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计划生育服务内容(优质10篇)

时间:2023-09-26 18:19:48 作者:紫衣梦 2023年计划生育服务内容(优质10篇)

时间流逝得如此之快,前方等待着我们的是新的机遇和挑战,是时候开始写计划了。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计划很难写?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计划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计划生育服务内容篇一

计划生育服务站(医院、卫生院)编号:

现介绍我们村的同志在__ _ _ _ _ _ _

服务对象的身份证号: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客户的生育状况:一胎和二胎

接受避孕服务的原因:分娩后脱环、带环怀孕、结扎失败、其他避孕措施失败

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计划生育办公室

__年__月__日

计划生育服务内容篇二

人口计划目标:xx年全县出生人数控制在456人以内,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0.28‰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61‰以内。

一、以建立新的工作机制为核心,大力推进综合改革工作。

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

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加大对各地综合改革工作的调研与指导力度,推动建立工作新机制。

二、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切实抓好优质服务。

结合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乡镇)创建活动和县级服务站建设项目的实施,科学制定计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加大服务机构基础建设投入和设备更新力度。进一步加强对育龄群众的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加强乡镇计生服务的建设力度,今年重点加强xx镇、xx镇服务站建设(两个服务站总投资40万元),使这两个服务站实现独立办公、服务,并达到自治区乡镇甲级服务站标准。

三、以政策推动为依托,完善利益导向机制。

继续搞好对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基础性调查工作,加强分类指导,确保奖励扶助对象“一户不漏”;加大对独生子女户的.奖扶力度,完善农牧区、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奖励费兑现力度,协调推进全县行政、企事业单位独生子女费的兑现;发挥相关部门工作优势,从项目、资金、技术、物资等方面向计划生育户倾斜,推行能够反映民族地区特点的奖励优惠政策,提高对计划生育户的帮扶力度。

四、推进依法行政和综合改革的进程。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一法三规“、《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普法宣传和法制培训,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制,加大政务公开力度,进一步在各乡镇村组级健全政务公开栏;进一步加强对县直相关部门、驻县企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指导,落实责任制,加大奖惩兑现力度,实行齐抓共管,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合力。

五、强化宣传教育,推进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发挥舆论媒体的导向作用,通过开通电视、广播宣传专栏等形式,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力度;利用我县发展民族特色旅游的优势,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宣传教育,提高宣传工作的质量和品味;结合我县新建居住小区的现状,大力发展社区生育文化,扩大宣传范围。

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服务能力。

从提高服务质量、端正服务态度、充实知识水平等方面入手,加强对全县各级计生干部队伍思想、能力、作风建设,完善公开竞争、考核奖惩制度,引导和加强全县各级计生干部自身素质建设,全面提升干部队伍工作服务水平,建设一支“懂业务、会管理、能战斗”的干部队伍。

七、进一步加强对工矿企业流动人口的管理及服务水平。

协调相关部门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管理,落实“条块、条条”管理模式,推行流动人口市民化管理与服务,在维护流动人口切身利益的前提下,加大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

八、加强项目争取力度,全面改进工作服务环境。

借助国家加大对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基础设施投入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国家、省对少、边、穷地区的帮扶力度,有意识的加强跑项目、跑资金力度,全面改进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服务环境。

计划生育服务内容篇三

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要求,扎实推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依法行政、利益导向政策的落实,加强流动人口创新管理,搞好人口信息化建设,切实做好省创建“十二五”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市的各项工作,圆满完成市交各项工作任务,现制订全年工作计划如下:

一、全年工作目标

出生政策符合率达98%以上,出生人口性别比基本正常(控制在110以内),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95%以上,适时参查率80%以上,双月随访率达100%,计划生育奖特扶补助落实到位率100%,工作落脚点群众满意率达98%以上。镇“双新”创建工作达标,省中心服务站创建达标,全年工作力争在全市的位次较上年有所提升。

二、工作序时计划

(一)第一季度(1月1日至3月31日)

1、回顾总结20xx年度工作,做好对各村(居)的人口计生考核工作;

2、做好春节前后计划生育一线的维稳工作;

3、制订20xx年度各类目标考核方案;

4、召开好20xx年度的计划生育工作会议,部署全年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6、配合市做好本年度计划生育奖特扶、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病人的特别奖励金和非从业人员独生子女家庭一次性奖励补助金的兑现工作;开展新增农村部分独生子女家庭奖特扶对象的调查摸底及资料的初审工作。

7、按规定要求建好计划生育各类基础账册;

8、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

9、做好流出人员回归的服务工作,办理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签订好流动人口协议书。

(二)第二季度(4月1日至6月30日)

1、将20xx年新增奖、特扶对象分类汇总上报市计生委政策科,并通过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做好申报工作,20xx年上半年应终止奖、特扶人员的情况一并上报。

2、组织召开民政、公安、卫生、劳服等部门关于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联席会议,讨论制订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整治方案及具体措施,迎接市组织的督查。

3、组织对两个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的流进人口进行登记,并做好查验流进人口婚育证明工作,同时对企事业单位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面对面的随访服务。

4、按照省计生委对中心服务站的规范要求,积极争取省市项目配套资金,努力创建达标,迎接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5、做好一孩病残儿的调查摸底及上报工作;

6、利用“清明”、“五一”两个节假日全面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至六月底力争完成总任务的65%以上。

(三)第三季度(7月1日至9月30日)

1、认真抓好奖特扶人员的年检及20xx年上半年的兑现工作,真正做到应享受的一个不漏,不该享受的一分不发。

2、加强依法行政,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专项活动。严肃查处乱收费、截留、挪用社会抚养费违法违纪问题,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3、认真做好九月份的集中性服务与管理、照顾已批未育对象的`双月随访服务以及服药人员不良反应的随访服务工作。

4、做好一孩病残儿上半年的送检工作。

(四)第四季度(10月1日至12月31日)

1、借“十一”长假抓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力争提前完成全年任务。

2、加强与相关部门合作,争取财政支持,利用现有幼儿园的基础拓展0--3周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建立青春期健康教育基地,在中小学定期开展青春期健康知识教育;实施老年关怀计划,利用敬老院的优势,推进老年健康促进,逐步建成覆盖全人口、贯穿生命全过程的人口和家庭公共服务中心。

3、对照年初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市计生委对各乡镇人口和计生考核细则,排找差距,加工补课,努力完成市交目标任务。

4、组织一孩病残儿及时参加市计生委组织的鉴定工作;

5、做好年终检查考核准备工作。

三、具体措施

1、任务分解到人。组织全站工作人员和村计生员认真学习全年工作计划和考核细则,任务落实到人,按月组织实施。

2、层层落实责任。年初政府与各相关部门和村支部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对办公室全体人员和村计生员制订计生工作责任制考核意见,做到人人有工作任务,个个有工作责任。

3、坚持严格考核。政府和计生主管部门将依据年初制订的考核细则,对单位和个人全年工作及阶段性工作分别进行严格的考核,考核结果与工作补助和评先评优紧密挂钩。党委政府对工作滞后、负面影响较大的村居或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将追究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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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服务内容篇四

这一年以来,高店乡计生服务站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按照县人口局对服务站的工作要求,我们把争先创优作为工作指南,狠抓宣传教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加强了节育技术、生殖健康的跟踪服务。以三为主为工作方针做好孕前服务。现将今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服务站管理,狠抓宣传教育,落实避孕节育。

1、服务站管理。

加大服务站的管理力度是计生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

年初,镇党委、政府及计生办就将计生服务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并签定了责任书,建立建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半年初评,年终考评的考核办法,促进服务站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我站在保障病人安全方面加大力度,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就诊人员服务的宗旨,及时就诊施术;及时、准确地做好登记;按期存档,定期随访 ;严格要求服务站工作人员按照节育手术常规及各种医疗常规开展手术、诊治。截至今年10月,我站为辖区育龄妇女进行三次三查,向他们讲解避孕和保健方法,从而使群众满意,我站无一例手术及医疗事故的发生,综合节育率达99%以 上,为我乡稳定低生育奠定力量坚实的基础。

2、避孕节育。

避孕节育是计生工作的重要一环。一是,注重避孕药具的管理,做到乡有药具柜,展板、村有药具箱、展板 ,专人管理,确定专职避孕药具发放员,坚持业务人员持证上岗。严格按照药具业务管理规定要求,做到报表及时,准确无误,库存合理,码放整齐,帐务相符,同时每月按时调节,做到品种齐全,全面实行免费发放。二是加强药具管理,对药具的发放做到了进出有登记表,发放有凭证,并与使用者签定了合同书。半年来,我站对不能安环的妇女采取送避孕药具的方法避孕,随访有效率达98%。

3、宣传教育。

加强宣传力度,是搞好计生技术服务的重要手段。我站一直注重对计生法律、法规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节育技术 等知识宣传。19月利用广播电视、挂图、板报、标语等宣传26次发放资料623余份,使计生法律、法规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节育技术等知识家喻户晓,提高我乡育龄妇女的生育观念及生殖保健知识。

二、生殖保健。

生殖健康是构建和谐家庭的重要措施,今年来,我站在三查妇女检查常见病及多发病中,查出38名妇女患有各种妇科病, 经治女疗有26名已基本痊愈。对全镇不孕的妇女进行了逐户调查,调查出6余人不孕的妇女,经过宣传、讲解排除了她们的难言之隐,使她们顺利到有关医院就诊。对查出的3名不孕妇女进行治疗,现已有2人怀孕。对全乡的绝经妇进行了免费检查,对绝经妇女带器者属咐到有条件医院取出节育器。

三、优质服务。

一方面是为群众提供了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加强手术室的规范化管理,村级服务室建设,提高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落实手术常规。另一方面,围绕生殖健康服务及关心弱智儿童和关爱女孩服务,并进一步对青少年生殖健康教育和更年期健康教,大力开展妇女病常见病的防治工作。

总之,以上成绩距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甚远,存在许多不足,还需我们总结经验,取长补短,扎扎实实地工作,才能实现我镇计生服务工作新跨越。

计划生育服务内容篇五

今年我院计划生育工作在主管局及枫坪镇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为工作重点,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各项计生工作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搞好片区卫生系统计划生育工作,现将今年的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严格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娄底市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和《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主管局与当地政府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加强领导,加大管理及宣传力度。

1、领导职责明确,真抓落实,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在以书记任组长的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带领下,配合“五五”普法法制教育,积极组织全院职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文件。增强了职工的法制观念,提高了职工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规进行登记和处理。

二、“三为主”方针层层把关,落实到位

1、大力宣传教育,职工相互监督,对我院49岁以下职工或家属已婚育龄妇女进行摸底造册,落实节育措施,半年一次早孕普查,对计划外生育早孕实行早发现早处理,杜绝了本院职工计划外生育。对家居农村的“半边男”职工每次凭女方“双查”证明领取工资,确保了我院每次双查率达100%,本年度无计划外生育。

2、我院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招聘工等)无非婚同居,非婚怀孕和大月份产,无计划外生育,医生无实施假手术和出具假证明等违规违纪事例,医务人员在孕产妇检查或住院待产期间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做到人人查验身份证和生育证并进行登记,无两证者一律拒绝孕检和接生,验证率达100%。

3、加强片区个体医生、乡村医生的管理,未出现过一例违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的人和事件。

4、对无证急、难产、重危产妇,我院本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原则,进行边抢救边汇报的方法,协同计生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三、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理,坚持查验《流动人口生育证明》,孕妇查验生育证,并登记造册,通过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流动人员这项计划生育管理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得到加强。

在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和上级部门的领导下,加强督导和采取强硬措施,我院在本年度圆满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目标任务。

计划生育服务内容篇六

中共果瓦乡委员会 果瓦乡人民政府 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实施方案

各村、乡直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加强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化、精细化和经常性的开展,着力破解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难点,全面提高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确保实现“双降”目标。根据《贵州省人口出生率等责任目标考核统计口径的规定》、《大方县关于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进村入户个案密查的实施方案》、《大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过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 “双降”目标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经乡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1、成立果瓦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林有

常务副组长:曹一含 孟光富 副组长:田培昌 李 箐

成 员: 李平郝家荣 施 建 徐永富 杨香梅

孙明凤 彭佑发 刘 静 申开儒 刘汉军 孟光武 蒋琼芳 李才勇 杨旭香

2、成立果瓦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督查督检领导小组: 组 长:李林有

常务副组长:曹一含 孟光富 副组长:田培昌 李 箐

成 员:刘 静 申开儒 龙章芬 唐久贵 丁发勇

李龙海

3、成立计划生育宣传突击组,刘汉军任组长,许朝明任副组长,成员有:宋维毅、余安富、张仕林、李凤兴、沈 雷,在紧急情况下,计划生育宣传突击组有权临时抽调全乡任何一个乡村干部协助工作,被抽调人员必须服从安排。负责督促妇检、手术落实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工作。

二、考核

1、考核内容和标准

(1)人口计生信息数据全面、准确、及时、有效,责任区内已婚育龄妇女全部纳入管理与服务,人口计生信息全员管理,无漏人漏户和逻辑错误。人口出生统计准确率达100%,无出生人口漏报、错报、迟报。实行生育计划孕情监控月跟踪管理服务制度,对辖区内生育计划对象进行孕情逐月跟踪服务,并逐级上报逐月开展工作情况。

(2)无政策外多孩生育,无常住人口政策外生育。(3)实现全程管理服务,管理措施前移,无常住人口(含流入人口)手术库存,最大限度消化流出手术库存。避孕节育手术结扎及时率和落实率达90%以上。常住人口(含流入人口)每季度妇检率达100%,无常住人口漏检人员。

(4)优质服务及其它专项工作。达到国家、省、地、县评估验收标准。

2、考核方式

(1)计生工作督查督检组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实际,安排成员采取随机个案密查、定期抽样调查、举报核查、经常性调研督查等方式进行。督查考核结果直接兑现奖惩。

(2)计生工作督查考核组根据督查结果对包村帮户乡村干部下达督办通知,包村帮户乡村干部根据督办内容和要求及时办理并将结果反馈给人口计生领导小组,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根据需要组织复核。未及时办理的加倍兑现处罚。

三、奖励

1、在省、地、县的各类检查中受到上级奖励的,所有奖金全部兑现给相关单位或人员。

率达100%的村,由乡奖励本村2000元,3、每落实一例二女户结扎,经计生办站审核并报计生局认可,由乡奖励请术人员10000元。

4、社抚费收缴。以计生宣传突击组征收为主,每月完成乡下达的任务,收缴金额的40%奖励给宣传突击组,用于车辆用油和相关人员奖励。未完成乡下达征收任务的,不足部分扣工作人员工资。

5、优质服务及其它专项工作被县级评为工作创新亮点的,由乡奖励相关集体或个人2000元,被地级评为工作创新亮点的,由乡奖励相关集体或个人4000元,被省级评为工作创新亮点的,由乡奖励相关集体或个人6000元。同时上级的奖励也全部兑现给相关单位或个人。

6、计生站办人员在计生工作上被县级评为先进个人的由乡奖励500元,被地级评为先进个人的由乡奖励1000元,被省级评为先进个人的由乡奖励2000元。在参与县级及以上计生系统组织的调研文章评选中获奖的由乡按照上级奖励金额给予同等奖励。

7、乡村干部在宣传报道乡计生工作的文章被县级媒体(含计生局编发简报)采用的由乡每篇奖励50元,被地级媒体采用的由乡每篇奖励100元,被省级媒体采用的由乡每篇奖励200元。

8、计生工作的处罚资金收入60%划归计生宣传突击组,用于宣传突击组必要的工作经费支出和工作奖励等。40%用于优秀村的工作奖励等。

9、四术任务每月按乡实际分配。超任务按每超一例结扎奖励1000元计算,欠任务按差一例扣1000元处罚。

四、处罚

1、在省、地、县各种调查中,有下列情形的,除兑现上级的处罚外,由乡分别对相关责任人(含包村领导、包村干部、村干部)给予下以经济处理,并根据情节分别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待岗或停薪停职、解聘、免职等。

(1)每漏报常住政策内外一孩1人或政策内二孩1人,处罚包村乡干部400元、包村村干部200元。每漏报1个政策外二孩,处罚包村乡干部400元、包村村干部200元。每漏报1个政策外多孩,处罚包村乡干部300元、包村村干部300元。被乡计生督查组、宣传突击组核查出的,将按此处罚标准处罚。

(2)每查出一例常住政策外超怀的,分别按政策外二孩和政策外多孩出生经济处罚标准执行,同时下达督办通知限期补救,因工作不及时造成超怀对象外出或造成政策外生育的,加倍处罚。被乡计生督查组、宣传突击组核查出的,将按此处罚标准处罚。

(3)每漏报一个已婚育龄妇女,处罚包村帮户乡村干部各100元。被被乡计生督查组、宣传突击组核查出的,将按此处罚标准处罚。

(4)每查出一例常住上环库存,处罚包村帮户乡村干部各500元;属于早婚无孩的,按1例结扎计算。每查出1例结扎库存,处罚包村帮户乡村干部各1000元。同时下达督办通知限期请术,未按时请术或造成手术对象外流的加倍处罚。剖宫产和手术禁忌症必须在事件发生的当月交证明录入,否则按库存手术经济处罚标准执行。

(5)每出现一例二女户结扎库存,处罚包村帮户乡村干部2000元,宣传突击组未及时到位,导至手术流失的,按4000标准处罚宣传突击组。

(6)在各季度妇检中,重检对象当月未妇检1人,处罚包村帮乡村干部各50元,并督促妇检加收拒检罚款。将常住人口妇检对象错统为流出人口或漏统妇检对象的,每查出一人,处罚包村帮户乡村干部各50元。

(7)所有婚育、流出、返回等信息每错报一处处罚包村帮户乡村干部各20元。

(8)流出人员、返回人员漏报1 个重点管理对象处罚包村帮户乡村干部各100元。

(9)查出期内代捡养小孩,不能提供相关计生证明的,且居住时间达1月以上,每代捡养一个期内无相关计生手续出生的小孩处罚包村帮户干部300元。被乡计生督查组、宣传突击组核查出的,将按此处罚标准处罚。

(10)全员信息核查,每漏一户处罚包村帮户乡村干部各100元,每漏一人处罚包村帮户乡村干部各100元。被乡计生督查组、宣传突击组核查出的,将按此处罚标准处罚。

(11)流出库存手术返回一周之内不落实、不上报即视为漏报

常住手术库存,流动人口生育小孩返回一周之内不上报一经查出即按常住生育漏报兑现处罚,流动人口新婚对象返回一周内不上报一经查出即按已婚育龄妇女漏报兑现处罚,流动人口超怀对象返回三天内不上报、不采取补救措施一经查出即按常住政策外超怀处罚。

(12)常住人口结扎对象必须在生育当月内兑现手术,否则按手术库存兑现处罚。

(13)将高孩次改报为低孩次导致属性更改、将政策外生育改报为政策内生育、将本地生育改报为县外生育、将内生育改报为外生育、未按规定补报往出生人口的,每查出一例,除兑现漏报处罚外,另处罚包村帮户乡村干部各100元。被乡计生督查组、宣传突击组核查出的,将按此处罚标准处罚。

接到孕情消失报告后15天内未查处的,处罚计生办主任或相关人员300元。

(15)包村帮户的乡村干部因工作不力而造成已育龄妇女漏报、人口出生漏报或手术对象、手术库存返回后不及时落实相关避孕措施等情况的,第一次作经济处罚,第二次诫免谈话并作经济处罚,第三次对包村帮户乡干部作待岗三个月处罚、对村干部作免职、双停处罚;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包庇亲友、故意瞒报等情况的包村帮户乡村干部,一经查出,对乡干部直接待岗、村干部直接免职、解聘或双停处理。

(16)在接受省、地、县检查中由于基础不牢、底数不清、信息不灵而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对联系村领导、包村帮户乡村干部、村支书、主任、人口主任除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外,对乡干部实行待岗三个月处罚、对村支书实行免职、村主任双停、人口主任解聘的处罚。

2、专项工作

各专项负责人负责乡级专项资料完善,并定期下村督查指导工作,各项资料做到日清月结,在省、地、县检查中未达到评估验收标准的给予计生协管领导各1000元处罚,给予专项负责人,同时给予村联系村领导1000元处罚,受检村村支书免职、村主任停薪停职、人口主任免职的处罚。在县、乡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以下经济处罚。

(1)优质服务。站办人员严格坚持上下班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做好群众服务工作。旷工一天处罚100元(无假条离岗视为旷工),离岗半小时以上且不明去向一次处罚50元。责任区(含公共区域和科室)卫生不清洁查出一次处罚50元。责任科室有过期药品查出一次处罚责任人150元。

(2)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栏、宣传栏季度未正常开展工作的,分别处罚村支书、村主任和人口主任各100元。群众未参与村规民约及章程的讨论,分别处罚村支书、村主任和人口主任各100元,诚信协议书未签订1 户处罚包村帮户干部各20元。文件资料缺1份处罚支书、村主任和人口主任各20元。以上每季度考核1次。

服务室工作记录、领导小组例会记录、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例会记录等每缺1次处罚村支书、村主任和人口主任各50元。以上季度考核1次。

宣传栏小样、协会12.1、5.29、7.11活动记录。民主监督评议记录,育龄自管小组长诚信管理活动记录。当年生育手术对象的随访记录,为计生户提供生育生产、生活服务方面的记录,妇检对象花名册、流出、流入人员花名册、村务公开记录,缺1次或记录不规范,达不到要求,有错别字、记录不清洁,每份处罚支书、村主任和人口主任各50元。以上记录逢3、6、9、12月考核。

被县级以上部门检查出的加倍处罚。

(3)依法行政。督查村级主要是上报的政策外二孩、多孩是

被县级以上部门查出的加倍处罚。

(4)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乡级每季度开展一次活动,每少一次活动简报处罚计生办主任50元。村级上报的性别准确,打击“两非”每年宣传四次,每少一次处罚支书、村主任和人口主任各50元。

被县级以上部门查出的加倍处罚。

(5)流动人口。流出人口“查无此人”准确率错1个处罚包组干部20元、村支书、主任各10元,上报的流出、返回、流入人口未填写流出登记薄和流出育龄妇女登记帐,每个处罚包村帮户乡干部、包组村干部、村支书、主任和人口主任各10元,被县级以上部门加倍处罚。

乡内外村流到本村的手术对象、超怀对象、生育对象,流入村要及时反馈信息给流出村,否则一经查出,流入村的包组干部将承担50%的处罚罚金。

(6)利益导向。在兑现奖励扶助、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奖励、二女绝育户节育奖励和农村“两户”优惠中,对不按工作程序操作,遗漏或出现不符合奖扶条件对象的,处罚包组干部200元。

村级上交的利益导向不按时上交县计生局处罚计生办主任200元。

(7)协会。资料每缺一样处罚责任人30元。

(8)在检查中,对连续三次月报单和各项计生资料不合格的村人口主任接受解聘的处罚。

(9)信息化建设。村级上报的月报单和基础信息采集表、提示单、录入错误的,根据错误的项目比照村级经济处罚标准给予微机统计员处罚。不按规范操作pis系统,不按时上传上报数据,数据准确率和完整率低、逻辑错误大、提示单未规范运行指导工作等导致工作被全县通报或处于全县倒数5名之内的,处罚计生办主任、微机员各200元。

五、本方案自公布起执行。本方案由党委政府负责解释权

大方县果瓦乡委员会 果瓦乡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计生工作 过程管理 方案

送:县计生局5份、乡领班子成员各1份

———————————————————————————— 自存3份 共印60份

计划生育服务内容篇七

第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第八条 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第九条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

(三)输卵(精)管结扎术;

(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上述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申请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在其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项目。

第十条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诊疗设备;

(三)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抢救设施、设备、药品和能力,并具有转诊条件;

(四)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与申请开展的项目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条件。

具体的技术标准和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审批情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请、登记和执业。

第十二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编制并发布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指导列入目录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推广和应用。

第十五条 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应当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八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计划生育服务内容篇八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按照《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法行政,服从服务于医院中心工作,积极完成上级下达的人口管理目标。

二、人口管理目标

1、计划生育率100%

2、综合节育率100%

3、一孩报名领证率100%

4、孕情普查率100%

5、统计求实率100%

6、完婚率100%

7、晚育率100%

8、早婚早育率零

9、生流比1:0.2

10、男职工、无早婚、早育、计划外生育

三、重点工作安排

1、第一季度,医院与各科签订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加强文件学习;完善健全计生组织机构;对调整的计生干部进行政策学习、业务培训。

2、第二季度,进行生殖健康普查;五月二十九日在纪念计生协成立**周年之际,进行上街宣传。

3、第三季度,在九月一日“生育文化节”和纪念《公开信》发表进行年终总结,迎接公司计生办检查验收。

4、每季办一期计生宣传栏;每月发放避孕药具;及时报计生月报表等。对申报一孩及开具各种计生证明手续提供全面服务。

四、保证措施

1、积极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让职工真正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发》的内容,自觉执行计划生育,使计划生育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2、认真贯彻执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坚持“三为主”方针,开展“三结合”,用“三个代表“的`要求指导计划生育工作,使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深入人心。

3、认真贯彻,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不变,采取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4、强化法制建设,继续签定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责任制。

5、继续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提供婚、孕、生育、节育等生殖健康一条龙服务。主动为职工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使他们以充沛的精力为患者服务。

6、继续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做到帐、卡、表、介绍信、会议记录、政策法规宣传、培训、服务、协会等原始资料齐全规范。

7、继续坚持生殖健康服务制度、报表制度,保证时间,保证质量,严格按规章制度奖惩。

8、搞好计生协会组织建设,利用协会群众组织,做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始终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关系。

计划生育服务内容篇九

第四十三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已经获得批准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的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开展相应的项目,并收回原批准文件。

第四十五条在乡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乡村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可以经认定取得执业资格;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计划生育服务内容篇十

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第九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

(三)输卵(精)管结扎术;

(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上述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申请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在其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项目。

第十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诊疗设备;

(三)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抢救设施、设备、药品和能力,并具有转诊条件;

(四)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与申请开展的项目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条件。

具体的技术标准和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审批情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请、登记和执业。

第十二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编制并发布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指导列入目录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推广和应用。

第十五条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应当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八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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