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竹编工艺心得体会 工艺竹编心得体会(通用5篇)

时间:2023-09-21 09:34:58 作者:纸韵 最新竹编工艺心得体会 工艺竹编心得体会(通用5篇)

心得体会是我们在成长和进步的过程中所获得的宝贵财富。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竹编工艺心得体会篇一

竹编是一种古老的手工艺,历史悠久,而工艺竹编是其中较为繁琐的一种,需要循序渐进的细致操作。我在学习工艺竹编的过程中,深深感受到了手工艺之美,也有许多体会和收获,于是借此机会,分享一下我的工艺竹编心得体会。

第二段:学习心得

学习工艺竹编的过程有着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我发现,对于手工艺而言,细节决定一切。每一个细节的处理都需要极致的品质和耐心,这是一种细微的、用心的情感在作祟。另外,熟能生巧。要想将竹编做好,需要熟悉竹的性质和使用方法,了解每个步骤的技巧和细节,不断尝试不断练习,才能达到熟能生巧的境界。

第三段:技巧总结

在工艺竹编学习、实践的过程中,我总结了一些技巧,在此分享给大家。首先是正确的竹带选材与储藏方法。选择质量优良、韧性好的竹带,存放干燥通风,防止霉变老化。其次是勤于模仿,多看资料和经验分享,倾听大家对竹编的见解,并勤于尝试排除不合理的构造或用料。最后,就是细心和耐心。任何一个环节的不细心都会影响到成品的质量,所以每个步骤都要认真处理,细微之处不能丝毫马虎。

第四段:创新心得

在工艺竹编的学习过程中,很多人总是只会按照规律进行,从而忽略了创新的重要性。实际上,竹编也可以涵盖个人的创造和发挥。这些创新可以在选择竹材、编织工具的方面体现,也可以在形状设计、各种颜色的搭配等方面展现。在实践创新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现很多有趣的构造和意想不到的效果,这样的发现也会让自己的成就得到大大的提升。

第五段:收获总结

工艺竹编的学习过程不仅丰富了个人的手工能力,同时培养了自己的专注力和耐心。通过每天的练习和互相切磋,不断提升自己的竹编技巧,也加强了与同仁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每次完成一个作品都会体现出自己的成就感,对于自身的自我肯定和自信心提升都有极大的帮助。总之,工艺竹编让我们时刻感受到手工艺的美妙和神奇,进而让我们爱上这项文化传承。

以上就是我的一些工艺竹编心得体会,工艺竹编在之后的生活中也将作为一种爱好和继续学习的方向。我相信,只要不断探索练习,人人都可以在工艺竹编中尝到手工艺的甜美和世界的奇妙。

竹编工艺心得体会篇二

工艺竹编是一门古老而美丽的手工艺术,它不仅在民间应用广泛,更成为了现代家居装饰的一大潮流。如今,人们不仅对工艺竹编的外表美感赞叹不已,更深切感受到了它带来的心灵美学。在我刚开始学习工艺竹编时,发现自己在做作品的过程中,不仅感到了制作的乐趣,还让我有了更多的思考和体悟。

第二段:工艺竹编的艺术感受

工艺竹编将竹制品制作成各种实用、美观、具有装饰性的物品,包括花盆、篮子、餐具等等。这些用心制作的作品,不仅在使用方面非常实用,更在外观方面展现出了美丽与独特。而这正是工艺竹编的艺术价值所在。工艺竹编注重性能与美观并重,可以说是一种典型的手工艺美术。

第三段:工艺竹编的创作灵感

在学习工艺竹编的过程中,我发现竹编创作的过程非常有趣。每个作品的设计先从几何图形入手,然后在此基础上不断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创造出想要的造型。这一创作过程既需要我们具备技能,也需要具备良好的审美和想象力。在这个过程中,我意识到了自己的设计能力,也在不断探寻、发现和拓宽创作的思路。

第四段:活动记录

在工艺竹编制作的过程中,我参加了一次竹编活动,半天时间里和其他爱好者一起制作了一只漂亮的篮子。活动过程中,我经历了设计、实现、检验等多个环节,更感受到了与其他参加者之间的交流和心灵沟通。此次活动让我深刻地感到,更多地与他人交流和学习不仅可以提升自身技能,也能够让自己在工艺竹编方面获得更深刻的体验和体悟。

第五段:结语

工艺竹编是一项优秀古老的手工艺术,不仅在传承中得到了众多爱好者的推崇,也在现代生活中体现出了独特的价值。在我学习和经验中,工艺竹编不仅是一门技术性质非常强的艺术,也是一种带来艺术、心理与感情体验的过程。在未来的学习与实践中,我将不断发掘工艺竹编这门古老的手工艺术,并将它应用到现代生活中,创造更多美丽和有用的作品。

竹编工艺心得体会篇三

工艺竹编是指用竹子制作出一些生活中常用的物品,例如椅子、篮子、花架等。从古至今,竹编技艺一直都是民间手工艺的代表之一。在现代社会,随着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生活品质有了更高的需求,竹编作为一种深受人们喜爱的手工艺,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作为一个喜欢手工艺的人,我最近也开始学习工艺竹编,并从中汲取了很多心得体会。

【正文 1:竹编需注重基本功】

学习竹编最基础的一步就是学习织图(中国传统竹编花样的一种)。织图看起来很简单,但其中颇有讲究。对于初学者来说,织图不仅仅是为了练习花纹,更是融会竹编最基础的基本功。学习织图有助于我们理解竹片、编针、编法、花型、组合等竹编的一系列要素。只有了解了这些基本的要素,才能对竹编有一个更深层次的理解,从而不断完善自己的竹编技艺。

【正文 2:细节决定成败】

竹编作品看起来简单,实则需要经过精细处理。制作的时候,要特别注意一些细节。例如在编织时金属铰链的安装位置、用铁钎刮除找平木的墨水印刷、钉刺的高度要一致等等,这一些细节对于竹编作品的整体效果、功能和使用寿命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这些小细节有所疏忽,就可能让整个作品被大大降低了质量。因此,在制作竹编作品时,不论是从外在的美观度还是从内在的实用性考虑,都要细致入微,做到完美的细节处理。

【正文 3:勤勉和耐心是制作竹编作品的关键】

制作竹编作品,勤勉和耐心是两个不可或缺的品质。竹编作品基于每个竹片紧密相连完成,而每个竹片都需要找到它应该在的正确的位置。当制作过程中需要大量重复的操作时,很容易让人产生疲惫和厌倦的感觉,这时候勤勉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在制作过程中,由于织图过程中容易出现各种大小形态的失误,这时候耐心就显得尤为重要。耐心可以让制作者在面对各种问题时,保持冷静、沉着,从而能够平稳地度过制作过程中的各种艰难险阻。

【正文 4:别忘了创新】

创新作为一种必要的素质,也是制作高品质竹编作品所必须的。在竹编过程中,一定要保持创造性,不断探索新的竹编方法和进行新的尝试来创造出更有个性、更具创意的作品。对于制作者而言,高度发挥创造性不仅能够提升自己的竹编技艺,还能够让竹编作品更具有个性,并更好地反映制作者的创意和内心世界。

【结语】

总的来说,竹编作为一种传统的民间手工艺,在现代经过不断更新和改进,以适应现代人们对生活品质的需求。在学习竹编的过程中,我们不仅仅是在学习一种手工艺,更是在感受其中的艺术与美学。学习竹编的过程不仅要注重基础技能和细节处理,还需要有勤奋、耐心和创造性。只有把这些部分结合起来,才能成为真正的竹编“大师”。若你也对工艺竹编感兴趣,不妨立即行动,动起手来琢磨琢磨吧。

竹编工艺心得体会篇四

第二十一条 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_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下列人员不得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

(一)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

(二)文化主管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其他不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公民也可以自行申请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代表性传承人的,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

推荐或者自行申请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学艺与传承经历;

(三)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文献、实物等资料的情况;

(五)其他说明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收到推荐或者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材料后,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评审和公示,并由本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公布。

第二十四条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本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认定保护单位。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应当具有该项目相对完整的资料,具备实施该项目保护规划的能力和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等条件。

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评审和公示,由本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公布。

第二十五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十六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三)推荐代表性传承人;

(四)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

(五)开展该项目的展示展演活动;

(六)为该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七)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保护单位。

第二十七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授、展示技艺、讲学以及文艺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有困难的,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支持;

(四)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获得人民*规定的传承人补助费和保护单位项目保护经费;

(六)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档案。

区县(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本行政区域内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的情况报送市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资助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

(五)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建设;

(六)指导其依法保护享有的知识产权;

(七)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经费。

第三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鼓励和支持结合发展文化旅游、民俗节庆活动开发利用具有生产性、表演性或者观赏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信贷等各项优惠。

第三十一条 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处理好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的关系,保持该代表性项目的传统文化内涵,坚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应当根据需要支持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活动,并结合节庆、文化活动、当地民间习俗等实际情况,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展示、表演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 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本地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教育内容,因地制宜地开展教育活动。

第三十四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捐赠给*设立的文化机构收藏,或者委托*设立的文化机构保管或者展出。接受捐赠的文化机构应当对捐赠者给予奖励,并颁发捐赠证书;接受委托的文化机构应当注明委托者的名称。

鼓励有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研究机构,兴办专题博物馆,开设专门展室,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工作,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鼓励公民学习、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技艺,对学习、传承优异者给予补助。

竹编工艺心得体会篇五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_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_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应当坚持*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文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教育、民族宗教、财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农业、商业、卫生、体育、新闻出版、林业、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 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抢救、传承、传播等保护、保存工作;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学习、传承优异者补助费,保护单位项目保护经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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