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船舶租赁合同 个人船舶转让合同(汇总9篇)

时间:2023-09-21 15:25:08 作者:雨中梧 最新船舶租赁合同 个人船舶转让合同(汇总9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船舶租赁合同篇一

第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协议的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起生效。

第十二条、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只有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并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除非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未经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任何单方无权变更协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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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租赁合同篇二

委 托 方 :

承 修 方 :

签定日期 :

年 月 日

签定地点 :

船舶修理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方:天津地成旅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修方:

(以下简称乙方)

因需要,委托乙方对25米画舫2号船进行修理,为明确双方职责,控制周期,提高修船质量,确保修理工程顺利进行,经双方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特签订合同如下,以资恪守。

一、修理工程及范围: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的对25米画舫2号______________进行维修。

二、修理周期:

1、该船舶于________年 ___月 ___日开始维修,双方预定修理周期为 __ 天。最终为按实际修期结算。周期计算到该船舶修理完毕止。

2、在修理期内,若甲方提供的材料、配件不及时,新增修理项目或遇到足以影响修理施工进度的不可抗力时,周期应相应延长,延长时间由双方议定。

三、修理费用结算及付款方式:

1、船舶修理费及修理项目价格为依据(见附件),经双方协定,该船预定修理费总计 ________万元(小写___________元)。

2、付款采用两次付款一次结清办法。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预先支付给乙方_______ 万元(小写___________元)。其余待维修完工,经甲方检验合格、验收成功后,乙方开出修理明细结算清单交给甲方,同时甲方结清尾款__________万元(小写___________元)。

四、修理标准、船舶检验和工程验收办法:

1、乙方在修理中,应严格按照国家船检局技术规范,保证船舶修理质量。

2、验收办法:船舶修理完工后,先由船长、大副(甲板)、轮机长(机舱)代表船方签字,船方签字完毕后再由甲方代表签字,工程验收单方可生效,缺少船方和甲方代表任何一方签字的签收单都是无效的。

3、船舶修理合格交甲方后,因甲方操作不当所引起的损坏,由甲方负责。因乙方在修理中的质量或技术原因而造成的损坏,由乙方负责。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照约定提供的维修服务。

2、乙方在维修过程中需要甲方提供协助的,甲方应当履行协助义务。

3、乙方应当向甲方明示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并保证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技术力量。

4、乙方维修机械应当执行国家技术标准、规范,遵守双方约定,保证维修质量。

5、乙方应当向甲方如实说明维修配件的真实质量状况,乙方使用可再利用旧配件进行维修时,应当征得甲方同意,并保证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6、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由甲方维修的机械出现维修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当免费返修,返修后维修质量保证期自返修竣工交付日起重新计算,因维修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托修机械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负责联系其他维修业务,并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8、修理期间,除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之外,因乙方施工不慎,用工不当等发生的船舶新增损坏、进水等责任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赔偿。如甲方造成此事故的发生,均应由甲方负责。

9、在修理期间,甲、乙双方的工伤事故各自负责。

六、双方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延迟支付维修费用的,乙方可行使留置权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按照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

2、乙方使用无生产厂名、无厂址、无产品合格证的配件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应当在二日内退回托修机械,双倍赔偿相应的维修费用。因乙方上述造成托修机械损坏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全部或部分维修工作转托他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二日内,应当退回托修机械并返还甲方所支付的款项。因擅自转托行为造成维修机械损坏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争议解决

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经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双方可请各自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3、争议调解和诉讼过程中,合同暂停。

4、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认同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文件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另附:船舶修理人工费及修理项目价格表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

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帐 号:

日 期:

乙方单位:

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帐 号:

日 期:

船舶租赁合同篇三

购车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将车主所有的._____车(车牌号_____,发动机号_____车架号_____)转让给乙方,双方达成成交总额为(人民币)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元整(小写_____元)(付款方式为_____)。

2、甲方应对该车手续及车辆的合法性负责(即交车之日前所发生的一切交通违法及经济纠纷由甲方负责)。但该车自交车之日起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违法活动、车辆年审及保险等均事宜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3、该车须办理过户事宜,过户费由乙方承担,过户时双方应主动配合办理过户所需手续及车辆,并且在交车之日起15天内必须办理过户手续。

4、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定协议时均对车辆状况等均表示认同。

5、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6、该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双方不得违约。

7、甲方交付给乙方的手续有机动车行驶证、车辆发票、完税手续、车辆使用说明书。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合同签定时间(交车时间):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

船舶租赁合同篇四

“被拖物”指拖轮船东同意为其提供第22栏中的服务并在河豚部分载明的不论何种性质的任何船舶、舰筏或物体包括其所装载的任何物品。

2.价格和支付条件

(a)租船人应付给拖轮船东第32栏中所规定的金额(以下称’承包价’)

(b)承包价应按第32和33栏的规定支付。

(c)根据本合同应支付给拖轮船东的承包价和一切其他款项均无任何回扣、抵销、留置、索赔或反索赔,不论拖轮和/或被拖物灭失与否,承包价中每一期付款均应在第32栏规定到期之日,全部和不可取消地为拖轮船东所得,所有其他款项则均应全部和不可取消地由拖轮船东按天取得。

(d)租船人的一切付款都应按第33栏指定的货币支付到该栏指定的银行帐号。

(e)如果拖轮船东实际支付的每公吨燃油的平均价格与第36栏所列的金额不同,则租船人或拖轮船东应根据航行期间所消耗的燃油按每公吨的差价补给对方。上述平均价格应是拖轮船东 在航行前最后的加油港口、航行中的加油港口以及完成航次后的河豚个港口所购油量实际支付的每公吨燃油的平均价格。拖轮的航海日志应是燃油消耗量的原始证据。

(f)根据本合同应付的任何延迟费一经出具发票为拖轮船东所得时,应即支付给拖轮船东。

(g)第26和27栏中所规定的免费时间应用于被拖物到达目的地接拖和接拖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目的。免费时间应从拖轮到达起拖地的引航站或拖轮和被拖物到达目的港引航站或锚地,或者到达上述地点外的通常等待水域时起计算。如果超过免费时间,则在拖轮和被拖物驶离起拖港或拖轮解脱后驶离目的港之前的时间,应按第29栏所列非率支付延滞费。

3.附加费和额外费用

(a)租船人须指定在起拖地、目的港、中途停靠港或避难港的代理人,并根据需要向其提交足够的备用金。

(b)租船人须承担并支付到期应付的下列费用:

(1)所有港口费、引航费、港务费和运河费,以及应向拖轮和被拖物双方征收的类似性质的所有其他费用。

(2)所有税收(拖轮船东在其主要营业地点的所在国及拖轮船籍通常支付的除外)、印花税,或者与本合同或根据本合同应付的承包价或者其他款项有关的,或与根据本合同进行的服务的付款有关的其他税收,任何海关或货物税,以及在办理许可证或执照等方面应付的费用和税收。

(3)拖轮船长认为需要的或者港口或有关当局指定的辅助拖轮的服务费用。

(4)被拖物拖航准备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被拖物起锚、或照料、解缆的全部费用)。

(5)被拖物的保险费应由租船人单独负责。

(c)租船人应付的所有税款及费用须直接支付给应得方。如果此项税款或费用实际上已由拖轮船东或已代表拖轮船东支付(尽管拖轮船东在任何情况下无代表租船人支付上述费用的义务),租船人都应在拖轮船东提交发票时即按照实际费用开支补偿给拖轮船东。

4.战争险伸缩条款

承包价以本合同签订时对实际计划航次投保的适用于拖轮船东的所有战争险保险费为基础计算。

如果拖轮船东由于履行本合同的职责而导致以后实际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则租船人或拖轮船东须根据情况将战争危险、充公、剥夺或困陷保险费用的增减金额补给另一主。

5.利息

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款项到期未付,须按照第34栏的规定对所有上述款项计付利息,直至拖轮船东收到款项为止。

6.保证金

如经拖轮船东要求,租船人应在第35栏所列的形式、数额、时间和地点提交使拖轮船东满意的保证金,作为其及时履行合同的保证,一旦租船人完成其在本合同中财务上的全部职责,该项保证金应即退还给保证人。(本条款选择,仅在填写了第35栏后适用)

7.起拖地/通知

(a)被拖物须在第24栏订明的起拖地交付给拖轮船东。

(b)起拖港的准确地点应是拖轮可以安全及易于进入、操作和使拖轮同被拖物安全驶离,并应是按照当地或者其他规定、要求或法规能使拖轮获准启拖的地点,同时还必须取得拖轮船东的认可。对此,拖轮船东不应无故拒绝。

(c)(1)被拖物须在第28栏(a)项规定的日期内(下称最初起拖期限)做好自起拖地起航的准备。

(2)租船人须按照第28栏的规定,给予拖轮船东有关最初起拖通知(第28栏(b)),最终起拖期限通知(第28栏(c))和最终起拖时间和日期通知(第28栏(d))。

(3)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被拖物交付给拖轮船东时须具备有全部证书及其他证件。

(d)如果租船人没有严格按照第7款(c)项的规定,则起拖日期应被认为是最初起拖期限的最后一天,或是最终起拖期限的最后一天(以早者为准),该日期应对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延滞费和其他支付的款项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具有约束力。

8.目的地

(a)租船人或其正式授权的代表须在第25栏规定的目的地立即接收被拖物。

(b)目的地的准确地点应可使拖轮和被拖物安全及易于进入、操作和使拖轮安全驶离,并应是按照当地或者其他规定、要求或法规,能使 拖轮获准交付被拖物的地点,同时还必须征得拖轮船东的认可。对此,拖轮船东不应无故拒绝。

9.随船船员

(a)如果拖轮船东在被拖物上配置随船船员,此项船员极其对工作的适应能力应由拖轮船东判定,这些人员的所有费用由拖轮船东负担。

(b)如果被拖物商店人员由租船人配置,则此项人员的所有费用由租船人负责。这些人员应始终听从拖轮船长的指挥,但不应视为拖轮船东的雇员或代理人。

(c)租船人应遵照拖轮/被拖物船旗国及拖轮将要通过或进入其水域的国家的法律和规章的规定,为随船船员提供合适的食宿、淡水、救生装备和一切必需品,其费用由租船人单方负担,租船人提供的随船船员须能说、懂英语或其他共同语言。

10.拖航设备及被拖物上索具的使用

(a)拖轮船东同意为执行合同中规定的拖航和其他服务免费向租船人提供拖轮上通常携带的所有拖缆、龙须链和其他拖航用具,被拖物要按照拖轮船东选定的方法连接。

(b)拖轮船东在执行本合同所规定的拖航或其他服务期间,可自行决定免费合理使用被拖物上的索具、动力、锚、锚链、无线电、通讯和航海设备以及一切其他属具。

11.许可证和证书

(a)租船人须免费向拖轮船东提供拖轮和被拖物为承担及完成合同航次所需的一切执照、授权书和许可证以及被拖物在计划航程中进入或离开一切挂靠港或避难港所需的证书。

(b)由于租船人未执行本条款,使拖轮船东蒙受的任何损失或费用须由租船人补偿给拖轮船东,在由此造成的任何延误期间,须按第29栏规定的拖轮延滞费率额外补偿给拖轮船东。

12.被拖物的适拖性

(a)在拖航开始时,租船人须克尽职责,以保证被拖物在各方面都适于从起拖地拖到目的地。

(b)租船人保证在拖轮到达起拖地时被拖物须合适地整理准备就绪以便拖带,并配好拖航所需型号的信号、航行灯及其他灯具。

(c)在拖轮到达起拖地时,租船人须向拖轮船东或拖轮船长提交一份由公认的验船公司或验船机构签发的无条件适航说明书,拖轮船东在自行决定认为被拖物已在各方面整理准备就绪,适合并备妥待拖之前,没有执行拖航的义务,但拖轮船东不应无故不予认可。

(d)拖轮船东对被拖物的检验不应构成被拖物的状况的认可,或被视为放弃对租船人提供上述保证的要求。

13.拖轮的适航行

拖轮船东须克尽职责在起拖地提供处于适航状态的拖轮,并在所有方面作好拖航的准备,但拖轮船东不作其他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14.拖轮的替换

无论拖航或其他服务开始与否,拖轮船东随时有权以其他合适马力的拖轮替换任何拖轮(包括两艘拖轮替换一艘拖轮,或一艘拖轮替换两艘或多艘拖轮)。拖轮船东有权雇用属于其他拖轮船东的拖轮执行本合同中计划完成的全部或部分拖航或者其他业务,但替换拖轮的主要规格须经租船人事先认可。对此,租船人不应无故拒绝。

15.救助

(a)在拖航过程中,如果被拖物与拖轮脱离,拖轮须提供一切合理服务重新接缆,并完成本合同规定的任务,而不得索取任何救助费用。

(b)在任何时候如果拖轮船东或拖轮船长认为有必要或可行,代表拖轮或被拖物或它们两者寻求或接受其他船舶或者其他人的救助时,租船人在此认可并保证拖轮船东或其正式授权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包括拖轮船长,有租船人的实权,在任何合理的条件下,代表被拖物接受上述救助服务。

16.取消和撤消

(a)租船人可在起拖地拖航开始以前的任何时候,在支付第38栏所规定取消合同费后取消本合同。如果该项取消实行时 拖轮正在驶往起拖地途中,或已经到达起拖地或其附近,则租船人除支付取消合同费外,还应支付本合同规定应付的额外费用。

(b)不是由于拖轮船东及其工作人员或代理人的过失,拖航作业在起拖地启航以后及到达目的地之前因故终止,拖轮船东有权获得(如果已经支付,有权保留)按照第32栏规定支付的一切款项,发生的延滞费和根据本合同应付的任何其他费用,上述费用是因违反本合同船东有权对其所受损害提出索赔之外的费用。

(c)在不损害拖轮船东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补偿的情况下,拖轮船东可将被拖物留在租船人能取回的地点,并根据以下一种或多种原因有权获得总承包费减去拖轮船东节省的费用后的余额以及按照本合同应付的一切其他费用。

(1)在起拖地的延误(拖轮引起的延误除外)连续天数合计超过21天。

(2)在挂靠港/地或避难港/地的延误(拖轮引起的延误除外)连续天数合计超过21天。

(3)根据第35栏要求提交的保证金,在拖轮船东要求后连续7天内没有提交。

(4)到达目的地后连续7天内,租船人没有接收被拖物。

(5)根据本合同应付的任何款项在到期之日后连续7天内没有支付。

(d)在决定如前所述撤销本合同之前,如果可行,拖轮船东应在48小时前(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假日除外)将撤销的意向通知租用人。

(e)如果拖轮迟至第37栏指定的日期午夜尚未准备就绪启航,租船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对拖轮船东故意违约所造成的延滞损失提出索赔。如果拖轮船东预计拖轮将不能准备就绪,应立即用电传、电报或其他书面形式将拖轮预计准备就绪日期通知租船人,并询问租船人是否选择取消本合同,租船人必须在收到拖轮船东通知48小时内作出此项取消合同的决定。否则,拖轮船东通知中所定日期后的第三天应被视为根据本合同重新商定的起拖日期。

17.必要的饶航或减速航行

(a)在执行本合同拖航或其他服务期间,由于拖轮船东或

船舶租赁合同篇五

根据《xxx合同法》和《海上运输市场组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根据施工需要,租用乙方潜水船及潜水的人员,租用潜水组任务:主要承担水下工程作业。

二、租用潜水组共____ 组,每组需配____ 人(包括潜水员2人)潜水船组的交接地点为____ 港。

三、租费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定为每组月租费____ 元(包括潜水人员的津贴____ 元)租费每月结算一次。均由____海上民间运输管理处的票据,统一结算划拨。

四、租用期限: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至____ 年____ 月____日止。如合同到期,工程继续需要,应按期续合同,否则调回另行安排。

五、潜水组施工作业中的责任划分:

1.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配齐潜水组人员、潜水设备,船只及设备的使用保管由乙方负责。施工作业中如因乙方技术操作不当造成损失应由乙方负责。如因甲方施工设备不良和操作不当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2.潜水组必须服从甲方调动,如因乙方责任或不服从调动而耽误施工生产满一天者,按日扣罚租费____ 元。

3.潜水组在租期内,因天气影响或甲方其他原因影响潜水作业,应照收租费。

4.潜水组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如擅离者,应追究责任,并按期扣出每组每日租费____ 元。

六、潜水组人员的劳保用品及生活安排问题,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潜水作业必要的防护用品等按照甲方的标准统一发放。潜水人员的食宿住地由甲方负责安排。生活费用及粮食供应均由乙方负责。

七、潜水作业人员的医疗费均由乙方负责。但由于甲方施工和水下作业整平等设备不良或操作造成乙方潜水人员伤亡,其医疗费由甲方负责。

八、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

九、若有未尽事宜,经双方根据“合同法”和有关规定,协商补充条款。

十、本合同一式____份,正本____份,副本____份,正本,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船管处一份。副本报________ 、________备案。

甲 方:____________(签章)

乙 方:____________(签章)

船舶租赁合同篇六

xxx令(2006年第1号)

《xxx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已于2005年12月15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00六年一月九日

xxx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实施海事行政许可,维护海事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xxx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xxx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海事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及审查、决定海事行政许可所依照的海事行政许可条件,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海事行政许可,是指依据有关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等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xxx决定的设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或者由xxx实施、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办理的行政许可。

第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查、决定海事行政许可时,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变更海事行政许可条件。不符合本规定相应条件的,不得做出准予的海事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海事行政许可条件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予以公示。申请人要求对海事行政许可条件予以说明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说明。

第五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海事行政许可条件,统一明确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材料目录予以公示。申请人申请海事行政许可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书和相关的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申请变更海事行政许可、延续海事行政许可期限的,申请人可以仅就发生变更的事项或者情况提交相关的材料;已提交过的材料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提交。

第二章海事行政许可条件

第一节通航管理

第六条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的条件:(一)涉及使用岸线的工程、作业、活动已完成可行性研究;(二)已经岸线安全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三)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

第七条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的条件:(一)施工作业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二)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三)已制定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四)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五)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条件:(一)已取得港口主管部门同意;(二)已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爆破作业许可;(三)作业单位、人员、设施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四)已制定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五)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的条件:(一)参与打捞的单位、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二)已依法签订沉船沉物打捞协议;(三)从事打捞作业的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四)已制定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包括打捞的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五)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六)已建立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制,并已制订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条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的条件:(一)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二)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三)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四)用于设置航道(路)和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五)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第十一条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许可的条件:(一)有因人命安全、防污染、保安等特殊需要进入和穿越禁航区的明确事实和必要理由;(二)禁航区的安全和防污染条件适合船舶进入或者穿越;(三)船舶满足禁航区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的特殊要求,并已制定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保护禁航区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四)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的条件:(一)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二)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三)海上拖带已经拖航检验,在内河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已通过相应的安全技术评估;(四)已制订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五)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外国籍船舶或飞机入境从事海上搜救审批的条件:(一)入境是出于海上人命搜寻救助的目的;(二)有明确的搜救计划、方案,包括时间、地点、范围以及投入搜救的船舶与飞机的基本情况;(三)派遣的搜救飞机和船舶如为军用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航标管理机关以外的单位设置、撤除沿海航标审批的条件:(一)拟设置、撤除的航标属于依法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设置的专用航标;(二)航标的设置、撤除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三)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四)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五)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六)申请设置航标的,拟设置航标类型属于已经公布的航标类别,并通过技术经济论证。本条所称航标设置包括航标新设、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

第二节船舶管理

第十五条外国籍船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的条件:(一)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已经当地口岸检查机关、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同意;(二)拟临时对外开放水域适合外国籍船舶进入,具备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条件;(三)船舶状况满足拟进入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四)船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污染和保安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船舶进出港口许可的条件: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的条件:(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四)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五)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并且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六)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的条件:(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四)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五)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六)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七)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八)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九)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十)已经其他口岸检查机关同意。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的条件:(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四)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和停靠的码头、泊位均满足安全和防污染的要求;(五)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六)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的条件:(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四)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和防污染的管理要求;(五)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安全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六)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七)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八)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九)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船舶国籍证书核发的条件:船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一)船舶系xxx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拥有或者经营、管理,企业法人拥有的船舶,中方的资本比例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二)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三)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四)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五)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六)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一)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1.向境外出售的船舶,或者由境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xxx境内订造的新船,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2.xxx公民、法人、政府或其他组织从境外购买或者订造的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3.xxx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以光船条件租赁的境外登记的船舶;4.需要办理临时国籍登记的境内新造船舶。(二)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三)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租赁形式经营境外登记船舶的承租人。(四)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五)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六)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第十八条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的条件:船舶保安计划批准的条件:(一)船舶已通过船舶保安评估;(二)船舶保安计划由船公司或者规定的保安组织编制;(三)船舶保安计划符合相应的编制规范和船舶的保安要求;(四)已对船舶保安评估发现的缺陷予以纠正或者作出妥善的安排。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条件:(一)船舶具备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和《连续概要记录》;(二)船舶按照规定标注了永久识别号,并按规定配备了满足《1974年国际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保安报警系统;(三)船舶按照规定配备了合格的船舶保安员;(四)船舶具有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五)船舶已通过保安核验。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条件:(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船舶在交船时或者在投入营运、重新投入营运之前,尚未取得《国际船舶保安证书》;2.船舶的国籍从非中国籍变更为中国籍;3.船舶由以前未经营过这类船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了经营责任。(二)船舶已通过船舶保安评估。(三)船上配有符合要求且已提交审核、报批并已付诸实施的《船舶保安计划》副本。(四)船舶按照规定标注了永久识别号,并按规定配备了满足《1974年国际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保安报警系统。(五)公司保安员对船舶保安核验工作已作计划与安排,并承诺船舶将在6个月内通过保安核验。(六)船舶已配备符合保安要求的船舶保安员。(七)船长、船舶保安员和承担具体保安职责的其他船舶人员熟悉保安职责和责任、熟悉《船舶保安计划》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的条件: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签发的条件:(一)船舶已在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国籍登记;(二)船舶航行的水域符合高速客船的安全航行要求;(三)经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船舶具备高速客船安全与防污染的技术条件,并按规定具备相应的证书、文书与资料;(四)船舶已制定了相应的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航行国际或者境外港口的,符合船舶保安要求;(五)船员已按照xxx的规定经高速客船特殊培训。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的条件:(一)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xxx海事局公布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二)保额满足其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第三节防治船舶污染和船载危险货物管理

第二十条防止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的条件: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的许可条件:(一)申请使用的化学消油剂已经过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二)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规范的使用方法;(三)申请使用的剂量与消油的数量相当,与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要求相符;(四)有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烧炉的许可条件:(一)港口不具备相应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二)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的需要;(三)焚烧炉已经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并检验合格;(四)焚烧物为本船舶产生的船舶垃圾或残油;(五)符合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要求;(六)已制定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的许可条件:(一)已制定符合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二)使用的设备适用于相应用途并经检验合格;(三)作业人员经过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培训;(四)作业单位具有相应的能力;(五)船舶驱气作业水域符合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条件;(六)对作业产生的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的许可条件:(一)排入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的,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具有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已经过相应培训;(二)排入水域的,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三)来自疫区的压载水、洗舱水已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不造成水域污染;(四)已制定相应作业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反应预案;(五)对洗舱水、残油、油污水等污染危害物的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沿海港口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的许可条件:(一)已制定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措施;(二)船舶未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三)进行拷铲作业的船舶未装载危险货物。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的许可条件:(一)甲板上沾有的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已进行充分回收处理;(二)排放入水的冲洗物符合排放标准;(三)排放的水域不是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保护水域或者禁止排放水域;(四)已制订相应的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船舶水上拆解、海上修造船舶作业的许可条件:(一)拆船、修造船作业地点符合防止污染的有关规定,并通过专业机构的评估;(二)作业方案及保障措施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三)拆船、船舶修造单位已按规定制定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和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四)需要测爆的,持有有效的测爆证书;(五)拆船申请人已依法办理废钢船的所有权登记;(六)船舶残油、污油水、生活污水、垃圾、货物残余物、臭氧消耗型物质等可在拆船前清除的船舶污染物已清除完毕。

第二十一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的条件:(一)船舶持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二)申报的危险货物符合船舶的适装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三)船舶的设施、装备满足载运危险货物的要求,船舶的装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防止污染和保安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四)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危险货物作业的法定资质,符合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五)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的条件:(一)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浮动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二)拟作业的货物适合过驳;(三)参加过驳的人员经过相应的培训;(四)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和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的正常进行;(五)过驳作业对水域环境、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六)已制定过驳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第四节船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的条件:船员服务簿签发的条件:(一)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体检符合xxx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三)已完成规定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或者考核;船员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的条件:(一)已按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二)经体检符合xxx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三)具备规定的文化程度;(四)已完成相应的专业、特殊培训,并按规定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考核。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签发的条件:(一)已按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二)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经体检符合xxx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三)具备规定的专业学历(内河船员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或者按照xxx的规定经过相应船员职务的适任培训;(四)通过相应的专业、特殊培训;(五)满足规定的服务资历,适任状况和安全记录良好;(六)已通过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并已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实)习。船员特免证明签发的条件:(一)当事船员所服务的船舶在xxx境外;(二)当事船员拟任的职位,现任船员因病或者其他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职务;(三)当事船员具备其拟任职位较低一级职位的任职资格,拟任船长职位的,为船上负责航行值班的船员中任职资格最高者;(四)不属于专职无线电人员的职位;(五)同一艘船舶持有特免证明的船员,不超过规定的比例。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签发的条件:(一)持有有效的海船船长或者驾驶员任职资格证书;(二)在其所持海船船员任职资格证书对应等级的船舶航行申考航线上的见习资历不少于6个月或10个单航次;(三)通过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船舶仅航行于适用海上航行规则的内河航区的,可以免予考试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审批的条件:(一)持有xxx承认的、由《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国签发的船员任职资格证书;(二)符合《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xxx有关船员适任资格和培训的要求;(三)经体检符合xxx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四)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或者按照xxx的规定经过相应的适任培训;(五)服务资历、适任表现和安全记录符合xxx的规定;(六)船员用人单位有明确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七)符合xxx关于在中国籍船舶上任用外国籍船员的规定。已经持有有效的xxx船员适任证书的外国籍船员拟在中国籍船上任职的,仅需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五)至(七)项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海员出入境证书核发的条件:xxx海员证签发的条件:(一)年满18周岁并享有xxx国籍的公民;(二)已依法取得xxx船员服务簿;(三)经体检符合xxx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四)已取得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适任资格;(五)有确定的海员出境任务;(六)无海员证管理规定中禁止或者限制办理海员证的情形;(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海员出境证明签发的条件:(一)已依法取得xxx海员证,并且证书的有效期距届满之日不少于6个月;(二)已合法获得赴境外船舶担任船员职务的确定任务,具有船员所在单位的派遣文书、境外代理机构的担保文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第五节其他海事行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的条件: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三)管理体系已在岸上和每一种类代表船上运行3个月;(四)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和管理体系的评估;(五)申请人如为拥有或者经营、管理外国籍船舶的中国法人,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公司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国大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高级管理人员为中国公民;2.相关船舶满足xxx关于船龄限制的要求;3.海事管理机构已收到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的委托。公司《临时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公司成立后尚未经营或者管理船舶,或者在公司持有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上增加船舶种类;(三)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四)公司已作出计划安排在6个月内实施运行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五)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和管理体系的评估。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一)船舶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二)船舶已配备所属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三)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已在本船运行至少3个月;(四)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上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能力的评估。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一)当事船舶刚加入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二)船舶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的副本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的副本;(三)船舶已配备所属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四)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上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第二十七条设立验船机构审批的条件:(一)具有与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检验场所、设备、仪器、资料;(二)具备相应的验船能力和相应的责任能力;(三)有与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执业验船人员;(四)具有相应的检验章程、检验工作制度和保证船舶检验质量的管理体系;(五)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范围符合xxx的规定;(六)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和管理制度符合船舶检验管理的要求。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按照规定需要由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办理海事行政许可申请手续的,办理申请手续的专门机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

第二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xxx以前发布的有关海事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按照本规定执行。

发布部门:xxx发布日期:2006年01月09日实施日期:2006年04月01日(中央法规)

船舶租赁合同篇七

注册地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制造商)

代理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代理商)

兹委任____________公司为______________地区______________修理及销售之独家代理商。

代理商之职责

(2)报导本地区综合市场慨况;

(3)协助安排工厂经销人员的业务活动;

(4)代表船厂定期作市场调查;

(5)协助制造厂征收货款(非经许可,不得动用法律手段);

(6)按业经商定的方式,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报告在本地区所开展的业务状况。

由于个别船舶收取佣金造成地区之间的争执时,_____________________应是唯一的仲裁人,它将综合各种情况给出公*合理的报酬。

_____________________向该地区代理商支付修理各种船舶总结算价值_______%的佣金,遇有大宗合同需另行商定佣金支付办法:先付______________,余额待修船结算价格收款后支付。

当需要由______________付给业主(即船主)的经纪人及第三方介绍人等佣金的时候,必须由代理商事先打招呼;同时由______________决定是否支付。

除下述者外,其余费用由代理商自理。

(1)由______指定的时间内对______的走访费用;

(2)特殊情况下的通迅费用(长电传,各种说明书等);

(3)______对该地区进行销售访问所发生的费用。

的职责

(1)向代理商提*品样本和其他销售宣传品;

(2)向代理商提供重点客户的船名录以使其心中有数;

(3)通知代理商与本地区有关船主直接接洽;

(4)将所有从业主处交换来的主要文件之副本提供给代理商并要求代理商不得将商业秘密外泄。

职权范围

就合同之价格条款,时间,规格或其他合同条件,代理商无权对______进行干涉;其业务承接之决定权属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船舶租赁合同篇八

乙方:_____________公司

根据《xxx合同法》及有关法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甲方认质认价)

第二条:工程期限、合同金额、付款方式

1、本合同工期为______天

2、工程总造价:_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整。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制作安装完工后,待甲方验收合格,无扣减事项后,______天内甲方以支票方式付全款,乙方需出具由税务局监制的有效发票。

第三条:双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及甲方的要求保质、保量的进行施工,如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关规定,乙方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否则将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2、乙方必须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完工,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工期顺延。否则,视为违约,并赔偿甲方工程总造价______%的违约金。

3、使用过程中,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得到甲方通知后应及时负责维修。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采购的材料必须保证质量,且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否则,应及时、免费按照甲方要求更换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2、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法院起诉。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船舶租赁合同篇九

委托人(船舶所有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根据(xxx合同法)和xxx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如下合同:

一、乙方将自有船舶委托甲方经营管理

主机功率:_________________

二、船舶委托经营管理期限,自该船取得合法营运资格之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三、甲方责任

1.负责取得船舶合法的营运资格;

3.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船员,办理聘用合同。对乙方推荐符合要求的船员优先配备;

4.负责按规定及时交纳各项税费;

5.负责办理船舶保险、船员人身保险、油污染险、船舶承运险,并争取保费优惠;

6.负责海商、海损事故处理;

7.负责建立船舶各类管理台账、联系制度,及时向乙方通报情况;

四、乙方责任

1.如实向甲方提供船舶有关资料和证明,保证船舶来源的.合法性;

2.配合、协助甲方对船舶的经营和安全管理;

3.向甲方推荐船员,并负责对船员管理进行监督;

5.负责承担由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风险责任和经济损失;

五、双方关于经营管理费、保险费用和有关费用额度、支付方式的约定

十、本合同经双方确认签字后生效。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并分别报备当地航管部门、船舶国籍登记机关。

十一、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要求当地航管部门协调,也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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