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欺诈开展情况报告

时间:2023-08-27 08:27:27 作者:曹czj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各种网络欺诈活动层出不穷,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困扰。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反欺诈工作变得日益重要。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展开了一项旨在打击欺诈行为的全面行动。本文将简要介绍我们反欺诈工作的开展情况,希望通过此文能够为广大读者清晰明了地呈现我们的中心思想。

反欺诈开展情况报告篇一

尊敬的客户:

近期,针对市场上存在不法人员申请分期付款业务进行非法套现现象,深圳前海达飞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达飞)在此提醒您,为了维护您的自身信息安全,请拒绝参与套现与诈骗行为,套现是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必将追究法律责任。

如你办理达飞分期付款业务时遇到他人承诺或自称:

一、成功办理后无需还款,他们帮忙还款或少还款

二、身份证丢失或未成年让你帮忙办理,给你现金作为报酬

三、帮忙冲公司销售业绩,给你现金作为报酬

四、声称办理分期后可以回收手机,给你现金

如遇到以上情况时,你可能已被别人欺骗,请立即停止办理分期,并向我司工作人员反映,并及时报警。

在此郑重提醒,请务必使用您本人的真实身份及真实客户资料申请分期付款,如发现提供虚假资料,我司将立即报警。如您的申请获得批准,请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如有问题请联系达飞员工及合作商户洽谈,或拨打达飞金融客户服务热线:4008-0755-46。

本人已熟读以上贵公司的“反欺诈风险提示”并知晓其全部附属内容,本人如有以上情节造成贵公司经济损失的,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客户签字(手印):

签署日期:

反欺诈开展情况报告篇二

关医保政策,为避免医院出现医保基金盗刷的问题、医保基金的安全使用的问题提供有效保障。

       1、针对住院患者可能存在的欺诈骗保、骗保等问题自查。

1)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2)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欺骗诈骗医保行为;3)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行为;2、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自查。

我院组织财务科、药房、医保等科室,根据入库单、

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

2)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

3)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

4)为不属于医保范围的人员办理医保待遇的;

5)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6)挂名住院的;

7)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

积极汇报,严格自查,加强对潍坊市区相关医保政策的学习,以为人民健康、医保基金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提高认识,强化监管力度,加强医院内部的医疗与医保相关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坚决杜绝一切欺诈骗保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反欺诈开展情况报告篇三

中国_河南_:

二、保险欺诈风险管理专项制度建设情况

合作,建立报告制度四个方面入手进行反保险欺诈制度建设。

1、完善公司内部风险管控,科学承保和理赔。

深入研究保险欺诈案例,总结和归纳造成保险欺诈的技术管理原因,加强公司内部的管理,堵塞漏洞,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的承保和理赔服务,同时严格按照公司的规章办事,严把承保进口程序和理赔出口程序,有效预防保险诈骗案件的发生。

反欺诈开展情况报告篇四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湖北省孝感,现羁押于_______________看守所。

上诉人因合同诈骗罪一案,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现已做出(20__)成少刑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且量刑过重,故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20__)成少刑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的判决,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对上诉人_______________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合同诈骗罪的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而上诉人_______________作为_______________的老乡,经其邀约进入公司工作,平常的工作就是按照老总的吩咐,将做中性笔的过程演示给客户看,他对公司的经营模式、方式毫不知情。所以说上诉人具有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客户财物的目的无从谈起。如果说是共同犯罪的话,上诉人也没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

2、合同诈骗罪的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上诉人平时的工作主要按照按照_______________的吩咐,将做中性笔的过程演示给客户看,并不参与拟定、签订、履行合同,也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事实。

(2)、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无从谈起。

上诉人在公司上班不到两个月,总共领取约4000块钱的工资收入,并无其他任何非法获利。上诉人作为一个农民,两个年幼孩子的父亲,经同村人_______________介绍进入公司打工,是为了挣得一点辛苦钱,养活贫困的家庭。同时由于公司有正规的营业执照,上诉人一直深信公司是合法正规的公司。现在大学生毕业了都找不到工作,上诉人认为找个工作不容易。上诉人一直都希望通过正当合法的手段来挣钱,从未想过通过欺骗等不法手段来牟取暴利。同时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的时候,在程序上存在很多瑕疵,故本案仅凭上诉人第一次的口供无法认定上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

上诉人: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以上就是商品房欺诈合同诉讼状范文

反欺诈开展情况报告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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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欺诈,不要得不偿失

第三是客户服务。所有的客户都不愿意自己的赔付要求被质疑,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很好地去平衡客户满意度和案件调查之间的尺度;另外人员冗余、专业化程度不够,以及工作人员在理赔过程中不恰当的管理、审核和操作,都会损害客户服务的水平。

目前,各家保险公司采取的反欺诈的措施与手段,很多效果不尽理想,原因就在于:保险公司不可能对每个案例、每个环节都进行调查;理赔员和审核、调查员职责是分开的,理赔人员重视的是快速结案,而不是识别欺诈;对于理赔员及时培训并产生报表是非常困难的;勘查的资源调度效率很低,没有系统的方法去优先关注可以减少更多损失的案子,没有统一标准的方法去甄别欺诈,而且不同的方法需要的技术和数据不一样。总体来讲,缺乏先进的、高效的甄别能力去识别最可疑的理赔行为,缺乏数据支撑的手段和系统去支持它的反欺诈业务流程,导致大量的工作资源投入浪费在没有目标的调查中去。

临渴掘井,不如防患未然 传统上大多数有欺诈可能性案件的发现是经过了整个业务流程,从报案、查勘、定损、谈判、核赔到追偿残值,很多时候是整个流程都快走完了才发现需要去做调查。这就导致就算欺诈被发现也是事后的,而且是在赔款支付以后,这就意味着要付出额外的成本去追回欺诈款。如果能够采取主动的反欺诈调查,就是在成千上万的理赔案件里面,通过一些模式分析首先发现存在高风险的欺诈案件,在这些案件进入平常的处理流程之前,将它们引入特别的处理程序,提前启动调查流程,这样就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降低保险公司的成本,而且因为避免了事后追偿或者当时质疑,客户满意度也会提升。

国内一家领先的保险公司就正在进行这样的实践,将反欺诈的调查手段尽量提前。该公司把反欺诈的过程分成发现、处理到防止三个环节。在发现环节要有手段,针对每一个特定类型的风险都要进行甄别,并且对风险因子进行量化;处理环节要根据发现的风险采取多方的处理措施,不同类型的风险要用不同类型的措施去应对,减少由于欺诈所产生的支出;防止环节要了解跨整个企业环节的风险而不是某个业务环节的风险,采取主动的、预测性的风险管理手段,持续监控和了解逐渐凸现的可能风险。

该解决方案的特点是通过技术手段对海量的非正常客户理赔数据进行分析,充分利用行为建模(behavior modeling)的方法来甄别潜在的渗漏和欺诈,即:通过一些专有的数据分析和数据模型手段去帮保险公司厘定一些标准。

什么样的行为是具有高风险的行为模式?这些行为模式是用什么样的数据维度来衡量和发现的?哪些人群最有可能采取这样的行为?为了找到目标人群,需要用什么样的数据去捕获?在获得行为模式识别和可能客户对象识别的结果后,来分析和预测到底哪些案件应该控制风险,哪些案件应该降低成本支出,把有限的保险公司的理赔资源投入和精力放到最有可能发生欺诈和渗漏的案件上去。

解决方案分三个阶段来实现:

理赔档案分析:通过对已经发生的典型欺诈案件做分析,找出欺诈的来源和根本原因。这是一个定性分析阶段,基于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系统 理赔档案的管理系统中掌握的大量理赔档案中现有的数据,进行总体的分析和评估,总结出来一些标准和规则,并分析出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中能够掌握的哪些数据和维度和分析得出的欺诈来源和根本原因对应,从大的方面去优化理赔操作,为下一步的建模提供一些基础的数据。这里涉及的设计问卷、案卷调查、案卷审计、改进报告等,都要通过访谈和结构化的分析总结出欺诈的来源和根本的原因。其中还要用到一些严格的统计分层抽样的方法,保证这样的定性分析有一定代表性。

行为建模:从理赔档案分析出的类型和数据维度基础上,利用行为建模的方法发现欺诈的规则和模型,随后进行批量的数据预测,并对结果进行分析。这是一个半自动化的阶段,既有手工工作,也利用一些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的工具,比如ibm业界领先的spss统计分析软件等对所有的资料进行定量、定性分析,确定哪些资料对于判定欺诈风险有作用。持续优化和改进:把发现的规则和模型引入到理赔系统和业务流程中,进行自动化的持续优化和改进。这是一个自动化的阶段,可以利用ibm ilog等优化软件和工具,把行为模型的结果,如什么样的人群、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时间点发生欺诈的可能性是百分之多少这样的规则,应用到理赔、核赔、业务分析建模、管理人员绩效报表这四个理赔过程中的主要业务流程里面去,并且固化成为业务流程的一部分。

实施了该案例之后,保险公司看到了一些非常直观的收获:

更加有效和策略性地指导新员工的工作。保险行业靠的是人,资历较浅的理赔员或调查员刚加入公司时因为经验不足,非常可能误判案件。传统的做法都是师傅手把手传帮带一段时间,这就产生了很高的成本。

统一审核标准。过去每个理赔员由于资历、专业领域、过去经验的差异,对于同样的案件做出来的判断很可能不一样;而且由于交给调查员的案子非常非常多,调查员的效率也非常低。有了bao解决方案,可以相对统一审核标准,同时可以过滤掉一些没有必要调查的案件。

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传统的商业智能技术(bi)已经不能满足领先企业的需求,怎样利用智能技术和工具,结合业务的应用点,深刻洞察现在业务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法应用在企业业务流程中,提高业务流程的效率和准确率,就成为企业决胜未来的核心和关键。最为关键的是将分析和洞察应用和固化到企业的流程中去,并在实际业务中根据业务的变化、竞争对手的变化、数据的变化和客户的变化而持续优化设计出的模型,让企业的业务更加流畅地运转。

为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理赔管理水平,提升理赔效益,日前,人保财险桐乡支公司根据上级公司要求,细致部署,积极开展反欺诈反骗赔工作,挤压理赔水份,维护公司利益。

二是周密部署,内外联手。第一是,继续与交警部门联系,提高联合打击能力,从事故第一现场查勘开始,做好诸如酒后驾车、无证驾车、假现场等理赔欺诈现象的防范,从源头遏止虚假案件的发生;第二是,要求合作修理厂发挥带头作用,诚信经营,及时向保险公司反馈骗保信息;第三是,畅通举报渠道,加强内外协作;第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信息技术建设等。

三是明确要求,突出重点。在开展保险反欺诈工作中,把提高现场查勘质量作为提升保险反欺诈能力的首要环节和重中之重,对所有车险单方事故实行24小时现场查勘制度;对涉及敏感出险时间的案件查勘员要对驾驶员进行笔录;对迹象可疑的案件及时联合交警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对已报交警但是离开现场的案件进行复查现场,确保漏洞的堵塞。

四是建立台帐,及时反馈。一要落实专职人员建立完善的台帐,及时收集整理反欺诈工作案例以及统计数据,并上报上级公司,同时汇总各类有效措施并固化为长期工作举措;二要在强化外控手段的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将理赔人员的理赔反欺诈业绩与薪酬挂钩,充分利用奖励政策调动理赔人员的积极性,强化责任心,进一步增强车险理赔反欺诈意识,提高自觉性。

反欺诈开展情况报告篇六

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基金的使用安全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康持续发展。今年以来,安丘市医疗保障局通过建立医保基金专家库、聘任医保基金监管社会监督员等措施,内外兼修齐发力,全力管好群众的“救命钱”。

为提高医保基金监管稽核、费用审核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弥补专业检查力量的不足,该局党组从医保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大局出发,决定在全市建立医保基金专家库,通过聚集和利用全市医疗保险人力资源优势,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聪明才智和积极作用,拓展基金监管和住院费用审核思路,形成基金监管合力,提升基金监管稽核水平,看好管好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

专家库专家在全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进行遴选,通过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组织评定等环节,首批遴选了50名专家,涵盖临床类(医疗、护理、药剂、医技)、财务类(财务、审计)、信息类等方面的优秀人才,建立了医保基金专家库。

2月17日,该局组织召开了医保基金专家库成立会议,向各位专家颁发了聘任证书。专家库专家聘期两年,主要工作方式包括参加医保基金监督检查、业务咨询、疑难案件讨论和案件查办工作,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及医保基金监管有关会议,研讨改进创新医保基金监督检查的方法和措施,参加医保基金监管方面的调研活动或课题研究,对基金运行状况和风险管控状况进行评估。会上,各位专家们纷纷表示要珍惜荣誉,为保护好人民群众的“救命钱”贡献自己的力量。

为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持续保持严厉打击欺诈骗保的高压态势,全方位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该局制定了《安丘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制度》,在全社会公开遴选医保基金社会监督员。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或个人自荐等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层层审核,最终确定18名人选成为医保基金社会监督员,汇聚了关注和支持医保基金事业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代表等,所属行业涉及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村居、教育一线。

推进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工作,是提升医保基金监管能力的现实需要,也是创新基金监管方式的重要举措,更是促进医疗保障事业行稳致远、提质增效、蓬勃发展的有效方式。随着这一制度的建立,必将有力推动安丘市医保事业高质量发展。2月18日,该局召开了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座谈会议,向18名社会监督员颁发了聘任证书,解读了社会监督员的工作职责、工作纪律、监督范围和内容,并对有关异地就医政策进行了讲解。社会监督员将通过明察暗访、走访群众、接受群众投诉等方式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和收集意见,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反馈。

反欺诈开展情况报告篇七

买卖合同,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推荐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欢迎阅读与借鉴!

(一)、伪劣产品替代履行法。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欺诈方出示真实的质量较高的样品,而在履行时却代以质量低劣的伪次品。

(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欺诈法。当事人一方在自身无履约能力或虽有一定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自订立合同起,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而是想通过欺诈手段使对方履行合同。在骗取对方履行合同之后,非法占有对方履行的钱或产品,而自己却不再履行合同,使对方造成重大损失。

(三)、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法。供方本无产品或产品质量不合格,但为骗取货款,引诱对方签订合同,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合对方看过之后信以为真而订立合同,在对方作出履行之后,供方则不再对等做出履行,溜之大吉。

(四)、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诱签合同法。一方当事人为了诱使对方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将自己的伪劣产品假冒为注册商标商品,对方由于信任注册商标商品而与之签订合同,在履行合同之后,才发现上当受骗。

(五)、专利产品谎称法。当事人一方(供方)谎称自己的产品为专利产品或名优产品,利用对方信息不灵,交通闭塞,缺乏经验,对“专利”或“名优”产品的神秘感或信任感而使用权其陷入错误的认识。供方在对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合同,以推销自己的伪劣产品。

(六)、盗用其他单位名称法。一方当事人通过非法途径盗取其他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空白合同书,在对方当事人不知自己为无权订约人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获取对方当事人履行的钱或物。

(七)、假单位欺骗诈法。所谓假单位,又称“皮包公司”,是指根本不存在或未经合法注册的单位。这样的单位没有注册资金、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经营管理设施,甚至连从业人员都有是虚假的。社会上极个别不法分子往往就是利用私刻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骗取营业执照成立所谓的“假单位”,然后冒充某单位董事长或业务经理的名义与被欺诈方签订合同,待对方做出履行或预付款项后,携带钱财逃之夭夭。

(八)、虚假价格欺诈法。供方使需方在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合同,从中获取不法利益。这种欺诈手法一般是通过所谓的“大削价”、“大甩卖”、“大清仓”活动实现的。

一、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的主体必须合法

(1) 卖房者没有所有权,将租赁、借用、代管、占用或者他人委托办理房产证照的他人的房屋以自己所有为名出卖。还有的人伪造房证,指鹿为马,谎称对某房屋有所有权,意欲卖给他人,以达到骗取定金或购房款的目的,这种情况未达目的的是诈骗未遂;达到目的,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不应以合同纠纷审理,应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以刑事案件处理。

(2)卖房者只有部分所有权,如夫妻一方或者是兄弟数人的共有房屋,或者是只是家庭成员之一,没有征得共有人同意私自出卖共有房屋。特别是在夫妻离婚过程中夫妻一方为了独自得到房款,将共同居住的房屋出卖的情况较多。

(3)没有取得合法所有权而出卖房屋。主要是在商品房开发中虽然取得了建筑的有关手续,但是还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而出卖房屋,或者是在进行了房产的交易后,还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的转移手续,没有取得合法的产权证照又出卖房屋等。

(4)建筑的房屋质量不合格,不可能办理房产证照的房屋进行出卖。

(5)违法建筑房屋,没有取得全部合法建筑手续而建设的房屋。

(6)买卖房屋人没有行为能力,处于精神病的发作期,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2、买房主体不合法或不合格

主要是买房人不符合某些规定或者本人行为能力受到某种限制。

(1)在某些城市中规定不具有本市户口的不得购买商品房;

(2)有的城市规定没有大陆户口的不得购买本市商品房;

(3)单位购房以个人名义办证,意在规避某些税收。

(4)购房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5) 不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被授权而为购买行为或者承诺行为。如某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与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签订一份购房协议约定贸易公司从服务公司购买一处房屋,价格为6万元,姜交付了房价款。之后,李某又与贸易公司工作人员闫某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双方解除原协议,将房价款改为12万元,后发生纠纷。该案中,闫某并非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没有得到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无权签订购房合同。

二、因买卖房屋的性质发生纠纷

由于我们国家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初期阶段,各种房屋由于其建设的时间、建设的单位不同,是否经过房改和房改的时间不同,加之我国幅员辽阔,各省甚至各市的政策都有不同,因而在是否允许自由买卖和是否允许上市上都有不同的规定。因而,因房屋的性质不同,也往往发生纠纷。对于房屋买卖的合同的效力也产生不同的影响。

1、军队、铁路和某些未经过房改的单位的房屋一般不允许买卖,特别是不允许卖给外单位、外系统。

2、某些地方规定公房房改后的一定年限内不允许买卖,如果买卖,必须首先卖给原单位,或者经过原单位的批准。

3、各地对公房使用权的买卖规定不同,有的地区允许买卖,有的地区不允许买卖。

三、因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发生纠纷

1、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不合格或不合法而无效,此节前面已有专述不再赘述。

2、买卖房屋的客体即房屋本身的性质决定合同为无效合同。不允许买卖和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买卖的房屋不能成为房屋合法买卖的客体。不允许买卖包括房屋从所有权的角度不允许买卖和房屋本身的质量不合格不允许买卖两种情况。在处理这类买卖合同纠纷时,应该注意的是,有些房屋的买卖在双方签订合同或交付房屋时,政策不允许对该房屋买卖,但是,在发生纠纷时政策发生了变化,已经允许买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房屋已经交付,买房者已经入住多年,为了稳定社会,稳定买卖关系,一般应该认定买卖合同有效。如某市陆某于1996年9月按房改政策以6000余元的成本价从本单位购买一处住房,并与单位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契约,约定 5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1998年陆与吴某签订该房转让协议,约定以4万元将该房卖给吴,并约定“在房款付讫,有关房产证卡移交妥当后,双方在协议签名画押,该协议即为双方认可,生效”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吴交付了房款。在移交清单上注明“房屋产权证(尚未发放,待发放后委托移交)。陆向吴出具了委托书,委托吴直接向自己单位领产权证。吴入住该房。2001年8月单位发放产权证时,陆到单位领取了产权证,并向法院起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吴倒出房屋。吴则起诉法院要求确认房屋转让协议有效,判令陆履行合同义务,帮助自己办理房屋产权证。在此案中,如按买卖当时的政策,该房是不允许买卖的。

但是,在发生纠纷时,一是时间已经将近5年,基本到了可以转让的约定,二是,当时在全国对原来规定的房改房上市的`时间已经由原的5年改变为可以不受5年的限制。特别是当时新的合同法已经实施。新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是发行尽量保护交易安全,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除非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后法院一审判决陆与吴的房屋转让协议有效,双方应该继续履行,陆应该协助吴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3、如何认定和处理买卖房屋的买卖关系是否有效。在一些房屋买卖中有的时候房屋虽然早已交付,房款也基本结清或已经结清,但由于卖房人不配合或购房人拖拉或因需要交纳税费而未及时办理转移产籍手续。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房价发生变化,买卖一方反悔,企图以未办产籍为由主张买卖关系无效。在这种诉讼中,一般是房价上升时,卖房者易反悔,房价下降时,买房者易反悔。按照我国关于房地产买卖的有关规定,不动产买卖的产权变动确实是以产籍的转移为准。但是,是否没有办理产籍转移的一律视为无效呢?在八九十年代,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出于僵化的思维,基本上都是“一刀切”,凡是没有办理产籍变更的一律视为买卖无效,如发生纠纷一推到底,全部视为无效,不管你是否已经实际占有房屋多长时间。就象对待机动车的买卖一样,只要没有办理转籍手续,就视为买卖无效。实际上这样处理往往太机械,也不符合法理。对于这种情况应该区别对待。

(1)房屋已经交付,价款已经结清,产籍已经办理的,如无主体不合格或不合法的应该认定买卖关系有效。如存在主体不合格或不合法情况,需要认定买卖关系无效返款退房同时,过错方应该赔偿对方损失。

(2)在以上情况下,当事人一方认为买卖合同存在欺诈、显失公平等情况应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但对符合撤销条件的应认定为可撤销的合同,也不再认定为无效。

(3) 如不存在前述两种情况,即应主要审查是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属真实意思表示,应该首先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上再去判断合同是否已经开始履行,履行到什么程度,应否继续履行和能否继续履行以及谁违约。

在确定了合同是否有效的情况下,判断应否继续履行和能否继续履行。如应该继续履行又能够继续履行的,应该判决继续履行。如已经不能继续履行,要在确认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对违约方应该给予制裁。如果双方已经开始履行合同,实施了买卖行为,则应该在确认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基础上再判断买卖关系的效力。合同无效,当然买卖关系亦无效。买卖合同有效,再进一步判断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最高法院在 1993年2月17日关于李杰与符文海房屋买卖纠纷案如何处理的复函》中指出“从报告材料看,此案双方当事人买卖房屋出于自愿,李杰交付了房屋款,有符文海所立具有房屋买卖内容、收取房屋费的字据,符文海将产权证交给了李杰,由李杰实际管理使用该房屋多年,只是由于“文革”期间,当地房管部门停办买卖私房买卖登记业务等原因,未能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据此,我们研究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一九八四年《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精神,以认定符文海与李杰的房屋买卖关系有效为宜” 。实际上最高法院的这一批复与后来的《民法通则》解释第85条“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财产所有权尚未按原协议转移,一方反悔并无正当理由,协议又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协议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及《合同法》的精神是一致的。

(4) 注意区别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是否生效以及房屋买卖关系是否成立以及房屋产权是否转移的区别。以往在审理房屋买卖案件时,只要看到没有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即没办产籍的都认定买卖关系无效,其基本理由就是认为房屋买卖是一种要式行为,而这种要式行为又必须以产权过户为准。所以,凡没有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就认定买卖无效,而且常常和买卖合同无效等同。实际上,这些关系是有区别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是指买卖房屋的双方当事人对于房屋买卖的标的、价款数额、价款交付方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以及有无附加条件,是否达成了一致意见,如果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没有争议,合同即成立。

如果前述的主要条款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则合同不成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主要看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是否合法,买卖的标的-房屋是否有合法所有权,法律上是否允许买卖,是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具备了这些因素,则合同有效。而合同的生效则主要是看双方对合同的生效是否有附加条件,有附加条件的,附加条件实现则合同生效,如有的合同约定合同经公证后生效,那么双方到公证处对合同进行公证则合同生效。

如果双方对合同的生效没有特别的约定,则合同具备基本的条款后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买卖关系的成立是合同履行的进一步延伸,即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双方履行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交付了大部分价款,交付了房屋或产权证照等。有的时候卖主与一方签订了合同,而又将房屋卖予他人且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有的就把签订的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理由是不能履行,这是不正确的。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房主的一种违约行为。只有认定了违约才能对其违约行为进行制裁。对于买卖关系成立的纠纷应该尽量判决双方继续履行,以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四、因买卖房屋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的处理

1、因房屋或房款的交付发生纠纷。在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中都约定房屋和房款的交付方式或时间,但由于有的合同对房屋和房款交付的先后约定不明而发生纠纷。一方要求对方先交付房屋和房屋产权证,而另一方要求先付清房款。双方各执己见争执不下。也有的双方对合同的理解或实际履行的情况不同,往往产生异议,往往是各说各的理。

2、因对合同的履行是否合适即是否适当发生纠纷。在房屋买卖中双方往往对如何履行交款和交付房屋,包括交款的时间、次数、数量、币种或房屋交付的时间、房屋的状况、房屋的装璜等有约定。但由于对约定的一些具体内容的理解不同而发生纠纷。如在一起房屋买卖中a公司向b公司出卖正在开发建设的一栋大厦的四层,双方约定:总价款900万元,合同签订后先付600万元,交房前付200万元,交房后再付100万元。迟延付款或延迟交房均需承担违约责任,逾期一日,违约方向对方支付相当于上述房款价格0.3%的滞纳金。合同签订后b公司向a公司交付800万元,a公司向b公司交付了大厦四楼毛坯房但没有任何峻工及验收合格手续。

b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交付房产相关手续并起诉其承担违约金;a公司辩称自己已经完全履行了交付义务,并反诉b公司违约,迟延交付房款,应该立即交付10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与b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该全面履行。但在本案中a公司虽然交付了房产,但法律上规定的房产,是有合法手续的房产,并不是只是作为物的房产。其只交付毛坯房,没有交付相关峻工及验收合格的手续,不具备交付条件,不能认定为已经交付了房产,当然也不能认定其全面履行了合同。a公司只是实际履行了合同,并非适当履行地履行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在合同中约定了a公司在交付房产后b公司才交付最后的100万元,因其履行合同不适当,不能认定为真正交付了房产,因而无权要求对方交付100万元。

3、因一房二卖发生纠纷的处理。现实生活是丰富多彩的,在实际生活中出现的房屋买卖纠纷也是多种多样的。由于各种不同的原因,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卖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b、如果出卖人均为产权人或有权代表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在买房人之间达成谅解,由买房人协商由谁自愿放弃购买权。但放弃的一方有权要求出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条件不同,可以由出卖方进行选择,根据卖房获利情况决定,但要承担对另一方违约的责任。

(2)由于卖房方的故意造成的一房二卖。有些一房二卖是卖房人的故意所为,但由于这种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故意的内容不同,也应该区别对待。

a、仅仅是一般违反合同法的故意。在卖房人仅仅是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出于违约的心理时,应审查一房二卖合同签订的时间和合同履行的状况。大多时候出现一房二卖,是由于房主出于某种利益的考虑,或者是后买者出的价格高,或者是后买者是房主的同志、朋友、亲戚、邻居、战友等。如果二合同都处于未实际履行阶段,且不能在买房人之间进行调解或和解,可以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以时间先后确定哪个合同应该履行。但后一个合同的买方可以保留违约的追诉的权利。

b、卖房人出于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情节严重的构成诈骗。出卖人在收取了他卖房款后,又以占有他人的财物为目的与第二人或者是第三人签订合同,意在骗取他人购房款或者定金,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犯罪,应以刑事案件处理。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法院也应该对这类案件进行移送。

(3) 如何处理已经办理产权转移的一房二卖。在一房二卖或多卖中,如果都没有办理产权转移应该如前所述去处理。如果有的已经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即已经办了产权证照,那么,就不能简单地以签订合同的时间顺序去确定支持谁了。因为证照的办理具有产权转移的公示作用,一般情况下法院在这种房屋买卖民事案件的审理中不能用判决的方式去变更所有权。而应该认定该买卖关系已经成立,而没有办理产权证照的只能按照违约处理。由违约方承担双倍返还定金或者赔偿损失。当然,如果房产证照是违法地通过私人办理的,没有经过正常的办照程序,利害关系人可以首先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房产部门撤销错误发放的证照,如果行政机关不撤销或者是不作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五、因房屋质量问题发生纠纷的处理

1、因一般质量问题发生纠纷的如果属于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应该判决房屋出卖单位对确实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修理或者对应予修理的部位进行鉴定,评估出修理价格判决房屋出卖者给付买房者相应的价款,由购房者自行雇请他人修理。对于已经超过保修期的一般质量问题,房屋出卖者不再承担修理义务。如果购房者向物业交纳了房屋修理费用,应由相应的物业部门进行修理;如果没有物业部门或者没有向物业部门交费则应由购房者自行修理。

2、对于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应该尊重购房者的意见,购房者要求赔偿损失的,应判决赔偿损失;购房者要求退房的应该允许。如黄某经人介绍购买了某单位的集资楼,在入住前又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花费5000余元,但在入住后发现房屋天棚下现浇板与预制空心板之间发生不同程度的裂缝,并有漏水遗迹。黄某多次找卖房单位,该单位对漏水部位进行了维修,但仍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于是,黄某起诉要求退款并要求卖房者赔偿装修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卖房单位所建住宅楼确实存在瑕疵,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且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有责任和义务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妥善处理,按照建筑工程质量标准进行修缮,并对因房屋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

遂判决卖房单位在60日内对黄某住房按照住房建筑工程质量标准进行修缮,以房屋质量检验部门验收合格为准,并赔偿因装修房屋造成的损失5000 元。黄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委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房屋进行质量鉴定,结论为房屋防水部分工程及室内横墙墙体部分工程不合格。有关建设主管部门答复该部分属于房屋主体部分之一。《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部分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于是,二审法院判决购房人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将房屋返还卖房单位,卖房单位返还购房款5万元;赔偿购房人经济损失5000元;承担评估费400元,鉴定费800元及一、二审案件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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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点评

  • 狂野之狼
    2023-08-26
    作为一名医生,我在工作之余也关注房地产市场。这篇文章提到的买卖合同纠纷给了我一些思考。尤其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诱签合同法,我觉得这种手法非常狡猾。作为消费者,我们要更加警惕,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名优产品。文章提供的案例让我认识到自己在购买商品时要保持谨慎。
  • 神奇之光辉
    2023-08-26
    作为一个市场营销专员,我深感保险欺诈给行业形象和客户信任带来的负面影响。建立科学的承保和理赔服务是防范保险欺诈的重要一环。公司应加强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识别能力,同时建立严格的管理程序,确保承保和理赔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只有如此,才能赢得客户的信任,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 烈火战士
    2023-08-26
    无论是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上诉人提出的辩护理由都相当充分。我希望法院能在查明事实后重新评估此案,确保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 梦幻之城
    2023-08-26
    作为一名教师,我对于合同纠纷非常关注。因为我经常看到学生的家长在房产交易中遇到问题。这篇文章提供了很多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例,让我对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我会将这些信息分享给学生家长,希望他们在买卖房屋时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 纯真之心
    2023-08-26
    保险欺诈是一个让人头疼的问题,通过建立报告制度可以更及时地发现和处理保险欺诈行为。我觉得公司内部的风险管控很重要,只有加强管理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才能更好地服务客户,预防保险欺诈的发生。希望能够有更多的措施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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