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规划论文(优质5篇)

时间:2023-09-24 22:39:19 作者:灵魂曲 项目规划论文(优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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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规划论文篇一

1引言

我国是世界上屈指可数的农业大国之一,农业发展的相当成熟。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快,加上我国在新世纪之后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地球村”的概念在农业上的体现越来越强烈。我国与国内外各地区之间的农业技术交流越来越频繁。随着我国的现代农业相关理念不断推进,农机科技创新以及推广工作正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全面推进。但是由于我国的现实国情,在这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因此,笔者将在下文中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一定的见解,以飨读者。

2农机科技创新与推广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2.1创新与推广经费不足

在现代的市场经济的体制下,任何一个项目的推进都是需要大量的经费堆砌的。在大量的工作以及调研中发现这样一个问题:一些地区的政府对于农业的发展的关心程度不够高甚至有不闻不问的趋势,转而将发展的重点投入到了第二以及第三产业的建设中。承认第二第三产业的附加值以及其所能产生的经济效益的确比第一产业高,但是这样偏向于第二第三产业的复杂模式是畸形的。大量资金的缺失造成了农业发展的停滞不前,也正是由于资金的缺失,我国的农业机械的科技创新程度始终不能与国际接轨,也谈不上领先国际。同时,由于相关政府部门的不重视,部门内的工作人员其工作态度也自然是散漫的,其对于农业机械的推广工作也抱着一种“混日子”的工作态度。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造成了我国目前一些地区农机科技创新与推广的窘境。

2.2传统农业的耕作方式影响深远

在我国,农业一直都不是一种能够让人快速致富的行业,到了第二第三产业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农业的地位更是受人排挤。而且我国的农业发展有上千年的悠久历史,传统的耕作方式对于农民的影响程度不是简单的现代农业机械的宣传工作就能替代的。许多农民对现代的农业机械保持着一种怀疑的态度,他们更信赖于传统的刀耕火种的农业生产方式。这样的做法不仅制约了我国的农业发展,更加对我国农业机械哈的发展前景蒙上了一层阴影。

2.3农机从业人员匮乏

我国的许多高等院校已经开设了农业机械的相关课程,并且有大量的实践课程与之配套,但是每年能够参加到农业机械的创新以及推广工作中来的大学毕业生是少之又少的。一方面是由于一些学生对本专业不感兴趣,另一方面是由于大学毕业生一时间受不了农村基层的艰苦环境。

2.4农业机械创新以及推广人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

我国许多地区的农业机械创新以及推广人员都是从上世纪末开始就一直工作至今的。他们的思想观念、动手能力以及相应的对市场的认识和推广口才能力明显不如现代的`年轻人,其专业素质已经被拉开了差距。这样的专业层次是不能够与市场很好地对接的,也严重地制约了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步伐。2.5推广服务环节存在一定问题我国的农民朋友不是不能够接纳新式的农业机械,他们所担忧的是购买农业机械之后相对的服务质量跟不上。然而,农民朋友这样的担忧在许多地方成为了现实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许多农业机械推广人员都认为将机械卖完了就算完事。造成了农民朋友不知如何使用、维护、维修农业机械。这样的做法严重伤害了农民朋友对于农业机械化发展的美好憧憬,对我国的农业机械化发展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3改进农机创新以及推广工作的几点建议

3.1加大各方面的经费投入

在这一措施的投入上主要分为两个方向:一方面,加大对科研经费的投入,重点将经费投入在科研环境以及仪器和人才等方面,用最顶尖的仪器和最精锐的人才来帮助科研的进步;另一方面,加大对农业机械推广的力度,重点将经费放在对农业机械的宣传以及规模扩大等方面,将农业机械的好处与原始农业相对比,就能够使得农民朋友全方位地分辨出优劣所在,才能够推进农业机械的创新以及推广工作,使得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更进一步。

3.2加强从业人员的引进以及现有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培训

专业人才的匮乏以及现有从业人员的素质过低是我国许多地区、许多行业正在面临的窘境。对此,一方面,由地方政府出面,将农业技术部门与高等院校以及科研院所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农业技术部门每年为高等院校的毕业生提供实习机会甚至是工作岗位,而高等院校则利用其强大的教育资源为现有的农业技术部门提供专业素质的再培训。同时,政府部门应该在长期的工作过程中设立一个类似于模范员的岗位标准,使得从业人员能够一个学习的方向,为其职业生涯以及专业水准树立标杆。

3.3提高农业推广服务的后续

这一建议的重点在于一方面加强对农民朋友的宣传工作,使得其能够对农业机械的好处以及意义有深刻的认识。另一方面,在对已经购买农业机械的农民朋友,相关的技术部门要及时地进行技术上的跟进以及辅导,对农业机械的维护以及使用、维修等方面要作出全方位的跟踪指导,确保农民朋友在购买机械之后能够会用、会修,以此来达到农业机械的真正目的———促进我国农业机械化的发展,为农民朋友增产增收。

4总结

我国的农业市场规模很大,农业机械的创新工作潜力无限,农业机械的推广工作任重而道远。希望相关的农业机械的研发人员能够脚踏实地,紧紧地结合市场的相关需求,为农民朋友真切地研发出有效的农业机械,真正为农民谋福利;同时希望相关的推广人员能够不辞辛苦,不厌其烦地为每一位有购买农业机械意图的农民群众讲解农机的使用方法以及好处,以此来达到农业机械化发展,最终促进我国的农业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并以此来促进我国的经济建设。

项目规划论文篇二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创新是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促进地区科技发展的重要措施。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项目实施的效果,不断加强科技项目的管理创新,为科技的持续发展不断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针对当前昆明市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的现状,建议下一步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创新工作应完善以下几个方面。

2.1进一步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体系

一个完整高效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系是科技活动效益与效率的重要保证。通过完善现有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方法,制定更完整的科技项目评价规范与项目管理细则,严格规范各项管理行为,构建更合理的科技计划项目评价体系,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的评价公开、公正和公平;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完善科技信用管理制度;完善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制度,建立与当前经济相适应的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使用效率;完善监督措施,明确科技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理。

2.2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从立项前的调研一直到结题验收后的成果转化,不管是重大项目还是一般项目,均要对这个周期的每一个过程同等重视,从项目的质量保证、进度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管理,可借助信息管理工具和手段。特别是针对重大项目,要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每一个阶段性的目标实现情况有清楚的了解和相应的评估验证,根据项目实施的评估情况来决定经费的.继续资助与否。在重视前期工作的同时,对结题验收后的项目,也要加强成果登记或专利申请,避免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知识产权流失,应将计划管理和成果管理协调发展,同等重视,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产出。

2.3加强信息平台建设

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化进行项目的管理工作;加大平台的信息容量,及时将最新的科技成果及有用的科技信息动态对科技人员公布;注重对管理人员的培训,让管理人员及时掌握到其他地方的先进有效的管理经验和方法,并运用到实际的工作中;加强对项目科技档案的管理,把科技档案解放出来进行信息化、资源化处理;逐步建立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进一步促进科技资源的积累、共享和交流,加大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3结语

当前,科技创新能力决定着国家的根本实力,随着政府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科技创新实力将不断增强,作为政府科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不仅发挥着政府的科技计划作用,同时对增强科技与经济能力,推动科技创新以及科技成果的转化,对科技资源的整合以及高效配置都具有重要意义。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创新是集成创新技术和推广应用新技术的关键环节,对于推动科技与经济融合,实现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和学习其他地方先进的管理经验,结合当前地区实际状况以及下一步面对科技改革创新的新要求,市级技计划项目管理要更进一步的创新,进一步提升管理的有效性,以适应当代科技创新的要求。

项目规划论文篇三

第三十三条项目管理应充分发挥内部纪检监察及财务等部门的监督作用,严格按项目管理要求进行过程及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审计等相关监督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管理的部门监督,确保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高效。

第三十四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实行监督员、监理员、特派员等制度,加强项目管理的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研究中弄虚作假或有截流、挪用、挤占、骗取财政资助项目经费的行为,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严禁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项目相关实施内容和指标,在项目验收过程中降低验收标准或虚假验收。

第三十七条咨询专家在咨询活动中有违规行为,市科技局可视其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信誉度、专家意见无效直至取消专家咨询资格等方式处理。

项目规划论文篇四

近年来,随着科技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科技计划项目作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的重要载体,对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而科技计划项目档案是科技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可以对各项科学计划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完整的记录,因此,对我国科技计划项目档案进行严格的管理,建立完善档案管理机制,是我国科技项目档案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的重要措施。

一、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体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缺少实际的主管部门

“条块”型的体制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专业型“领导”的范围也受到了很大的局限,难以发挥效用。就科研档案管理体制而言,该体制只对各级档案管理、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过程中检查的职能进行明确规定,但是其管理执行的力度却比“条块”体制执行力度低,特别是,科技档案管理信息部门被撤除之后,档案管理就成了一个孤立的部门,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制度也没有得到落实。

2、运行机制缺乏科学性,管理体制得不到落实

而对于科研档案管理制度来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管理内容,即“四同步”管理、各类项目负责人归档责任管理。其中“四同步”管理的实现,是由项目承担领导者的档案意识决定,不管是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还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都不会花过多的时间与精力去对具体单位项目档案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在项目负责人的归档责任制管理中,各类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应该严格履行自己在档案中的义务,如果在科技项目的委托合同里没有将这一点充分的体现出来,项目负责人的档案义务就会成为一纸空文,起不到任何作用。

二、新型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体制的特点

1、落实具体措施,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

2、领导职能和主体更加明确

在全新的科技计划管理制度当中,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执行项目档案工作的地位权力得到了明确,明确了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职能,让其有了更好的依据来执行管理,不仅能够较好的履行项目管理的职能,还增加了项目档案管理的各个环节的管理力度,提高了管理的效率。

3、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更加合理

转变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业务指导方面的职能,突显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具备的领导权限,对各构成要素间的关系进行合理化管理。长期以来,国内的科技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都是基层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承担者。而这一情况已经难以与当前政府职能转变相适应,因此,新型的科技计划档案管理体制,应该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的职能放在客观位置上,确保新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与落实。

三、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体制的创新发展对策

1、对项目档案进行归口化管理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是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科技计划项目档案工作总目标和质量管理标准,对单位档案工作执行单位人员的配置、机构的设置及运行经费等进行合理的控制,引导该单位制定科学的项目档案管理体制,并严格落实制度中有关科技项目管理的规范;对委托中介监管的项目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实行项目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因此,对项目档案实行归口化的管理,有利于“条块”体制的转变,可以让各行各业、各种类型以及隶属关系中的项目承担者,都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直接进行归口化领导。

2、对项目档案进行实时监管

3、采用有效措施,处理项目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与相关的科技行政管理部进行适当的交流和沟通,制定出合理的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和标准,对中介机构档案管理的工作进行严格的规范,并实时监督其执行各项档案管理工作的情况,保障管理制度中的各项规范都能得到真正落实,确保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不再和微观层面中的档案业务有所接触,而是更加注重宏观层面上的管理。

4、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

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的实施,首先需要从制度建设方面进行,科技管理部门应该建议制定和《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相匹配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并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与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以及各级计划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规定。要明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文件的归档范围与质量要求,并对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的形成积累、归档验收、立卷整理以及信息补充等进行规定。对不同的科技计划项目,应该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规定出合理的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以确保规定的范围和期限能够适应相关科技项目档案管理的要求。构建出一套科学、合理、配套的有机体系,将体系中的指导、约束以及保障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推动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稳定、健康、有序的发展。

项目规划论文篇五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五条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七条项目指南和优先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申请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申请项目应符合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国家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

第十条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三部分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由科技部统一印制);

(二)项目建议书(由申请者按照科技部要求的内容框架编写);

(三)项目建议书的附件(与项目建议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和框架一般应包括:

(一)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现有研究基础、特色和优势;

(四)应用或产业化前景、科技发展或市场需求;

(五)研究内容与预期目标;

(六)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七)年度计划内容;

(八)主要研究人员和单位简况及具备的条件;

(九)经费预算;

(十)有关上级单位或评估机构的意见。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不同类型项目的建议书可有所侧重,或根据需要增加新的内容。

第十二条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受理。

第十三条经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讨论、咨询和审查后,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查的项目,可以进入可行性论证或评估。

第十四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论证或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可行性报告内容和框架一般应包括:

(一)项目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

(三)拟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四)项目目标、研究内容和关键技术;

(五)技术路线方案、课题分解;

(六)经费的预算;

(七)年度进度和目标;

(八)预期成果;

(九)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

(十)有关上级单位的意见。

第十六条可行性论证或评估报告应对项目给出可行、不可行或需作复议的明确结论意见,并交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审核。对论证结论“需作复议”的项目,申请者应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然后将修改完善后的论证报告送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进行复审。

第十七条对通过可行性论证审核的项目,科技部将以部发文的形式给予批复,并根据管理公开制度在相关范围或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列入计划项目公告。

第十八条对符合评估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据《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应根据不同计划的性质,通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实行统一编号,有关标准由科技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项目的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文本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统一设计和印制,由项目承担者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经签约各方共同审核后,方可履行签订手续。

第二十二条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项目密级;

(二)合同甲方或计划任务下达部门;

(三)合同乙方或计划任务承担单位(人)和任务责任人;

(四)立项背景与意义;

(五)主要任务、关键技术;

(六)验收考核指标;

(七)实施方案、技术路线与年度计划进度;

(八)经费预算和用途;

(九)承担单位的保障条件与经费配套;

(十)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和管理;

(十一)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义务;

(十二)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的不同性质和目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可增加有关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第三方,第三方有保证任务完成的责任和监督项目实施的权力。

第二十四条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

第二十五条对项目执行中的有关国拨经费、条件保障和经费配套条款,必须明确签约各方的责任,并明确出现一方违约时,其他方应有的权力。

第二十六条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对国务院交办或科技部决定所需紧急立项任务,可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紧急立项程序条款进行立项。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国家科技计划一般按项目、课题两级管理,不设课题的可按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和授权或委托的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十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二)审聘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

(三)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

(四)组织或委托其他组织或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

(五)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受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授权或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目标的实现、项目任务的完成、关键技术的突破及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等,承担组织实施的责任。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一)匹配项目约定支付的科技经费;

(三)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督促项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

(四)向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项目承担者的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三)接受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和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填报由科技部制发的科技计划统计调查表和科技成果登记表;

(七)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项目实施中必须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项目承担者必须在每年1月中旬提交项目上年度执行情况,经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于2月中旬报科技部综合计划部门和专项计划部门。

第三十四条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三年,并可以逐年滚动立项,超过三年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项目执行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并视情况直至取消合同任务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必须建立相互兼容的数据库,实现信息、数据资源共享。统计、调查和成果登记的科技指标应有一致的概念和内涵,指标及数据具有可比性。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三十六条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可根据计划自身的特点,制定专门的验收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进行。

对跨行业(部门)、跨省市的重大项目验收,应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主持。

第三十八条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应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九条项目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完成后半年内完成;

(五)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批准项目的验收结果。

第四十条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或评估机构审查:

(一)项目合同书或项目计划任务书;

(二)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验收申请表;

(四)科技成果鉴定报告;

(五)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六)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七)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

(八)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九)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十)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十一)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十二)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十三)项目验收信息汇总表。

第四十一条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在组织项目验收时,可临时组织项目验收小组,有关专家成员由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提出并经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批准后聘任。项目验收小组应由熟悉了解专业技术、经济和企业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11人。

验收小组的全体成员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第四十二条参与项目验收工作的评估机构,应遵照《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15日由组织验收部门通知被验收者。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评估机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四十四条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根据验收小组/评估机构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审定后以文件正式下达。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不到85%;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

第四十五条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者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十六条除科技部事先合同约定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外,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科技成果完成者所有,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专家咨询

第四十八条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参谋作用,提高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及社会参与程度,项目管理应当引入专家咨询机制。

第四十九条国家科技计划在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审查、招标投标、评估、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环节可以组织专家咨询活动。专家咨询意见应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五十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应根据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特点确定咨询专家条件、构成,咨询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二)熟悉咨询项目所在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在本领域或行业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咨询专家的群体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互补性。人数、年龄和知识构成应具有相对合理性。专家群体应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状况,掌握技术、经济、市场、产业政策等方面情况,并具有一定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第五十一条以下人员不宜作为咨询专家选聘:

(一)与咨询对象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二)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书面申请希望回避的人员;

(三)在以往咨询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人员。

第五十二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应在聘请专家时向专家阐明咨询的目的、咨询的工作原则、咨询专家的职责与权利,明确咨询的任务与要求。专家同意后,方可聘为咨询专家,正式参与咨询活动。

第五十三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应向咨询专家提供与咨询工作相关的资料、信息和数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费用,对有关咨询内容和项目背景作必要的介绍与说明,还应当对咨询专家的具体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十四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不得向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咨询意见。不得伪造、修改咨询专家意见。不得向咨询对象及与计划管理决策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扩散咨询专家和咨询意见。采用咨询专家意见后的决策行为,其责任由决策者承担。

第五十条咨询专家在为项目进行咨询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范:

(三)当咨询事项与专家有利益关系时,必须主动向管理者申明并回避;

(四)在咨询期间,未经组织者允许,咨询专家个人不得就咨询事项与咨询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接触。更不得以各种方式收取咨询对象的报酬和费用。

第五十六条在咨询活动中若咨询专家存在违规行为,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信誉度、专家意见无效直至公开取消专家咨询资格等方式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应对专家咨询活动的重要内容进行记录存档,其主要内容包括咨询任务、内容、方式、程序、咨询专家意见使用方法和规则、咨询专家名单、咨询专家个人意见、综合分析结论、组织咨询活动的机构和人员、以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等。

第五十八条必要时,科技部有关专项计划、综合计划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咨询专家动态数据库。根据咨询任务的需要,聘任若干较为稳定的咨询专家群体参与项目管理全过程的活动,以增强咨询专家的责任和提高咨询工作质量。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计划管理的实际需要对各类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做必要的补充,并报科技部综合计划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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