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工作总结(实用14篇)

时间:2023-12-12 06:26:42 作者:XY字客

月工作总结是我们回顾自己在过去一个月里的工作收获和经验的一种方式,有助于我们不断完善自己。下面是一些月工作总结的实例,大家可以从中找到适合自己的写作思路。

银行支付结算宣传工作总结

为强化金融消费者安全意识,以提升目“央行支付中流砥柱”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为核心,大力宣传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安全、稳定、快捷的特点,宣传改革开放进程中支付清算系统取得的成绩和促进江苏省经济金融发展人作用。广发银行xx支行于2020年7月在全市以“支付清算”为主题组织开展了支付清算宣传系列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其一,xx支行在大厅设立“支付清算宣传月”专栏。安排大堂经理专门为来行客户介绍银行卡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金融ic卡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柜面工作人员提醒常态化、标准化,从而增强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风险防范意识,确保个人金融信息不受侵害。其二,营业部牵头邀约金融支付安全意识相对薄弱的客户来我行,开展金融支付清算案例警戒微沙活动。用现活身边的案例警醒那些金融支付安全意识相对薄弱的客户,让他们知道非法买卖账户和假冒开户等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严明厉害关系。

其三,xx支行办公室、营业部、个人银行部等部门的员工利用工作之余的时间在周边的社区、公园等人流量多的地方开展路演户外宣传活动。向广大市民大力宣传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1.6版本移动支付业务场景、跨行账户信息认证服务平台以及大额支付系统服务时间调整等支付清算系统的新变化、新功能,促进业务量的提高。

广发银行xx支行通过此次支付清算宣传系列活动帮助消费者增强金融素养以及金融安全知识,提升人民群众金融知识获得感,全面构建公平、公正、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同时进一步展现了支付清算系统“央行支付中流砥柱”良好品牌形象,受到了广大客户和市民的一致好评。在接下来的日子里,我行将继续推出相关系列宣传活动。

人民银行县支行支付结算工作总结

一.多选(共70题,共9分)。

b.进账单。

c.银行卡专用的汇计单、签购单、取现单、存款单、转账单。

d.贴现凭证e.托收凭证。

标准答案:a,c,d。

2.票据上()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3分)a.金额。

b.日期

c.被背书人。

d.收款人名称标准答案:a,b,d。

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工作日分为()阶段。

a.营业前准备阶段。

b.日间处理阶段。

c.业务截止阶段。

d.日切阶段。

e.日终处理阶段。

标准答案:a,b,c,e。

4.从大额支付系统来看,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

a.无户特许参与者。

b.有户特许参与者。

c.城市处理中心节点。

d.间接参与者标准答案:a,c。

5.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与()系统相连接。

a.大额支付系统。

b.小额支付系统。

c.支票影像系统。

d.征信系统。

e.商业银行行标准答案:a,d,e。

6.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主要功能有()。

a.公共管理功能。

b.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

c.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功能d.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功能。

e.接口报文接收与发送功能标准答案:a,b,c,d,e。

7.银行、财务公司可使用()途径查询纸质商业汇票。

a.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b.大额支付系统。

c.小额支付系统。

d.传真e.代理查询。

f.现场查询标准答案:a,b,d,e,f。

8.由()登记纸质商业汇票信息。

a.银行。

b.客户。

c.财务公司。

d.票据清算中心标准答案:a,c。

9.以背书的目的为标准,背书可分为()。

a.委托收款背书。

b.质押背书。

c.转让背书。

d.非转让背书标准答案:c,d10.在()情况下要登记纸质商业汇票。

a.承兑。

b.贴现。

c.未用退回。

d.质押。

e.挂失止付标准答案:a,b,c,d,e。

11.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a.法人。

b.个人。

c.其他组织。

d.个体工商户标准答案:a,c。

12.银行汇票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a.银行汇票。

b.银行汇票卡片。

c.多余款收账通知。

d.解讫通知标准答案:a,d。

13.电子商业汇票面临()风险。

a.票据诈骗。

b.数据文件丢失。

c.系统运行瘫痪。

d.网络遭遇攻击。

e.病毒入侵。

标准答案:b,c,d,e。

14.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在进行业务处理时,需要加盖电子签名。a.客户。

b.接入行。

c.接入财务公司。

d.人民银行标准答案:a,b,c,d。

b.申请加入支票影像系统c.具有支付系统行号。

d.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标准答案:a,c,d。

b.以电子签名取代实体签章c.以网络传输代替人工传递。

d.以计算机录入代替手工书写标准答案:a,b,c,d。

18.《支付结算办法》所称结算方式,是指()(3分)a.信用证。

b.汇兑。

c.托收承付。

d.委托收款标准答案:b,c,d。

b.要素填写齐全的支票c.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d.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

e.通过小额支付系统清算的银行本票标准答案:a,b,e。

20.《票据法》所称的票据,是指()(3分)a.银行汇票。

b.本票。

c.支票。

d.商业汇票标准答案:a,b,c,d。

22.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不得背书转让。

a.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b.银行承兑汇票。

c.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d.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

e.商业承兑汇票标准答案:a,c,d。

23.()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a.商业银行。

b.城市信用社。

c.农村信用社。

d.人民银行标准答案:a,b,c。

b.金额。

c.用途。

d.收款人名称标准答案:b,d。

25.金融加入同城票据交换需要具备()。

a.金融许可证。

b.银监局批复。

c.营业执照。

d.申请表标准答案:a,b,c。

26.小额净借记限额的构成()。

a.圈存资金。

b.央行授信。

c.国债质押。

d.其他银行来账资金标准答案:a,b,c。

27.申报行用户申报行名行号的流程包括()。

a.申报行录入。

b.流程控制菜单提交。

标准答案:a,b28.下列哪些业务可以纳入小额轧差()。

a.普通借记业务。

b.普通贷记业务。

c.定期贷记业务。

d.实时贷记业务标准答案:b,c29.影响小额支付系统日间可用额度的因素()。

a.净借记限额。

b.发起的贷记业务。

c.接受的贷记业务。

d.发起的借记业务回执。

标准答案:a,b,c,d。

30.可以对下列业务发起冲正()。

a.实时借记业务。

b.实时贷记业务。

c.实时借记回执业务。

d.普通贷记业务。

标准答案:a,b。

31.可以对下列业务发起撤销()。

a.实时借记业务。

b.普通借记业务。

c.普通借记业务回执。

d.普通贷记业务。

标准答案:c,d。

32.可以对下列业务发起止付()。

a.实时借记业务。

b.普通借记业务。

c.定期借记业务。

d.普通贷记业务标准答案:b,c。

33.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标准答案:a,b,c,d。

34.以下哪类账户实行核准制度()。

a.基本存款账户。

b.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

c.临时存款账户。

d.一般存款账户。

标准答案:a,b,c。

35.接入联网核查系统可采取()两种方式。

a.接口方式。

b.非接口方式。

c.直联方式。

d.间联方式标准答案:a,b。

36.银行机构接入联网核查系统应提供()。

a.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b.营业执照复印件。

c.申请书。

d.组织机构代码证。

标准答案:a,b,c。

37.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实行()两种方式。a.核准。

b.备案。

c.年检。

d.检查标准答案:a,b。

38.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应出具()办理临时账户。a.营业执照。

b.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c.组织机构代码证。

d.税务登记证标准答案:a,b。

39.支付系统的参与者包括()。

a.直接参与者。

b.间接参与者。

c.特许参与者。

d.集中接入参与者标准答案:a,b,c40.支付系统的应用系统包括()。

a.大额支付系统。

b.小额支付系统。

c.清算账户管理系统。

d.支付管理信息系统。

标准答案:a,b,c,d。

41.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参与主体包括()。a.政策性银行。

b.商业银行。

42.大额支付业务的的撤销处理()。

a.谁发起谁申请。

b.已清算的业务不能撤销。

c.大额排队队列中的支付不可撤销。

d.撤销成功后商业银行应对付款账户进行账务处理。

标准答案:a,b,d。

43.清算账户余额查询()。

a.各行总行可以查询自身的清算账户余额。

44.支付系统行号包括哪几个部分()。

a.行别代码。

b.地区代码。

c.分支结构序号。

d.验证码标准答案:a,b,c,d。

45.申请加入同城票据交换包括哪些环节()。

a.在准入、退出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b.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票据清算中心c.领取清算章。

d.领取清算袋标准答案:a,b。

46.支付系统有哪些联接方式()。

a.直联。

b.间连。

c.集中接入。

d.分散接入标准答案:a,b。

47.小额支付系统有哪些风险防范措施()。

a.净借记限额。

b.撮合机制。

c.排队机制。

d.实时轧差定时清算机制标准答案:a,b。

48.银行汇票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a.银行汇票。

b.银行汇票卡片。

c.多余款收账通知。

d.解讫通知标准答案:a,d。

49.《支付结算办法》所称结算方式,是指()。a.信用证。

b.汇兑。

c.托收承付。

d.委托收款标准答案:b,c,d。

b.进账单。

c.银行卡专用的汇计单、签购单、取现单、存款单、转账单。

d.贴现凭证标准答案:a,c,d。

51.票据上()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a.金额。

b.日期

c.被背书人。

d.收款人名称标准答案:a,b,d。

52.《票据法》所称的票据,是指()。

a.银行汇票。

b.本票。

c.支票。

d.商业汇票标准答案:a,b,c,d。

55.银行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

a.单位卡。

b.个人卡。

c.贷记卡。

b.直联。

c.间联。

d.在行标准答案:b,c。

57.支付系统参与者包括那些类型()。

a.商业银行参与者。

b.人行参与者。

c.特许参与者。

d.外汇交易中心标准答案:a,b,c58.商业银行参加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接入方式()。

a.分散接入。

b.集中接入。

c.代理方式接入。

d.通过票交所接入标准答案:a,b。

59.大额支付系统的日终处理包括以下几个环节()。a.试算平衡的处理。

b.账户信息的下载。

c.支付信息核对的处理。

d.汇总平衡科目结转标准答案:a,b,c。

b.系统自动调整。

61.可以对下列业务发起撤销()。

a.实时借记业务。

b.普通借记业务。

c.普通借记业务回执。

d.普通贷记业务标准答案:c,d。

62.清算账户余额查询()。

a.各行总行可以查询自身的清算账户余额。

64.银行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中,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应予以警告,并处以()的罚款。

a.5万元以上。

b.30万元以下。

c.2万元以上。

d.50万元以下标准答案:a,b。

65.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的下列()业务。

a.借款转存。

b.借款归还。

c.现金缴存。

d.现金支取。

e.其他结算业务标准答案:a,b,c,e。

66.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哪些资料。()。

a.原印签卡片。

b.开户许可证。

c.营业执照正本。

b.存款人名称;

c.存款人的营业执照号码d.开户银行名称。

e.账户性质标准答案:b,d,e。

69.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a.设立临时机构。

b.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c.注册验资标准答案:a,b,c。

d.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标准答案:错误5.目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为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免费提供电子商业汇票及其资金清算业务服务。

标准答案:正确。

11.个人可以使用电子商业汇票。()标准答案:错误。

12.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后,纸质商业汇票不能继续使用。()标准答案:错误。

14.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不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标准答案:错误。

16.银行汇票、本票、支票为即期票据标准答案:正确。

17.通过小额支付系统清算的银行本票,不需要加编密押。标准答案:错误。

19.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标准答案:正确。

20.主债务履行完毕,票据解除质押时,被背书人应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将质押票据退还背书人。

标准答案:错误。

21.依据有关规定,跨行的支付结算业务一律实行规定代理。标准答案:错误。

22.在银行卡商户收单业务的开办过程中,各相关参与主体要坚持平等自愿、公平竞争和联网通用原则。

标准答案:正确。

23.依据有关规定,跨行的支付结算业务一律实行规定代理。标准答案:错误。

25.加入现代化支付系统不需要与人民银行签订高额罚息贷款。标准答案:错误。

29.临时存款账户根据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单位客户的需要确定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标准答案:错误。

30.符合开户条件的单位可开立多个基本存款账户标准答案:错误。

32.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样式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标准答案:正确。

34.个体工商户不能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标准答案:错误。

35.发起行发起的支付业务被支付系统拒绝的,应查找对应的原始凭证,通知付款人发送业务失败。

标准答案:错误。

37.大额支付系统目前开通质押融资业务。标准答案:正确。

41.主债务履行完毕,票据解除质押时,被背书人应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将质押票据退还背书人。

标准答案:错误。

4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标准答案:正确。

43.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单位客户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标准答案:错误。

45.注册验资临时账户的期限较短,一般为3-6个月。标准答案:正确。

46.支付系统故障分为常规故障和非常规故障,支付系统出现故障都应及时上报本行业务主管和人民银行业务运行部门。标准答案:错误47.支付系统操作员的用户管理应遵循“双签制”原则,管理员和业务主管用户不采用“双签制”原则。

49.通过小额支付系统清算的银行本票,不需要加编密押。标准答案:错误。

5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标准答案:正确。

52.支行需指定专人每日查看对账结果,保证不符业务当日及时处理完标准答案:正确。

53.对账时发生增加或者删除业务的,经办员应与实际业务进行核对,发现差异,应立即自行核查解决。

标准答案:错误。

54.支票影像系统自动核对成功时,有相符与不相符两种结果,对账结果相符时,不需处理。

标准答案:错误。

56.业务部门最多可以开通2名会计报表查询用户标准答案:正确。

57.小额支付系统中城市处理中心对同城业务进行轧差处理标准答案:正确。

63.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标准答案:正确。

标准答案:正确。

67.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标准答案:正确。

7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标准答案:正确。

80.单位开立的应与开户单位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一致标准答案:正确。

81.个人开立的应与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一致标准答案:正确。

82.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与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标准答案:正确。

83.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与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一致标准答案:错误。

86.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标准答案:正确。

87.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标准答案:正确。

88.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标准答案:正确。

89.银行可以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标准答案:错误。

90.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标准答案:正确。

91.规定单写的凭证,应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或蓝色签字笔书写。标准答案:错误。

95.离休干部荣誉证可做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标准答案:正确。

97.会计核算可以以外币为记账本位币。标准答案:错误。

104.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单位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账户。

标准答案:正确。

113.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标准答案:错误。

114.办理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手续,会计部门必须对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标准答案:错误。

118.支票根据用途不同可分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其中现金支票只能支取现金,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

标准答案:错误。

120.支票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124.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标准答案:正确125.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出票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标准答案:错误。

126.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2个月标准答案:错误。

127.银行汇票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2个月后办理。

标准答案:错误。

130.银行收到银行汇票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标准答案:错误。

136.商业汇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标准答案:正确

138.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时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应当完整。标准答案:正确。

139.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标准答案:正确。

144.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标准答案:错误。

146.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标准答案:正确。

149.不得转让本票,还应在本票背面注明“不得转让”字样。标准答案:错误。

152.大额支付系统支付指令实时处理,差额清算资金。标准答案:错误。

153.生产系统与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以直连方式连接。标准答案:正确。

156.人行支付系统的密押操作员负责掌管密押操作员卡,使用操作员卡启动、关闭密押设备。

标准答案:正确。

162.人行前置进行日终处理后,确定没有清算的等待回执往账可以修改为人行拒绝状态后做挂账处理。

标准答案:正确。

163.通过支付系统划款的委托收款付款业务,从委托收款的付款交易发起,系统直接在支付系统往账登记簿中记载,形成支付系统往账贷方待发送信息,通过支付系统确认交易将其发送人行前置机。

标准答案:正确。

164.通过支付系统划款的托收承付付款业务,从托收承付的付款交易发起,系统直接在支付系统往账登记簿中记载,形成支付系统往账贷方待发送信息,通过支付系统确认交易将其发送人行前置机。

标准答案:正确。

165.非通汇部门不可受理支付往账业务。标准答案:错误。

166.支付系统来账业务由通汇部门集中处理。标准答案:错误。

170.小额支付系统支付指令实时发送,净额清算资金。标准答案:错误。

172.定期借记业务指当事各方按照事先签订的协议,定期发生的批量扣款业务,如收款单位委托其开户银行收取的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费用,其业务特点是单个收款人向多个付款人同时收款。

标准答案:正确。

174.实时贷记业务是付款人发起的实时贷记收款人账户的业务,包括跨行通存业务、柜台实时缴税等。

标准答案:正确。

177.清算组织负责将代收付清单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转发至代理行,由代理行负责发起定期借贷记业务。清算组织不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代收付业务的资金清算仍通过收付款单位的开户行进行处理。

标准答案:正确。

181.支付系统往、来账交易目前仅限于人民币的借贷记业务。标准答案:正确。

183.小额支付系统资金清算时间为大额支付系统的工作时间。标准答案:正确。

184.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包组包规则以发起清算行为基准,按同一接收清算行和同一业务种类进行组包。

186.小额支付系统对直接参与者设置净借记限额,限额由授信额度、质押品价值和圈存资金组成。

标准答案:正确。

187.分行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和借记支付业务回执只能在净借记限额标准答案:正确189.支付业务排队等待轧差处理的时间超过系统设定时间的,小额支付系统人行前置将自动做撤销处理。

194.分行收到付款行的支付业务退回申请,应当立即办理退回。标准答案:错误。

197.日切后发送的小额支付业务,纳入第二会计日的清算中。标准答案:正确。

198.日切后发送的小额支付业务,纳入第二会计日的清算中。标准答案:正确。

206.小额支付借记往账,通过查询“小额往账登记簿”,业务状态为“被拒绝”、“人行拒绝”时,由通汇控制部门在生产系统进行小额支付往账挂账业务处理,该业务可退回到确认前或挂账。

标准答案:错误。

207.对小额支付系统的撤销申请只能对批量包进行。标准答案:正确。

208.在人民银行往来净借记限额不足,形成待轧差往账数据排队时,通汇控制部门可通过支付系统前置机“排队管理”子项调整排队顺序。标准答案:正确209.小额支付系统撤销申请发送后,柜员即可启动往账挂账或来账挂账交易进行挂账处理。

标准答案:错误。

211.人行前置上显示已清算的小额支付业务不能修改为已拒绝状态,只能修改为已轧差状态。

标准答案:正确。

212.人行前置查询不到的小额往账批量包可以修改为已拒绝状态。标准答案:正确。

214.人民银行在支付系统中不对自由格式信息配对管理。标准答案:正确。

221.同城交换业务遵循“分散提出、集中提回、集中清算,集中交换”的原则进行业务处理。

标准答案:错误。

223.同城交换分为提出业务和提回业务两种。标准答案:正确。

224.同城交换提出业务主要分为提出收方(付款人主动付款)和提出付方(收款人委托收款)两种形式。

标准答案:正确。

228.人民检察院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标准答案:错误。

229.税务机关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标准答案:正确。

233.在冻结期限标准答案:错误。

标准答案:错误。

241.凭证上由银行填写和由客户填写的内容应有明显区分,由客户填写的,未经客户授权,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代办。客户授权银行代制凭证,必须由客户事先提交委托书或协议书,或银行填制凭证其他要素后由客户签章确认。标准答案:正确三.单选(共662题,共18分)。

1.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

b.有代理关系。

c.同系统。

d.5万标准答案:b4.电子商业汇票的最长付款期限为()。a.一个月。

d.一年标准答案:d5.电子商业汇票票据号码共由()位数字组成。a.8位。

b.16位。

c.30位。

d.36位标准答案:c6.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通过()实现与电子商业汇票相关的线上资金给付。

a.大额支付系统。

b.小额支付系统。

d.支票影像交换系统。

标准答案:a7.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日间处理阶段为()。a.8:00——20:00。

b.8:30——17:00c.9:00——16:00。

b.克隆。

c.伪造。

d.越权代理标准答案:c9.下列可以作为票据保证人的是()。

a.个人。

b.国家机关。

c.社会团体。

b.背书人。

c.收款银行。

b.手续费。

c.电子汇划费。

标准答案:a。

标准答案:c。

16.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2分)a.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

b.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c.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盖章。

d.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标准答案:d。

17.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分)a.10日。

2分))支票。(c.6个月d.2个月标准答案:c。

18.未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可以代理方式办理(),但不能办理()。(2分)。

c.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d.以上都不对标准答案:c。

d.法定代表人签章标准答案:a。

标准答案:c。

24.以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签发银行本票时,应加盖(),并在银行本票票据号码下方记载()(2分)。

标准答案:a。

c.3个工作日内d.当日至迟次日标准答案:d。

32.定期借记业务的回执期限()。a.1天b.2天c.3天。

d.由发起行设置标准答案:d。

d.大额、小额、支票影像交换系统。

标准答案:a。

35.支票影像交换业务的回执时间是()。a.一天b.两天c.三天d.四天。

标准答案:c。

38.大额支付系统是()。a.实时清算系统b.净额清算系统c.信息传输系统。

d.支付指令传输系统标准答案:a。

b.正常进行账务处理c.查询。

d.记入暂收账户标准答案:a。

c.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d.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标准答案:c。

4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支票。a.转账b.远期c.空头d.普通。

标准答案:c。

51.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

标准答案:d。

54.支票的付款人为()。a.出票人b.背书人。

c.出票人开户银行d.收款银行标准答案:a。

57.现代化支付系统的节点不包括()。标准答案:d。

59.超期的支票影像业务的处理()。a.不再回执b.仍可回执。

c.与对方行联系后可回执。

60.超期的定期借记业务的处理()。a.不再回执b.仍可回执。

c.与对方行联系后可回执。

标准答案:c。

63.定期借记业务的回执期限()。a.1天b.2天c.3天。

d.由发起行设置标准答案:d。

c.对其清算账户实施控制d.退出现代化支付系统标准答案:c。

b.正常进行账务处理c.查询。

d.记入暂收账户标准答案:a。

69.宗教组织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a.营业执照b.税务登记证。

c.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d.组织机构代码证标准答案:c。

d.中国人民银行。

支付结算工作总结

下面我们就谈下邮储银行发展支付结算业务的意义:

(一)支付结算业务关系着邮储银行资金的营运与企业生存。

场环境,增强获利能力的重要手段。

(二)支付结算业务促使邮储银行聚集社会闲散资金,扩大其信贷资金的来源。

企业与单位在银行都开立了结算账户,银行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先进的结算工具,可以吸收大量生产流通领域的周转资金存入银行。同时,银行在办理结算时,款项从付款方账户划转到收款方账户的过程中,经常会形成一定的在途资金,这些资金会随着结算业务量的增加而增加,虽然每笔数额较小且期限很短,但在一定时期内总有相当数量的资金沉淀下来,这部分资金可以被银行运用,从而为银行的放款和投资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三)促进社会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经济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款项通过银行进行清算能及时迅速地进行资金划拨,简化结算手续,缩短结算过程,减少流通环节的资金沉淀,从而加速资金和商品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与社会的“双赢”,这已成为商业银行目前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邮储银行支付结算工作总结

近年来,邮储银行网络既覆盖大中城市,又深入农村地区,新网点的建设无疑进一步扩大了邮储服务的地理范围,为客户提供覆盖面更广的金融服务,支付结算方面,邮储银行目前已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账户查询、行内转账、跨行汇款、按址汇款、密码汇款、代理基金业务、代理国债业务、人民币理财业务、外币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个人贷款业务、信用卡业务、网上缴费业务、网上支付业务等多项功能。网上电子结售汇、网上黄金买卖、第三方存管等业务功能也将陆续实现。

支付结算是为清偿商品交换和劳务活动以及金融资产交易所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由银行运用其技术设施和遍布城乡的机构网络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业务,成为媒介商品交易和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经济活动的纽带。结算业务的开展有助于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业务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支付结算业务关系着邮储银行资金的营运与企业生存。

场环境,增强获利能力的重要手段。

(二)支付结算业务促使邮储银行聚集社会闲散资金,扩大其信贷资金的来源。

企业与单位在银行都开立了结算账户,银行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先进的结算工具,可以吸收大量生产流通领域的周转资金存入银行。同时,银行在办理结算时,款项从付款方账户划转到收款方账户的过程中,经常会形成一定的在途资金,这些资金会随着结算业务量的增加而增加,虽然每笔数额较小且期限很短,但在一定时期内总有相当数量的资金沉淀下来,这部分资金可以被银行运用,从而为银行的放款和投资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三)促进社会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经济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款项通过银行进行清算能及时迅速地进行资金划拨,简化结算手续,缩短结算过程,减少流通环节的资金沉淀,从而加速资金和商品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与社会的“双赢”,这已成为商业银行目前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银行支付结算宣传工作总结

近期,各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支付结算知识集中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的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推进农村支付环境建设,提升农村支付服务水平”的农村支付结算知识集中宣传月活动。

为确保宣传活动质量,我行高度重视,主动与当地人民银行联系,按照当地人民银行的具体安排结合我行业务特色组织宣传活动。结合实际,我行明确宣传活动的主题、宣传内容、时间安排以及工作要求,成立了农村支付结算知识集中宣传活动领导小组,行长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各部室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负责整个宣传活动期间的协调事宜,做到了有组织、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

宣传活动期间,我行对全体员工特别是一线人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员工农村支付结算知识水平,为下一步做好宣传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人民银行县支行支付结算工作总结

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风险控制有关制度,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制定各类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风险监测与报告:配合人民银行开展日常风险监测工作,及时报告涉及区域金融稳定、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各类重大风险、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金融案件等。

(二)金融统计。

金融统计数据报送:认真贯彻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和专题统计调查要求,各类上报数据完整、正确、及时。统计分析资料报送:及时上报各类统计分析资料,内容充实,观点鲜明,能全面真实地反映新情况和新问题。

(三)会计财务及时按要求报送会计资料。会计核算基本制度,包括会计财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细则、业务操作规程等;涉及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的资料,包括会计财务制度的修订、会计业务系统的升级、会计科目的变化、科目核算内容的调整等;其它会计财务资料,包括临时要求报送的资料等。

支付系统管理情况:认真做好支付系统建设和业务推广工作,严格执行支付系统清算纪律,加强支付系统安全管理和支付清算资金流动性管理,确保支付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和各项通过支付系统办理的业务顺利开展。

账户管理情况:能严格按照《账户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备案、使用和档案的管理。所有开销户资料齐全。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均及时报告本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应急管理:成立应急管理机构;制订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及时对预案进行评估修订。

(五)征信管理制度建设与岗位设置:明确归口部门及工作人员;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与考核办法;能不定期开展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征信系统运行管理:在办理信贷业务时,查验借款人贷款卡及其有效性;配合人民银行贷款卡年审工作;能严格按规定查询、管理与使用企业与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档案资料;积极处理异议信息,无相关投诉。

征信系统数据质量管理:能做到上报数据及时、完整与准确;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数据质量自查工作;能配合人民银行开展数据核对、定点监测、数据质量量化评分工作。

(六)反洗钱。

组织健全,岗位设置科学合理,职责明确,反洗钱组织机构有效开展工作。

内控制度完善,监督到位,积极开展反洗钱内控制度检查,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自行开展或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反洗钱培训,做好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并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工作。按照规定要求,做好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

及时准确地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按规定向上级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等相关资料。

配合开展反洗钱调查,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打击洗钱犯罪。

按照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履行保密义务。

(七)支付清算。

岗位管理:我行合理设置岗位,满足支付清算系统运行要求,人员及联系方式及时报送人民银行。

我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能严格遵守以下原则:(1)烙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票据支票我行在办理转账支票及现金支票业务时,能严格审票,确保金额,日期,收付款人名称无误,办理现金业务时,做到两人以上人数在场,单位购领支票时,必须填写购买申请单,并加盖公司印鉴。

运行管理:制定支付清算系统运行操作规程,做好系统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异常情况;遵守系统运行纪律和运行时间要求;做好清算账户资金管理,及时调度资金,确保各类支付业务及时处理和清算;及时报送运行维护自查报告。

维护管理:做好支付清算系统日常维护和日常检查,保证设备完好、网络畅通、系统运行正常、备份设备随时可用;按时完成系统升级换版任务;做好运行文档管理、系统数据备份管理和设备系统变更管理。

故障处理:发生支付系统故障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排除,故障排除后及时报送《支付系统异常情况报告表》。

安全管理:做好支付清算系统信息安全工作,妥善保管支付系统密押设备、密钥、数字证书和系统登录识别信息。

银行支付结算宣传工作总结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支付结算处关于加强支付手续费减费让利工作的通知》(银管支付〔20xx〕63号)、《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支付结算处关于加强降费让利政策宣传工作的通知》等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大连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我行”)有序开展减费让利宣传活动,落实减费让利工作,现将减费让利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2.取消收取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共8个收费项目。自20xx年9月30日以来,截止20xx年1季度末累计减免万元。

银行账户服务费:我行已免收取客户本外币对公活期账户开户手续费和本外币对公账户管理年费2个收费项目。自20xx年9月30日以来,截止20xx年1季度末,共减免开户手续费万元。

1.安全认证工具管理年费和管理费,无年费及管理费。

2.安全认证工具工本费,安全认证工具现行收费标准为全部减免。

降费项目的实际累计降费规模达到万元。

标准类商户借记卡收单服务费为,25元封顶。优惠类商户收单服务费,我行现无优惠类商户。降费项目的实际累计降费规模达到万元。

支付工作总结

2014年是恒丰银行南通分行立足南通,加速发展的一年,是我行新核心系统上线的一年,也是人行大小额支付系统更新换代的一年。回顾一年的工作,我行能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和上级行各项支付结算制度,力求在办理每笔业务时能做到规范准确、快速迅捷,同时在对农村支付结算环境的改善方面做出应有的贡献。具体地说有以下几点:

一、账户管理方面。

我行由营业部负责单位结算账户的开销户及变更工作,严格按人民银行的规定要求开户单位提交相关有产证件,并审核提交的登记证书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年检,是否在营业期限范围内;对符合人行规定的方可受理,并与存款人签订结算协议,对基本户、临时户及专用支现户均通过人行核准并领取开户许可证,对一般户开户能及时通知其基本户开户行,并能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交人行账户管理系统并能按人行和总行要求由专人对开户资料妥善保管。对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坚决不允许开户,能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对长期未发生业务的单位户转入久悬户管理并设台账与其印鉴卡一起专门保管。

二、反洗钱工作方面。

我行在成立初期就已成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小组,并由分行分管行长任组长,指导落实本支行反洗钱工作;设立了反洗钱岗位,落实由固定的人员负责反洗钱具体工作。基础台账健全,我行每季至少组织一次对员工反洗钱方面的培训,并记录在册,建立了完整的工作台账。大额现金的支取,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或与单位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不符的不得办理大额现金支取业务,并严格执行上级和的审批制度。我行落实专人进行大额交易数据补录工作,并能准确及时通过总行向人民银行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我行能够严格按人行有关规定办理业务,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帐户。

三、

我行临柜人员在收到客户提交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时,能按照有关规定,对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素,记载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才将票据各要素逐一录入电脑,并由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对于未使用支付密码的单位支票及现金支票逐笔通过验印系统进行验印,确保每一笔票据业务的准确性。随着二代大额和小额支付系统的全面上线,我行能够按照人行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大额和小额支付系统的会计核算工作。对于挂账业务能与发起行及时联系,查明原因后由主管审批做挂账入账或退汇处理,并能及时准确做好查询和查复工作,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四、重点业务和关键环节。

1、严格执行“密、压(押)、证”三分管制度。

我行会计人员分工明确合理,能做好印章、印鉴卡和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使用工作,专人保管,柜员离岗或休假时能垂直交接由营业部主管进行监交并签章确认;平时上班时做到人离章收,人离机退,中午和营业终了必须入库(柜)保管并有交接手续。柜员密码定期进行修改,并做到口令不公开、柜员不串用。

2、做好银企对账工作。

我分行将银企对账做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为提高回收率,我行建立了台账,对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单位进行登记,详细记载了单位名称、账号、联系人及电话、已发和已收栏,为便于统计和查找还对银企对账单进行了编号。对于有未达账的由主管查明原因与单位进行沟通并在对账回执上注明。

3、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不断提高结算质量。

我分行计划财务部负责日常对营业部进行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财务部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做好记录,及时对柜员进行风险提示。我行营业部在每天的晨会上由部门负责人和营业部主管对平时业务中的易发差错和薄弱环节进行分析,并共同商计对策和好的做法以防止差错发生,做到“缺什么,补什么”;对于一些特殊的疑难业务由主管上级行请教直到将业务办好。

五、改善农村地区支付结算环境。

恒丰银行南通分行为新设机构,仍处在对南通地区整个支付结算环境的适应,对南通农村地区支付结算环境的改善的探索阶段。对农村地区的支付结算环境的改善能做的贡献有限。但我行在2014年仍在对农村地区的宣传方面小有贡献。

2014年我行在附近小区、村镇开展了反洗钱宣传、反假货币宣传、金融知识等其他支付结算方面的宣传。着重宣传国家相关部门支付结算政策、反洗钱政策、反假货币知识、识别假币的方法等。普及适合实际需要的支付服务的新产品和服务各类,以满足农村地区多层次、全方位的需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促进应用和普及。

改善农村地区支付结算环境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我行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在今后的工作中必将加强领导、科学规划、精心部署,确保农村地区支付结算环境改善工作落实到位,为农村支付环境建设贡献力量。

支付结算调研报告

目前,电子商务支付方式存在两种形式,一是网银支付。需要与银行签订电子支付协议,按照银行的技术要求接入网银支付功能。二是第三方支付方式。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商品销售的资金结算。直属快运网营业部建议快运商城两种支付方式同时接入,既丰富了网站的支付形式,又满足了买卖双方的结算需求。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铁道部客票系统网上支付分别与**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农业银行办理了接入手续,在保证与铁道部一致的前提,直属快运网营业部分别与**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进行了接洽,因工商银行的电子商务支付系统较为成熟,针对快运商城实际情况,对工行网银进行了详尽的调研,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账户设臵。

快运商城网站需在工商银行开户行指定一个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作为网上资金结算的交易账户,并注册开通企业网上银行。

实现快运商城网站与买方(企业或个人)之间的直接资。

金结算:

订购:买方订购时直接向快运商城网站支付货款,资金划入快运商城网站指定交易帐户中。

退款:退货时,快运商城网站通过商户端服务网站向买方(企业或个人)退款,或者快运商城网站按照一定折扣优惠比例将部分订单支付款项再退回买方(仅限个人客户)。

(三)工商银行业务优势。

网上商城客户群有巨大消费潜力,目前工行个人网上银行客户数已达7000万。

(四)收费标准。

前期,央行对27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发放了牌照,直属快运网营业部分别对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三家公司进行了调研,从市场份额、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1、支付宝。

支付宝(alipay)最初作为淘宝网公司为了解决网络交易安全所设的一个功能,该功能为首先使用的“第三方担保交易模式”,由买家将货款打到支付宝账户,由支付宝向卖家通知发货,买家收到商品确认后指令支付宝将货款放于卖家,至此完成一笔网络交易。支付宝于20xx年12月独立为浙江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阿里巴巴集团的关联公司。支付宝公司于20xx年12月宣布用户数突破5.5亿。

目前除淘宝和阿里巴巴外,支持使用支付宝交易服务的商家已经超过46万家;涵盖了虚拟游戏、数码通讯、商业服务、机票等行业。这些商家在享受支付宝服务的同时,还是拥有了一个极具潜力的消费市场。支付宝以稳健的作风、先进的技术、敏锐的市场预见能力及极大的社会责任感,赢得了银行等合作伙伴的认同。目前国内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发银行等各大商业银行以及**邮政、visa国际组织等各大机构均与支付宝建立了深入的战略合作,不断根据客户需求推出创新产品,成为金融机构在电子支付领域最为信任的合作伙伴。

2、财付通。

财付通(tenpay)是腾讯公司创办于20xx年9月正式推。

出专业在线支付平台。财付通与拍拍网、腾讯qq有着很好的融合,按交易额来算,财付通排名第二,仅次于阿里巴巴公司的支付宝。财付通构建全新的综合支付平台,业务覆盖b2b、b2c和c2c各领域,提供卓越的网上支付及清算服务。针对个人用户,财付通提供了包括在线充值、提现、支付、交易管理等丰富功能;针对企业用户,财付通提供了安全可靠的支付清算服务和极富特色的qq营销资源支持。

3、快钱。

快钱是国内领先的独立第三方支付企业,旨在为各类企业及个人提供安全、便捷和保密的综合电子支付服务。目前,快钱是支付产品最丰富、覆盖人群最广泛的电子支付企业,其推出的支付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支付,外卡支付,神州行卡支付,联通充值卡支付,vpos支付等众多支付产品,支持互联网、手机、电话和pos等多种终端,满足各类企业和个人的不同支付需求。

(一)市场占有率现状。

20xx年全年统计数据显示,支付宝以50.64%的市场份额领军各支付企业,截止20xx年12月底,支付宝的注册用户数为5.5亿,单日交易笔数峰值高达1261万笔;财务通以20.58%的市场份额位居第二位;快钱以6.28%的市场份额位居第三位。

(二)收费标准。

《支付结算办法》

支付结算作为一种要式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特征,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支付结算办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第十一条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第十三条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第十四条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本条所称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本条所称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第十五条办理支付结算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烙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第十七条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第十八条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上述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第二十条支付结算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单项支付结算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辖区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可以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本行内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行内分支机构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第二十二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第二十四条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出票人在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票据上可以记载《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第二十六条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出票人向本区域内的收款人出票,银行本票和支票仅限于出票人向其票据交换区域内的收款人出票。

第二十七条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银行本票、支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第二十八条区域性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支票出票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收款人出票的,背书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被背书人转让票据的,区域外的银行不予受理,但出票人、背书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第二十九条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上款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在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

第三十条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第三十二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第三十三条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第三十四条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第三十五条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和银行本票的债务可以依法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的正面;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

第三十六条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支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第三十七条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应于见票当日足额付款。本条所?quot;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理其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

第三十八条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一)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三)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四)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五)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六)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七)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第三十九条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不得拒绝付款:

(一)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

(二)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

第四十条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在到期前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以及其他有关证明。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

(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所退票据的种类;。

(二)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退票时间;。

(四)退票人签章。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其他证明是指:

(一)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证明;。

(二)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三)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第四十四条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四十五条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四十六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

通知书。

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四十七条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票据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四十八条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第四十九条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二)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三)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五十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本票的付款地为出票人所在地,商业汇票的付款地为承兑人所在地,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第五十三条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第五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第五十五条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全国范围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的付款,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代理付款人不得受理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为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汇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和跨省、市的经济区域内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或跨系统签约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

第五十六条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出票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第五十七条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第五十八条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

申请书。

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的,申请人须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在汇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票金额。

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第五十九条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但由人民银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商业银行,向设有分支机构地区签发转账银行汇票的除外。

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收妥申请人交存的现金后,在银行汇票出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出票金额,并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第六十条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二)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

(三)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四)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五)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

(六)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六十一条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六十二条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第六十三条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第六十四条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时,除按照第六十条的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银行汇票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金额是否超过出票金额;。

(二)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

(三)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第六十五条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子受理。

第六十六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帐。

第六十七条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得票人,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由其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银行审核无误后,将其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并以持票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持票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上必须有出票银行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持票人对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需要委托他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汇票背面背书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被委托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向银行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六十八条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第六十九条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第七十条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对于代理付款银行查询的该张银行汇票,应在汇票提承付款期满后方能办理退款。出票银行对于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退款,才能退付现金。

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

第七十一条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第七十二条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七十三条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七十四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第七十五条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七十六条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三)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七十七条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第七十八条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第七十九条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第八十条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第八十一条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第八十二条商业汇票的承兑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三)内部管理完善,经其法人授权的银行审定。

购销合同。

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第八十四条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第八十五条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第八十六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第八十七条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

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第八十八条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第八十九条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

(一)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汇票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二)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三)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付款证明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第九十条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商业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为拒绝付款证明,连同商业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第九十一条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第九十二条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第九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第九十四条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第九十五条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到期,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再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收取票款。

第九十六条存款人领购商业汇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商业汇票交回银行注销。

第九十七条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九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第九十九条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

第一百条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一百零一条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第一百零二条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

第一百零三条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银行本票款项的银行。

第一百零四条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支付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第一百零五条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用于转账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第一百零六条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受理银行本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

(二)银行本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三)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五)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一百零七条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本票时,除按照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

(二)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第一百零八条银行车票见票即付。跨系统银行本票的兑付,持票人开户银行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率向出票银行收取利息。

第一百零九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quot;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本票、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

第一百一十条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凭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持票人对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需要委托他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被委托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本票背?quot;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出票银行对于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现金银行本票和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才能退付现金。

第一百一十三条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一百一十五条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支票上来印;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第一百一十七条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第一百二十条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一条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第一百二十三条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第一百二十四条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第一百二十五条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第一百二十六条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的支票,银行应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收妥后入账。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交送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quot;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第一百二十八条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第一百二十九条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第一百三十条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第一百三十一条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第一百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

非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发行信用卡和代理收单结算业务。

第一百三十三条申请发行信用卡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监控指标;。

(二)相应的管理机构;。

(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

(五)必要的电信设备和营业场所;。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四条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信用卡业务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其所属分、支机构开办信用卡业务,须报经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

第一百三十五条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也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第一百三十六条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符合条件并按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存款账户,并发给信用卡。

第一百三十七条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第一百三十八条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要求其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一百三十九条信用卡备用金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第一百四十一条发卡银行应建立授权审批制度;信用卡结算超过规定限额的必须取得发卡银行的授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第一百四十三条持卡人凭卡购物、消费时,需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件一并交特约单位。智能卡(下称ic卡)、照片卡可免验身份证件。特约单位不得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第一百四十四条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确为本单位可受理的信用卡;。

(二)信用卡在有效期内,未列入止付名单;。

(三)签名条上没有样卡或专用卡等非正常签名的字样;。

(四)信用卡无打孔、剪角、毁坏或涂改的痕迹;。

(六)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卡片背面的签名和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一致。

第一百四十五条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审查无误的,在签购单上压卡,填写实际结算金额、用途、持卡人身份证件号码、特约单位名称和编号。如超过支付限额的,应向发卡银行索权并填写授权号码,支持卡人签名确认,同时核对其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无误后,对同意按经办人填写的金额和用途付款的,由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签名确认,并将信用卡、身份证件和第一联签购单交还给持卡人。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与签约银行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对止付的信用卡,应收回并交还发卡银行。

第一百四十六条特约单位不得通过压卡、签单和退货等方式支付持卡人现金。

第一百四十七条特约单位在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当日受理的信用卡签购单汇总,计算手续费和净计金额,并填写汇(总)计单和进账单,连同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办理进账。

第一百四十八条收单银行接到特约单位送交的各种单据,经审查无误后,为特约单位办理进账。

第一百四十九条持卡人要求退货的,特约单位应使用退货单办理压(刷)卡,并将退货单金额从当日签购单累计金额中抵减,退货单随签购单一井送交收单银行。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第一百五十一条个人卡持卡人在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件一并交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ic卡、照片卡以及凭密码在pos上支取现金的可免验身份证件。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压(刷)卡后,填写取现单,经审查无误,支持卡人签名确认。超过支付限额的,代理银行应向发卡银行索权,并在取现单上填写授权号码。办理付款手续后,将现金、信用卡、身份证件和取现单回单联交给持卡人。

第一百五十二条发卡银行收到代理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或本系统联行划转的各种单据审核无误后办理付款。

第一百五十三条信用卡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l万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过5千元。信用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第一百五十四条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者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第一百五十五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发生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

第一百五十六条单位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个人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和工资性款项以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账存入。

第一百五十七条个人卡持卡人或其代理人交存现金,应在发卡银行或其代理银行办理。持卡人凭信用卡在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交存现金的、银行经审查并收妥现金后,在存款单上压卡。将存款单回单联及信用卡交给持卡人。持卡人委托他人在不压卡的情况下代为办理交存现金的,代理人应在信用卡存款单上填写持卡人的卡号、姓名、存款金额等内容,并将现金送交银行办理交存手续。

第一百五十八条发卡银行收到代理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或本系统联行划转的各种单据审核无误后,为持卡人办理收款。

第一百五十九条持卡人不需要继续使用信用卡的,应持信用卡主动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第一百六十条持卡人还清透支本息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办理销户:

(一)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

(二)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

(三)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四)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五)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

(六)信用卡账户两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七)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信用卡。有效信用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

第一百六十一条信用卡丧失,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审核后办理挂失手续。

第一百六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结算方式,是指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第一百六十三条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四条银行办理结算,给单位或个人的收、付款通知和汇兑回单,应加盖该银行的转讫章;银行给单位或个人的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的回单和向付款人发出的承付通知,应加盖该银行的业务公章。

第一百六十五条结算凭证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结算凭证上可以记载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除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支付结算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六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必须在结算凭证上记载汇款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账号的,账号与户名必须一致。

第一百六十七条银行办理结算向外发出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日至迟次日寄发;收到的结算凭证,必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结算凭证上记载的收款人。

第一百六十八条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一百六十九条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第一百七十条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

第一百七十一条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汇款人名称;。

(六)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

(七)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八)委托日期;

(九)汇款人签章。

汇兑凭证上欠缺上列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委托日期是指汇款人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

第一百七十二条汇兑凭证上记载收款人为个人的,收款人需要到汇入银行领取汇款,汇款人应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收款人签章支取的,应在信汇凭证上预留其签章。

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汇兑凭证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

第一百七十三条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第一百七十四条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第一百七十五条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

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第一百七十六条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凭信、电汇的取款通知或留行待取的,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必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在信、电汇凭证上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quot;收款人签盖章处签章;信汇凭签章支取的,收款人的签章必须与预留信汇凭证上的签章相符。银行审查无误后,以收款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支取现金的,信、电汇凭证上必须有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收款人需要委托他人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的,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和代理字样以及代理人姓名。代理人代理取款时,也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其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转汇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汇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原汇人银行必须在信、电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第一百七十七条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汇出银行查明确未汇出款项的,收回原信、电汇回单,方可办理撤销。

第一百七十八条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未在汇人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人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第一百七十九条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

第一百八十条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第一百八十一条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第一百八十二条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第一百八十三条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第一百八十五条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一)内贸、外贸部门系统内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发送或自提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强的商品,以及电、石油、天然气等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或线路、管道运输的,可凭付款人确已收到商品的证明(粮食部门凭提货单及发货明细表)。

(二)铁道部门的材料厂向铁道系统供应专用器材,可凭其签发注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证明。

(三)军队使用军列整车装运物资,可凭注明车辆号码、发运日期的单据;军用仓库对军内发货,可凭总后勤部签发的提货单副本,各大军区、省军区也可比照办理。

(四)收款人承造或大修理船舶、锅炉和大型机器等,生产周期长,合同规定按工程进度分次结算的,可凭工程进度完工。

证明书。

(五)付款人购进的商品,在收款人所在地转厂加工、配套的,可凭付款人和承担加工、配套单位的书面证明。

(六)合同规定商品由收款人暂时代为保管的,可凭寄存证及付款人委托保管商品的证明。

(七)使用铁路集装箱或将零担凑整车发运商品的,由于铁路只签发一张运单,可凭持有发运证件单位出具的证明。

(八)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可凭国外发来的账单、进口公司开出的结算账单。

第一百八十七条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

第一百八十八条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第一百八十九条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

(二)确定的金额;。

(三)付款人名称及账号;。

(四)收款人名称及账号;。

(五)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六)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七)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

(八)合同名称、号码;。

(九)委托日期;

(十)收款人签章。

托收承付凭证上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一百九十条托收。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

(一)收款人应将托收凭证并附发运证件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银行。收款人如需取回发运证件,银行应在托收凭证上加盖已验发运证件戳记。对于军品托收,有驻厂军代表检验产品或有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监督的,收款人还应当填制盖有驻厂军代表或指定人员印章(要在银行预留印模)的结算通知单,将交易单证和发运证件装人密封袋,并在密封袋上填明托收号码,同时,在托收凭证上填明结算通知单和密封袋的号码。然后,将托收凭证和结算通知单送交银行办理托收。没有驻厂军代表使用代号明件办理托收的,不填结算通知单,但应在交易单证上填写保密代号,按照正常托收办法处理。

(二)收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按照托收的范围、条件和托收凭证记载的要求认真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查验收付款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凡不符合要求或违反购销合同发货的,不能办理。审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次日。

第一百九十一条承付。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通知的方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付款人签订协议,采取付款人来行自取、派人送达、对距离较远的付款人邮寄等。付款人应在承付期内审查核对,安排资金。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商量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一)验单付款。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账户内付出,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收款人。

(二)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对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付款人收到提货通知后,应即向银行交验提货通知。付款人在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起10天内,未收到提货通知的,应在第10天将货物尚未到达的情况通知银行。在第10天付款人没有通知银行的,银行即视作已经验货,于10天期满的次日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在第10天付款人通知银行货物未到,而以后收到提货通知没有及时送交银行,银行仍按10天期满的次日作为划款日期,并按超过的天数,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采用验货付款的,收款人必须在托收凭证上加盖明显的验货付款字样戳记。托收凭证未注明验货付款,经付款人提出合同证明是验货付款的,银行可按验货付款处理。

(三)不论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

劳务费支付结算制度

包,成建制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政策要求,建立。

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度本暂行办法。

一、劳务费结算支付要求。

(一)按国务院政策要求,应当做到劳务费月清月结或按分包合同。

约定执行;同时应监督劳务分包队对农民工工资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

同约定执行,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

(二)除合同另有约定,支付劳务费应当保障劳务分包队伍每月支付。

农民工基本工资人均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年年底前做到100%支付。

(一)开立劳务费支付预留账户,归企业所有,按规定使用和分配,

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二)公司人事部负责监督和考核企业各项目部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

支付工资。“劳务费支付预留账户”设在企业财务部。财务部要保。

证资金安全,根据用工企业结算凭证,按规定程序及时支付。

(一)公司按产值的12%预留。

(二)凡工程款回收后,公司财务部门应按规定比例提取(并附包工。

队支付明细凭证)并在预留户中存放劳务费,同时及时完成劳务分包。

(一)做好合同管理和结算的基础工作。

1、合同是规定总分包双方权、利的法律文件,也是劳务费兑付的。

依据。各项目部要及时签订劳务和专业分包合同,杜绝不签订分包合。

同就允许分包企业进场施工现象。

2、签订分包合同要执行“工料分开”原则,主材采购、大型租赁、

大型机械不得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同时要严格区分、界定劳务费。

与人工工资范围,并在合同中注明。

束后,应在56天内完成全部结算手续。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劳务。

费结算管理工作,做到总分包双方底数清晰,避免出现因久拖不结发。

生争议和因此引发的恶意讨要。

1、公司各项目部负责进场务工人员实名化管理,负责现场人员花。

名册与工资发放表的核对,依据实际情况填报《深圳市中业装饰工程。

有限公司劳务费支付单》,附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表报公。

司审核。

2、总经办负责审核各项目部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备案情况,审。

部。

3、人事部负责审核《深圳市中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支付单》。

以及分包企业工资发放表,确定无误并签认后,从劳务费预留户中按。

规定向分包企业支付劳务费。

4、当劳务费支付到劳务分包企业后,各单位项目部要监督分包企。

业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工人手中,限期收回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发。

放表一份,报公司存档备查。

5、人事部应对各项目部劳务费发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

和处理劳务费发放中违规问题,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

6、各项目部每月月末向人事部报送劳务费支付情况表,准确反映。

五、相关部门职责。

(一)公司经营部负责对各项目部劳务和专业分包合同订立、实。

施的指导和监管工作,杜绝发生不订立合同施工和违法违规分包,负。

责结算和支付纠纷的调解处理。

(二)公司统计部负责各项目部施工产值的审核和统计,作为支。

付劳务费的考核依据。

(三)公司财务部负责按规定标准提取预留费,拨付公司劳务费。

预留账户;负责劳务费预留账户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公司人事部负责对各项目部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和奖惩实施工作。

(五)公司人事部负责监督、检查各项目部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劳务费支付结算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规范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和完善内部约束机制,保证支付结算业务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办公室《关于确保广东地区支付结算业务安全稳定运行的通知》(广州银办发[20xx]323号)文件精神,本社于二00九年十月一日至十月十对辖内信用社支付结算业务及内控管理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支付系统的自查。

经对辖内信用社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农信银业务系统的检查,除个别社存在大额支付往账未经有权人审批现象外,未发现存在问题和风险隐患。存在问题已下事实确认书,限期整改。

二、银联支付系统的自查。

(一)本联社共有atm机5台,均为在行atm机。到检查日止,5台机具使用正常,但存在部分信用主相关人员对atm机巡查工作未达到要求次数;前后台岗位轮换时,柜员未及时对atm机密码进行变更等现象。

(二)至检查日止,本联社共有pos机45台,目前使用正常,未发现其他风险隐患。

三、内控管理情况的自查。

对印、押、证的管理进行了重点检查。辖内信用社人员岗位设置合理,能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各类印章的启用、使用和保管符合规定要求。检查中发现有个人名章长时间闲置桌面、员工调离本社但未及时登记停用日期的情况,已当场要求改正。要求所有员工重视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杜绝印章、凭证管理上的漏洞。单位存款账户管理方面,存在个别信用社账户资料已过有效期而未及时更新、开立的单位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单位负责人姓名与客户所提供的开户资料负责人身份不一致现象,已督促其限期整改。

通过本次自查自评,联社上下内控意识也得到进一步增强,明确了内控管理工作对于自身发展及落实外部监管要求的重要意义。同时,各业务部门进一步梳理了日常内控管理工作流程,辖内各信用社在经营活动、业务管理和操作中,将严格遵循“内控优先”原则,优化流程,规范操作,加大检查监督和机具使用巡查的力度,扎扎实实地做好内控管理,做到警钟长鸣,坚持不懈,严防各类风险的发生。

xx联社会计结算部。

二00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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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办法全文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支付结算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帐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帐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第十一条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第十三条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第十四条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本条所称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

本条所称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第十五条办理支付结算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第十七条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第十八条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和临时存款帐户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上述存款帐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第二十条支付结算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单项支付结算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辖区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可以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本行内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行内分支机构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第二十二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第二十四条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出票人在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票据上可以记载《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第二十六条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出票人向本区域内的收款人出票,银行本票和支票仅限于出票人向其票据交换区域内的收款人出票。

第二十七条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银行本票、支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第二十八条区域性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支票出票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收款人出票的,背书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被背书人转让票据的,区域外的银行不予受理,但出票人、背书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第二十九条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上款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在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

第三十条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

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第三十二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第三十三条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第三十四条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第三十五条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和银行本票的债务可以依法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必须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的正面;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

第三十六条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

支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第三十七条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应于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本条所称“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理其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

第三十八条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一)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三)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四)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五)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六)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七)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第三十九条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不得拒绝付款:

(一)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

(二)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

第四十条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在到期前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以及其他有关证明。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

(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所退票据的种类;。

(二)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退票时间;。

(四)退票人签章。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其他证明是指:

(一)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证明;。

(二)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三)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第四十四条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四十五条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四十六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二)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

通知书。

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四十七条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票据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四十八条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第四十九条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二)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三)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五十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本票的付款地为出票人所在地,商业汇票的付款地为承兑人所在地,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第二节银行汇票。

第五十三条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第五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帐,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第五十五条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全国范围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帐银行汇票的付款,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代理付款人不得受理未在本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持票人为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汇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和跨省、市的经济区域内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或跨系统签约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

第五十六条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出票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第五十七条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第五十八条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

申请书。

”,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的,申请人须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在“汇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票金额。

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第五十九条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签发转帐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但由人民银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商业银行,向设有分支机构地区签发转帐银行汇票的除外。

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收妥申请人交存的现金后,在银行汇票“出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出票金额,并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第六十条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二)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

(三)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四)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五)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

(六)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六十一条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六十二条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第六十三条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第六十四条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时,除按照第六十条的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银行汇票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金额是否超过出票金额;。

(二)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

(三)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第六十五条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第六十六条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帐。

第六十七条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持票人,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由其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银行审核无误后,将其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并以持票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帐户,该帐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转帐支付的,应由原持票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该帐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帐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帐户。

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上必须有出票银行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持票人对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需要委托他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汇票背面背书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被委托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向银行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和及其复印件。

第六十八条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第六十九条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第七十条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对于代理付款银行查询的该张银行汇票,应在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方能办理退款。出票银行对于转帐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帐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退款,才能退付现金。

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

第七十一条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第三节商业汇票。

第七十二条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七十三条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七十四条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第七十五条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七十六条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三)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七十七条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第七十八条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第七十九条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存款人签发。

第八十条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第八十一条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第八十二条商业汇票的承兑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三)内部管理完善,经其法人授权的银行审定。

购销合同。

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第八十四条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第八十五条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第八十六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第八十七条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

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第八十八条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第八十九条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

(一)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汇票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二)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帐户不足支付的,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三)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付款证明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第九十条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商业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连同商业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第九十一条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第九十二条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第九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第九十四条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

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第九十五条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到期,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再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帐户收取票款。

第九十六条存款人领购商业汇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帐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商业汇票交回银行注销。

第四节银行本票。

第九十七条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九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帐,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第九十九条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

第一百条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一百零一条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第一百零二条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

第一百零三条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银行本票款项的银行。

第一百零四条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支付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第一百零五条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用于转帐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帐”字样。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第一百零六条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收款人受理银行本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

(二)银行本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三)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五)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一百零七条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本票时,除按照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

(二)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第一百零八条银行本票见票即付。跨系统银行本票的兑付,持票人开户银行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率向出票银行收取利息。

第一百零九条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本票、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帐。

第一百一十条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持票人,凭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持票人对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需要委托他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被委托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出票银行对于在本行开立存款帐户的申请人,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入帐户;对于现金银行本票和未在本行开立存款帐户的申请人,才能退付现金。

第一百一十三条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第五节支票。

第一百一十四条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一百一十五条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上印有“转帐”字样的为转帐支票,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

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帐”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帐。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第一百一十七条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第一百二十条签发支票应使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一条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第一百二十三条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第一百二十四条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第一百二十五条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第一百二十六条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款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的支票,银行应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收妥后入帐。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持票人持用于转帐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帐单交送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第一百二十八条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第一百二十九条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帐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第一百三十条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第一百三十一条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第一百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

非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发行信用卡和代理收单结算业务。

第一百三十三条申请发行信用卡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监控指标;。

(二)相应的管理机构;。

(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

(五)必要的电信设备和营业场所;。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一百三十四条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信用卡业务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其所属分、支机构开办信用卡业务,须报经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

第一百三十五条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也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第一百三十六条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符合条件并按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存款帐户,并发给信用卡。

第一百三十七条单位卡帐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帐户转帐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帐户。

个人卡帐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帐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帐户。

第一百三十八条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要求其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一百三十九条信用卡备用金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第一百四十一条发卡银行应建立授权审批制度;信用卡结算超过规定限额的必须取得发卡银行的授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第一百四十三条持卡人凭卡购物、消费时,需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件一并交特约单位。智能卡(下称ic卡)、照片卡可免验身份证件。

特约单位不得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第一百四十四条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确为本单位可受理的信用卡;。

(二)信用卡在有效期内,未列入“止付名单”;。

(三)签名条上没有“样卡”或“专用卡”等非正常签名的字样;。

(四)信用卡无打孔、剪角、毁坏或涂改的痕迹;。

(六)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卡片背面的签名和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一致。

第一百四十五条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审查无误的,在签购单上压卡,填写实际结算金额、用途、持卡人身份证件号码、特约单位名称和编号。如超过支付限额的,应向发卡银行索权并填写授权号码,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同时核对其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无误后,对同意按经办人填写的金额和用途付款的,由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签名确认,并将信用卡、身份证件和第一联签购单交还给持卡人。

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与签约银行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对止付的信用卡,应收回并交还发卡银行。

第一百四十六条特约单位不得通过压卡、签单和退货等方式支付持卡人现金。

第一百四十七条特约单位在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当日受理的信用卡签购单汇总,计算手续费和净计金额,并填写汇(总)计单和进帐单,连同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办理进帐。

第一百四十八条收单银行接到特约单位送交的各种单据,经审查无误后,为特约单位办理进帐。

第一百四十九条持卡人要求退货的,特约单位应使用退货单办理压(刷)卡,并将退货单金额从当日签购单累计金额中抵减,退货单随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第一百五十一条个人卡持卡人在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件一并交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ic卡、照片卡以及凭密码在pos上支取现金的可免验身份证件。

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压(刷)卡后,填写取现单,经审查无误,交持卡人签名确认。超过支付限额的,代理银行应向发卡银行索权,并在取现单上填写授权号码。办理付款手续后,将现金、信用卡、身份证件和取现单回单联交给持卡人。

第一百五十二条发卡银行收到代理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或本系统联行划转的各种单据审核无误后办理付款。

第一百五十三条信用卡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过5千元。

信用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第一百五十四条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帐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者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第一百五十五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发生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

第一百五十六条单位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帐户续存资金的,一律从其基本存款帐户转帐存入。

个人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帐户续存资金的,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和工资性款项以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帐存入。

第一百五十七条个人卡持卡人或其代理人交存现金,应在发卡银行或其代理银行办理。

持卡人凭信用卡在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交存现金的,银行经审查并收妥现金后,在存款单上压卡,将存款单回单联及信用卡交给持卡人。

持卡人委托他人在不压卡的情况下代为办理交存现金的,代理人应在信用卡存款单上填写持卡人的卡号、姓名、存款金额等内容,并将现金送交银行办理交存手续。

第一百五十八条发卡银行收到代理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或本系统联行划转的各种单据审核无误后,为持卡人办理收款。

第一百五十九条持卡人不需要继续使用信用卡的,应持信用卡主动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

销户时,单位卡帐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帐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帐户可以转帐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第一百六十条持卡人还清透支本息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办理销户:

(一)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

(二)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

(三)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四)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五)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

(六)信用卡帐户两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七)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信用卡。有效信用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

第一百六十一条信用卡丧失,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它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审核后办理挂失手续。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结算方式,是指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第一百六十三条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四条银行办理结算,给单位或个人的收、付款通知和汇兑回单,应加盖该银行的转讫章;银行给单位或个人的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的回单和向付款人发出的承付通知,应加盖该银行的业务公章。

第一百六十五条结算凭证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结算凭证上可以记载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除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支付结算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六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必须在结算凭证上记载汇款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帐号的,帐号与户名必须一致。

第一百六十七条银行办理结算向外发出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日至迟次日寄发;收到的结算凭证,必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结算凭证上记载的收款人。

第二节汇兑。

第一百六十八条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一百六十九条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第一百七十条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

第一百七十一条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汇款人名称;。

(六)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

(七)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八)委托日期;

(九)汇款人签章。

汇兑凭证上欠缺上列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其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必须记载其帐号。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委托日期是指汇款人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

第一百七十二条汇兑凭证上记载收款人为个人的,收款人需要到汇入银行领取汇款,汇款人应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收款人签章支取的,应在信汇凭证上预留其签章。

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汇兑凭证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

第一百七十三条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第一百七十四条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

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帐户的证明。

第一百七十五条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帐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帐户,并向其发出收帐通知。

收帐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帐户的凭据。

第一百七十六条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收款人,凭信、电汇的取款通知或“留行待取”的,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必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在信、电汇凭证上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在“收款人签盖章”处签章;信汇凭签章支取的,收款人的签章必须与预留信汇凭证上的签章相符。银行审查无误后,以收款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帐户,该帐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支取现金的,信、电汇凭证上必须有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收款人需要委托他人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的,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和“代理”字样以及代理人姓名。代理人代理取款时,也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其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转帐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该帐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帐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帐户。

转汇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汇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原汇入银行必须在信、电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第一百七十七条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汇出银行查明确未汇出款项的,收回原信、电汇回单,方可办理撤销。

第一百七十八条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第一百七十九条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

第一百八十条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第三节托收承付。

第一百八十一条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第一百八十二条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第一百八十三条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第一百八十五条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第一百八十六条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

没有发运证件,属于下列情况的,可凭其他有关证件办理托收:

(一)内贸、外贸部门系统内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发送或自提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强的商品,以及电、石油、天然气等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或线路、管道运输的,可凭付款人确已收到商品的证明(粮食部门凭提货单及发货明细表)。

(二)铁道部门的材料厂向铁道系统供应专用器材,可凭其签发注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证明。

(三)军队使用军列整车装运物资,可凭注明车辆号码、发运日期的单据;军用仓库对军内发货,可凭总后勤部签发的提货单副本,各大军区、省军区也可比照办理。

(四)收款人承造或大修理船舶、锅炉和大型机器等,生产周期长,合同规定按工程进度分次结算的,可凭工程进度完工。

证明书。

(五)付款人购进的商品,在收款人所在地转厂加工、配套的,可凭付款人和承担加工、配套单位的书面证明。

(六)合同规定商品由收款人暂时代为保管的,可凭寄存证及付款人委托保管商品的证明。

(七)使用“铁路集装箱”或将零担凑整车发运商品的,由于铁路只签发一张运单,可凭持有发运证件单位出具的证明。

(八)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可凭国外发来的帐单、进口公司开出的结算帐单。

第一百八十七条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

第一百八十八条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第一百八十九条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

(二)确定的金额;。

(三)付款人名称及帐号;。

(四)收款人名称及帐号;。

(五)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六)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七)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

(八)合同名称、号码;。

(九)委托日期;

(十)收款人签章。

托收承付凭证上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一百九十条托收。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

(一)收款人应将托收凭证并附发运证件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银行。收款人如需取回发运证件,银行应在托收凭证上加盖“已验发运证件”戳记。

对于军品托收,有驻厂军代表检验产品或有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监督的,收款人还应当填制盖有驻厂军代表或指定人员印章(要在银行预留印模)的结算通知单,将交易单证和发运证件装入密封袋,并在密封袋上填明托收号码;同时,在托收凭证上填明结算通知单和密封袋的号码。然后,将托收凭证和结算通知单送交银行办理托收。

没有驻厂军代表使用代号明件办理托收的,不填结算通知单,但应在交易单证上填写保密代号,按照正常托收办法处理。

(二)收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按照托收的范围、条件和托收凭证记载的要求认真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查验收付款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凡不符合要求或违反购销合同发货的,不能办理。审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次日。

第一百九十一条承付。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通知的方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付款人签订协议,采取付款人来行自取、派人送达、对距离较远的付款人邮寄等。付款人应在承付期内审查核对,安排资金。

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商量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一)验单付款。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帐户内付出,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收款人。

(二)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对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

支付中心工作总结

回首20xx年,在各位领导和同事的关心和支持下,自己在本职岗位上踏实工作、严于律己、不断学习。在各分方面有了应有的进步。现将20xx年度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20xx年负责四个学校(良辅中学、南郊小学、实验小学分校、幼教中心)国库支付工作。在支付过程中,我认真严格审核每笔资金,合理分配好各个预算单位的报账时间,让国库支付工作合理、规范、有效的进行。

主要负责科教新城四个学校(良辅中学、南郊小学、实验小学分校、幼教中心)记账工作。

一年来,我认真学习知识,始终保持虚心好学的态度对待业务知识的.学习。平时,多看、多问、多想,主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此外,认真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和工作例会,吸取先进经验,掌握了更多业务知识。并与同事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求实务真,积极上进,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在生活上发扬勤俭节约、吃苦耐劳、乐于助人的优良品质,尊老爱幼、真诚待人,时刻铭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回顾这一年的工作,我在思想上、学习上、工作上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成长了不少,但也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首先,在理论学习上远不够深入,尤其是将理论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的能力还比较欠缺;其次,在工作上,工作经验尚浅,处事上还不够细腻,考虑的不周全。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扬长避短,克服不足、认真学习、发奋工作、积极进取、尽快成长,把工作做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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