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热培训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通用16篇)

时间:2023-11-08 08:38:22 作者:XY字客 最热培训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通用16篇)

学校内部有着严谨的管理制度,为学生提供了有序的学习和生活环境。1.以下是我们学校的优秀学生总结的学习方法,供大家参考。

培训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组织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学校的运行机制,校长、教师等各员工的岗位职责。

第二章行政管理制度:员工工作纪律,保密、会议等规定。

第三章教学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原则、培训资料及教学计划管理、教师上课要求等规定。

第四章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组织形式,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措施执行要求。

第五章人事管理制度:也可以称为员工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员工招聘管理,工作时间和福利保障,考勤规定,休假规定,辞职、辞退和离职管理。

第六章教师管理制度:也可称为教师培训考核制度,内容包括:教学工作规范,教师培训及考核规定。

第七章学员管理制度:学习纪律,实习规定,学员考勤和请假规定,学员投诉管理。

第八章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方式,档案的内容,档案保管要求等规定。

第九章资产、财务管理及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资产及财务管理方式,收入管理,成本费用管理,会计核算管理,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财务管理纪律。第十章招生、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招生、收费、退费的`具体规定。

第十一章设施设备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的采购、使用、维护、检查规定。

第十二章信息公开制度:也可称为校务公开制度,内容包括:信息公开的原则、内容,公开方式、时间以及信息反馈等规定。

第十三章卫生管理制度:卫生责任区划分、卫生标准和清扫频率、卫生检查和考核等规定。

第十四章考核鉴定管理制度:考核鉴定组织管理,准考证管理,试卷管理,考场管理,考务人员管理,监考和考评管理。

职业培训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提高职业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国家机构除外)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市及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举办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工种)培训的(以下简称中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固定资产五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一百万元以上;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工种)培训的(以下简称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固定资产三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五十万元以上。

(三)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教材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校长,校长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从事职业教育培训工作五年以上,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熟悉国家职业培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无担任或者兼任其他学校的校长的情形。

(五)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专业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每个培训职业(工种)配备二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任职资格。

(六)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专业财会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二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教学经验;财务人员应当具有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七)配备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相关人员。

(八)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办公用房,办公、教学和实习场地相对集中、独立,且为非危险房屋,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能够满足各职业(工种)教学、实习需要,并符合劳动保护、安全卫生、消防环保、房屋质量安全等有关规定。理论课教室建筑面积,属于中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不少于八百平方米;属于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不少于三百平方米。

(九)具有与所设置培训职业(工种)相适应的,满足理论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自有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宾馆、饭店、歌舞厅、宿舍等建筑物的一部分和居民住宅不得作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学场所。

第五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权限:

(一)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二)中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本行政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总量规划。

第六条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和办学章程。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居民身份证。

(三)经费来源及验资证明。

(四)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拟聘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居民身份证。

(五)教学场地的产权证明,属于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住房主管部门的租赁房屋备案证明;利用居民小区公建的,还需提供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办学证明。

(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七)各项管理制度。

(八)联合办学的,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符合办学条件的,批准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不符合办学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将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情况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领取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持登记申请书、办学许可证、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办学章程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举办者不独立设置培训机构的,可持办学许可证和主办单位的各种登记手续到有关行政部门,办理增设职业培训专项登记。

第九条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等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项目相关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十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校址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改变隶属关系、更换举办者应当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机构名称及培训层次、培训专业或工种等,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在审批机关审批的办学地办学。对培训质量高、社会信誉好,近二年内在市级检查评估中达到良好以上水平,可以在原批准的办学地外设立分教学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拟在原批准的办学地外设立分教学点,属于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须经原审批和拟设立教学点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批准,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属于中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批准。

设立分教学点应当符合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第十二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存续期间,应当依法使用办学许可证上标注的机构名称。

第十三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终止:

(一)因故无法进行正常教学活动的;

(二)办学条件或质量下降,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办学基本要求的;

(三)无故不接受审批机关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四)举办者自行要求解散的;

(五)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六)有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进行财产清算。终止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通知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并将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教师聘任制和任职资格证书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与其所聘任的教师(含兼职)签订聘用合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理论课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本专业某一工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教师资格;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中等以上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等)学历和教师资格,其技术等级水平应比所授课专业的培养目标高出一个技术等级或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

第十五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定期对教师进行考核和教学检查,确保教学质量。兼职教师应承担一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第十六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培训专业、培训层次等范围内从事教学活动,按规定的申报条件招收学员。

第十七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学时规定,完成授课内容,按规定实施实习教学任务。学员的实习操作课应当在实习教师指导下进行,理论课与实习操作课之比为四比六。

第十八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收的各级别学员,不得混合编班培训,应当按各级别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分别组织教学和实习。

第十九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招生广告、简章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的课程,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一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得向学员、社会募集资金。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不得伪造、出租、出借、转让、出售办学许可证,不得将所承担的培训教学任务委托或者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为了培养造就一支品德高尚、观念新颖、业务精湛的师资队伍,深化教育改革;为了全面推进学校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为了全面推进课程改革,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特制定以下培训制度:

一、培训目标

a、不断更新全校教师的教育教学观念,优化教师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提高教师的理论素养和实际教育教学能力。

b、进一步发展教师个性特长,使之具有鲜明的教育、教学个性,并创造出自己的教育教学风格特色。

c、掌握现代教育技术,提高课堂教学效益。

d、提高教师对新课改的研究、探索能力,提高全体教师的科研水平。

e、引导教师树立终身学习观念,指导教师学会学习,提高教师的实际动手能力和教育创新能力,促进教师自主成长和提高。提高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实现学科教学创新、德育工作创新和管理工作创新,适应新课程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二、培训组织

成立校本培训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组织实施校本培训方案和年度培训计划。计划要有针对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三、培训主要内容

1、结合学校实际,较系统地进行学习教育教学基本理论的培训。

2、及时进行新课程培训,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3、与时俱进地进行新教育理念培训

4、加强对教师现代教育技术知识的培训,研究学科课程整合问题。

5、进行教科研基本知识、方法培训。

6、进行德育工作和班主任工作的培训。

7、师德培训。通过各种形式加强教师的师德培训,培养一支受学生喜欢、家长放心、品德高尚的`师资队伍。

四、培训管理

学校对校本教研和培训工作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定期或随机等形式,对全体教师的校本教研和培训工作进行过程督查。强化六种工作态度:积极参与的态度;一切为了学生的态度;团队合作的态度;勤于研究学习的态度;善于反思的态度;合理应用业余时间的态度。坚持做到勤学习,勤钻研,勤反思。

五、培训方式:

1、以学代培

大力倡导和鼓励全校教师以自主学习为主,通过自学不断更新观念,强化内在,更新自己的教育教学方法,自觉学习掌握现代教育教学技术。学校要广泛地通过教师自学、学历达标培训学习以及其他有专业特长培训学习等促进教师素质的不断提高。

2、以课代培

学校教育教学的主阵地是课堂,让学校教师通过课堂教学实践,锻炼和提高自身素质是十分重要的。抓好新老教师同上一节课、评课等活动促使教师快速成长。

3、以结对代培

充分发挥新老教师的特点,达到老带新、新促老、互帮互学、各得其所的目的。对教师新老结对,学校要有明确的目标、要求,要监督结对培训的过程,年终进行检查评估验收和奖励。

4、以研代培

组织教师参加各种教学研究活动。促使教师不断提高反思、学习、研究的自觉性。要求教师自主自立积极参加课题研究,人人有奋斗的目标。

5、以会代培

要有计划有层次地组织教师参加校内外各级各类学术研讨会、专题报告会、经验交流会、教学观摩展示会等,促进教师继续学习。在校内要组织教师教学经验交流、课堂教育教学技术展示会等,让教师在交流实践经验、探索方法、交流成果、学习借鉴的基础上进一步激发积极性和创造精神。

六、校本培训管理办法

1、为使校本培训逐渐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按照县教师进修学校的要求,规定每学年每位教师参加校本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将学时数分解到每个培训项目上,根据出勤率、考核成绩等实际情况评定最终成绩。

2、加强校本培训的过程管理,有专人负责管理教师参训的考勤、记录、考核、总结等,促进学习和研究的良性互动。(由教科室主任专门负责)

3、建立校本培训档案。校本培训档案资料包括“各级领导职责、各项规章制度、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培训教材、培训记录、考核成绩、科研成果、培训总结等有关材料。

4、建立健全校本培训教师个人档案,内容涵盖学校集体培训、学科培训、情况记录、个人反思、自学笔记、有关材料、听课记录、优秀教案、参与课题研究情况、论文获奖证书复印件等。

5、建立健全校本培训考核制度。学年末校本培训考核小组对教师进行考核。

6、培训考核:校本培训组织者和实施者必须根据校本培训方案规定的内容组织培训活动,并做好笔记,每次有出勤统计,有过程记载。每学年对教师参加校本培训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要坚持严格、全面的原则;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无故不参加校本集中培训三次以上视作不合格。校本培训的考核情况将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评优,职务聘任、晋升的必备条件。

7、资料建档:学校对开展的校本教研和培训活动以及教师参加该活动的各种资料,做好建档工作,将课程理念、教学观、学生观方面的认识和变化、收获与感悟等记录下来,做好教师成长过程中的资料积累。

七、校本培训的保障措施

1、校长是校本培训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成立校本培训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校本培训制度,包括考勤、考核、奖惩等。各学科要管理到位,保证校本培训的学习研究有序而高效地开展,提高培训的整体质量。

2、校本培训工作在“学校领导、教科室、教研组长”指导下开展。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各教研组要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学科实际,制定计划和实施意见,认真抓好学科典型,确保校本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3、校本培训领导小组成员要帮助各教研组制定切实可行的校本培训方案,建立行之有效的培训模式,并指导组织实施。通过培养校本培训的骨干力量,发挥他们在校本培训中的骨干、带头和辐射作用。

4、要加强对校本培训工作的评估检查和督导力度,校本培训实行单独考核。学校要把此项工作列入教师教学工作专项考核。开展“四川职业学校校本培训先进教研组、个人评选活动”。期末在所有学科、教研组、教师中,评选出先进教研组、先进个人。对评选出的先进教研组、先进个人,期末予以表彰、奖励。

5、对校本培训工作要做到人人重视,尤其是分管领导要做到层层管理,确保实效性。参加校本培训是每个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全体教师必须按规定完成相应的培训任务。学校为校本培训专设培训经费,确保校本培训年度经费的落实。

永嘉县四川职业学校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永嘉四川职业学校师徒结对方案

一指导思想

旨在提高教师的素质,加大培养青年教师的力度,加快青年教师专业成长速度,充分发挥学校高级教师、名师、骨干教师的作用,促进教师间的业务交流,相互学习、共同促进。

二、具体要求:

1、学校根据教师个人业务水平与潜力,结合本人的意向,分层次确定师徒关系。

2、师徒关系确立后,非特殊原因必须履行各职责,经过一轮(一年)的指导与学习,徒弟的教育教学水平和能力能上一个台阶,师傅可根据徒弟的课堂教学、论文、课题研究等给予评价。

3、师傅与徒弟明确要求,各履行自己的职责。

三、具体措施:

1、学校建立管理机构与评估机制,建立“师徒结对”档案与教师成长档案。

2、学校建立激励机制,每一学年评选“最佳师徒结对”给予表彰与奖励。

四、结对期限:××××年×月至××××年×月

五、师傅教师的职责:

1、言传身教,热情指导,主动关心徒弟的成长,帮助徒弟明确努力的方向,鼓励徒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教育教学竞赛、评比与展示等活动,,让徒弟得到更多的锻炼和提高。

2、精心指导徒弟钻研教材,认真备好课,每学期重点审阅2至3份教案,并给予悉心指导。

3、每学期听徒弟3节以上的课,做到“课前指点、课中观察、课后评价与反思”。

4、一学期向徒弟上一至二节的示范课。

5、指导徒弟进行课题研究,作到及时积累、整理与提升;指导徒弟撰写论文或案例,结对期间至少有一篇在县级以上获奖或发表。

六、徒弟教师的职责:

1、在师傅的指导下,对自身的教学情况和业务水平认真进行剖析,明确自身提高的方向与成长的途径。

2、虚心向师傅学习,随时接受师傅的指导与检查,主动邀请师傅亲临课堂指导教学。

3、在师傅的指导下,积极学习教育理论,更新教学理念,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并积极参与各级各类教学竞赛、评比、展示等活动,把握机遇,让自己能力得到锻炼与提升。

4、每学期读一本教育教学理论专著或一套教育杂志;上一堂展示课;整理一个精心设计的教案;上交一篇以上质量较高的教学案例或论文,并能在县级以上获奖或发表;做一个符合实际的教学研究课题。

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配电线路停电检修工作过程中,工作票使用和填写不规范,接地线设置位置不准确、现场管理不统一的现象,纠正工作中的违章行为,根据国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和公司《输配电专业现场安全措施规定》,特制定《配电线路现场工作安全措施管理规范》,请从事配电线路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认真遵守,防止人身事故的发生。

1、同时开工的工作:简称同时开工。一个停电检修线路段有多个班组同时开工的工作。

该类工作可以使用一张第一种工作票,或使用几张第一种工作票,或使用一张第一种工作票同时配合使用工作任务单的多班组同时开展的工作。

适用于工作任务多,时间紧的工作。必须安排足够的工作负责人和小组负责人,并有充足的工作人员。

2、分步开工的工作:简称分步开工。一个停电检修线路分成几个线路段,由一个或多个班组分步实施。即:一段工作结束后,再开始另一段工作,依次推进的工作。

可以使用一张或多张第一种工作票。其中一个班组在某一段工作结束后,拆除安全措施,对新开工段布置好安全措施,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继续工作的工作,直到该工作票中所列工作任务全部结束。

适用于工作内容简单,停电时间充足的工作,执行几张工作票需要几个工作负责人,每班需要较少的工作班成员。

(一)同时开工工作

1、工作票管理

(1)可以填写执行一张第一种工作票;

(3)根据工作任务要求和人员情况,安排合理的人员分组填写执行几张第一种工作票。

2、倒闸操作

(1)配电值班人员应根据停电操作命令,拉开停电检修线路首端、或停电线路两端的开关和刀闸、或拉开单一停电检修线路的分段(支)开关和刀闸。

(2)停电工作地段有分支线,无论需要还是不需要登杆进行检修工作,必须拉开分支线的刀闸,该项操作由检修人员执行。

(3)停电工作地段有台变,不需要登台变进行工作,只需要拉开台变低压刀闸;需要登台变进行检修工作时,如果是线路停电配合对台变进行检修,只拉开台变低压刀闸即可。如果是单一台变的检修,必须拉开台变低压刀闸和高压零克。该项操作由检修人员执行。

3、接地线装设

(1)停电的电源首端、单一联络开关(或分段开关)和单一停电的分支开关的检修侧必须装设短路接地线,该接地线由停电操作的许可人员装设,该接地线在所有工作结束后由供电人员拆除。工作许可人在许可工作开始前该接地线已经装设完毕。

(2)在各线路段工作的班组在本班检修工作开始时,在检修线路的`两端装设接地线。该接地线由检修人员装设并拆除。

(3)对于使用小组工作任务单的工作,该小组应在本小组工作开始前,在本小组工作的地点可能来电的各侧装设接地线。具体按照“3、接地线装设的(4)、(5)、(6)”小条执行。

(4)对有配合停电的分支线的电杆上的设备进行检修时,在该工作开始前,必须拉开分支线的开关或刀闸,并在分支线刀闸负荷侧装设短路接地线,使检修人员处于接地线的范围之内。该接地线由检修分支电杆的工作人员装设,该分支电杆上工作结束后,立即拆除。

(5)在主线路停电时,台变上进行检修工作,必须在低压刀闸负荷侧装设低压短路接地线,使检修人员处于接地线的保护范围之内。如果是单一台变的检修,必须在高压避雷器上和低压刀闸上验电并装设短路接地线。该接地线由检修台变的工作人员装设,在台变工作结束后立即拆除。

(6)工作时需要穿越低压线路,应将低压线路停电并验电装设低压短路线。由检修人员实施。

4、工作票填写

除按照《兰州供电公司两票填写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当日工作的地点或地段和工作内容必须全部填写,工作地点或地段与工作内容必须相互对应。

(2)在安全措施栏中,当日有多个工作班使用多张工作票时,需要拉开检修的线路和分支线以及配合停电的线路开关、刀闸和零克时,以本班工作地段为限,仅填写本班工作地段接地线范围之内的应拉开的开关、刀闸和零克,不填写其他班组工作地段的应拉开的开关、刀闸和零克。

(3)在应挂的接地线栏中,根据本规定“(一)同时开工工作的3、接地线装设”中要求的地点,填写应装设的接地线具体位置和接地线编号。在杆号位置中要指明是杆号的大号侧还是小号侧。在分支线和台变工作所装设的临时接地线,在工作票中应注明具体装设地点,并写明是临时接地线。

(4)在工作票所附的线路接线图中,必须将工作段检修的电杆、分支线电杆和台变的位置在线路图上标注清楚,并标明杆号,对装设的接地线的位置杆号也必须在线路图上标注清楚。线路图必须按照线路走向来画。

(二)分步开工的工作

1、工作票管理

根据班组情况每班只填写执行一张第一种工作票。

2、倒闸操作

(1)配电值班人员应根据停电操作命令,拉开停电检修线路首端、或停电线路两端的开关和刀闸、或拉开单一停电检修线路的分段(支)开关和刀闸。

(2)停电工作的当前地段有分支线,无论需要还是不需要登杆进行检修工作,在该段工作时,必须拉开当前工作段的分支线的刀闸,该项操作由检修人员执行。

(3)当前停电工作的地段有台变,不需要登台变进行工作,只需要拉开台变低压刀闸;需要在该工作地段登台变进行检修工作,如果主线路已经停电,必须拉开低压刀闸;如果是单一的台变检修工作,必须拉开台变低压刀闸和高压零克。该项操作由检修人员执行。

3、接地线装设

(1)停电的电源首端、单一联络开关(或分段开关)和单一停电的分支开关的检修侧必须装设短路接地线,该接地线由停电操作的许可人员装设,该接地线在所有工作结束后由供电人员拆除。工作许可人在许可工作开始前该接地线已经装设完毕。

(2)在当前段的线路电杆上工作时,工作班组在检修工作的两端装设接地线。该接地线由工作人员装设并拆除。

(3)对当前段有分支线的电杆上的设备进行检修时,必须拉开分支线的刀闸,并在分支线刀闸负荷侧装设短路接地线,使检修人员处于接地线的范围之内。该接地线由检修分支电杆的工作人员装设,该分支线杆上工作结束后,立即拆除。

(4)在当前段台变上进行检修工作,仅在低压刀闸负荷侧装设低压短路接地线即可,使检修人员处于接地线的保护范围之内。如果是单一台变检修应该在高低压侧验电,并装设短路接地线。该接地线由检修台变的工作人员装设,在台变工作结束后立即拆除。

(5)在当前段的工作,需要穿越低压线路应将低压线路停电并验电装设低压短路线。

4、工作票填写

除按照《兰州供电公司两票填写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当日工作的地点或地段和工作内容必须全部填写,工作地点或地段与工作内容必须相互对应。

(2)在安全措施栏中,将需要拉开检修的线路和分支线以及配合停电的线路开关、刀闸和零克全部一次填写清楚。

(3)在应挂的接地线栏中,根据本规定“(二)分步开工工作的3、接地线装设”中要求的地点,填写应装设的接地线具体位置和接地线编号。在杆号位置中要指明是杆号的大号侧还是小号侧。

(4)在当前工作地段的电杆上的两端、分支线的负荷侧和台变工作的高低压侧所装设的临时接地线,必须在工作票中进行填写,并与工作内容的分段任务相对应。

(5)在工作票所附的线路接线图中,必须将工作的电杆、分支线电杆和台变的位置在线路图上标注清楚,并标明杆号,对装设的接地线的杆号也必须在线路图上标注清楚。线路图必须按照线路走向来画。

1、接地点的设置

以下地点必须设置接地点:

(1)线路首端,1号杆靠电源侧;

(2)柱上开关刀闸的线路两侧;

(3)分支线开关刀闸的负荷侧;

(4)台变的高压避雷器桩头和低压刀闸的负荷侧;

(5)电缆与线路连接处,刀闸的两侧。

2、开关、刀闸和零克的装设位置要求

(1)线路的首端;

(2)线路与电缆连接处;

(3)联络线路处;

(4)分支线路处;

3、围栏的设置要求

(1)在工作的地点,必须设置围栏。围栏应可靠稳定,要能够确保外人不得接近工作区,防止高空坠物时造成伤害。设置围栏必须考虑行人和车辆的通行需要,留有一定的通道。

(2)使用吊车或斗臂车作业时,要采取防止发生交通事故的措施,要派专人进行交通指挥,防止发生交通拥堵。

(3)在工作现场的通行方向必须设置警示警告标志,提醒行人或车辆注意慢行或绕道行驶。

4、同杆架设线路工作

同杆架设线路需要停电进行工作时,必须对同杆架设的线路全部停电,对需要检修的线路,必须遵守本规定。对于配合停电的线路应在对应线路检修段的适当位置,验电后装设短路接地线。工作结束后拆除。

5、登杆作业人员要求

(1)着装符合规定要求;

(2)安全带必须合格,每次使用前经过外观检查;

(3)登杆前要检查脚扣是否合格,有无裂痕,小皮带是否磨损,松紧是否合适。

(4)登杆人员必须使用后备绳,在杆上工作前必须挂在工作地点的高处横担上;

(6)登杆前必须核对线路“三号”,确认为停电检修线路;

(7)登杆前要检查杆跟有无沉陷,线杆有无倾斜,有无腐蚀露筋,拉线是否牢固。

(8)上下传递物品必须使用绳索传递,不得上下抛物;

(9)工作负责人加强对杆上工作人员的监护,及时提醒安全注意事项。注意对地面滞留人员观察,防止高空坠落物体伤人。

(10)杆上工作人员转移位置时,不得失去后备绳的防护。

培训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安全管理,推进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进程,结合安全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园)安全工作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二、安全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建立健全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制度和分管领导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工作由学校安全办具体负责,落实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杜绝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三、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各种应急预案,学校组织应急演练并形成长效机制,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学校处理应急事件的能力。

五、强化安全法律法规教育,不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工作水平,积极推进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四落实”,搞好安全常识普及教育。强化学校领导和教职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形成人人重视安全管理,个个抓好安全工作的格局,实现安全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六、积极落实学校安全防范建设标准,强化学校“三防”建设,积极探索学校安全防范新途径、新方法。要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在上好安全教育课的基础上,将安全教育渗透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

七、学校要执行定人巡视制度,安保人员应进行24小时值班巡查。搞好“四防”工作,确保学校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学校建立门卫开、关校门制度,实行清校制度,确保学生在校安全。

八、建立健全安全工作信息通报制度和预警制度,严格执行重大隐患和事故报告制度,必要时实施“零报告”制度,保持信息畅通。实施隐患排查与监管整治责任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推进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九、学校建立安全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安全工作日常开支应列入学校公务费预算,重大隐患整治资金应列入专项预算。

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档案,全面收集安全工作资料,做到内容详实、记载全面、书写工整、分类科学、装订规范,查阅方便,客观反映学校安全工作的过程及水平。

培训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师生在校内、校外的'教学活动中,不发生任何伤亡事故及其它一切事故,保障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实验室、电脑室、电教室、保管室、器材室和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加强用电、用火、防盗管理,做到人离开关电、关水、灭火、关门、锁门。

二、各实验室、电脑室、电教室、仓库、保管室、器材室必须配备消防器材;管理人员要具备消防知识,否则不得上岗。

三、保安人员和门卫工作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值班期间,不准喝酒会客。外来人员必须在门卫室登记。公物出门,必须有总务处放行条。

四、财务室保险箱锁匙要定人管理和使用,并随身携带;防盗门必须上锁。

五、任何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更改校园内用电线路和设备,未经许可不准在校园内使用电焊电炉。

六、电工、电焊工必须取得合格证书才能上岗,无证人员不得操作。

七、校园内消防设备必须保持完好、有效;每个学期末全校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坚决杜绝事故隐患。

八、严格执行管理办法,化学实验房要有专人负责。

九、每日下午静校以后,由专人负责公共教学场所的安全检查,并及时锁闭门窗,第二日根据教学需要开启门。

十、任何人员违操作规程和本规定所造成事故,学校有权追究其工作或法律责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要由违规者按价赔偿。

培训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创造一个和谐安宁的教书育人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1、牢固树立“生命至上”的观念,切实把“安全第一”的思想落到实处。

2、建立健全有效的'安全责任体制,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谁主管、谁负责”,中层管理人员分工负责,基层人员岗位负责。

3、探索建立稳定有序的安全运行机制:

(1)在安排年度工作计划时,安全工作与教育、教学工作同步安排。

(2)在编排校历、园历时,安全工作与教育、教学工作同步编排。

(3)在布置每周工作时,安全工作与教育、教学工作同步布置。

(4)在检查每周工作时,安全工作与教育、教学工作同步检查,同步评价。

(5)在全年工作考核、总结时,安全工作与教育、教学工作同步考核、同步总结。

(6)在全年工作表彰、奖励时,安全工作与教育、教学工作同步表彰、同等奖励。

(7)校内、园内安全教育与教育、教学内容同等重要,教师、教材、课时、课酬等与教育、教学同等标准。

(8)校外、园外安全学习培训与教育、教学外出学习培训同样需要,同等政策。

4、坚持预防为主,坚持警钟长鸣,坚决落实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和“责任追究制”。

培训学校校区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有序、顺利地实施,依据《国家中西部农村寄宿制学校项目学校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寄宿制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建立门卫值班、巡逻制度。各校要不断建立完善校舍管理、食堂管理、学生宿舍管理、安全检查等各项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条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登记和学生出入校验证制度。寄宿制学校应当加强校外人员和车辆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辆入内;制订学生出入校门管理制度,规模较大的学校不仅应有专职保安员,还应设专职的保卫干部,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条配备教师或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学生宿舍。寄宿制学校应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坚持对寄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铺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寄宿制学校应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五条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建立食堂加工食品定点采购和索票、登记制度,建立饭菜24小时取样留存(验)和签字记录制度,保证饮用水的安全可靠,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六条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学校将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一旦发生特殊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处理,并注意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七条建立校内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制度,认真开展好学校安全工作“五个一”活动。各校要注重学校安全排查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重点检查学生宿舍、楼梯过道、食堂餐厅、饮用水源、安全用电(线路)、图书室、实验室、教室、锅炉房、教职工宿舍等重点场所和重点部位的安全情况。

第八条建立专项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在日常安全检查基础上,针对不同时期的安全工作特点,专门组织消防设施、危房、破旧校舍、卫生等综合性或专项安全检查,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九条坚持学校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登记制度。排查后应填写“学校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表”。排查过程中发现有危房和其他有安全隐患的设施,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学校无力解决的,要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

第十条积极协调公安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排查整治,严厉打击校内外暴力侵害师生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治安秩序。

第十一条学校楼梯间应有警示标志;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合理安排学生集中上下楼梯时间;在容易拥挤的时段应有专人定岗疏导,切实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事故。

第十二条加强对学生在楼道和在大型活动地方等拥挤场所活动的行为规范教育,强化其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学校应定期对教学楼楼梯、扶手、楼梯间照明设施进行检查,及时清理楼道、楼梯间堆积物,确保楼道、楼梯通畅。要随时检查加固已损坏的楼梯扶手。校舍楼梯、通道的设置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改进。

第十四条建立学生返校和回家接送制度。根据学生档案注明的详细家庭住址,与家长联系合作,制订详细可行的接送方案,确保寄宿制学生安全往返学校。

第十五条针对寄宿制中小学学生集中在节假日前后离校和返校的特点,要根据公安、教育部门制订的要求,严格执行校车接送学生管理制度和违规接送学生举报制度,建立接送学生车辆和驾驶人员档案。

第十六条建立经常性安全教育制度。要结合中小学生的特点,用好《中学生安全教育读本》和《安全服务手册》等安全教材,落实安全教育“八有”的要求,使安全教育入校、入课、入心。利用安全教育课、社会实践课、板报、橱窗、校园广播等有效途径定期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用电安全、防溺水、预防传染病、食物中毒和空闲时段要从事安全的游戏活动等知识的宣传与教育。

第十七条建立专题安全教育制度。在开学初、放假前,要结合当地安全事故发生的特点,做好学生安全回家教育工作,教育学生在回家、返校和放假期间自觉不搭乘超载、违规车辆以及农用车辆,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寒假期间要有针对性地组织中小学生进行烟花爆竹燃放常识教育。暑假期间,针对我地区雷雨多、山洪大、雷击事故多发、频发的特点,开设专题防溺水、防雷击、防山洪的自护、自救教育,切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针对本学校的地势特点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各校要根据20xx年责任目标的要求,在教体局、中心小学以上的指导下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师生参与针对性、实效性较强的预案避险演练,结合本校实际,在精心筹划的基础上,安排一次全体住校生参加的夜间逃生疏散演练,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第十九条加强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安全管理能力建设。强化措施,切实提高其安全意识,防止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并落实家校联系制度,建立学校、学生、家长之间畅通的联系方式,探索加强家校共同实施安全教育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校长是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履行领导职责,真正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

第二十一条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各校要制定安全目标管理细则,细化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人、落实到每项工作、每个环节,实行岗位责任制。针对寄宿制学校的特点,建立和完善奖惩制度。对工作措施到位,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人员,给予奖励;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人员,给予批评、限期整改;对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要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培训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1、中心各部门均实行防火防盗安全责任制,设防火防盗责任人。中心的防火防盗责任人由校长,及各部门防火防盗责任人按照相关要求承担责任。

2、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中心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防火安全工作,设立相应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

3、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万一发生火灾而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蔓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1、防火防盗工作要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由各室负责人具体负责。

2、各室负责人要充分认识防火防盗的重要性,严格遵守防火防盗制度,如有违反,造成火灾或被盗者,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3、各室设置的消防器材和消火栓,不得做其它用途或任意乱动,室内电源不准随意改动。

4、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的更换、维修和配置,由专人统一负责,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换。

6、中心员工应将印章、钱款、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妥善保管,下班前将抽屉及文件,柜锁好,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7、中心行政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不定期地对中心办公环境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如有安全隐患,相应部门要及时整改。

8、要经常检查门、窗的防盗设施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9、物资、设备,严禁吸烟和使用火种,采取严密措施做好安全工作。

10、各室人员下班后,要做到关灯,断电,关窗,锁门。

11、办公区域内的门锁钥匙应设专人负责保管,并每日早晚按时将办公室的门打开、锁好。办公区域的门锁钥匙起用前备份一套,由行政部妥善保管,以备急需时使用,一般职员不得随意配置门锁钥匙,员工丢失钥匙应及时通知行政部,门禁卡需要通过专人设置备案。

12、在集中学习或开会、休息时要锁门,防止发生被盗。

13、晚班人员要做好夜间的防火防盗工作,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损害程度,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14、通过经常性开展消防知识培训活动,抓好消防法规,消防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体职工和学生的安全责任意识。

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为切实搞好学校食堂餐饮服务及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从源头防止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为学校师生营造一个安全、卫生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成立学校食堂餐饮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为组长,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校医、分管食堂的处室主任、专(兼)职食堂管理员、各年级组长以及班主任等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二条建立健全食堂餐饮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建立健全食堂餐饮服务和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

第四条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品加工操作间和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五条实行事故责任追查制度。事故责任追查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处理不放过,教师、学生未受教育不放过。

第六条加强学生饮食卫生教育,科学引导,教育学生不购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七条积极组织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第八条主动配合上级教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评比和考核工作,对各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改。确定专人收集、整理、归档食堂管理资料。

第九条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十条食堂的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设有独立的粗加工间、原料库、更衣室、操作间。

2、操作间有瓷砖或其它防水、防潮、可清洗材料制成的墙裙(1.5m以上)、排气扇、纱门纱窗、密闭的废物桶,下水道出口处有防鼠金属隔栅。

3、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4、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5、原料库有防鼠、防虫、防霉、防潮措施,原料离地离墙10cm存放,保持空气流通。

第十一条使用耐磨损、易清洗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具备2个消毒池,并不得与蔬菜、肉类清洗的设施混用。要做到四分开:餐具洗清分开,原料荤蔬清洗池分开,切配用具生熟、荤蔬分开,贮存生熟、成品半成品分开,并有明显的文字标识。

第十二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十三条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四条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第十五条必须取得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要持有健康证及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并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第十六条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必须到持有食品生产、流通许可证及产品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索票;大宗食品采购应相对固定,以保证其质量。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2、未经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七条采购大宗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

第十八条采购的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上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辩识。

第十九条采购食品添加剂必须选购国家允许使用、定点生产的食用级食品添加剂。

第二十条采购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使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相应的卫生标准,对人体安全、无害。

第二十一条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离墙离地存放,各类食品要有明显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第二十二条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杂物及个人生活物品。

第二十三条使用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刀具用完后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食品仓库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正常运转。

第二十五条食品进出仓库应专人验收、登记,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检查清仓,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长虫,及时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清理出库。

第二十六条食品仓库应经常通风、清扫,保持干燥和清洁。

第二十七条食品冷藏、冷冻贮藏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得在同一冰室内存放。冷藏、冷冻柜应有明显区分标志,宜设外显式温度(指示)计,以便于对冷藏、冷冻柜内部温度的监测。

第二十八条食品在冷藏、冷冻柜内贮藏时,应做到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

第二十九条食品在冷藏、冷冻柜内贮藏时,为确保食品中心温度达到冷藏或冷冻的温度要求,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第三十条用于贮藏食品的冷藏、冷冻柜,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卫生。

第三十一条冷藏:指为保鲜和防腐的需要,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贮存的过程,冷藏温度的范围应在0~10℃之间;冷冻: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温度以下,以保持冰冻状态的贮存过程,冷冻温度的范围应在-20℃~-1℃之间。

第三十二条每天应有监管人员对食堂食品进行检查,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三十三条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第三十四条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第三十五条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应当在高于60℃条件下存放。

第三十六条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第三十七条清洗池应做到荤、素食品分池清洗,上下水通畅,并具一定容积的带盖容器。

第三十八条粗加工过程中荤、素食品必须分开存放。

第三十九条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不得混用,保持清洁。加工后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存放,符合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防尘防蝇设施齐全,使用正常。

第四十条工作人员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第四十一条手工清洗步骤:

1、刮掉餐具表面食物残渣、污垢。

2、用洗涤剂溶液洗净餐具表面。

3、用清水冲去残留的洗涤剂。

4、洗剂与清冲分池进行。

第四十二条主要使用以下方法消毒:

1、煮沸消毒:该方法即经济又可靠,消毒时把洗净的餐具全部浸泡在水中,煮沸并保持10分钟以上开水煮、消毒后餐具密闭保存。

2、蒸汽消毒:将餐具放入蒸箱内,温度达到100℃并保持10分钟以上。

3、干热消毒:通常采用远红外或电烤消毒,控制温度120℃并保持10分钟以上。

4、使用消毒药片消毒时,要达到规定的浓度,消毒时间须达到15分钟以上。消毒后需用洁净水冲洗。

第四十三条保洁

1、清洗并消毒后的餐饮具要自然滤干或烘干,不应使用手巾、餐布擦干。

2、清洗并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及时放入专用保洁柜,不应过早置入桌上。

第四十四条为师生提供的每餐、每样食品都必须由专人负责留样。

第四十五条留样要求:留样食品不少于100克,分别盛放在已消毒密闭的容器中,等留样食品冷却后,必须用保鲜膜密封好(或盖上),防止样品被污染。并在外面标明留样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贴好标签后必须立即存入专用留样冰箱内,每餐必须作好留样记录:留样时期、食品名称,便于检查。

第四十六条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其他食品,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后方可倒掉。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四十八条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九条建立晨检制度,发现发热或腹泻情况时,应立即报告有关主管人员,并应立即离岗就诊,待恢复健康或诊断明确才能重新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人员,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时有吸烟、擤鼻涕、挖耳朵等不良行为。

5、工作服定期换洗,保持清洁,一旦脏污,随时更换;冷菜间等专间操作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工作服,勤理发,勤剪指甲。

6、切实落实日常责任分解职责,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能带入食品处理区;在食品处理区内禁止吸烟、吃东西及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保证责任区域内卫生整洁。

7、上厕所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需清洗的工作服应放在食品处理区之外。遵守员工仪表仪容制度,大方整洁。

第五十一条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操作规程,遵守本岗位卫生制度。

第五十二条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在第一时间(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及程序向区教委体艺卫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联系电话:区教委体艺卫科:xxx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xxx;

2、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5、采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有相关规定作废。

民办培训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办学宗旨,办学理念,校训,培养目标。

第二章教职工管理:

四、校长工作职责。

五、办公室工作职责。

2、档案管理。

第一章。

办学宗旨。

办学理念。

校训。

培养目标。

1、办学宗旨:立德树人、强技乐业。

2、办学理念:以就业为导向、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谋发展、以爱心促和谐。

3、校。

训:志存高远、自强不息、德才修身、心系邦兴。

4、培养目标:以培养“创新、创造、创业型人才”为目标。

开办多种特色专业,开展长短并举,专兼合一,一专多能,订单就业的培养模式。教学上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突出专业技能的培养与提高,强化实际动手能力和岗位的适应性。我校师资雄厚,设备齐全,学生可以获得全国通用的资格证、等级证、毕(结)业证,合格学员学校负责100%推荐就业。

5、四过硬:

素质过硬,意识过硬,技能过硬,理论过硬。

第二章。

教职工管理。

1、培训对象为年龄在18—45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

2、培训时间10天,课时按上级规定时间。

3、学员持户口本和身份证到我校报名培训。

4、我校需按实际情况登记造册,分班、分专业进行培训。

5、培训通过技能鉴定的,由劳动部门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6、培训结束后,成绩突出的学员可以推荐就业。

1、所有学员必须按时报到,逾期不到者取消培训资格。

2、学员着装要做到整齐大方、得体,统一佩戴胸牌。

3、培训实行全脱产封闭式管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外出。

4、培训期间任何人不得请假,特殊情况确实不能继续学习者,按自动退训处理。

5、课余时间必须外出者须写请假条,由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离开,返回时要到教务处销假。

6、学员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7、尊重老师的劳动、服从老师的指挥,有问题时要先举手示意,经批准后再回答。

8、上课期间要认真听讲,不得有影响课堂秩序的行为和举动。(手机应关机或者调为震动,在教室内严禁抽烟)。

1、教师要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热爱教育培训工作,做好继续教育和各项组织、实施工作。

2、教师要熟悉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课时分配及班级学生情况,编排教学进度,按培训班教学计划授课。

3、教师要按教学要求备好课,精心讲授,讲究教学方法,并注意培训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应用能力。

4、教师要关心学员学习动态,改进教学工作。

5、教务处根据教学培训计划,做好各类培训班学员的报名登记、住宿和教学管理。

6、教务处根据教学培训要求,做好兼职教师聘选、编写教材、做好教学场地的维护和教学设备的管理。

7、教师因病、事、公假不能上课,必须提前申请和出示相关书面证明并报校长,因病不能亲自办理,应提前通知,经校长批准后,方可请假,事后要补办手续。

四、校长工作职责。

1、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教育规律办学,领导和主持学校的全面工作,积极进行教育研究和教育改革,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

2、从学校实际出发,主持制订学校的发展规划,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政治,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及教育教学能力。培养和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4、审定各类工作计划,领导教师开展正常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5、加强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建设,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主动关心师生员工的生活,努力创造条件改善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状况。

6、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为想创业和已创业的人提供更好学习管理知识的平台。

7、根据学校规模,设置学校管理的组织机构。搞好聘任教师工作,安排好教职工的工作岗位。

8、民主管理学校,经常倾听教职工的意见,发挥教职工大会作用,关心教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努力改善福利待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全面负责教职工的考核和奖惩。

9、严于律己,廉洁奉公,虚心接受群众监督,起表率作用。

五、办公室工作职责。

1、协助学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做好日常校务工作。

2、负责起草全校性的工作总结、规划、决策等文件、做好文字综合和处理工作,把好文字关和政策关。、负责发布有关会议和学习活动通知、学员考核汇总工作。4、做好各类文件的收发、传递、归档、登记和保管工作、记录整理学校资料。、根据校领导批示、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

6、配合学校,做好学校归档工作。、做好学校开班及其他组织工作和会议专场的布置工作。

8、做好校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9、负责培训学员进行学习、纪律、生活等方面的管理。

(一)学籍管理。

1、对参加培训的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定点培训机构要建立培训台帐,详细记录受训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文化程度、培训专业(职业、工种)、培训时间、考试考核成绩、收费和申领培训补贴情况、培训后就业单位、就业岗位、劳动合同签定或企业用工证明以及用工单位的联系方式等。

2、建立学员学籍管理制度。对每个参加培训的学员实行电子注册,建立学员学籍档案,完整记录学员在培训学习期间的学习成绩、实训实操技能水平、行为表现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等个人信息,将每个学员的基本情况记录在案。

3、建立学员考勤登记制度。对学员参加培训上课和实训实操进行考勤登记,每次上课都要求学员签到,记录学员每次学习的时间和内容。学员的考勤登记表作为申请培训补贴的依据之一。

(二)档案管理。

加强培训资料和培训人员档案管理,每期培训鉴定结束后,以班为单位收集、整理培训资料和培训人员的相关资料归档,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归档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参训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学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联系电话、文化程度、培训训专业(职业、工种)、培训训时间、培训获证编号等。

2、教学情况:包括培训课程安排、学时安排、任课教师、教材、教学大纲和教师教案等。

3、学员学习情况:包括考勤登记、作业完成结论、作品完成结论、学习评语结论、理论课和实训实操课考试考核成绩等。

4、开学、结业相关资料: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培训计划和办班批复;开班和结业典礼的领导讲话;报送的信息、图片及相关资料等。

5、学员就业创业情况:包括学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家庭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以及上岗就业的单位,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所签定的用工合同及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等。如是成功创业的,主要包括学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家庭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创业地点、营业执照等。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培训和就业政策,热心为接受培训的对象服务,不断提高就业培训合格率以及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

业技能培训要求。同时提供办学资质证明,培训项目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学设备、教学设施、教师简介等资料。

3、实施培训时,必须提前向县人社局提交开班申请、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表、培训人员花名册,经人社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开班。

4、按教学计划进行培训,接受人社局、财政局、劳动服务中心指导监督。

5、自觉遵守《晋城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管理办法》。

6、培训课时按《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规定执行。

7、按要求将教学档案材料分期分班装订成册备查,指导、收集和整理申报培训补贴资料。

(一)教学管理。

1、培训教材。各定点培训机构必须要统一使用国家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教材,如使用自编教材的,必须要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2、培训时间。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各职业(工种)的培训要求,各定点培训机构必须要严格按规定的课时组织培训,其中:a类职业(工种)培训时间在120个标准学时以上;b类职业(工种)培训时间在240个标准学时之间;c类职业(工种)培训时间在360个标准学时之间。每天按7个标准学时计算。

3、课堂教学和实习实训。各培训机构必须要严格按规定要求开设理论课程和实训实操课程,不得随意减少课时和实训实操时间。

4、考核考试。每期培训结束前,必须要统一组织考试考核,并将考试考核试卷和学员考试考核成绩一并归档备查。

(二)考试考核管理。

在培训期间,所有学习上课的内容每一门课程结束时都要组织考试考核。在培训班结束前10天,定点培训机构要向人局提出职业技能鉴定的书面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安排鉴定时间和地点。

(三)监督检查。

1、指导和督导。人社局是各定点培训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各定点培训机构接受人社局的指导和监督。人社局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将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就业(创业)率以及学员满意度作为考核评估的主要指标。人社局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凡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2、定期检查。人社局每年至少要组织人员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在每期培训班办班过程中,人社局要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必要的培训检查。

为规范学校的财务会计行为,加强学校的财务管理,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学校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和量入为出的原则,努力保证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2、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3、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票据的购买、使用、保管、核销由会计负责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4、一切财务开支,严格执行并从严掌握。会计对开支的票据要。

认真审核,及时记帐;发现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凭证要按规定汇总装订,妥善保管。

5、财会人员要每个月对帐一次,进行结帐和报表工作,并按要求报告财务主管及校长。

6、一切计划内开支,如:工资、福利费、酬金、教学费、办公费、管理费及其他必需的开支款项,必须由财务主管批准支付。

7、财务人员自觉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坚持审批制度和有关手续。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任何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财务人员不遵守财务制度,随意报销,将被追究责任。

8、学校领导,特别是财务主管,必须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财务制度。如有违反制度和失职行为,也要追究责任并从严处罚。

9、学校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财务人员离任审计制。财务管理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要主动征求群众意见,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1、学校有关卫生工作人员必须加强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2、卫生室购买药品必须在卫生局指定的医药公司购买,不得直接跟厂方和药商购买,买药时要逐个进行药品检查,发现有伪劣药品及不合格药品一律退货,并调查追究经办人。

3、每学期初进行药品清理,对过期药品、变质药品进行登记,并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然后经有关部门验证后再销毁。

4、校医不开过期药品,如领药者发现过期药品,立即退回处理。

5、发药时要告诉学生怎样安全使用药品,并在药袋上写明每日服几次,服药时间、药量、分几次服完等。告诫病人不许超常服药,警惕用药过量引起的药物中毒。

6、经常检查卫生室电器设备,用电开关及线路,若有漏电、断电,应立即报告总务处进行检修,防止火灾的发生。

7、卫生室使用高压锅消毒时,谁消毒、谁负责,避免超压发生爆炸事故。

8、各种常用卫生器械要定期消毒、浸泡,每学期检查1-2次。发现生锈、破裂,功能不全即淘汰。

9、条件不具备时,不要给病人注射青霉素或其他易引起过敏性休克的药品,对危重病人要立即送医院处理。

10、医务室人员每周一次到体育课场地进行体育卫生监督,检查体育场地及体育器械有无不安全因素。

11、医务人员每xx次到食堂进行卫生检查和食堂卫生知识宣传,督促采购员不买无卫生许可证、无检疫证的肉类及食品。不使用、销售腐化变质食品。监督非食堂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食堂操作间,买回的蔬菜必须进行四步处理(选、洗、泡、切)再煮,杜绝各种传染病,投毒案、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12、做好每学年一次的`学生特殊体质健康状况的调查。

民办培训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办学宗旨,办学理念,校训,培养目标第二章。

1、教工管理:

一、中专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二、校长职责。

三、办公室主任职责。

四、教务主任职责。

五、总务主任职责。

六、招生就业安置办工作职责。

七、班主任工作职责。

九、财务制度。

十一、泰和县乐泰职业培训学校学生安全工作责任状。

第一章办学宗旨,办学理念,校训,培养目标。

办学宗旨:立德树人、强技乐业。

2、办学理念:以就业为导向、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谋发展、以爱心促和谐。

3、校训:志存高远、自强不息、德才修身、心系邦兴。

4、培养目标:以培养“创新、创造、创业型人才”为目标。

开办多种特色专业,开展长短并举,专兼合一,一专多能,订单就业的培养模式。教学上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突出专业技能的培养与提高,强化实际动手能力和岗位的适应性。我校师资雄厚,设备齐全,学生可以获得全国通用的资格证、等级证、毕(结)业证,合格学员学校负责100%推荐就业。

第二章教工管理。

一、中专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1、依法执教。

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2、爱岗敬业。

热爱教育、热爱学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3、热爱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指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4、严谨治学。

树立优良学风,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

5、团结协作。

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6、尊重家长。

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与配合,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不训斥、指责学生家长。

7、廉洁从教。

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8、为人师表。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严于律己,作风正派,以身作责,注重身教。

二、校长职责。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将其作为自己的言行准则。

1、坚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明确中专教育任务,端正办学思想。

2、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坚持又红又专方向。

3、领导教学工作,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4、加强体育卫生工作,努力提高师生身体素质和体育技能。

5、充分认识教师地位和作用,最大限度地调动教师积极性,充分发挥教师在教育当中的主导地位,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

6、加强各科室管理,充分发挥各中层机构的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教育服务。

7、加强计划性,制订学校工作计划,做好工作总结。

8、加强学校档案管理和学校资产财务管理。

9、加强社会横向联系,开辟社会调查实习场地搞好招生工作和毕业、就业安置工作。

10、负责学校其他的行政事宜。

三、办公室主任职责。

1、协助校长制定学校学期、学年工作计划做好学期、学年总结工作。

2、协助校长召集、主持各种会议,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3、做好上、下联系工作,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协调、处理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4、做好文件的收发、签发和学校的档案管理工作。

5、督促、检查各部门的工作。

6、做好教职工的招聘工作。

7、与有关部门一起协商处理学校日常事务及偶发事件。

8、做好接待工作。

9、做好校领导交待的其他事宜。

四、教务主任职责。

1、根据上级下达的各专业各学科的教学计划及各学科的发展情况结合本校师资设备等实际,制订每学年(或学期)的班级课程设置计划,交校长审定。

2、根据课程设置计划及各班人数及时提出课本的订购计划,交校长审定后由总务处负责订购。

3、根据校长确定的师资、安排好各班课程表,做好临时调课工作。

4、组织各学科的教研活动,检查教案及作业,深入课堂听课,确保教学任务按时按质顺利完成。

5、组织好各种考试,积累和整理教学资料并存档备查,及时上报成绩。

6、参与教师的选定及聘请,搞好教师上课考勤登记,并每月及时上报。

五、总务主任职责。

1、制订总务工作计划,完善后勤各项管理制度,参加各类会议,写好工作总结。

2、加强总务后勤部门的政治思想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3、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对公共财物的管理,合理添置教学设施。

4、管好食堂,让师生吃好、吃省。

5、加强水、电管理,既满足师生对水(特别是热水)、电的需求又教育师生节约用水、用电。

6、美化、绿化和净化校园,为教学和生活提供安静、舒适的环境。

7、关心师生的生活,逐步改善师生学习工作、生活条件。

8、配合学生科做好学校的安全保卫与环境卫生工作。

六、招生就业安置办工作职责。

1、完成学校布置的招生任务和就业任务,做好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2、制订并落实每年的招生计划和就业计划,制订各类奖惩制度及有关规定、提议、筹备、主持各类招生会议和就业会议。

3、培训各类招生人员,具体指导各班、各招生点及教工的招生工作。

4、完成自身的招生任务。

5、建立并指导好各地所高就业安置办的工作。

6、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广泛联系各地招聘单位,分类排比就业厂家,根据学生实际给学生安排满意的工作。

7、组织好学生就业前的培训工作。

8、经常了解学生就业实习情况,及时做出具体的必要的指导。

七、班主任工作职责。

1、了解本班全体同学在思想、学习、生活和纪律等方面情况及个人的兴趣和爱好。

2、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工作,使他们树立正确的学习观念,端正学习态度,培养他们具有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

3、经常检查学生的出勤。

4、注意学生完成课外作业的情况及平时成绩,研究学生成绩不良的原因。

5、与本班任课教师经常保持联系,了解学生思想情况并与他们交换意见。

6、定期召开班会,总结班上成绩,解决存在问题。

7、领导和帮助班长开展工作,领导和帮助班委会、团支部,做好班上各项工作。

8、动员、组织学生积极参加校内外政治、社会实践、文娱活动、体育等各项活动。

9、密切联系校内外各种社团组织,进行学生思想教育工作。

10、每学期末评定每个学生的操行成绩。

11、与家长保持联系,交换学生的学习和操行情况。

(一)备课。

1、备教材,要做到以“本”为本,粗备全书,细备单元,精备课时。

2、教师要认真钻研教材,掌握教材重点、难点和特点,明确各章节在全册教材中的地位、作用及各章节间的内在联系,按课时定出教学计划,做到胸有全局,瞻前顾后,循序渐进,有条不紊。

3、精心设计每一节课,要有切实可行的教案,教案一般要写明教学目的、要求、重点、难点、教学程序(含板书设计)教学方法及课内练习和课外作业,教案要突出重点、详略得当。

4、教师应做到超周备课,坚决杜绝无教案上课,一旦发现,由教务处进行分析,调查原因,作出处理。

5、“备学生”,备教法和学法,教师要了解学生(包括好、中、差)的学习基础、学习态度、知识缺陷和接受能力等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和选择教学方法,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了解学生的学习方法并给予指导,帮助学生完成由“学会”到“会学”的飞跃。

(二)讲课。

1、教书育人,管教管导,教师要带头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误课或擅自停课、调课,调课要事先经教务处批准,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穿背心(体育老师除外)拖鞋上课,不在课堂上吸烟,除特殊情况外,教师不得坐着上课,要衣冠整洁,仪态端正,以自己的模范行为使任课班级形成良好的课堂秩序和学习风气,各科教学都要尽可能把思想品德教育渗透进去,使传授知识、培养能力、陶冶情操熔为一体。

2、严谨治教,认真负责上好每一节课,做好目的要求明确,中心突出,条理清楚,讲解正确,富有启发性、趣味性、科学性,要根据学科特点和要求,采取各种不同而有效的教学手段和方法。

3、努力改进教学方法,切忌“满堂灌”,提倡启发式,注重讲练结合,在抓好基础知识教学训练的同时,加强对学生思维能力、自觉能力、实际操作能力、表达能力和创造能力的培养。

4、课堂教学结构严谨、环环紧扣,不拖堂、不提前下课、不随意加课,要努力提高四十五分钟的教学质量。

5、板书工整,字迹清楚,合乎规范,坚持用普通话教学。

6、建立和发展新型的师生关系,面向和热爱全体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要启发学生的思维,大胆质问疑难,经常征求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做到教学相长,严禁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要重视和切实做好差生的转化工作,不准排斥和岐视差生,不准随便停学生的课。

(三)作业。

1、适量布置作业,作业题要注意精选,要有针对性,要控制每天的作业总量。

2、严格要求学生认真、独立完成作业,作业本要整齐划一,书写要规范整洁,作业必须在独立思考的基础上完成,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作业。

3、及时检查和批改作业,杜绝不批改作业或学生自己批改的现象,教师要有作业批改记录。

4、要注重作业讲解、讲评,要求通过讲评使学生明白如何订正作业中的错误,加深印象,巩固所学知识,同时,教师还应从学生作业带普遍性的错误中寻找教学上的不足和发现学生知识上的缺陷,及时予以弥补和改进。

(四)成绩考核。

1、认真做好复习工作,在复习中应该注意弥补学生的知识缺陷,系统归纳所学知识,加强知识的纵横联系,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增强学生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发展智力。

2、认真做好命题工作,试题内容要紧扣教材,不出偏题、怪题,题目难度要适中。

3、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学校每学期举行期中、期末考试各一次,要严肃考风考纪,反对任何形式的舞弊,认真务实地检查学生成绩,不搞突袭和频繁考试。

4、认真做好评卷工作,考试后要认真做好试卷分析和成绩统计工作,并及时反馈,在讲评中,要引导学生共同做好质量分析工作,力争及格率达96%,补考后达100%。

(五)教研活动。

1、教师要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和专业知识学习,要认真学习心理学,教育学,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要认真总结经验,每学年写一篇教学论文,所有教师每学期要有书面教学总结。

2、教师要积极参加各种教研活动,每周听课不少于一节,全学期听课20节,学校负责人全学期听课25节,听课后要积极参加评课,要主动承担公开教学或实验课的任务。

九、财务制度。

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无计划地盲目开支或负债风险投资。

财实相符、日清月结,并及时准确地向校领导上交报表及相关计划。

物保管、遗失及损坏情况,协助做好期末财物归总到总务处的清查工作。

5、财务人员不挪支现金、不留现金过夜、不挪用公款、不私自借支大额现金,做到廉洁自律,公私分明。

付,对违反国家财经制度的行为,有义务予以制止。

7、财务人员要及时收缴各类应收的费用,并督促班主任摧缴学生拖欠的学杂费等。

过当月工资标准,所有的借支须在当月工资中及时扣除。符合以上原则须要借支的,先填写借支单,经校长批准后方可有效,财务人员私自借款,将处以双倍罚金。

门和个人不得收费,如有违反给予行政处分和双倍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在校外招收新生时的预交费,由招生人员负责代收,并开出学校统一盖章的财务收据(在校内新生预交费,由财务人员收缴),招生人员应往返校后一个工作日内如实上交财务科,无特殊情况延期不上交者,以挪用公款认处,将处以双倍罚金和行政处分。

10、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保守行业机密。

(一)入学与学籍。

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两周内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在校学生每期开学时,应按时到校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超过一个月不琰校注册又不请假者,以自动退学处理。

定、奖励和处分、成绩记载表、毕业鉴定等材料,由教务处负责管理。

(二)成绩考核。

1、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评定两个方面,学业成绩由期中、期末考试成绩组成,操行评定成绩通过思想政治表现和日常行为的表现,采用写评语的办法考察评定。

2、考试成绩一律实行百分制,期中成绩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30%,平时成绩占10%,专业实践成绩占40%,考试不合格课程,允许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只记载“补考合格”或“补考不合格”字样。

3、考试中凡有抄袭、舞弊行为者,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其成绩按“0”分记载,注明“考试舞弊”字样,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以后对错误有认识,改正较好者,可以在毕业前补考一次。

4、每学期考试成绩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并通知学生单位和本人。

(三)升级、转学、退学、休学。

1、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经过考试、考查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可补考一次,经补考仍有两门不及格者(包括累计两门不及格课程)给予留级,考试、考查课程累计三门不及格者,给予留级,无级可留(即下届无相同专业)给予退学或转入相关专业就读。

教育厅批准,方可办理,转学不受文理科限制。

3、学生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准予退学或勒令退学:

徇私舞弊入学者,根据奖惩规定应予退学者,因病(或意外伤残)经医疗单位证明不能坚持学习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自愿退学劝说无效者。

时间治疗、休养者,因某种特殊原因,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以该学生所学专业下届有班可复为前提,否则,一律退学处理。学生休学经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并且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时间,以一年为限,到期不能复学坚持学习者,应以退学处理,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休学一次。

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区)以上医院开具已经恢复健康的证明方可复学,健康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为了确保学校师生安全,除学校应做好安全工作和加强安全教育外,责任人(学生)应自觉遵守如下规定:

一、责任人应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和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积极主动做好自己的安全工作,自觉地接受学校的安全、法制、校纪教育。

二、责任人应加强纪律性,遵守中专(职高)生守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随便缺课、旷课,应以遵纪守法作为安全工作的保障。

三、责任人应团结同学,尊敬老师,同学之间要以诚相待,避免纠纷,不得打架斗殴、辱骂他人,不得拉帮结派搞小团体活动,或聚众闹事。如学生对学校教职工有意见或产生误会,应向学校有关人员反映,由学校处理。

四、责任人应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同学之间,或同学与社会上的人发生矛盾与纠葛时,应及时报告学校,由学校或协同有关部门予以调解。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纠集亲友或社会上其他人员用武力威胁对方。

五、责任人应爱护公共财产,并做好自己财物的保管工作,做到外出教室和寝室关窗锁门,不得偷窃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更不得强行向他人索取财物。

六、责任人外出参加公益活动时,应听从指挥,把安全放在首位。不得利用课余时间或节假日,到不安全的单位从事勤工俭学和任何有偿劳动。

七、责任人进入微机室、实验室或到实习基地实习时,应听从指挥,遵守规矩,按章操作,不得在不了解机器性能、化学试剂和药品性能以及实验程序的情况下进行操作或盲动,责任人在实习期间,应该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违纪活动。

八、责任人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乱交朋友,更不得将其随便带入学校和留宿。

九、责任人不得进入电脑游戏室、网吧、桌球室、录像室、舞厅、酒吧、滑冰场等法律规定学生不宜进入的公共场所。

十、责任人不得抽烟、酗酒、吸毒,不得教唆、胁迫、引诱他人进行违法乱纪活动。

十一、责任人未经允许不得无组织无纪律地到江河、池塘、水库去洗冷水澡。

十二、责任人不得乱牵电线,擅自接电,不得在没有专业老师的指导下处理电器故障。

十三、责任人不得将易燃、易爆、易腐物品(包括鞭炮、汽油、强酸等)及有毒、有害物品、刀棒等带入学校,不得在校园内燃放鞭炮和焰火,不得在学校随便生火。

十四、责任人不得爬墙、跳坎,爬、骑栏杆、攀高,破门破窗入室上楼,不得在水井边站立或行走。

十五、责任人不得乱吃生、冷、腐烂等食品,不得在校外小摊小店等不洁处进餐用膳。

十六、责任人在校住宿时不得晚上外出,更不得随便在外留宿。

十七、责任人不得擅自组织和参加未经批准的校外活动。例如外出参观、旅游等,参加此类活动时不得包私人汽车等作为交通工具,更不得超员、超载。

十八、责任人不得谈恋爱,不得参与赌博,不得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十九、责任人不得靠近有危险标志的地方,不得擅自进入工厂、建筑工地和危险场所。

二十、责任人往返学校应该注意交通安全,正确选用交通工具并遵守交通法规。二。

十一、责任人不得在楼层上进行可能使楼板发生倒塌的文体活动。

二十二、责任人发现有安全隐患和违反安全的行为,有义务及时向学校报告和举报。如违反责任状,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将提交司法部门处理,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学生家长对责任人(学生)的安全应该负监护人连带责任。

责任人(签字):家长(签章):班主任(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民办培训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学校(以下统称民办培训学校)和培训项目,适用本办法。

 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要适应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有利于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审批权限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组织开展民办培训学校的评估和评优工作,负责民办培训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工作。

(二)按权限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定期发布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标准和民办培训学校开设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

(三)负责开展从事新职业(工种)培训学校的审批及其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的开发。

 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统筹规划,对民办培训学校的教学、行政等工作进行指导、管理与服务。

(二)按规定权限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培训学校。

(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以及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变更与备案工作。

(四)定期发布开设职业技能培训的范围。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民办培训学校的权限分工:

(一)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申请举办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培训学校。

(二) 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申请举办二级(技师)及以下职业资格的培训学校。

(三)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权限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三章  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立、变更、延续、终止

 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民办培训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办培训学校名称应当包括其所在行政区域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专有名词,以“浙江”冠名的需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民办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其他学校名称相同或相近,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举办民办培训学校应当符合《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附件1)及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申请设立民办培训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要求见附件2)3份;

(二)《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3份;

(三)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章程;

(六)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九)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

有关证照、证书、证件等除提交复印件(目录)外,还应提供相应原件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对。

 民办培训学校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办学规模、职业(工种)设置、培训层次和形式;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产生和罢免的程序;

(七)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八)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九)章程修改程序及其它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申请举办民办培训学校应按属地原则由举办者向市或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举办者申请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举办者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后,对材料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的,由工作人员告知其理由。材料符合要求的,由工作人员出具受理凭证。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二)对受理的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举办者提交全部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办学可行性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小组评审意见。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专家小组评审意见,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下达正式批复,核发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不予批准的,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申请举办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培训学校,应在原申办的二级(技师)培训专业开展培训满2年后,向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设立的,由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办学许可证。

 民办培训学校应根据学校性质,持办学许可证按有关规定到相应的机构编制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并办理组织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办学许可证正本应放置在民办培训学校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在审批机关监督、检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时使用。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遗失的,应登报声明并持声明向核发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补办申请。

办学许可证有效期3年。

 申请举办职业培训项目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浙江省职业培训项目审批表》;

(三)举办者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教学场地、设施、设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五)培训学员管理制度;

(六)教学人员及相关证明材料。

在杭省部属单位举办职业培训项目的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其他单位举办职业培训项目的按第七条规定向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申报。

举办职业培训项目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已审批的职业培训项目有效期为一年。

 民办培训学校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经民办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同意,由原举办者向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的报告。

(二)按要求填写的《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三)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财务评估和审计报告。

(四)民办培训学校关于资产处置及学员安置等的方案。

(五)变更后的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第四款)。

 民办培训学校变更名称的,由举办者向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经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机构名称的报告;

(二)按要求填写的《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三)《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民办培训学校变更校长,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同意,报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校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的报告;

(二)按要求填写的《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三)民办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的意见;

(四)新拟任校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校长由举办者或法人代表兼任的,按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程序办理。

 民办培训学校在本行政区域内变更注册校址,由举办者提出,报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注册校址的报告;

(二)按要求填写的《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三)新注册地址的资质证明(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七款);

(四)《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在本行政区域外变更注册地址的,应到拟变更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新设立培训学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原址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终止申请。

 民办培训学校申请增加培训职业(工种),由民办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提出,报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增加培训职业(工种)的报告;

(二)按要求填写的《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三)办学设施设备清单及证明文件;

(四)拟聘教师的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五)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目录;

(六)《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民办培训学校申请提高培训层次,由民办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提出,报核发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本办法第七条及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提高培训层次的报告;

(二)按要求填写的《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三)拟聘教师的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四)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目录;

(五)《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民办培训学校发生变更的,应重新换发办学许可证。

 民办培训学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终止:

(一)领取《办学许可证》后,一年内不能正常开展职业培训或者因故间断正常职业培训一年以上的。

(二)办学条件或质量下降,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办学基本要求的。

(三)无故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四)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五)有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民办培训学校自行终止的,应在终止情形出现后1个月内报审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举办者签署的机构终止申请报告。

(二)终止方案。

(三)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财产审计报告。

(四)善后工作安排。

 民办培训学校终止,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法进行财产清算,并妥善做好在校学生安置等工作。

 终止的民办培训学校,由审批机关核准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印章,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做好校内安全管理工作。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和财产管理制度。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管理制度,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定期对教师进行思想政治培训、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并建立教师培训档案。

 民办培训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层次、范围、形式、对象及办学地点开展培训。不得将办学资格承包、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民办培训学校跨行政区域招生,应经所审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办学情况证明,并经招生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

 民办培训学校对完成学业的`学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相应的培训证书。

民办培训学校开展职业资格培训的,应当按照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审核学员培训资格后开展培训,并统一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民办培训学校开展职业资格培训使用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和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统一规范的,由培训学校自行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经过专家论证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民办培训学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应有相应的教学资料,并报审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培训学校应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并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学员培训内容、取得结业证书、参加鉴定时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推荐就业等情况记入学员培训档案。

 民办培训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学校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民办培训学校应制定具体的学费退费办法,报核发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培训学校应按照学费退费办法与学员签订有关协议,学员要求退费的,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处理。

 民办培训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核发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办学许可证编号、名称、地址、电话、广告内容、刊登媒体、广告批准号、广告刊登时间等。

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备案内容一致。民办培训学校开展的招生、教学等活动,应当与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一致。

第五章  扶持与奖励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民办培训学校校长、理论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培训;民办培训学校教师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申请参加技工学校教师系列的职称评审工作。

民办培训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培训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培训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培训学校校名。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对民办培训学校的奖励制度,对为本地区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和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管理规范、教学质量好、社会信誉高的民办培训学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优先安排其承担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外地农民工、残疾人等培训任务,并按照有关政策享受经费补贴。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信息公示制度。信息公示的内容包括学校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开班时间、讲课教师、培训内容、课时、鉴定考核、收费、推荐就业等情况。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民办培训学校建立年检评估制度。年检评估的内容包括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培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各项管理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办学场所及设备、设施情况;培训教材的使用、教学质量及台帐建设情况;收费及财务管理情况;社会信誉及群众反映情况等。年检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办学资格。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内部管理、招生、教学运行、教师培训、学生登记注册、培训鉴定、广告备案、收(退)费、财务审计结果等情况的评估和督导,并将评估和督导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民办培训学校管理档案,对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变更、备案及日常监督等情况记入档案。

民办培训学校违反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的,独立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和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民办培训学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行为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开展技能培训的其他教育培训学校的培训项目审批和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于已经设立的民办培训学校发生变更、延续、终止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

附件1

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一、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办公用房至少20平米以上,有必须的办公设备条件;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在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四、学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一)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9条、第20条要求。

(四)职业指导人员(不少于1人):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培训的相关人员。

(五)财务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六)专兼职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不少于教师总量的二分之一,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教师应具备上岗资格证书,承担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三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三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指导实习教学经历。承担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

五、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六、应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七、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生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

八、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应达到2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

九、以“浙江”冠名的民办培训学校其注册资金应在500万元以上,自有办学场地300平方米以上。

十、学校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应符合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提高职业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国家机构除外)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 市及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举办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工种)培训的(以下简称中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固定资产五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一百万元以上;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工种)培训的(以下简称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固定资产三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五十万元以上。

(三)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教材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校长,校长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从事职业教育培训工作五年以上,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熟悉国家职业培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无担任或者兼任其他学校的校长的情形。

(五)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专业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每个培训职业(工种)配备二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任职资格。

(六)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专业财会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二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教学经验;财务人员应当具有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七)配备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相关人员。

(八)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办公用房,办公、教学和实习场地相对集中、独立,且为非危险房屋,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能够满足各职业(工种)教学、实习需要,并符合劳动保护、安全卫生、消防环保、房屋质量安全等有关规定。理论课教室建筑面积,属于中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不少于八百平方米;属于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不少于三百平方米。

(九)具有与所设置培训职业(工种)相适应的,满足理论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自有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宾馆、饭店、歌舞厅、宿舍等建筑物的一部分和居民住宅不得作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学场所。

第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权限:

(一)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二)中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本行政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总量规划。

第六条 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和办学章程。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居民身份证。

(三)经费来源及验资证明。

(四)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拟聘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居民身份证。

(五)教学场地的产权证明,属于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住房主管部门的租赁房屋备案证明;利用居民小区公建的,还需提供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办学证明。

(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七)各项管理制度。

(八)联合办学的,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符合办学条件的,批准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不符合办学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将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情况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领取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持登记申请书、办学许可证、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办学章程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举办者不独立设置培训机构的,可持办学许可证和主办单位的各种登记手续到有关行政部门,办理增设职业培训专项登记。

第九条 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等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项目相关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校址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改变隶属关系、更换举办者应当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机构名称及培训层次、培训专业或工种等,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在审批机关审批的办学地办学。对培训质量高、社会信誉好,近二年内在市级检查评估中达到良好以上水平,可以在原批准的办学地外设立分教学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拟在原批准的办学地外设立分教学点,属于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须经原审批和拟设立教学点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批准,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属于中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批准。

设立分教学点应当符合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第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存续期间,应当依法使用办学许可证上标注的机构名称。

第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终止:

(一)因故无法进行正常教学活动的;

(二)办学条件或质量下降,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办学基本要求的;

(三)无故不接受审批机关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四)举办者自行要求解散的;

(五)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六)有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进行财产清算。终止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通知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并将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教师聘任制和任职资格证书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与其所聘任的教师(含兼职)签订聘用合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理论课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本专业某一工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教师资格;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中等以上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等)学历和教师资格,其技术等级水平应比所授课专业的培养目标高出一个技术等级或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

第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定期对教师进行考核和教学检查,确保教学质量。兼职教师应承担一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第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培训专业、培训层次等范围内从事教学活动,按规定的申报条件招收学员。

第十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学时规定,完成授课内容,按规定实施实习教学任务。学员的实习操作课应当在实习教师指导下进行,理论课与实习操作课之比为四比六。

第十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收的各级别学员,不得混合编班培训,应当按各级别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分别组织教学和实习。

第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招生广告、简章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的课程,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得向学员、社会募集资金。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不得伪造、出租、出借、转让、出售办学许可证,不得将所承担的培训教学任务委托或者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10月2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公布)同时废止。

民办培训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安全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没有了安全的学校任何优秀的`工作都无从谈起,为了学校更好更快的发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是安全工作的重要一环,为此特制订本制度。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校长。

副校长。

教务处。

学生。

德育处。

学生。

总务处。

校办。

学校安全工作由校长室负总责,总务处具体落实,德育处配合,具体分工为:总务处负责学校门卫、食堂、各种设施设备的安全,并完善每月检查制度;德育处负责学生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含假期管理,教师安全工作由校长办公室具体负责,并做好每学期与教师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

每学期做好教师安全工作考核工作,纳入师德考核。

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一.综掘机司机应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司机必须坚持使用综掘机上所有安全闭锁和保护装置不得擅自改动或甩掉不用,不得随意调整液压系统和零化系统的压力。

三.司机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操作时旁边不得站人。

四.在掘进机停止工作、检修及交接班时,必须断开机器上的隔离开关。

五.司机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填写交接班级录,对机器的运转情况和存在问题向接班司机交代清楚。

六.接班后司机应配合班长认真检查工作面支护、通风、瓦斯以及掘进机周围情况,保证工作区域安全、整洁和无障碍物。综掘机侧面、后面、必须留有逃生通道。通道与巷道帮部必须有足够的安全间隙(不小于1.0米)。

七.开机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机器正常后,并在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后,方可合上电源开关,按操作程序进行空载试运转,严禁带负荷启动。

八.开动掘进机前必须提前三分钟发车警报,只有在铲板和截割臂附近没人时,方可开动掘进机。开动掘进机时,必须确保掘进机前方没人,否则严禁开动。

九.掘进机切割前必须空前运转1-3分钟。经观察各种部位均正常后方可投入工作。

十.掘进机应配两名司机,正自己负责操作,负司机负责监护。

十一.施工时,如掘进机发生异常,应该停止作业进行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作业。不得带病作业。

十二.施工过程中发生冒顶预兆或危机人员安全时,应立即停车。

十三.摇臂动作时,不得任何人站在上面,综掘机停止工作时,截割头必须落地。

十四.掘进机停止工作时,必须将电控箱上的离合拉掉,以防误操作。

十五.掘进机操作过程时,必须设专人看管机尾及机尾电缆。

民办培训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一、班级、年级组组织学生离开学校所进行的集体活动,必须事先报告学校。获许可,方能进行。

二、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必须用车的`,由学校联系车辆,严禁使用无证、无牌车辆、严禁使用车况不良的车辆、严禁超载,必须严格保证安全乘船、乘车的安全知识和自救知识事先向学生进行再教育,车、船运行途中和活动的过程中有关教师要严格管理学生,严防发生不安全事故。

三、校内进行的学生集体活动,必须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学生上楼和下楼时,两个楼梯口必须有值日和值周教师分别管理。

四、未经学校允许各班级、各年级不准变更课程安排,如有需要请教务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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