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合同价款调整的基本原则 一建工程经济考点之合同价款调整(实用5篇)

时间:2023-10-08 21:45:35 作者:琴心月 2023年合同价款调整的基本原则 一建工程经济考点之合同价款调整(实用5篇)

合同内容应包括劳动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与职责、工作时间与休假、薪酬与福利、劳动保护与安全等方面的内容。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合同价款调整的基本原则篇一

引导语:什么是合同价款,2017年一建《工程经济》考点中会有哪些相应的考点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一建《工程经济》考点之合同价款调整,欢迎参考!

以下事项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计日工;

合同价款调整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2)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3)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只要对承发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关于合同价款调整后的支付原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一2013规定: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出现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问题。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上述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中规定:

(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

(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工程合同,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其中第一条规定了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项目特征是构成清单项目价值的本质特征,单价的高低与其具有必然联系。因此,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否则,承包人无法报价。

而当项目特征变化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例如:招标时,某现浇混凝土构件项目特征描述中描述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5,但施工图纸本来就表明(或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很显然,这时应该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因为c25与c30的混凝土,其价格是不一样的。

施工过程中,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增减变化必然带来合同价款的增减变化。而导致工程量清单缺项的原因,一是设计变更,二是施工条件改变,三是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对这部分的规定如下:

(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规范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地质水文、工程变更等变化以及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人专业水平的差异,往往在合同履行期间,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工程量偏差过大,给综合成本的分摊带来影响,如突然增加过多,仍然按原综合单价计价,对发包人不公平;而突然减少过多,仍然按原综合单价计价,对承包人不公平。并且,有经验的承包人可能乘机进行不平衡报价。因此,为维护合同的公平,应当对工程量偏差带来的合同价款调整做出规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对这部分的规定如下:

(1)合同履行期间,当予以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下述两条规定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l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3)如果工程量出现超过l5%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下列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此外,《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对计日工生效计价的原则做了以下规定: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后,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应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工程变更的相关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规范中进度款的相关条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

合同价款调整的基本原则篇二

1z202031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

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例题: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增减,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提出。

a.承包商b.工程师c.发包人d.采用原合同价

答案:a。

例题: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其相应综合单价应()。

a.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b.由承包商提出,发包商确认

c.由发包商提出,承包商和发包商确认d.由工程师提出并确认

答案:a。

合同价款调整的基本原则篇三

1.关于有效合同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的工程款结算,《合同法》第8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工程价款的结算,合同有约定的,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此外,还存在无书面合同,双方对工程造价决算的方法各执一词等现象。

尽管合同对工程造价及决算未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但如果合同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性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在此基础上,依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规定的精神,由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协商补充工程造价及决算的约定。协商不成时,可采用以下方法处理:

(1)合同中约定了工程造价及决算的计价方法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从其约定。对于约定工程造价决算执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如约定了明确的年度工程定额文件的,依据该文件规定;无明确约定的,依据当年工程定额文件确定。对于约定根据承包方式采用施工图预算加签证、工程概算包干、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等的,如果施工图纸、工程概算等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双方签字,应作为工程造价决算的依据。如仍不能确定工程价款的,应依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当年工程定额文件确定。对于合同未就工程价款作具体约定的,或者无书面合同、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确定又认识不一的,亦应依据当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当年工程定额文件确定。

(2)对于双方当事人就工程造价及决算的计价方法能够形成一致意见,或者按照前述方法能够确定计价方法的,法院应首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工程价款的核算。对因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问题不能核算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专业部门进行审计,并经庭审质证后审查确定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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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款调整的基本原则篇四

对于一个老企业来说每年的基建项目大部分都是修缮工程,新建工程不可能每年都有,几年或很多年才遇到一个,修缮工程不同于新建工程,有它自身的特点,如何制约修缮工程工程造价,合理确定合同价款,本人就这部分内容谈一些自己的经验和见解。

修缮工程包括内容为:维修、改造、加固、装修等。

修缮工程还可分为整体维修,局部维修,整体维修是对整栋房屋的维修,局部维修是对房屋的局部进行的维修。

一、修缮工程的特点

1.工程项目不确定和随意性大

有些修缮项目在开工前编一个施工方案,有的干脆就口头交代一下就开工了,因此这样会造成施工的过程中边干边改,随意的增加和减少。

2.没有设计图纸或设计图纸不建全

对于修缮工程,有些整体的或投资大一些的项目会委托设计部门进行设计,也有只委托设计一部分,比如房屋水暖电的设计,其余编制施工方案就行了;还有的干脆不设计,直接写个施工方案,就开始施工了,甚至有的比较急的工程项目,口头交代一下就施工了。

3.有点多、分散,造价低的项目,也有比较集中,整体的大项目

修缮工程,有的工程包含的项目少,投资低,有的工程包含的项目多,投资大,少则几千几万,多则几十万,上百万。

二、修缮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类形

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基建工程管理办法,其中会专门制定工程招标的条款,对于维修工程招标规定一定的投资额度,限额以上招标,限额以下不招标。

招标工程按招标中标包干价结算或施工图预算加签证再按招标下浮率结算。

不招标工程按施工图预算加签证结算。

三、严格审核工程签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对于不招标的修缮工程,图纸不建全或没有图纸,一般是根据工程签证来结算的,工程签证反映了实际施工的工程数量,根据工程签证、当地定额及材料信息价格计算出工程的的实际造价,因此,真实准确的签认,才能确保工程造价的准确,如果签证不准确就会造成工程量高估冒算,工程造价无法制约。

四、招标文件中工程造价的报价方式的确定

在招标工程中编制招标文件招标范围及报价方式的确定,是比较重要的两个方面,招标的范围一定要写清楚,写全面,这样计算总造价才不至于漏算,总造价按照什么方式确定在招标文件中也要规定明确,根据我们企业对维修工程的招标,通常采用策略有以下几种:

1.商务标按工程总造价包干的方式确定

整体修缮工程项目通常采用这种报价方式,比如说整栋楼的加固或装修项目,通常会委托设计部门进行专门的施工图设计,或没有委托设计但利用原图编制了详细的施工方案,这样可以准确的计算出工程造价,可以采取造价包干的方式招标。

工程造价包干预算可以采用:1)、按定额计价按图纸先计算工程量,按全国消耗量定额及所在地区估价表套价计算出工程总造价。

2)、按工程量清单计算总造价由招标方提供工程量清单,承包方安照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根据自己的企业实力分别报价(包括利润、税金),然后汇总为总造价。

局部修缮在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特别明确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造价包干的方式招标。

2.商务标按工程总造价下浮率的方式确定

对于局部维修且工程量不明确的工程项目,通常采用商务标报工程总造价下浮率的方式招标。

五、工程招标中编制标底的作用

对于招标工程,是否应该设标底是近几年争论的一个话题,有的说不设标底好,有的说有标底好,我认为还是有标的好,特别是维修工程每一项目的工程内容不同,每一个项目所选的材料不同以及材料的规格品牌型号不同,和以往的工程没有可比性,如果没有标底,施工单位报的造价是高是低,谁也说不清楚,万一碰上不良施工单位,暗地串标抬高造价,就更没法制约。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碰到投标预算造价报的很高的情况,编制标底才能做到心中有数,才能有效的制约工程造价。

六、合同中要明确合同价款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办法

对于限额以下的不招标的.工程,按实际的工程量签证结算,不存在合同价款的调整;对于限额以上的招标工程,由于工程量不明确,图纸不建全或没有图纸的工程,经济标只报下浮率的,也不存在合同价款的调对;招标工程投标报价要报工程总造价的,需要进行合同价款的调整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对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和调整范围要做明确规定,这样可以避开结算时产生经济纠纷,在招标文件中需明确的合同价款调整的内容有:

1.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政策性调整

主要是指费用、费率的调整,比如管理费、人工费、机械费等的调整。

招标文件要规定这些费用如有调整是否可以调。

2.工程变更的调整

任何工程在实施中都难免会有变更产生,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调整的策略,是变更金额超过一定的幅度调整,还是全部变更可调。

3.招标以外的增加项目的调整

对于招标工程招标范围以外的增加项目,招标文件要规定,是按实际增加的工程量结算还是按增加项目投标报价报下浮率的策略,如果报下浮率要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目前,在修缮工程的合同价款的确定上还同时采用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两种计价方式,对于图纸不建全、工程量不是很明确,工程投资不是很大的项目仍然采用定额计价的方式,对于图纸齐全的工程项目由过去的定额套价计算工程造价将逐步被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方式取代。

传统的定额估价表已远远不能满足现在投标竞争报价的要求,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实现了量价分离、风险分担,变现行以预算定额为基础的静态计价模式为将各种因素考虑在全费用单价内的动态计价模式。

所有投标人均在统一量的基础上,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和企业自身实力,并充分考虑各种市场风险因素,即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优胜劣汰,避开投标报价的盲目性,将是工程造价今后发展的一个趋势,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机制,有利推动企业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合同价款调整的基本原则篇五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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