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合同盖章有效吗盖 谈合同的心得体会(大全7篇)

时间:2023-09-27 22:41:44 作者:念青松 最新合同盖章有效吗盖 谈合同的心得体会(大全7篇)

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合同盖章有效吗盖篇一

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依法订立的,对于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合同在商务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我在与合作伙伴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不断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合同应明确权利与义务。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详细讨论并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一个合同的完整性和可执行性取决于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和认同。在此过程中,重要的是要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和歧义。同时,应当确保合同条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合同应强调风险与责任。风险是商业活动中无法避免的,而合同的核心就是合理分配风险和责任。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评估和纳入正式合同中的各种风险因素,并合理的分配和确定风险责任的承担方式。同时,要明确各方对于风险的预警和应对措施,以降低合作风险,并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第三,合同应保持公正和公平。公正和公平是合同的基本要求之一。合同双方应遵循约定的公平和公正原则,在讨论和签订合同时保持平等的地位和权益。合同中的条款应当是双方通过协商一致的结果,而不是某一方单方面利益的体现。当事人应尽可能的确保合同条款公正合理,避免任何不当的不平等地位和权益。

第四,合同应遵守诚信原则。诚信是商务合作中不可或缺的品质。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本着诚信原则,并始终以诚信为基础进行商业活动。当面签订合同并约定合作细节时,双方应互相尊重并遵守合同的约定。如果出现变动或者违约情况,应及时沟通并协商解决,以维护合作关系,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最后,合同是可变的。尽管签订合同时双方已经充分讨论和确立了合同条款,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中的条款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在签订合同后的合作过程中,双方应随时沟通并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合同条款的修改和补充。合同的灵活性和可变性是为了适应商务活动中的变动和需要,确保合作关系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合同是商务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文件。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合同应明确权利与义务,强调风险与责任,保持公正和公平,遵守诚信原则,同时合同也是可变的。只有通过遵守这些原则,才能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并促进商务活动的顺利进行。

合同盖章有效吗盖篇二

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具有约束双方权益的重要作用。我通过与他人签订合同的经历,深刻体会到了合同的重要性和注意事项。从理解合同的含义到合同执行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我逐渐认识到了合同对于各方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在谈合同的心得体会方面,我总结出了五点经验,即明确合同条款、合同审查的重要性、信任与合作、保持沟通、以及合同风险的考量。

首先,明确合同条款是签订合同的重要前提。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必须明确合同的各个条款,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对于合同中的定义、责任、限制等内容,双方应该互相沟通、理解和确认,以避免在后续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只有在明确合同条款的基础上,双方才能达成一致,真正落实合同,确保各方的权益。

其次,合同审查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在签订合同前,对合同进行审查是必要的步骤。除了双方的利益保护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也是进行合同审查的重要依据。通过对合同的审查,可以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降低未来的法律风险。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务必进行仔细的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并符合各项规定。

第三,信任与合作是签订合同的基础。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双方应该建立互信和合作的关系。只有相互尊重、信任和合作,合同的签订才能有效地落地和执行。当双方存在争议或遇到问题时,通过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可以更好地解决问题,保护各方的权益,确保合同的履行。因此,建立良好的商业关系是签订合同的重要前提。

第四,保持沟通是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关键。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保持良好的沟通,随时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解决问题。通过双方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可以减少合同履行中的不确定性和误解,保持合同的有效执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应该及时反馈问题、解决争议,并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以确保各项合同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最后,合同风险的考量不能忽视。签订合同时,双方必须充分考虑合同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合同条款的约定中,应该合理地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合同风险的考量包括但不限于经济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等。通过充分考虑合同风险,双方可以更好地防范风险,减少潜在的经济和法律损失。

综上所述,签订合同不仅要明确合同条款,审查合同,建立信任与合作关系,保持沟通,还要充分考虑合同风险。只有通过合同签订和执行的全过程的有效把握,才能更好地保护各方的权益,实现合同目标。合同是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法律工具,我们应该认真对待,遵循合同原则和合同精神,最大限度地保护各方权益,促进商业交流与合作的顺利进行。

合同盖章有效吗盖篇三

第一段:引言(150字)

作为工程项目管理中重要的一环,合同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对于项目的成功实施至关重要。我在最近的一次工程项目中担任合同预算的负责人,通过这一过程,我深刻体会到了合同预算的重要性以及其中的挑战和体会。

第二段:合同预算的重要性(250字)

合同预算是一个项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项目的投资计划、资源安排、进度控制等。合同预算的编制需要综合考虑诸多因素,如材料价格、劳动力成本、设备租赁费用等,确保项目能够在规定的时间、质量和预算内完成。一个合理的合同预算能够为项目提供清晰可行的目标,促使各个团队有条不紊地工作,同时也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预期变化提供了充足的准备。

第三段:合同预算编制的挑战(300字)

合同预算的编制并非易事,面临着许多挑战。首先,项目环境的不稳定性以及市场价格的波动使得合同预算的确定变得复杂。其次,资源的有限性和项目进度要求之间的矛盾使预算的制定变得困难,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进行合理的取舍。另外,合同预算的编制涉及到大量的数据分析和预测,需要对项目的各个方面有深入的了解和把握。因此,我们需要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以及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来应对这些挑战。

第四段:合同预算执行中的体会(300字)

在实际的合同预算执行过程中,我学到了很多宝贵的经验。首先,合同预算的执行需要严格控制成本,遵循合同约定,合理安排资源。我们需要及时跟踪项目进展,进行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的核对和分析,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其次,合同预算的执行需要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与各方面进行密切的合作,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此外,风险的管理也是合同预算执行中的重要环节,我们需要及时识别和评估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的影响。

第五段:结语(200字)

通过这次工程项目中的合同预算工作,我深刻认识到了合同预算的重要性以及其中的挑战和体会。合同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是一个反复调整和优化的过程,需要我们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并且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只有通过合理的合同预算,我们才能够有效地控制项目成本和进度,最终实现项目的成功实施。因此,我将继续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努力学习和提高,不断完善自己的合同预算能力,以为更多的工程项目做出贡献。

合同盖章有效吗盖篇四

商铺租赁合同法如下:

一、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1.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2.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建设部1995年以第42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认为房屋租赁的权源只能是所有权。而无论是法理分析,还是具体考察国外关于租赁的立法及审判实践,都会得出房屋租赁的权源来自合法占有的结论。房屋租赁的权源问题也恰是长期困扰审判人员的根本问题。也正是这个问题使得许多房屋纠纷案件难以作出合乎逻辑和合乎实际情况的判决。比如按揭房出租,因没有完全取得产权,是否就认为出租行为无效呢?还如大量存在的“二房东”现象,是否“二房东”与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都无效呢?显然,这些出租行为认为无效,极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也会导致房屋资源的闲置和浪费。这与社会主义立法的目的和法律应适应事物发展规律的原则是相左的。从物权的角度来分析,所有权人出让占有权是很常见的,合法占有权人在所有权人允许的范围内享受收益权,理应恰当,否则光“占有”有何经济价值呢?房屋的合法占有人出租房屋正是这种情况。物权的另一种形式,即他物权人实际上就是物的实际占有者,同时其又享有所有权人的诸如出租等的许多权利。

如国有企业的承包经营权,难道说国有企业因为没有对财产的所有权就不能把财产拿来出租吗?显然这是否定的,大量的企业出租商铺,出租厂房,比比皆是,如果都认定为是非法的,那么立法者在自我否定。另外从合同的角度来分析,租赁合同反映的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出租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并非以所有权人为限,因为租赁关系体现的是占有的转移:一方让渡其占有获得租金利益,另一方则通过支付租金取得占有以使用收益。单就租赁的法律关系而言,各方均不与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直接必然的联系,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出租人与通过其他方式合法获得占有权的出租人之间并无不同,只是他们占有权的取得方式不同而已。没有一国的立法和我国当前立法一样将出租人直接表述为所有权人。从理论上讲,合法占有即获得标的物的出租权。至于转租须经原出租人同意,只是租赁合同的特殊要求,且原出租人并不能被认为就是所有权人。综上所述,把所有权作为房屋租赁的权源是不恰当的,而应以合法占有权作为权源。如此一来,许多棘手的案件也就迎刃而解了。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对权属受到诸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等形式限制的房屋,在一定条件下的租赁是否允许。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情形一般是因为权属有争议诉之法院,法院依申请人申请采取了诉讼保全,或者房屋涉及到违法违纪被查封,或者是房屋本身有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被查封。后两种情况被查封,因为关系到房屋本身问题,肯定是不能进行租赁的。但前一种情况在一定条件下,应允许房屋租赁。从理论上说,《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建立在房屋租赁权源来自于所有权的基础之上,所以所有权不清晰当然认为不能租赁。依合法占有权源理论,即使权属有争议,在法院没有最后裁决之前,合法占有人仍应有权出租的。如果一方坚持不能让合法占有方出租,则应提供担保,以保证法院裁决房屋归属合法占有方后,合法占有方的合理租金损失可以收回。如果法院裁决房屋归非合法占有方所有,则房屋在诉讼期间取的租金归还给最终所有者。如果同时存在“二房东”的情况,则依照所有权人与“二房东”的约定分配租金。从审判实际中看,法院查封有权属纠纷的房屋后,在法院的监督和办理一定手续情况下,采劝活查封”手段,使房屋不置于闲置,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样做最终还是有利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也利于充分发挥现有社会财富资源的最大作用。不过需强调的是,这种情况下的租赁一定要办理一定的担保手续,并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

3.审查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都规定了租赁各方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义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规定登记备案后有关机关颁发的《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简言之,非经登记备案,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分析作此立法的目的,应是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和确保国家税收之策。有人认为,房屋租赁登记制度没有存在的必要了,经济的发展和交易日益频繁,一切交易手续应越简便越好,登记制度会制约交易的进行。此论回避了房屋的特殊性,房屋作为不动产有其自身的特征,与一般流通物不同,房屋交易应有权属登记备案,房屋租赁作为房屋所有权中占有权及使用权出让,当然也应予以登记备案。还有人认为,现行《合同法》在规范租赁合同内容及出租人义务时,并未出现关于提供出租权证书以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规定。鉴于低位阶法律所负荷的价值不得与高位阶法律所负荷的价值相抵触,以及新法吸收旧法的原则,房屋租赁可以不进行登记备案。这种说法似乎有道理,但分析一下也站不住脚。《合同法》关于租赁的规定仅是范指而已,包括房屋,也包括其他财产的租赁。但房屋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财产有特别法规来规定,并不违背法理。特殊法效力大于一般法效力,因而合同法与房屋租赁专门法规同时调整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时,优先适用房屋租赁专门法规。实际上,合同法无对租赁要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规定,并没有否定有要求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必要性,也不存立法价值的抵触问题。所以,笔者认为,没有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4.审查房屋租赁

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审判实践中许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3%计,因其滞纳金过高,导致滞纳金的约定无效。有人认为:只要出租房屋不存在法律、法规所禁止出租的情形,承租人应当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租金等款项的违约金。此外,还要审查房屋出租是否用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是,则在出租人明知情况下,租赁合同无效。

二、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修,在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解除后如何处理

1.对承租人装修物价值的认定。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赁房屋期内根据租赁合同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均规定,装饰物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归出租人无偿收回。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往往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装修物,这就存在对装饰物现价值的确认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修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减少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一般评估是按照装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房屋装修物的使用年限应与租赁期限相符,故装修物收回时的现价值应当按照租赁期限的计算标准的折旧。

2.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装修物在法律上属于添附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对添附物的规定是: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的,财产所有权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这是对装修物如何处理法律上作出的原则规定。由于我国的《民法通则》对添附物的处理没有直接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又过于笼统,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笔者认为: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出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形成的装修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除的可以对装修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并归出租人承顶;若出租人不同意装修或和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回的,进行评估,其装修物的损失由出租人对承租人作适当的补偿。如果是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一、合同的一般条款、合同的基本条款

1、合同的签订

合同需经双方盖章正式生效。

2、合同条款修改

如果一方要对合同中某些条款做修改,必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后,编制合同修改书由双方共同确认。

合同修改书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条款

合同范围和条件;

货物及数量;

合同金额;

付款条件;

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合同生效。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合同必备条款

1、合同主要条款

完工期;

付款方式。

2、合同文件及解释

协议书;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者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专用条款;

通用条款;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图纸;

工程量清单;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三、合同违约金条款、合同违约条款

1、合同违约条款包括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条款约定;

损害赔偿的范围;

违约金。

2、合同法第10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合同法第114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合同法第117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盖章有效吗盖篇五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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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成立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赠与合同的基本含义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给予财产的一方称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称受赠人。

赠与合同作为财产所有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一种法律形式,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二)赠与合同的基本特征

1.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赠与合同成立。只有其中一方的意思表示,赠与不能成立。也就是说赠与作为一种法律行为,须是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只有人自愿赠与而无人愿意接受,或者只有人愿意接受赠与而无人愿意作出赠与表示,赠与合同均不能成立。

2.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赠与合同以赠与人将其财物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财产为内容。因此,赠与合同履行的结果是赠与物财产权利的转移。

3.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赠与人将其财产给子受赠人所有,尽管可能有各种各样的原因和理由,但不以从受赠人处取得任何财产为代价,受赠人取得财产无须偿付任何对价。无偿并不绝对化,法律允许附义务的赠与存在,但此种义务与赠与利益相比非常微小。

4.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在非附义务的情况下,赠与合同中只有赠与人对受赠人负无偿给予财产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有对待给付义务;相对于赠与人转移财产权利来说,受赠人一方仅享有权利而不负担对待给付义务。

5.赠与合同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各国法律规定并不相同。我国法学界也有不同的看法,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能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故依此而论,赠与合同应当为实践性合同。但是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赠与合同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但是又存在例外,即《合同法》该条及第188条所规定的情形。

二、赠与合同的成立标准

关于赠与合同的成立问题,争议主要在于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依上述分析,赠与合同的成立标准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根据《合同法》第185条及186条第1款的规定,赠与合同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所以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仅一般情况下不仅需要有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还要求必须进行赠与财产的交付。

(二)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及第188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而不是实践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

三、赠与合同的主体资格标准

(一)关于赠与人的资格标准

1.赠与人主体范围的确定标准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赠与人一般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公民可以把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集体和国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利,法律一般不应对其进行干涉,所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赠与人。

(2)法人

法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可以处分自己的财产,因而也可以成为赠与人。

(3)其他经济组织

其他经济组织,如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在法人授权范围内也可以处分相应的财产,自然也可以成为赠与人。

2.自然人作为赠与人的资格限制

根据《合同法》第9条规定,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在该法第47条第1款关于合同效力待定问题的规定中,仅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合同法》分则中的赠与合同也理应受此限制,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能成立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的。那么,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否绝对地不能成为合同当事人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可以进行一些民事活动的。另外,在实务中确实也存在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事实。如其从事的购买日常小商品这样简单的民事行为;不满10周岁的小学生独自乘公共汽车,有些甚至因家庭条件好甚至乘出租车去上学而产生的运输合同关系,在实务中并不否定其效力,不能以《合同法》第9条为依据,以因一方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认定该类民事关系在法律上无效。这不仅不利于维护正常交易秩序,而且对维护合同当事人各方利益也是非常不利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仅可以成为一些简单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而且,也同样可以成为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只要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就应在法律上予以认可。

(二)关于受赠人资格的确定标准

1.可以作为受赠人的一般主体

从主体的范围来看,公民(自然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可以成为受赠人,接受公民或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和有独立财产的社会团体的赠与,这无可非议。就公民主体来说,只要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均能以自己的行为接受赠与成为受赠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受赠人资格问题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成为受赠人,有观点认为,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中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受赠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能再作为受赠人。因为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无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能力,因此,当然不能从事合同这种双方法律行为。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可以作为受赠人的。因为接受赠与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而且赠与本身就是无偿的。赠与人赠与财产或是出于某种报答,或是为了给予资助。因此,只要赠与人的行为不违反财经纪律或者不属于变相行贿等违法性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受赠行为应为有效。《合同法》第47条也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的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即使受赠与财产的数额大小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或与其生活关联程度不密切,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代理其作出意思表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对其受赠行为予以追认后,赠与合同即有效。另外,《民法通则意见》第129条中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第6条也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奖金、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上述规定的精神并未与《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相抵触。因此,依《民法通则意见》也表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受赠人。

合同盖章有效吗盖篇六

合同是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企业来说,合同的审核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有幸参与了公司的合同审核工作,通过这段时间的实践,我深刻地体会到了合同审核的重要性,并积累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严密的思维和细致的检查

在合同审核过程中,我意识到一个严密的思维和细致的检查是必不可少的。首先,我会仔细阅读合同的每一条款,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其次,我会对合同的各项条款进行逐项核对,确保合同内容准确无误。此外,我还会将合同与公司的内部政策进行对照,确保合同的内容符合公司的规定。通过这种严密的思维和细致的检查,我能够尽可能地减少合同审核中的错误和疏漏,确保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第三段:灵活的分析和判断

合同审核并不只是简单地执行一项任务,它要求我们具备灵活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在合同审核过程中,我会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分析合同的各项内容,以确保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环境的变化,我会灵活地判断合同是否需要适当的修改和调整。这种灵活的分析和判断能力让我能够更好地避免合同审核中的盲目和固守。

第四段:注重团队合作和沟通

在合同审核中,与其他部门和同事的合作和沟通是非常重要的。我们需要与销售、法务等部门的同事密切合作,了解合同的背景和相关情况。在审核过程中,我会与团队成员积极沟通,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并接受他们的意见和反馈。团队合作和沟通的良好性,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完成合同审核的工作,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段: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

合同审核是一项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的工作。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不仅通过阅读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增强了自己的法律常识和专业知识,还参加了一些合同审核的培训和讲座。这些学习和提升,让我更加熟练地掌握了合同审核的技巧和方法,并提高了审核的准确性和效率。同时,我也通过与同事的交流和经验的积累,不断提高自己的合同审核水平,为企业的合同审核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结:

通过参与公司的合同审核工作,我深刻体会到了合同审核的重要性,并积累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严密的思维和细致的检查、灵活的分析和判断、注重团队合作和沟通以及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这些都是我在合同审核过程中得到的宝贵经验。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注重对合同审核工作的学习和提升,为企业的发展和利益保驾护航。

合同盖章有效吗盖篇七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修费:(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修期限:新安装保修一年或 __________

签保或续约____年____月____日

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一、保修期内责任

1.承保单位(甲方)责任:

2.甲方在合同期内免费维修,保养上述机器不收取费用。 ( 更换零部件除外 )

3.甲方在合同期内每月按时上门对上述机器至少做一次常规保养,保证其复印效果。(新安装除外)

4.本合同所列的机器如出现故障,委托单位(乙方)随时通知甲方,甲方接到通知后应在八个工作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及时上门服务,以确保乙方的机器正常工作。

5.甲方有义务为乙方的设备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培训。

6.合同期内,乙方所列机器需要更换零件,甲方应以优惠价格向乙方提供原装耗材及零配件。如因甲方提供的耗材质量问题引起机器故障,使乙方不能正常工作,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即更换耗材、零配件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全责。

二、委托单位(乙方)责任

1.乙方应严格按说明书正确操作机器。

2.乙方不得私自拆卸机器,不得请甲方以外人员维修机器,更不得私自更换零配件。否则,引起机器故障,甲方不负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维修等费用由乙方负担。

3.乙方应使用由甲方提供的主要消耗材料,如乙方从其它渠道购买的耗材引起机器发生故障,由乙方负全责。情况严重的,视同乙方放弃本合同,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4.机器属正常老化或损坏,乙方应承担更换原装耗材及零配件费用。

5.乙方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对甲方维修人员的服务态度、质量及索赔额外不合理费用,向甲方主管领导投诉(电话: __________ )。

三、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承保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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