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会议心得体会(大全5篇)

时间:2023-10-05 22:37:16 作者:碧墨 党建工作会议心得体会(大全5篇)

心得体会是对一段经历、学习或思考的总结和感悟。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党建工作会议心得体会篇一

近日,我有幸参加了国家金融专题会议,这是一次关于我国金融领域的重要会议,对我个人和整个金融行业都有重大的意义。会议上,各方代表针对当前金融形势和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并提出了一系列解决方案。通过这次会议,我深刻地认识到了我国金融领域所面临的挑战和发展的机遇,也感受到了国家对金融行业的积极关注和支持。

首先,会议讨论了当前金融形势所面临的问题。我国金融领域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特别是金融风险的不断积累和释放给整个经济系统带来的压力。会议指出,当前金融市场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和不可预测性,金融机构运行风险增加,金融市场乱象丛生。同时,会议也深入分析了金融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如金融监管不到位、金融创新过程中的风险等。通过深入讨论这些问题,会议增强了我们对当前金融形势的认识。

其次,会议明确提出了解决金融问题的对策和措施。会议强调,必须切实加强金融监管,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会议要求国家相关部门健全监管制度,加强金融信息披露,完善风险预警机制,确保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此外,会议还强调了金融创新的重要性,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创新,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通过这些对策和措施的提出,会议为解决当前金融问题提供了具体的指引。

再次,会议着重强调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性。会议指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行业长期发展的根本,要坚持和发展金融的基本服务功能,避免金融脱实向虚。会议要求各金融机构要更加注重服务实体经济,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提高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会议还提出了支持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领域的金融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这些要求和措施的提出,有助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和服务。

最后,会议鼓舞了金融行业人士的信心和使命感。会议强调,金融是国家经济的核心,金融人士要牢记初心使命,以更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投身于金融改革和发展的伟大事业中。会议要求金融行业要保持稳定、健康和可持续的发展,在充分发挥金融对经济的支持作用的同时,也要注重风险的防范和控制。这一要求激励着我们金融从业者不断努力,为国家经济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之,国家金融专题会议为我国金融行业指明了新的发展方向和路径,凝聚了全行业的共识和力量。通过参加这个会议,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当前金融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也感受到了国家对金融行业的重视和支持。作为一名从业者,我将牢记会议的精神,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为推动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我相信,在国家的引导下,我国金融行业一定能够克服各种困难和挑战,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

党建工作会议心得体会篇二

各参股公司、大自然农副产品批市场公司:

经研究,决定召开公司经理座谈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x月xx日(星期四)下午x:

二、会议地点:大自然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会议室

三、参加人员:董柏荣、陈金虎、孙建强,区总社办公室、财务科、投资科负责人,各参股公司经理和大自然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公司经理。

四、会议主持:陈金虎

五、会议议程

1、各单位汇报x年工作思路。

2、区总社领导讲话。

六、其他要求

1、请参加会议人员认真准备,按时参加。

2、原则上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请于x月xx日下班前向办公室孙益军请假。

3、请办公室、大自然农批市场做好相关会务工作。

杭州市富阳区供销合作总社

x年x月xx日

党建工作会议心得体会篇三

第一段:会议背景和目的(约200字)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进步,骗局和诈骗活动层出不穷,给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带来了威胁。为了提升公众对骗局的辨识能力,近日,在市政府的组织下,我所在社区举办了一场题为“识别骗局专题会议”。会议旨在通过学习、交流和分享经验,提高广大居民对骗局的警惕性和识别能力。

第二段:会议内容和讨论(约300字)

会议上,我们邀请了多位专家学者和警方代表,围绕骗局的特点、常见类型以及识别方法展开深入讨论。他们通过讲座、案例分享和小组互动等不同形式,从法律、心理学和人际沟通等多个角度剖析骗局的套路和伎俩。专家们强调,识别骗局首先需要正确的认知,要从心理上警惕那些过于美好和不切实际的事物。其次,及时通过媒体和其他途径获取最新的骗局信息,保持对骗局的敏感度。最后,通过家庭、邻里和朋友之间的互动,分享警示案例以及应对经验,提高整个社区的警惕性。

第三段:个人心得和触动(约300字)

在会议中,我深刻认识到识别骗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作为一名普通居民,我们不仅要保持自身不被骗,还需要成为家庭和社区的守护者。我们要注重阅读、关注新闻,增加自己的骗局知识储备;要敢于质疑,保持理性思维,不被言情倾倒;要主动参与社区活动,发挥邻里帮助和支持的作用。此外,在会议互动环节中,我还学习到了一些具体的识别骗局的技巧,如查证信息的真实性、警惕不合理赞助和捐款要求等。这些技巧给了我很大的启发,使我对骗局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第四段:会议的成果和效果(约200字)

通过本次会议,我个人的警惕性和识别能力得到了明显的提升,同时,我相信其他参与会议的居民也有类似的感受。会议还促使了与会者之间的交流和互助,大家纷纷表示要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践中,通过各种途径向家人、朋友宣传,提醒他们警惕骗局。此外,一些参会者还表达了建立专门的社区警民合作机制的意愿,以便更好地保护社区安全。

第五段:会后应对和展望(约200字)

会议结束后,我热衷于将所学所得应用于日常生活。我通过朋友圈和社区微信群,和亲友分享了会议内容和心得,提醒大家谨防各种骗局。同时,我也意识到,个人之力的局限性。应对骗局需要组织和部门的支持和协助,而且该问题的性质涉及到许多复杂因素。因此,我期望未来能够有更多这样的会议和活动,加强社区、警方和公共机构之间的合作和资源共享,形成有效的骗局防控体系,为广大居民提供更加安全的社区环境。

通过参加“识别骗局专题会议”,我不仅增长了见识,提高了警惕性,还结交了一些志同道合的朋友。这次会议给我带来了很多启发,使我感受到社区的温暖和力量。我相信,通过广大居民、社区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们一定能够提高识别骗局的能力,保护自己和家人的财产和安全,共同构建一个更加和谐宜居的社区。

党建工作会议心得体会篇四

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xx市人民路1755号(3号楼二层内)。

法定代表人:韩,董事长。

上诉人为不服xx市平江区人民法院(20xx)平民初字第0133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被上诉人20xx年12月20日根本就不具备交付租赁房屋的条件,到目前为止,被上诉人也仍然不具备交付房屋的条件。

本案所涉xx市平江区人民路1755号相关房屋及土地,系原xx市农业药械厂厂房,土地性质系工业划拨,在被上诉人承租后,其进行了如下建设内容:基础设施(给排水、电力)、消防配套设施、危房改建、旧房装饰施工等(见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之一:工程竣工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xx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包括住宅、工业、仓储、办公楼、学校、医院、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等)的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均需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庭审中,被上诉人辩称其所进行的上述建设行为不需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而,被上诉人未向法庭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1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中,被上诉人至今未能向法庭提供通过竣工备案验收的相关证明。

另外,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房地产分丘图可以看出,所谓的15号房在图纸中显示的只是一个“棚”, 根据辞海的解释,所谓的“棚”是指用竹木搭成架子,上面覆盖席、布等做成的遮蔽风雨日光的东西或简陋的小屋,而现在15号的位置上却是一个豪华的ktv,与之相距甚远,被上诉人又是否仅是加固呢?( 20xx年9月13日庭审笔录(p4)被上诉人陈述)事实上并非如此,被上诉人对此是拆除后新建而成。

其实对于上述工程被上诉人是如何进行设计、如何具体组织施工的,被上诉人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被上诉人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进行竣工备案验收,故而,上诉人无法前去相关职能部门取得相应证据,但被上诉人自己就是当事人,就保存有相关证据,其应当向法庭予以提供,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但一审法院却错误的分配了举证责任,最终认定: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关行政机关对涉案的第13、14、15号房屋违反行政法规而作出的行政处理等证据,故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以上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以及涉及到的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问题,一审法院法官竟然都可以视而不见,那回答只能有一个,那就是:一审法官要么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要么是故意偏袒被上诉人!

事实上,因xx市人民路1755号“姑苏新天地”内的违法建设问题,xx市规划局、xx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及平江区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多次进行了会商处理,但至今没有能拿出切实的解决方案,但被上诉人的上述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进行竣工备案验收、系违法建筑却是事实。

综上,被上诉人20xx年12月20日根本就不具备交付租赁房屋的条件,到目前为止,被上诉人也仍然不具备交付房屋的条件。

二、退一步讲,即使被上诉人20xx年12月20日即具备了交付条件,则一审法院判决故左而言他,故意避而不谈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房屋是否交付,却大谈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的问题,很显然是违法和错误的,具体如下:

1、租赁合同双方的各自的权利义务分别为,对出租方而言,其主要义务为按约定时间向承租方交付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房屋,其主要权利为按约定收取租金;对承租方而言,其主要义务是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其主要权利是按约定取得承租房屋并使用。因此,本案的审理应当围绕上述各自的权利义务而展开进行。

2、首先,对于上诉人而言,本案中,上诉人已分别于20xx年11月12日支付合同约定的租金497040元,20xx年2月11日及24日又分别支付了各10万元,那上诉人是否按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呢?答案很显然是,上诉人已经按约定履行了支付房屋租金的义务。

合同第4-3-(2)条款明确约定,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时向甲方预付租赁期开始的一个月的房屋基本押金,该条款明确约定了上诉人应当在合同签署时即支付被上诉人租赁期开始的第一个月的租金,故而,上诉人于20xx年11月19日向其支付了497040元,因此,上诉人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交付第一个月租金的义务。

合同第4-3-(1)条款明确约定,在整个租赁期内,乙方须于每个月的第15日至25日内向甲方预先缴付次月的的基本租金,该条款是双方的约定,在合同能并成立有效的情况下,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上诉人履行给付次月租金的前提条件是,合同期已经开始起算,合同期开始起算的前提则是被上诉人按照约定时间向上诉人交付了房屋,也就是,如果被上诉人于20xx年12月20日向上诉人交付了房屋,则上诉人应在20xx年的1月的第15日至25日内向甲方预先缴付2月份的基本租金,如果上诉人未在上述时间支付,则上诉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在被上诉人未按约定交付房屋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是否交房下面再述),上诉人为了表达希望被上诉人尽快履行合同的意愿,仍然陆续向其支付了20万元。

因此,不知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房屋租金依据何在?

更为恶劣的是,一审判决竟称:上诉人于20xx年2月分两次向被上诉人支付的租金20万元,也印证了在此之前被上诉人出租的房屋符合交付条件。不知上诉人提前交付租金与被上诉人的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有什么必然联系?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正如某人出门遭遇交通事故被撞伤,上诉人看到后将其送至医院治疗,反被其讹诈是同样的道理,同样的恶劣!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上诉人于20xx年2月分两次向被上诉人支付的租金20万元,也印证了在此之前被上诉人出租的房屋符合交付条件。违背了基本的常理,影响是极其恶劣的,因此,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是极端错误的。

本案上诉人不仅足额支付了第一个月租金,还提前支付了20万元租金。

3、本案作为一租赁合同纠纷,出租方的最基本的义务,就是向承租方交付房屋,但很遗憾的是在该判决书中竟只字未提,一审法院也许在不经意之间创造了我国司法史上的又一大奇迹。

事实上,本案被上诉人根本就没有向上诉人交付房屋。

本案的被上诉人究竟有没有向上诉人交付房屋,从该判决书我们不得而知,那就让我们来看看本案的庭审笔录吧:

a、20xx年3月26日第一次庭审笔录

针对上诉人的起诉,被上诉人答辩称:一、上诉人张智忠与我公司没有签订过租赁协议;二、我们从未收到过上诉人张智忠、闫芬汇入的任何款项;三、20xx年7月11日上诉人自称向被上诉人公司发函,但是我公司从未收到上诉人上述函件(见该笔录p3)

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的质证意见:

被上诉人:上诉人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上的公章不是我公司的,要求对上诉人提供的租赁合同上出租方的公章真伪进行司法鉴定。(见该笔录p3)(后因被上诉人未交纳费用,而没有进行鉴定)

既然合同都未签订,也从未收到过上诉人交纳的租金,又怎么可能向上诉人交付房屋?

b、20xx年8月20日庭审笔录

审: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未按约交付房屋的情况下有无采取什么措施?(p4-5)

原代:双方一直在沟通,依然希望履行合同,直到20xx年7月16日发函。

被代:签完合同后我们就具备了交房条件;在交付房屋之前,租金必须交一押一,因为当时上诉人房屋租金没有交齐,我们依然保留了房屋给上诉人,后来实在没有办法才将房屋再行出租的。

由上可知,从一审法院主审法官的提问即可知道被上诉人未向上诉人交付房屋,被上诉人此话的意思依然是没有向上诉人交付房屋。

审:被上诉人没有交房的时候上诉人有没有与对方交涉过?

原代:交涉过。

被代:我们的房屋随时可以交付的,上诉人没有与我们交涉过。

c、20xx年9月13日庭审笔录(p2)

审:双方约定20日交付房屋,上诉人在20日之前有没有与被上诉人说过?

原代:之前去过,被上诉人方叫我们等等,还在装修

被上诉人此处明确陈述了已经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了上诉人,但被上诉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何时向上诉人交付房屋?交付于谁了?但遗憾的是,庭审中,被上诉人并未提供上述证据,根据有关举证规则,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但法庭辩论过程中,被上诉人又讲可能由于上诉人没有交付第一个月的租金而没有拿到房屋。

从本案被上诉人庭审中对是否交房的的不断反复回答可以看出,被上诉人公司是一个极其不诚信的公司,一审法院应当作出对其不利的认定。

其实,一审法院主审法官袁琴仅需要从证据规则角度就可以轻松的认定被上诉人没有按约定向上诉人交付房屋,但为何对这一极其重要的事实却在判决书中只字不提,不做任何认定呢上诉人对此百思不得其解!!希望二审法院能给上诉人一个明确的答复!

综上,因被上诉人没有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向上诉人交付房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被上诉人并未按约定向上诉人交付房屋,对此,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是否交房不做任何认定违背了基本的法律规定及常理,是极其错误的,应予纠正。

在被上诉人未按约定向上诉人交付房屋的情况下,合同并未履行,上诉人并未使用上述房屋,因此,被上诉人收取的上诉人的租金毫无疑问应予退还。

4、按照一审法院的逻辑,该房屋没有锁,上诉人完全可以在20xx年12月20日后自行装修房屋。也许无知者无畏,但上诉人不相信,一审法院主审法官竟然不知道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关系,交付房屋是被上诉人的义务,难道一审法官不知道?那就来共同学习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吧,该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因而,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是严重错误的。

5、一审法院主审法官千方百计的故左而言他的目的无非是想绕开房屋交付的问题,但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就表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交付房屋了吗?很显然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能相互替代。比如:本案的一审判决书袁法官已经制作好了,已具备了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的条件了,但如果你不交付或送达给当事人,那又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上诉期呢?他们可是一个道理啊!被上诉人房子不交付给上诉人,那上诉人又从何时开始计算租赁期呢?这么浅显的道理,也许,袁琴法官想复杂了!

三、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法院判决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规定的内容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但本案中,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却是法院判决确认解除的,不知双方又何时协商解除合同了,能否告知上诉人!!

2、一审法院判决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之规定,该规定的内容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四、一审法院判决混淆了租金与违约赔偿的关系,从而作出了错误的认定及判决!

如前所述,本案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事实上本案租赁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上诉人并没有实际占有、使用上述房屋,在上诉人没有占有、使用租赁房屋的情况下,根本不存在上诉人要向被上诉人支付租金的问题,因此,上诉人要求返还租金的请求应予支持,所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要求返还租金的诉讼请求是极其错误的。

如果被上诉人认为是由于上诉人的原因没有履行租赁合同的话,则可以另行向法院主张违约赔偿等,这与本案上诉人的请求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可混淆。

而一审法院却混淆了租金与违约赔偿的关系,把二者混为一谈了,从而作出了错误的认定及判决,依法应予撤销!

五、一审法院主审法官在庭审中明显违背常理,故意偏袒被上诉人,其中是否存在权钱交易,是否涉嫌违法违纪,上级法院应当予以查明,我们也将向有关部门投诉与举报。

1、首先,对于这一简单的租赁合同纠纷而言,被上诉人有无交付房屋?谁的原因造成没有交付房屋?这应当是首先应查明的基本事实,任何一个不具备法律知识的普通人都能知道的事情,但偏偏主审法官不知道!真的不知什么原因,也许除了故意偏袒被上诉人外,没有其他任何原因可以解释了!

被上诉人明明也没有提供所谓的该份平面图,却要求上诉人来质证,不知又是何故?

综上,该案本是一件非常简单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对于本案中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实际履行、租赁房屋有无交付等关键问题,一审法院均避而不谈,这明显违背常理。也许一审法院法官可以不需要太过高深的法律知识和能力,只需要有一点做人的良知和基本的职业操守即可,本案即不会是如此的结果,故而,上诉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敬请中级法院能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0xx年九月二十六日

党建工作会议心得体会篇五

近期,我有幸参加了一场由国家举办的金融专题会议,会议的内容十分丰富,使我对金融行业及其未来发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这次会议中,我深刻地体会到了金融的重要性以及国家对金融行业的高度重视。

首先,会议强调了金融的核心作用。金融作为国民经济的血脉,对整个经济体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会议指出,金融是服务实体经济的工具和手段,是调节经济运行的稳定器,是风险管理的基石。在会议中,与会者们共同探讨了金融如何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如何稳定金融市场,如何提升金融风险管理水平等方面的问题。这让我深刻认识到,金融的发展与国家经济的发展紧密相连,只有通过加强金融体系建设,才能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其次,会议强调了金融创新的重要性。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不断变革,金融行业也需要不断创新才能适应新的发展形势。会议中,与会者们就金融科技、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进行了研讨。与会者们一致认为,金融创新是推动金融行业变革的关键,只有通过创新,才能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便利性,提升金融行业的竞争力。我认为,金融创新不仅对金融行业自身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对实体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因为金融创新能够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的融资、支付和风险管理工具。

第三,会议强调了金融风险防控的重要性。金融风险是金融行业发展中的一大难题,也是金融行业的命门。会议中,与会者们围绕金融风险防控的方法和措施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会议强调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倡导金融行业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建立更加完善和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我认为,金融风险防控是金融行业发展的基础,只有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才能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第四,会议强调了金融国际化的重要性。在全球化时代,金融国际化已经成为趋势。会议中,与会者们就如何推进金融国际化,提高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进行了研讨。会议强调了加强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提升金融机构的国际化水平,做大做强金融领域的国际品牌等问题。我深感,金融业的国际化不仅对金融行业自身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对国家的发展和国际地位具有重大影响,因为金融业的国际化能够提高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为国家经济的全球化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最后,会议强调了金融行业的监管与服务。会议中,与会者们就金融行业的监管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会议指出,金融行业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支柱,必须加强监管,规范行业发展,确保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会议还强调了金融服务的重要性,倡导金融行业加强对实体经济的支持,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推动金融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我认为,金融行业的监管与服务是金融行业发展的基石,只有加强监管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才能为国家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综上所述,这次国家金融专题会议使我对金融行业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会议中,与会者们共同探讨了金融的核心作用、创新、风险防控、国际化以及监管与服务等重要问题。我深感,金融作为国民经济的血脉,必须加强自身建设,适应新的发展形势,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便利性,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只有通过加强金融行业的创新、风险防控和国际化,规范金融市场的运作,保证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才能为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