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服务技术考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总结(优秀5篇)

时间:2023-09-25 18:41:45 作者:翰墨 计划生育服务技术考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总结(优秀5篇)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面临着各种各样的任务和目标,如学习、工作、生活等。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些目标,我们需要制定计划。那关于计划格式是怎样的呢?而个人计划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个人今后的计划范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计划生育服务技术考试篇一

人口计划生育事业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从20____年10月至今,__________有限公司在局、处各级党委的高度重视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具体开展工作如下:

一、根本抓观念。从更新计划生育观念上抓起,加大“关爱女孩行动”宣传教育力度。统一各级领导干部对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重要性的认识,开展多途径、多形式的广泛宣传,继续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今年,公司制作以计划生育为主题的宣传橱窗6期,印制禁止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警告学习资料50份,悬挂宣传教育横副6条,组织员工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答题76人次,合格率98%,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员工的思想认识逐步提高。

二、核心抓制度。公司各部门层层建立领导干部计划生育工作性别比控制工作责任制。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其次在上一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育龄妇女登记卡、月、季报、避孕花名表等基础资料,更加细化、精确了各项统计指标和数字,并统一规范,合理设置基础台帐,积极配合__________计生工作,加快建全计划生育育龄妇女信息库,逐步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正规化管理。

三、突出抓查处。全公司各部门将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进行选择性终止妊娠工作内容作为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重点来抓,至今,公司未发生一例性别鉴定事件;其次,公司针对近年来离婚率逐步提升的现状,严把计划生育关,组织员工进行了2次针对性的摸底调查,对重点人群实施监控,保持了公司连年无超生现象的良好局面。

四、支持与鼓励。关爱女孩行动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项工作的成败,直接影响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影响计划生育工作的和谐进展,关爱女孩行动的核心是爱,在各项工作的开展与服务中,为将这项工作做细、做实,公司以这次活动为契机,积极鼓励独生子女员工家庭,为他们发放独生子女经费共计万元,并在六一节日期间为独生子女发放慰问品共计3000余元,这些工作的开展,为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推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经过近一年的努力,__________公司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管理人员还不够成熟,在工作中缺乏足够的经验,今后,公司将进一步组织人员加强业务知识学习,认真领会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文件精神,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工作,持续性的将这项工作做到更好。

计划生育服务技术考试篇二

“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这不仅是我们的计生政策,更是基本国策。如何控制?无疑是这其间的核心和关键。怎样才能行之有效的控制人口出生,这不能不说是所有在计生线上各层次工作人员倍感头疼的事情。综观现阶段的人口计生,我有如下几个方面的感言:

首先,看看我们的管理对象们。说来叫人纳闷,建国已经六十华诞,改革也有三十年,可是我们的民众,尤其我们这些落后地区的老百姓,却还在沿用着落后的封建传统观念。“要坚持生孩子,至少家里要有一名男丁以为香烟后代人。”这是我从事计生以来不少村民的呼声。说可以理解吧,或许有些是,但更多的是叹息。用鲁迅先生的话说,真要哀其不幸,怒其不争了。要说我们的前辈们有着如此传统的观念,勉强理解还行,毕竟他们受到封建文化的侵蚀是很长很深的。可我们70、80后的一代人,正值“造人”的黄金时间。即是我们计生工作管理的目标人群,他们对家里人口多带给家庭的责任和重负,一定是感同身受的。然而,长在落后山区的他们,又有多少人在反思和反省?都说初中不毕业,打工难得有出息。虽然改革后的打工热也为我们山里70、80后的人群开通了一条致富之路,可他们多数因文化的浅薄留在家守“营”。一部分人外出了,但他们外出的目的不是为着发家致富,更多的是躲在阴暗的角落里“造人”。毫无疑问,这是给计生工作带来最大“难”的原因之一。尽管在对流动人口管理上政府有新思路和对策,但就一个流动人口管理平台,收到的成效也是令人堪忧的。所以,结合落后山区基层计生重点管理人群的特点,表现为:一是思想观念落后;二是文化素质普遍较低;三是对计划生育缺乏正确认识;四是转变观念需要时间。

。正如很多同志感叹的,计划生育工作不是干不好,只是需要打持久攻坚战。的确,计划生育工作就是这样,短时间的工作里,不管你付出多少,也很难见到好的成绩。不过,就计生工作的内容而言,我想说这才是工作同志们最感厌烦的事情。长年无节假日地上班,除了对室内资料的整理,室外工作或清理,或指导、或落实一环也不得少。集计生的室内外资料:主体指标、优质服务、三集合帮扶。看似几小块的内容,折腾计生系统工作人员却是年复一年。由次看来,这管控人口的部门,是完全有别于其他工作部门的。也许,刚进计生系统工作的同志,抑或坚持着“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信念,可对那些在计生线上一做就是十几年、几十年的人,他们的意志怕是早被流过的岁月打磨殆尽了。于是,在他们的身上,我们能读出的差不多就只有沧桑和倦怠。其实,对于同行工作我罗列了这么多,总结起来就三点:一是短期成绩不明显;二是长年的艰辛工作;三是看不到未来。

感此,伴着改革开放共同起步的人口计生,经历了将近30年。在我们的改革已见较大成效的前提下,人口计生工作也在如期地推进尽管中国的人口现状依然令人惊诧,但我们务必要明白,我国的人口计生是在世界人口最大国基数上起步的,我们能在短短的三十年里将人口控制到今天的数据,已经是成绩斐然。也许,这是各层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计生政策的原因。但在这里我要说,这其中的功勋,少不了基层计生同志的艰辛!

计划生育服务技术考试篇三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条  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家向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其费用解决途径为: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对西部困难地区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与条例配套的规章和制度;

(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管理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广为覆盖的原则提出,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

第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各级各类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合理分工,密切协作,优势互补,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避孕节育和其他生殖保健服务工作。

第九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推进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项目。

国内外企业、基金会、国际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承担或参与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和新技术的引入和推广。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第十二条  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第十三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而申请医学鉴定的,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标准及再生育指导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在城乡基层开展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应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工作方案,经实施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发布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同级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服务对象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需收费并可能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第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定,到指定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鉴定确诊后,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出具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

第三章  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隶属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已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依照条例规定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并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单位。

第二十条  设置乡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机构设置标准。

村级和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依照分级管辖原则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批准执业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除可以开展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外,可根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申请开展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流产术以及与避孕、节育有关的临床技术服务;经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逐项审查、批准,方可开展相应的服务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四条  乡、镇既有卫生院,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已有卫生院而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乡、镇卫生院内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内虽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但无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不能满足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妥善解决;乡、镇既没有卫生院,又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条例规定的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受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作出许可决定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批准的单位同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应根据卫生部会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管理办法申办服务项目申请。

获准开展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服务项目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开展服务。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执行。

申报新设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取得设置批准书和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执业许可证上应注明获准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应到原发证部门登记变更。因歇业、转业而停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相应的许可证明,或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销相应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原发证部门在收到变更、注销申请之日后3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决定并函告申请者。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其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所在地县级的报纸上刊登遗失证明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第二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将执业许可证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的制度。

第三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后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相关医学专家及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评审;

(二)参与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考试、考核;

(三)指导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技术鉴定;

(五)参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调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承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技术人员

第三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指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及国家有关乡村医生、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暂未达到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注册条件,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3年以上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并已取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推荐,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从2001年10月1日起缓期2至3年认定执业资格。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  拟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均应申请办理《合格证》。

申请办理《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三)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  条例实施前已取得计划生育手术施术资格并继续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换发《合格证》。换发《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施术合格证;

(三)近3年内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合格证》的申请办理、申请换发和审批,均应注明技术服务项目,获准从事手术服务项目的,应注明手术术种。

已取得《合格证》,要求增加技术服务项目或手术术种的,须向原发证部门申请。

第三十七条  《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证人应持《合格证》、单位审查意见、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校验。逾期未校验的《合格证》自行作废。

受理申请办理、换发、校验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应制订规划、组织实施本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接受的与执业有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记录,可作为医师执业考核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条例和本细则及其他配套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四)对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工作;

(八)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配备科技管理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由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计划生育技术执法和管理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责。

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可以向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隐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员制度,聘请计划生育技术专家、科技管理专家和药品检测专家对本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的情况,技术服务质量以及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应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受理辖区内机构、个人对销售计划生育药具、相关产品的质量、事故、不良反应以及辖区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事故的举报和投诉,并对举报和投诉进行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六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以及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如实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统计数据、事故、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的11月1日前,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所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统计数字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卫生部每年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并将药具不良反应数据汇总和分析结果通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一条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涉及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统一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印制。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管理,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的应符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设置标准和设置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本款所列部门以下简称发证部门)

第三条  申请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发证部门根据设置标准和当地的设置规划及以上材料对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备案。

第四条  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当具备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六)设备清单;

(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八)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申请单位向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交的材料。

(二)发证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三)对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发证部门组织3-9名专家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执业人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进行抽查考核,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四)发证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服务需求等情况作出是否准予执业及批准执业项目的决定,对准予执业的单位进行注册登记,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及副本,并在《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项目。对不准予执业的,将评审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通知申请单位。

第六条  发证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本办法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注册: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的;

(二)工作用房不能满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功能需要的;

(三)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正常运转的;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五)消毒、无菌操作、业务技术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的;

(六)聘用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

(七)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

第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校验期为3年。发证部门每3年进行一次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发证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收到下列全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校验: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期内工作报告;

(四)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校验合格的,换发《许可证》,同时在《许可证》副本上做相应记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遗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及时声明和公告,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证部门可以根据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二)超越《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评审不合格或不参加评审;

(五)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期间;

(六)使用未经认可或不宜继续使用的诊疗技术与方法;

(七)擅自聘用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活动;

(八)违反《条例》有关执业的规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发证部门注销其《许可证》。

第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项目、床位数的,必须在变更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四)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申请增加服务项目的,按上款规定办理变更服务项目登记。

第十一条  发证部门在受理变更申请后, 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核准变更的,换发《许可证》,并在副本上作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停业,应当经原发证部门批准。除改建、扩建、迁移原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否则视为歇业,应予注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办理注销,应缴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印章。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的命名由通用名称和识别名称构成。

通用名称为: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心、所);生殖保健站(院、所、中心);

识别名称为:地名、单位名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设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按下列原则命名:

(二)设区的市级:××市(地区、自治州)计划生育指导中心(站、所);

(三)县级:××县(市、区)计划生育服务站;

(四)乡级:××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站)。

第十五条  经审批准予执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在其执业活动中按规定使用“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标志。

第十六条  发证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将本办法所涉及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校验等材料统一归档。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设置审批、执业许可、校验、变更、评审时,应当交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其时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计划生育服务技术考试篇四

今年以来,xx公司计划生育工作在厂计生委的领导及具体指导下,坚持以^v^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厂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任务,以狠抓基层、夯实基础为重点,认真研究解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经过一年的努力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厂计生委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目标任务,现将本公司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20xx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主要目标执行情况

到11月份,全公司在册总人数为---人,其中:正式员工为---人,临时用工---人。全年新出生人口与死亡人口均为零,计划生育率为100%;年度内计生对象采取避孕措施及时率为100%;统计准确率达到100%;其它各项指标均达标。

二、完成全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目标任务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确保了工作目标的实现

为了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到实处。始终坚持以党政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为核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年初,及时召开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签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了目标明确,层层分解,责任到人。

(二)认真落实计生政策,做好基层计生基础工作

1、鉴于本公司多为临时用工、流动性大、计生工作难以开展的特点,加大以《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宣传力度。今年以来,紧紧围绕全面落实计生政策工作方针,始终把宣传教育放在计划生育工作的首位,利用元旦、春节、元霄节的庆祝活动、慰问活动,进行以《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主要内容的的见缝插针的宣传。同时,注重阵地宣传教育,通过张贴宣传画、黑板报等形式对育龄员工进行潜移默化的教育,充分发挥阵地的宣传教育作用,通过宣传,进一步增强了广大育龄员工计划生育意识,提高了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2、强化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推进优质服务

扎扎实实开展服务工作,认真组织参加厂计生办进行的“三查”(查环、查孕、查病)工作,完成了上级计生办部署的各项检查工作。在公司开展知情优质服务,让育龄妇女即要知情选择,也要知道常用避孕方法的用法、副作用、注意事项及避孕失败的处理方法,避孕药具管理规范,服务周到,对流动人口提供免费药具服务,对流动人口生育联系卡审验工作率达100%。

3、强化计划生育基础工作,使其规范化。按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我们从计划生育的基础工作抓起,对全公司基础资料制定统一标准,进行统一整理规范。基础资料工作的规范化,为本公司计生工作上档次、上水平奠定了基础。

(三)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不断提高了流动人口管理水平

认真落实“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对临时用工进行清理,有效地加强了临时用工的计生管理。推行以《条例》为依据,以房东为中心,以合同为纽带的临时用工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临时用工查验证制度、合同制度及流动人口生育审批制度,有效地促进了临时用工管理的规范化。

三、全面做好计划生育日常工作

1、根据厂计生办的要求,建立计生台帐,按时报送有关报表,做到报表清楚、数据准确无误,符合规范要求。

2、全年组织召开工作会议10次,贯彻落实计生政策及厂计生办相关工作精神。

3、参加上级计生办组织的相关会议,并组织完成所部署的相关工作。

四、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困难

1、本公司无专职计生工作人员,计生工作均由本公司工会副主席兼管,由于本公司多为临时用工,流动性相对高,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难度大。

2、由于流动人口具有流动性大,搬迁快的特点,一些临时用工人员,无固定居所,搬迁频繁,人户分离现象严重,给计生工作造成一定的难度,增加了工作量。

3、针对以上问题和困难,本公司将认真的加以分析和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克服和解决。

五、今后工作发展方向及建议

一是对人口数字及有关数字的统计必须精确、及时。

二是建设一支善于工作的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大力、深入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是不能只是提倡晚婚,而应当把重点放在避孕上。

四是要加强改制企业单位育龄职工的管理,不留死角,避免管理失控。同时从注重实效上下功夫,切实把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总之,为使计划生育工作常抓不懈,组织机构建设还待加强,以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始。

计划生育服务技术考试篇五

2xx上半年计划生育工作,在集团公司和计生办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医院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上级工作要求,认真执行《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现总结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落实我院20xx年年初在制定医院经管方案中明确要求计划生育工作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一事日程,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部署重要任务,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与“一票否决”制度落到实处。

二、认真执行《中华*共和国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抓组织落实

在院长、党支部书记亲自主抓下,不断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我院计划生育工作有序开展,各项计育政策落到实处,妇产科、b超室等科室加强计生工作的检查查体工作,严格落实上级政策规定,并按照计生办的要求,较好地完成了上级布置下达的全公司女工查体任务。

三、严抓制度管理,促进计划生育工作落实

我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人员经常走家串户,向全院广大员工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制定一系列计划生育管理措施。妇产科、b超室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计生生育政策,无任何医生出示假节育手术及胎儿性别鉴别*。另外,我们以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检查为动力,妇产科、计划预防免疫门诊等同志积极配合计生办职能部门,对全社区的0—6岁的孩子进行了电子档案健康登记333人,儿童建*建卡率达到100%。

四、认真落实妇女四期保护工作

医院不仅做到组织落实、制度落实,思想工作到位,而且把关心妇女同志的工作落到实处,坚持妇女四期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哺乳期妇女提前回家照顾好小孩等各项制度,做到工作、家庭两不误,大大提高了妇女的积极性。

下半年,医院继续将计育工作抓得更紧、更好、更出*,特别是在严峻的经济形势情况下,不断加强计生工作的领导和各项制度的落实,为鲁中能源公司计育工作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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