案》,马上会印发给大家,大家要按照方案要求,狠抓工作落实。

目前,清流集雨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50条(段)、流域面积达1775平方公里。自2014年开展河长制工作以来,全县河流水质得到明显改善,地表水、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98%以上,其它各项指标均符合各功能区划要求。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县流域水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一是群众认识不到位。群众保护流域水环境的意识还不强,如往河里乱倒垃圾、乱排污水、侵占河道、破坏护岸等问题依然存在。二是部门履职不到位。有些乡镇、部门对污染源的掌握不清,对污染问题的制止不到位,个别地方还比较严重,出现河床抬高、常年不见清水现象,在建工程造成的水土流失还比较常见等。三是长效机制不健全。各有关部门在水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上各自为战,出现问题后被动管理,未形成长效管理机制。针对这些问题,我们一定要认真对照中央和省、市的要求,在全面深化河长制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我们必须按照中央和省、市的安排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因河施策,扎实推进治理工作。

(一)要治理工业污染。县经信、环保部门要把好产业准入、污水收集等各项前置环节,关停、取缔和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倒逼工业企业转型升级,稳步推进涉水重污染行业整治;各乡镇要落实属地原则,全面掌握辖区重点污染源,对工业污染源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并制定治理方案,认真做好整治工作。县环保部门要重点针对河流上游、饮用水水源地等敏感区域,组织力量不定期对化工、印染、制药等重污染行业和涉重金属企业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各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县住建、城管、环保、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要强化县、乡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和管理,加快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积极探索乡镇污水处理新模式,确保污水及时处理。要加强与司法机关联动,对重点行业、企业、区域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三)要治理生活污染。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居民生活污水逐年增多,一些群众水环境保护意识淡薄,生活污水、废物直接向河道排放,农村受垃圾无害化处理等条件限制,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随意向河道倾倒问题比较常见,加上部分河流自净能力差,径流量不足、底泥析出等原因影响,导致县城和村镇部分居民集中区河道污染严重。县住建和环保部门要加快建设垃圾和污水处理厂,通过污水进厂、垃圾进场、雨污分流等措施,着力消灭群众反映强烈的黑河、垃圾河问题,对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要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水达标排放;各乡镇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农村垃圾和污水处理力度,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村污水处理技术和方式,抓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严格控制农村面源污染,切实解决垃圾乱倒、污水乱排的现象,着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四)要治理工程污染。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工业用地开发、大型机械作业等造成的水土流失,是工程污染的主要源头。县水利、^v^门要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和行政许可,禁止未批先建;建筑工地、道路工程、拆迁、绿化、土方开挖等要严格对照施工标准和水保要求建设;县住建、环保部门要加大工程建设监管力度,及时制止工程污染行为,对造成工程污染的单位要实行严厉处罚。

(五)要治理矿山和河道采砂。矿山开采、河道采砂等活动给水环境和水生态带来较大隐患,这要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各乡镇各部门领导干部要亲自看、亲自抓、亲自管。在矿山治理方面,县国土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矿山开采的巡查力度,对非法采矿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未取得采矿权或者采矿权已到期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并按照矿山关闭标准进行关闭,切断电源和运输通道,防止“死灰复燃”;要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抓好“青山挂白”整治工作,着力建设绿色矿山;在采砂治理方面,县水利部门要抓紧修订实施县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采砂方案,严格落实“双控及五定”要求,加强对可(限、禁)采区的监管,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河道全部实行禁采,同时要按照分类改造的思路,稳步推进小水电转型升级,推动严重影响生态的小水电有序退出。

流域管理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上下游、左右岸和不同行业。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完善“河长牵头、部门协作、分级管理、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以最严的标准、最实的作风推进工作落实。

(一)健全责任机制。“河长制”就是流域治理负责制,各责任主体必须担起各自的责任,确保全县大小河流都有人管、管得好。一要党政同责。党政主要领导要对河库(湖)管理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河流河长、河段长是片区流域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作为本辖区流域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制定综合治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治理任务、进度要求、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县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依法履行流域保护管理的相关职责。各流域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同配合”的原则,突出重点,细化任务,建立“一河一档”,实行“一河一策”,加强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生态治理,提高流域综合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要河长履责。目前,我县集雨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6条河流河长和联系部门都已经明确,其中九龙溪(沙溪清流段)河长是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刘远隆,联系部门县城管局和交通局;罗口溪河长是邹卫东,联系部门县农业局;罗峰溪河长是周美华,联系部门县经信局;嵩溪溪河长是陈姜,联系部门县住建局;长潭河河长是江勇,联系部门县水利局;文昌溪河长是胡立峰,联系部门县环保局;另外,全县44条(段)集雨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也已经明确了河长,具体由各乡镇党政班子成员担任。各级河长是所辖河库(湖)保护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县级河长负责牵头协调推进河库(湖)突出问题整治、水污染综合防治、河库(湖)巡查保洁、河库(湖)生态修复和河库(湖)保护管理,协调解决实际问题,检查督导下级河库(湖)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乡镇河长负责本辖区内河库(湖)管理工作,制定落实河库(湖)管理方案,组织开展河库(湖)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执法部门打击涉水违法行为。三要专管员尽责。河道专管员身处河流管护第一线,是基层治水管水的具体执行人。各乡(镇)要根据辖区内河道数量、大小和任务轻重等实际情况选准选对、管好用好河道专管员,公开聘任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踏实肯干的群众作为专管员,充分发挥好专管员在日常巡查与信息反馈、配合相关部门现场执法和涉水纠纷调处、引导公众参与等方面作用,防止少数不符合条件的人被“照顾性选入”。

(二)健全协作机制。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协同作战,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一要统一部署。按省市要求,县乡级河长制办公室、河务管理中心要在4月上旬挂牌成立,且做到人员到位、集中办公、实体运作。3月1日我县县、乡河长办已挂牌成立,办公场所方面由水利局配合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就近选择合适场所。人员配备方面,3月10日前县水利局、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水产局等6个部门选派人员要安排到位,三月中旬2名专职副主任要安排到位,尽快集中办公。各乡镇党委政府要比照县级河长办公室设置办法,实行集中办公,使协调工作日常化。二要互联互动。要组建全县河库(湖)保护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水质情况、河长信息、巡查记录、问题举报、跟踪处理、反馈销号、查询统计等基础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对监测发现的情况,由河长制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同时向有关方面通报发布,对相关部门提供的监测数据要加强会商研判、科学分析,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有关部门查找根源、落实整改。三要形成合力。要借鉴大田县的做法,结合我县实际,整合县水利、国土、环保、林业、农业、畜牧、住建等部门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处罚权,适时组建县生态综合执法局,优化流域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配置。各乡镇要成立联合执法中队,由乡镇相应职能部门人员组成,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三)健全监管机制。要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全面深化河长制工作落到实处。一要加强点位互补监测。坚持统一规划、优化整合、合理布局,分部门按职责开展流域水环境质量、渔业水环境质量、水功能区水质、县乡行政区交界面水质等水环境监测。对县乡行政区交界面、干支流交界面、功能区交界面和主要入河排污口,要科学设置监测点,做到点位互补,细化加密监测。二要认真开展专项巡查。县里在成立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的同时,专门设立巡查组,建立巡查机制,目的就是推动河长制工作落实。县巡查组要坚持问题导向,定期对各河流治理、管护情况及各河流河(段)长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巡察,并对巡察情况进行通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会诊”,列出问题清单,并通报给相关河流河(段)长和职能部门,进行重点督办、限期整改、验收反馈、问责追责。三要做好迎检各项准备。3月2日至12日,国家水利部在我省开展2017年第一次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这是我省全面推行河长制以来首次接收中央督导检查,于省长、杜书记对此都作了重要批示。大家要高度重视迎检准备工作,认真对照督查工作方案要求,加强沟通对接,抓紧补缺补漏,特别要对河长制领导机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相关制度、工作机制和进度安排作进一步细化、实化,提前筛选、安排好督导检查点,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督导检查工作顺利完成。

全面深化河长制,保护水安全,是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需要常抓不懈的系统工程。各乡镇各部门要把河长制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来抓,加强领导,强化保障,确保取得实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领导挂帅、高位推动,是全面深化河长制工作的关键。为此,县里专门成立了以池书记为组长的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后各乡镇也要参照县里,抓紧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力度,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河长制顺利推进、全面推行。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县里《实施方案》要求,将各项目标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乡、落实到村、落实到人,确保每一个河段、每一条溪流有人抓有人管,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保障经费投入。河流管理保护工作内容多、任务重、投入大,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落实好河长制经费保障。一要加强财政投入。河长制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重点用于保障水质水量监测、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河库划界确权、突出问题整治及技术服务等工作费用。河道村(居)专管员经费,纳入县、乡财政预算。二要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各乡镇、有关部门围绕中央和省上政策导向,精准策划一批防洪工程、水污染治理、流域综合整治、安全生态水系工程等项目,积极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支持,同时要整合各类涉农涉水资金,有效保障河流治理的资金投入。三要拓宽融资渠道。要创新资金筹措方式,积极探索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河流治理和保护工作。

河道采砂工作计划 河道工作计划篇七

为了满足建设工程的需求,对河道的采砂量也越来越大。过度的河道采砂活动对河道以及周边的涉水建筑物的稳定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下文是广西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和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行洪区、蓄滞洪区、感潮区、入海河口等)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土等行为。

第三条河道采砂应当科学规划、总量控制,有序开采、保护生态,严格监管、确保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河道采砂执法的实际,组织水利、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林业、海事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制定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实施河道采砂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河道采砂活动中的治安违法和犯罪行为,处置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和妨碍公务的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采砂、运砂船舶的管理,依法查处证照不齐全的船舶从事采砂运砂作业、擅自设置码头、超载运输以及破坏航道通行条件等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参与河道采砂经营活动,不得纵容、包庇河道采砂违法行为。

第七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符合河道防洪、通航和涉河工程安全以及水生态环境建设和河势稳定的要求,并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旅游发展等专业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并征求同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旅游发展、海事、规划等有关部门意见,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以及报批程序办理。

第九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制定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并予以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包括可采区的具体范围、年度采砂控制总量、作业方式、采砂机具及其数量等。

(一)砂石储量、分布与补给分析;

(二)禁采区和可采区;

(三)禁采期和可采期;

(四)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和开采深度;

(五)采砂作业方式和可采区内采砂机具的控制数量;

(六)沿河两岸堆砂场的控制数量及布局;

(七)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平整要求;

(八)采砂影响评价;

(九)规划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国际界河以及安全事故多发区域;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第十二条下列时段为禁采期:

(一)水位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

(二)非渠化通航河道达到或者低于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并设立明显的禁采区标志。

在可采区、可采期内,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建设、水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改变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和疏浚、整治河道采砂的,不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应当按照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因整治航道需要采砂的,应当事先征求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所采砂石应当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处理。

农村居民自建房屋用砂量少于一百立方米或者村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到河道采砂的,由当地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不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以及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在河道采砂规划规定的可采区采砂,所采挖的砂石不得销售。

第十五条河道采砂许可由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实施。

第十六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采砂实施方案,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编制采砂招标、拍卖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招标、拍卖。

第十七条申请从事河道采砂的投标人、竞买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

(二)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

(三)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四)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船员的证书齐全;

(五)五年内没有违法采砂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河道采砂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河道采砂竞买人应当按照拍卖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实施许可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定中标人或者买受人,与中标人或者买受人订立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并依法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条河道采砂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及时进行公告。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载明采砂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采砂机具名称和编号、采砂期限、采砂地点、采砂总量以及作业方式、堆砂场和弃料处理方式等内容。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许可证的效力自然终止,采砂人应当立即停止采砂作业;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总量时采砂权终止,采砂人应当立即停止采砂作业,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或者注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许可证注明的采砂作业方式、机具、人员发生变更的,中标人或买受人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

河道采砂管理费和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由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具体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河道采砂监督管理

(二)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作业;

(三)不得改变河势、损坏水工程、破坏水生态环境;

(四)不得改变和损坏水文和防汛测报设施、破坏航道通航条件;

(五)在通航河道采砂作业应当服从通航要求并设立明显标志;

(六)及时清运砂石、平整弃料堆体或者采砂坑槽;

第二十四条任何采砂机具不得在禁采区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机具不得在可采区滞留。

采砂机具在禁采期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停放,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

第二十五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堆砂场存放砂石,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为采砂机具免费安装电子信息化监控设备。从事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不得损坏和擅自拆除监控设备。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采砂行为,维护河道采砂秩序。

(一)进入采砂单位的生产、运输、存放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要求采砂单位如实提供与河道采砂有关的文件、证照、资料;

(三)责令采砂单位停止违法采砂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采砂机具。

第二十九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砂石应当持有砂石合法来源证明,禁止运输非法开采的砂石。

砂石合法来源证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包括砂石来源地、运输工具名称、装运时间、砂石数量、卸砂点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界河的河道采砂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双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违法采砂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法采砂两次以上;

(三)在堤防管理范围内采砂;

(五)违法采砂造成水工程损坏、河势改变、水生态环境破坏、矿产资源破坏。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违法采砂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未及时清运砂石、平整弃料堆体或者采砂坑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清理、平整,所需费用由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采砂机具在禁采区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机具在可采区滞留,或者采砂机具在禁采期未按照指定地点停放,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堆砂场存放砂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砂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五)截留、挪用河道采砂管理费和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

(六)其他在河道采砂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扣押违法采砂机具,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委托拍卖机构依法予以拍卖,所得款项扣除处理费用后,抵缴罚款并上缴财政,剩余款项予以退还。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采砂机具,是指采运砂船舶、挖掘机械、吊杆机械、分离机械以及其他现场采运砂石相关的机械和工具。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它金属及非金属)。

第三条 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极限实行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第四条 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报经所在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许可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计收采砂管理费。

(二)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七条 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的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八条 河道主管单位要加强财务及收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各级财政、物价和水利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的,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 河道管理、监理人员在河道采砂收费管理中,滥用职权,掏私舞弊、收受贿赂的,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商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本地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道采砂工作计划 河道工作计划篇八

时间过得太快,让人猝不及防,我们的工作又进入新的阶段,为了今后更好的工作发展,何不好好地做个工作计划呢?做好工作计划可是让你提高工作效率的方法喔!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县河道保洁工作计划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为巩固河道整治成果,加强我县河道保洁长效管理,保护湘江源头,保障水资源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1、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全面落实河道保洁属地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快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河道保洁工作机制;以河道保洁为重点持续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确保各行政区域内城乡垃圾不入河;河道垃圾实行面上处置、集中打捞相结合,以集中打捞为主,确保各行政区域内河道垃圾不出境,彻底改变河道脏、乱、差现象,逐步达到全县河道“水清、河畅、岸绿、景美”的保洁要求。

2、工作目标。一是强化垃圾源头控制,加大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确保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城乡生活垃圾收运率、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全面达标。二是建立河道保洁责任体系,逐步建立河道保洁机制,明确各区域河道保洁任务目标,确保全县城区段河道河面有专人定时清理。三是加强河道垃圾清理打捞,实现水岸无垃圾堆、水面无漂浮废弃物,确保河容河貌持续加快好转。

3、建立组织机构。根据河道保洁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员,落实工作责任,推行网格化管理,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4、完善垃圾处理设施。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按照要求做好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工作。没有处理设施的,要加快建设完善处理设施。

5、建立健全河道长效保洁管理制度。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河道长效保洁管理制度》、《河道保洁管理档案管理制度》等。严格按照制度执行,把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1、控源头。县人民政府督促相关部门落实保洁责任,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逐步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从源头防控垃圾入河。环保部门负责生产企业、水上餐饮场所垃圾分类集中处理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集中处理,加快推进垃圾分类减量的指导和收集转运体系建设,逐步推进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区域处理的城乡垃圾处理一体化模式。农业部门负责农村生产生活垃圾处理和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的督促指导,加大农村垃圾资源化利用,引导广大农村居民树立保洁理念。水利部门负责拦河工程保洁工作的实时监控系统建设及考评工作,负责全县河道保洁日常事务,督促指导各乡镇加强沟渠垃圾清理。

2、清河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履行河道保洁属地管理职责,明确河道具体保洁范围和保洁单位,加强入河垃圾清理。一是加强河岸垃圾清理。全面清除河岸两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堆积物,取缔河岸两侧的无证堆场、收旧收废点,开展定期清理行动,加强本区域内沿河垃圾清理。二是加强河面水体垃圾清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所辖区域内水电站、拦河坝等拦河工程配备保洁设备及打捞人员,每天定时清理打捞河面垃圾并转运到所在乡镇垃圾处理点进行处理,严禁非行洪时期向下冲泄垃圾;建立健全机制,全面清理城区河面垃圾和乡镇河面垃圾,改善城区水域环境;加快清除影响防洪安全的河道遗留采砂尾堆、水体障碍物及沉淀垃圾。

3、重监管。加强河道保洁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在线监控、群众投诉相结合的监管考评体系。一是建设河道保洁在线监控系统。根据省水利厅的规划建设,采用视频技术,实施对水电站坝前水面环境的监控。二是开展全县河道保洁考评。根据河道保洁在线监控系统的检测情况,以各个乡镇(街道)为考核单位,开展全县河道保洁考评。各乡镇(街道)考评满分为100分,发现水电站非行洪时期向下冲泄垃圾每次扣5分,定期监控每次发现水电站坝前有垃圾漂浮物扣0.5分,当年考评得分于11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水利局汇总并报县人民政府。三是建立河道保洁考评结果运行机制。乡镇(街道办)的考评结果适当公布,并与工作经费的奖补工作考评排位、评先评优挂钩。

建立以财政投入、多渠道筹资、分级负担的`河道保洁经费投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出资出力支持河道保洁工作。根据我县实际河道保洁成效和考核情况,县财政每年在农村保洁费和水利资金中安排经费进行以奖代补。河道管理站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安排;各乡镇(街道)保洁费用在农村保洁经费中列支。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河道保洁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多渠道筹集河道保洁经费,积极推行“谁受益、谁出资”的理念,引导和鼓励农民群众、电站业主及各水库业主、采沙制沙业主等筹集部分保洁资金,确保河道保洁长效机制正常运行。

河道保洁经费重点保证沿河乡镇、村庄所在地河道保洁,实行专款专用,县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单位对各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1、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各级政府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保洁工作第一负责人,为河道保洁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不断健全完善河道保洁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做好工作沟通和衔接。加快目标任务的落实,在全县上下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劲工作势头。

2、加大考核力度,狠抓工作落实。要切实加大河道保洁工作力度,突出工作重点,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县委、县政府将把河道保洁工作的实施情况列入对乡镇(街道)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与保洁经费直接挂钩。县政府督查室、农办、水利、财政、环保等部门组成工作督查小组,对各乡镇(街道)工作进行定期督查和不定期暗访,督查情况予以排名并进行通报。

3、严格执法监督。突出源头防控、过程管控、全程监控,加大河道保洁综合执法力度,依法处理乱堆乱弃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专门执法力量,推进联合执法,开展集中整治,严厉打击乱倾乱倒、乱堆乱弃等违法行为,对抗拒不从、干扰整治工作的依法严肃处理,确保河道保洁工作顺利进行。

4、加强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街道)、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发动各基层组织、群众团体、学校和社会群体,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途径的环保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增强农村广大干部群众对水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知,进一步提高河道保洁意识和文明程度,有效引导每个公民从我做起,树立责任意识,彻底改变随意向河道丢弃垃圾的陋习,激发广大干部群众主动参与河道保洁的积极性,使河道保洁工作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大力宣传河道保洁的先进典型,曝光各类影响河道保洁的不良习俗和违法行为。

5、开展志愿者活动。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河道保洁志愿者行动,宣传参与河道保洁工作的先进典型,倡导群众共同参与河道保洁工作。扩大环保志愿者保护湘江“绿色卫士”行动计划范围,壮大志愿者队伍,开展河道保洁志愿者服务活动,把河道保洁纳入环保志愿者监督的重要内容。

河道采砂工作计划 河道工作计划篇九

×××河位于河主河道西侧**街道××村境内,属于区级挂牌黑臭河道。×××河全长900m,现状河宽4.00~40.4m,涉及桥梁4座。河床中心底高程0.62~1.25m,河道规划河床中心底高程为0.0m,河床特别是两侧淤积量较大。××村常住人口2930人,外来人口7600人。由于河道两侧建筑物和居住人口的增多,以及基础配套设施不足,现状区域河道堵塞、淤积、黑臭及垃圾现象较为严重。

二、河道污染现状及原因

一是水体污染发黑发臭。该河道两岸基本为居民区、农贸市场及××工业区,由于排污体系尚不完善,该地段没有直接向外输送的污水主干管,导致污水直排河道,同时人为垃圾以及工业垃圾的入河量较大,这些都恶化了河道水质,又造成了河床淤积,是水质发黑发臭的主要原因。

二是存在垃圾入河现象。由于外来人员较多,周边居民环保意识不强,造成垃圾入河现象进有发生,同时由于西侧为××工业区,企业也存在偷倒工业垃圾的入河量现象。

三是河床淤积现象较为严重。瓯海区×××河段现状河床中心底高程0.62~1.25m,两侧高程约2.5~4.5m。城防规划中,河道河床规划底高程为0.0m,相对比一般淤积厚度约0.6m,最大约1.3m,河道淤积现象较为严重。另外经过现场调查,河道内约有6艘破船长期沉在河底,河道排水时阻水比较大,也是造成河道淤积的原因之一。

四是存在沿河违章占河。经调查,河岸两侧有部分河段有违章建筑物占用河道,即有村民违章占用河道,也有企业违章占用河道,不仅对河道的水流有影响,更影响到该地块的整体环境。经过初步调查,沿河涉及到违章建筑面积为m2。

三、整治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双清”行动和黑臭河垃圾河专项整治行动,本着统筹规划、标本兼治、综合整治、改善质量的原则,紧密结合瓯海区塘河整治规划、“双清”行动和“四边三化”专项工作目标规划要求,采取综合整治、分阶段实施的方式,4月底前全区河道垃圾清理完毕,10月底基本完成辖区内黑臭河污染整治任务,20xx年底力争消除我区黑臭河垃圾河现象,使我区河道河岸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二)具体目标

1.全面清理本整治河道各类垃圾,做到河面清洁,无明显垃圾漂浮,河岸整洁干爽,无垃圾随意倾倒、堆放点。

2.全面推进黑臭河道治理,根据排查的河道污染状况,实行一河一策、标本兼治,制定治理方案,力争20xx年内整治到位,基本消除或有效缓解河道黑臭现象。

3.建立有效的河道环境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河道治理成果得到巩固,公众对河道环境的满意度得到提升。

三、整治措施

本河道整治措施结合河道“双清”和“四边三化”工作,按照“拆、理、清、建、治、管”六字有效开展,同时结合本河道的污染现状及原因,根据“一河一策”制订相关的本河道整治措施。

(一)全面开展垃圾清理,一是全面清理河面各类垃圾,特别是对打捞到的病死动物,严格按规定实行无害化处理;二是全面清理河岸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建筑垃圾、农业生产废弃物等;三要全面清除河道障碍物,主要是严重影响行洪安全、有碍景观、影响环境卫生的障碍物,如废弃的水泥船、龙舟、网箱、违法建筑等。

(二)全面开展沿河违章拆除行动。一拆违法占用河道,严重影响河水流通,致使局部河道河水发黑发臭的违章建筑;二拆违法建在河道两岸并影响河岸环境的违章建筑。

(三)全面开展河道污泥的清理行动。对于本河道内污泥深厚、致使水质发黑发臭的河道要全面实施清淤疏浚工作。

(四)全面推进沿河片污水管网建设及生态河道建设。一是要加快××片污水管网建设,尽早杜绝污水直接入河;二是开展生态驳坎及绿化建设,建造优美的河道环境。

四、整治工作计划

1.垃圾清理:20xx.4.16~20xx.4.30

2.河岸违章拆除:20xx.5.1~20xx.5.31

3.清淤疏浚:20xx.7.1~20xx.10.20

4.截污纳管工程:20xx.4~20xx.10.30

五、整治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南白象街道黑臭河垃圾河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街道主任为组长,分管副主任为副组长,城建办、农办、塘河办为成员单位。街道主任负总责,分副主任负责整治行动具体工作。

(二)协调配合、明确责任。黑臭河垃圾河专项整治行动实行属地负责原则,辖区村居是专项整治行动的第一责任人,街道、村二级主要领导为河长的河长制,对辖区河道综合整治负总责。

(三)强化督查,挂牌督办。建立逐级约谈制,对工作严重滞后的社区村居,由街道领导进行约谈,约谈后,滞后单位向社会公开承诺整改措施。建立行政问责制,对因工作不主动、措施不到位、对公众举报受理不及时等导致整治工作严重滞后、整治成效公众意见较大的,实行追责问责。

(四)落实资金、强化保障。根据区政府实施方案,对于市区级挂牌河道治理经费镇街负担60%;街道挂牌河道治理经费镇街负担90%的规定,我街道将积极与功能区做好对接筹集整治专项资金,或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融资,确保整治资金的到位。

(五)部门联动,加强执法。街道将定期组织环保、住建、水利、城管执法、塘河管委会、农林渔业、工商等各部门及站所开展联合执法,始终保持零容忍、严处罚的高压执法态势,加大对工业、生活、建筑泥浆、餐饮业、农业面源、渔业养殖等各类污染物违法排放行为的查处力度。

(六)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街道将加大对垃圾河、黑臭河及沿岸环境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力度报道,树立典型、曝光落后、强化引导,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对于公众举报的垃圾河、黑臭河以及各类向河道违法排污行为,第一时间受理,并组织核查和整治。要积极引导公众既当监督者又当参与者,健全公众监督队伍,积极鼓励社区村居建立义务护河队、环境监督员等队伍,动员全民积极参与治河护河。

六、整治后的长效管理机制

(一)河面保洁及垃圾入河管理。一是建立健全河道保洁及垃圾入河日常监管机制,充分发挥河道协管员、村居“义务护河队”的作用,落实河道保洁分片负责制,明确河段保洁责任人,并加大保洁工作的奖惩力度,落实河道保洁奖惩机制,把保洁工作的好坏与经济利益挂钩,切实发挥保洁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障河道保洁常态化管理到位。二是建立河面河岸保洁联动机制,形成河面、河岸统一管理的局面,杜绝河面河岸垃圾养护人员互相推诿的行为。三是增设沿河垃圾屋等垃圾收集硬件设施,进一步健全沿河垃圾收集系统。

(二)违章占河管理。一是发挥河道协管员的巡查监管作用,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违法占河行为,及时进行制止。二建立有效的举报奖励措施,举报的违法占河现象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300-500元的奖励。三是积极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加大违法占河的执法力度,加大违章占河的处罚力度,杜绝违法占河行为。

(三)污水管网后期维护管理。一是做好截污纳管项目竣工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为管网顺利移交创造条件。二积极配合市排水公司加快污水管网的移交维护管理工作,保证已建排水管网发挥效益。

(四)河岸绿化养护管理。建立和完善绿化后期养护管理制度,按照村居、社区属地管理为原则,明确管护主体,落实专人负责监管,及时做好后期养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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