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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规划总结篇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加速,中国的国土空间面临了许多问题,如土地利用不合理、资源分配失衡、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政府推行了国土空间规划项目,以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控制城市扩张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我参与了其中的一个项目,以下是我对此项目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一段:项目背景和重要性
国土空间规划项目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领域,它不仅涉及到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还涉及到人们的生活和家园。随着中国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土地利用不合理、环境污染等各种问题逐渐显现。在这种情况下,国土空间规划项目出现了,它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土地资源、调控城市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等目的而引入的。其实现是一个综合性的过程,要涉及到多个方面,需要大量的前期调查和分析工作。
第二段:参与国土空间规划项目的体会
参加国土空间规划项目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其综合性和复杂性。首先,我们必须对该地区进行多方面的调查和数据收集,包括地形、人口、用地、环境等。在此基础上,我们要进行综合分析,制定适合该地区的规划方案,这需要严谨的思考和复杂的计算。同时,我们还需要对该区域的政策法规有一定了解,以保证我们的规划方案与相关法规相符合。
第三段:国土空间规划项目的重要性
中国国土空间规划的实践,不仅可以帮助调整土地空间格局、优化经济社会发展方式,更可以促进生态资源保护、促进城乡协调发展。这对于推动中国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增强国家整体竞争力、提升人民获得感和幸福感,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段:改进国土空间规划项目的建议
国土空间规划项目虽然开展了许多年,但仍存在许多问题,值得我们反思和改进。首先,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沟通与配合,以便更准确地了解当地规划、环境情况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等信息;其次,应该通过措施关注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为未来提供更多的可持续利用的土地。
第五段:结论
国土空间规划项目是促进城市化快速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一环。我们参与其中,对于自身的能力提升和社会责任担当都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工程的复杂性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着种种问题,我们需要更加努力,加强团队合作、精益求精,推动国土空间规划项目的不断发展完善,以期获得更好的效果。
空间规划总结篇二
强化融入京津冀和服务雄安新区双循环门户枢纽功能。建设雄忻高铁五台山站、五台县站、定襄北站。推动五台山机场提升扩容,谋划建设繁峙滹源机场、原平通用机场、代县通用机场、忻府通用机场。积极创建忻州综合保税区。
构建内联外畅的综合交通运输大通道。以高速铁路、普速铁路、高速公路等为骨干,普通公路、民航等为补充,构建雄忻高铁、108国道为“两纵”主通道,大西客专、灵河高速、沧榆高速、繁五高速为“两横两纵”次通道的对外运输大通道。重点推进集大原高铁、雄忻高铁、铁路专用线、河北新乐至山西忻州高速公路、二广高速改线、繁峙-五台高速、应县-繁峙高速、g108改线、g338改线、g337改线、太忻大道等项目建设。
(二)构建安全可靠的水利基础设施体系
(三)保障能源资源稳定供应和安全
落实能源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安全保障空间。重点保障煤炭、铁、铝土矿、金矿等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空间。
增强燃气稳定供给能力。重点推进五台-阜平-雄安省际输气管道联络工程、建设忻州-原平省级干线管道。
(四)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高标准建设太忻数据流量谷,与太原共建区域性信息数字枢纽,建成太忻一体化经济区数据引擎。
(五)有序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
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重点在滹沱河河谷盆地推进农用地整理,稳妥推进低效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大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有序推进旧城镇、旧厂矿、旧村庄等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系统推进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积极申报国家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实施牧马河生态修复治理、五台山南段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轩岗和五台-定襄省级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繁峙-代县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等工程。
空间规划总结篇三
第十七条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地下空间规划。涉及军事、文物保护、人民防空、市政基础设施、河道和环境保护的地下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结建项目应当与地表建设项目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与地下通道、地铁出入口等市政设施结合建设的,由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与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分别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空间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筑规模、出入口位置等规划设计条件,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规划核定地下空间用地位置、体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在本市地下空间规划区域内进行各类凿井和打井活动前,应当查询地下空间规划和地下设施信息资料。各类凿井和打井活动不得影响地下空间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地下空间不得建设住宅、敬老院、托幼园所、学校等项目。
医院病房不得设置在地下,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地下建设项目应当在地下空间规划确定的层次空间进行建设,不得占用其他层次空间进行建设。
第二十四条下列地下建设项目选址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
(三)地震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项目;
(四)国家或者本市规定需要进行论证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涉及地下设施与周边地区设施相互联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六条规划地表为绿地、公园、广场、停车场等无大型建筑物的地块,地下可以作为单建项目规划建设用地,其地表部分用途以及界外处理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结建项目地下部分水平用地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地表用地界线。地下空间具备扩展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单独划定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第二十八条因连接市政设施或者安全防护等需要,对地下建设项目用地进行界外处理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处理范围。
第二十九条地下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使用界外土地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审批手续。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土地原用途。
第三十条地下空间规划确定的地下空间使用性质和使用条件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空间规划总结篇四
由于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以及城市人口的爆发性增长,城市地面资源已经不足以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因此,地下空间规划设计越来越成为城市规划的热点问题。地下空间作为城市大规模建设的延伸,其设计能够让城市规划更加科学合理,更加具有可持续性。在地下空间规划设计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将会对城市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二段:阐述地下空间规划设计的重要性
地下空间规划设计是有助于解决城市规划中的三大问题的:空间短缺、城市垃圾处理和交通拥堵。首先,地下空间规划设计可以为城市提供更多的可利用空间,为城市建设留出更多的空间,带动城市的发展。其次,地下空间作为城市垃圾处理的理想场所,可以解决城市垃圾处理难题,缓解城市环境的压力。最后,地下空间也可以作为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重要措施,为城市交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空间。
第三段:探讨地下空间规划设计的实践难点
地下空间规划设计具有很高的技术含量,在实践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难点,其中最主要的是土建工程实践。首先,需要对地下工程建设具有充分的了解,包括地下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和安全措施等方面。其次,地下工程施工环境与地面工程极度不同,需要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进行工作。因此,施工过程中,需要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工程形式和材料组合等来确定合适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材料。
第四段:总结地下空间规划设计的经验
地下空间规划设计实践中需要充分考虑城市的发展需要和设计的可持续性,城市规划在具体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进行充分的资源调查和分析,确定合理的地理信息。其次,要充分考虑工程分级的问题,按照一定的规划框架和原则设计工程。最后,将设计方案拟定后需要与社会各界进行充分的交流和讨论,以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五段:展望地下空间规划设计的未来
未来,随着人口数量的增长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地下空间规划设计的重要性将越来越突出。在未来的实践中,需要加强对地下工程建设的研究和探索,解决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难题,提高地下空间规划设计的可持续性和性价比,以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求并符合既定的设计原则。同时,需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积极推广地下空间规划设计的知识和技术,提高城市空间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空间规划总结篇五
随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逐步加大,地下空间开发正在成为上海市城市建设的热点。下文是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地下空间开发的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保障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以下空间。
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安全环保、公共利益优先、地下与地上相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地下空间开发的综合协调职责,负责规划和用地管理。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的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协调工作。
市和区、县民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地下空间开发兼顾民防需要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管理和交易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地下空间调查,调查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民防、房屋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分工,履行对地下空间开发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章地下空间规划
第八条本市地下空间分为浅层、中层和深层。
本市地下空间实行分层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应当优先安排市政基础设施、民防工程、应急防灾设施,并兼顾城市运行最优化的需要。
第九条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作为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地下空间开发战略、总体布局、重点建设范围、竖向分层划分、不同层次的宜建项目、同一层次不同建设项目的优先顺序、开发步骤、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
中心城分区规划、郊区区县总体规划、新城总体规划、新市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空间规划内容,地下空间规划内容应当符合地下空间总体规划。
第十条编制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地下交通设施之间、地下交通设施与相邻地下公共活动场所之间互连互通的要求。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还应当对地下空间开发范围、开发深度、建筑量控制要求、使用性质、出入口位置和连通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其他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参照重点地区对地下空间的规划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各类专项规划,由市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市民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民防工程建设规划,对单建民防工程的布局,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兼顾民防需要的重点区域和技术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
第十二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结合城市道路、公路的建设,制定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制定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征求管线建设单位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应当在相应地下空间预留地下管线位置。已经预留地下管线位置的区域不得新建架空线及其杆架。
本市新城、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应当制定综合管沟规划。已经制定综合管沟规划的区域,应当集中敷设电信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道等管线。相关管线规划应当与综合管沟规划相衔接。
已明确纳入综合管沟的管线,相关规划不再另行安排管线位置。
第三章地下空间建设
第十四条地下空间建设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设程序。结建地下工程的相关行政审批,应当随地上工程的行政审批一并办理。
结建地下工程应当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顺序。
第十五条地下空间建设不得危及地上及地下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安全。
地下空间建设因通行、通风、通电、排水等必须利用相邻建设用地的,相邻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便利条件。建设单位的通行、通风、通电、排水等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尽量避免对相邻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六条建设地铁、隧道、综合管沟、地下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单建式地下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地下工程建设兼顾民防需要的标准。
建设单位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建可用于民防的地下室。
第十七条列入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范围的地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他地下建设项目应当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项目的结建地下工程应当随其地上部分一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但市政基础设施、民防工程等公益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地下空间的除外。
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十九条地下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一)附着于地下交通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且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经营性地下建设项目;
(二)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单建的经营性地下建设项目;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条地下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向社会公布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地下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地下空间的规划要求的,应当根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核定规划条件。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地区的地下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核定地下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核定地下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下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最大占地范围、开发深度、建筑量控制要求、与相邻建筑连通要求等规划设计要求。
其他地区的地下建设项目,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明确地下空间的建设内容。
结建建设项目的地下空间开发范围,不超出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地界线。
第二十二条在集中开发的区域,涉及地下空间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集中开发区域的管理机构综合平衡后,方可报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未经综合平衡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集中开发区域的管理机构可以对地下空间实施整体设计、统一建设;建成的地下空间可以单独划拨或者出让,也可以与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划拨或者出让。
第二十三条规划条件对地下建设工程有连通要求的,地下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明确与相邻建筑的连通方案。相邻建筑已经按照规划预留横向连通位置的,新项目的横向连通位置应当与之相衔接。新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建设衔接段的地下通道,并可以取得地下通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规划条件对地下建设工程未明确连通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与相邻建筑所有权人,就连通位置、连接通道标高、实施建设主体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内容达成协议,形成连通方案,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一并提交审核。
衔接段的地下通道需要穿越城市道路、公路用地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在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中明确建设单位建设地下通道的义务、地下通道建成后的使用方式和维修养护义务。
第二十四条地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安全和质量标准,满足防汛、排涝、消防、抗震、防止地质灾害、控制震动影响和噪声污染等方面的需要,以及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当与地上建设相协调。
地下建设工程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相邻地下设施安全保护的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相关专项规划或者行业标准,明确隧道、地铁、综合管沟等大型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区范围。需要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应当征求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报批施工保护方案,并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进行监测和检测,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地下空间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向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变更的内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
第二十六条建设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开展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建设单位在向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合同。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测绘单位按照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合同,实施跟踪测量。
第二十七条地下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建设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地下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时,将竣工图、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数据报送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未按照要求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竣工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报送资料的准确性负责。因资料不准确导致地下管线等设施在施工时受到损坏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建设单位报送的有关电子数据分送建设、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
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功能使用要求,完善地下空间信息系统,实现各专业系统的信息共享,并依法实行信息公开。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结建地下工程应当与其地上部分一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单建地下建设项目单独办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范围,按照土地审批文件中载明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确定。按照规划许可建成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通过竣工规划验收后,其权属范围应当以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外围所及的范围确定。
地下空间的房地产权利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地下空间地籍调查和房屋权属调查。
第二十九条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和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房地产登记,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地产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划预留横向连通位置,或者未按照要求对横向连通位置进行衔接的,由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通知测绘单位对地下管线工程进行跟踪测量的,由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补测费用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核定规划条件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编制民防工程建设规划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按照职责对地下空间开发进行监督检查的。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所称结建,是指由同一主体结合地上建筑一并开发地下空间的建筑活动。
本条例所称单建,是指独立开发地下空间的建筑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城市的发展目标为根本,对如何开发利用城市中的可用地下空间资源作出的科学规划。地下空间规划应基于对地下空间现状的研究以及对城市一定期限内地下空间发展的预测,提出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战略,并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功能、规模与形态作出科学的规划,同时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实施步骤,以使与城市保持系统协同发展。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设计,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预棚城市发展的需要,坚持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与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且应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相互连通、地下工程与地面建筑协调配合。
我国城市中,重要建筑以及重要的城市设施、文物古迹等的下部空间,都不宜对浅层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与利用;而城市中的道路、广场、绿地以及非特殊用途建筑用地的下部,作浅层地厂空间的开发利用对其没有影响。故城市浅层可用地下空间资源主要是后者下部的浅层空间。
尽管道路、广场、绿地、空地、水面以及一般性建筑用地的下部浅层空间,都可作为城市浅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对象,但事实上地面建筑的兴建,往往会因其基础结构的侵入而影响浅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如上海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建设的多高层建筑,桩基深度有的深达七八十米,且大多分布于城市中心区,不但影响着浅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如地铁的建设),而且还影响到深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对象,主要是指城市中的可用地下空间资源。现阶段,我国城市中地下空间的规划对象主要为广场、绿地、道路、水面等的下部空间,其次为空地、一般性建筑物的下部空间。规划即是对上述地下空间的综合性开发利用作出科学而合理的安排,以促进城市地上、地下有机系统的协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