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账户管理自查报告(优秀18篇)

时间:2023-11-23 08:45:38 作者:FS文字使者 企业账户管理自查报告(优秀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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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管理自查报告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和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重要依据,涉及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合法利益,为规范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管理,维护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我局严格按照《xxx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开展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xxx[20xx]12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制定措施,边查边改,做到了建账完善、记账清楚、对账及时、实账管理、信息安全,并对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进行自检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抓好组织实施。为确保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专项检查工作落到实处,我局认真研究,制定检查方案,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相关人员为成员的专项工作检查小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组长靠前指挥,亲自抓落实,带头组织检查工作。同时,我们还争取市财政局、市农村信用社的支持,集中力量开展检查。在开展检查的过程中,我局严格对照文件精神和要求,深入细致地开展自查,做到了“不留死角,不降低标准,不弄虚作假”,并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自查报告问题和不足,研究具体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做到了不等、不靠、不拖。

(二)建章立制,个人帐户管理规范。

为实现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我局根据个人帐户目标管理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了《个人账户管理制度》、《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信息及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内控稽核制度》、《业务经办制度》等办法和措施,不断完善和细化业务流程,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参保登记、缴费管理、待遇发放、个人账户管理、基金管理等各个环节规范运行,做到经办规范、管理科学、服务到位、高效优质,为个人帐户管理规范有序科学高效运行提供了保障。

(三)开展自查,实事求是查缺补漏。针对专项检查的内容和要求,我市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管理自查情况如下:

前缴费档次、缴费累计月数、缴费总额),参加险种信息(险种类型、参保年月、参保状态、缴费状态)和综合信息(缴费明细信息、待遇发放信息、当前待遇信息、待遇变更信息、特殊身份信息、人员变更信息)准确、齐全。

二是记账情况。

1.账户记账:参保人员按规定缴费后,业务系统将“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时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录完整齐全准确,无缺记、漏记、错记情况,截止20xx年6月,个人缴费共计x万元,政府补贴x万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并按照分开记录、按比例冲减的原则分别从“个人缴费”和“政府缴费补贴”中列支,截止20xx年6月,共发放养老金x亿元。

2.账户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次月起开始计息,于每年12月底结息;年内单利,逐年复利;业务系统及时准确地为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和记入利息;在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按照规定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算;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截止20xx年12月,为全市71.6万参保人分别记息,个人账户利息共计x万元。

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中全部储存额资金(含个人账户累计本息),现阶段已启动市内转移业务,市外转移业务暂未启动。

4.账户继承: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截止20xx年6月,共办理一次性支付业务?笔,死亡注销登记?人,发放丧葬补助x万元。

三是对账查询情况。

1.与部门对账:我局及时建立健全了财务制度和基金管理办法,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农信社联发《xxx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单独记帐、单独核算,在市农信社开设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收入户、支出户、基金专户,每月10日人社、财政、信用社三方集中对帐,不定期与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对帐,做到证、表、册、账、钱和管理信息系统六相符,市、乡、村一致,确保户清、人清、账清,做到人表相符、人账相符、账账相符,账钱相符。

(镇、街道)负责人审核,市级经办机构复审,并保留调整前的记录。凡参保人员对账后书面申请对个人账户进行核查的,其所属乡(镇、街道)经办机构要30日内上报核查情况,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将视情况进行专项稽核。

四是个人账户实账管理情况。个人账户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并与基础养老金分账管理;在业务系统中按要求对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进行核算;不存在将个人账户储存额挪作他用或提前支取的情况;地方财政补贴及时到位;在财政补贴到账或收到财政部门提供的到账通知后及时完成个人账户记录;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个人缴费额和地方各级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与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资金同步计息。

五是信息化与数据安全管理情况。我局建立了业务经办、财务管理、数据管理等制度;个人账户依托信息系统进行建账、记账、管理、结算与查询;信息系统具备权限管理、口令控制等功能,专人负责;制定了信息系统安全防护办法,在装有信息系统的计算机上安装了防火墙和杀毒软件,及时备份数据,有效地确保了信息系统的安全。

(四)制定措施,确保整改及时到位。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我局进行专题研究,制定了以下整改措施。

万元的.利息差。针对这一问题,我局牵头联系市财政局、市农信社研究基金保值增值办法,拟定《xxx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服务协议》,计划于今年7月三方共同签署服务协议,市财政局将基金专户中除备用金之外的基金转为3-5年定期存款,市农信社对收入户、支出户、基金专户的滞留资金按1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二是宣威参保人数多,涉及个人账户对账约57.4万人,定期与参保人员对账工作量大,且外出务工人员多,无法与本人签字确认,所以,目前我局只能采取信息公示、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不定期对有疑问的参保人进行对账等方式与参保人进行对账。

三是为确保个人账户做实、做细、做准,制定长期的个人账户管理检查制度,联合业务股室、财务股室、市财政局、农村信用社等单位,将个人账户管理检查作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做到定期检查、随时整改,确保个人账户管理工作规范有序。此次,个人账户管理专项检查是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管理、提高经办能力、实现精确管理的一个重要举措,规范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管理,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调动参保人员的缴费积极性。我局将严格按照此次检查活动的要求,查缺补漏,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把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管理工作提升到一个新水平,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健康有序发展。

账户管理自查报告

农村信用社亟需加强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合规管理前,部分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同业业务风险依然比较突出,尤其是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较为混乱,没有认真落实《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xx]第5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xx]178号,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规范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部分农村信用社没有建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专项制度。对于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内部授权管理、内部控制管理、部门间的职责划分、账户开立后的预警监测管理等,均没有建立专项制度规定。

(二)部分农村信用社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相关资料不全。他行在本机构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缺少营业证照、税务登记证、金融许可证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及复印件;首次开户未严格执行面签、双人复核制度;开户资料中无授权委托书、以签报代替同业业务授权书等。

(三)部分农村信用社在人民银行同业账户管理系统中开户信息正常,但未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开户,账户管理信息化管理十分滞后,内外部信息不匹配。

(四)部分农村信用社未在人民银行同业账户管理系统中开户或开户信息已撤销,但在核心业务系统中状态正常,信息一致性出现问题给同业账户管理带来麻烦和风险;部分农村信用社在他行开立的同业账户已销户,未在本行核心系统中销户。

(五)部分农村信用社开户单位法定代表人未在开户申请书、账户管理协议以及授权委托书中签字,给农村信用社同业银行业务带来风险隐患。

(一)农村信用社要严格划分结算性、投融资性账户并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除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外,其他账户一律按照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按照用途严格划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账户,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只能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投融资性账户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各法人机构必须要制定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专项制度,明确开立账户的内部授权管理,账户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等内部控制管理及预警监测管理等各项要求。

(二)农村信用社要加强在他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一是明确部门间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职责。各法人机构会计条线部门为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牵头部门,金融市场部、运营部门、办公室等承担配合职责,并要清晰界定各自的职责范围。在账户开立、日常对账管理等工作中,严禁一个部门或者一个人“一手清”现象发生。

二是要严格执行逐户授权、逐户审批的规定,确保开户流程依法合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管理权限(包括为其他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仅限于法人机构总部(联社或总行),严禁下放给分支机构。对开立投融资性和异地(跨县市)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必须由理(董)事长亲自审批。

三是对外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必须为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严禁到支行及以下机构开立投资性同业结算账户。四是在他行开立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须按照要求,做好事前备案工作。

(三)农村信用社要加强他行在本机构开立同业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是严格审核存款银行的内部授权情况。在为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逐户获得该银行一级法人的内部书面授权。存款银行一级法人应当以正式发文形式进行授权,明确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以及经办人员等。对于存款银行为全国性银行的,可以由一级分行进行授权。

二是严格存款银行开立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审核。为存款银行开立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原则上应当由开户银行一级法人和一级分行开立,二级分行确有开立需要的,应当由一级法人进行授权,不得转由一级分行授权。

三是严格控制为存款银行开立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为其他存款银行开立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仅限于机构总部(联社或总行),严禁下放给分支机构。

四是严格存款银行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资料审核。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当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当出具一级法人(或者一级分行)授权书原件。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同时,要认真审查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的真伪,其中居民身份证应当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实,其他身份证件通过向公安机关查询等方式进一步核实。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工商、税务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查询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和金融许可证的有效性。

五是认真落实首次开户面签和双人复核制度。要由开户银行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见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同时,严格执行开户证明文件原件的审核要求,不得以审核复印件或影印件代替,必须采取双人复核制度。

六是认真落实对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的核实措施。要至少采取一是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存款银行一级法人进行核实;二是到存款银行上门核实两种方式对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完整留存对开户意愿和开户证明文件真实性核实的纸质、视频、电话等记录。

七是开户银行在受理开户后必须按照规定把开户信息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八是开户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开户生效日制度,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四)农村信用社要加强他行在本机构开立同业结算账户的对账等日常管理。

一是开户银行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与存款银行及?r对账,对账地址(联系地址)应当为存款银行经营所在地或者工商注册地的地址。二是开户银行应当严格执行久悬管理制度。因业务开展需要等特殊情况的,开户银行可以不予撤销久悬账户,但应当停止账户支付;停止支付时间超过5年的,应当销户。三是开户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开立条件的,应当立即停止支付,并通知存款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五)农村信用社要加强对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日常监测检查。

各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要至少每季度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核心业务系统核查比对同业账户开立和使用情况,对于发现异常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及时通知开户银行予以撤销,确属冒名开立的,及时向开户银行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分支机构违规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六)农村信用社要全面排查存量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情况。

一是对我行在他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要通过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核心业务系统进行逐户核查,重点核查同业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开立同业账户情况、被冒名开立同业账户的情况、一直未使用闲置账户情况、核心业务系统未同步开销户情况以及开户流程不合规情况等,对核查中存在问题的账户要主动上门核实或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存款银行一级法人进行核实。

企业账户管理自查报告

xxx市分行:

根据上级行要求,我行对账户管理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我行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制度和办法要求,严把柜面审核关,加大账户管理力度。一是合理运用人民银行帐户管理系统、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加强开户资料审查,加大对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力度。二是对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重点审查,对客户身份资料的变动及时予以更新,对客户身份实行联网核查,进行客户身份有效的识别,积极做好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及可疑交易数据报告工作,杜绝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三是对开户企业订立开户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细化和完善相关职责。四是严格预留印鉴及资料的管理,并实行建立登记簿专人登记保管制度。五是专人按月向开户单位签发存贷款账户余额对账单,进行明细账务核对,对业务发生频繁、业务发生额大的账户,实行面对面逐笔勾对,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确保资金安全及内外账务相符。

二、完善内控制度,规范岗位职责。

按照我行实际,比照上级行文件,完善岗位分工,规范岗位设置。

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对结算账户对账工作实行专人管理,做到权责分明,责任清晰。同时对会计人员岗位定期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进一步落实以岗位制约为主要内容的内控机制,防范内控管理隐患。

三、加强自查力度,防范操作风险。

通过本次检查,对开户申请、开户资料实行重点检查,对开户资料的有效、真实性,实行逐一梳理,不留死角,真正把账户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对在综合业务系统操作中的每笔大额支付汇划往来业务、同城交换业务等业务进行核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规范业务操作,确保资金安全,防范操作风险。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行将以上级行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对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严格实行临柜人员、坐班主任审核把关,健全完善内控制度,加大奖惩力度,进一步提高工作的责任心,真正从源头上防止问题发生。

**县支行。

二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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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账户管理自查报告

根据上级行要求,我行对账户管理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账户管理情况我行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制度和办法要求,严把柜面审核关,加大账户管理力度。

一是合理运用人民银行帐户管理系统、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加强开户资料审查,加大对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力度。

二是对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重点审查,对客户身份资料的变动及时予以更新,对客户身份实行联网核查,进行客户身份有效的识别,积极做好反**、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及可疑交易数据报告工作,杜绝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三是对开户企业订立开户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细化和完善相关职责。四是严格预留印鉴及资料的管理,并实行建立登记簿专人登记保管制度。五是专人按月向开户单位签发存贷款账户余额对账单,进行明细账务核对,对业务发生频繁、业务发生额大的账户,实行面对面逐笔勾对,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确保资金安全及内外账务相符。

二、完善内控制度,规范岗位职责按照我行实际,比照上级行文件,完善岗位分工,规范岗位设置。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对结算账户对账工作实行专人管理,做到权责分明,责任清晰。同时对会计人员岗位定期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进一步落实以岗位制约为主要内容的内控机制,防范内控管理隐患。

三、加强自查力度,防范操作风险通过本次检查,对开户申请、开户资料实行重点检查,对开户资料的有效、真实性,实行逐一梳理,不留死角,真正把账户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对在综合业务系统操作中的每笔大额支付汇划往来业务、同城交换业务等业务进行核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规范业务操作,确保资金安全,防范操作风险。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行将以上级行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对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严格实行临柜人员、坐班主任审核把关,健全完善内控制度,加大奖惩力度,进一步提高工作的责任心,真正从源头上防止问题发生。

企业账户管理自查报告

第一条为规范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外汇帐户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外汇帐户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使用、关闭外汇帐户适用本规定。

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外汇帐户的开立、关闭手续并监督收付。

第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开户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汇帐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帐户。

第五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一般不允许开立外币现钞帐户。个人及来华人员一般不允许开立用于结算的外汇帐户。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及其开立、使用。

第六条下列经常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

(二)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境内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

(五)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六)根据协议规定需用于境外支付的境外捐赠、资助或者援助的外汇;。

(七)免税品公司经营免税品业务收入的外汇;。

(九)国际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在外汇局核定保留比例内的外汇。

(十)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的经常项目项下外汇;。

(十一)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利息及费用的外汇;。

(十二)驻华机构由境外汇入的外汇经费;。

(十三)个人及来华人员经常项目项下收入的外汇;。

(十四)境内机构经外汇局批准允许保留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其他外汇。

第七条境内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一)至(十)及(十四)规定开立的外汇帐户,其收入为来源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支出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或者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第八条驻华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十二)开立的外汇帐户,其收入为来源于境外汇入的办公经费,支出用于办公费用。

第九条个人及来华人员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十三)开立个人外汇或者外币现钞存款帐户。

第十条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应当经外汇局批准。

第十一条境内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开户,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附表一),经批准后在中资开户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开户后5日内凭开户回执向外汇局领取《外汇帐户使用证》(附表二):

(一)申请开立外汇帐户的报告;。

(三)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经营业务的批件;。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相应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有关材料。

中资开户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后,应当在开户回执上注明帐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该金融机构戳记。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下外汇帐户应当持申请开立外汇帐户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向外汇局申请,持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开户金融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后,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相应栏目中注明帐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该金融机构戳记。

第十三条境内机构申请开户时,外汇局应当根据外汇帐户的用途,规定帐户的收支范围、使用期限及相应的结汇方式或者核定最高金额,并在《外汇帐户使用证》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中注明。

第十四条驻华机构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及工商登记证到外汇局登记备案,领取《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附表三)后,凭《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五条个人及来华人员外汇或者外币现钞存取自由,对于超过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外币现钞存取,应当向开户银行提供身份证或者护照,开户银行应当逐笔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应当按照《外汇帐户使用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规定的收支范围办理收付。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进入外汇结算帐户的,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内保留外汇;超过最高金额的外汇,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

开户金融机构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超过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金额的经常项目外汇,可以暂时予以入帐,同时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汇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逾期不办理的,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抄报当地外汇局,由外汇局责令强制结汇。外汇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实投资本和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周转的需要,调整核定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金额的原则。

第十八条其他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外汇帐户使用证》规定的结汇方式办理外汇帐户内资金的结汇。

第十九条开户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外汇开证保证金帐户统一管理办法,报外汇局备案,并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按照报备的管理办法为境内机构开立外汇开证保证金帐户。

外汇开证保证金帐户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及其开立、使用。

第二十条下列资本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

(一)境内机构借用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

(二)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本金的外汇;。

(三)境内机构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

(四)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

(五)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

(六)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取得的外汇;。

(七)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境内买卖b股的外汇;。

(八)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的外汇。

第二十一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一)开立的贷款专户,其收入为外债、外债转贷款或者外汇贷款的合同款;支出用于贷款协议规定的用途。

第二十二条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十一)、第二十条(二)开立的还贷专户,其收入为经批准用人民币购买的外汇、经批准的贷款专户转入的资金及经批准保留的外汇收入;支出用于偿还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三)开立的外币股票专户,其收入为外币股票发行收入,支出用于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招股说明书规定的用途。

第二十四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四)开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帐户,其收入为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支出为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第二十五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五)开立的临时专户,其收入为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支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的开办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企业成立后,临时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为外商投资款划入企业资本金帐户。如果企业未成立,经外汇局核准资金可以汇出境外。

第二十六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六)开立的外汇帐户,其收入为境内机构转让现有资产收入的外汇;支出为经批准的资金用途。

第二十七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七)开立的外汇帐户,其收入为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买卖股票收入的外汇和境外汇入或者携入的外汇,支出用于买卖股票。

第二十八条开立资本项目外汇帐户(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七)开立的外汇帐户除外)应当持开立外汇帐户的申请报告和下列相关文件及资料向外汇局申请,经批准后持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二)境内机构申请开立股票专户,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招股说明书等资料;。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开立资本金帐户,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其他资料;。

(四)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申请开立临时专户,持汇款凭证和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第二十九条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七)开立的b股帐户,持境外机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境外个人身份证明直接到证券公司开户。

第三十条境内机构申请开立资本项目外汇帐户时,外汇局应当规定外汇帐户的收支范围、使用期限和核定帐户最高金额,并在“开户通知书”中注明。

第三十一条开户金融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后,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相应栏目中注明帐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该金融机构戳记。

第三十二条境内机构可以根据贷款协议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专户资金,不需经外汇局批准。

还贷专户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最近两期偿还本息总额,支出应当逐笔报外汇局审批。

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通过还贷专户偿还外债、外债转贷款本息及费用,应当持外债登记凭证、债权人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领取“还本付息核准件”。开户金融机构凭外汇局核发的“还本付息核准件”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四条境内机构通过还贷专户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息及费用,可以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债权人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合同直接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五条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内资金转换为人民币,应当报外汇局批准;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按照第二十条(七)开立的外汇帐户内的资金,不得转换为人民币使用。

第四章外汇帐户的监管。

第三十六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开户。需要在境内其他地区开立外汇帐户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四)驻华机构应当分别向注册地和开户地外汇局领取《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

第三十七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如需变更《外汇帐户使用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开户通知书”中外汇帐户相关内容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如需关闭外汇帐户,应当在办理清户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开户金融机构关闭帐户的证明及《外汇帐户使用证》、外债登记凭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送交外汇局,办理关闭帐户手续。

境内机构关闭外汇帐户后,其外汇帐户余额属于外商投资者所有的或者经批准可以保留的,可以转移或者汇出;其余外汇应当全部结汇。

驻华机构关闭外汇帐户后,其外汇帐户余额可以转移或者汇出。

第三十九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及驻华机构的外汇帐户实行年检制度。

第四十条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外汇局要求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汇帐户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凡应当撤销的外汇帐户,由外汇局对开户金融机构及开户单位下达《撤销外汇帐户通知书》,并按照规定对该外汇帐户余额做出明确处理,限期办理撤户手续。

第四十二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和办理开户手续,并按照外汇局核定的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最高金额使用外汇帐户。不得擅自开立外汇帐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串用外汇帐户;不得利用外汇帐户代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付、保存或者转让外汇;不得将单位外汇以个人名义私存;不得擅自超出外汇局核定的使用期限、最高金额使用外汇帐户。

第四十三条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为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办理帐户的开立、收付及关闭手续,监督开户单位及个人对其外汇帐户的使用。不得擅自为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外汇帐户或者超范围办理资金收付。

第四十四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有下列违反外汇帐户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外汇局责令改正,撤销外汇帐户,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境内开立外汇帐户;。

(二)出借、串用、转让外汇帐户;。

(三)擅自改变外汇帐户使用范围;。

(四)擅自超出外汇局核定的外汇帐户最高金额、使用期限使用外汇帐户;。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

第四十五条开户金融机构擅自为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外汇帐户,擅自超过外汇局核定内容办理帐户收付或者违反其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境内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外资非法人经济组织外汇帐户的开立、使用,按照本规定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条款办理。

第四十七条以下帐户不适用本规定:

(一)金融机构同业外汇存款帐户。

(二)具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在境内开立的外汇帐户。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10月15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4月1日发布的《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1994年5月30日发布的《关于〈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6月22日发布的《外债、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开立帐户操作规程》、6月28日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企业账户管理自查报告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批准设立,可经营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和其他合法手段,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制度:

(一)基本存款账户;。

(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三)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办法》中“开户登记证”全部改为开户许可证。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有效证明。

中国人民银行在核准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时分别颁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附式1)。

第七条人民银行在颁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在开户许可证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开户许可证”字样;。

(二)开户许可证编号;。

(三)开户核准号;。

(四)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

(五)核准日期;

(六)存款人名称;。

(七)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

(八)开户银行名称;。

(九)账户性质;。

(十)账号。

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记载上述事项外,还应记载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

第八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注册地”是指存款人的营业执照等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住所地。

第二章开户。

第九条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应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中国人民银行应负责对银行报送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以及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进行审核。

第十条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或境内单位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从事该项活动的证明文件,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可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第十一条单位存款人因增资验资需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持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在银行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的使用和撤销比照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办法》第十七条所称“税务登记证”是指国税登记证或地税登记证。

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在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可不出具税务登记证。

第十四条存款人凭《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qfii专用存款账户应根据《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出具证明文件,无须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第十五条自然人除可凭《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外,还可凭下列证明文件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可出具户口簿或护照。

(二)军队(武装警察)离退休干部以及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可出具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或军事院校学员证。

(三)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

(四)外国边民在我国边境地区的银行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可出具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五)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出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十六条《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所称出具“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附式2)适用以下三种情形:

(一)注册地已运行账户管理系统,但经营地尚未运行账户管理系统的;。

(二)经营地已运行账户管理系统,但注册地尚未运行账户管理系统的;。

(三)注册地和经营地均未运行账户管理系统的。

第十七条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第十九条存款人因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后,需要在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前退还资金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无法出具证明的,应于账户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销户退款手续。

第二十条《办法》第二十七条所称“填制开户申请书”是指,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式3),并加盖单位公章。存款人有组织机构代码、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应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应填写“关联企业登记表”(附式4)。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式5),并加其个人签章。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在核准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应为存款人打印初始密码,由开户银行转交存款人。

存款人可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提交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使用密码查询其已经开立的所有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开户银行和存款人签订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内容可在开户申请书中列明,也可由开户银行与存款人另行约定。

第二十三条存款人符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开户条件的,银行应为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章结算账户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办法》第三十六条所称“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的具体办理程序是,存款人在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办理展期时,应填写“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附式6),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需要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通过开户银行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符合展期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核准其展期,收回原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并颁发新的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不符合展期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不核准其展期申请,存款人应及时办理该临时存款账户的撤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办法》第三十八条所称“正式开立之日”具体是指: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当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

第二十七条《办法》第四十一条所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办法》第四十二条所称“银行应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是指:对于《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认真审查付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对于《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认真审查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存款人应对其提供的收款依据或付款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银行应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保管收款依据、付款依据的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个人持出票人(或申请人)为单位且一手或多手背书人为单位的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并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按照《办法》第四十一条和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开户银行出具最后一手背书人为单位且被背书人为个人的收款依据。

第三十条《办法》第四十四条所称“规定期限”是指银行与存款人约定的期限。

第四章变更与撤销。

第三十一条《办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是指,存款人申请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变更时,应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式7)。属于申请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属于申请变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其个人签章。

第三十二条存款人申请变更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银行应在接到变更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存款人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以及有关证明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符合变更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其变更申请,收回原开户许可证,颁发新的开户许可证。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不核准其变更申请。

第三十三条存款人因《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原因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第三十四条存款人因《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四)项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在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除应根据《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附式8)。

第三十五条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式9)。属于申请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属于申请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其个人签章。

第三十六条银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

第三十七条《办法》第五十四条所称交回“开户登记证”是指存款人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补(换)发开户许可证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三十九条对于按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通过账户管理系统与支付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等系统的连接,实现相关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比对,依法监测和查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十一条账户管理系统中的银行机构代码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编码规则为银行编制的,用于识别银行身份的唯一标识,是账户管理系统的基础数据。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统一管理和维护。银行应按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报银行机构代码信息。

第四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将开户许可证作为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开户许可证的印制、保管、领用、颁发、收缴和销毁制度。

第四十三条开户许可证遗失或毁损时,存款人应填写“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附式10),并加盖单位公章,比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有关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通过开户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的申请。申请换发开户许可证的,存款人应缴回原开户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原印签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四十五条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个人签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无法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该单位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四十六条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存款人在收到开户银行转交的初始密码之后,应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办理密码变更手续。

存款人遗失密码的,应持其开户时需要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重置密码。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各类申请书,可由银行参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申请书式样,结合本行的需要印制,但必须包含本实施细则所附申请书式样中列明的记载事项。

第四十八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身份证件,是指符合《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四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五十条本实施细则自1月31日起施行。

企业账户管理自查报告

会议时,已较为充分认识到现金管理的重要性,及时传达了市联社《xxx市农村信用社关于做好大额现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转发人民银行xxx市中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多次组织职工深入学习《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努力增强职工对加强现金管理特别是加强大额现金管理的工作意识,自觉遵守相关内控制度,履行现金管理职责,在现金管理方面严格把关;xxx月份组织召开社务会学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xx]163号),对账户现金支付做了规范,现金管理得到了进一步加强;xxx月xxx日及时传达市联社关于加强现金管理工作的会议精神,对现金管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逐步将现金管理引向深化。

一、落实相关制度,加强现金管理工作。

(一)各项内控制度得到较好落实。

根据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我社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现金管理内控制度,现已下发的相关文件有:《关于印发〈关于落实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的几点要求〉的通知》(xxx[20xx]044号)。xxx月中旬,我社组织开展的财务、信贷、安全保卫及文明优质服务四项检查刚刚结束,已就相关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了一次较为全面的自查,各网点职工现金管理工作意识有了较大提高,基本上能按现金管理条例贯彻执行。

(二)大额现金支取登记备案制度得到较好落实。

1、落实储蓄实名制度,严格客户信息登记制度,对在储蓄业务发生大额现金支付的储户提供的有效证件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核,确定储户身份,相关的个人数据信息档案较为健全。

2、台帐制度得到较好的落实,由现金管理人员负责汇总并填制《开户单位大额现金支付统计表》,对大额现金支付建立台帐,逐笔登记备查。今年1至8月份,我社发生的对公大额现金支出1123笔,金额25818万元,其中20万元以上的大额现金支出497笔,金额7万元,支现用途以建材企业业务往来为主,占现金支付总量的45%左右,符合当地的产业格局。截止目前,暂未发现存在提取现金明显超过企业应用额度或超过现金使用范围等可疑现象。

(三)大额现金支付分级审批授权制度得到较好落实。

1、基本存款帐户开户单位的现金支付,单笔或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不足30万元的现金支取,均有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分管副主任、主办会计审批;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但不足50万元的现金支取,均有上报联社业务科审批;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但不足100万元的现金支取,均有上报联社分管主任审批;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现金支取,均能上报xxx市信合办审批。

2、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开户单位的现金支付,单笔或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不足10万元的现金支取,均有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分管副主任、主办会计审批;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不足50万元的现金支取,均有联社分管主任审批;50万元以上的现金支取,均能按规定上报审批。

3、个人银行存款帐户的现金管理均能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进行管理,暂未发现超现金使用范围支付现金等违规现象。

三、做好现金管理的.宣传、解释工作。

一是组织信贷员到各企事业单位中去,解释上级行社关于现金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争取企业的谅解和支持,积极配合我社的现金管理工作;二是开展信贷员下乡活动,动员个体工商户自觉开立个人银行,鼓励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资金通过转帐结算,避免大额现金支付;三是充分利用转帐、大同城、汇兑等结算工具,积极动员企业将大额资金通过转、汇结算,便于开展大额现金交易监控,保证现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加强对现金支付用途的审查管理工作。

重点检查各网点大额现金支付情况,对支付用途、提取金额、交易情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审查、分析。今年1至8月份,我社5万元以上的对公大额现金支付主要集中在建材、陶瓷、粮食加工、石油化工等支柱产业,提现用途主要用于购置荒料、原油、粮食或其它正常经营往来,提取现金的用途、额度、频率与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基本相符。

通过此次自查,我社的现金管理工作得到了较大程度的加强,管理工作进展顺得,但还是存在某些方面不足,主要有:

(三)对《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的学习还不够深入、透彻,帐户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今后,我社将紧紧围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继续加大现金管理力度,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五)做好企业现金管理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现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企业账户管理自查报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堵塞资金管理漏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根据中央有关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要求,参照《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检查清理省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通知》(甘财库【20xx】10号)的做法,市财政局决定对市直预算部门(单位)银行账户进行检查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清理范围。

市直所有预算部门、单位(含所属基层预算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全部账户,包括基本账户、一般存款账户、零余额账户、各类专用存款账户。

二、检查清理步骤。

银行账户检查清理工作采取单位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1、自查阶段。根据《甘肃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甘财办【20xx】72号)规定:市直预算部门(单位)执行“银行账户设立、变更、撤销由财政审批、备案制度”。市直预算部门(单位)应据此对本部门及所属基层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查。凡未经市财政局审批开设的账户,一律撤销;对核算资金性质相同,重复多头开设的账户,进行撤并;对一年以上不发生业务的账户,予以撤销。

2、检查阶段。市财政局将抽调专人组成账户检查工作组,结合市直预算部门(单位)自查结果,对照市财政局已备案的账户信息及人行兰州中心支行支付处协助提供的有关信息,对市直预算部门(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凡漏报、瞒报的账户将视同“小金库”,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工作要求。

1、认真组织实施。为便于银行账户动态监管,市财政局将启用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此次检查清理的'所有账户信息均将作为基础资料录入系统,希望各预算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银行账户检查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所属基层单位的督导,认真组织做好自查工作。

2、全面彻底整改。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各预算部门(单位)要全面、及时整改到位,该撤销的一个不留,该合并的一个不少。

3、及时报送资料。各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及下属单位银行账户情况,如实填报附表并签字盖章,于20xx年5月30日前,将附表以纸质及电子版形式并汇同其他资料(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证复印件、开户依据复印件、“兰州市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户审批表”复印件或“兰州市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变更审批表”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并报市局国库处。

企业账户管理自查报告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四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复的账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第五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第八条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

第十条存款人在其账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第十一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

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账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第二章账户设置和开户条件。

第十三条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四、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第十四条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一、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

二、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外地临时机构;。

二、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

第十六条下列资金,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的资金;。

二、更新改造的资金;。

三、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的资金。

第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正本;。

二、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三、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四、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五、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六、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七、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第十八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二、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第十九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二、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第二十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三章账户开立和撤销。

第二十一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

第二十二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账户。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可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二十四条存款人申请改变账户名称的,应撤销原账户,按本办法的规定开立新账户。

第二十五条存款人撤销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

存款人销户时,应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存款人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另一家银行开立新账户。

第二十七条开户银行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活动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起30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协调、仲裁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开户银行的账户设置和开立,纠正和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负责开户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

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作。

第二十九条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账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账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账。

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

第三十条银行不得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银行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强拉客户在本行开立账户。

信用社不得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存款人开立账户。

第三十二条存款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第三十三条存款人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执行制度、执行纪律,转移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前款原因转移基本存款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账户。

第三十五条开户银行、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设账户的,要限期撤销多余账户,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规定对账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罚款,并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开户许可证的,上级人民银行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后果的,应由存款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1994年11月1日起执行。1977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账户管理自查报告

为了加强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工作,维护支付结算的正常秩序,按照办事处《转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发[20xx]*号)文件要求,我区联社及时转发了文件,结合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提出了具体的检查要求,由各信用社安排专人对银行结算账户进行了一次全面详细的检查。现检查工作已经结束汇报如下:

我区信用社20xx年4月共有单位银行结算帐户1172个,其中,基本帐户964个、一般帐户60个、专用帐户123个、临时帐户25个。现有的银行结算帐户中,由于各种原因,未办理开户许可证的帐户404个,其中基本帐户353个,一般帐户19个,专用帐户21个,临时帐户11个。通过本次自查,撤消不符合规定的账户13个,转入久悬未取户240个。

〈一〉、银行结算帐户的的管理和开立情况。

1、我区信用社银行结算帐户的开立、使用和撤消,都由各社确定一名人员进行审查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

2、新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都能按照要求,资料保存完整,实行专卷专夹保管。

3、大部分社的银行结算帐户的都建立了开销户登记簿,实行了开销户登记制度,开户资料基本完整。

4、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帐户和临时存款帐户,绝大多数有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登记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情况。

1、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取现金大多能按照规定执行。

2、一般存款账户无违规支取现金的行为。

3、单位从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的,支付时基本能按照要求审查付款依据,保证款项支付合法合规。

1、个别社由于人员变动,责任不清,账户资料保管不善等,使银行结算账户资料留存不完整。

2、部分社的个别账户,因业务开展等原因,需经人民银行批准的,未及时报送人行批准核发开户核准通知书。

3、个别社的专用账户和临时账户提现未报经人行审批。

4、因未对账户资料年审,部分存款人账户信息变更后,不及时通知开户银行变更,致使信用社对存款人变更的信息无法及时处理。

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我区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准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纠改:

1、要求各社组织人员再次学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按照实施细则,严格遵守办法规定,确保结算账户管理的合法合规。

2、对未经人行批准开立的部分银行结算账户,督催各社限期清理或按照办法要求重新审查后办理开户手续。

银行账户管理自查报告

为规范我行人民币支付结算、票据业务、支付系统运行和账户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开展支付结算管理和支付系统运行情况自查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我部组织会出人员学习文件精神,提出了具体的检查要求,对我部所有存量账户及支付结算、票据业务、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详细的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部共有开户客户数量39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94个,其中,基本账户10个、一般账户28个、专用账户54个、临时账户1个、单位定期存款账户1个。至2011年4月1日以来,我部共开出银行承兑汇票42笔,共计48600万元,贴现14笔,共计5924万元。

二、具体情况。

1、我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消,确定一名人员进行审查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

2、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都能按照要求,资料保存完整,实行专卷专夹保管,开户资料基本完整。

3、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均经过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登记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

1、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使用管理符合要求,无收购资金转入个人银行卡、个人结算账户的现象。

2、严格审核客户身份资料信息。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审查其授权书,与其身份证件或其他证明文件核对一致,并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其身份进行核查。

3、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严格执行核准制度,并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申请核准或报备。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具有合法依据。

4、严格一般存款户取现管理,一般存款账户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均设臵为不可取现,无违规支取现金的行为。

5、及时准确向账户系统报备信息。新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起3日后方可输付款业务。单位从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的,支付时基本能按照要求审查付款依据,保证款项支付合法合规。

6、按照规定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票据业务自查情况。

1、严密审核、受理支票业务,同城票据的提出、提入及退票均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我部结算收费、中间业务收费标准均参照总、分行相关收费标准,及时纠正错误的收费标准。

3、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时,对资料严格审查,对票据查验执行经办行初查,市分行复查的双线查验制度,并向省分行进行资料的报备。

(四)、支付系统自查情况。

1、大额往账业务均由主管在行内系统授权后及时在人行前臵机上授权,处理时间控制在十分钟之内。

2、及时接收当日他行来账业务及查询业务,查询业务一般当日进行回复。

3、小额定期借记业务均进行及时回执,无借记业务包处于“已超期”的现象。

总之,通过这次自查,使我部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和提高,以有效的维护支付结算正常秩序,防范和遏制违规开立账户进行洗钱犯罪活动,确保金融业务的稳健运行。

以上报告,如有不妥,请指正。

银行账户管理自查报告

为了加强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工作,维护支付结算的正常秩序,按照办事处《转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发[2005]*号)文件要求,我区联社及时转发了文件,结合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提出了具体的检查要求,由各信用社安排专人对银行结算账户进行了一次全面详细的检查。现检查工作已经结束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区信用社2005年4月共有单位银行结算帐户1172个,其中,基本帐户964个、一般帐户60个、专用帐户123个、临时帐户25个。现有的银行结算帐户中,由于各种原因,未办理开户许可证的帐户404个,其中基本帐户353个,一般帐户19个,专用帐户21个,临时帐户11个。通过本次自查,撤消不符合规定的账户13个,转入久悬未取户240个。

二、具体情况〈一〉、银行结算帐户的的管理和开立情况。

1、我区信用社银行结算帐户的开立、使用和撤消,都由各社确定一名人员进行审查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

2、新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都能按照要求,资料保存完整,实行专卷专夹保管。

3、大部分社的银行结算帐户的都建立了开销户登记簿,实行了开销户登记制度,开户资料基本完整。

1、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取现金大多能按照规定执行。

2、一般存款账户无违规支取现金的行为。

3、单位从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的,支付时基本能按照要求审查付款依据,保证款项支付合法合规。

三、存在问题。

1、个别社由于人员变动,责任不清,账户资料保管不善等,使银行结算账户资料留存不完整。

2、部分社的个别账户,因业务开展等原因,需经人民银行批准的,未及时报送人行批准核发开户核准通知书。

3、个别社的专用账户和临时账户提现未报经人行审批。

4、因未对账户资料年审,部分存款人账户信息变更后,不及时通知开户银行变更,致使信用社对存款人变更的信息无法及时处理。

四、纠改措施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我区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准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纠改:

1、要求各社组织人员再次学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按照实施细则,严格遵守办法规定,确保结算账户管理的合法合规。

2、对未经人行批准开立的部分银行结算账户,督催各社限期清理或按照办法要求重新审查后办理开户手续。

3、对临时账户超过一年期限,又未申请延期的以及一年未发生业务且与信用社无债务关系的银行结算账户,通知存款人予以销户或转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国有企业保密管理自查报告

我公司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上级关于做好保密工作的要求,认真执行《保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严抓各项制度建设和落实,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保密宣传教育,使我公司保密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明显提高,全公司没有发生失、泄密现象,确保了国家秘密在我公司的安全。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政策理论学习,提高对保密工作的认识。

领导班子非常重视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认真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及时对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了落实措施,使公司的保密工作始终和上级要求保持一致,确保了公司保密工作的受控状态。在指导基层单位的保密工作上,公司在年初就把保密工作作为全年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全公司工作的议事日程,对一年来的保密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

二、优化完善组织机构,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

为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公司适时根据公司领导班子变动情况和部门调整情况,及时对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了调整,对各级保密组织机构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明确了各级保密组织机构成员,并进一步加强了组织领导。公司领导班子坚持把保密工作列入全年的工作计划,并根据形势变化和上级要求及时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保密领导小组多次组织召开会议学习落实上级有关精神,听取有关人员对保密工作汇报,认真分析当前公司的保密工作状况,确定重点保密部位,指导全公司的保密工作。为加强对全公司保密工作的领导,凡是有可能接触和产生国家秘密的部门我们都设置了保密工作人员,确保业务工作拓展到哪里,保密工作就延伸到哪里,使保密工作和全公司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考核,确保了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的安全受控状态。

三、

完善保密制度及设施,切实保证密级文件及信息的安全。

为确保密级文件的安全,公司里专门为取文件的专职人员随时提供车辆,从而杜绝了文件在取送过程中失密的可能。保密工作人员均配有保险柜或密码保密铁柜,档案室、复印室、保卫部、生技部、信息中心等部门均专门装置了防盗门、报警器等防盗设施。公司保密工作制度明确规定载有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不得联入互联网,在手机通讯中不得谈论涉及国家及企业秘密的问题。同时还对涉密部门的涉密部位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全公司计算机进行普查,制定了相应的计算机管理制度,严禁把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联入互联网,对需要进行网上发布的内容需严格经过部门考查或组织鉴定,确认不涉及国家秘密后方可网上发布。在公文处理中,公司保密工作人员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进行慎重处理,保证了密级公文在公文流转的各个环节上的安全。

四、加强对保密工作人员教育,切实提高新形势对密级事项的运用和处理能力。

为加强保密工作力度,公司以加强密级文件管理为重点,每年对涉密人员进行教育。根据各部门工作特点,公司同形势相结合,同抓重点部门、重点人员相结合,同重大节日活动相结合,同企业管理责任制相结合,同表彰先进、查处失泄密事件相结合,认真落实上级对保密工作的指示精神,积极做好保密教育工作。

公司积极组织保密组织成员进行学习,利用每年3月份“法制教育月”的机会,举办法律、法规学习班,并有侧重地组织保密组织成员对《保密法》进行学习,认真学习《保密知识读本》,利用《保密工作》中的典型事迹和典型案件,对涉密工作人员进行新时期的保密教育,使保密组织成员受到了较为全面的、系统的保密知识教育,增强了保密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提高了业务素质,为公司保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人员保证。

总之,公司在上级单位的正确领导和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关心指导下,保密工作顺利开展,圆满完成了各类保密工作任务,确保了国家秘密事项和企业秘密的安全,为推动企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贡献。

根据《关于印发"六五"保密法制宣传教育中期检查督导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深刻领会新形势下加强保密工作的重要性。经过落实检查,现将我处保密工作情况说明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保密管理工作。

组织处室成员认真学习各项规章制度和保密制度,并加强文档保管和计算机的安全使用与管理。并在具体落实中,对处室成员进行了逐机、逐项自查,不留死角,确保安全工作到位。

二、明确责任,严格要求。

1、我处严格执行保密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和收发文档,对涉密文件保持高度警觉,严格按程序办理并及时归档。处室重要文件资料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对过期没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也必须交由厅指定人员进行销毁处理。

2、我处无涉密计算机;。

3、我处个人计算机已全部安装反病毒软件,并设置定期升级、定期全盘杀毒,以确保个人计算机安全无漏洞。

4、已落实设置双硬盘隔离措施,所有涉密文件都只存放于办公系统内网,确保了涉密计算机不上网,上网计算机不涉密。

5、个人u盘或移动硬盘不存放涉密资料,以防资料外泄。

三、进一步加强保密管理工作,确保保密工作落到实效。

通过自查,我处的保密工作做到制度到位、管理到位、检查到位,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是计算机防范技术有待学习提高,参加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活动不够。

我们将继续加强保密法律法规的学习,以增强处室成员的保密意识和法制观念,牢固树立保密无小事的思想,进一步提高保密管理水平。

为做好涉密文件信息资料保密管理工作,我局结合实际工作,对照检查目录表,逐条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保密工作落实情况。

我局所收到文件,指定专人进行了妥善的处理,保证了涉密文件、记录、信息等在传递、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未出现过失、泄密问题。

我局设有信息化机房,使用内外网分离的方法,同时所有电脑都配备了杀毒软件,定期杀毒与升级,并指定专人从事计算机保密管理工作。通过自查,我局的计算机保密工作基本做到制度到位、管理到位、检查到位。

二、主要做法。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我局领导刚度重视,并成立了保密领导小组,严格落实保密工作。领导班子成员以身作则,自觉学习、掌握保密制度,做到懂法、知法、执法,在广大干部职工中,真正树立起有法必依、有章必循、违法必究、令行禁止的作风。

(二)重点突出,狠抓工作落实。我局定期以主要部门和主要领导为重点检查对象,对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违规外联和特种木马为检查重点,以查促管,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坚决切断涉密信息流向互联网的所有渠道。

(三)宣传教育,增强保密意识。为加强我局涉密人员保密安全意识,我局采取多种方式,多渠道相关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并将各类保密学习文件予以转发至各股室,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确保计算机及其网络安全。

(四)完善措施,严格制度规范。加强制度建设,是做好计算机保密管理的保障。为了构筑科学严密的制度防范体系,我局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计算机及其网络的保密管理,我局主要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一是计算机贯彻执行上级保密部门文件的有关项规定和要求,不断增强依法做好计算机保密管理的能力;二是制定局各项涉密及非涉密计算机及网络管理制度;三是严格涉密信息流转的规范性,严格执行“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

(五)督促检查,堵塞管理漏洞。为了确保计算机及其网络保密管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及时发现计算机保密工作中存在的泄密隐患,堵塞管理漏洞,我局十分重视对计算机及其网络保密工作的督促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常规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对计算机进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重视,强化对涉密内容的管理,力争保密工作取得新成绩,确保保密工作的顺利开展。

企业安全管理自查报告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依制度进行奖惩。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特制定此制度:xx。

3、车辆重要部件或证件如有改动,应将改动情况报公司登记备案;

企业安全管理自查报告

针对今年我市的安全生产形势,为全面贯彻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公司3月25日组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公司生产车间进行了安全生产大检查。

一、检查安全制度建设。

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检查,备案存档工作较好,各项安全制度健全,对公司各岗位操作规程及特殊岗位考核成果较好,应急预案完整,演练可行,定期参加上级组织的安全生产管理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各岗位操作得到规范,并在实践中得到不断更新,各级机构及干部职工自觉遵守制度和规程内容,无违章现象。

二、各项安全设施情况。

要求全部按期整改,做到了隐患清除及时,为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三、安全宣传教育情况。

制度、要求等,并加强员工安全形势、安全责任和安全意识教育,并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练兵,提高员工规范化操作技能,对新入厂员工进行集中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工作等等。公司安全教育上墙情况良好,警示教育时刻长抓,教育注重成效,不达标准不放过。

二〇xx年三月二十六日。

临沂金兴焦电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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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金支付管理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要明确报告出自何种角度,必须站在乡政府的高度来写,行文语气、叙述方式要适合当地政府的角色。下面就是的企业资金管理自查报告,一起来看一下吧。

为进一步加强对家电下乡、摩托车下乡资金的监督与管理,xxx财政所积极响应县局号召,对xxx镇xx年1—4月间的家电下乡、汽车下乡、摩托车下乡所有资金进行了全方位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在国家惠农政策的强劲东风推动下,我镇家电下乡活动掀起了热销高潮,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积极性越来越高。xx年1至4月,累计发放家电下乡、汽车下乡、摩托车下乡补贴1122671。88元。其中家电下乡补贴累计742200。68元,汽车下乡补贴累计196724元,摩托车下乡补贴累计183747。2元。1至4月,家电下乡补贴共农户2517户,汽车下乡补贴48台,摩托车下乡补贴288辆。

家电下乡推广之初,我县实行的是“乡审县兑”方式。自xx年开始,为了加大补贴兑付的力度,我县开始实行“乡审乡兑”的补贴兑付方式,更有效的降低了骗补的风险。我镇财政所抽调了一名工作人员专职负责家电下乡工作资料的收集和录入,并加强对家电下乡宣传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落实,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保障了家电下乡补贴及时到户。

在扩大宣传方面采用了以下几种措施:一、镇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动员全体机关干部做好家电下乡政策的宣传工作并组织培训,要求相关负责部门熟悉报批手续办理流程。二、利用村干部开会时机,多次强调,积极宣传,使广大村干部树立了解和宣传家电下乡政策的意识,并要求各村加大宣传力度,将家电下乡信息宣传到户,提高了农民的知晓率。三、充分利用百姓赶集的机会,解答老百姓的家电下乡政策咨询,并发放相关宣传材料,扩大了宣传范围。四、为了使每个农户都能及时掌握家电下乡政策,各经销商积极和他们的上级商家联系,利用赶集日进行形式多样的大型促销活动,通过广泛宣传,使广大农户充分了解了家电下乡产品的购买和补贴申领程序,提高了农户购买家电产品的积极性。

通过这次自查,xxxx并没有发现有商家骗补的行为,但是疑似骗补的风险依然存在。不少的农户保护意识不强,购买了家电下乡产品之后就将自己的身份证、户口薄、粮补存折都寄放在商家处,这种情况很容易产生骗补的风险。所以,我所召集商家就该问题统一作出强调,从今以后不许商家代送补贴资料,审核时候农户一定带原件,再去复印。从而进一步减少骗补风险。

希望通过这次自查进一步加强对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落实以及对补贴操作流程的规范,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努力的让农户得到实惠。

会议时,已较为充分认识到现金管理的重要性,及时传达了市联社《***市农村信用社关于做好大额现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市中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多次组织职工深入学习《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努力增强职工对加强现金管理特别是加强大额现金管理的工作意识,自觉遵守相关内控制度,履行现金管理职责,在现金管理方面严格把关;***月份组织召开社务会学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账户现金支付做了规范,现金管理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月***日及时传达市联社关于加强现金管理工作的会议精神,对现金管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逐步将现金管理引向深化。

各项内控制度得到较好落实。

根据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我社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现金管理内控制度,现已下发的相关文件有:《关于印发反洗钱规定和操作规程的通知》、《***市***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关于印发〈关于落实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的几点要求〉的通知》。***月中旬,我社组织开展的财务、信贷、安全保卫及文明优质服务四项检查刚刚结束,已就相关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了一次较为全面的自查,各网点职工现金管理工作意识有了较大提高,基本上能按现金管理条例贯彻执行。

大额现金支取登记备案制度得到较好落实。

1、落实储蓄实名制度,严格客户信息登记制度,对在储蓄业务发生大额现金支付的储户提供的有效证件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核,确定储户身份,相关的个人数据信息档案较为健全。

2、台帐制度得到较好的落实,由现金管理人员负责汇总并填制《开户单位大额现金支付统计表》,对大额现金支付建立台帐,逐笔登记备查。今年1至8月份,我社发生的对公大额现金支出1123笔,金额25818万元,其中20万元以上的大额现金支出497笔,金额xx7万元,支现用途以建材企业业务往来为主,占现金支付总量的45%左右,符合当地的产业格局。截止目前,暂未发现存在提取现金明显超过企业应用额度或超过现金使用范围等可疑现象。

大额现金支付分级审批授权制度得到较好落实。

信合办审批。

2、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开户单位的现金支付,单笔或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不足10万元的现金支取,均有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分管副主任、主办会计审批;超过10万元不足50万元的现金支取,均有联社分管主任审批;50万元以上的现金支取,均能按规定上报审批。

3、个人银行存款帐户的现金管理均能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进行管理,暂未发现超现金使用范围支付现金等违规现象。

一是组织信贷员到各企事业单位中去,解释上级行社关于现金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争取企业的谅解和支持,积极配合我社的现金管理工作;二是开展信贷员下乡活动,动员个体工商户自觉开立个人银行,鼓励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资金通过转帐结算,避免大额现金支付;三是充分利用转帐、大同城、汇兑等结算工具,积极动员企业将大额资金通过转、汇结算,便于开展大额现金交易监控,保证现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重点检查各网点大额现金支付情况,对支付用途、提取金额、交易情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审查、分析。今年1至8月份,我社5万元以上的对公大额现金支付主要集中在建材、陶瓷、粮食加工、石油化工等支柱产业,提现用途主要用于购置荒料、原油、粮食或其它正常经营往来,提取现金的用途、额度、频率与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基本相符。

通过此次自查,我社的现金管理工作得到了较大程度的加强,管理工作进展顺得,但还是存在某些方面不足,主要有:现金管理内控制度还不够完善,相关监督制约机制未得到全面落实,部份违规违章行为时有抬头;因现金管理工作难度较大,对企业现金支付的审查管理力度不够,现金监测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对《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的学习还不够深入、透彻,帐户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今后,我社将紧紧围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继续加大现金管理力度,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继续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职工现金管理的工作意识,增强现金管理的工作能力;不断加强现金管理方面的检查力度,督促各网点自觉落实相关的内控制度、台帐制度、大额现金支取登记备案制度,完善监督制约制度;加强对大额现金支付的交易监测,对现金支付用途严格审查,严格管理,尽量避免违规支付,有效防范和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套现从事经济的犯罪等活动;加强帐户管理,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确保开立帐户的合规使用;做好企业现金管理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现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银行账户管理自查报告范文

根据上级行要求,我行对账户管理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账户管理情况我行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制度和办法要求,严把柜面审核关,加大账户管理力度。

一是合理运用人民银行帐户管理系统、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加强开户资料审查,加大对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力度。

二是对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重点审查,对客户身份资料的变动及时予以更新,对客户身份实行联网核查,进行客户身份有效的识别,积极做好反**、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及可疑交易数据报告工作,杜绝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三是对开户企业订立开户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细化和完善相关职责。四是严格预留印鉴及资料的管理,并实行建立登记簿专人登记保管制度。五是专人按月向开户单位签发存贷款账户余额对账单,进行明细账务核对,对业务发生频繁、业务发生额大的账户,实行面对面逐笔勾对,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确保资金安全及内外账务相符。

二、完善内控制度,规范岗位职责按照我行实际,比照上级行文件,完善岗位分工,规范岗位设置。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对结算账户对账工作实行专人管理,做到权责分明,责任清晰。同时对会计人员岗位定期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进一步落实以岗位制约为主要内容的内控机制,防范内控管理隐患。

三、加强自查力度,防范操作风险通过本次检查,对开户申请、开户资料实行重点检查,对开户资料的有效、真实性,实行逐一梳理,不留死角,真正把账户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对在综合业务系统操作中的每笔大额支付汇划往来业务、同城交换业务等业务进行核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规范业务操作,确保资金安全,防范操作风险。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行将以上级行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对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严格实行临柜人员、坐班主任审核把关,健全完善内控制度,加大奖惩力度,进一步提高工作的责任心,真正从源头上防止问题发生。

**县支行。

银行账户管理自查报告

xx县信用合作联社:为贯彻省联社[今年]60号文件《关于开展财务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县联社的安排,我社于今年6月2日,组织财务会计人员,分别对我社上年1月1日至上年12月30日,今年1月1日至3月30日的费用开支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上年1月1日至12月30日财务费用列支情况:

不同意计发外,其余都符合列支规定并经联社审批。

2822.20元,工会经费3762.93元。经审查符合计提范围和标准,无超范围、超比例计提现象。3、低值易耗品摊销;二00五年列支30713.00元,系购买档案柜、办公桌椅等低值易耗品,且经联社审批,无在其中列支固定资产和与之不属于列支或摊销的项目。4、其他营业管理费用:均按《xx农村信用社财务收支及成本费用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列支,大额费用经联社审批后列支。并严格控制额度和比例。5、专项奖金:二00五年列支57122.00元,其中业务经营发展的专项奖金列支29279.00元,政府出具政策的奖金27843.00元。都经联社审查批准列支。

(三)、其他营业支出:二00五年共列支136446.80元,其中固定资产折旧、呆账准备金等计提,均按《xx县农村信用社二00五年都会计决算工作指导意见》和相关精神执行;其他营业支出124454.25元经联社审查列支。

(四)、营业外支出:二00五年列支39150.00元,其中非常损失。

33735.00元系经批准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其他营业外支出5415.00元均符合有关规定或经联社审批列支。

二、今年1至3月费用开支情况。

(一)、手续费支出26082.40元,其中代办储蓄手续费列支3484.00元,系支付的二个代办员的基本生活保障费,一季度储蓄存款净增870万元,手续费半年考核计发;代办其他业务手续费列支22598.40元,符合开支范围并经联社审查批准。

(二)、营业费用开支164538.57元,均按《xx县农村信用社财务收支及成本费用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计提、审批、列支,其中业务招待费应列支3764.20元,实列支9718.00元,多列支5923.80元。

60000.00元,其他营业支出40687.00元符合开支范围并经联社审批。

(四)、其他营业外支出1900.00元,经查符合开支范围,并经联社审批。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出勤工资11580.00元.

四、整改措施:对过去费用开支中出现的问题,联社于二00五年十二月组织人员,对全县二00五年度财务情况进了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xx信联发(20xx)267号文件通报全县:对未经批准计发加班费的信用社主任处罚款200元,对超支业务招待费,化杂费,水电费,邮电费等限额比例费用的社根据《xx县农村信用社财务收支及成本费用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由责任人(信用社三长)按比例进行赔偿。其比例是业务招待费按超支金额的10%赔偿;公杂费、水电费、邮电费按超支金额的20%赔偿;责任人的赔偿比例是:主任为50%,副主任、监事长各20%、主办会计10%。在手续费、其它营业支出、其它营业外支出中列支营业费用的,处主任、主办会计罚款各300元,以此引以为戒,警示信用社“三长”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费用开支,真实加强财务核算。我社除认真执行联社处罚决定外,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措施;1、认真加强财务核算,努力开源节流,以增加收入来扩大正常费用开支额度。保证业务正常发展。2、认真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费用开支,特别是严格压缩非业务性开支,降低经营成本。3、认真加强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的学习,正确列支财务费用,真实反映经营成果。4、对未经批准开支计提的超任务工资,转入资本公积科目,增加资本实力。通过自查,我社在费用管理上,能按照《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制度》和《xx县农村信用社财务收支及成本费用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列支费用,按照“勤俭办社,厉行节约”的方针管理财务收支,大额费用按规定报批列支,各项提留按规定标准或指导意见计提。我社将在今后的业务经营中,继续严格财务费用的管理,认真执行财务核算制度,依法合规列支费用,努力提高经营效益,促进业务健康快速发展。

文档为doc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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