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方法论的论文(汇总18篇)

时间:2023-11-17 22:18:16 作者:琴心月 哲学方法论的论文(汇总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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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论文

但与之相匹配的中职学校的法律教育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相应的后续教育机制也不够完善,造成了学生的法制观念薄弱,严重影响着中等职业学校的发展,因此加强中职学生法律教育成为当下刻不容缓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中职学生违法犯罪原因的深度剖析,深入探讨了加强中职学生法律教育的重要性,并根据个人实践经验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承担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的重要使命,而作为中职学校的学生,则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不可或缺的主要力量。

目前,我国对于中职院校给予很多政策性的支持,如湖北省在20通过了《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探索应用技术类型本科高校单独招收优秀中职、高职毕业生,促进中、高职衔接贯通,同时建立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鉴于中职院校的重要性,对中职学校学生进行法律素质培养,是高素质的建设人才必不可少的条件。

通过对中职学生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其法制观念,也是新时期、新形势下职业学校德育教育工作的重点,从而当前我国的职业教育改革推进到一个更深的层次。

一、中职学生违法犯罪的原因。

1.家庭原因。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是孩子走向社会生活的起点,会给他们的个性、人格、德性留下难以磨灭的烙印。

中职学生缺乏法律意识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法律方法论文

法律方法的法律解释论文将以案例为研究对象,运用法律方法进行分析研究。

摘要: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共同体运用独特的法律思维与法律知识,在处理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的对立的难题时,达到法律判断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最终实现法的公平正义。

因此如何运用法律方法,把事实与规范有机联结在一起,才是法律方法论所要研究的基本问题。

案情简介:2月起,原告漆建国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银利来公司的建筑工程,漆建国组建建筑工程队已有几年时间,工程队人员经常保持有十几人以上。

但由于既无营业执照,又未依法登记,属非法用工。

唐国生20正月参加漆建国的工程队,在拆除一栋旧厂棚时不幸从房顶摔下受伤。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唐国生和漆建国建筑务工队的劳动关系,认定唐国生所受之伤为工伤。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

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由漆建国一次性赔偿唐国生各种损失共计72455元,在漆建国无能力赔偿时,由银利来公司承担。

漆建国、银利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被告的各项损失共计82351.45元,由原告漆建国负责赔偿,原告湖南银利来公司对原告漆建国承担的上述赔偿款负连带责任。

二审判决被告的各项损失共计82351.45元,由原告漆建国负责赔偿,原告湖南银利来公司在47988.75元范围内对唐国生承担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该案是否构成工伤事故,二,伤者医疗费用等损失应该由谁承担以及应该怎样承担。

一、该案是否构成工伤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工伤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劳动时间在劳动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

根据法律方法的的文义解释,本案被告在原告的工程队接受原告的安排,从事其安排的工作,获得相应的报酬,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符合工伤的三大特征。

所以一审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第二款“……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都认为漆建国所组建的建筑工程队是未依法登记的单位。

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所以被告唐国生应属漆建国建筑工程队的职工。

这些法律规定以及法律解释就是当地劳动部门以及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该案应按公司事故处理的原因所在。

但笔者认为像本案原告这样没有资质的工程队在我国农村广泛存在,所谓的工程队其实也就是个人雇佣的形式将周边的农民组建起来的,因此组建者与工人之间应该适用劳动关系调整还是运用雇佣关系调整,值得商榷。

此类民间工程队人员流动性很大,组建者个人财力也非常有限,由组建者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几无可能。

而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本案中的工程队不具备法人的条件,不符合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所以在发生此类案件时到底应该按照工伤事故处理还是人身损害纠纷处理应由相关部门作出相应的法律解释。

二、法律适用问题。

1、对原告漆建国的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依据,该案被认定为工伤,所以原告漆建国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但笔者对此保留意见,认为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决更合理,原因不再赘述。

2、对原告银利来公司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判决原告银利来公司对原告漆建国承担的赔偿款负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银利来公司未直接与发生劳动关系,不是唐国生的用工主体,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也未作为当事人参与工伤认定程序,《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也没有赋予银利来公司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工伤认定的过程和结果银利来公司处于完全被动承受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均未规定应由发包方的银利来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一审法院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判决由银利来公司对漆建国所承担的工伤事故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有失公平。

根据体系解释理论,笔者支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本案就是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案件,发包方将建设项目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继而发生事故,发包方应与承包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既然认定该案属于工伤事故,那么对伤者造成的损失就应按照工伤事故处理办法的标准予以赔偿,不应该对发包方和承包商采取不同的赔偿计算标准。

此类案件发生之后劳社部出台了发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通知的出台为发包方与承包方的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标准给了同一规定,也支持了笔者的观点深感欣慰。

法律方法中的法律解释对于法律疑难问题的解决有重要作用。

该法律解释应该符合国情符合社情,维护公平正义。

法律工作者在司法实务中要运用好法律方法对没有法律规定或者规定模糊的条款作出合理的解释,填补法律漏洞。

此类非法定的解释具备合理性之后,立法者要及时对此解释进行固定,使法律保持稳定性与灵活性。

「摘要」本文从最近学术界的热点话题入手,接着对法律解释做了简单分析,然后分析了陈兴良教授和张明揩教授关于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再分析了德沃金和波斯纳德法律解释论,并对之做了比较。

在对这个热点问题作了一些梳理后,最后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想法。

「关键词」法律解释,主观解释,客观解释。

第一部分:问题提出。

前天在陈兴良老师所在我们读书小组会上讲了关于拉伦次的法学方法论一书。

陈老师认为,这里所说的方法论是指司法适用的方法论。

并且讲了两种方法论,一种是法学研究方法,一种是法律适用的方法论。

而拉伦次这里的方法论是主要讲法律适用的方法论,所以在这一章里,法律解释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分量。

因为法律要适用,从逻辑上讲,必须先对法律本身进行阐释,这是严格遵循自亚里士多德以来逻辑推理的格式,即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而在法律是适用中,法律本身和法律的解释就是大前提,而具体的案情就是小前提,然后将大前提套到小前提上,就可以得出结论。

在这次在深圳召开的刑法方法研讨会上,关于“冒充军警”的解释问题争论很厉害,其关注的焦点是对这个“冒充”如何解释?一个问题是当一个真的军警去抢劫时,是不是算抢劫最的这个加重情节?更进一步,当一个真的军警和假的军警一起抢劫时,怎么去看待?对这个问题的看法说到底是一个法律解释的问题。

因此我想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对这个问题做一个分析。

第二部分:法律解释的简单分析。

解释学一词最早出现在古希腊文中,它的拉丁化拼法是hermeneuein,它的词根是hermes.hermes是在希腊神话中专司向人传递诸神信息的信使。

他不仅向人们宣布神的信息,而且还担任了一个解释者的角色,对神谕加一番注解和阐发,使诸神的意旨变得可知而有意义。

因此,“解释学”一词最初主要是指在阿波罗神庙中对神谕的解说。

由此又衍生出两个基本的意思:(1)使隐藏的东西显现出来;(2)使不清楚的东西变得清楚〔1〕。

法律与解释是不可截然分开的,法律发达史实际上就是法律解释发达史,反之亦然。

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法律是在解释中发展的,也只有在解释中才能获得真正的理解与适用。

曾经辉煌过,曾经失落过,但法解释与法同在,这就是法解释的历史命运。

(2)通常的解释方法是文理解释。

在法律解释的理论中,始终存在着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两个大的派别。

主观主义的观点认为,法律解释实际上是对立法者原意的考证,因而法律解释就应该去探究立法者原来立法的意思和目的,而不能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去改变立法原意。

反之,在客观主义者看来,立法者一旦进行了立法,法律就已经独立于立法而存在了,它具有其自身的意义,因而随着客观实际情况的变化,法律也的含义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所以客观主义者们认为法律解释可以根据客观环境的变化来赋予其与时代并进的含义,而且这是法律解释者们的责任。

在当代法学家眼中,绝对的主观主义和绝对的客观主义都有失偏颇,一般都主张侧重于一边的折衷主义。

有的人可能偏向主观主义,有的人则偏向客观主义。

具体到这个案例中,“冒充军警”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从立法者原意来说,当然是指非军警来冒充军警,立法者也没有想到会出现真的军警抢劫时怎么处理?但事实上就有这种情况发生。

清华大学教授张明揩就认为真的军警也应被视为包括在这个加重条款里,他的理由是这里的“冒充”扩大理解为“作为”。

其实质是认为真的军警抢劫其社会危害性更大,更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理;反之,陈兴良教授主张对此不应当扩大解释,而应严格按照字面意思进行解释这和他一贯主张的形式理性优先于实质理性是一脉相承的。

其理由是在现代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罪行法定的思想深入人心,应该严格遵循形式解释,而不能进行实质解释。

而张明揩则主张倾向于客观主义解释,认为对法律应该依据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作出利于司法的解释,实际是主张实质解释。

第三部分:对目前学术界两种观点的解释。

主观解释理论,这种理论认为,法律解释目标在于探讨立法者于制定法律当时事实上的意思,解释结论正确与否的标准就在于是否准确地表达了立法者当时的.意思。

法律的字面含义是重要的,因为要根据字面含义来推测立法者的意思,并且在一般情况下都应该推定,字面含义正是立法者意图的表达。

但字面含义并没有决定性的意义。

法律方法论文

摘要法律方法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最终要依据的根本,本文从法律方法的具体内容,法律方法的重要性,法律方法的实际应用等方面对法律方法进行了简要的论述。

法律人的天生本职是解决纠纷,而解决纠纷就得有方法,就法律方法而言,它是法律人最终要依据的根本。

以下试就法律方法及其在实际中的运用等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在法学理论上,审判依据的寻找、法律规范之间冲突的解决、法律漏洞的填补和法律解释等基本都被包括到法律方法或法学方法之列。

但是就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而言,它们的中心点又不一样。

法律方法研究的是法律的应用,是研究如何把法律用好,是法律人在法律运用过程中运用法律、处理法律问题的手段、技能、规则等的总和,其更多的关注于实践,侧重于法律适用的技术手段,这些特殊的、仅于法律领域内适用的方法,关于这些方法的学说理论是法律方法论。

独特的法律方法有助于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有效实现,适用法律方法的目的在于解决法律上的事端,为法官解决疑难案件提供法方法工具,通过定纷止争实现社会公正。

而法学方法是围绕法律这样一个中心,其目的在于解释法律,探究法学的真理,是认识法学的工具,但是其实践能力较低,它不能直接转化为改造法律世界的手段,有关法学方法的学说是法学方法论。

简单比喻就是,法学方法是大学法学教授及研究院所的法学科研人员,不做案子只研究,法律方法是律师,主要做案子。

法学方法更侧重于作为法学家研究法律现象的手段,不同法学流派使用的法学方法各有自身的特色,如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使用实证分析的方法,经济法学派使用经济分析的方法。

一般而言,法律方法主要包括法律渊源识别方法、判例识别方法、法律注释方法、法律解释方法、利益衡量方法、法律推理方法、法律漏洞补救方法、法律说理方法;而法学方法则以价值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和社会分析方法为主。

关于法律方法的内容,学界有不同的观点。

总的看来,法律方法可以划分为四类:第一类,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第二类,法律漏洞补充方法;第三类,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第四类,利益衡量。

(1)文义解释,就是按照法律规范通常的字面含义和通常使用的方式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

(2)扩张解释,就是根据立法精神,结合社会的现实需要,将法律条文的含义按照扩大范围的解释。

(3)限缩解释,这一解释方法与扩张解释正好相反,是指法律条文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的表面文义进行解释,其适用的范围过于宽泛,于是缩窄其文义的范围,从而达到立法者的本意。

(4)体系解释,是法律的解释方法之一,也称逻辑解释,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这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5)当然解释,是指某个法律条文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适用于某个案件事实,但从该法律条文的立法本意来看,该案件事实更应该适用该法律条文。

(6)目的解释,是指从立法目的来对法律规定进行解释,一般我国的法律基本上都会在第一条明文规定立法目的。

(7)立法解释,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立法原意,对法律规范具体条文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所作的说明。

(8)合宪解释,是指用宪法及阶位较高的法律规范解释阶位较低的法律规范。

(9)社会学解释,就是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例如,社会预测、社会调查、市场调查等方法)解释法律规定。

(10)比较法解释,就是用国外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的判例来对比解释本国的法律条文。

法律漏洞,是指整个法律内部是不完整的,出现了需要填补的空白,具体来说就是法律条文存在法律应规定却未规定的情况。

对于出现法律漏洞的案件,法院的审判法官不能因为没有法律规定而拒绝审理,而只能依据法律漏洞补充方法创设规则。

法律漏洞补充方法具体包括:一是依据以往的习惯进行补充;二是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补充;三是目的性限缩补充;四是目的性扩张补充;五是类推适用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

3.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

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是指有的时候有些情况虽然有法律规定,但是法律规定不充分具体、没有明确的构成要件,因此适用范围不确定,在适用此法律规定用于裁判案件前,必须结合具体案件事实情况,对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加以确定。

4.利益衡量。

所谓利益衡量,指的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在案件事实查清后,不是马上去寻找本案应该适用的法律规则,而是综合分析案件的实质,并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当地当时的社会环境及其人们的价值观念等方面,对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作对比权衡,从而作出案件当事人哪一方应当受保护的判断。

在此基础上,再看应该适用的法律条文,以此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法律方法最近一些年以来逐渐引起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的重视,主要原因就在于其对法治建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方法能够排除人们对法律的任意解释,法治从其根本上说,主要是为了防止人的任意专断,但我国法治的现实情况却不是这样,由于不重视法律方法的研究与探索,我国已经规定的大量的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第二,法律方法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通过法律方法的适用指引法律人沿着正确的方法司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

法律方法还可以使法律问题的解决体现正当性和合法性,为法律结论提供使人信服的理由。

只有独特的方法才可以使法律人形成一个稳定的法学共同体,形成特定的法律职业阶层。

独特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具有专业性,使之得以与未经训练的其他人相互分开,未经专业训练者无法从事法律置业,从而保障了法律的自治。

第四,法律方法的完善可以推动法律理论发展和完善。

第五,法律方法还可以保障法治的实现和法律文化的传承。

由上可知,法律秩序的构建、法治的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法律研究人员和从事司法实务工作的人员在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中关注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的运用方式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单一式,这是法律方法最简单的运用形式,即将一种方法作为解释结论的唯一理由,而无须其它方法,一般而言即是指文义解释方法;二是复合方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同时使用两种以上解释方法。

在这类情况下,又可以大致区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不同的解释方法均指向同一个结论,这种情形比较简单,可直接适用该结论;另一种是不同的解释方法支持不同的结论,形成比较复杂的冲突局面,要妥善解决这种冲突,并不是简单的事情。

适用法律方法致使解释结论的差异性,区分不同情况,可以以不同的方法加以处理:一是如果一种或一些解释方法被证明不具备所需要的条件,那么这种解释方法就不能适用,这种情况很简单;二是如果一种或一些解释方法的解释条件虽然能够得到满足,但是,另一种或另一些解释方法却使前述的解释方法的初始效力或证明力完全归于无效;三是一种或者一些解释方法虽然能够适用,但是经过分析,另外有一种或一些解释方法在当时情况下被认为更具有重要性或影响力,则适用另一种或另一些解释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审理判决案件要经过以下程序:先就案件的事实作出判断,之后在这个基础上,再根据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正义感进行法理分析得出分析结论,从而对案件有一个大概的初步判断。

在此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选择并解释拟适用的法律,而后判案法官将法律基于事实认定和法理分析,适用于案件,作出判决结果。

作为一个案件结束的最后标志是,法官审理每一个案件,最后都要制作裁判文书。

但是,目前有些裁判文书在适用法律与认定案件事实之间缺乏内在的逻辑关系,形成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相脱离的现象。

究其主要原因,我们发现我国现阶段大部分法官对法律方法知道的很少,能熟练使用法律方法的法官就更少。

法律方法一方面可以帮助法官对法律文本进行正确的理解,另一方面还有助于为某种具体的司法做法提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并使人信服的法律理由。

因此,应大力提高法官应用法律方法的能力,要培养一支现代化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目前,法律方法在我国开始受到学界和实践的重视,表明我国司法开始更多注重司法技术及相关的理论问题,关注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总之,在我国法制建设中,对法律方法进行必要充分的研究具有很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郑永流.法律方法阶梯.北京大学出版社..

[3]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陈金钊.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方法论.法制与社会发展..

[5]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

理念及方法论文

孔子在中国历史上最早提出人的天赋素质相近,个性差异主要是因为后天教育与社会环境影响(“性相近也,习相远也”)。因而人人都可能受教育,人人都应该受教育。他提倡“有教无类”,创办私学,广招学生,打破了奴隶主贵族对学校教育的垄断,把受教育的范围扩大到平民,顺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趋势。

他主张“学而优则仕”,学习了还有余力,就去做官。他的教育目的是要培养从政的君子,而君子必须具有较高的道德品质修养,所以孔子强调学校教育必须将道德教育放在首要地位(“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文”)。

孔子在教学方法上要求老师“有教无类”、“经邦济世”的教育观,“因材施教”、“启发式”的方法论、注重童蒙、启蒙教育。他教育学生要有老老实实的学习态度,要谦虚好学、时常复习学过的知识,以便“温故而知新”、新知识引申拓宽、深入,“举一而反三”。

孔子道德教育的主要内容是“礼”和“仁”。其中“礼”为道德规范,“仁”为最高道德准则。“礼”是“仁”的形式,“仁”是“礼”的内容,有了“仁”的精神,“礼”才真正充实。

在道德修养方面,他提出树立志向、克己、践履躬行、内省、勇于改过等方法。“学而知之”是孔子教学思想的主导思想。在主张不耻下问、虚心好学的同时,他强调学习与思考相结合(“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同时还必须“学以致用”,将学到的知识运用于社会实践。

他最早提出启发式教学。他说:“不愤不启,不悱不发。”意谓教师应该在学生认真思考,并已达到一定程度时恰到好处地进行启发和开导,他又是在教学实践中最早采用因材施教方法的教育家。通过谈话和个别观察等方法,他了解和熟悉学生的个性特征,在此基础上,根据各个学生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培养出了德行、言语、政事、文学等多方面的人才。

孔子热爱教育事业,毕生从事教育活动。他学而不厌,诲人不倦。不仅言教,更重身教,以自己的模范行为感化学生。他爱护学生,学生也很尊敬他,师生关系非常融洽。他是中国古代教师的光辉典型。

孔子的教育活动不但培养了众多学生,而且他在实践基础上提出的教育学说,为中国古代教育奠定了理论基础。由于孔子保守的政治态度,因此对待经济制度的改革也反映了保守的思想。

比如鲁宣公十五年(西元公元前594年)实行“初税亩”,从法律上承认私田的合法地位,是春秋时代的重大经济改革;但是据《左传》说,孔子修《春秋》时记载“初税亩”,目的是批评其“非礼也”。而民众不富足,国君没有富足的。

在《论语·尧曰》中还记载,孔子主张“因民之利而利之”,即对民众有利的事情才去做。另一方面,他又主张赋税要轻一些,徭役的摊派不要耽误农时。

《论语·述而》记载,孔子还对当时的为政者进行说教,要求为政者不要过于奢侈,要注意节俭。他说:“奢则不逊,俭则固。与其不逊也,宁固。”同时,还主张“节用而爱人”。这里面包含了把孔子“仁”的思想运用于经济领域。

孔子三大教育方法。

循循善诱,启发教学。

2.因材施教,各取所长。

论语中有这样一个故事:子路与冉有向孔子请教同一个问题,听说了一件事,要不要马上去做?孔子对子路说:“有父兄在,不可以如此。”对冉有却说:“可以去做。”孔子的另一个学生公西华对此发生疑问,孔子解释说:“冉有退缩,故鼓励其进取;子路则勇于进取,故使之知有所退缩。”这个故事就是比较典型的因材施教的例子。如上面所说,孔子的学生之所以各有所长,也正是他因材施教的结果。再则是要有一个老老实实的学习态度。孔子教育子路说:“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再如教育子张以“多闻阙疑”、“多见阙殆”。这种老老实实的态度本身就是一种道德行为,是合于“礼”的规范的。孔子入太庙而每事问,有人提出质疑:“谁说他知道礼呢?入太庙而每事问。”孔子答以“是礼也。”就是说这种态度本身就是合于“礼”的规范的。其三,重实事教育,包括对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时人、时事的评价以及孔子自己的立身行事,都是教育学生的重要手段。对人、事的品评在《论语》中有很多的篇章,不再赘述。至于孔子的立身行事,孔子本人这样对学生说:“二三子,以我为隐乎?吾无隐乎尔,吾无行而不与二三子者,是丘也。”这就是说我之行事,对你们没有什么隐瞒的。孔子之行事,《论语》中也记载得比较多,有学生引以为荣的,也有使学生发生质疑甚至于为学生所诟病的,但这种无所隐瞒的坦荡胸怀亦足以为人师表。

3.有教无类,诲人不倦。

孔子以前,“学在官府”,只有贵族子弟有权受教育。因而也只有贵族子弟才有当官的资格。但到了孔子的时代,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都在下移,这就为私人办学提供了机会。孔子正是抓住了这一机会,开始了其创办私学的职业生涯,希望通过兴办教育来培养“贤才”和官吏,以实现其政治思想。在教育的对象问题上,孔子明确提出了“有教无类”的思想。“有教无类”的本义是无分贵族与平民,不分国界与华夷,只要有心向学,都可以入学受教。孔子的弟子来自鲁、齐、晋、宋、陈、蔡、秦、楚等不同国度,这不仅打破了当时的国界,也打破了当时的夷夏之分。孔子吸收了被中原人视为“蛮夷之邦”的楚国人公孙龙和秦商入学,还欲居“九夷”施教,就说明了后一点。孔子弟子中有来自贵族阶层的,如南官敬叔、司马牛、孟懿子,但更多的是来自平民家庭的,如颜回、曾参、闵子骞、仲弓、子路、子张、子夏、公冶长、子贡等。而平民教育更能体现孔子“有教无类”的精神实质。孔子“有教无类”思想的理论基础是其“性相近也,习相远也”的人性论。“性相近”说明了人皆有成才成德的可能性,而“习相远”又说明了实施教育的重要性。正是基于“人皆可以通过教育成才成德的”的认识,孔子才作出了“有教无类”的决断。“有教无类”思想的实施,扩大了教育的社会基础和人才来源,对于全体社会成员素质的提高无疑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孔子“有教无类”的思想在教育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法律方法论文

社会纠纷的解决机制与抑制防范机制未能相互照应,存在着一定程序的脱节。

因此法律谈判作为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具有显著的新颖性和高效性。

一、法律谈判的基础。

(一)法律谈判的概念。

法律谈判是律师凭借其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代理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对纠纷的解决方案进行沟通和妥协,是由律师代理当事人参加,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对法庭诉讼的各种可能后果进行全面评价后,借助律师的技能(如法律研究技能、案情研究技能、证据挖掘技能、答辩技能、代理技能等等)和谈判技巧实施的庭外博弈。

(二)法律谈判涉及的主体。

法律谈判一般涉及四方主体: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

律师和当事人之间,以及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和对方律师之间,即使在相同的法律与职业规范约束之下,对纠纷的性质、纠纷解决方案的预期及其相互认可程度不可能完全一致。

(三)法律谈判的前提。

法律谈判的前提是建立在当事人之间基于谈判愿望所形成的“互赖关系”,即当事人通过确立希望达到的目的与要求,并结合对方的目的与要求以共同实现目标的相互依赖关系。

正是当事人之间的这种相互信赖关系为法律谈判的开始、进行乃至成功奠定了基础。

二、法律谈判的原则。

(一)法律谈判的结果。

解决纠纷的法律谈判有两种结果,一是达成谈判协议;二是谈判限入僵局,但达成协议是当事人的共同愿望或期待。

显然,只有认真并准确地把握法律谈判的过程,才能达成当事人彼此满意的协议。

谈判的最后阶段也是目标预期即将实现的时候。

谈判双方或多方从要达到的目标与利益实际出发,本着实事求是与互谅互让的态度,在沟通中了解,在竞争中协作,最终才能达成双方或多方满意的协议。

这种结果是博弈的结果,是双赢的结果,更是和谐的结果。

(二)法律谈判的主要原则。

坚持平等互利,主动追求互动,力争把自己的利益要求与对方一起放入一个共同的愿景之中加以修正、变通、权衡,是达成纠纷解决合意的最佳或现实路径。

平等原则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对等的内在要求,也只有在这一原则下的协商一致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互利原则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目标利益对等的内在要求,也只有在这一原则下的协商对话才不至于损害双方或第三人的利益。

但是,平等互利并不意味着双方在利益上的收获是均等,而是承认其在合理基础上的不等。

无论是平等原则,还是互利原则,其实现过程均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文明对话进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理性的对话是形成合意的基础。

因此,要真正实现法律谈判的平等互利原则,就必须确立互信与包容、竞争与协作、和谐与共享的谈判观念,在协商对话中取长补短,在求同存异中追求双赢。

三、法律谈判的优势。

第一,法律谈判是纠纷各方可以通过“妥协”解决纠纷。

和诉讼、仲裁、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不同,法律谈判基于感情和理性的对话模式,在法律范围内主动地实现互动,各方不断从各自最初的立场和要求向对方靠近,通过妥协,以平等、和平及尽量友好的方式解决纠纷。

这种非对抗的方式解决矛盾,有利于维护需要长久维系的商业关系和人际关系。

第二,“妥协”并不是法律谈判的惟一结果。

在对话的过程中,各方会对自己原有的要求做出一些修改或变通,为实现各自的目标而创造出解决的方案,这体现了一种不计前嫌、共谋出路的精神。

这种纠纷解决的态度就在于保持社会平衡。

这种对故有关系的巩固和对外来关系的发展的纠纷解决途径,符合了我国当前对于求和谐、促发展的要求。

第三,法律谈判对法律的反作用促进了其应用力度的扩大。

法律谈判对法律规范及其边界的影响和作用,在解决民事纠纷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交易甚至可以反过来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许多规范或原则都是在此消彼长的谈判中逐步形成的。

纠纷当事人追求以较小的成本获得较合理的结果的目标,扩大了对法律谈判的应用需求。

通过法律谈判避免和减少可议纠纷进入司法领域,缓解诉讼压力。

四、法律谈判的注意事项。

法律谈判的最大危害或禁忌莫过于代理律师过于相信自己的知识资源与技能水平,往往是仓促上阵打无准备之仗。

为了掌握谈判的主动权,代理律师必须认真做好谈判前的相关工作。

首先,要知己。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应细致疏理案件材料,倾听委托人的陈述与要求,并作好记录,然后分清案件的性质,如民事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轻微刑事纠纷、征地补偿或房屋拆迁纠纷、各类事故纠纷、涉外商务纠纷等等。

其次,要知彼。

律师接受委托后,还必须搜集与了解对方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及对方代理律师的基本情况,如对方的经营、习俗、信仰、诚信、资信、财务等因素,若是涉外商务纠纷,还必须弄清楚对方的法律制度、政治宗教状况、文化背景等。

同时还应仔细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效活动范围,即是否有权处理谈判事项,谈判利益是否合法,对所要争取的目标与利益是否存在第三方利益等等。

再次,要明确谈判目标。

在“知己知彼”的情况下,律师必须与当事人商量通过法律谈判所要达到的`预期目标。

通常情况下,谈判目标的设定包括三个层面:理想目标、折衷目标、基本目标。

理想目标就是对目标实现的最好预期,也是律师最大限度的工作目标,这种目标是谈判实践中很少达到的;折衷目标是比较满意的一种目标预期,如果这一目标实现了,法律谈判也就成功了;基本目标是在谈判情势不利或对方处于明显弱势的情况下的一种目标预期,法律谈判必须要有这种保底式的目标预期,因为在谈判过程中随时会出现种种难以预计的不利因素。

尤其要指出的是:在遇到对方综合情况明显处于弱势情况下的两种预期:一是如果不及时达成协议会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是体现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少受惠者”原则,这一点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要求与提倡的。

综上所述,对于我国现阶段的和谐社会建设,建立一套系统的、有效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十分必要也是必然的。

我国现已初步形成了以诉讼为主,兼容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地消弭了绝大多数社会纠纷,维护了社会的基本稳定。

在经济全球化与法治现代化的背景下,国际商务、劳动争议、人身侵权等纠纷日益凸现,建立并形成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尤为迫切。

法律谈判作为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其价值理念及运用效果在我国当前的主要纠纷解决方式中有着独特的优势;同时,对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也起到了协调与互补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贻定.美式谈判之一[j].国际贸易思索,1994.

[2]何兵.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j].中外法学,.

[3]李章军.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之研究[j].河北法学,.

[4]严存生.社会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j],法治论丛,.

[5]胡平仁.法社会学的思维方式[j],法制与社会发展,.

[6]沈恒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原理与实务[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

法律谈判的研究【2】。

法律谈判在欧美国家,它是指由律师代理当事人参加,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对各种可能后果进行全面评估后,借助律师技能和谈判技巧实施的庭外利益博弈。

当法律谈判被被翻译并介绍入中国时,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认真思考。

一、法律谈判在我国的本土化。

(一)谈判与为什么要谈判。

按照一般认识,谈判是人们为了协调彼此之间的利益,满足各自需要,通过协商而达到意见一致行为和过程。

谈判是一个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它存在于我们生活和工作中的各个方面。

法律方法论文

摘要: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提升法学专业学生法律知识、实务能力的同时,培养了大学生的沟通协调能力,也使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公益服务需求得以实现,提升了学生的律师实务能力及对职业的热爱程度。

但是,目前诊所式法律教育面临着缺乏资金支持、教师精力有限、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学生热情度不够等困境。

针对困境提出了多渠道解决经费问题、鼓励教师参与诊所式教育、严格按照内部规章执行、建立多渠道激励制度激发学生热情的建议。

关键词:诊所式;法律教育;法律诊所;法学专业。

大学生诊所式法律教育又称“临床法学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它作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一种典型模式,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起源于美国。

为生活贫困却十分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群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帮助,为其法律问题进行“诊断”,开出“处方”,在帮助别人的同时也加深了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理论的理解。

这种模式的优点体现在能培养法学专业大学生的职业素养和提高职业道德观念方面,特别是针对律师职业技能,对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有效结合具有重要作用。

不可否认的是,在中国,法律诊所的起步较晚,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7所高校直到才先后在其法学院引进该课程,并将该课程正式命名为“法律诊所”,其影响较为广泛。

目前已有50余所高校开设“法律诊所”,国内著名的法学院和政法院校几乎都在其中,法学教育改革也将该项措施和内容纳入其中[1]。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优势。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主体是法学专业大学生,以法律援助为手段,通过当事人的求助,使学生接触真实案件。

河南科技学院法律诊所成立于12月,3月开设法律诊所实践课程。

在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一年多来,不仅促进了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理解、运用以及再学习,还提高了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拓展了学生的思维能力,提升了学生的实务能力,并且提高了学生的人际交往、协调沟通和组织能力。

(一)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和实务能力。

法学专业大学生要想具备处理、解决法律方面的问题能力,除了平时扎实的法律理论知识的积累外,还需要不断接触、学习法律实务知识。

目前,大学生知识的学习都是按照教学内容进行划分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等分课程学习的,缺乏对综合问题的分析能力。

诊所式法律教育促使学生接触实际案件,从而培养其综合分析能力。

在诊所教师的示范和指导下,学生接待当事人。

在接待过程中把当事人关心和疑惑的问题记下来,事后经查阅资料、小组讨论并经过指导教师批阅后,再回复当事人。

在整个过程中由学生发现自身知识方面的欠缺,然后通过再学习完善自己的知识体系,积累实务经验。

长此以往,无形中就提升了学生的法律知识和实务能力。

(二)丰富社会经验,提高人际交往能力。

大学生在没有真正进入社会时,看待问题多停留在书本、学校、教师引导的个人主观方面,不能很好地自我认识到问题的关键所在,或者不能十分明确地表达自己对某件事的看法。

除此之外,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有些学生甚至连基本的接人待物都不知道应该怎么做。

诊所式法律教育依托法律诊所平台,使学生见到了很多求助于诊所的形形色色的当事人,当事人有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和诉求。

在这里,法律不再是停留在课本上的空洞理论,它存在于一个个鲜活的案例中,和日常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这样无形当中锻炼了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组织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经过这些真实案例的接触,学生见识了社会百态,全方位地增加了社会经验,缓解了与社会严重脱轨的情况。

(三)培养学生“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

诊所式法律教育事实上类似一个律师事务所,是学生亲身经历司法实践的过程,强调“在实践中再学习”,那么就要求学生具备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包括如何处理和当事人之间、律师之间、法官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培养律师技能、职业热情等。

在处理当事人案件的过程中,学生真实亲身经历法律职业技能的运用过程,以此查漏补缺,弥补自身法律知识储备的.不足,同时,这也使学生作为“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得以提升[2]。

(四)培养学生的公益服务意识、奉献精神。

通过代理案件,培养学生的公益心、奉献精神,满足大学生的助人需求和奉献需求。

209月,法律诊所承接了一起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当事人在索要押金无果的情况下求助法律诊所,诊所学生热情接待。

接待过当事人之后,迅速成立讨论小组,对该案件进行分析、收集资料,形成了多项诉讼方案,最后筛选融合成一份最佳方案。

在教师指导之后,学生积极投入开庭准备,由讨论小组组长作为代理人进入诉讼程序。

在开庭完毕之后,小组成员对该案件十分关注,经常询问案件进展情况以及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

当得知审理结果令当事人十分满意后,诊所学生十分高兴,因为帮助当事人捍卫了自身权利。

不难看出,诊所学生放弃了自己休息时间处理案件,并且对自己的付出没有物质报酬却没有丝毫怨言的表现,正是满足了学生的公益服务意识[3],深度升华了学生的奉献精神。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实施过程中面临的困境。

法律诊所在实施过程中,虽然得到了学院领导的支持,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困境,这些困难给法律诊所的日常工作造成了很大障碍,并制约着法律诊所的进一步发展。

(一)资金支持缺乏。

诊所式法律教育依托法律诊所,采用的是在接待真实案件中促进自主学习,也就是学生接待当事人咨询并代理出庭。

由于法律诊所具有非盈利性,所以为了体现公益性,避免市场化收费,诊所承诺不收任何费用。

然而,学生代理案件时,必要的交通费、通信费、午餐费、文印费以及意外伤害保险等方面的经费没有着落,全靠学生的公益精神支撑。

一个案件需要大约100元启动费用,每名学生一年10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同时诊所还需要办公用品及硬件设施等。

目前,河南科技学院给诊所提供了硬件设施及办公用品,其他都是教师和学生自己想办法解决。

(二)教师精力有限。

诊所式法律教育与律师事务所类似,学生作为律师亲身经历司法实践,实现了“在实践中再学习”,但也离不开专业教师的指导。

目前,河南科技学院的诊所指导教师均由本校法学专业教师兼任,因此诊所教师在承担法律诊所教学的同时担任法学专业的教学工作;再者,案件的进度不以教师或者学生的意志决定,指导教师必须随时“待命”、随时指导,使其失去更多的个人休息时间。

这就要求指导教师除了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法律实践能力外,还必须具备强烈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学院提供给教师的仅仅是每学期30个左右课时量,这与指导教师的付出远远不对等。

因此,教师的作用就很难进行下去。

(三)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

诊所指导教师大都同时担任本校法学专业教师,因此诊所教师不仅承担法律诊所教学工作而且还担任法学专业任职教师,没有过多的时间,不能任何事情都亲力亲为。

学生存在惰性心理,若不按照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易使当事人产生怀疑。

如诊所内部管理制度规定,接待当事人时提出的任何问题不能立刻回答,一律需要小组讨论后,由指导教师指导后才能给当事人答复。

可是学生常常犯这样的错误,第二天发现回复有误,重新电话通知当事人。

法律方法论文

摘要法律方法是作为法理学中的一个日益凸显的概念,自本世纪以来受到了法学研究者的密切关注并得到越来越广泛的研究。

本文通过概述法律方法的研究进程及热度,并着重对现阶段法律方法基础问题、法律方法内容等方面存在的主流观点及一些有代表性的新兴观点进行综述,以求为关注法律方法的研究者提供的较有意义的参考。

在21世纪前,我们就可以看到中国学术界关于“法律方法”的研究与探讨,但那时的“法律方法”与当下法学界的法律方法的截然不同的,在当时主要是指“通过经济法制对国民经济领导机关的管理活动和经济组织活动所进行的法律调整。”随着西方解释学在我国学界的广泛传播,我国的法学经历从宏大叙事到微观论证的研究转换,以立法为中心的研究视角正逐渐为以司法为中心的研究取向所超越,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的一种重要进路,而这一之研究取向跟法治秩序之建构甚相契合。

学者们日愈意识到,应该超越对法治价值及其必要性的呼唤,对法治的研究进入到如何操作的阶段。

现代大陆法系的法律方法,已经历了从法律涵摄、法律解释,到法官续造,直到法律论证的嬗变轨迹。

但是由于我国在极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外的研究成果和思想,研究起步晚,且司法哲学的欠缺,有学者认为我国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司法原则的法律方法基本属于一种法律涵摄方法。

陈金钊教授在《法律方法论》一书中开篇就说到“在中国法学界,关于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刚刚起步,法律方法论自身的‘合法性’问题还没有解决,却又遇到了‘内外交困’的情景。”对于此,我们无需胆怯,而是更应清醒得看待我国法律方法的研究现状。

法律方法论文

赵世栋法学100348400316。

摘要:人们很早就重视逻辑在法律领域的运用,对法律领域里的推理与论证的规律和规则也进行了许多研究。法律具有不确定定性,有开放的结构,执法的人在寻找可适用的法律原则或规则的时候,会用到法律的推理。并且法律推理在发现、重构、填补与创制法律,法律解释、漏洞填补和法律续造时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法律逻辑法律推理推理模式方法现实运用。

概述。

在法律分析过程中,法律是具有不确定性的,法律有开放的结构:

上看是一目了然的,人们对其不会发生误解和争议。但是,语言的概念总有不确定性,有些法律条款是笼统,抽象,不具体的,是需要进一步明确或确定的。2.法律皱褶:“法律反差”“法律冲突”“恶法”。法律皱褶分为三种情况:其一,对于具体案件而言,法虽有明确之文但是法律文字与立法本意,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精神有抵牾或者相悖之处,一旦直接适用法律定或规则会造成违背或违反立法本意、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精神的结果。这种情形称为“法律反差”。其二,或者法律虽有明确规定但存在多个可适用于同一个具体案件的规定或规则,这些法律规定或规则却是彼此矛盾,彼此冲突,相互抵触的,法律条款的通融性、一贯性、匀称性发生了断裂或者扭曲,彼此矛盾、冲突、抵触的规范是不能被履行的。履行其中一个规范,就无法同时履行另一个规范,记者种情形称为“法律冲突”相应的案件称为“冲突案件”。其三,或者法虽有明确第一文库网规定,但一旦直接适用该规定或规则会带来明显有悖于情理的,显失公平争议的结果,因而有些不合理或者不妥当,有正当理由拒绝适用它。3.法律漏洞:“法无明文规定”。对于具体案件而言,法律无规定或者“法无明文规定”,没有提供明示的名直接相关的,可直接适用的规则;实在法不能回答或涵盖具体案件,存在法律的漏洞或空白,存在法律的缺乏或空隙,法律实然不及应然,法律不完备或不圆满,这些情形统统称为“法律未规定”,相应的案件称为“未规定案件”

正因为有法律的不确定性的存在,所以要求相对法律推理的存。

在。

法律推理有以下模式:

社会的习惯或惯例、社会效用或社会利益、社会公共政策以。

及社会公平正义观念,探寻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对法律。

条文加以明确化、确定化和具体化,界定法律条文的界限、

限定法律的所指、确定法律的具体内容,澄清法律条文的含。

混和疑问。

2.还原推导。所谓还原推导,是指在遇到“法律反差”即法律。

文字与法律真实意思、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精神存在发差。

或相悖时,根据法律的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对法。

律的条文加以限制或除外,重构法律条款,还原法律真实意。

思,消除法律文字与法律真实意思或意图的发差,避免出现。

与立法本意或法律意图不相符的结果。

3.辩证推导。所谓辩证推导,是指遇到“法律冲突”时,根据。

法律的逻辑结构、法律的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社。

会习惯或惯例、社会效用或社会利益、社会公共政策以及社。

会公平正义观念,寻求一种选择或者平衡,解决或化解法律。

的内在冲突与抵触。

4.衡平推导。所谓衡平推导,是指在遇到“恶法”,即一旦发现。

对于当前的具体案件,寻在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规则,但是,

如果该规定或规则直接适用于此案,就明显有悖于情理,会。

造成显失公平、公正的结果,法官基于对法律历史、社会习。

惯或惯例的考查,法律意图、目的、价值取向的考量,社会。

利益或社会相应的衡量,以及社会公共政策或社会公平正义。

的价值选择和价值判断等,对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规则制定一。

个例外,或者说为其拒绝适用、背离该规定或规则找一个正。

当理由,回避、淡化该法律规定或规则的缺点和难点,对法。

律规定或规则予以补救,从而建立起裁判大前提,对于个边。

案件衡平公正,实现个别公平。

5.演绎与类比推导。所谓的演绎与类比推导,是指在遇到“法。

无明文规定”时,运用演绎法或类推法,从法律的“明确规。

则”或“明示规则”推导出法律的“隐含规则”或“类推规。

则”,发掘其“隐含意思”与“深层含义”,消除其法律“缺。

乏”,填补其法律“漏洞”或“空白”。

1.形式推导:“形式或结构论”的方法。是指通过探寻制定法条。

文语法上的结构与逻辑上的关联并以此为依据来解释与推论。

法律,也称为形式推导。

2.目的推导:“意图或目的论”的方法。是指探寻立法本意、法。

律意图与目的并以此为依据解释与推论法律,也称为目的推。

导。

3.价值推导:“结果或价值论”的方法。是指探寻法律的价值取。

向并以此为依据解读会推导法律,也称为价值推导。

现实运用。

现实应用。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法官在能动性司法方面已经发挥了较为突。

出的作用。法官运用法律推理是司法性质决定的。法律是对社会关系共性的调整,它不能直接适用于具体的人和具体的事。柏拉图在《政治篇》中指出:“法律绝不可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个人都真正最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个成员作出何谓善德、何谓正确的规定。人类个性的差异,人们行为的多样性,所有人类事务无休止的变化,使得无论是什么艺术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制定出可以绝对适用于所有问题的规则。

但是,有时候,法律推理法律推理在审判实践中极度匮乏,法官。

对法律推理不敢大胆运用。即使本能地法律推理,也只是运用形式推理。

我认为,在当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展时期,法律推理应当受到。

更高得重视,这样才能更好提高司法水平与公正。

法律具有稳定性,而社会生活却充满了变动性,这种矛盾虽。

变化发展趋势的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在维护法律规范权威性的前提下,适当地变通司法,有利于在动态微调中实现社会实质正义的要求。

法律推理具有一般推理的预测功能。例如,律师可以通过对。

各种可能情况的分析推理,预测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能会作出何种判决。并且,法律推理的实际过程可以改变原来的预测结果,使法律决定朝着有利于诉讼某一方的方向转变。法律推理的预测功能来自于各种要素的综合作用,目的标准、操作标准以及评价标准的正当性、公开性、公认性等赋予了法律推理预测性;法律推理的预测功能还来源于逻辑的力量,逻辑的确定性使预测成为可能;此外,法律推理主体的能动性也是预测功能的重要源泉。法律推理作为一种理性思维工具,可以帮助人们正确认识司法的目的、程序和方法,正确认识自己的权力和义务,正确评价司法行为的正当性、权威性和效率,弄清法律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思维误区,使自己的法律活动成为符合法治原则、符合科学认识规律的自觉的思维和实践,从而能够更加理性地认识外部法律现象,公正、合理、高效地处理法律案件,成功地指导法律实践。为了尽快提高律师、检察官和法官的法律思维素质,应该对其提出更高的掌握法律推理科学方法的要求。

营销部新员工实习报告。

员工姓名:递交报告日期:实习部门:实习日期:

报告内容:

企业管理方法论文

企业财务管理发展的关键在于加强预算管理。通过有效的预算以及监督管理,企业可以实现对财务的控制和监督,进而起到管理约束的目的。在当前情况下,成本预算管理可以通过对预算活动进行全面而科学的设计,并且通过有效的设计开展对活动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控制。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很好的实现对企业的内部约束和成本控制管理,进而来实现企业对于财务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当然,成本预算管理还可以对企业内部的各个部门或者是各种资源进行合理的、科学的分配和管理,进而进行有效的考核和控制。这样一来,在企业管理的过程中,我们就可以通过预算系统进行预算管理目标的分解,把他们全面的分解到了各基层单位和部门,然后就可以通过建立考核管理部门来进行相应的控制和考核。而且我们通过实施成本控制激励机制以及动态分析考核机制等手段,也可以很好的保证成本预算管理在具体活动或者是施工管理中的执行,如此一来也加强对企业发展的内部控制,为企业的未来发展垫定了良好的基础。

在当前情况下,实现企业的成本预算管理,首先的一点就是要结合企业发展的具体情况来进行成本预算管理工作内容的安排,这就需要我们针对于企业预算管理过程中所需要管理的内容进行分析,从而实现全面的管理和控制,下面笔者就将结合企业的相关管理需求,进行成本预算管理内容的分析。

1、综合分析的方法。企业的成本预算是一个系统而又相对复杂的工作,因此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一定要进行综合的分析,罗列具体的预算项目,进而有针对性的进行成本的预算工作。企业在生产以及管理上需要的成本投入,这些都需要综合的进行分析,进而设计出最优化的成本预算方案。

2、在经营方面上实现成本预算管理,这是企业预算管理的中要组成部分,企业的发展来说,必然的会面临着一系列的经营活动,所以加强经营预算也就尤为重要。经营预算是与企业预算期损益状况有关的,也就是说他是和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而且也是较为实质性的经济预算管理活动。这一预算管理主要的包括了一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即:销售预算、生产预算以及供应预算和成本费用预算等。在这个过程中也有很多较为重要的预算组成,例如销售预算,因为在这个预算管理的过程中,他是其他一切预算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总之,经营预算可促进收入增长,降低成本,增加效益,提高管理水平,保证目标利润的实现。

3、投资预算上的预算管理。对于投资预算管理来说,它主要的就对反映企业有关固定资产的购置、扩建或者是进行改造和更新等情况下的经济活动预算管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对企业的资金运作和可行性进行全面的、客观的分析和研究,从而确定企业在什么时候进行投资,投资的额度是多少以及相应的收益确认、回收期、筹资和现金流等进行预算确认。当然,在这个过程中投资预算应当力求和企业的战略以及长期计划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4、在财务管理上进行成本预算管理。对于财务预算管理来说,也就是指预算期与企业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有关的各种预算。在这个预算管理的组成中主要的包括了关于现金的预算以及预计损益表和预计资产负债表。对于企业的发展和运行来说,它具有重要的作用,在这个过程中财务预算能够很好的对企业的运行资金进行规划,进而保证企业整体资产的完整以及有效,通过这一预算管理也能够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同时也可及时的掌握现金流动信息,以保证资金的合理、科学流动,实现资金的平衡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益,降低债务及资产负债率。

1、制定科学合理的成本预算管理方案。对于企业的管理来说,尤其是在成本管理上必须有一套科学的、高效的控制管理方案,这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是具有重要的意义的,一个好的成本预算方案可以很好的实现对企业财务工作的管理,同时也节约了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成本,做到科学化、精细化的操作。所以对于企业来说,做好成本管理中的方案设计和成本控制尤为重要。对此,企业必须在方案设计上加强管理,保证以最优秀的、最可靠的管理方案。从中优化出技术先进、安全可靠、费用成本低、方便操作管理的最佳预算方案。

2、成本的预算和控制要加强落实,甚至具体落实到责任人。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尤其是在预算方案的实施阶段,只有保证实施的过程中按时按预算进行,企业的管理效率才会提升,这样才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成本控制效益。所以在进行成本控制和管理的过程中一定要按照加强实施阶段的管理,按照相关的要求合理组织预算工作,科学安排预算资金。这样一来,也就有助于控制由于人为因素而加大管理费、人工费开支的发生,有助于加强企业的组织协调,合理优化各项资源的最佳组合,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工作,达到节省人力、物耗、降低成本的目标。

3、权责利结合的成本预算管理问题。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进行成本预算控制是一个系统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加强各个部门的.配合,在成本预算方案确定之后,企业关的业务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各单位和生产班组都负有一定的成本预算管理责任,当然在这同时也是享有成本控制的权利。所以加强企业成本预算过程中的成本控制及管理,一定要处理好权责利之间的关系,把握好企业的成本支出,规定出科学合理的支出标准和范围。只有这样企业的成本控制和管理才会取得真正的效果,对此在成本预算的过程中必须予以重视。

法律方法论文

关于什么是法律思维,这里不再详述。法律人的特殊思维方式,叫做法律思维。法律思维的本质特征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进行判断。很多人可以纳入法律人的范畴,如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仲裁员、企业法务人员,等等。其中,法官、律师是法律人的典型。须要注意,法官进行法律思维,与律师进行法律思维肯定有所不同。法官的法律思维与法学教授的法律思维也有差别。根本原因在于,法官执掌裁判权,其法律思维的特殊性是由法官的特殊身份决定的。

法官法律思维的目的是公正裁判。与律师和法学教授的法律思维比较,法官的法律思维首先是目的不同。律师从事法律思维的目的,是为了依法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法学教授的法律思维,目的是探求法理,其在课堂上分析案例或者撰写论文研究案例,主要目的在于探求法律上的理论,研讨判决是否正确及其理由。法官不是站在当事人一方,也不是要探讨法律理论,法官法律思维的目的是公正裁决案件。

法官从事法律思维,其目的在于公正裁决案件,这是法官的特殊身份决定的。四中全会《决定》特别要求“公正司法”、“每一个案件都要体现公正”。我认为这一提法非常正确,触及到法官法律思维的本质。这一提法是科学的,有其重要的历史意义和实践意义。法官裁判案件会有各种解释意见和裁判方案,这些解释意见和裁判方案可能都有其理由,法官最终采纳哪一种解释意见、哪一个裁判方案,必须以达成公正裁决为唯一判断标准。所有的解释意见、裁判方案,都必须接受公正性检验,只有符合公正性、能够达成公正裁决的意见和方案,才是正确的和应当采取的。

法律生活与社会生活很难有绝对的真理。法学界讨论法律问题,往往有不同观点,各种观点都可能有其道理,但无论有什么样的道理,最后都必须服从公正这一判断标准。如果不能达成公正的裁决,那些道理都是假的,都是错的。法官进行法律思维,必须坚持以公正性为最终的判断标准,简称公正性标准。反过来,我们衡量一个已经做出的判决,或者评价法官,也必须坚持以公正为判断标准。这一点在我们多年的实践中没有得到始终一贯的强调,有时偏离了这个标准。

这里特别要谈谈关于判决书的说理问题。现在不少观点强调判决一定要加强说理,甚至以说理作为评判判决的标准。这个问题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学界就曾提出。法官在判决中当然要说理,但是否应以是否说理及说理是否充分作为评判案件判决甚至作为评价法官的标准呢?对此存在争议。我当时就认为,裁判目的是公正,即使说理不够充分,仍然是公正的判决。宪法要求我们法官进行公正裁判,并没有要求我们法官一定要说理,不要将法官混同于理论工作者和政治思想工作者。应当认识到,要通过判决书说服当事人、说服社会,有时是很困难的。法官不是理论工作者和政治思想工作者,法官的职责就是公正裁决案件,强调判决说理,往往忽视判决公正,偏离了法官的职责。

应当看到,在我们的法官队伍中,很多法官很正直,非常公正,却不擅长说理,撰写一份说理充分的判决有困难。这样的法官是大多数。反之,不可否认有个别法官特别擅长说理,但其公正性有疑问。我到各地法院讲座,都明确表示不赞成强调裁判说理。因为,对绝大多数案件来说,立法者已经将道理说清楚了,我们法官依法判决就可以了。需要法官说理的案件通常是特殊的案件,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事实认定。一些复杂案件事实查明中证据较多,法官采纳什么证据,不采纳什么证据,应当说明理由。法官进行案件事实认定,在证据采信方面要适当说理。二是法律适用。在遇到法律规定不明确、不清晰的时候,需要通过解释予以明晰、进行扩张或者限缩,对于法律未有具体规定的案件,需要适用诚信原则或者根据立法目的补充法律漏洞,这种情形就应当适当说理。

对于裁判说理,要冷静看待。只能要求适当说理,不应当要求充分说理。说理说得越多,往往出现瑕疵,容易被人抓住把柄。“言多必失”,这是社会生活经验。一段时间强调说理,一些法官的判决书写得很长,就像写法学论文,甚至还嫌不够,还要在判决书之后再附上所谓“法官寄语”。有的判决本来是公正的,就因为说理太多出现瑕疵,被当事人抓住把柄到处上访。这是有教训的。

如何评价判决,进而如何评价法官,应当始终坚持公正性标准。说理只是附带的。认定事实清楚,引用法条准确,就是一个好的判决。实际上,好些情形是无须说理的,例如“欠债还钱”,有什么道理好讲?引导法官提高理论水平包括中文写作水平、判决书写作水平,我是赞成的。但首先是裁判公正,其次才是判决书写得好不好。

法官的人格和理性是公正的最终保障。因此最高法院特别强调法官队伍的建设。我今天不谈法官的人格方面,主要谈法官的理性。法官的理性,包括法律专业基础,熟练进行法律思维,掌握各种解释方法,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裁判经验。判决书的撰写和是否擅长说理,当然也属于法官的理性方面。

二、法官法律思维中的被动性与主动性。

法官法律思维的特征在于,在某个范围内法官是被动的,在另外的范围内法官是主动的。简单表述为,法官的被动性和主动性。这是由法官的特殊身份决定的,因为法官是裁判权执掌者,这一特殊身份决定了法官法律思维的特殊性,即法官在进行法律思维时,既有被动性的一面,也有主动性的一面。这与律师的法律思维、法学教授的法律思维,是不同的。对于哪些事项法官应当被动,对于哪些事项法官应当主动,界限在什么地方,我们对此要有清楚的认识,做到该主动的要主动,该被动的要被动。下面先谈被动性。

(一)法官的被动性。

第一,法官受“诉”的限制。原告之“诉”限制了法官,简单说就是原告诉什么,法官就审什么。人家不告,法院无从受理案件。这是法官和法院工作的被动性一面。

有一个问题需要讨论:涉及到共同被告的时候,存在原告告谁、不告谁的问题。过去我们法院常依职权增列共同被告,近年来慢慢在改变。共同侵权是连带责任,但受害人只起诉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人,现在法院已经很少依职权增列共同被告,大多是进行释明。在法官释明提示原告之后,如果原告仍然坚持只告其中一个而不告另外一个,则应尊重原告的意愿,视为原告放弃对另一个共同侵权人的请求权。如果没有这个共同被告,案件也可以查清楚,法庭应当只判本案被告承担其在共同责任中应分担的责任份额。如果因为没有增列某一个共同侵权人,导致案件事实查不清楚,法官就要判决当事人败诉。因此法官在释明时,应提示原告万一因缺乏共同被告查不清案件事实可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法官释明的界限。什么事项可以释明,什么事项不可以释明?究竟是释明权,还是释明义务?关于释明权和释明义务问题,是学理问题,今天我们不讨论。所谓释明,是指法官在法庭审理中,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陈述、证据资料和法律观点存在模糊、瑕疵和疏漏时,通过发问或者告知,以提示当事人予以澄清或者补充的诉讼行为。释明的范围,限于诉讼关系的事实方面和法律方面。特别在法律规定请求权竞合的情形,常见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应当提示当事人明确其请求权基础,是依据合同法追究违约责任,或者是依据侵权法追究侵权责任。至于当事人依法主张免责、主张减轻责任,是其权利行使,不在释明的范围内。

第三,由谁“找法”?适用哪个法律条文裁判本案,应当由原告决定。过去的教科书中讲“法官找法”,即法官在初步查清案情之后,要寻找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条文。但在审判实践中,原告起诉状中已经提出了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过去的教科书说是法官“找法”,审判实践告诉我们是原告和原告的代理人“找法”。这一点,我也是经过好多年才悟出的。法官的职责只是判断原告找的法条是否适当。

原告诉状中所建议法庭适用的法律条文,现今法律理论上称为“请求权基础”,就是支撑其请求权的法律根据。法官的职责是判断原告的请求权基础亦即所建议的法律条文是否适当。怎样判断?不是法官自己进行研究,而是看被告对此是否抗辩以及如何抗辩。如果被告不抗辩,原告提出根据合同法第几条追究违约责任,被告对此不抗辩或者不否认违约,法官就据此认为原告提出的法律条文是适当的,进而适用该条文裁判本案。如果被告对此进行抗辩,法官就应当审查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如果经审查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成立,当然不应适用原告建议的条文;如果经审查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当然就要适用原告建议的法律条文。

被告的抗辩,通常可以分为:适用范围抗辩、构成要件抗辩、免除责任抗辩和减轻责任抗辩。适用范围抗辩和构成要件抗辩,属于事实的抗辩。这两种抗辩都在讲本案事实,而查清本案事实是法庭的职责,对于适用范围抗辩和构成要件抗辩,即使被告不主张抗辩,法庭也要进行审查,因此法官对于被告是否主张抗辩可以进行释明。

免除责任抗辩、减轻责任抗辩,是被告用另一个法律规范对抗原告的请求。该法律规范的实质是赋予被告主张免除责任、减轻责任的权利。因此,免除责任抗辩和减轻责任抗辩,属于权利的抗辩,被告有处分权。如果被告不抗辩,法官不应释明。例如,诉讼时效经过发生被告的抗辩权,被告可以要求免除责任。对于这两种抗辩,法官不能进行释明,也不应主动审查。这是请求权基础问题。法官只是判断原告建议的法律规范是否适当,判断的方法是看被告是否抗辩及审查其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二)法官的主动性。

法官在审判中并不是无所作为的。法官主动性的范围在哪里?下面介绍哪些问题或者事项,我们的法官应当主动审查。

第一,关于事实认定。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法院的职责。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要注意几个要点:

一是分配举证责任。事实认定要根据证据,法官要认定案件事实,对本案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有分配的权限,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掌握信息资料的具体情况,分配举证责任。例如,关于是否付款事实的认定,应当让付款方(债务人)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让接受付款方(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因为,按照社会生活经验,如果是现金付款,付款方手里有对方出具的收据;如果是通过银行支付,付款方手里必定有银行的付款凭条。关于是否交货事实的认定,要让交货方承担举证责任,按照社会生活经验,如果已经交货,他手里必定有买受人或者买受人的代理人或者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出具的收货凭据。应当注意,法官应当根据案件当事人掌握信息资料的具体情况,在当事人间分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多年来困扰法官的问题,举证责任的承担不是固定不变的,举证责任的承担不能排除法官的活动,法官有分配举证责任的主动权。

二是举证责任转换。法官不仅有权决定举证责任的负担,而且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有权决定举证责任的转换。“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不是僵化的、绝对的。不是所有的事实都要求原告举证,也不是都要求达到充分证明的程度。例如当事人主张已经付款,拿出银行划款的凭条就可以了,虽然仅根据该划款凭条达不到充分证明的程度。此时,对方如果争执说没有收到款项,则法官应当责令对方承担否定付款事实的举证责任。这涉及到事实抗辩,法官应当要求抗辩方就抗辩所依据的事实举证。原告提出证据证明某项事实存在,虽然达不到充分证明的程度,法官应当转而要求被告就该项事实的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转换,是法官认定事实的灵活手段。

三是法官直接认定案件事实。对于某些案件事实,法官不应当要求当事人举证,而是自己依据社会生活经验予以认定。这叫“经验法则”,或者“日常生活经验的推定”。另外,有的案件事实,法律明文规定了判断标准,法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予以认定。例如,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关于说明义务和取得书面同意的规定。如果没有说明、没有取得患者方面的书面同意,法官即应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如果未尽到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法庭即应认定其具有过错。如果不知道本案具体情形“当时的医疗水平”,可以委托权威专家鉴定,实际是由权威专家告诉法庭“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是什么,再由法庭认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还有,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关于不可推翻的过错推定的规定,如果具有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法庭就应当直接认定被告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第二,法官对合同有效性的审查。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法院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书中,几乎都有一段关于合同是否有效的判断,例如“本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这样一段话。我当时就提出意见,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生效没有争议,为什么要审查合同的成立生效呢?并不是所有的合同纠纷案件都要审查合同的成立生效。原告起诉追究被告违约责任,如果被告抗辩说自己不违约,表明双方对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没有争议,争议在被告是否违约,法庭应当审查被告是否违约,不应当去审查合同的成立、生效:如果被告抗辩说没有合同、合同未成立或者合同无效,法庭须判断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这种情形才需要审查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

是否所有的案件法官都不主动审查合同效力呢?当然不是。合同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法官应当主动进行审查。例如,合同法第五十一规定的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合同、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合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免责条款无效,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法庭都应主动审查。法律上规定合同无效,限于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法庭应当主动审查。因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属于法院的职责。在法律理论上,上述条文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法庭须依职权予以适用。此外,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四十一条格式合同条款的规制规则,也属于强制性规定。规制格式合同条款,属于国家保护消费者的特别制度,即使当事人不主张,法官也要主动审查。

第三,对合同内容公正性的审查。法庭对于任何合同、合同条款和约定,都有进行公正性审查的职权。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自由,是有限制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不允许滥用合同自由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对方当事人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因此,法庭对合同内容是否公正有主动进行审查的职权,任何合同、合同条款和约定都必须接受公正性审查。

例如,合同约定了巨额违约金,约定违约金超过合同总金额甚至超过若干倍,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如果属于被告缺席审判,或者被告未以抗辩方式请求法院调整,这种情形,法庭应当对违约金约定进行公正性审查,并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或者第六条否定其效力。

再如,合同约定“无论出现什么情形的违约,哪怕是轻微违约,都有权解除合同”。法官如何对待这种条款?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将法定解除限定为根本违约及一般违约导致合同落空的情形。合同法不允许一方随意解除合同,损害对方的合法利益。轻微违约不能解除合同,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此,法庭应主动适用第六条诚信原则,否定该项约款的效力。

还有这样的情形,合同约定,以债务人一方的第三人的行为,作为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条件,或者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如购房合同约定,如果购房人自己的债务人向购房人支付款项,购房人才向出售方支付房款;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如施工单位不能按时竣工则预售方有权解除合同。这种约定的实质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履行义务、将自己一方的风险转嫁给对方,剥夺对方的合同权利,显然违背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对于这样的合同约定和约款,法官应当主动审查其是否公正,经审查认为不公正的,如果属于格式合同,应适用合同法第四十条否定其效力;如果不是格式合同,则应适用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否定其效力。

第四,关于规避行为和虚假行为。法官应当主动审查本案合同是否属于规避行为和虚假行为。规避行为和虚假行为,都是双方串通的,当事人自己不会主张其无效,法庭应当主动进行审查。这类合同往往违反社会生活经验,违背常情、常理。凡是反常的案件和奇怪的案件,大抵属于规避行为和虚假行为。例如,标的额一个多亿的股权转让合同,以“合同签署之日起一年之内目标公司在港交所挂牌上市”为合同解除条件。不说在港交所,即使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一年之内也绝难做到。双方当事人同时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合同和一份回购协议,也是反常的。属于规避金融管制的行为。

上世纪90年代末出现不少反常案件、奇怪案件。例如,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出借人是典当行,借款人是银行,典当行要求法院判决银行归还借款。实际是典当行违法收当承兑汇票,将所收当的承兑汇票交给被告某银行营业部,由该银行营业部出具借款凭据(约定借款金额、还款期限、违约金等),然后将汇票交给地下钱庄,由地下钱庄向该银行营业部付款,地下钱庄再持汇票到承兑银行承兑。原告典当行和被告银行营业部提交给法庭的借款合同,是虚伪表示。被掩盖的典当行、银行营业部、地下钱庄之间“串汇票”的违法行为,属于隐藏行为。现实中存在规避行为、虚假行为甚至虚假诉讼,法官不要轻信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陈述,凡是可疑、反常、奇怪的案件,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往往是假的。为稳妥起见,我们至少不要匆忙判决。

第五,关于法律漏洞填补。法律不可能完美无缺,总会遇到现行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案件。这种情形称为法律漏洞。这种情形,法官应当运用各种漏洞补充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判法律未有规定的案件。常用的补充方法有,适用习惯法、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或者限缩、反对解释,及直接适用诚信原则。运用各种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判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的案件,体现了法官的主动性。裁判实践中已经有好多成功的经验。

例如人民司法第12期刊登的2010青民二商终字562号民事判决:解除权人未行使解除权,经过5年时间,致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其将不再行使解除权时,依据诚信原则,不允许其再行使解除权。再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二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在债务人也已陷入支付危机、濒临破产、其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导致其降低或者丧失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认定这种事后抵押无效。前一判决创设“权利失效”规则,后一判决创设“事后抵押无效”规则,体现了法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具有重大意义。

第六,行使自由裁量权。民法中有好多法律条文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例如,侵权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唆帮助未成年人的,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是什么性质的侵权责任?全部责任还是部分责任?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均未明确规定,实际是委托法官根据具体案件自由裁量:如果教唆人、帮助人有赔偿能力,可判决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如果没有赔偿能力,则可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再如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关于使用人责任的规定,未明确使用人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不可以对具有故意、重大过失的被使用人行使追偿权,实际是包含了一项委托授权:由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决定是否许可使用人行使追偿权。此外,侵权责任法有关“相应的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规定,同样是委托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凡是条文有“相应的”一语,均包含对法官的委托授权:单独责任不能判全额赔偿,补充责任不能补充全额,究竟判决全额的百分之几,由法官结合具体案件自由裁量。

第七,法官的衡平权。如果造成的损失金额过大,应不应该判被告全额赔偿?例如出租车与豪车相撞,出租车不过几万块钱,造成对方几百万损失,即使出租车一方负全责,判他赔对方几百万行不行?违约责任案件,合同总金额才几十万,判违约方赔偿几百万行不行?法庭要考虑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利害关系的平衡问题,法庭有协调双方利害关系的职权,我们可以称为衡平权。法官行使衡平权,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当然要有法律依据,我们的合同法、侵权法都有这样的制度。在审理违约责任案件中,法庭据以协调双方利害关系的法律规则,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减损规则,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末句规定的不可预见规则,以及情事变更解释规则。审理侵权责任案件,供法庭最后权衡双方利害关系的法律规则,是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过失相抵规则。法庭审理侵权责任案件,计算出来的损失金额过大,法庭觉得都让被告赔偿,一是被告赔不起,二是即使赔得起也不公正,就要适用第二十六条过失相抵规则,减少被告的赔偿责任,将赔偿金减少到法庭认为比较公平合理的数额。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当然要认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至于怎么认定他有过错,是法官的智慧。你开豪车就要比开普通汽车更加仔细小心,你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这就是过错。你家祖传几代的古董花瓶,没有采取特别措施保护,随便摆放在客厅,以致被客人损坏,这就是过错。裁判的目的是,作出一个法庭认为比较公正合理的判决,法律规则是供法庭达成目的手段。

三、当前法官法律思维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混淆解释论与立法论。审判实践中的一种倾向是,法官在讨论案件时,往往无视法律规定、脱离法律条文,引用学术观点甚至外国理论,谈论案件应该怎么样处理、不应该怎么样处理。问题是混淆了立法论与解释论。讨论某项法律(法律制度、法律条文)的制定或者修改,探讨其理论根据、立法理由和具体方案,当然可以引用学术观点和外国理论,这叫立法论。法官讨论具体案件如何裁判,应当紧扣本案应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定(法律条文),分析该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及为什么应当适用该条而不应适用别的条文,分析该法律条文的立法目的、政策判断及司法解释,这叫解释论。法谚云:任何法律条文不经解释不能适用。法官的职责是解释适用具体的法律条文裁判待决案件,绝不是为待决案件创制法律规则、提出立法方案。法官在讨论待决案件时,必须从法律条文出发,紧扣法律条文,讨论何以必须适用该法律条文裁判本案。解释论是法官的本职工作,仅在本职工作之外,讨论某项法律的制定、修改,为立法机关提供立法建议或者撰写学术论文,才有从事立法论的可能。解释论和立法论,一定要严格区分,不允许混为一谈。

第二,死抠法律概念。由于我国的民事立法逐步完善,法律条文越来越多,加之我们的法官大多经过法学院专业学习,因此容易套用法律概念来解决问题。例如有法官问“原告只要求退货,没要求退款,怎么办?”须知法律概念与生活用语不一致,法律上叫“解除合同”,但生活中通常说“退货”。买方“退货”,卖方当然要“退款”。法律概念不能叫“退货退款”,因为解除合同的结果还可能有损害赔偿。

再如被告(一楼住户)在露台上擅自搭建,对原告(二楼住户)造成妨害,法官认为是“共享空间”问题。实际是物权法上的“违章搭建”,无须使用所谓“共享空间”概念,适用物权法第八十三条关于“违章搭建”的规定,判决责令拆除即可。再如,被告名义上是公司,但既没有公司机构(董事会)也没有公司账薄,经营财产与个人财产混而不分,有法官认为应“揭穿公司面纱”。实际是名为公司、实为个体经营,按照清产还债程序,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再由被告个人赔偿即可,没有必要套用所谓“揭穿公司面纱”概念。

还有,合同法司法解释,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这当然是对的,但这两个概念不能到处套用。有法官问,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司为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应经股东会决议的规定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实际上公司法第十六条既不是效力性强制规定,也不是管理型强制规定,而是一种程序性的规定,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保,这样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须适用合同法第五十条表见代表规则。

第三,忽视法律逻辑性。例如,法院审理无效合同纠纷案件,有的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判决合同无效就完了,不处理当事人已经支付的货款、交付的货物的返还问题。当事人提出返还请求,法庭告诉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另案起诉。还有的法院,在审理违约责任案件当中认为合同无效,就利用所谓释明权告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变更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要求返还财产之诉。原告按照告知变更为依据第五十八条要求返还财产之诉后,法庭作出返还财产的判决。上诉到二审,二审法院审查认为合同并不违法,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本应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但二审法院遇到了难题:一审已经变更为请求返还财产之诉,二审没有办法改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二审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发回重审只能有一次,第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如果一审法院重审仍然维持原判,第二次上诉上来,二审法院不能再发回、必须改判,但二审法院没法改判为承担违约责任。问题出在什么地方?按照民法原理,法律行为的无效,是指不发生当事人所希望的法律效果,但一定要发生法律规定的法律效果。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要件(原因),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第五十二条加上第五十八条才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法庭在依据第五十二条认定合同无效之后,应当依职权适用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法律效果的规定。

再如,法庭审理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合同案件,也不能仅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认定合同无效就完了。应当注意第五十一条关于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的规定,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两个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在依据第五十一条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果买受人属于善意,并且想要得到标的物,他会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主张善意取得。只要买受人主张善意取得,法庭就必须再适用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如果经审查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法庭就应当判决买受人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如果买受人不主张善意取得,或者买受人虽然主张善意取得,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要件,这两种情形,法庭在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认定合同无效之后,还要依职权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判决恢复原状,双方退货退款。因此,我们必须注意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和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间的逻辑关系。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适用,必须买受人主张,法庭不能依职权适用,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无需任何人主张,法庭应当依职权适用。忽视法律条文之间的逻辑性这个问题,民法学界也有责任,我自己也是近年才认识到。

广告创意方法论文

内容摘要:本文认为,创意是广告的灵魂,并强调在广告设计教学中要通过观察训练来加强对学生创意能力的培养,观察训练主要有多向观察、规律观察、创造观察、逆向观察和辩证观察5种方法。

创意是广告的灵魂。创意绝妙的广告能吸引人们的注意,给人们留下深刻印象,引起人们对某种品牌的关注,增加产品的价值,把企业的好产品变成消费者喜欢的好商品。精彩的创意是一口深挖的井,要挖得深,而不是挖得大,它是出人意料的、有趣的、甚至是惊人的。它的表达手法简洁有力,主题清楚,亲切自然。

创意新颖的广告是广告设计者根据广告主题的表现要求,经过反复的、精心的思考与策划,恰当运用特有的艺术手段,创造出的新颖独特的构思,它的灵感是创造者从实际生活中观察训练所得到的。

广告创意作为设计中的一种创造性思维,其核心是“创”。所谓“创”,就是创造、创新,运用创造性的思维,在前所未有的情况下,创造出新的意念来。优秀和成功的广告设计师都是在创造性思维上大胆探索前进的开拓者。缺乏创造性思维,就不可能产生杰出的广告创意,不能发挥广告应有的感染力。

观察,“观”是看,“察”是想(考察),又看又想,谓之观察。《辞海》中对“观察”下的定义是:“在事物的自然条件下为一定任务进行的有计划的知觉过程。但不限于知觉,常同积极的思维相结合。”同时,“观察为一切调查研究所必需,对直接认识事物和搜集第一手材料起重大作用。”观察,在心理上属于一种积极的心理活动,观察的基本条件有三:一是事业心,有了事业心,才能对观察发生强烈的兴趣,才能主动去发现;二是好奇心,要多提问题,奇思异想,不仅要做整体的外部观察,同时也要做局部的内在探索;三是目的性,把观察与创意的构想联系起来,尽量捕捉有价值的信息与素材。

生活中,会观察的人思维敏捷,善于联想,善于比较。哪怕是对一件极小事情的观察,也能获得一些,甚至是极大的启发。当然,这与一个人的知识和阅历也有关系。

观察是创意的基础,敏锐的观察力是正确认识事物和产生创意的前提。一个观察能力极强的人,不仅能看清事物的表象,而且能透过表象看到本质,即看到事物或事物与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这种观察与创意是紧密结合的,有了这种结合,才能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

创意的定向训练,首先是观察力的训练,因为观察是分析、判断、研究、想象和一切艺术创作的依据和前提,没有观察,就不可能有创意活动的发生。广告设计师的职业敏感性主要表现在对客观事物的观察能力上,从某种程度上讲,训练敏锐的观察力要比传授大量的手头功夫和专业知识更为重要。供广告设计师观察的天地是广阔的,如春夏秋冬、江河湖海、山川田园、风云雪雨等自然景观和五颜六色的花草树木、千姿百态的飞禽走兽等。大自然的许多现象一般人可以“熟视无睹”,但对“独具慧眼”的设计师来说则可以从中观察到美,得到启发。文学与音乐语言表达的意境也可以启示广告创意。广告创意的素材就在每个人身边,关键在于能不能发现,会不会应用。

数学方法论文范文

理想模型思想是研究物理学问题的最基本思想,是为了突出问题的主要性质,忽略了次要因素的影响,用一种理想化的客体来代替客观事物,从而使问题变得简单的方法。质点是物理中建立的第一个理想化模型:当物体自身的线度大小远小于两物体之间的距离,而且物体的大小、形状对所研究问题的影响忽略不计时,都可以把它们视为质点。能否将物体视为一个质点,要以具体的研究问题来决定,而与物体本身无关。原子、分子虽小,一旦涉及到自身的内部结构就不可以把它们视为质点;地球虽大,如果不涉及自身结构及自转,就可以将它看做质点。理想模型的学习能够使学生认识到建立模型是物理学也是自然科学中的一个基本研究思想,若不这样做就无法将复杂事物简单化,问题很难得到解决[2];同时这种理想化的抽象又不是凭主观想象的,有一定的限定条件和限定范围,是以客观事实(当问题本身的次要因素对所要研究的问题影响不大,可以忽略不考虑)为基础的。通过在教学过程中渗透理想模型思想可以培养学生的思维概括能力,抓住事物的本质因素,掌握建立理想模型的条件和方法,当理想模型存在不足时,知道如何对其进行适当修正。同时,为后续物理学中相关内容的学习打下良好的思维能力基础,如刚体模型、黑体模型、点电荷模型、原子模型等的建立与理解。理想模型思想还能够应用到其他学科及社会生活中去。例如,管理学中,对于一个具体的研究问题,对各方面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之后,忽略非本质因素的影响,建立一定的理想模型,通过相关的软件计算得到最终的结果。因此,不管学生毕业之后从事什么工作,物理学中所体现的理想模型思想对他们今后的工作都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2微积分思想和方法。

大学物理与中学物理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微积分思想在解决物理问题中的广泛应用。中学物理采用的.是初等数学的方法,而大学物理涉及到的主要是微积分的思想,这对于刚步入大学开始学习物理的学生来说是难以适应的。因此,如何使学生理解并掌握微积分思想,熟练运用微积分方法来分析物理问题,就成为大学物理教学中必须解决的问题[3]。任何一门学科的学习都是由简到繁的过程,复杂现象和规律的学习都是以简单的现象和规律为基础的。中学物理研究简单的特殊性问题,比如直线运动问题,恒力做功问题以及静止的点电荷在空间产生的电场问题等。而大学主要研究普遍性的问题,例如,如何计算变力所做的功以及带电体系周围任一点的场强。对于难以研究的复杂物理问题,可以把它分割成许多较小单元内的相应局部问题,只要单元取的足够小,就可以将局部范围内的问题近似看为简单的、所熟悉的可研究问题,例如曲面变为平面,曲线变为直线,非线性量变为线性量[4]。这时再将所有单元内的研究结果累加起来,就可以得到所要研究问题的结果。这就是微积分的思想和方法。例如,计算一个带电量为q的连续带电体周围任一点的场强。采用微积分的思想,可将连续带电体分为无限多个小部分,由于每个小部分无限小,可以把它视为一个带电量为dq的点电荷,整个带电体可以视为一个点电荷系。点电荷周围任一点的场强公式是已知的,整个带电体产生的电场强度等于所有电荷元产生电场强度的矢量和。由于电荷是连续分布的,求和变为积分,问题得到解决。微积分思想在物理中的应用还用很多,贯穿于整个大学物理内容之中,比如均匀带电圆盘轴线上的场强分布,任意载流导线周围的磁场分布等。在教学中要引导学生自己分析,养成一个良好的思维习惯,提高教育自身的价值,为以后进行更深层次的工作和学习做好准备,对学生今后的发展具有深远的积极意义。

3数理结合思想。

物理问题的具体研究与解决需要借助于数学工具,一个优秀的物理工作者首先也应该是一个优秀的数学工作者。物理学的发展过程是以实验和现象为基础,通过观察确立直观物理量并收集需要的信息,运用数学工具建立这些物理量之间的关系,最后通过实验验证这一规律。物理学理论体系的建立与数学知识是密不可分的:在《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一书中,记录了牛顿在力学、热学、天文学、光学等方面的成就。牛顿在前人的工作基础上用数学方法以数学表达式的形式清晰的总结出了牛顿三大定律、万有引力定律,从而建立了经典力学的理论体系。除此之外,牛顿还是微积分的首创者,而微积分对于后来自然科学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后来,麦克斯韦将矢量偏微分算符引入数学,用一组方程组的形式将电场与磁场的统一性表示出来,成为物理理论体系的又一重大进展。由此可以看出数学在物理研究中的重要地位。在物理解题过程中常用到的数学方法有矢量分析法,矢量图解法,几何法,面积法等。例如,小球与平面发生碰撞前后动量的改变,既可以应用矢量图解法及三角形法则进行分析求解,也可以应用数学中的矢量分解进行求解;对于一个任意的热力学过程,该过程中做功大小等于过程曲线下所包含的面积大小;毕奥—萨法尔定律的应用则要用到矢量的乘法等。现在的理论物理工作者,每天最大的工作量就是公式推导与计算。如果没有扎实的数学基础作支撑,那么他们的工作就无法进行下去,物理学就不会有所进展。同样,如果不是前人将物理规律与现象用简洁的公式进行高度概括,那今天的科技发展与社会进步也不会达到这样一个水平。但是,学生往往不能将数学知识与物理问题联系起来,这一方面要求学生必须学好数学知识,为其它学科的学习打好基础,另一方面教师要引导学生将物理规律的文字表述转化为数学表述,运用数学工具推理论证。教师要做好榜样,在教学过程中要力求数学语言的准确性及规范性。

4结束语。

物理学的重要之处,不仅仅体现在其知识本身,更体现在渗透于物理学发展过程中的思维方法体系。观察、提出假说、实验验证的研究方法以及分析、抽象、归纳、概括总结的思维方式不仅适用于科学研究领域,在社会生活的各领域也是适用的。对物理学思想的掌握比对物理学知识的掌握更重要,学生毕业之后可能渐渐对该学科知识有所遗忘,但良好科学素养的养成却可以使他们受益一生。从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的长远角度看,教师应更加重视学生思维的教育。

广告创意方法论文

摘要:对国内日用品市场的牙膏的视频广告及平面广告进行分析。第一段为总结性的开场白.第二,三段介绍了国内外有哪些牙膏品牌及牙膏市场的现状。第四,五,六段对介绍了国内的牙膏视频广告并对它们进行分析。第七段介绍了国内外的一些平面广告并对它们进行分析。第八段是对整篇论文的总结。

俗话说:饭后刷牙三分钟,一生生活乐无忧。牙膏是人们生活中几乎不能离开的日用品之一。

在中国,生产牙膏的品牌比较著名的有:黑人牙膏(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黑妹牙膏(美晨集团),中华牙膏(上海白猫股份有限公司),田七牙膏(广西奥奇丽股份有限公司)两面针牙膏(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冷酸灵牙膏(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等等,还有国外的品牌,如:高露洁(高露洁三笑有限公司),佳洁士(宝洁公司)等等。以上列出来的牙膏也是人们在生活中接触比较多的品牌。

中国的日用品市场正趋向于不断完善之中,其中势必存在一些弊端。日用品市场的牙膏品牌也是一样。中国的牙膏品牌繁多,又有国外像高露洁这样的一些大品牌入驻中国市场,以至中国的牙膏市场也如其他的日用品一样竞争激烈。

如果一个看电视不会跳过广告的观众看十来分钟的广告就不难发现,其中往往会有一支广告会是以上所列品牌的其中一支。这些品牌广告的侧重点不同。如黑人牙膏体现的是它的健康和纯天然,黑妹牙膏注重提升自己的品牌及美白效果和清新的口气,中华药物牙膏体现的是它的防蛀及中药性质;国外的品牌,如高露洁,则区分子品牌广告项目,如高露洁冰爽牙膏,注重体现它的冰爽口味;高露洁防蛀牙膏,注重体现它的防蛀性质。佳洁士牙膏则注重体现微笑等等。

看过这些广告后,经过对比,不难发现,其实这些视频广告有很多相同之处,那就是他们的表现手法其实都大相径庭。就是请某名气旺盛的明星来代言该品牌,用它的人气度来提升广告效应。例如高露洁冰爽牙膏的广告是周杰伦表演的传递“口气”之后所有的少男少女都陶醉在他的冰爽气氛中。佳洁士牙膏也是通过李宇春的形象一次一次的重播之后让人记住这个品牌。而国内黑人牙膏,黑妹牙膏中华药物牙膏等的视频广告虽各有侧重,当表现手法和内容都很相似。这些牙膏的品牌的视频广告表现手法还容易和其他的不同类产品的相似。如可口可乐在中国的广告线路也是通过明星在大街上对可乐的传递一个传一个,然后很多的人都在大街上传递的轰动效应。果粒橙,汇源,达派香包等等视频广告的表现手法相类似。我不能能说个行业个品牌的“idea”不是一个好的“idea”,只是太多表现手法相类似的广告在同一个地区,时段出现,很容易让观众记不住或不在乎这个品牌儿降低广告的效应。

我们再来看一些国外牙膏品牌的视频广告。图一是来自美国的某牙膏品牌。附录一1是它们的视频广告的剪切画面。广告描述的是一个快要踏进鬼门关的人,我们在此称他为a,另外一个是将要对a进行抢救的人,在此我们称它为b。b将要对a进行人工呼吸。显然b很怕a口中的口腔异味,我们能见到b用这个牙膏给a刷牙,在进行了一番口腔清理的工作后对a实施了伟大的救人计划。这个广告让人一目了然且幽默感十足,一针见血的`体现了这个牙膏能迅速的去除口腔异味。观众看过之后会愉悦的笑上一笑,并且脑海里会对这个品牌留下深刻的印象。这就是所谓的“bigidea”。个人认为国内的广告因为有太多的相似而显得平凡,他们不用这种独特的“bigidea”部分原因可能是由观众的接受能力决定的。因为在国内,还有很多很传统且文化水平不高的人,他们可能不会“欣赏”这种独特的“bigidea”,而牙膏面向的市场确是全国大众。国内牙膏的视频广告“利用”明星效应,然后通过一遍一遍的重播来让观众记住这些品牌不失为一个解决的办法。但要彻底解决这种国内牙膏视频太平凡这个问题,还真的需要广告人深思熟虑才行。

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下国内牙膏市场的平面广告。在国内,人们在生活中是很少能接触到牙膏的平面广告。下面我就来介绍一下几种牙膏的平面广告,国内牙膏的平面广告也是各有千秋的。如黑人牙膏的平面广告,见附录二2.它用很简单的牙膏线条表现了山,水,云,然后留出大量的空白。其手法类似于中国传统的山水画。这个创意不仅用自然的“山,水,云”体现了黑人牙膏的纯天然及健康,而且勾起了国人对传统文化的热爱情节,然后透过这种情节认可黑人牙膏。黑人牙膏平面广告的创意简练,独特,有效,是一个很好的“bigidea”。又如附录三3是黑妹牙膏的平面广告。用挤出来的如牛角一样的牙膏形状来以形喻神,体现黑妹牙膏的牛气冲天,这可以理解为牙膏品牌的牛气冲天,也可以理解为黑妹牙膏是一支牛气冲天的牙膏,还可以理解为用过黑妹牙膏的后的牙齿可以“牛气冲天”,会像牛角一样健康,过硬,经得住考验。而且白色的牛角还可以让人联想到象牙。表现手法简洁大方,也不失为一个“goodidea”。再来看看来自美国的大品牌高露洁牙膏,见附录四4。其表现手法与黑妹牙膏类似,也是简洁大方,表现牙膏防蛀健康的特质。从这几个品牌来看国内的平面广告似乎要比国外的平面广告更强势一些,但我要说这个想法绝对是错误的。我所举的例子只是冰山一角,九牛一毛。但我们可以从这“冰山一角”看到中国的平面广告在进步,正在由不成熟慢慢的向成熟发展。

这一点似乎在提醒着中国的视频广告,某一种表现手法用得太多就会变得俗套了。正如人们每顿都吃同一个菜,总有一天会觉得腻的。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向国外学习,同一道菜变着法子来吃,幽默的吃,甚至用幻想才能想得到的方式吃,那不管这道菜是不是美味,只要吃起来不是很恶心,我想人们都会把它愉悦的吃下去。因为我觉得幽默是无国界的,没有人会拒绝以更轻松的心态去接受一个品牌,没有人会拒绝以更简便的方式去记住一个品牌,也没有人会拒绝在繁忙的工作之后,在看电视之余笑上一笑。

数学方法论文范文

一、操作活动能够提高幼儿对数学活动的兴趣,增强自信心。

幼儿时期的各种心理过程带有明显的具体形象性和不随意性的特点,一些新颖的、有情节的、变化的、让他们动手的活动,能够引起他们的注意和兴趣。幼儿通过操作活动,通过操作具体的材料(这种材料多数是幼儿身边常见的自然物品、玩具等)而且每个幼儿都有足够的材料,使他们都有操作的机会,独立进行学习活动。这种活动能充分调动幼儿学习的主动性和学习兴趣。随着年龄的增大,幼儿的注意和兴趣转向数学的结果,幼儿为自己能解决问题,完成任务而高兴。例如:幼儿独立地分辨出各种几何图形,并将它们一一配对,或者是按老师的要求,操作时自己动脑筋,克服困难,独立解决问题,有了成功的体验。从而使幼儿对数学活动有了兴趣,也增强了其自信心。而且操作活动内容的多样化,使幼儿获得多种数学感性的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操作活动在使幼儿获得数学知识的同时,也促进自身相应能力的发展。

学习任何一门知识都能促进思维能力的发展,而数学本身具有较强的抽象性和逻辑性的特点,对发展幼儿的思维能力具有特殊的作用。在数学活动中,幼儿学习简单的数学概念,也需要对操作材料进行比较、分析和综合,抽象和概括,判断和推理。需要将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这一过程既是幼儿初步数学概念形成的过程,也是幼儿思维能力获得发展的过程。让幼儿在许多图形中分别把大小不同的正方形、长方形、三角形找出来,再把找到的图形按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列。这些操作活动可以巩固、加深幼儿对几何图形的认识,同时发展幼儿的分类、排序能力。再如教幼儿学习“6”的组成时,可以让幼儿把6个实物分为5个和1个、4个和2个、3个和3个,再把5个1个、4个和2个、3个和3个合起来成为6个。通过操作活动,幼儿不仅理解了6的组成,还体验了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并初步培养了他们的分析和综合能力。

三、操作活动能够发展幼儿的智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幼儿人手一套学具进行实际操作,不仅能使每个幼儿获得练习的机会,更重要的是手的操作活动能引起大脑的积极活动,促进脑的发展。在操作中,要求幼儿眼看、耳听、手动、脑想、嘴说,这样感知较深刻,记忆也较长,有利于促进幼儿智力的发展。在操作的同时,要求他们边“做”边“说”通过“说”可以使他们对自己的“做”有所了解;通过大声讲述,可以帮助幼儿理解操作内容和要求,更锻炼了幼儿的语言表达能力。如:教幼儿学习“对应排列相关联的物体”时,教幼儿边操作边说:“毛巾和脸盆做朋友,杯子和牙刷做朋友,床和被子做朋友…….”在学习“比较两组物体数量”时,幼儿一边操作一边用语言讲述:“一只鸡送你一条小虫、一只鸡送你一条小虫、一只鸡没有小虫了。”动作和语言的结合可以帮助幼儿体验到物体间的对应关系,所以在操作活动中的讲述不仅使幼儿能够得到正确的答案,还发展了语言的表达能力。

四、操作活动能够使幼儿养成按顺序整理物品的良好习惯。

有条理地整理操作材料是顺利进行操作活动的保证。整理操作材料包含了整理方法和整理结果两项内容。教师具体地教幼儿先收什么再收什么,收好后放在哪。以后,在每次活动结束都要按要求整理好操作材料,让幼儿体验整理操作材料的必要性,强化整理材料的愿望,逐渐养成按顺序整理物品的良好习惯。

化学学习方法论文

认真看书,嚼透细点。在认真看书的基础上有选择的做题。因为不像和,要是吃不透点就一点思路都没有。有很多细小的点,看到一点算一点。

(1)制订。

学习计划是学习的行动指南,它能使增强责任感、科学支配时间、积极努力地完成学习任务。主要包括:对上学期学习情况进行分析和小结,提出本学期努力的方向、目标、措施等。应向讲明制订学习计划的重要性,指导学生制订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组织检查执行情况,必要时帮助学生适当调整学习计划。

(2)多预习。

预习是为了使学生对欲学知识作好准备,能够带着问题,增强的目的性,从而提高。它包括知识性教材的预习和实验教材的预习。教师要指导和组织学生预习,使学生养成预习的习惯。对知识性教材的预习,要大体了解新课的主要内容及自己感到疑难之处,标出不懂部分,为有目的、有计划地作好准备。对实验教材,应要求学生明确实验目的、要求、原理、操作要点、安全注意事项,并写出实验操作提纲或画好图表,列出带记录的空白表格等。

(3)听课。

听课是学生学习知识的基本形式,听课的效果如何,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学习质量。所以,教师应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听课方法,提高听课效果。听课主要包括听讲、观察和记笔记三方面。其基本要求是:要集中精力听讲,紧跟教师讲授思路,积极思考,多方联想;对演示实验的观察,应掌握科学的观察方法,能遵循观察的目的性、客观性、全面性和辩证性原则;笔记应记纲要、思路、要点和问题,要及时做好笔记整理,要处理好听、看、想、记的关系。

(4)做实验。

做实验是学生在化学学习中经常性的重要实践活动,体现了化学学习的显着特征。为了达到实验目的,教师应要求学生做到:实验前认真预习高中英语,做好准备;实验中操作规范、认真、精确、细致,及时记录实验现象(包括数据),并做到实验、观察、思考相结合,坚决废除“照方抓药”的现象;实验结束后应认真及时写好实验报告。此外,还应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实验习惯,如爱护仪器、节约水、电、气及实验易耗品的习惯,保持实验室环境整洁的习惯,重视实验安全的习惯等。

(5)复习。

复习是消化和巩固知识的重要环节。它包括:课后复习、单元复习、期中复习和期末复习。教师要帮助学生掌握各种复习方法,重视对学生复习的管理。要求做到:复习要及时;复习要有重点;复习时先回忆课的内容,再阅读听课笔记和教材;有疑难问题要及时弄清;注意把经常复习与阶段复习结合起来。

数学方法论文范文

课内重视听讲,课后及时复习。

新知识的接受,数学能力的培养主要在课堂上进行,所以要特点重视课内的学习效率,寻求正确的学习方法。上课时要紧跟老师的思路,积极展开思维预测下面的步骤,比较自己的解题思路与教师所讲有哪些不同。特别要抓住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学习,课后要及时复习不留疑点。首先要在做各种习题之前将老师所讲的知识点回忆一遍,正确掌握各类公式的推理过程,庆尽量回忆而不采用不清楚立即翻书之举。认真独立完成作业,勤于思考,从某种意义上讲,应不造成不懂即问的学习作风,对于有些题目由于自己的思路不清,一时难以解出,应让自己冷静下来认真分析题目,尽量自己解决。在每个阶段的学习中要进行整理和归纳总结,把知识的点、线、面结合起来交织成知识网络,纳入自己的知识体系。

适当多做题,养成良好的解题习惯。

要想学好数学,多做题目是难免的,熟悉掌握各种题型的解题思路。刚开始要从基础题入手,以课本上的习题为准,反复练习打好基础,再找一些课外的习题,以帮助开拓思路,提高自己的分析、解决能力,掌握一般的解题规律。对于一些易错题,可备有错题集,写出自己的解题思路和正确的解题过程两者一起比较找出自己的错误所在,以便及时更正。在平时要养成良好的解题习惯。让自己的精力高度集中,使大脑兴奋,思维敏捷,能够进入最佳状态,在考试中能运用自如。实践证明:越到关键时候,你所表现的解题习惯与平时练习无异。如果平时解题时随便、粗心、大意等,往往在大考中充分暴露,故在平时养成良好的解题习惯是非常重要的。

调整心态,正确对待考试。

首先,应把主要精力放在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基本方法这三个方面上,因为每次考试占绝大部分的也是基础性的题目,而对于那些难题及综合性较强的题目作为调剂,认真思考,尽量让自己理出头绪,做完题后要总结归纳。调整好自己的心态,使自己在任何时候镇静,思路有条不紊,克服浮躁的情绪。特别是对自己要有信心,永远鼓励自己,除了自己,谁也不能把我打倒,要有自己不垮,谁也不能打垮我的自豪感。

在考试前要做好准备,练练常规题,把自己的思路展开,切忌考前去在保证正确率的前提下提高解题速度。对于一些容易的基础题要有十二分把握拿全分;对于一些难题,也要尽量拿分,考试中要学会尝试得分,使自己的水平正常甚至超常发挥。

由此可见,要把数学学好就得找到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了解数学学科的特点,使自己进入数学的广阔天地中去。

广告创意方法论文

多向观察又叫多角度观察。是从不同方向、多种角度去观察研究同一件事情、同一个问题。这样,就会把事情或问题看得更透彻、想得更周到,提出更多更好的解决办法。

比如,在对某个问题感到束手无策的时候,需要及时转换思路。而及时转换思路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多角度观察,使问题柳暗花明、豁然开朗。这一点在对学生进行广告创意的初始训练时尤其重要。

2.规律观察。

所谓规律观察,就是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不仅要认识事物的外部特征,而且要发现和认识事物内部的规律性。发现了规律,认识事物就会更深刻;利用好规律,做起事来就得心应手、效率倍增。从纯朴的民间艺术到豪华的宫廷装饰,从古典园林到举世闻名的敦煌艺术,从原始彩陶到景德镇陶瓷,从漆器装饰到织绣纹样,优秀的传统文化遗产都值得我们去学习。同样,如果我们认真研究国外的传统艺术与现代艺术规律,也能大大提高我们的创意能力。

3.创造观察。

创造能力训练一直是广告设计训练的重点。提高创造能力主要是培养发散思维能力。

发散思维,顾名思义就是向四面八方扩散思维,是一种求新求异、灵活敏捷的思维。它既遵循逻辑思维的规律,又不死守逻辑、墨守成规、按部就班,面对习惯思维所形成的思维定势,敢于挑战、突破,敢于提出与世俗观念不同的见解。更为宝贵的是,它能从一般人熟视无睹的最普通、最简单的事物中发现问题,这是一种由一点向外发散思考的方式。在广告创意中运用这种思维方式,可以充分调动累积在大脑中的素材、运用丰富的想象力产生新思维。例如,一个小小的苹果,可以从重量、体积、高度、颜色、弹性、形状等方面层层发散思维,举出数千种用途。在开始创意阶段,这种思维方式非常有用。从思想方法上看,它是具有突发性、瞬间性、随机性的思维活动方式,是潜意识转化为显意识的一种特殊表现形态。如何进行潜能训练,挖掘潜意识在广告创意中的特殊作用,是广告创意原创性的一个重要课题。

4.逆向观察。

逆向即反向,逆向观察就是从相反的方向观察和思考问题。一般情况下,人们总是习惯从正面看问题、想问题。这是习惯思维所形成的思维定势,往往妨碍或束缚着人们观察能力和思维能力的提高与发挥。

5.辩证观察。

辩证法是一种高级的思维方法。它的核心就是运用对立统一规律来观察和思考问题。辩证法认为,世间一切事物都是一个对立统一的矛盾体,矛盾着的两个方面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处在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中。在事物发展过程中,统一是相对的,对立是绝对的;平衡是相对的,不平衡是绝对的。同时,在一定的条件下,矛盾的双方又可以互相转化,像“正与反”、“快与慢”、“高与低”、“上与下”、“对与错”、“好与坏”、“死与活”、“进与退”、“胜与负”、“成功与失败”等,都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的矛盾。有了这种认识,才有可能积极创造条件,使矛盾向有利的方面转化,把事物向前推进。

广告人应是一个生活中的有心人,随时随地观察和体验生活,并把观察、体验的东西随时记录下来,才能在进行创意时“厚积薄发”。广告大师李奥贝纳在谈到其创意才能时说:创意秘诀在那里?就在文件夹和资料剪贴簿内―文件夹是随时随地记录下来的使人感动的只言片语或构想,而资料剪贴簿是每星期从报纸杂志上剪贴下来的各种广告。广告创意实际上是一个综合调动广告人知识、经验、记忆和印象,并将其按特定意图加以重新排列组合的过程。

观察是一种综合能力的训练。它不仅与思维相联系,而且与记忆、情绪、兴趣、意志等心理因素有关,甚至与世界观也有关系。

这两幅随文图是湖南商学院艺术设计系学生的作品,对广告创意的领悟、把握和表现在作品中已初步显露出来,这来源于平时的观察训练。作品“雅倩防晒霜―躲避不是办法”其画面采用对比的手法表述,没有直接用语言说明防晒霜的功能、效果是怎么样,而是用了生活中一个常见的现象,爱美的女性夏天都走荫凉的地方,还要打伞才能减少紫外线的侵害,而与不再躲避太阳的女主角形成了鲜明对比,产品特征一目了然。作者在生活中留心观察,将司空见惯的生活场景经过别出心裁的处理而成为具有创意思维的结晶,引起消费者的感情共鸣,作品含蓄深刻、耐人寻味,使在自然的表现中达到从接受事件到产生情感再到认识信息的目的,从而不失为一幅好作品。

公益类作品“禁止噪音污染”以一个绑满纱布的摇滚青年形象来体现噪音的危害,用夸张的手法,制造事物、要素之间的关联性,开宗明义、以理服人。版式设计上较为独特,有很强的视觉冲击效果。

以上作品虽风格各异、诉求点不同、表现手法不同,但其共同点是作者在广告设计中都注重创意、注重知识的积累。灵感是从日常生活中的观察而来,正如法国雕塑家罗丹所说:“所谓大师,就是这样的人,他们用自己的眼睛去看别人见过的东西,在别人司空见惯的东西上能够发现出美来。”

化学学习方法论文

化学学习方法与化学规律的发现有着密切的关系。纵观化学学发展史,化学学家的每一次发现都离不开观察、实验、思考和迁移。在化学学习时,观察是学习的开始,思维是学习的关系,实验是学习的手段,迁移是学习的目的。

一、观察。

1.迅速。化学实验中,有很多实验要求在很短的时间内准确读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数据,这就要求有很快的观察速度。

2.准确。就是要缩小由于观察带来的误差。

3.深刻。就是要抓住那些往往是比较隐蔽的现象而往往又是本质的化学过程。例如浮沉子实验中,当用手压下瓶口的橡皮膜时,浮沉子会下沉。而下压引起下沉的本质是下压使浮沉子上部的空气柱的体积减小,所受浮力减小所至。

4.仔细。有些化学现象的变化不明显,要求仔细观察,并能分辨出细微差别。

二、思维。

思维,是人脑对客观世界的一种间接的、概括的反映,是将观察、实验所取得的感性材料进行思维加工,上升为理性认识的过程。学习过程就是一种思维活动,而思维活动也有一定的方法。

化学思维的方法包括分析、综合、比较、抽象、概括、归纳、演绎等,在化学学习过程中,形成化学概念以抽象、概括为主,建立化学规律以演绎、归纳、概括为主,而分析、综合与比较的方法渗透在整个化学思维之中。特别是解决化学问题时,分析、综合方法应用更为普遍,如下面介绍的顺藤摸瓜法和发散思维法就是这些方法的具体体现。

1.顺藤摸瓜法:即正向推理法,它是从已知条件推论其结果的方法。

2.发散思维法:即从某条化学规律出发,找出规律的多种表述。这是形成熟练的技能技巧的重要方法。

实验是化学科学的基础,也是化学知识的源泉,加强实验是化学教学的时代特征,又是提高化学教学质量的先决条件。同样,实验也是形成化学概念、建立化学规律的重要方法,化学学习就是通对化学现象、过程获得必要的感性认识,这种感性认识可以来源于学生的生活,也可以来源于实验提供的化学事实。从生活中得到的感性材料通常来自复杂的运动形态,本质的、非本质的因素通常交融在一起,仅通过这种途径形成概念、建立规律有相当的困难。而实验则可提供经过简化和纯化了的感性材料,它能使学生对化学事实获得明确、具体的认识。例如,初中化学教材中,影响蒸发快慢的因素是直接从日常生活经验中分析归纳得出的结论;声音的发生是从实验现象中分析归纳得出的结论;杠杆平衡条件是由大量的实验数据,经归纳和必要的数学处理得到的结论;液体的压强是先从实验现象中得出定性的结论,再进一步寻求严格的定量关系。

化学教学过程中,化学教师对实验教学的重视程度是影响教学质量的重要因素,学生对实验的重视程度则是影响学习质量的重要因素。在化学学习时,要求做到如下几点:1.认真观察课堂演示实验;2.独立完成学生分组实验和课外小实验,勤动手、敢动手;3.自己设计和制作某些简单模型或玩具;4.逐步养成用实验解决化学问题的习惯。

四、迁移。

迁移就是基本原理在其它条件下的运用。俗话说“学以致用”,就是将所学知识、方法应用于社会实践中去,其本质就是迁移。在化学学科中,有许多内容体现了迁移原则,它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化学知识的迁移。

化学知识的迁移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应用化学知识解题。化学教材中,单元、章节后均有习题。其二,应用化学知识解释自然现象。例如,日食和月食现象可用光的直线传播原理解释;物态变化原因可用分子运动论来解释;海市蜃楼奇观可用光的折射原理解释。其三,应用化学知识设计制作各类产品。例如,根据热传递原理制成了保温瓶;根据电磁感应原理制成了发电机、电子测量仪表等;根据热胀冷缩原理制成了温度计;根据光的折射、反射原理制成了照相机、幻灯机、电影放映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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