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办结报告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时间:2023-08-01 11:53:36 作者:储xy

报告是一种常见的书面形式,用于传达信息、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它在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包括学术研究、商业管理、政府机构等。掌握报告的写作技巧和方法对于个人和组织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行政许可办结报告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篇一

你(单位)申请的 行政许可事项,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予以受理,并承诺在 10个工作日内(法定时间为20个工作日)办结。请于 年 月 日凭本通知书来领取许可结果及办理相关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已一次性告知我该申请事项的所有相关内容。

申办人签收(签字):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办结报告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篇二

(撤销许可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 款第 项(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规定,决定撤销你(你单位) 行政许可。

(如涉及赔偿问题应依法予以确定)

不服本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办结报告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篇三

下面是整理的关于2019母婴保健技术行政许可工作报告全文,欢迎借鉴!

扬州市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于1997年4月30日施行)第三十三条。

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许可表格

2、凡在扬州市范围内开展婚前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

1、符合扬州市城区区域卫生规划要求;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获得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5、婚前医学检查由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建设标准的妇幼保健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承担。

6、开展母婴保健法规定的结扎、终止妊娠手术服务由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建设标准的县及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承担。

的基本条件》、《扬州市助产技术评审细则》等要求。

从事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主检医师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2、从事助产技术人员应具备国家认定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已相应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或助产士)资格;通过助产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有接生30例以上新生生儿的经历。

4、经过扬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关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岗前培训、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合格者;从事助产技术人员须参加全省统一的理论考试合格后,并通过扬州市级助产技术实践技能考核。

5、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免予专业培训和考核: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连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5年以上;三年内无医疗事故。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或者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2、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3、相应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4、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规章制度

3、人员学历、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5、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还须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接生30例以上经历的证明文件。

1、申请者提交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据。

2、材料符合规定要求,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执业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充材料通知书。

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基妇处负责对申请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派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评审小组,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审核合格者,及时颁发《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注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具体项目和机构的级别;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机构。

4、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基妇处负责对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对合格者,应当及时颁发从事相应《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5、相关材料最后统一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生窗口领取。

苏价费(1996)361号

八、办理期限:申请人申请母婴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在提供全部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人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在提供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执业许可有效期限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3年。

十、校验制度(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内实行年度校验制度。

(二)申请校验时间:各相关机构应当在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5、相关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年度工作总结。(四)校验程序:同上述审批程序。(五)校验期限:同上述办理期限。

(六)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本审批程序和办理期限向市行政服务审批中心卫生窗口重新申请延续;未申请延续的,对该许可予以注销。

十一、其他事项

1、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护人员三年有效期内应接受市或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或委托其他机构组织的相关技术继续教育,并不少于18学时。

服务许可项目,应当依照本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3、终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自发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行政许可办结报告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篇四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关于行政2许可同样有许可决定书,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范文,供大家参考!

_______________ 申请者:

根据所报的申请从事粮食收购资格的材料,经审核,符合资格条件。同意申请者具有从事粮食收购的资格。

特此通知。

_______________ 粮食局(盖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

_________:

你(你单位)提出的______申请,我们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依法受理。因______,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___条的规定,行政许可决定延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作出。

特此通知。

民政部(厅、局)

____年____月____日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你(你单位)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因 (延期原因及理由),不能在二十日(或者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十日(或法定延长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即于 年 月 日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办结报告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篇五

住址 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联系方式 )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址 联系方式

此致

(被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名称)

申请人: (署名)

(法定代表人署名、法人印章)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办结报告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篇六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联系方式 )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址 联系方式

此致

(被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名称)

申请人: (署名)

(法定代表人署名、法人印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址 联系方式 )

此致

_________(被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名称)

申请人:____________(署名)

(法定代表人署名、法人印章)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行政许可办结报告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篇七

市地震局成立于1998年,是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行政主体单位。根据威政发〔20xx〕4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纳入市行政审批中心的部门和相关办理事项的通告》内容,我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共3项,一是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二是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三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措施。自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月30日,我局执法案卷均为受理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事项和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事项,未产生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

(一)基础标准部分

1.主体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20xx年,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纳入市行政审批中心的部门和相关办理事项的通告》中,就市地震局的许可资格和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向社会公布。我局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实施了行政许可事项。

2.项目合法性。我局实施的3项行政许可事项属依法设定的项目,并已经市政府批准和向社会公布。

3.适用依据合法性。在我局3项许可事项中,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一是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二是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七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管理,推广适合不同地区的抗震设计,建设抗震示范工程,引导支持建造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住宅和设施。三是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四条: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重大建设项目;(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四)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措施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一是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第三十三条: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二是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的《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十六条: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提交下列材料(材料明细此略)。

4.程序合法。我局严格按照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的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依法解答申请人提出的相关问题,对申报材料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认真进行核查,并按法律要求和时限要求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我局行政许可事项无需送达的法律文书,无收费事项,无适用特别规定的事项,无依法应当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决定的事项。

(二)文书规范标准部分

自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月30日,我局共办理行政许可事项89例。每例许可文书都严格按照规范进行许可受理、许可审查和许可决定,并按规范进行案卷归档管理。

1.受理、审查决定。具体工作中,申请人携带申报所需材料,填写《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登记表》,到我局行政审批窗口提出申请。我局根据建设项目内容和提供的资料情况,依法下达建设项目抗震设防审核意见的正式书面文件,并将《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作为文件附件一并下达给申请人,申请许可事项名称、申请人姓名、单位、申请事项、核审情况、审核依据、审核时间、许可决定等在审核意见文书中明确说明。目前我局办理的许可项目都为即收即办,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事先都已告知,基本无核查笔录、陈述申辩笔录、特别程序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和延期通知书等案卷文书。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许可项目,我局在审批中心窗口现场办结,不需专门送达。

2.案卷归档说明。我局对行政审批事项案卷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使用统一规范和卷宗说明;卷内文字清晰,材料完整,排列有序,装订整齐。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制作填写规范;页码明晰。

我局将严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执行市政府相关规定,依法加强行政许可和案卷管理,努力发现并改进不足,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行政许可办结报告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篇八

1、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核准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9条

2、新增燃气供应站点核准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22条

3、瓶装燃气经营审批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19条

5、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核发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14条

三、新增杭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1项:

四、调整宁波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2项

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 《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34条

2、建设工程验线合格证明 《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37条

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许可办结报告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篇九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那你对于行政许可申请书又了解多少呢?本站小编为你整理了一些行政许可申请书,希望你喜欢。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是合法有效。 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电话:

住址/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武安市建设局:

因 ,___________特向贵机关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特此申请

申请人地址:

联 系 电 话: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 (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

委托代理人 (姓名 住址 联系方式 )

此致

_________(被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名称)

申请人:____________(署名)

(法定代表人署名、法人印章)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司法部对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许可办结报告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篇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_____款第_____项(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你单位)已取得的_____(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撤销行政许可,依法应予赔偿的,同时写明)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_____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_____(本机关或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下级机关名称)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_______________(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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