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工作简报森森林(实用8篇)

时间:2023-10-16 21:11:35 作者:笔舞 森林防火工作简报森森林(实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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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工作简报森森林篇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母亲),女,汉族,x年4月4日生,退休干部,现住xx省xx市路x号x。

委托代理人靳,女,通航管理局退休干部,住xx区馆x里x号x单元xx室

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女,汉族,x年 月 日生,现住xx市xx区翠华街x号院。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不服()西民初字第2477号民事判决,依法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西民初字第2477号民事判决书;

二、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靳与袁从小青梅竹马,兴趣相投,均系国家京剧学院研究生。双方于x年12月21日结婚,婚后感情稳定,曾获得过梅花奖的袁因职业方面的考虑没有生育子女。婚姻存续期间,以袁xx名义分得xx区榆树馆西里5号楼2门504房屋一套,面积137.87平方米;x年9月3日,以袁xx名义购买xx区翠华街1号院北部3号楼1单元401房屋一套,面积285.63平方米。两套房屋市场价值高达1300多万元。

x年,靳因患肾癌实施手术,术后情况尚可。其一辈子忠厚、善良、孝顺,自己患病和离婚之事均未告知家人和单位,独自默默地扛着。x年,靳被确诊肾癌并多发转移。命运捉弄人,50岁的靳学斌被宣判了死刑!然而,更为绝情的是:作为靳最亲密的人袁,竟然在靳最需要人,最需要爱的时候,提出与靳离婚。x年11月20日,靳与袁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相识40多年,夫妻20多年,在自己身患绝症的情况下办理离婚手续,心智正常的靳不可能没有感受,陪伴靳的亲人在靳离婚后近一年多的治疗过程中,处处都感受到了他内心的压抑和无奈。x年5月3日,靳亲笔写下“xx区榆树馆西里5号-2-504住房为我与袁原夫妻共有房产,日后若处置,财产平分”的字条。

x年12月21日,靳去世后,上诉人起诉要求分割靳与袁婚内共同财产,承办案件邓x法官在庭审中处处表现出维护被上诉人的态度,在判决书中对于被上诉人意见一字不漏,对于婚姻档案《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内容大篇幅摘抄,对于靳分得的石景山八大处三居室为营房,且已被部队收回的事实不做任何说明,其仅因为袁是xx区政协委员,在xx区拥有广泛社会关系而作出完全没有事实依据,完全背离法律规定的判决。1300余万的巨额夫妻共同财产,仅因为“家庭财产已分清无纠纷”一句形式上的话全部判归一方所有,法院的判决明显错误。

原判决的违法、错误具体如下:

一、涉案两套房产系夫妻共有财产,原审判决刻意回避,故意遗漏案件关键事实。

榆树馆的房屋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明确承认系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双方无争议;翠华街的房屋购买于x年9月3日,全部购房款支付结束日期是x年9月25日。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为:x年12月21日至x年11月20日。涉案两套房产均系夫妻存续期间取得,在夫妻双方没有做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涉案两套房产依法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这是本案的基本事实,也是处理案件的关键事实,原审法官却刻意回避,故意遗漏。原审判决顾左右而言他之目的,昭然若揭。

二、原审以离婚协议中写明“家庭财产已分清无纠纷”作为“双方财产确实已分清,再起诉就是反悔”的依据,违背基本事实,违背基本法律常识。

1、违背基本事实:《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本案的基本事实:一是双方夫妻存续期间取得了涉案两套房屋;二是双方离婚时,离婚协议或整个离婚档案中均没有记载两套房屋具体归属;三是上诉人称离婚时未分清,并提供靳学斌亲笔书写字条证实离婚时财产未分割,而被上诉人称离婚时已分清,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这是本案铁的事实,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已经履行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人承担举证责任。被上诉人既然主张已分清,那么依法应承担已分清和如何分的证据,否则其无权独自享有1300余万的房产。

直到判决为止,无论是被上诉人还是原审判决均未提供双方就1300余万的房产已分清和具体如何划分的证据。

2、违背基本法律常识: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协议中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协议中涉及财产约定的《婚姻法》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婚姻法》未规定的适用《合同法》等其他规定。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具体到本案,双方离婚协议中只写明“家庭财产已分清无纠纷”,但没有写明具体财产的具体分配方案,应视为双方对家庭财产分割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通过其他方式也无法认定财产如何分割,这种情况下只能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来认定涉案两套房屋仍然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未进行具体分割。原审判决将没有具体分割的两套房产认定为已分清,违背法律的基本常识。

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且将导致法律的规定在司法审判中落空。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上诉人的原审主张法律依据明确,法院应当根据前述规定,“审查该财产是否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审查的内容具体应为:1、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2、是否属于离婚时未涉及。前已述及,原审刻意回避了涉案两套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而离婚时是否涉及,其应当是开展了审查,但其只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书》签订时靳的行为能力,审查了靳在多长时间提出异议,审查了协议书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而对于涉案两套房产在离婚时是否涉及没有做任何的审查,原审判决直接违背了法律的规定。

事实上,原审法院在受到袁关系影响的情况下,是不敢依法作出审查的,更不会在判决书中进行认定的。因为,无论如何审查,均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涉案两套房在离婚时已涉及和已分清。

四、原审判决,不合常理,显失公平。

鉴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多样性,现实中有人假离婚的,有人堵气离婚的,有人离婚只是为了走形式的。但在靳身患绝症,且对袁极度失望的情况下,他不可能放弃家庭全部的、巨额的财产,其在x年5月3日亲笔书写的字条也印证了这一点。原审判决的认定除没有事实依据外,也不符合生活常识。

1300余万元的财产对任何人都不是小数目,更何况靳当时的身体和家庭情况。如果仅以没有任何证据印证的一句话就剥夺公民的巨额财产,将直接导致司法的天平严重失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吴晓芳法官在律师协会培训中指出:对于阴阳离婚协议(即有民政局备案和私下协议两个协议)的情况下,最高院法官讨论后倾向性意见是:民政局备案协议并不具有优先的效力,因为民政局并不对离婚协议进行实质审查,应当以更能代表双方真实意愿的协议为准。本案中,虽不存在两个协议的问题,但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只有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具体明确的才是应当遵守履行的,原审死抱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协议进行判决将直接导致其违背事实,违背法律。

五、原审判决虽未认定涉案两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但其也没有否定,在此情况下上诉人一审申请评估作价,原审判决以“在尚未确认靳学斌对诉争房屋享有权利的情况下,原告要求对诉争房屋进行评估”为由,不予支持。原审在明知涉案两套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对于房产价值评估不作释明,在原告主动提出后不进入评估程序。足以看出,原审法官在接到该案时就已经有了判决结果。原审未审先判,严重违反法律程序,这也印证了其受到法外因素影响的事实。

综上所述,原审遗漏关键事实,认定违背基本事实,违背法律规定,程序不合法,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特具状上诉,请予支持!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一)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一)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一)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森林防火工作简报森森林篇二

4月1日,郴州市召开清明节期间祭扫及森林防火工作暨殡葬改革管理工作调度会,副市长雷晓达出席会议并作重要部署。

会议就郴州市清明节期间殡葬改革工作问题作出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对清明节期间殡葬改革工作作出精心部署。会议要求,市殡葬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责任心,不仅要做好日常殡葬跟踪管理、巡查整治工作,更要把握清明节前的重要事件节点,积极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提高市民文明殡葬和防火责任意识。同时,要加强文明丧葬宣传,多渠道、多方式倡导文明环保祭扫新风,切实做好清明节前宣传工作。

雷晓达强调,要严防死守,全面加强森林防火工作,严格管控火源,快速处置火情,密切注意网络舆情,充分利用各种传媒手段,主动回应网民关切,及时公开火情信息,正确引导森林防火言论。同时要加强引导和管理,全面推行文明祭扫和殡葬改革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积极推动中央、省、市重大改革部署的落实,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自觉抵制各种丧葬陋俗,做改革的实践者、推动者,推动市殡葬改革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森林防火工作简报森森林篇三

清明节即将到来,随着气温逐步上升,市民上山祭祖、林区劳作等活动日趋频繁,森林防火工作进入高风险时期,为抓好清明期间的森林防火工作,3月30日,津市召开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会议。

会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林业局负责人总结了去冬今春津市森林防火工作,安排部署了下阶段工作。会议宣读了《关于春节期间森林防火情况通报》。

津市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邓惠荣就抓好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提了四点要求,一是要加强宣传发动。全市各责任单位要增强森林防火的`意识,积极采取层层召开会议,制作电视广播防火专栏,手机短信发布森林防火温馨提示,组织宣传车队和护林员深入林区流动宣传,大力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宣讲“六进”活动(“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农户、进企业、进机关”),全方位、多渠道宣传森林防火工作。二是要严格火源管理。各责任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好野外火源,在林场、重点林区出入口处设立森林防火劝导组,由领导干部带班,所有工作人员参加,轮流值班,严防死守。三是要加强值班职守。清明节期间,所有责任单位必须落实24小时森林防火值班制度,每天要有领导带班,专人值班。四是要落实工作责任。森林防火工作正处于最关键、最敏感时期,一定要在思想上看重看大,严格按照安排部署,迅速行动,周密安排,层层压死责任,扎实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做到“分包到位、责任到位、配合到位”,确保不出任何问题,坚决打赢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攻坚战。

森林防火工作简报森森林篇四

近日,师宗县竹基镇加强清明节,群众开展扫墓烧香、上坟烧纸、燃放炮竹等活动大幅增加,野外火源管理难度加大,加之高温大风天气持续,竹基镇采取强化宣传教育、加强火源管理、加强森林防火值班全力做好清明节森林防火。

该镇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及时召开清明节森林防火宣传会议,印发森林防火知识4000余份,制作警示标语8幅,在中小学开设防火知识课,增强群众防火自觉性和责任心;加大巡查力度,加强火源管理,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做到早防范、早准备,严密监测清明上坟烧纸、农田清理用火和春季烧荒用火等野外用火,重点看管放牧人员,在林区进口设立12个警示牌,100余名护林员加大巡查力度,做到见烟查、违章罚、着火抓,从源头上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实行森林防火值班制,保证信息畅通,严格巡山制度,在火灾易发点严防死守,加强对特殊人群的监控,防止引发山火,确保全镇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得到保障。

森林防火工作简报森森林篇五

为认真做好全镇冬季森林防火工作,1月5日,石井镇召开森林防火工作会,沿山各村负责人、各片长和相关办公室主任20余人参会。

会议对全镇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再部署、再强调,要求:

五是完善防火工具。认真检查防火用具,配足配齐防火设施,提高全镇森林防火的应急能力。

森林防火工作简报森森林篇六

昨日,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会上总结了2016年森林防火工作,安排部署了2017年森林防火工作。副市长刘宏葆出席并讲话。

刘宏葆说,2016年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和绿色发展理念,立足市情、林情、火情,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森林防火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刘宏葆表示,森林防火工作责任重于泰山,要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始终绷紧森林防火这根弦。冬春季节森林火灾多发高发,森林防火工作进入关键时期,要深刻认识森林防火形势,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森林防火工作,以全面提升森林防火能力为主线,构建科学高效的森林火灾防控体系。要采取更加有效、更加坚决的措施,全力抓好森林防火各项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为我市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森林防火工作简报森森林篇七

10月18日,全省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西宁召开。会议总结去冬今春以来我省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分析今年的形势,安排部署今冬明春工作。副省长严金海就切实做好今冬明春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强调八方面的要求。

会议指出,去冬以来,各级政府及森林草原防火部门主动作为、协调配合,严加防范、狠抓落实,取得了全省无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无人员伤亡的好成绩,切实保障了森林草原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会议强调,今年是我省实现连续30年无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关键之年,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艰巨性,正确判断形势,层层压实责任,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把森林草原防火的各项责任措施落实到位。要坚持预防为主,强化火源管控、预警监测和宣传教育;加强应急处置,完善应急预案,维护基础设施,做好物资储备;狠抓火案查处,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确保今冬明春森林草原防火取得胜利。

9月26日,我区召开20xx年秋冬季森林草原防火暨禁牧工作会议。

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哲慧,区政府副区长张建功,区政协副主席王少清及市、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传达了全市秋冬季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总结了我区春夏季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情况,对下一步的防火、禁牧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安排部署。

会议指出,目前,我区林区、草原和生态工程项目区植被生长茂盛,可燃物载量急剧增加,森林草原高火险区域不断扩大,火险等级进一步提高。防火工作已经从季节性防火转为全年性防火,从区域性防火转为全面防火,防火战线拉长,火灾防控任务日益加重,防火形势非常严峻。禁牧工作通过全区广大禁牧干部的共同努力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配合,公路沿线和重点生态区基本没有畜群出没,成效显著。

会议要求,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准确把握我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要扎实工作,全力以赴做好今年秋冬季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逐级落实责任,确保防火有人管;要加大宣传教育,增强防火意识;要强化火源管理,加大巡查力度;要强化火险预警监测,提高预警能力;要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要明确任务,落实管理责任;要持之以恒,全力以赴做好今年秋冬季森林草原防火和禁牧工作。

今年是我省连续35年无重大森林火灾后的第一个秋防期,做好今年的秋防工作至关重要。9月22日下午,全省秋季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会议在长春召开。会议总结了今年全省春防工作情况,分析了秋防形势,对抓好秋防工作作出全面安排部署。副省长隋忠诚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今年秋防面临的形势总体上具有特殊的复杂性和严峻性,务必高度重视,从最不利的情况出发,充分做好应对高火险的多项准备,确保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确保不发生火灾伤亡事故,巩固和发展全省连续无重大森林火灾成果。

会议要求,全力抓好今年秋防工作,要突出火源管控,针对重点人群、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保证监管全覆盖;突出实战演练,明确演练目的、丰富演练形式、抓好演练评估;突出联防联控,进一步强化森林和草原防火联防联控机制,抓好一线人员和队伍的联防联控、联合扑救和各级指挥部成员单位联防联控;突出监测预报预警,对火情火险务必做到实时监测、精细预报、及时预警;突出责任落实,认真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行政首长责任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管责任以及各类经营管理单位的主体责任。

会议强调,要全面加强森林草原防火能力建设。全方位谋划森林草原防火专项规划,加快提升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指挥能力、火险火灾监测预警能力、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应急处置能力、设施装备保障能力、森林航空消防能力。力争“十三五”期间全省的防火能力建设有大的变化,在实现连续35年无重大森林火灾基础上取得更大的成绩。

又讯9月22日下午,第二个十年绿化美化吉林大地中期总结会议召开,副省长隋忠诚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总结了实施第二个十年绿化美化吉林大地规划5年来的工作,表彰了50个先进单位和150个先进个人,并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第二个十年绿化美化吉林大地规划实施5年来,全省造林绿化水平提升,森林质量提升,生态功能提升,城乡绿美水平提升,社会参与机制进一步完善。全省森林覆盖率由42.4%提高到43.9%,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分别提高2个百分点,新增城市绿地4447公顷,完成绿化美化村屯10907个,建立完善义务植树基地1108处。

会议强调,要进一步强化规划实施的推进机制,强化组织领导、社会动员、政策保障、质量管理和成果巩固,确保完成第二个十年绿化美化吉林大地规划的任务目标。

森林防火工作简报森森林篇八

住址:鄂托克旗x镇第x居委会x栋x号

上诉人:特、男、29岁、族、 旗校外教育活动xx教师

住址:x市x镇

上诉人:其 女、 39岁、 族、 旗第x中学教师

住址:x市旗xx镇什拉乌素栋x号

被上诉人:王、男、 44岁、 汉族 原担保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王诉三上诉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以免除保证责任并对该借款不承担连带责任为由,不服(x2)x民初字第民事判决,特向本院提出上诉。

事实和理由:x1年1月13日,被上诉人将融资款项借给斯使用时,根据乌审旗的借款惯例,必须由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担保方可借款。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与斯/xx期限当时并不清楚。仅根据被上诉人x2年5月21日起诉以后知悉:被上诉人与斯/额xx期限是3个月(即x1年1月13日至x1年4月12日),被上诉人诉讼中已经自认利息结算至x1年8月8日。

x1年4月12日借款到期后,被上诉人与斯、额改变借款期限并支付利息的情况,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书面告知过,仅因发生高利贷风波导致借款无法归还时,被上诉人以借款人未还借款为由,将上诉人诉至旗人民法院。

经旗人民法院审理已经查明:被上诉人与借款人斯、额借款期限为3个月,时间自x1年1月13日至x1年4月12日。同时,还查明斯、额借款利息截止x1年8月8日。但是,旗法院以担保未超过2年诉讼时效为由,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时,不知出于何种目的,故意将《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主张顺序以及保证责任范围、保证责任方式的法律规定断章取意,并做出违背法律规定的判决。上诉人根据《担保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对旗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以下上诉理由:

一、上诉的法律依据

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免除保证责任的理由

上诉人的保证责任自x1年4月12日至x1年10月11日止,此期间为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与斯x、额借款过程中,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主张过清偿还款责任问题。作为债权人的被上诉人与债务人斯、额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也没有经过上诉人的书面同意,该变更后的合同,上诉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被上诉人放弃对债务人的诉讼,就等于放弃了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要求。债务人与债权人改变合同履行期限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被上诉人以收取利息的方式改变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责任同样免除。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者《担保法》第26条第1款所确定的保证期间内行使其对保证人请求权,在保证期间之前,主债务未届清偿期限,不会发生实际请求权问题。但是,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债权人的请求权将由于保证人因保证期间届满的免责而失去法律意义。因此,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在保证期间内行使。被上诉人放弃对债务人的诉讼请求,在保证人已经免除保证责任的前提下,直接诉三上诉人承担保证责任,已经与担保法的规定相悖。被上诉人放弃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保证人享有独立的抗辩权。不因被上诉人对真正借款人履行债务的请求权放弃而免除保证人的抗辩权。如果被上诉人诉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必须是上诉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下,可以对任一保证人主张权利。担保法对连带责任范围、条件、责任的免除、保证期限、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保证期间的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保证人的抗辩权、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保证责任开始计算的时间等都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因此,被上诉人以借款人拒绝还款或者无力还款为由,单独将上诉人三人列本案当事人,违反了《担保法》的上述具体规定,所以,驳回对三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三、法律责任和后果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规定,如果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或者真正借款人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的,应当将案件自行移送到公安机关按照经济犯罪处理,事实上,旗公安机关对被上诉人是否涉嫌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已经开始立案调查。

旗法院明知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担保期间,已经超过《担保法》及其解释的规定的担保期间及其责任,仍断章取义的曲解法律规定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不仅违背法律规定,而且也给社会治安造成巨大了影响,被上诉人的借款情况已经在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且被上诉人在取保候审阶段。在上诉人提出该事实以后,乌审旗法院仍故意曲解法律规定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担保法》及其解释的规定,上诉人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如果认为真正借款人或者被上诉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时,应当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按照犯罪进行处理。类似的案件已经给旗的社会治安状况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该事件就像多米诺骨牌一样无法阻挡,被上诉人以经营担保公司的方式经营高利贷发放业务,在提供借款单据时,无论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在没有具体告知内容的情况下就让担保人签字。在签字时,被上诉人并没有将借款的数额告知给担保人,事后也没有向上诉人提出过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被上诉人以借款人未还借款为由,将上诉人诉至旗法院请求承担保证责任,尔旗法院明知《担保法》及其解释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时,仍故意曲解法律规定并做出违背法律规定的判决,该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上诉人请求本院鉴于旗的高利贷情况和社会影响等不安定因素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担保法》第18条、第20条、第24条、第26条、《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30条、第32条、第34条、第36条、《合同法》第39条、41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巴、特、其诉讼请求。

此致

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巴、特、其

x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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