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保护工作计划(优质13篇)

时间:2023-11-15 10:11:26 作者:FS文字使者 未成年保护工作计划(优质13篇)

在编写工作计划书时,我们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如工作的复杂性、资源的可用性、风险的可能性等。下面是一些工作计划书的书籍推荐,它们详细介绍了工作计划书的编写方法和技巧。

保护未成年人倡议书

全县少年儿童朋友们:

二十一世纪是一个充满竞争的信息时代。互联网以其丰富的内容、开阔的眼界、快捷的方式,呈现给了我们一个美丽而精彩的崭新世界,使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在第一时间了解国内外大事,学习各种文化知识等。然而我们也应该清醒地意识到,网络这把“双刃剑”在给我们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由于目前的网络管理还不够规范,网络管理手段还有一些技术难题,网络上既有健康美好的事物,也有低级庸俗的内容。一些自控力较差的学生,难以抵制有害信息的侵蚀,沉溺于网吧,沉迷于网聊、网恋、网络游戏大战等,逐渐变得不守纪律、厌学逃学、夜不归宿,纯洁的心灵受到了毒害,眼睛、身体受到了损害,学习受到了极大的影响,有的甚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明令禁止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而有些网吧受利益驱动纵容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一直以来,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对此种行为进行了严厉查处。杜绝未成人进入网吧仅靠执法部门的查处是不够的,广大少年儿童们要真正认识到登陆、浏览不健康网站和进入网吧游戏的危害性,自觉做到远离网吧。

为此,我们特向全县的少年儿童发出以下倡议:

一、严格遵守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端正自己的言行,加强自我修养。

二、远离网吧,无论是在校学习期间,还是节假日,决不踏进营业性网吧一步。

三、自觉遵守《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积极倡导文明上网,无论在何时何地上网,都只上一些内容健康、积极向上的绿色网站。

四、自我约束、互相监督,对继续上网吧的同学,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对其进行劝导和帮助。

五、树立崇高的理想,增加学习的进取心,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

同学们,为了我们的身心健康,为了我们的学业成功,为了让我们的老师、父母安心,为了祖国的美好明天,让我们从我做起,远离网吧,倡导健康上网观念,不浏览不良信息,不沉溺虚拟时空,珍惜光阴,勤奋学习,共创一片明净蓝天!

倡议人:

时间:x年xx月xx日。

未成年保护工作总结

xxxx年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为保障民生、促进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未成年人是社会主义大家庭的一员,关爱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共同责任。我局高度重视,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为社会救助的特殊对象,结合民政部门自身实际,多部门联动,多方面推进,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资源优势,扎实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使未成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党委、政府和全社会的神圣责任。为切实抓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我局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业务由社会事务股具体负责指导、安排实际工作的.开展。其次,我们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来抓,广泛发动宣传,形成与其他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积极扭转,确保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和有效落实。

(一)保障未成年人流浪救助权益。联合公安、城管等部门,依靠社区力量,按照“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按照就地、就近、就便的原则,及时联系救助站,引导、护送流浪乞讨儿童自愿到救助站接受救助,妥善安置被救对象。同时,详细询问、了解被救助对象的家庭住址和基本情况,及时联系当地教育、公安等部门及家属前来接送,确保流浪儿童回归家庭。

(二)保障未成年人基本生活权益。将符合条件的城乡未成年人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作为保障的重点对象,若是学生家庭、单亲家庭、重病家庭、残疾家庭和三无对象的,对其进行分类施保,使其在原有低保待遇的基础上享受额外的政策性补贴。通过低保优待照顾措施,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家庭的基本生活。

(三)保障未成年人基本教育权益。广泛开展助学活动,通过福彩资助、扶残助学等渠道,对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和其他临时困难家庭未成年人子女实施教育救助,发放学习用品等,有效帮助未成年人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平等享有基本教育的权利。

(四)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权益。结合文明市民、文明家庭、文明社区、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依托家庭、社区、学校、社会的力量,引导家庭、社区、学校形成监管合力,通过自律与他律,珍惜学习机会,立志做一个有思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素质、有贡献的人才。

(五)保障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权益。将未成年人家庭作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依托县司法部门法律援助中心,依靠法律专业事务机构的共同参与,为切实为需要帮助的困难家庭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文书等法律援助服务,认真办理和严厉打击虐待、遗弃等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各类案件。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及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等涉幼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关爱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制意识。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任重而道远,今后我局将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充分发扬民政部门“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服务宗旨,结合自身业务实际,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通过基层组织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为我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打下更加坚实的基础。

未成年保护工作总结

一、召开专项会议,制定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本次会议由李天华校长主持召开,学校领导班子共同讨论,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和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为组员的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我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明确成员责任。

二、召开《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班主任培训会。本次培训会由学校政教主任主持,并对全体班主任进行培训。要求全体班主任要认真学习《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内容,在工作中严格落实,发现与规定中类似的未成年人侵害事件要能及时妥善处理,同时做到洁身自爱,不违反规定中对教师的'约束条款。

三、召开《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全体教师培训会。本次培训会由陈仁利副校长主持并对全校教师进行培训。陈校长要求全体教师要提高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进一步抓好教师值周制度、门卫制度、护学岗制度等,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

同时,学校结合实际,利用校园内电子屏循环播报“我们不仅要关爱未成年人的身体,更要呵护他们的心灵”、“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标语,切实让整个校园融入在良好的文化氛围中来。

未成年人保护

年社区未成年人工作计划年社区未成年人工作计划篇1:社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计划2017年宏文路东社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计划根据街道办事处关工委关于未成年人维权工作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中,社区将充分发挥职能优势,进一步完善制度,进一步细化措施。为了我社区的未成年人依法维权,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制定社区未成年人维权保护工作计划如下:一、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未成年人,不断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素质。

1、切实加强未成年人爱国主义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社区市民教育学校利用寒暑假的有利时间在未成年人中组织开展“八荣八耻”、“党在我心中”、“伟大的祖国”、“可爱的家乡”、“红色之旅”等一系列主题教育,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

2、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实践体验教育。深化《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学习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公民道德宣传日”,组织好面向未成年人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法制宣教工作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以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线,充分利用好“5.30世界无烟日”、“6.26国际禁毒日”、申奥成功纪念日、“12.1世界艾滋病日”、“12.4法制宣传周”等纪念日,开展大规模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并有效整合资源,加大社会宣传力度,综合运用板报、宣传栏等多种形式,不断丰富法制宣传教育的载体,扩大教育的覆盖面,在全社会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法治环境。

三、切实维护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认真实施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法》和《环境保护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打假维权进校园活动,提高青少年维权意识,建立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和心理援助,不断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抓好青少年文明上网、艾滋病预防、远离毒品、青春自护等教育活动,不断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四、减少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1、扎实推进“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创建活动。积极探索服务和管理社会闲散青少年的有效途径。启动全区闲散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努力做到底数清、数字准,根据摸底调查情况,建立重点服务对象数据库,为开展有针对性的社区预防工作奠定基础。协助社区建立一支由共青团组织、社区工作人员、社会团体、离退休老同志、社会热心人士参加的专兼职结合的工作者队伍,根据社会闲散青少年的特点开展面对面、个性化和人性化的服务,积极遏制青少年违法犯罪。

2、积极参与社区综合整治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坚决打击黄、赌、毒等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丑恶现象和行为,不断优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宏文路东社区2017年1月5日2017年宏文路东社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计划2017年社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充分结合社区实际情况,自觉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社区职能,切实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努力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积极做出贡献,现将2017年社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计划制定如下:。

一、完善组织网络,确保工作顺利展开由社区书记挂帅,社区工作人员、辖区志愿者积极配合组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会,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组织。

二、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在20173年,我社区将发动各级志愿者通过未成年人喜于乐见的设点发放宣传资料、组织法制知识竞赛等形式,开展未成年人法制知识教育,在未成年人中营造依法、明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协同职能部门,积极开展未成年人维权行动积极开展“未成年人维权”活动。以社区综治办为载体在辖区内开展“未成年人维权”行动,重点展开未成年人维权宣传活动、未成年人帮扶慰问活动和禁毒宣传活动。

1、发挥未成年人维权岗位活动,以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设立未成年人维权志愿者协会,定期通过图片展出、法制宣传等形式,对未成年人进行交通、安全、消防、禁毒、防盗抢等内有针对性的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2、配合相关单位加强学校周边网吧的管理,促进未成年人文明上网。2017年,社区将积极配合区文体局等单位,强化辖区内学校周边环境进行大力整治,对学校周边的网吧、电子游戏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进行有序、有效的监管。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清理网络环境,打压黄、赌、毒等有害信息的空间,使未成年人们远离犯罪空间,在辖区内的所有网吧、电子游戏厅、歌舞厅统一悬挂“未成年人不得入内”警示牌,以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四、发动社会力量,多方关爱未成年人针对辖区内流动人口商贩较多的实际情况,加强对外来未成年人的管理及关爱。联系驻区单位有效整合资源,以学校为主体,社区、驻区单位两方参与,延伸至辖区内各学校、各院落,关爱教育到人头的模式,实现“外来未成年人离家不离爱”的工作目标。

服务的志愿者队伍(大部分是“五老”成员),创立了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三结合的新路子,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以提高青少年综合素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成才而竭诚服务。

二、优化社区环境,构建育人平台社区采取警区共建、群防群治、结对帮教等措施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青少年成长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广泛开展创建安全文明社区活动,建立社区警务室、巡逻队等全方位的治篇2: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学习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公民道德宣传日”,组织好面向未成年人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法制宣教工作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以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线,充分利用好“5.30世界无烟日”、“6.26国际禁毒日”、申奥成功纪念日、“12.1世界艾滋病日”、“12.4法制宣传周”等纪念日,开展大规模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并有效整合资源,加大社会宣传力度,综合运用板报、宣传栏等多种形式,不断丰富法制宣传教育的载体,扩大教育的覆盖面,在全社会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法治环境。

三、切实维护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认真实施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法》和《环境保护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打假维权进校园活动,提高青少年维权意识,建立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和心理援助,不断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抓好青少年文明上网、艾滋病预防、远离毒品、青春自护等教育活动,不断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四、减少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1、扎实推进“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创建活动。积极探索服务和管理社会闲散青少年的有效途径。启动全区闲散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努力做到底数清、数字准,根据摸底调查情况,建立重点服务对象数据库,为开展有针对性的社区预防工作奠定基础。协助社区建立一支由共青团组织、社区工作人员、社会团体、离退休老同志、社会热心人士参加的专兼职结合的工作者队伍,根据社会闲散青少年的特点开展面对面、个性化和人性化的服务,积极遏制青少年违法犯罪。

2、积极参与社区综合整治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坚决打击黄、赌、毒等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丑恶现象和行为,不断优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宏文路东社区2017年1月5日2017年宏文路东社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计划2017年社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充分结合社区实际情况,自觉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社区职能,切实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努力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积极做出贡献,现将2017年社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计划制定如下:一、完善组织网络,确保工作顺利展开由社区书记挂帅,社区工作人员、辖区志愿者积极配合组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会,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组织。

二、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在20173年,我社区将发动各级志愿者通过未成年人喜于乐见的设点发放宣传资料、组织法制知识竞赛等形式,开展未成年人法制知识教育,在未成年人中营造依法、明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协同职能部门,积极开展未成年人维权行动积极开展“未成年人维权”活动。以社区综治办为载体在辖区内开展“未成年人维权”行动,重点展开未成年人维权宣传活动、未成年人帮扶慰问活动和禁毒宣传活动。

1、发挥未成年人维权岗位活动,以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设立未成年人维权志愿者协会,定期通过图片展出、法制宣传等形式,对未成年人进行交通、安全、消防、禁毒、防盗抢等内有针对性的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2、配合相关单位加强学校周边网吧的管理,促进未成年人文明上网。2017年,社区将积极配合区文体局等单位,强化辖区内学校周边环境进行大力整治,对学校周边的网吧、电子游戏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进行有序、有效的监管。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清理网络环境,打压黄、赌、毒等有害信息的空间,使未成年人们远离犯罪空间,在辖区内的所有网吧、电子游戏厅、歌舞厅统一悬挂“未成年人不得入内”警示牌,以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四、发动社会力量,多方关爱未成年人针对辖区内流动人口商贩较多的实际情况,加强对外来未成年人的管理及关爱。联系驻区单位有效整合资源,以学校为主体,社区、驻区单位两方参与,延伸至辖区内各学校、各院落,关爱教育到人头的模式,实现“外来未成年人离家不离爱”的工作目标。

宏文路东社区2017年1月4日2017年宏文路东社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计划为了加强社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引导青少年尊重科学、热爱科学,以提高青少年综合素质,让青少年健康成长,促进家庭、学校、社会教育同步进行,社区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积极开展了“六个一”和“老少共建”活动,充分发挥了“五老”队伍在关心下一代工作中的独特作用。现将我社区2017年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计划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社区成立了以书记为组长的关心下一代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一系列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同时建立了为青少年服务的志愿者队伍(大部分是“五老”成员),创立了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三结合的新路子,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以提高青少年综合素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成才而竭诚服务。

二、优化社区环境,构建育人平台社区采取警区共建、群防群治、结对帮教等措施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青少年成长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广泛开展创建安全文明社区活动,建立社区警务室、巡逻队等全方位的治篇2》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

灵西社区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全会精神,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把未成年人工作做为社区的重点工作来做,把未成年人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使我社区的未成的人在社区的关怀下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成为祖国的栋梁.灵西社区2017年1月6日篇4:2017xx社区未成年人工作计划2017年xx社区未成年人工作计划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新世纪的建设者只有他们健康快乐的成长,我们的祖国才更有希望,只有他们成为有文化,有道德,全面发展的好青年,我们的祖国才会更家富强.因此社区对未成年人的工作是极其重要的.2017年xx社区对未成年人工作的计划是:一是要教育引导社区内居民重视对子女特别是学龄前儿童的思想启蒙和道德培养,社区准备与社区内的幼儿园联合举办关怀未成年儿童的活动。

二是积极组织开展经常性、社会性青少年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方法,宣传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办事处准备在:六〃一”及其他节日期间组织未成年人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三是高度重视对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建立和完善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

四是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

xx社区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全会精神,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把未成年人工作做为社区的重点工作来做,把未成年人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使我社区内的未成的人在xx社区的关怀下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成为祖国的栋梁.2017社区年1月6日xx篇5:2017年社区未成年人工作计划——未成年人工作2017年灵西社区未成年人工作计划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建设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培养和造就千千万万有高尚思想品质的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即是一项长远的工作任务,又是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全面开创未成年人工作。为此2017年灵西社区未成年人工作的计划如下:一增强社会责任感,形成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思想动力,着力营造有利于未成年思想道德建设舆论环境,以灵西社区为依托,以全体居民特别是青少年为重要对象,以优化育人环境培养“四有”公民为目的新型教育机制,在祖国的重大节日期间组织未成的人举办文芝汇演等形式的活动,为辖区未成年人的素质提高提供更广阔的课堂。2.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和实效性,纳入灵西社区日常工作计划中去,确保未成年人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社区准备积极组织社区未成年人搞学雷锋活动。

区社区教育目标责任量化细则,明确分工,使责任到人,目标到位,确保社区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落实。

未成年人保护

搭建单位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校外平台,建立和完善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通过加强单位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示范点建设,实现资源共享,校外载体完善,各项实践活动有序开展,促使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各项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二、主要任务。

(1)健全制度。建立完善《未成年人思想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制度》、《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学习制度》、《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教育管理制度》3项制度。

(2)完善资料。建立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学习情况、社会实践活动开展情况,学校、家庭、联系会议情况等各种会议记录;开办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学习园地;拍摄有关活动剪影。

2、活动建设。

(1)开展各类道德实践活动。要按照实践育人的要求,以体验教育为基本途径,广泛开展小公民“四德”教育活动,争做“文明小公民”,争当“诚实守信好少年”等实践活动,积极开展未成年人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公共场所“四进”活动。要充分结合,区分不同层次未成年人的特点,精心设计和组织开展内容鲜活、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的道德实践活动,通过活动引导未成年人从小事做起,从具体事情做起,养成注重礼仪和遵守日常行为规范的良好习惯。(2)开展各类主题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运用各种法定和传统节假日、重大历史纪念日、革命领袖、民族英雄、杰出名人等历史人物的诞辰和逝世纪念日、建党建军团建军队纪念日以及未成年人入学、入队、入团、成人宣誓等特殊日子,在单位未成年人中广泛开展“学习历史人物,做时代栋梁”和“知荣明耻,我与祖国共奋进”及唱响“八荣八耻”主题活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道德观、荣耻观。通过多种形式树立和宣传未成年人身边的先进典型,引导他们见贤思齐,从身边人、身边事以及道德楷模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

3、环境建设。

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通过“文明楼院”创建活动,设置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橱窗、公民道德教育宣传标牌、普法教育黑板报和荣誉栏等,形成良好的育人氛围;让未成年人在整洁舒的生活环境中得到美的享受,受到美的熏陶。

4、资源建设。

推动单位资源共享。整合物质和人力资源,通过横向联合,纵向沟通,推动单位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文化、科技、体育等设施向未成年人开放,使现有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重视单位德育工作力量的合理搭配和利用,发挥好管理工作者、有闲者、有力者的优势和作用,形成人人参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良好局面。

5、网络建设。

探索家校区互动摸式。发挥好联系学校和家庭的桥梁纽带作用,有效引导学校、家庭、单位在教育理念上保持一致,统一认识,相互理解,相互支持,防止和克服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脱节现象的发生。关注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和校内校外的整体情况,加强学校教育与校外教育的密切配合,特别要做好寒暑期和节假日学校、单位、家庭的衔接与协作,安排好中小学生节假日和寒暑期生活。

6、基础建设加强校外管理和教育。要摸清辖区内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了解并掌握他们的学习、生活规律,一方面依托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的校外组织管理,另一方面通过加强联络与沟通,督促家长履行好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职责。特别要对单位单亲、孤残、流浪等到弱势未成年人给予高度关注,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通过开展适合未成年人参与的多层次、多内容、多形式的培训和素质拓展活动,推进素质教育。

三、工作措施加强领导,建立工作网络。成立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齐心协力做好单位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2、高度重视,尽快开展工作。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是今年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核心工作,把抓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为提升为民服务质量,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各项任务建设的落实。

3、加强阵地建设,夯实工作基础。利用好单位有利的资源条件,建立革命传统教育、国防教育、科普教育、社会实践等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基地,广泛开展德育共建;要建立单位文体活动中心、图书室,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提供良好的物质保障。要因地制宜,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最大限度的发挥好社区干部、社区“五老”、辖区学校教师、青年志愿者和家长代表的作用,形成专兼职结合、校内外协作的工作队伍。要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开展骨干培训,不断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大指导力度,取得工作实效。

为了进一步增强单位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单位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上台阶、上水平,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计划:一、领导必须高度重视,不断强化对青少年社区教育工作的统筹和管理社区教育工作同其他任何工作一样,领导的重视程度决定工作力度。实现对青少年社区教育工作的有效统筹和管理。1、抓组织网络。建立社区教育小组,有效整合社区教育资源,形成青少年社区教育的组织网络。

2、将青少年社区教育作为社区共建的一项重要内容,丰富内容,创新形式,灵活有效地开展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

二、加大宣传,扩大影响,努力拓展青少年社区教育的工作领域青少年社区教育是一项基础工程,必须加大宣传,扩大舆论影响,才能让全社会都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实现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的社会化。

1、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借助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青少年社区教育的内容、方式及效果,及时宣传报道丰富多彩的社区活动和典型事迹,让全社会关注和重视社区教育。

2、开展活动,扩大影响。活动是开展工作的载体,没有活动就没有活力。开展“小手拉大手,德育树新风”“争做守法好少年”、“友好交往,诚实做人”、“加强自我保护,减少意外伤害”、“加强防范,远离毒品”、“珍惜资源,保护环境”等等一系列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活动,通过活动培养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感,教育他们养成良好的社会道德行为习惯。

3、总结交流,推广成果。探讨社区教育工作中共性和个性问题,互相启发、借鉴,推动青少年社区教育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三、以人为本,注重实效,不断提高青少年社区教育工作的质量和水平,青少年社区教育工作是一项面广量大的综合性工作,多年的实践证明,要抓好这项工作,必须注意综合效应,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人为本,注重实效,开展主题鲜明、富有特色的活动,才能使社区教育常抓常新、不断发展。

1、与法制教育相结合。大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常识,并可以通过举办放映法制电影、录像片、组织法制图片展、法律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活动,以及开展“青少年模拟法庭”、“社区学法”等活动,加强青少年社区教育,努力构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防线。

2、拓展领域,积极创建青少年社区教育新阵地。建立社区学校,做到有牌子、有教室、有教师、有教材、有上墙制度、有授课记录。做到青少年社区教育正常化、规范化。

度,推动青少年社区教育的发展,为全面优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和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作出应有的贡献。

安徽未成年保护条例

未成年人在一般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但是在某些国家(例如日本)的定义上是指未满二十周岁的公民。下文是安徽未成年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居住和进入本省境内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和每个成年公民都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规划并采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青团、工会、妇联、青联、学联、少先队及其他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五条省、市(行署)、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第六条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人民政府及教育、文化、工商、劳动、公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及社会知名人士组成。

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担任。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委员会。

(一)宣传、贯彻国家及省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监督、检查其实施;。

(五)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

(六)表彰奖励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省、市(行署)及有条件的县(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基金,用于未成年人保护事业。

未成年人保护基金的筹措、管理及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家庭保护。

第九条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他们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依法由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家庭其他成员有协助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保护的责任。

第十条禁止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施行下列行为:

(一)歧视;。

(二)迫害、虐待;。

(三)遗弃、溺婴;。

(四)订婚、换亲、早婚或任其与他人同居;。

(五)迫使辍学务工、务农、经商或外出卖艺、乞讨;。

(六)教唆、纵容、包庇违法和犯罪;。

(七)强迫信仰宗教;。

(八)强迫参加封建迷信活动;。

(九)侵占依法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

(十)其他损害未成年人权益和健康成长的行为。

第十一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尊重未成年子女受教育权利,保证适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其中途辍学。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学习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身作则,要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行为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影响未成年人。

第四章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学校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十四条学校和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管教、制止、纠正未成年学生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三)旷课、逃学、弃学、流浪或夜出不归;。

(四)赌博、盗窃、吸毒、卖淫、嫖娼;。

(五)携带公安机关明令管制的刀枪或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械和物品;。

(六)毁损公共设施及其他公私财物;。

(八)组织、参加帮会等非法组织;。

(九)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十)其他违法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五条学校和教师应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任意责令未成年学生停课。

学校不得随意勒令未成年学生退学或开除未成年学生。按规定注销学生学籍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具有良好师德,遵守教师行为规范,注重教书育人。

第十六条学校和教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课程计划,合理控制作业量,保证学生必要的休息时间和参加文娱、体育活动的时间。

第十七条学校、幼儿园(所)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教职员加强教育,禁止体罚、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对不适宜做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教职员,应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对扰乱学校秩序或者对学生进行拦截强索财物、侮辱、殴打的,学校、教师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学校秩序,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禁止滥收费用、实物,摊销辅助性图书或其他商品。不得以罚款手段惩处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

第二十条学校依照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参加必要的勤工助学、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活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支持。

不得占用上课时间组织中小学生参加社会宣传和社会服务工作,确需占用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组织应积极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学校应当给予支持,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困难。

第五章社会保护。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合未成年人文化体育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应将青少年教育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年增加投入。青少年教育经费由青少年组织用于青少年思想文化教育和保护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坏供青少年学习、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不得向学校、幼儿园(所)和未成年人摊派或摊销商品及图书。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发展托幼事业,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并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对危险校舍必须及时进行维修、翻建;教室采光应当符合视力卫生保健标准;学生使用的课桌椅应当按照规格配备;做好疾病防治工作,为中小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并提供优惠条件。

在未成年人集中出入较多的交通道口,公安交通部门应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保护设施和警戒识别标志。

第二十五条博物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影剧院、俱乐部、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优惠开放。

省辖市应建立少年宫、少年儿童图书馆(室);县(市、区)也应逐步建立。各地公共图书馆应开设未成年人阅览室。

第二十六条禁止殴打、体罚、诽谤未成年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摧残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禁止非法剥夺、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未成年人的身体。

对拐卖、拐骗、绑架未成年人的,依照有关法律从严惩处。对被拐卖、拐骗、绑架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做好解救工作。

第二十七条禁止出版、发行、播放、出租、展出、表演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恐怖等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书刊、影片、音像制品、图片和文娱节目。

第二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厅和卡拉ok厅、酒吧、夜总会及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确认的其他不适宜对未成年人开放的文化娱乐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不得对未成年人开放。

出售香烟以及含有酒精成份饮料的商店、摊点,必须设置明显的禁止未成年人吸烟、饮酒的标志。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学校、幼儿园(所)内及周边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水、废气、废渣以及噪音污染。禁止其他污染和破坏学校、幼儿园(所)学习和生活环境的行为。

第三十条禁止在学校内或校门前摆摊设点。营业性桌球室和电子游戏室(厅)不得在校门前二百米内经营,非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不得向中小学生开放。

第三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核发从事个体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应组织工商、劳动等有关部门加强劳动用工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使用童工现象。

对已完成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广开就业门路,组织他们接受就业前的职业技术培训。

第六章司法保护。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应设立少年(合议)法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设立综合性的少年案件审判庭,专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各类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以设立专门机构或确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从当地的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组织和教育工作者中聘请特邀陪审员;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案件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在讯问或审判时,其法定监护人或代理人应当到场。

第三十三条对判决前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裁决前的违法案件,司法机关、执行机关及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其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对判决后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裁决后的违法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在披露案件时应当充分照顾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非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同意,不得披露其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司法机关的羁押场所对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劳改场所对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少年收容教养管理所、少年犯管教所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严禁辱骂、体罚和滥用械具。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充分照顾未成年人的特点,依法量刑时尽量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少年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确有悔改的,应依法及时予以减刑或假释。

第三十六条未成年人被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被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收容教养期满三分之一,表现良好,经有关部门决定所外保教、试读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以及学校不得拒绝接收。

第三十七条少年犯管教所、少年收容教养管理所应当对正在服刑和接受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加强管理教育和思想改造工作,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参加文化技术学习,并根据社会需要,定向培训,为他们就学、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十八条司法机关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及时审理,对未成年诉讼当事人应当减免诉讼费用。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必须保障当事人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受抚养、受教育的权利。

第四十条未成年人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依法提出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权利。

第七章特殊保护。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重视盲、聋、哑、弱智及其他残疾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并为他们创造接受教育和治疗康复的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迫害有生理缺陷或有心理、精神障碍和弱智及非婚生的未成年人。

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盲、聋、哑、弱智和其他残疾未成年人福利事业,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残疾未成年人创造福利和就业机会。

第四十二条人民政府和教育部门应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弱智儿童辅读教育,开办培智学校。各类学校应当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和专业要求的残疾未成年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四十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逐步建立儿童福利院。

民政及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做好未成年孤儿的保护、教育、医疗工作和未成年流浪乞讨者以及无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的收容、遣送工作。

第四十四条工读学校或其他专门学校应对符合送教条件的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在工读学校或其他专门学校就学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生、招工,不得歧视符合条件的女性未成年人。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不送适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的;。

(二)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以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凡违反本条例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公安、文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物品和非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许可证)、征收排污费并限期治理的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情节严重的,给予主要责任者行政处分或依法给予其他处罚。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或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处罚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管辖单位对违反本条例的事件,在受理时应尽快处理,最迟不得超过三十天,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十五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解释。

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对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行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向有关机关控告,直至诉诸法律。

姓名权。

未成年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由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后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未成年人可以随父亲姓,也可以随母亲姓。

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未成年人对以各种形式反映自己容貌特征的个人形象享有的专有权。其内容包括:未成年人拥有自己的肖像,并有权通过对肖像的利用取得精神上、财产上的利益;经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允许他人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未成年人有权取得适当的报酬;未经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毁损、侮辱、玷污未成年人的肖像。

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名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未成年人保护法》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列为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重视和保护。

荣誉权。

荣誉权是指未成年人有接受政府、社会组织、单位对自己的表彰、嘉奖和授予荣誉称号并对荣誉加以维护的权利。未成年人的荣誉权不受非法侵犯,禁止非法剥夺未成年人被授予的荣誉称号。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对于歪曲事实、造谣诽谤、恶意中伤,侵害未成年人荣誉权的行为,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

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的个人生活不被公众知晓,禁止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免受伤害,《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该法还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抚养权。

未成年人出生后有权享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抚养。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对于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父母需要协商并对其进行抚养。

未成年保护工作总结

xxxx年我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在区教体局的领导下,在辖区派出所的积极配合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和学校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周密部署,认真实施,扎实工作,确保全校师生安全,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学生的权利义务意识、公民意识、自觉守法意识,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和法律素质。

(1)开展法制教育、做好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本年度,根据学生特点,重点开展“法在我心中”主题系列活动,及时做好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

(2)加强毒品与艾滋病预防教育。毒品与艾滋病预防教育也是实施生命教育的重要内容,学校把此项工作落实到正常教学工作中去,并与校园文化、自护自救和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等工作结合起来。

(3)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注重对辍学学生的复学管理;加强青春期教育,防止青春期性心理不成熟造成的.偏差行为和后果;完善对行为偏常学生的帮教制度,采取结对、建卡等一系列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做好转化工作。

1、抓责任落实,明确安全工作责任。我校领导深深认识到,确保全校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做好教育工作的前提,也是维护安全稳定的重要环节。我校把安全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学校与各处室、年级、班级明确学校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并层层分解落实,明确安全责任及安全工作指标。为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我校成立了以宋校长为组长、闫主任为副组长的创建“平安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安全领导机构,形成了安全工作一把手负总责,安全办具体抓,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学校多次召开安全工作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并对安全工作督查整改。学校每个月都要进行全校安全工作拉网式检查,同时根据季节特点,抓好游泳安全、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活动安全等工作。

险时自求逃生等防范能力。为了切实有效地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重视做好每年一度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坚持不懈地开展“减灾防灾”逃生演练活动。寒、暑假前学校印发《致家长的一封信》,以此教育学生并请家长配合共同做好节假日期间学生游泳、游玩、交通、饮食等各方面的安全教育与管束工作,以有效地防止减少各类意外事故发生。

3、抓制度建设,构建安全工作机制。为从制度上加强安全工作并抓好落实,重视学校安全建章立制工作,努力使学校安全工作沿着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轨道迈进,我校主要建立健全了以下制度:(1)安全责任制度,每年与各年级组签定了安全责任状并层层分解。(2)建立外出大型活动与校内重大活动申报审批制度。进一步明确师生外活动及校内大型活动审批各类工作机制,切实把好师生活动安全关。(3)建立校园安全定期检查制度。规定每月进一次安全自查制度,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4)建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预案,遇事能及时妥善处理各种重大、特大事故。

4、抓安全督查,促进安全措施落实。为保证学校安全工作的落实,我们不断加大对学校各项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今年,我们每个月都开展一次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如结合开学初常规工作检查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对供电设施、仓库、实验室、阅览室、会议厅等人员集中场所或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场所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保管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落实整改措施。

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中国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五章司法保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七条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日记。

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二条本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保护总结

未成年人模仿性强,广播电视节目的潜移默化作用不可小看。广播电视台高度重视文化艺术产品的播出,做好面向未成年人的优秀影片、电视剧、广播剧的展播,让健康的文化成为广播电视的主旋律。

1、多渠道组织片源,在广播剧、影视剧的采购、调剂中优先考虑青少年,注重采购知识性、趣味性强的童话类、益智类节目并合理安排播出时段,让优秀的影视节目成为未成年人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有效载体。

2、加强影视剧审查。组织专人对广播电视播出的影视节目进行审查,对涉及凶杀、暴力、色情等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节目严格把关,杜绝封建迷信和伪科学内容,坚持守土有责,自觉抵制低俗之风和影视剧中的不健康内容。

3、在自办的新闻和专题节目中尊重未成年人人格,保障未成人合法权益,不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不公开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

作为公众媒体,广播电视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作用在当今社会显得更加重要,我们把向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精神食粮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办精、办活、办好青少年节目,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媒体对未成年人特殊的教育作用。

1、努力克服资金、技术等困难,上半年投资10万元做好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的落地、覆盖工作,为全区青少年收看优秀电视节目提供了方便。

2、加强优秀影视、广播剧的.创作生产。在前年儿童短剧《哎哟,乖乖》获第20届中国电视金鹰奖最佳短篇奖和去年获第22届全国电视剧“飞天奖”三等奖的基础上,继续创作少儿题材的广播剧《抱抱我,妈妈!》。该广播剧从少儿角度反映##区“代理妈妈”的事迹,目前,已完成剧本初稿并请有关专家进行了第一次审稿。作品努力争取获省、市“五个一”工程奖。

3、办好广播电视中所有青少年节目。广播节目中,我们与团区委合作,开办了《维权在行动》广播专题节目。通过身边的事例、儿童的视角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我们还开办了《小鬼当家》,每晚5:30-6:00播出半小时,节目以热线方式吸引少年儿童参加,通过生动活泼的故事、形式多样的游戏,寓教于乐。在电视节目中,我们与妇联、教委合作,每半月联办一期电视专题节目《阳光节拍》。我们将进一步提高青少年节目的质量,精心策划选题,认真组织采访,努力提高收听收看率。

4、利用电台覆盖面广、传输快的特点,在暑期举办《欢乐家庭大奖赛》。通过节目,面向社会广泛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广家庭教育成功经验。

5、充分发挥本单位优势,做好青少年教育引导工作。利用主持人资源优势,积极配合各学校举办少儿主持人培训班,对中小学生的主持艺术和普通话进行义务辅导。

保护未成年活动总结

为认真贯彻省、州、县关于未成年保护工作要求,结合xx街道工作实际,积极组织所、队、室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形成部门联动,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具体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抓好工作措施落实。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对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坚持理论武装,提高思想认识,全力抓实未成年保护相关工作,以培养未成年人的基本道德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为宗旨,完善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环境、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为出发点,抓实未成年保护相关工作落实。

(二)领导高度重视,亲自部署未成年保护相关工作。xx街道认真安排部署未成年保护工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政法委书记担任常务副组长,包村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各股室及中心校、卫生院、派出所、司法所组成,各司其职,形成联动机制,层层分工、细化目标、压实责任,按照未成年保护的有关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工作。

(三)加强排查走访,多措并举开展未成年保护工作。一是民生领域保障一批。对事实无人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实行应助尽助,不漏一人,不漏一户,目前已对5人按时按月1050元发放救助金,为320人未成年人享受低保金,为孤儿1人每月发放1000元生活补助;二是学校教育引导一批。由中心校牵头对留守儿童进行排查,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及关爱力度,对出现可能辍学的实行包保责任制,由包村包组领导带头亲自走访,目前xx街道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人零辍学;三是法制宣传保护一批。由司法所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依法为处于无人监护或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妥善指定监护人,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做好留守儿童未成年人司法权益保障工作。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引导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四是打击处理一批。对未成年子女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虐待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打击处理,同时落实监管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对学校周边网吧、ktv、娱乐场所等进行排查,发现有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的严肃处理,以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一是线索举报来源缺乏。部分群众法律意识较为淡薄,自认为我家的小孩打骂是天经地义的事,谁都管不着,而旁边群众有事不关己的思想,不敢伸张正义,不举报、不说真话,老好人思想严重,造成线索来源的举报缺乏;二是排查工作不够全面。虽然通过对未成年人开展大走访、大排查,但没有做到全覆盖,存在一定的死角死面,排查不够彻底;三是宣传工作不到位。宣传方式较为单一,多数为开展群众会、入户走访进行宣传,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和目的,群众的知晓率不高,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认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

一是加强举报工作。采取开群众会、院坝会等方式,开展法制教育工作,动员群众积极举报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情况,加大打击力度,真正做到发现一起,打击一起;二是加大排查力度。进一步压紧压实干部责任,认真开展未成年人排查工作,建立台账管理,加大资源整合协调,组织综治办、民政、中心校、派出所、司法所形成联动认真分析研判,形成合力,做到应助尽助;三是强化宣传到位。积极组织开展法治教育宣传工作,通过开展进村入户、学校教育、小手牵大手进行宣传,提高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确保未成年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保护未成年活动总结

为进一步宣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近日,岳塘区霞城街道向家塘社区组织辖区内学生及家长在法治学校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讲座活动。

讲座中,工作人员深刻阐述了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等方面各自应履行的法律职责和义务。同时,结合实际生活中青少年容易遇到的侵害事件举例说明,以案释法,让大家知道未成年人到底有什么合法权益,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认识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营造了良好的`法律氛围。

通过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讲座,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上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能够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增强自身安全防范能力。

保护未成年人建议书

各未保委成员单位、社会各界: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党和国家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全社会的责任。他们正处在长身体、长知识的重要时期,求知欲强而辨别力弱,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这就需要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给予特别的关爱。"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广大未成年人快乐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在此我们倡议:全社会动员起来,上下同心,齐抓共管,共同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需要父母的引导。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家庭是保护孩子的第一道防线。希望家长朋友们,提高自身素质,用正确的思想、高尚的人格、良好的言行为孩子做出表率。树立良好家风,建立民主、平等、和睦的家庭,创造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家庭环境。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需要学校的教导。学校是学生成长的摇篮,学生是学校的一员。学生只有健康成长才能全面发展。学校通过利用青少年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活动形式,对学生进行道德培育,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劳动,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及法制教育,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通过努力办好家长学校,帮助学生家长提高自身素质和家教水平。教师要从思想和行为上强化自己的榜样意识,时时处处注意自己的职业形象,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对教育教学工作增一份热心,对有学习障碍的学生多一份关心,对暂时后进的学生加一份耐心;用刻苦钻研、不断探索的进取精神去感染学生;用渊博的学识和精湛的讲课艺术去吸引学生;用榜样的力量去引导、激励学生。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需要青少年的自我保护。青少年要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依法规范自己的行动,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爱好,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自觉抵制不良诱惑,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我们呼唤社会良知,不要受利益的驱使,不要让未成年人的身心在不良网吧、不良荧屏声频、不良出版物中受到毒害;我们呼唤社会爱心,以各种方式、从多种渠道关心、支持未成年人事业,促使孩子们健康快乐成长。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工作任重道远。"保护未成年人——我们在行动",让我们用坚实的臂膀筑起安全屏障,斩断邪恶之手,守护祖国的未来,托起明天的希望!

建议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保护未成年活动总结

为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树立重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理念,增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按照晋中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晋中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民发〔20xx〕23号)要求,我中心结合学习党史教育活动,以“为未成年人保驾护航”为主题,以强化未成年人关爱保护为主线,通过开展政策宣传、专题学习、主题活动等系列活动,全面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决策部署,广泛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深入开展。

我中心结合救助宣传月活动,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政策宣传活动,让《未成年人保护法》深入人心。一是通过制作版面、宣传手册、手提袋、发放《未成年人保护法》单行本、张贴宣传标语等方式,在市城区火车站、公园、广场等地开展街面宣传活动,向来访群众发放宣传资料,讲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知识,营造全社会关注未成年人保护的良好氛围。

二是结合学习党史教育活动,制作了《党性在救助阵地锤炼人生在未保一线出彩》纪实宣传片,在学习强国平台和顺城街心公园led大屏幕以及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主流媒体和新媒体播放。宣传救助管理和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政策,展示救助工作者按需施救、精准帮助,以爱心为纽带,用自己的大爱托举起每一个受助对象的生命尊严,让党心与民心贴得更近。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未成年人保护法》,我中心线上线下齐发力,开展了多次专题学习培训。一是形成长效宣传机制,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微博、站内led屏等发布《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题培训课件、解读视频等,广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知识,引导广大群众深入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扩大受众面和传播度。二是每周一下午,组织全体干部职工专题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知识,准确把握和正确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核心要义,全力提升全站干部职工的服务能力。

为进一步提升工作人员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能力,推进全社会齐心协力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我中心还开展了“传承历史、展望未来”主题宣讲活动、“救助开放日”街面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竞赛等活动,特色鲜明,成效显著。

一是积极开展晋中市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培训活动。

我站与市民政局机关党支部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联合山西省铸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在全市11个县(区、市)巡回开展了“关爱困境未成年人宣讲政策传递党恩”培训宣讲活动。宣讲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等“六大保护”相关内容,帮助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等工作人员更精准地了解把握未保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制度等,进一步明确责任义务、自觉履行工作职责。

二是结合学习党史教育开展了“传承历史、展望未来”主题宣讲活动。6月11日下午,市“百业百人讲百年宣讲团”成员、我支部组织委员孔令丽同志,为我们进行了《用党的阳光照进城市角落》主题宣讲,通过党的关怀托举民生之底、爱心之光照亮回家之路、赤诚之心筑起未保之家三个篇章讲述了救助工作中许多感人的故事,激发了大家干事创业的热情和动力。

三是结合“救助开放日”活动,6月18日上午,在市民政局的领导下,在晋中工人文化宫北广场举办了以“携手相助让爱团聚”为主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暨第九个全国救助管理和托养机构“开放日”活动,并邀请了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锦纶街派出所、晋中市儿童福利院、山西铸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山西中都律师事务所、晋中市慈善总会等单位共同参与。通过版面展示、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让更多的人关注未成年人保护、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四是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开展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竞赛活动,通过答题竞赛让广大干部职工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知识特别是与民政业务直接相关的条文,以及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职责等内容熟记于心。

下一步,我中心将继续结合学习党史教育,围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立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内容开展形式多样、扎实有效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知识宣传活动,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让祖国的花朵在同一片蓝天下健康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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