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确定利息(通用6篇)

时间:2023-09-23 01:45:44 作者:琉璃 借款合同确定利息(通用6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借款合同确定利息篇一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保证人(丙方):法定住所:

工作单位: 电话: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号:

贷款人(甲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电话: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号:

贷款人(乙方):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电话:

为保证实现编号为的贷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丙方愿意为甲方全面履

约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丙方的保证担保。甲乙丙三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贷款合同项下 (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大写)(小写) ,月利率为‰,期限自年 月 日始至年月日止。

(二)贷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贷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含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三条 保证方式

追偿,丙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的十五日内,无条件向乙方清偿担保债权。

第四条 保证期间

(一)丙方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始,至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即自年 月日始至年 月 日止。

(二)甲乙双方就贷款合同贷款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丙方保证期限延至展期协议约定的贷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

第五条 丙方义务

(一)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代为清偿义务;

(四)保证期间,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或其他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工作、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落实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

第六条 丙方声明与保证

(五)丙方在担保期间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不能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

(八)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不再向他人和/或本人提供超越自身担保能力的其他任何方式的担保。

丙方为上述声明与保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丙方违约责任

(一)保证期间丙方的下列行为属于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丙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二)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支付方式为丙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丙方工资及住房公积金账户直接扣收。

第八条 保证期间贷款合同的展期与转让

(一)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丙方同意;丙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二)贷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丙方同意;否则丙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九条 丙方的追偿权

丙方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就代为偿还的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担保债权金额向甲方追偿。

第十条 特别约定

(一)保证期间,丙方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因贷款合同无效或解除、丙方身体状况或担保能力、工作变化、自身原因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丙方与他人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免除。

(二)保证期间,甲方不按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或甲方工作变化,身体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乙方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贷款等使乙方权益免损害的措施时,丙方须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期间,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义务时,乙方有权从丙方工资及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直接扣收。

(四)保证期间,丙方工作变化、自身身体原因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未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由丙方或丙方变更后的单位个人工资及住房公积金账户,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

(五)保证期间,丙方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将书面通知送达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丙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乙丙双方可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合同的转让、变更与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或解除。

如需转让、变更或解除,应经乙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二)本合同的转让,变更或解除协议生效以前,本合同条款依然有效。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担保债权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一)乙丙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德宏州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本合同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乙丙双方协商不成,乙方依据本合同的公证书向德宏州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丙方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三)乙丙双方在协商、诉讼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第十五条 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丙三方各执 份,各份文本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丙方和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和丙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丙三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借款合同确定利息篇二

抵押权人(贷方):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借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发展商):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三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并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本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下称“本合同”)。抵押人(即借方)同意以其与担保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之“商品房预售契约”(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之全部权益抵押给抵押权人,并同意该“商品房预售契约”项下之房产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以该房产抵押给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人以优先第一位抵押权,并愿意履行本合同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即贷方)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商品房预售契约之全部权益,作为本合同项下之抵押物(资料详见附表),并接受担保人承担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连带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贷款,作为抵押人购买抵押房产之部分楼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为其指定本合同的担保人。

在本合同内,除合同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

“营业日”______________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

“供款”______________指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之贷款本金利息。

“欠款”______________指抵押人欠抵押权人之一切款项,包括供款、罚息、有前的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商品房预售契约之全部权益”______________指抵押人与发展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契约”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

“担保人”______________指与抵押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的卖方。

一、贷款金额:______________(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

二、期限_________年,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之日起计(借款日以借据日期为准)。

三、贷款年利率为_________%。在合同期内,如抵押权人按有关规定调整贷款利率时,应书面通知抵押人并按通知的规定进行调整。

四、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转入抵押权人指定抵押人所购楼宇之发展商之账户。

一、供款按贷款期限以第一个月为一期,采用定额月金偿还方式,共________期;

二、贷款日期在贷款日当月的十四日之前(包括十四日),则起供月为当月;贷款日期在贷款日当月的十四日之后,则起供月为贷款日的下个月;供款日为每月十五日。

三、月供款的计算:

还款期数

贷款金额×贷款期月利率×(1+贷款期月利率)

还款期数

(1+贷款期月利率)-1

依上式计算的每期供款金额按抵押权人签发的《按揭供款通知书》执行。

四、抵押人必须在抵押权人指定之行所开立活期存款账户,在每月的十四日之前将当月供款足额存入或汇抵该账户。抵押人并特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从该账户扣收月供款、罚息及其他与该笔贷款有关之费用。如有变更账号,须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每月分期供款应缴收之金额,按本合同第四条第四点的规定办理。如逾期未能足额交付当月供款,抵押人必须尽快补足,并同时向抵押权人交付逾期罚息,罚息额按贷款余额每日万分之______复利计算直至付清。

一、抵押人可在本合同执行期内任何一个营业日提前缴付剩余贷款,包括提前全部还清和部分还款,抵押人提前还款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不收取任何无关的费用。

二、抵押人提前还款需首先缴交提前还款日当月份的供款。

三、每次提前部分还款的金额不少于抵押权人之有关规定。

四、部分还款后,抵押人可选择变更月供款金额或变更供款期限,并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一、有关本合同所涉及之公证及抵押务案/登记/注销费、律师费、保险费、手续费等费用,概由抵押人负责支付。

二、抵押人如不依照本合同之规定付清一切欠款,抵押权人进行追索而引起的一切费用,概由抵押人负责支付。

三、抵押人需负责缴付当地政府部门对抵押房产所征收的一切费用。抵押人如不缴交而由抵押权人为保障其本身权益而先支付者,抵押权人可将已垫付的费用并入抵押人欠款内,向抵押人进行追索。

一、本合同项下之房产抵押是指:

1.即地产之权益抵押

即抵押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经监证之后,由抵押人将该商品房预售契约所应拥有之全部权益以优先第一位抵押给抵押权人。

2.房产抵押

即抵押人将其所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项下以抵押人名义购买之房产以优先第一位抵押给抵押权人作为本合同贷款之抵押物。

二、在签订本合同之日,抵押人须将其签订之“商品房预售契约”交给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指定的律师事务所保管。抵押期间,对抵押物进行确权,申领产权证时,须同时办理抵押登记,有关购房发票、《房地产证》等抵押物之证明文件之正本将由抵押权人保管,并作为本合同抵押物之凭据。

三、抵押人选购之房产如有缺点(无论显著或隐藏)引致损失或损伤,与抵押权人无关,抵押权人不负任何责任。

一、抵押人在与抵押权人签订本合同时,必须向抵押权人指定或代理的保险公司一次性为该房屋投保,保险额不小于购买该房产的总价款额,投保期不得短于借款期,如果利率调整而抵押人选择延长供款期数,原房屋保险到期后需补办保险。

二、抵押人在为该房产投保之后,必须将该房产之保险单据正本交给抵押权人保管并任命抵押权人为其代表人,接受该房产之保险赔偿金及任命抵押权人为该项赔偿金之支配人(即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

三、倘该房产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则该房产保险单项下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四、该房产之保险赔偿金如不足清付抵押权人应收之欠款时,不足之款应由抵押人负责清付。

五、如抵押人还清抵押权人应收之全部欠款后,抵押权人应将该房产保险赔偿金之受益人转为抵押人名下,同时将该房产之保险单据交还抵押人收执。

一俟抵押人还清抵押权人应收之全部欠款(不论届期满与否),并履行本合同全部条款后,即可联同或委托抵押人或其代理人到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注销抵押备案或抵押登记。

一、抵押权人可于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处置该房产:

1.抵押人不遵守本合同之任何条款及不支付本合同规定之任何应付欠款。抵押权人给予抵押人一个月催收应付欠款之通知,而抵押人未能遵守该项通知还款给抵押权人。

2.抵押人自欠缴之日起连续满60天仍未清缴全部应付欠款(包括各期供款和应计罚息)。

3.抵押人系个人而遭遇破产,或经法院下令监管、查封财产,或抵押人为公司组织而被解散或清盘。

4.抵押人之任何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

5.抵押人舍弃该房产。

6.抵押人使用抵押房产作非法用途,引致当地政府对该抵押房产可能进行没收或处理。

7.抵押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代管人只能履行部分或拒绝履行抵押人在本合同的任何责任。

8.抵押人未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而擅自将抵押房产出售、出租、抵押、赠与、转借、托管或其他方式处分。

9.抵押人不按时缴交有关购房合约或抵押物的任何税款(包括地税、或有关政府部门所征收的其他税项)或有关抵押物之有关物业管理费用。

10.为公民个人的抵押人__________抵押人本身发生病变(包括精神不健全)、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当上述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抵押权人即通知担保人履行连带担保职责。

二、抵押权人在自行依法行使其处理该房产之权利时,可委托代理人处理上述事宜。该房产依法变卖时,担保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该房产之权利。

一、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合同各项明文规定的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时,抵押权人应以书面形式给予抵押人要求还款的通知。若通知书之还款期届满,抵押人仍未能遵照该通知将有关欠款无条件地偿还予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即可依法认定: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情况下采用适当方式处分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处分抵押物:

1.以抵押权人认为合适的售价出售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抵押房产;

2.以抵押权人认为合适的租金及年期出租部分或全部的抵押房产及收取租金和其他收益;

3.经有关房产部门同意的任何其他处分方式。

抵押权人依据自本条款规定处分抵押物时,有权代表抵押签署有关抵押的买卖、出租这文件及合约,有权出具收据或租单。

抵押权人按本合同规定处分抵押物,抵押人不得为此向抵押权人提出任何损失赔偿要求。

二、抵押人不遵守本合同规定之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的事项,而担保人又未按时履行担保职责时,抵押人须将由出租或拍卖或变卖该房产所得之款项依下例次序处理:

1.第一用于偿付因出租或拍卖或变卖该房产而支出之一切费用;

2.第二用于偿还抵押权人应收之欠款;

三、抵押权人处理该房产所得款项,余数不足以偿还押权人应收之欠款,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继续追究或由担保人负连带责任。

四、抵押权人处理该房产所得款项,除去必须首先支付该房产或处分该房产之有关费用及偿还抵押权人应收之欠款外,还有剩余,抵押权人应将余款交给抵押人收讫。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必须:

1.向抵押权人提供详实之一切有关文件及资料,并保证有关文件及资料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之处。

2.主动依期清还本合同内所有欠款,则抵押人有权继续享用该房产。

3.按照抵押权人指定之利息率缴付未付欠款,直至该欠款结清为止。

4.向有关部门缴交该房产之任何税项、管理费、水费、电费及其他一切杂费,保障该房产免受扣押或涉及法律诉讼。

5.准许抵押权人及其授权人,在合理的时间内依法进入该房产,以便查验。

6.维持该房产之原状、整齐或完好。

7.在更改住址、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时,立即通知抵押权人和担保人,并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如有延误而造成的损失概由抵押人承担。

8.在挂失或更改委托抵押权人扣款之活期账户时,立即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如有延误而造成的损失概由抵押人承担。

二、抵押人出具委托书委托抵押权人或其代理人代其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申领《房地产证》(及)《房地产共有证》和《房屋他项权证》并办理该房产抵押备案或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之《房地产证》(及《房地产共有证》和《房屋他项权证》)由抵押权人收执。

三、抵押人如需要较长一段时间离开现有通讯地址,而不能亲自履行本合同之各条有关规定时,必须委托代理人代其执行本合同项下各抵押人自负。

四、未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绝对不得擅自将房产出售、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舍弃或以任何方式处置该房产。

五、抵押人将该房产出租必须与承租人订立租约,并征得抵押权人之书面同意,否则该租约无效,且租约内必须订明:抵押人违反本合同时,由抵押权人发函日起计30天内,租客即须迁出。

六、如抵押人有任何法律诉讼、仲裁,或法院传讯,抵押人保证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和担保人。

七、抵押权人或担保人在处理该房产所得款项,除去必须首先支付与该房产或处分该房产之有关费用外,余款不足以偿还抵押权人应收之欠款、抵押人必须向抵押权人或担保人清付不足之款。还有剩余,抵押人有权要求将余款收讫。

八、该房产之保险赔偿金如不足额清付抵押权人应收之欠款时,抵押人必须向抵押权人清付不足之款,如还有剩余,抵押人有权要求将该笔余款收讫。

九、如抵押人还清抵押权人应收之全部欠款并履行本合同之全部条款后,抵押人有权要求抵押权人将该房产保险赔偿金之受益人转为抵押人名下并将该房产之保险单据交还抵押人收执。

十、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抵押权人应收全部欠款,抵押人无条件同意抵押权人将该房产之抵押权益转给担保人。

一、抵押权人在抵押人办妥抵押备案手续之后,以抵押人购楼款之名义转入抵押权人指定购楼房之发展商之账户。由于抵押人或担保人出现各种导致抵押权人未能贷出款项之情况发生,抵押权人概不负责且有关各项费用恕不退还。

二、抵押权人必须依照本合同之规定向抵押人收取供款。

三、依照本合同有关条款,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提前缴交部分或全部应付欠款时,必须知会抵押人。

四、抵押权人处分该房产所得款项,除必须首先支付与该房产或处分该房产之有关费用外,如果余数不足以偿还抵押权人应收之欠款,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追索赔偿或向担保人追索。如有剩余,应将余款交给抵押人收讫。

一、担保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法人,是该合同项下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卖方(即售房单位),也是本合同项下贷款抵押人的介绍人及担保人,承担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责任如下:

1.担保额度;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与本合同引起有关费用为限,保证额度并不从抵押物的担保额中抵扣。

2.担保期限: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罚息和其他费用全部还清为止。

二、担保人责任

1.在担保期限内自愿承担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连带担保责任。

2.如抵押人未能按时履行还款责任,或抵押人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抵押权人即可直接从担保方在抵押权人下属之行、所开立之结算账户内扣收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之欠款。

3.保证按“商品房预售契约”所列售房单位之责任,准时、按质完成抵押物业的建造工程,并交付使用,抵押权人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4.同意抵押人将其房产买卖合同之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承认抵押权人在抵押人清偿合同项下贷款全部贷款本息及欠款之前,拥有该房产买卖合同中抵押人全部权益,并保证该权益不受任何人(包括担保人)侵犯。

5.保证与抵押权人紧密合作,使本合同各项条款得以顺序履行,协助办理该抵押物业登记备案等有关手续,以保障抵押权人利益。

6.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抵押人要求将所抵押之物业退还或调换并经担保人同意后,担保人必须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并代抵押人偿还全部欠款。

三、当担保人接到抵押权人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履行担保通知之日起15天之内(以抵押权人发出通知的邮戳为准)不予答复即视同认可抵押权人可直接从担保人结算账户内扣收此笔担保之有关款项,担保人不得有异议。

四、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抵押权人应收之全部欠款,抵押权人无条件同意将该房产之抵押权益转给担保人。

五、如担保人合并或分立,担保人在此声明:原担保责任无条件地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承担及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一、本合同规定之权利可以同时行使,也可以分别行使,亦可以累积,本合同规定之权利、利益和赔偿办法并不排除法律规定之其他赔偿办法。

二、抵押权人、抵押人、担保人与本合同有关之通知、要求,均应以书面形式表达为准。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发出书面通知,抵押人之邮送地址按抵押人填写的《个人按揭贷款申请表》中的邮送地址,如有变更须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信件在投邮7天后,及任何以人手传递的函件一经送出,即被视为已送对方。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该房产发生继承、遗赠等法律行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自接受该房产之日起计30天内,持有效证件与抵押权人或其代理人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该房产之变更手续及继接抵押人履行本合同之全部条款。

四、在办理抵押务案、登记或注销及出租、出售抵押物时,抵押权人有权指定代理人(包括律师)代为办理上述各项事宜,抵押人不得提出异议,并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责任和费用。

五、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同享有的权益和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享有之一切权益和权力。

六、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和担保人索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抵押权人签发之欠款数目单(错误者例外),即作为抵押人和担保人所欠确数证据,抵押人和担保人如有置疑,需提供有关书面还款凭据,否则不得异议。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在争议发生时,各方均有权选择以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三、如抵押人来自海外或港澳或台湾地区,或为该等地区居民,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之来处或居住地执行本合同内抵押权人之权利,以及向抵押人进行追索,包括仲裁、诉讼和执行仲裁或诉讼之裁决,如抵押权人决定在上述地区执行上述权力,进行追索、仲裁、诉讼等行动。抵押人必须承认本合同同时受该等地区之法律保障,不得提出异议,如本合同内任何规定,在该地区之法律上被认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规定之效力。

四、本合同适有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等有关规定。

五、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一、本合同须由三方代表签字,经公证处公证,并办妥抵押人所购楼宇的抵押备案或抵押登记后生效。

二、本合同内所述之“附表”、“商品房预售契约”及“借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三、本合同用中文书写、壹式六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抵押权人执叁份,抵押人、担保人、公证处各执壹份。

抵押权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借款合同确定利息篇三

借 款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货款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丙方购买自住的商品房,按照《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实施细则》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用银行信贷资金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向丙方购买________区(县)_______街道(镇)_______路(村)___弄______号________室商品房。

第三条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为_________年另________月,即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中长期贷款采用分期确定利率的规定,对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采取每年确定利率的方法,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每年十一月底的利率水平,在当年十二月份公布下一年度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利率水平,利率的执行期限从下一年度一月一日到该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借款合同签订时,以当日银行公布执行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利率确定第一期贷款利率,执行期限到当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条 贷款拨付

甲方委托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登记部门认同(乙方确定认同标准)之日起的5个营业日内,将全部贷款连同甲方存入的自筹资金,以甲方购房款名义用转帐方式划至丙方的销售商品房存款户。

第六条 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结清。

( )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 人民币(大写)_______万______仟_____百_______拾_______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甲方必须办理银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甲方应在每月__日之前将当月还本息额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续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七条 贷款担保

甲方以购买的商品房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抵押担保。甲,乙双方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甲,乙双方应向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丙方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在该商品房竣工验收交付给甲方并且将《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交乙方执管之前,如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丙方应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后一个月内负责代为清偿。

第八条 保险

甲方必须办理全额抵押房地产的财产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有关保险手续可委托乙方代办。抵押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

保险单须注明乙方为保险赔偿金的第一受益人,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有乙方保管。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若借款合同需要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本合同存续期间,合同条款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相符的,原合同应依照法律法规作相应变更。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取得乙,丙方的书面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原合同同时终止。

第十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必须按本合同按月还款,并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没有按月还款,一方按规定对其逾期本息按日利率万分之计收罚息。

甲方如连续六个月没有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处分抵押物,如不足以偿还欠款的,有继续向甲方追偿欠款的权利。

第十二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想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 ,丙三方签订后生效,丙方保证责任至甲方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交乙方执管后终止。甲,乙双方承担责任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公证部门,房地产登记部门各执一份,副本__份。

甲方:(私章) 乙方:(私章)

(借款人) (贷款银行)

(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公章)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款合同确定利息篇四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方)

贷款银行:中国xx银行__________行(以下简称贷方)

借方根据________号文件,(项目)________________所需资金向贷方提出申请,经贷方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外汇____________万美元

配套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

外汇贷款年率为_________%,配套人民币贷款年率为_______%,贷方按季收取利息,如借方未能按期付息,则转入贷款本金计收复息。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按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的规定执行。

外汇贷款自第一笔用汇之日起,在________个月内还清全部贷款本息,配套人民币贷款自第一笔用款之日起,在________个月内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________天内,借方应提出订货卡片。提出订货卡片日起________天内应对外签订定货合同。定货合同副本和用汇计划送交贷方,经贷方审查同意后对外开证、付汇。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用汇,借方应事先征得贷方同意并及时调整用汇计划,以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

借方偿还本息所用货币与所借币种必须相同,并保证在借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归还。还款计划如下。

外汇贷款自第一笔用汇后第________个月开始偿还,共分________次还清,每次________万美元。

配套人民币________年________月归还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___月归还________万元

如因特殊原因,借方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应在到期前两周内向贷方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方审查同意修改原借款期限,重订利率。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由________作为借方的担保单位,并按贷方的要求出具担保书。一旦借方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由担保单位承担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和责任。

一、借方未按规定的用款计划用款,造成未用或超用部分须向贷方支付_______%的承担费。贷方因本身责任未按用款计划提供贷款,应向借方支付_______%的违约金。

二、借方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方有权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如发生挪用贷款,借方除在限期内纠正外,对贷款挪用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付50%的罚息。

三、借方未按期归还贷款,贷方有权从借方的其它帐户中扣收,并对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加收_______%的利息。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一)贷方收到借方提供不真实的情况、报表和资料。

(二)借方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无力偿还贷款本息,资产总额又不足以抵偿其负债总额。

(三)借方的保证人已失去保证书中规定的能力。

二、贷方有权按合同规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借方应向贷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三、借方所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凭证、留成外汇申请书、用款和还款计划及有关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方:

贷方:

借款合同确定利息篇五

一、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需要、资信状况和担保情况等向借款人提供最高贷款余额不超过(金额大写)的人民币贷款,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用途、还款方式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生的业务,其贷款到期日的具体约定均不得超过x年x月x日。

三、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当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的同意,提前还款时约定利率不变。

四、利息计付:

(一)本合同项下逐笔发放贷款的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

(二)本合同项下借款按x(季/月)结息,结息日为每x(月/季末月)第20日。

第二条 除非满足以下先决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

一、借款人在贷款人指定的金融机构x开立xx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往来结算和存款。

二、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委托扣款还贷协议》同意贷款人委托结算的金融机构,按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到期在借款人账户内直接扣划贷款本金和利息(含罚息)。

三、逐笔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已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四、若本合同项下贷款有保证、抵(质)押担保,则借款人已根据贷款人要求办妥登记及/或保险等法律手续,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第三条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一、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二、按照本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和其他借款人应付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任何账户中划收。

三、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前提下,按借款凭证的记载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四、逐笔发放贷款时,贷款人有权审核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并自行作出贷与不贷的决定。

第四条 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贷款。

二、按期归还贷款本金。

三、借款人应在结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应付利息。

四、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挤占、挪用贷款。

五、按月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六、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如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人贷款债权实现的行动,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采取上述行动。

七、借款人发生除上款所述事件之外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如停业、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或其他意外事件、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均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

九、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十、借款期间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经营范围变更等事项,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

十一、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借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小,借款人应当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十二、借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逾期罚息: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利率加付%的利息。

(二)挤占挪用罚息: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按挤占挪用处理,此期间对挤占挪用部分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利率加付%的利息。

(三)贷款人对借款人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复利标准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四)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项下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本息。

(五)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义务,经贷款人指出仍不改正的,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六)因借款人有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及实现债权的其它一切费用。

(一)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不能按期、按额向借款人提供资金时,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处以日利率万分之的违约金。

(二)贷款人违约,借款人有权依法主张权力。

第六条 若本合同项下贷款有担保,乙方可要求借款人办妥担保合同的公证、登记及/或保险等法律手续,且要求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一、由x、xx、x(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

二、由、x(抵押人)提供(抵押物)的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

三、由、x(出质人)提供(质物)的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号。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交x(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九条 其他事项

甲方(公章):x 乙方(公章):x

法定代表人(签字):x 法定代表人(签字):x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借款合同确定利息篇六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甲方的借款申请,为加强存单抵押贷款管理,明确双方的经济责任,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合同。

乙方同意贷给甲方储蓄定期存款存单抵押小额人民币贷款_________元整,用于解决储户存款未到期时急需使用资金的困难。

贷款利率按月息_________‰计收。贷款期间如遇利率调整,在贷款期限内利率不变。

存单抵押贷款原则上甲方应按期归还,利随本清,若甲方贷款提前还款按原定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息。

甲方因特殊原因而无法按期归还贷款,抵押存单到期或部分未到期,甲方应提前10天向乙方提出正式展期申请,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累计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且不超过抵押存单到期日。

1.如甲方到期不能如数归还贷款,在逾期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甲方同意从贷款到期之日起,对逾期部分加付20%的罚息,超过一个月,甲方同意部分和全部抵押存单的存款抵偿贷款本息。

2.在借款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供贷款。

3.乙方应妥善保管被抵押的存单,如乙方保管不妥造成丢失、损坏由乙方承担责任。

4.抵押的存单在抵押期内,甲方不得申请挂失、转让存单保管收据,如发生上述行为,乙方有权立即处理其抵押存单。

1.甲方死亡、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依法办理存款过户和继承手续,并继续履行甲方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如无继承人履行合同,乙方有权处理抵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

2.甲方所提供的贷款申请,抵押存单资料等书面证明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发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借款本息还清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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