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民法讨论热点 民法讨论心得体会(模板7篇)

时间:2023-09-26 18:42:25 作者:JQ文豪 2023年民法讨论热点 民法讨论心得体会(模板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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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讨论热点篇一

近年来,我国民法领域的研究与讨论逐渐兴起,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对民法的规范体系进行了广泛的探讨与研究。参与这些讨论的过程中,我不仅对民法的原理、制度和适用方法有了更深入的理解,还对当代社会中民法遇到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思考。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围绕民法讨论的主题,探讨民法的现实运用与未来发展。

首先,民法的讨论与研究不仅是学术界的活动,也是对社会现实问题的回应。在我们的社会中,法律与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的关系日益密切。民法作为法律规范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权益关系,需要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保持一致,并具备可操作性。通过参与民法讨论,我深切体会到了民法学者对于法律规范的平衡与适应性的关注。他们通过分析和探讨实际案例,提出了许多提高民法可行性的建议,促进了民法的修订和完善。

其次,民法讨论进一步促进了法学研究的交流与合作。在各类研讨会、学术讲座和学术期刊上,学者们积极分享自己的研究成果和观点。在这些平台上,我不仅了解到了各位专家学者对民法问题的看法,还有机会与他们进行深入的交流与讨论。通过与其他学者的合作,我了解到了更多的研究视角和方法,这对于我个人的研究工作也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我认为在民法讨论中,学者们的合作与交流对于法学研究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三,在民法讨论过程中,我发现一些法律问题的解决需要引入跨学科的思维和方法。当代社会中,众多其他学科研究的进步与突破,使得这些学科的理论与实践可以与民法的研究有机结合。我曾与经济学家、心理学家等多个学科的专家进行过交流,在他们的引导下,我将民法问题与相关学科的理论进行了对接。例如,在讨论财产权保护的问题时,经济学家们通过对市场经济机制的研究,提供了一些对于民法制度优化的建议。这些跨学科的讨论与合作,丰富了民法研究的内容,并为实践提供了更为丰富的理论指导。

第四,我发现民法的研究还需要与国际视野相结合,并将民法问题放在国际比较的背景中来考量。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与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存在着一些差异与交叉。通过对比国际民法的发展动态,我们可以发现一些法律规范的优点与不足。我曾观摩了一些来自其他国家的民法讲座,学习了他们在民法领域的研究成果。这些国际上的交流和比较,让我认识到我国民法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需求与重要性。

最后,民法的讨论也为我提供了追求学术卓越的动力与勇气。在各类学术讨论的过程中,我看到了许多杰出学者的学术风采,听到了他们对于民法研究的激情与热爱。这些学者们的奋斗精神与追求卓越的态度,激发了我的斗志。我愿意将这个领域作为我未来的研究方向,为民法的发展与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我深深地感受到,只有不断学习、勇于探索,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与研究能力。

综上所述,在民法讨论的过程中,我学到了许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形成了一系列的心得体会。民法讨论不仅是对法学研究的推动与促进,更是对社会问题的思考与回应。通过民法讨论,不仅可以拓宽学术研究的视野,还可以丰富实践的经验与指导。希望通过这篇文章的分享,能够进一步激发大家对于民法研究的兴趣与热情,推动民法的发展与完善。

民法讨论热点篇二

民法作为民事法律的核心,是规范社会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体系。针对民法的讨论是一项既具有学术价值又具有实践意义的活动。通过与同学们的讨论,可以收获新的知识,增进对民法的理解,并且可以培养自己的逻辑思维和表达能力。在这次讨论中,我触及了许多关于民法的重要问题,并且得到了很多启发。以下是我对这次民法讨论的心得体会。

首先,在讨论过程中,我认识到了民法的重要性。民法是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法律规范。它涵盖诸多方面,如财产、合同、侵权等,关系着人们的生活和利益。通过对民法的讨论,我了解到许多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并且逐渐明白了这些规定是为了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在讨论中,我意识到理解和掌握民法的知识对于我作为一名公民和法律专业学生是非常重要的。

其次,在讨论过程中,我加深了对民法背后原理和道义的理解。民法是以保护和平衡各方利益为出发点和目标的法律体系。在探讨民法问题时,我们不仅仅是进行条文的解读,更要深入了解背后的原则和价值观。例如,在讨论中,我们提到了对合同自由原则的争议。对于这个问题,有人认为合同自由原则应该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而有人认为应该建立一定的限制,以防止不正当行为。在各种观点碰撞和讨论中,我更加深入地思考了民法的道义基础,对于平衡各方利益的需要和法律伦理道德的要求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第三,在民法的讨论中,我学会了运用逻辑思维和分析问题。民法是一门比较抽象的法律科学,在讨论过程中,我们需要进行严密的推理和论证。通过讨论,我培养了逻辑思维和表达能力。我们在讨论中提出问题、运用法律理论分析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并争论,这有助于提高我们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这对于我将来从事法律相关的工作非常重要。

第四,在这次讨论中,我也发现了自己的不足之处。与同学们的辩论中,我注意到有时我在表达自己观点时并不总是清晰明了。我意识到这是因为我对某些法律问题的理解还不够深入,需要更多的学习和思考。我会继续努力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以便更好地参与未来的讨论和辩论。

最后,通过这次民法讨论,我认识到了争论与讨论的价值。讨论是个人思考和交流的重要方式,通过与他人的互动和辩论,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看问题,拓宽视野,提高自己的认识水平。讨论使我更加明确了学习的目标和方向,也使我对法律的复杂性和深度有了更加直观的感受。

总而言之,在这次民法讨论中,我收获了许多知识和启发。我通过加深对民法的理解,明白了民法的重要性和价值;通过深入探讨民法的原理和道义基础,加深了对法律伦理的认识;通过运用逻辑思维和分析问题,提高了自己的思考和表达能力;通过发现自己的不足,认识到了学习的重要性;通过与同学的互动和辩论,体会到了讨论的价值。这次讨论是我对民法的一次深入了解,也是我成长的一次重要经历。

民法讨论热点篇三

首先,听完这次的民法讲课之后,我深深感受到了法律的重要性。作为平民百姓,我们经常被法律所束缚,但却往往忽略了法律对我们的保障和引导作用。通过讲解各种条款和案例,我再次感受到了民法的高深和复杂,更加清晰地认识到了自己的无知和不足。因此,我深深地感激老师们的辛勤付出,让我们能够更近距离地了解这些重要的法律知识,从而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其次,这次讲课还让我意识到了人际关系的重要性。我们在学习中常常需要与同学或老师互相交流,分享自己的想法和困惑。通过互动讨论和解答问题,我们不仅可以更好地理解课程内容,还可以更好地与他人建立联系。在学习的过程中,人际关系同样很重要,只有和大家相互配合、互相支持,才能更好地掌握知识和开发潜力。

再者,这次讲课让我意识到了提高自学能力的必要性。一个好的学生应该具备自觉学习的能力,而不是依赖于老师的讲解和布置的作业来完成学习任务。自学能力是一个学生的重要素质,它不仅有利于知识积累,而且有利于培养自我掌握知识的能力,提高学习效率,实现自我价值。因此,我们应该多读多问多思考,提高自己的自学能力,从而成为更好的自己。

此外,这次讲课还让我认识到了人生态度的重要性。在学习过程中,我们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困难和挫折,但是我们应该以积极的心态面对这些问题,寻找解决方法。不要抱怨生活的不公和无奈,而是认真面对遇到的每个问题,从中寻找成长的机遇。相信我们的坚持会有收获,付出就会有回报,只有积极面对生活,我们才会走向更美好的明天。

最后,这次讲课还让我了解到了自己的责任。作为一名学生,我们应该以身作则,遵纪守法,尊重他人,为他人着想,并且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和潜能,为自己和他人创造价值。只有在成为一个有责任感、有担当的人的过程中,我们才会更好地实现自己的价值。

总的来说,这次民法讲课让我探索了自己的内心,深刻认识了自己的不足和差距,同时也让我懂得了如何把握学习机会、强化自学能力、塑造健康的人生态度和担当起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今后,我会更加珍惜学习机会,不断提高自己,为实现更美好的未来而努力。

民法讨论热点篇四

1、d

2、b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之后,作为合同关系基础的情势,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能预料的变化,如果坚持原合同义务的履行,将会发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背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应将合同变更乃至解除的情形。

由于《合同法》未采用情势变更原则,所以在2000年考这一原则的可能性不大。

3、c

4、c、d

从甲的意思表示看,并无赠与的意思;由于乙对这笔钱的占有是基于甲的意思,所以也不能认为是不当得利。因此,应选c、d。

单就答案本身而言,d项是有疑问的,因为甲、乙间的借贷关系是不定期的,甲可以随时请求乙偿还,诉讼时效应从甲提出请求而乙拒绝时起开始计算。但本题可以作为在律考中运用答题技巧的典型例子,因为a、b、c三项之间互不相容,只能选一项,因此d必选,而d又只能和c项同时眩几乎无需分析即可选c、d。

5、

1)可以,因为生猪中毒,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

2)农资公司,因农资公司出售的喷雾器存在严重的瑕疵,这是造成生猪中毒的直接原因;

3)没有,因张、杨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喷雾器内残留有农药的情况;

4)应将运输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因农场和运输公司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生猪是在运输途中发生问题。

本题是综合性的、原理性又很强的试题。看起来不难,情节也简单。但麻烦在于所考的点比较隐蔽,不容易发现明确可供援用的条文。尤其是非法律专业的考生,可能更对这类题目头痛。解答本题的关键是区别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同关系只能约束当事人,而不能根据合同向合同外的第三人提出请求。

6、d

7、b

8、d

公民出生日期应以户籍证明为准。

9、a、d

甲、乙是共同侵权。甲因为已参加工作,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民事责任自行承担;乙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10、b

杨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合同法》,此协议是效力未定的合同。

11、b、d

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无须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行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有效,但法定代理人如果概括同意该未成年人进行任何种类的民事活动就等于使得该未成年人获得了完全行为能力,从而放弃了自己的法定职责,当然不被法律允许。

本题又是律考试题中的典型例子之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固然无须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但法定代理人表示一下同意似乎也没有什么不"可以"的,这样看来,选a、b、d也不错。这是无法依靠法律理论、知识或逻辑得出结论的问题,只能靠感觉和运气。

12、a

《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这是典型的"看图识字"型题目,将法律条文中的条件全部搬到实例中来。

13、d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b、c项是典型的迷惑性选项。

14、d

这是最难的一类题目。对答案的判断主要依赖常识。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本题中,甲、乙两家都有过错应当是没有疑问的。但问题是谁的过错更严重一些呢?编者的判断是甲家的过错更严重,作为监护人将毫无自我保护能力的两岁儿童锁在院里,是严重违反监护职责的行为,更有理由预见到丙可能受到的伤害;相对来说,乙家对公鸡飞过墙而啄伤丙的可预见程度要低一些。由于如何衡量过错的严重程度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颇有争议的问题,答这种题确实需要一点运气。

15、a、c

考点与13题同。

最简单的思路是排除法,可以基于同一理由排除b、d,即: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16、a

典型的"看图识字"。《民法通则若干意见》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17、c

指定财产代管人并无顺序可言,根据《民法通则若干意见》: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

18、a

本题判断的关键在于法院是否可以判决宣告死亡。冯敏所在单位与冯敏之间是劳动关系,不是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无权申请死亡宣告。

19、b、d

甲、乙的婚姻关系已经因死亡宣告而消灭,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因此,在甲死亡时,甲乙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乙不是甲的`法定继承人。丁与甲未办理结婚登记,是非法同居关系,也不能继承甲的遗产。

20、b、c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21、b

《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37条: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22、a、c

23、d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效力。

24、d

李乙以劳务出资,与张甲共享盈利,是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题很有典型性,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存在合伙关系?合伙关系的要点之一在于共享盈利,因此区别于借贷、租赁、劳动等关系。

25、a、d

关键是明确财团法人的概念。在大陆法系对法人的分类中,有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社团法人。

26、bd b、d正确,见《民事法学》p28。a不正确,法人机关就是法人的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机关的成员。c不正确,《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37条: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理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概念详见2000《民法学》p20页】。

27、a、d

28、b

《公司法》第185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应注意的问题是:这里引用的条文与《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并不矛盾,公司分立时达成的承担债务协议对分立后的公司有效,但不得对抗债权人,对外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29、d。见《民事法学》p33。【详见2000《民法学》p23页】

在考试中,考生必然会遇到对所涉及的原理记忆不清的问题,运用恰当的答题技巧可以加大命中的概率。以本题为例,四个选项的前半段要求判断“主体资格是否消灭”,而b、c、d三项都是不消灭,通常可以排除a。因为如果a正确,b、c、d三项的后半段即无意义,从增加迷惑性的角度,命题者不会这样设置答案。b、c二项显然不合乎常识,可以排除。

30、a、c、d

本题考联营合同中保底条款与变相借贷的区别及其处理。区别有二:最重要的是是否参加共同经营,其次看是否分担联营体的盈亏。

31、c

考点与上题如出一辙。

32、a、d

33、c

34、a、b、c

民法讨论热点篇五

一、导论

在我国民事审判中,曾经出现过用公共利益原则判案的情况,如曾经的“”案,社会影响很大,人们对此的争议也颇大。由于社会生活的不确定性、复杂性,而立法的智慧也是有限的,所以,需要“公共利益”这样一些不确定的概念作为一种兜底条款,让法有相对的伸缩空间,操作起来更具有灵活性。这本身也符合合同法的基本规律和现代立法的基本趋势,使法律的生命力和活力更强。

但应当看到的是,“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是非常不确定的,因此,我们有必要探究公共利益的内涵,以指导涉及公共利益的司法审查。

二、对公共利益的追溯和理解

(一)关于“公共利益”的立法例

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上均有公共利益条款。有关的法律上的措辞有: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国家经济计划、社会经济秩序、公共秩序等。立法措辞上显得有点混乱,但从其他措辞的基本意义来看,我国的公共利益的概念是和其他国家的“公序良俗”概念是基本相当的。

世界范围内首先以法律形式将公序良俗原则规定下来的是18《法国民法典》。该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法律。”第1131条和第1133条规定:“原因违反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时,此种原因为不法原因;基于不法原因的债,不发生任何效力。”此时,公序良俗不过是对于契约自由原则的例外的限制。

到了《德国民法典》,公序良俗的观点成为了支配私法全部领域的基本原则,该法典第138条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以后许多国家或地区制定的民法典纷纷效仿这一规定。如《日本民法典》第90条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为无效。”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2条规定:“法律行为,有悖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苏俄民法典》第49条规定:“实施目的违反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法律行为无效。”《民主德国民法典》第68条规定:“为社会主义道德准则所不容的契约无效。”

(二)、关于公共利益的理论性认识及其评估

1、主观公共利益论和客观公共利益论

防止恣意决定公共利益的含义,存在着两种进路。一种是从实体出发,说明权力的'合法边界;另一种是从程序出发,以框架下的民主决策程序限制恣意行使权力。按照前一进路,客观上存在公共利益概念的合法边界;按照后一进路,公共利益概念是主观的,随参与决策程序的主体以及决策规则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公共利益客观说在大陆法学上受到重视。德国学者华特克莱恩的“量广”、“质高”理论,影响颇大。华特认为,公共利益是受益者尽量广、对受益人生活尽量有益的事物。[2]此外,在经济学上的公共货物理论也提供了一种客观解释。该理论把产品和服务分为公共货物和私人货物。在私人提供公共货物的情况下,消费者将“免费乘车”,即享有这些货物而不付款。潜在的供货人会因此转向其他地方谋取利润。因此,如果私人无法提供某种公共产品或者服务,那么,它就需要由国家予以实现的公共利益。公共货物说的理论大致是清晰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共货物的外延却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公共利益客观说是有它的意义的,但是实际上并不能提供公共利益性的客观判断标准。更令人不安的是,公共利益客观说具有决定论的色彩,导致以权威损害民主。因此,另辟蹊径,假定公共利益是主观的抉择,依靠公正的程序界定,在有的时候似乎更能够起到比较好的效果。这就是主观说。

2、公共利益的具体表述的两个不同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具体列举哪些是属于公共利益。如粱慧星的《物权法(草案)》中第48条对公共利益的表述是:“所谓公共利益,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走的是日韩等国的列举概括。在我国的其他单行立法中,也是有这些方面的列举性概括的,比如,我国信托法第六十条,就规定了几种类型的信托属于公共信托。这些列举虽然不能完全确定公共利用的内涵,但有在部分领域内相对确定的意义。即在这些领域只有这些情况属于公共利益。

第二种方法是,澄清公共利益的内在含义是民法学家史尚宽先生在谈到公共利益时指出:“在日本民法不用公共利益二字,而易以公共福祉者,盖以公共利益理解为偏于国家的利益,为强调社会性之意义,该用公共福祉字样,即为公共福利。其实,公共利益不独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利益亦包括在内。”这种说法,旨在表明公共利益并不等同于国家利益。

而流行欧美的卢梭式的民主理论则把公共利益界定为所谓公意,或者人民的意志,政府行为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意志。还有人把公共利益界定为有关各方进行冲突和达成妥协这一过程的结果,如果政府的行为表达了这一妥协过程的结果,那么它就是合法的;反之就是不合法的。

无论是对公共利益的列举性认识,还是对公共利益本身内涵的追索,都是有它的意义的。列举性认识能够让公共利益的内涵在某些领域相对确定些。而对公共利益概念本身的追索,也使人们在考虑一项事件是不是公共利益所应当注意的几个方面。

三、对公共利益加以司法审查的几点建议

各国虽然在不同程度上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但在实践中相当复杂,我们还有必要讲究一些寻求公共利益的基本方法,或者探索一些可以利用的规则。

(一)、可以把公共利益进行一定范围内的分类。

一些典型的案例和国内外立法已经很好的确认了一些公共利益属性比较明显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形可以在我们的立法中进一步确认,并可以在此基础上可以探讨对公共利益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分类从而以类型化的方法将当前社会中的典型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归纳出来,确立对实务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

(二)在具体个案中涉及到公共利益的认识的时候,应当先从个案中抽象出来看一般意义上公共利益,然后再回到个案中去。从个案本身看公共利益开始是只能有表面的一般人的心理层面的认识。这就有必要从个案中抽象出一般情况,来同我们以往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加以比较确定,最后再回到具体的个案中,以指导具体的解决方法。

同时,我们注意到,在具体的个案中,我们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应该打破传统的错误认识。传统上,这时候提到公共利益,就把他归入到很多人的范围中去,而具体的合同条款就属于合同几方的事情。但在实践当中,有些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事项,它所实际涉及的也只是一部分人的利益,并非与整个社会每个人的利益相关。而在某一个合同中,合同所涉及的可能只是很少数的人,但是,把合同放在社会领域去看,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写出相似的条款。所以,每一个合同的背后都暗含着一群人。所以,我们可以在抽象上讲,公共利益是群体性的,个人利益是要服从整体利益的。但在具体的办案中,很多时候却要把实际的公共利益和实际的个人利益看做是一群人与一群人的较量,而不是一群人对几个人的较量。有了这种认识,就能够一定程度上预防假借公共利益,以所谓的多数人的利益来压制具体相对人的利益。

(三)公共利益不仅仅是个法律概念,有时候还被看作是个政治概念。所以有时候在评价公共利益的时候要注意一个政策导向的问题。

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国家政策、指令性计划在我国曾有法律的权威性。但是我国新的合同法却没有确定这种做法。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违反政策、指令性计划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虽然他们在实践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应该把他们也纳入公共利益这个框架中加以考量,避免某些人、部门打着国家政策、指令性计划之名,行谋取不法利益之实。

(四)在具体的个案中,公共利益是排除合意的。合同虽然从起初是合同各方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但是这种合意超过合理的界限的时候,即使合同各方认为他们是符合公共利益的,但是否真的符合,仍然需要外在的裁判者加以裁判。因此,关于公共利益的认识是不能调解的,在问题的定性上,必须由裁判者给出明确的判断。

(五)公共利益是相对保守的。看一个事情是否符合公序良俗,一般应当基于就过去对这项公序良俗的共同性理解或者过去社会对这项公序良俗的一般心理认识。以个案来否定、打破既有的认识是有很大的风险的,所以也是必须慎重的。比如说,一个人定了个合同,把他的遗产赠与他的情妇。那么这个合同就是无效的。

(六)公共利益的最终界定机关应该是法院。要正确处理行政机关的界定和法院之间界定的协调。鉴于目前司法机关受到地方政府很大影响的实际,有必要提高“公共利益”争议案件的审级,当事人一方是县级政府的,一审则由中院审理,以此照推,以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不被滥用。

(七)公共利益不是经营性的利益,公共利益从其本身而言决不能是经营行为,不能追逐利润。否则,不成为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服务。公共利益注重福利性,而非获利性。注意到了这点,就能一定程度上警惕有些人因为某些事项内在的获利性诱惑,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损害相对方的权益。

参考文献:

[1]李累,《略论我国宪法财产征用制度的缺陷》,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期第42卷。

[2]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山东人民出版社版。

[3]高天姿、王才亮,《公共利益”的界定及程序》,载《中国律师》第8期。

[5]史尚宽,民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

[6]梁慧星,《市场经济与公序良俗原则》,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二)》,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7]金振豹,《对一起“第三者”受遗赠案的思考》,载《法学杂志》第2期第24卷。

民法讨论热点篇六

1论文格式图:

曲线图的纵.横坐标必须标注量、标准规定符号、单位(无量纲可以省略),坐标上采用的缩略词或符号必须与正文中一致。

2论文格式表:

表应有表题,表内附注序号标注于右上角,如xxx1)(读者注意:前面引号中的实际排版表示方式应该是1)在xxx的右上角),不用﹡号作附注序码,表内数据,空白代表未测,一代表无此项或未发现,代表实测结果确为零。

3论文格式数学、物理和化学式:

一律用.表示小数点符号,大于999的整数和多于三位的小数,一律用半个阿拉伯数字符的小间隔分开,不用千位擞,,小于1的数应将0列于小数点之前。例如9,652应写成9652;.319,325应写成0.31325。应特别注意区分拉丁文、希腊文、俄文、罗马数字和阿拉伯数字;标明字符的正体、斜体、黑体及大小写、上下角,以免混同。

4论文格式计量单位:

论文中使用的各种量、单位和符号,必须遵循国家标准gb3100-82,gb3101-82,gb3102/1-13-82等的规定.单位名称和符号的书写方式,一律采用国际通用符号。没有相应符号的非物理量单位可使用中文(如件、台、人等),它们可以与其他单位的符号构成组合单位(如件每秒的符号为件/s)。

5参考文献格式

论文参考文献的写法应按下列次序著者/题名/出版事项,由于论文的参考文献品种繁多,择其主要示例如下:

即著录论文的'著者的姓和名的首字母(中国人写全姓名),出版年,句点,论文题目,句点,期刊名缩写,卷(期):页(每卷编连续页码的期刊不写期)。

多著者的参考文献标注,在著录文献的著者时,如著者为三人以内,全部著录,如为四人以上,只著录至第三著者,加etal.,著者最后的两人之间,不加、和等类似的连接词。

民法讨论热点篇七

摘要:现代民法的人文精神是全面主体性与严格自由主义的统一。具体而言,现代民法的人文精神表现为对实质正义、个别正义的追求,对人格权的关注以及对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等三大近代民法原则的修正与限制。现代民法的人文精神是对近代民法的人文精神的扬弃,是人类朝着纯粹的理想的人文精神前进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反映了我们这个时代的时代精神,是对近代民法人文精神中二律背反的克服,具有辩证法的色彩,必将极大推动人的解放和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自罗马法复兴、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以来,民法以其自身逻辑获得发展。总的来说,依据一些学者的看法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即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近代民法,即指经过16、17、18世纪的发展,于19世纪西欧各国编纂民法典而获得定型化的一整套民法的概念、原则、制度、理论和思想的体系,在范围上包括法、德、奥、日本及旧中国民法等大陆法系民法和英美法系民法。现代民法,是指近代民法在20世纪的发展与修正,与近代民法并无本质上的差别,是在近代民法的法律结构基础之上,对近代民法的原理、原则进行修正、发展的结果。[1]本文阐述现代民法的人文精神的基本特征和发展过程,并力争指出这一发展背后的力量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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