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报告

时间:2023-09-01 09:52:47 作者:曹czj

乡镇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报告,乃是对退伍军人们的关怀和关注的体现。他们曾为国家默默付出,如今安置工作成为社会责任。而乡镇供水总站安全工作计划,则是确保当地供水系统运行安全、稳定的重要举措。如今社会发展迅速,乡镇退伍军人安置和供水安全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通过这份报告和计划,我们将为读者展示乡镇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以及乡镇供水总站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措施,共同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乡镇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报告篇一

惠州市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烈军属 医疗困难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摘要)

一、救助对象

具有惠州市辖区内常住户口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烈军属及重点优抚对象,因患重大疾病住院,住院费用超过5000元(含5000元)以上,在社保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赔偿后仍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

二、申请、审批及救助金发放程序

1、申请人到当地民政部门领取《惠州市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烈军属医疗困难临时救助申请表》一式三份,备齐户口薄、身份证、复退军人证、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等证明,住院凭证、单据(包括出院证明书、医疗费用发票、住院每日清单等)的原件和复印件,由村(居)委会和乡镇(街)社会事务办公室加具意见后,报县(区)卫生局、(县)区民政局审批。属市直单位的报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审批。

2、批准后,申请人到所在乡镇(街)社会事务办公室领取救助金。属市直单位的,到市民政局复退军人工作科领取。

三、救助标准

住院费用在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20%标准救助;在10000元至20000元(含20000元)的,按18%的标准救助;在20000元以上的,按15%的标准救助。最高救助额为10000元。

惠州市优待困难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烈军属子女读书实施办法(摘要)

一、优待对象

凡户籍在本市(含县、区)范围内、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校(含民办学校)学生,可以享受学费减免或补助。

(二)转业复员退伍军人中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的直系子女。

二、学费减免或补助标准

1、本市公办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书(学)杂费(其它项目收费不减免)。

2、免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免费义务教育的有关规定执行;城镇低保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广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我省免收城镇低保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课本费和提高农村困难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的通知》(粤教财[2007]122号)执行。

3、报读本市技工学校的学生,按市府办《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惠州市智力扶贫助学促富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06]58号)文件规定执行,列入智力扶贫招生计划,免费报读。

4、考取国家计划内大学(含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专科、本科学生,补助标准为:大专学生每人每学年3000元,本科学生每人每学年4000元。

5、本市民办学校学生,按同类公办学校减免或补助标准补助,差额部分由学生个人补交。

6、在公办中小学校借读的学生,按同类学校学生书(学)杂费标准减免,差额部分由学生个人补交。

三、学生申请、审批程序

(一)一年申请审批一次。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惠州市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执行;城镇低保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广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我省免收城镇低保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课本费和提高农村困难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的通知》(粤教财[2007]122号)执行。

(三)小学、初中、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申请程序:

2、每年9月1日前,学生填好申请表(一式3份)后,带齐户口簿、复退军人证、“优抚证”或“低保家庭证”、“零就业”家庭等相关证明原件,优抚对象有工作单位的凭单位证明,到学生就读学校验证盖章。

3、每年9月15日前,学校审验后,将学生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3份)和学生花名册送所属市、县(区)民政局审核。

4、民政局审核后,学校将学生申请表和花名册送主管教育局审批。

(四)大专、本科院校学生申请程序:

1、学生按上述方式领取申请表。

2、学生或监护人填好申请表(一式3份)后,带齐户口簿、复退军人证、“优抚证”或“低保家庭证”、“零就业”家庭等相关证明原件,以及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就读学校缴费单,优抚对象有工作单位的凭原单位证明,到市、县教育考试中心审核盖章。

3、学生或监护人持申请表到市、县民政局审批。

惠州市市直企业军转干部特困救助实施办法(摘要)

一、救助资金申请条件

(一)功臣模范且生活困难;

(二)因战因公致残,本人无工作能力的;

(三)本人患有严重疾病,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

(四)配偶或未成年人子女患有严重疾病,医疗费用负担深重;

(五)家庭因遭受意外重大灾害,损失严重的;

(六)属“零就业”家庭,有特殊困难的。

二、救助标准

四、特困救助资金的申请及审批

(三)市国资委原则上每半年审批一次,特殊情况可安排专题研究审批。惠州市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烈军属 住房困难救助实施办法(摘要)

一、救助对象

1、申请廉租住房获房管部门批准,且属“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及重点优抚对象,缴纳廉租住房租金有困难的。

4、经领导批准的因其他原因造成住房困难的困难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烈军属。

二、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人到当地民政部门领取《惠州市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烈军属住房困难救助申请表》一式三份,备齐户口簿、身份证、复退军人证、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等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由村(居)委会和乡镇(街)社会事务办公室加具意见后,申请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报县(区)房管局审核,民政局审批;属市直单位的报市房管局审核,市民政局审批。申请农村危房改造(或砖瓦房改造)的,报县(区)农业局审核,民政局审核;属市直单位的报市农业局审核,市民政局审批。

三、救助标准

租住廉租房的,为当年1-12月份向房管部门缴交房租的数额,凭房管部门的收款收据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套内面积在60-80平方米的一次救助5000元;列入农村危房改造(砖瓦房改造)的一次性救助3000元。因其它原因造成住房困难,经有关领导批准,一般困难的救助2000元,特别困难的救助3000元,最高不超过4000元。

惠州市困难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烈军属 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实施办法(摘要)

一、免费对象

民政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烈军属、残疾军人、参加过战斗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困难转业复员退伍军人(主要指“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中的复员退伍军人本人)。

二、免费方式

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其它对象凭市民政局颁发的《惠州市困难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烈军属优待证》(公交ic卡)免费乘坐惠州市内和县(区)城内公共汽车公司的公共汽车。

三、优待证的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者可到当地县(区)民政局(市直的到市民政局)领取《惠州市困难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烈军属免费乘坐公共汽车申请表》。

2、填好申请表(一式两份),带齐户口本、身份证、转业复员退伍军人证书及“低保”、“零就业”家庭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及小一寸蓝底免冠彩色相片1张,到当地村(居)会、镇(街)社会事务办公室加署意见后,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属市直的送市民政局审批。

四、有关事项

1、《优待证》(公交ic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和冒用,上车时要主动刷卡验证。

2、《优待证》(公交ic卡)由市公共汽车总公司统一免费制作,遗失后请到民政局备案,由民政局确认后到市公共汽车总公司补办,补办费用由个人负责。

3、持《优待证》可以惠州市内和各县(区)城内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公司的公共汽车。

4、报(公交ic卡)地点:惠州市公共汽车总公司。

乡镇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报告篇二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臵暂行办法》。

二、申报材料

(一)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需提报下列材料:

1、退伍证;

2、行政介绍信;

3、组织关系介绍信;

4、入伍通知书;

5、对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臵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同意应提报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二)三级以上转业士官需提报下列材料:

1、转业证;

2、行政介绍信;

3、组织关系介绍信;

4、安臵介绍信;

5、易地安臵到女方落户的必须结婚满2年以上,需提报结婚证、女方户口本、身份证。

三、安臵程序

(一)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安臵程序:

1、报到。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须在本人回地方后30天内(以行政介绍信为准)到当地退伍军人安臵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

2、档案接收。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报到后,由退伍军人安臵办公室负责档案接收,个人不允许自带档案。

3、落户。本人持村(居)同意落户证明、复员证,于次年的6月30日前到退伍军人安臵办公室开具落户介绍信,到派出所落户。

4、组织关系转移。须在次年的6月30日前,持原部队出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材料,到市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5、安臵方式:

(1)农村居民(原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三级以上复员士官,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复员回原籍。

(2)城镇居民(原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满一期或者二期规定年限的复员士官,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3)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满一期或者二期规定年限的复员士官,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及立二等功以上的(含二等功);因战、因公致残的五至八级残疾军人,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6、安臵办法:

(2)本人申请自谋职业;

(3)企业安臵。

7、档案移交。农村居民(原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档案于次年的6月30日前由退伍军人安臵办公室移交武装部;政府负责安排工作且本人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退伍军人档案,安臵结束后移交武装部;分配到各企事业单位的,安臵结束后档案移交到各单位。

8、落实待遇。政府负责安排工作且本人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于次年12月底前发给自谋职业金、待安臵期间生活补助费。分配到各企事业单位的,由安臵办公室出具安臵介绍信,必须30天内报到,于次年12月底前发给待安臵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乡镇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报告篇三

士兵退役安置需要做好十件事,退役士兵的易地安置与落户,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下文是最新退伍军人安置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一)因战致残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三章 安 置

第一节 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20xx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20xx年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第三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条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九条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四十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三节 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一条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第四十三条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第四章 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四十四条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四十五条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第四十六条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第四十八条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第五十一条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1、退役士兵安置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这两部法规前不久分别进行了新修订、新制定。

除了这两部主要法规,我们还应特别关注民政部等八部门的《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国务院最新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与这些文件配套的有关政策文件,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等。

2、请问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有哪些主要变化?

答:一是实行了士兵退役金制度。由中央财政按规定标准发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并建立增发和适时调整机制,地方政府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二是调整了退役士兵安排工作范围。服现役满20xx年以上的士官,获个人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的五级至八级残疾士兵,烈士子女士兵退出现役后,可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也可选择领取退役金后自主就业。

三是完善了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将原来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扶持创业就业优惠政策,扩大到所有自主创业就业的退役士兵。

四是完善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高等教育院校的享受加分优惠;对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免收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对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培训的享受一定优惠,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享受学费、生活费等教育资助。

五是调整了伤病残士兵退休和供养范围。将原来因战、因公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所有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调整为因战、因公一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作供养安置。

六是完善了退役士兵继续完成学业政策。将原来的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役后保留1年学籍,扩展为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并享受调整专业、减免学费、代偿助学贷款、免修公共体育和军事课程等优惠,参加国防生、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以及军官人选选拔时优先录取。

七是调整了安置经费保障办法。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由原来的地方财政承担为主,调整为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答: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答:可以。新修订的兵役法,第60条明确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5、退役士兵安置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级民政部门。

6、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现役后不复学,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7、退役士兵符合哪些条件可以易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8、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退役士兵可以随配偶易地安置吗?

答:按规定符合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中级士官、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以及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9、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在安置上有什么变化?

答:没有变化。与安置地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安置待遇。

10、退役士兵易地安置还有哪些特殊规定?

(一)因战致残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1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不回安置地报到?

答:不可以。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12、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怎样到地方报到?

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时间,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乡镇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报告篇四

同志们:

一是要不折不扣地完成安置任务。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支援国防建设的重要措施,是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要求,是促进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今年我县接收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xx人,已安置回农村xx名,待城镇安置xx名。退役士兵安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圆满完成今年安置任务。凡是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推诿或拒绝完成安置任务。

二是要强化公开透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城镇退役士兵实行“四公开”,即:公开安置人员名单、公开安置计划、公开考核成绩、公开安置去向,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退役士兵、用人单位、社会各界“三满意”。

训、社会保险、个体经营、税收贷款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

四是希望退役士兵们到新的岗位后充分发扬军人的优良作风,加强自身的锻炼和学习,努力工作,把部队的优良作风带到地方、带到单位,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我的讲话完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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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报告篇五

微微上扬的头也止不住不舍的眼泪

虽然经过部队的磨练的退伍军人,身上一般都具有聪明好学、吃苦耐劳以及良好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社交能力的优良品质,他们中不乏大量优秀人才。但是,几乎所有的用人单位都是很讲求实际的,他们迫切希望对方能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最好还能拥有一定工作经验。因此,结合自身特点,参加某些技能培训对促进退伍军人的求职就业非常重要。

纵有再多不舍也要开始新的征程

在这个被离别、军歌惆怅笼罩的季节里,我们的笔者也将带你去认识一位成功创业的退伍军人——张小勇,参军五年,荣立三等功一次,连续四年担任班长职务,多次评为优秀士兵。退伍军人张小勇谈到自己初离军营时的心情,面色还闪过一丝沉重,他说退伍、专业这些词汇在他脑海里出现得频次太高了,那段时间里他自己也不知道前面的路在哪里,也不知道到底要怎么走?没有了初进军营作为一个军人的自豪,更多的是就业的压力、竞争的现实和对前途的迷茫。除了当保安几乎没遇到更适合的工作,四处碰壁,自信心都快被消磨完了。

就是这样一个曾在军营里表现优异的士兵,也经历了退伍后的尴尬时期。过往个中辛酸,只有身在其中的人才能知其味,但是现在的他无疑是成功的。他终究认为学习一门技能才是“王道”,在经过了比较和筛选后,他最终选择去新华电脑教育学习电脑知识,毕业一年后,在井冈山创建了自己的是数码工作室,仅一个“十一”黄金周,营业额就达7万元,完成了人生的成功创业。张小勇的例子告诉我们,转业并不等于失业,抓住机会,选择正确的成材之路,人生将是一个新的开始。

当今崇尚实用技能的时代,企业用人完全靠真技能。俗话说得好:努力就有收获,人人都能成功,只要我们选择一个有发展前景的好专业,我们必将在未来,以高薪回报来感恩自己的父母!为自己添彩,为家庭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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