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论文(精选22篇)

时间:2023-11-21 00:20:46 作者:琴心月 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论文(精选22篇)

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论文摘要】贷款损失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发放的贷款收不回来而遭受的损失,贷款损失风险是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贷款损失作为银行经营成本的一部分,理应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额时予以扣除,但是我国现行的贷款损失税收制度还不完善,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银行及时足额的计提准备金,不利于防范风险与维护金融稳定。

【论文关键词】贷款损失;税收;制度完善。

为了适应国内和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的贷款损失税收制度一直以来也在不断的进行调整,目前我国贷款损失税收制度的规定主要散见于一些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贷款损失的认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57号)首次将贷款损失从以往的坏账损失中分列出来单独明确,同时还明确将应收账款和预付款分为贷款类和非贷款类,同时,该通知还明确列举了十一种具体确认贷款损失的条件,并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作为兜底条款写入,这也为以后财政税务部门应对经济生活中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做好政策上的准备。

(二)我国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的具体方法。

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实行的都是与贷款分类相适应的五级分类计提法,近年来,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我国少数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始与国际接轨,采取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下面对两种计提方法进行具体分析:。

1、五级分类计提法。

五级分类计提法是以对贷款资产进行分类为基础的。它是由银行内部人员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与财务状况来判断贷款质量,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然后根据贷款的不同类别对应的比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现行的规定是除正常贷款外,后四类贷款依次按照2%、25%、50%和100%的比例计提,其中次级类和可疑类贷款的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2、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

新会计准则规定了与国际接轨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目前已有部分上市银行采取该种方法进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是将贷款的账面价值减记至根据未来现金流量预计的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贷款损失拨备,计入当期损益。根据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在对贷款质量进行评估时,应考虑借款人的获利能力,根据借款人以及经济环境等未来变化因素,以及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对贷款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计算出贷款现值。

(三)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贷款损失的税前扣除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该办法还对各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作了规定,反映到贷款损失的扣除方面,主要内容为:因国务院相关决定事项而导致的贷款损失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具体的审批事项后,由各省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其他原因导致的贷款损失则由银行所在地的省级税务机关按损失金额、证据涉及地区等因素划分审批权限。

(四)贷款损失的.税前扣除比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度为期末允许计提准备金资产余额的1%与上期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余额之差。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中规定金融机构对农业和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按风险程度划分后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扣除,上述贷款按风险程度分为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这四类,相应的准备金计提比例分别为2%、25%、50%和100%,同时贷款损失不足冲减准备金的部分经审批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五)对收回已扣除贷款损失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故银行在以后年度收回己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时,必须将其纳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贷款损失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从总体上看,制度设计偏离税收中性原则。

审计制度等方面的影响。因此在实践中,核销法也偏离了税收中性原则。

(二)从法制方面看,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善。

一方面,我国目前的关于商业银行贷款损失税收制度的规定分散于企业所得税法统领下的各种国家财政税务部门发布的通知和办法之中,显得比较混乱。另一方面,这些规范性文件层级较低、统计和规范口径存在差异,相互之间缺乏沟通协调、具体运用混乱。大部分相关的规定都是以“通知”的形式发布的,而且每一个通知就会有一个新的规定,而且,部分政策的有效时间还有限定,往往旧政策的执行期限已经结束,新的相关规定还没有及时出台,政策缺乏稳定性与连贯性。同时,金融法规与会计法规、税务法规统计与规范的口径不同,银行需为应对不同的管理部门做不同的安排,使商业银行在实际操作中成本加大。

(三)从具体制度上看,相关制度设计有待完善。

1.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比例过低。

根据财税〔2009〕64号文件,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度不得超过允许计提准备金贷款资产的l%,而银行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将贷款资产划分为五大类,并对应这五大类贷款资产计提相应的损失准备金,具体比例为:正常类贷款为l%、关注类贷款为2%、次级类贷款为25%、可疑类贷款为50%、损失类贷款为100%,其中次级类贷款和可疑类贷款资产的准备金计提比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再上下浮动20%。这部分准备金可以作为费用列支。由此看出,税法规定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扣除比例明显低于银行根据风险程度划分计提的准备金的比例。

2.贷款损失的认定与核销标准过于严格。

我国贷款损失的认定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实际。财税[2009]57号文件中列举了十二种可以确认贷款损失发生的情况,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在确认贷款损失时银行往往必须提供很多法律方面的证据和证明,由于法律的程序性,银行在获得这些证明时,往往需要巨大的时间和成本,导致贷款损失不能及时在税前扣除。另一方面,《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了企业实际发生的贷款损失应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这样一来也加大了银行的成本。

3.贷款损失的确认与核销不及时。

其实这正是由于贷款损失的认定与核销标准过于严格导致的。贷款损失的确认与核销不及时,导致会计和税收在将贷款损失作为费用处理时存在时间上的差异,直接造成银行因而被提早征税;但是又由于递延税资产(主要由上述贷款损失准备引起)转回的不充分,这种时间性的差异变成了永久性差异,使得提早征税变成了过度征税。

根据上文的分析,我国现行的贷款损失税收制度还存在着不足,一定程度上侵占了银行的利益,阻碍了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完善。

(一)完善贷款损失税收法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专门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税收处理办法》,在该办法中规定贷款资产的范围、贷款损失的认定条件、贷款损失的税前扣除审批程序、准予计提准备金的贷款资产的范围、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额度及其计算方法,收回已扣除贷款损失的处理等相关问题。同时,取消对上述政策执行期限的限制,使政策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减少纳税人的不确定性预期。

1.完善贷款损失认定制度。

首先,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税收处理办法》的基础上简化贷款损失的认定标准,赋予银行一定的自主权。其次,明确贷款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认定口径。目前的各个政策文件对贷款损失的认定标准不一,有必要进行统一和规范。

首先,维持现行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方式,但要对扣除比例进行改革。在扣除比例的确定上,体现差异化原则,具体制度安排为: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具有经济和政治上的双重优势,贷款资产的质量均较高,而且化解不良贷款的能力很强,故可以规定其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比例仍然为l%;考虑到股份制商业银行对繁荣我国金融市场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贡献,以及他们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可以提高这些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比例,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比例则应该高于上述两类银行,以鼓励这些金融机构为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服务。

其次,对部分特定性质和用途的贷款损失施行特定准备金法,为将来我国银行贷款损失税收制度施行特定准备金法提供可供参考的经验。这些“特殊贷款”的范围可以扩大到包括“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个人助学贷款、扶贫贷款、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等在内所有关乎国计民生的贷款。这种制度安排既能引导信贷资金的合理流动,还能提高财政支出(税收支出)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公共财政的职能。

再次,最终建立特定准备金制度。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早在就发布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所以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资产己经全部实行五级分类制度,这就为特定准备金制度的建立在财务会计制度上打下了良好而坚实的基础,一旦条件成熟我国的银行贷款损失制度就可以施行特定准备金法。

最后,在制定贷款损失政策时主要应该本着缩小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调和不同利益相关者矛盾的原则,对贷款资产的范围进行科学、合理、实际的界定,对贷款损失的认定条件和扣除的审批程序做到细致而又不繁琐,精确而又不苛刻,实现既矫正了市场失灵而有不伤及资源配置效率的目标。

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十二讲。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

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已由第九届全国人。

大第二次会议写入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立。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意义。”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

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

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又规。

定,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权力机关的意志主要是通。

过制定法律表达出来的,因此,从根本上说,行政机关是执法机。

关。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

政权力,必须有法律授权,权力来源于人民,来源于法律,并依。

据法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的根。

据,也是人们对这种活动进行评判和监督的标准。改革开放以来。

法行政的要求展开的。依法行政,首先要为行政执法提供完善的。

行政法律制度,授权明确,制度民主、公正,便于操作,符合市。

场经济要求。其次是要政府依据法律的授权和规定,严格执法。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执行法律,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制定。

规范,又称抽象行政行为,即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

法规,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还。

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二是依法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这两者都要按照党的十五大的要求:“一切政府。

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

规定行政法律制度的,统称为行政法。从性质上说,行政法。

是关于行政权的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

以及对行政权的授予、运作和行使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里所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指行政法是由众多法律规范组成。

的。这与民法、刑法一般都有法典不同。因此,行政法就有一个。

调整范围的问题。行政法大致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关于行政权的授予和组织行政机关的法律。大致。

由行政组织法、行政编制法和公务员法等法律组成。?

第二部分,关于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的法律。这部分法律数。

量最多,内容最为庞杂,称为行政行为法。?

行政权的运作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按行政管理事项。

划分的行政权具体运作的法律。行政机关管理的事项有多少种类。

这部分法律就可分为多少种类。其中有些部门还可自成体系。

诸如公安、环保、税务等等。这种法律为数众多,范围极广,一。

般称为部门行政法。另一种情况是与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都有关。

的法律和规则,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都必须遵循。如行政立法的。

规则;关于行政执法的法律,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

制、行政征收、行政程序等法律。这里介绍的主要是和各级政府。

第三部分,对行政机关的组织、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进行监。

督的法律,统称为行政监督法。如行政监察法、审计法、行政复。

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法等。?

以上三个部分,就是行政法的范围。?

[1][2][3][4][5]。

我国的金融法律的制度论文

2、现有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

社会保障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但是,我国自1979年以来,却没有制定和颁布实施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有关社会保障的制度被分散规定在不同的法律规范文件中。这种状况与社会保障法所应处的地位是不相符的。完整的法律规范应当由假定、处理和制裁构成,无法律责任、无制裁措施的法律规范,是一个有严重缺陷的系统,无法发挥法律规范的强制功能。在我国已经制定出来的社会保障法规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缺乏法律责任的现象,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

3、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较为薄弱。合法的筹资机制、稳定的保障机制、严格的管理机制、有效的运行机制,有力的监督机制都不够健全。社会保障监督机构没有与管理机构严格划分开来,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和拖欠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保险金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对非法挪用、挤占保险金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保险基金的运营处于不安全状态。

4、欠缺与wto的社会保险规则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中国加入wto的进程已经进入最后阶段。加入wto,必定会对中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特别是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产生相当大的影响。但是,中国目前尚未做好适应这一变化所应当进行的法制建设的准备。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底子薄,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平衡。要在这样一个具有12亿人口的大国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所遇到的情况和问题与经济发达国家是有所不同的。我们必须从自己的国情出发,使社会保障水平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法律调整与特殊政策调整相结合,对社会发展中某一特殊时期出现的急迫需要解决的特殊问题采取一些特殊性的政策加以调整,如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程,就是特殊阶段采取的特殊政策;借鉴和吸取国际社会带有共性的经验,适当参照国际标准但不能照搬;总结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经验,通过改革和制度创新,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涉及的问题很多。我们建议,当前应当着重解决如下几个问题:

1、应当把社会保障立法作为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放在突出的位置上,抓紧制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目前,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

社会保障的核心法律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因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尽快制定和颁布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草案已经起草了多稿,其内容已经比较成熟。因此,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适当时候,及时地审议该项法律草案。同时,由国务院尽快制定和颁布与该法相配套的一系列条例,以保证社会保险工作有法可依。

2、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立法内容应当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内容相衔接,以保证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例如,社会保险基金被违法挪用、挤占现象较为严重,使一些地方离退休人员不能及时足额领取到离退休金,造成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不满。

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制裁违法挪用、挤占社会保险金的行为,所以,至今无法追究挪用、挤占保险基金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没有相应的罪名对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加以制裁。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制裁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通过关于制裁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补充规定。

3、以法律手段解决社会保险金的支付风险问题。导致社会保险金支付风险的主要原因是保险基金收支不平衡,特别是保险费不能及时足额征缴。我们认为,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已经出现了支付风险的前兆。近两年来,国家为了保证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养老金的发放,从中央财政拿出几百亿元借给地方政府,地方财政也相应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但这笔钱仅仅能管当年的社会保障金发放。这种状况长期下去,国家和地方财政是很难支撑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问题,其潜在的危险并不亚于金融风险。银行对个人储蓄的支付风险,所涉及的是百姓的闲钱;而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所涉及的却是百姓的保命钱,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我们建议,必须通过立法解决社会保险费的收缴问题,加大强制收缴社会保险费的力度,对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强化社会保险费的收缴功能、达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防范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的重要法律对策。

4、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是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管理的重要目标。根据过去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只能用于购买国债,这样做虽然能够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无风险,但却难以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增值。如果社会保险基金不能有效地增值,长期下去,会加重政府在社会保险方面的财政负担,也会对被保险人未来能够获得的实际社会保障水平产生不利的影响。我们建议,应当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投资机制,如在规范金融秩序的条件下,严格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向和各项投资比例的上限,强化投资监管措施,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目前,我们国家已经批准保险资金可以通过购买证券基金的方式进入证券市场,这是中国社会保险资金投资方式改革的创新措施。

5、适应wto的规则调整中国社会保险业的相关制度。第一,中国加入wto之后,有关社会保险业的市场开放应当按照循序渐进的策略进行。第二,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经营业务。第三,鼓励中外保险公司扩大社会保险延伸服务。

6、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建议在人民法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专门从事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案件,使当事人在其社会保障权益受不法侵害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在条件成熟后,可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在审判中充分体现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领域里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对拒不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拒不履行支付保险金义务、不正当使用保险基金、贪污、挪用、侵占保险基金的行为人,应当依法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现在,有些地方在人民法院已设立了社会保障法庭,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采取强制的司法措施以追缴社会保险费,对侵害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充分运用司法机制在保证社会保障法律实施方面具有的强制性和震慑作用。

乐业、国家长治久安、社会文明进步提供有效的保障,必将为把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增添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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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影子银行的含义。

由于影子银行是新兴名字,全世界对其研究尚不完善,对其也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而我国影子银行由于具有特殊中国特色,与西方国家发达的金融体系下的影子银行概念也并不完全吻合。影子银行能够实现只有商业银行才能完成的业务,它们通常利用各种金融工具来把借贷者和投资者通过资本市场连接起来。影子银行在我国大体可定义为能完成有传统商业银行的所有业务而又游离于监管之外的一种新型的银行系统。

(二)我国影子银行的基本特征。

影子银行在中国的发展速度非常迅猛且规模巨大不容忽视,由于中国金融国情的特殊性,影子银行具有如下显性特征:。

1.资金来源有限。

由于影子银行的业务模式为借短贷长,所以其存在普遍的期限错配特征。由于影子银行的资本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和从货币市场筹集的短期资金;资产期限较长,所以一旦出现违约情况,则不得不抛售未到期资产,或者以更高的成本向市场融资,这样就会陷入流动性风险。

2.产品复杂,证券化程度较高。

我国影子银行往往通过一系列复杂的产品设计,把银行贷款证券化,再通过证券市场融资,实现融资“倍增”,其高度的证券化改变了传统银行的融资模式。

3.经营活动不透明,缺失监管。

我国影子银行大多为场外柜台交易,缺乏信息披露,经营活动不透明,没有完善的披露制度,政府金融主管机关也较少对其实行监管。

4.我国影子银行活动的杠杆率相对较低。

高杠杆率是影子银行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引起影子银行系统性风险的主要原因。但在我国,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监管部门对于杠杆率的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规定我国商业银行不得为私募股权基金发放并购贷款。但我国仍然存在高杠杆操作的影子银行类型,例如一些金融衍生品和资产证券化业务,但是都是属于刚起步探索阶段,没有完全开放和大规模推行。因而使得我国影子银行活动表现出了杠杆率相对较低的特殊特征,同样的我国影子银行的系统性风险也低于发达国家。我国影子银行的风险主要其风险主要聚集点为监管套利的相关风险,而非高杠杆操作带来的系统性风险,这点有别于西方发达国家。

5.风险性高。

影子银行具有信用创造功能,但其信用创造过程充满了“金融摩擦”,不但加重了存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信息隔离和不对称,也加重了金融市场与最后贷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潜在的系统性风险陡增。一旦影子银行机构出现信用违约,就会导致比商业银行破产更为严重的负面效应。与其他系统性风险的形成过程类似,影子银行的系统性风险必然会经历传染、失衡和总量冲击的过程。与此同时,缺乏监管的.高杠杆操作,加之不透明运作机制,必然导致其风险呈“几何式”增加,市场脆弱性也随之增大。

二、我国影子银行法律监管现状及存在的缺陷。

(一)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现状。

1.立法主体和级别。

我国影子银行主要是指商业银行表外理财、证券公司集合理财、基金公司专户理财、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小额贷款公司、票据公司和民间借贷等。但是对于这些形式的影子银行我们目前都没有运用高级别的立法主体进行立法保护,大部分是一些规章制度,且效力较低,执行起来很少能起到效果。所以综合来看,关于影子银行的法律监管,立法主体和级别较低是其一个主要问题。

2.法律监管对象和范围。

从上述研究可以看出,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的对象和范围十分广泛,但监管仅浮于表面,仅作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起表明立场的作用。另外,我国法律监管立场不确定,这给监管带来了很大难度。这也直接导致了民间融资问题频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我国商业银行在提供贷款资金方面考虑到风险因素,仍然偏重向大型国有企业。因而中小企业只好选择那些交易不规范、信息不对称的民间借贷机构寻求资金支持。银监会为了有效扭转这种局面,颁布了《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指导意见》,通过规定要适度提高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的方式从而加强对小微企业的保护。通过以上各种方式的支持,我国小微企业的贷款问题虽然正在逐步解决,但是仍然无法满足中小企业巨大的资金需求,这也导致民间融资势必要纳入我国法律的监管中。

3.法律监管手段。

从监管手段上来说,大部分的法律缺少规定法律后果。在我国法律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中,主要还是以金融监管机构为主,外部监管为辅的方式,由于对公司的董事会和各个职能部门的太过信任,直接导致行业的系统风险成为监管的真空状态。并且我国还呈现出另外一种特殊现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各地方都有自己不同的管理办法。从承担责任的形式上,我国的处罚方式主要是行政罚款,有些法律法律由于主要是以行政罚款为主,有些法律法律规由于颁布较早不符合时代行情,罚款数额仅不足万元,如《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等。

(二)我国影子银行监管存在的缺陷。

1.我国一直以“重微观、轻宏观”为监管理念,同时由于分业监管体制内部存在弊端,这直接导致我国无法形成宏观审慎的视野去实行监控和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我国一直采取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进行分业经营的监管模式。不同监管机构相互独立,无权干预其他监管机构的经营范围。这种分业监管体制使得各个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易发生只注重单个经济实体利益,而缺乏宏观审慎的视野去对系统性风险和金融市场稳定进行监控。由于我国的特殊管理体制,使得我国根本没有一个凌驾于“一行三会”之上担当系统监管和监管协作的实体机构,因而我国应该积极进行改革,力求能够建立凌驾于整个金融体系的宏观监管职能部门来对监测系统风险进行审慎的监管,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互助。

2.政府对于金融行业实行严格的行政管制,严重制约了金融创新和金融发展。我国影子银行相对于国外来说总体规模小,杠杆低、种类少,因而风险也远远低于国际影子银行体系。但由于我国政府对影子银行的风险评估不到位,过分高估了其风险,进而采取了过度严格的金融管制,严格限制金融创新和金融发展,这也直接导致了我国整个金融市场发展缓慢、缺乏活力。因而我国在监管过程中可以进行一定的行政干预但是应该适度,对影子银行加强监管并不意味着要全面的取缔、遏制影子银行的发展,而是应该充分发挥影子银行的正功能,降低影子银行的负面效应,这样才能进一步推动市场的发展。

3.缺乏对金融消费权益的法律保护以及金融效率的提高。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特点注重强调金融稳定,忽视提高金融效率。在金融稳定与金融效率之间很多时候选择前者而放弃后者。我国政府过度的采取行政手段对影子银行实施金融监管,忽视了市场竞争和金融效率的作用。此外,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并没有设置消费者保护机制。虽然重新修订的《消费者保护法》将金融消费者纳入立法范畴,但仍然缺乏配套的相关措施以及详细的纠纷处理程序,对我国消费者的保护非常薄弱。我国目前也没有一个专门保护机构对消费者进行保护,并且随着金融混业化的推进,目前监管部门职能不清,主体不明,这些问题更加加剧了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不利于对消费者的利益进行保护,影响了消费者对市场的信心。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影子银行具有信息不透明的特点,给我国监管机构监管带来很大困难。由于影子银行这种特征,导致我国在监管过程中无法获取充分的数据支撑,监管当局很难全面详细的知晓影子银行的发展概况从而识别其风险。因此我们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让影子银行进行充分的信息公开和信息披露,这样才能使监管当局正确知悉、鉴别和分析影子银行的现实问题,针对性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从而减少监管盲区的存在,更好地发现和控制系统性风险。同时我国也应尽快建立中一个完整、全面的数据系统,这样能够将银信理财产品、衍生市场、表外业务、民间金融的信息进行及时充分的统计,之后可由监管机构予及时披露,这样有利于更好的完善影子银行的动态风险预警和监测体系,从而能够针对性的制定适宜的监管措施,及时预防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2.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测与预警制度。

一国金融系统稳定性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金融系统风险防御能力,要想提高一国风险防御能力则应建立良好的风险监测与预警机制。我国目前由于缺乏对影子银行整体资产与风险规模的清晰计量,因此缺乏完善的监测手段。我国应该借鉴国外乃至国际关于影子银行风险监测的改革方案,同时结合我国国情,针对性的建立起我国风险监测与预警机制,从而有效提升我国的风险防御能力。笔者认为,我国应该从宏观与微观监控两方面实现动态结合从而对我国影子银行进行质与量的监管。具体来说,笔者提出以下运行流程建议:第一,在宏观上监管机构应该全面掌握影子银行体系的总体规模、风险大小、资金流量等数据信息;第二,在微观上监管机构应该对那些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的影子银行进行重点监测,有效识别其风险,及时对外公布风险预警信息,实现对影子银行的动态发展状况进行追踪;第三,监管当局在充分掌握上述信息后,应及时评估对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情况,在分析影子银行对整个金融系统的影响程度,针对性的制定出相应的监管措施;最后,我国监管机构还应有效提升金融风险监测水平与统计数据分析的准确性,为金融体系的检测指标提供更加全面的检测指标,完善影子银行的风险评估框架,对金融检测指标进行针对的的动态调整。

3.建立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防火墙制度。

我国影子银行与传统商业银行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在我国影子银行体系中商业银行发挥着重要的主体作用。我国影子银行由于缺少监管,存在众多问题,极易引起系统性风险,如果其将风险传递到商业银行系统内部,则会危及到我国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但由于我国传统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关系密切,风现在两者之间极易传递,因而我国必须建立有效的风险防火墙制度,防止风险在两者之间传递与蔓延。笔者对如何建立风险防火墙制度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资金隔离。影子银行资金流转过程中应该分别设立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不同的资金账户,将账户进行分离管理,严格控制商业银行的资金通过各种形式像影子银行系统流动;第二,人员隔离。我国应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从业人员只能从事商业银行常规的业务,对于其中的理财产品等影子银行业务应该设立专门人员进行负责,并且要对专门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有效防止商业银行从业人员为了一己私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融资便利;第三,业务隔离。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参与民间金融等影子银行活动,有效预防商业银行表内业务向表外业务隐蔽转移。

4.加强行业自律与内控制度。

我国目前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仍然以政府为主导,行政监管为主要方式,另外由于我国金融市场起步晚,市场主体管理经验不足,这些均导致我国行业自律组织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我国必须重视行业自律组织的发展,将行业自律组织作为法律、制度监管的重要补充,相互配合,共同为影子银行监管发挥重要作用。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国外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影子银行行业自律与内控:第一,建立全国性影子银行自律组织,以民间力量为主导、政府部门监管为辅助共同协调配合;第二,加强各影子银行主体行业自律组织建设。我国监管机构应完善现有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同时赋予行业协会更多的监管职权,组织行业协会合作交流,行业协会应制定严格的行业行为规则,形成自律的道德规范;第三,新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的主要作用在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主要负责监督我国影子银行监管部门对影子银行的监管行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投诉进行及时处理,主持调查、调解、支持起诉,并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等。

四、结语。

近年来影子银行在中国迅速发展且规模强大,对我国的金融经济有着巨大影响。所以笔者在充分阅读现有大量文献的基础上,对我国影子银行的定义、特征进行归纳,并深刻总结出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现状及其存在的缺陷,从而得出我国必须进行影子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构建,具体应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测与预警机制、建立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防火墙制度、加强行业自律与内控制度。但由于笔者的法学理论功底与实践经验尚有不足,自身学识和水平能力有限,因而本文对我国影子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尚处在较低层次,提出的建议可能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探讨与论证。

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和城镇化的不断推进,曾经承载了中国9亿人口的农村也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如何让农村强起来,农民富起来不仅仅是每一个农民内心的真切盼望,更是领导长期以来重视的问题。近年来人口老龄化,空巢老人,农村空心化等现象日益突出,为了保障农民老年生活,研究我国农村的养老问题,也成为时代发展的迫切需求。

1.概念的沿革及其重要意义。

1.1概念的沿革。

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作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征收保险费并形成养老基金,当劳动者退休后,可以获得退休金,以此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我国最早的养老保险制度起于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旨在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保障体系。而农村的养老问题研究则明显相对落后,经过40年时间,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在1991年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在方案中对养老保险的指导思想、投保对象、保险资金的筹集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历史的发展总不是一蹴而就的。由于实施过程中的诸多问题,该方案停止接受新业务,并按要求整顿规范。经过几年的摸索,汇聚了众多领导和学者智慧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于出台,标志着中国开启了农村养老保险的新篇章。

1.2必要性及意义。

我们搜索国内外信息发现,最早在1951年德国就颁布世界上第一部关于养老保险的法律――《农民养老保障法》。次年,法国专门为农民建立了相应制度。美国在1954年通过的《社会保障法修正案》把老年保险扩大到农场主、农场雇员等,日本也在五年后,采取类似的做法,把广大农民、个体经营者依法强制纳入社保体系。由此可见,经济越是发展,农民生活问题越得到关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起步越早。截止末,我们人口数达到13.6亿人,其中老年人口占10%,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而随着青壮年人口流出,空巢老人、失独老人不断增加,老无所养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了营造和谐社会,为了保障农民基本权利,为了实现公平,为了完善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惠及一半农民认可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且深远的影响。

2.我国农保的现实情况。

自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在20公布以后,越来越多的社会各界学者把研究的目光投向了我国农民的养老保险。

查阅国统局统计数据可知,从最新的数据来看,新农保险试点参保人数达到了3.26亿人,比去年同期翻了两倍多,农民的投保意愿有所增加;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数8921.8万人,同比增长211.6%,说明享受到养老保险福利的农民较大范围地扩大;基金收入大幅增加,超过了一千亿元,但仍落后于投保人数的增加;基金支出587.7亿元,占基金收入的54.9%,资金的使用率比去年高了10.7个百分点,基金累计结余近1200亿元,和去年相比增长183.8%,可支配的空间增长近两倍。总体来说,农村养老保险朝着覆盖面更广,投入资金更多,基金使用率更高的方向发展。

二、我国农村制度推进中的阻碍。

1.我国特有的国情。

长期以来,我国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也相对较多,统一协调如此大规模的人口保险难度较大,还没有建立起农村养老保险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还不能满足农民的养老保险需求。并且,地区间发展不均衡的矛盾在我国农保工作中比较突出,相对来说,经济较发达地区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制比较顺利,而处在欠发达地区的农民并没有从中获益。此外,由于长期以来人们传统价值理念的限制,大多数人更倾向于养儿防老,缺乏养老保险意识,对于农保的投入意愿不强。

2.资金来源。

目前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是我国农保基金的主要来源。农民的纯收入以及财政资金很大程度决定养老保险基金的多少。受天气、作物收成、经济等影响,农民收入差强人意。家庭收入情况决定了支出结构,在有限的收入中农民不愿为养老保险买单;而政府的'财政支持毕竟有限,尤其是具体到农村,这就使得当前农保的投保率相对不高。

3.城镇化发展。

新型工业化的推进,城镇化趋势的发展。在城市蒸蒸日上的同时,农村却逐渐空心化,从下图的人口数可以看出,中国的总人口在逐年增加,而农村人口在不断减少,更多的人将目光投向了城市。农民工大量流出、留守儿童、耕地的荒废等等问题尚未解决,更遑论农村的养老保险问题。

1.健全立法。

现实的情况是我国农保制度的建立明显晚于欧美其他发达国家。而一个健全的农保法律制度,是推进我国农保工作的基石。从法律制定来说,应当明确立法基本原则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基础上,以维护农民的基本权利为重;立法总体思路应围绕着农村养老保险,对缴费对象、缴费原则、资金筹措等提出明确要求;此外相关法律的制定也应当配备,努力构建一个完整的农保体系。

2.设计合理执法方式。

当理论依据形成坚固的后盾,下一步就是重在执行。建国以来我国人口较多,地区发展不均衡,完全忽视地域差异的“一刀切”是行不通的。根据中国特有国情,“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地采取合适的执法方式,更有利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推进。

3.充分吸引社会各界资金流入。

目前我国的缴费方式仍是以个人为主。增强我国综合实力,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重点关注欠发达的地区,更大程度地保障农民的福利。多方面筹集国内外流动资金,使养老账户中的基金尽可能增加。

4.大力宣传农保的益处。

由于农民群体的特殊性,缺乏对未来的规划以及当前消费的理念比较强烈。并且,在当今社会,养儿防老的现象还是占一定比例。大力宣传养老保险的益处,并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充分享受到国家社会保险的福利,鼓动更多农民加入到养老的行列中。

5.提高农村居民收入。

目前,受限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个人承担了主要的养老保险费用。在激发农民的投保意愿之后,增强农民的投保能力就显得更具有实际意义。提高农村居民收入,让农民富起来,需要政府提供更多惠农政策,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以高科技和互联网带动农业的现代化发展,让农民享受更加自由的收入支配权。

我国分配制度变迁的论文

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劳动力过剩的条件,所以劳动力的供给量与劳动力的需求量处于不平衡的状态。由于我国长期的劳动力供需处于不平衡的状态,因此劳动力水平决定了企业的收入分配不平衡,因此就使得企业员工的收入状况较低,所以我国企业人员的工资现状是工资水平偏低和增长缓慢。首先,企业的自身条件有限,由于有一些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规模不大,所以对于员工的收入往往不重视,使得员工的收入与现在日益增长的物价,根本不成正比,而且这些企业对于员工的福利和基本的权利也往往忽视,不给员工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情况经常出现,甚至一些企业经常拖欠员工的基本工资,使得员工的基本权利遭到侵害。其次,就是员工的工资收入与企业的利益增长不成正比,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只顾自己的利益增长,却忽视了员工收入的重要性,他们只是把员工作为廉价的劳动力,却没有意识到了员工使企业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部分,如果员工的利益没有得到基本的收入都不能保证,企业就不能在未来占据市场的有力地位;再次就是企业的内部的财务管理体制不健全使得企业的收入分配不均,由于企业的财务经常受到企业的经营者的操控,这就使得企业的财务管理相对混乱,另外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低下,这就使得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相对混乱,使得员工的整体收入和利益得不到及时的保证,进而也影响到企业整体的发展状况,所以企业要想在未来的发展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要重视收入分配制度健全和完善的意义所在。

二、企业管理中收入分配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相应的法规和政策不健全。

由于目前我国政府对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方面的法规和相应标准还不完善,而且相关收入分配的准则和体制也不建全,这就使得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没有相应的法规和政策加以规范和界定,这也导致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在监管力度上不足,这也使得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渐渐脱离了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约束,进而使得国家对于一些地区企业的收入分配的管理鞭长莫及,进而使得国家和政府在管理上的难度不断增大,因此国家要想使得企业的收入分配体制在合理的范围下运行,就必须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加以健全。

(二)企业和行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不健全。

首先是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不健全,由于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千差万别,而且经营的规模和财力的状况也各有不同,另一方面他们对于收入分配的重视程度也各有不同,这就使得企业的收入分配不均衡,而且管理机制也相对松散,还由于企业制度的制定者只重视对于自己经济利益的增长,却忽视了企业员工收入的保障,因此企业员工对于涨工资的话题一直是个不敢公开的秘密;其次,行业主管部门也没有建立企业和行业对于工资和收入的协商模式,这就使得行业对于企业的收入分配无法干预和纠正,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企业的收入分配脱离了行业的监管,利于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提升,进而也不利于企业员工收入的保障。

(三)企业财务管理模式导致收入分配的问题。

由于会计信息与会计人员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就使得企业的收入分配产生了不平衡的`情况,从而造成了企业员工的收入无法得到保证,但是企业的管理者可以获得高额的经济利润和社会价值。因此企业在财务管理者制定和编写的过程中主要是站在自己利益的角度进行考虑的,这就使得企业财务报表的制定和编写的时候尽量满足自己的利益;从另一个方面看企业的会计人员主要是受到企业上层的经营者所决定,因此他们必须按照企业领导的指示来骗取债权人和投资方的信任,这样就使得企业的员工的收入得不到有力的保证。

(四)财税部门对于企业收入分配监管不足。

由于国家的财税部门对于企业收入分配的监管力度不到位,以及审计和管理的模式也不到位,这就导致企业收入分配得不到很好的监督和管理,这就使得企业的收入分配的一些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进一步优化;另一方面,由于国家财税部门的人员分配较少,这就使得不能长期和全面的对于企业的收入分配进行监管,所以使得整体对于企业的监管力度不足,进而使得企业整体的收入失衡的状态得不到根本意义上的解决,所以财税部门就必须意识到对于企业收入分配监管的重要性。

三、优化企业管理中收入分配制度的对策。

(一)政府应健全相关的收入分配法规和政策。

政府应该积极健全和完善与收入分配方面的相关法律和政策,出台一些法律和政策对企业的收入分配进行监督和规范,使企业的收入分配得以真实的反映企业现在的真实的情况,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企业收入分配中造假现象的出现,进而使得企业的收入分配走上健全发展的道路。所以政府要想使得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更加真实可靠,就必须出台切实有效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这样企业的收入分配才能更加全面的保障员工的收入,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目前经营和管理状况,这样才能使得相关部门掌握企业的真实的收入分配情况,以便做出正确的决策,从而进一步促进国家相关领域更加健全发展,进而企业也可以得到可持续发展,才不会在发展中破坏社会和环境的发展。

(二)建立行业和企业的收入分配协调机制。

行业要想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使得企业的收入制度更好的满足员工真实需要,这样对于企业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作用,所以行业应该建立和健全对于企业收入分配的协调机制,这样才能使得企业收入分配不平衡的现象得以尽快的解决,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行业管理制度的发展;另外,企业要想进一步完善自己的收入分配机制就应该积极配合行业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收入分配制度,这样才能使得企业员工的收入得以切实的保证。

(三)优化企业的财务和会计管理体制和人员。

首先,应该提高管理层的收入分配相关法律和法规方面的意识,明确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加大对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的惩处力度。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素养,以基本的会计规范为根本,要严格把控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与资质,让专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和有关的人员从事财务的管理工作。其次,规范行业内部监督,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和专业会计师队伍的风险意识防控,形成行业内部管控机制与外部监管控制的体制,可以高效的发挥监管的职能,从而进一步提高监管上的力度。这种的监督和管理的体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使得企业内部监督、国家监督和行业内部的监督三者密切的结合在一起,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真实性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实现。

(四)加强财税部门对企业的监督力度。

财税主管部门要想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就必须加大对于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监督和管理的力度,积极增加对于企业收入分配的监督和管理的人员配比,采取定期抽查的模式对于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的惩罚,这样还可以使得监管的力度和范围进一步扩大,也使得企业进一步规范自己的收入分配模式,另外,财税部门进一步优化自身的监督管理体制,进而使得企业的收入分配机制得以进一步的规范化,从而使得企业员工的收入得以一定意义上的保证,这样才能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的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持续和快速的发展,以及企业的逐步发展壮大,企业要想在未来的发展中保持健康和稳定,就必须完善自己的收入分配机制,因此企业首先国家应健全相关的收入分配法规和政策,这样才能使得企业的收入分配得以制度层面的规范;其次,行业应该起主导作用,建立行业和企业的收入分配协调机制,这样才能使得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得以进一步的优化;再次,优化企业的财务和会计管理体制和人员,这样才能使得企业的财务管理进一步完善,进而使得员工的收入得以有效的保证;最后,加强财税部门对企业的监督力度,这样才能使得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规范和优化,进而才能促进员工的收入得以较好的保证。

我国分配制度变迁的论文

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国加入wto的日子终于已经为期不远。加入wto,将对众多行业带来不同程度、不同层面的影响,也将给我国的会计制度变迁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在这种情况下,对将可能带来的影响和应采取的对策进行客观、理性的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

wto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同时也是进一步推进经济全球化的制度保证。从wto的基本职能来看,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加入wto将对我国经济领域产生重大影响,同时还将对包括政治、文化在内的多方面产生影响。我国会计体系面对加人wto也将产生重大变化,而且这种变化是多方面的。首先会计服务市场将受其极大影响。例如wto框架下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一项服务部门国际化的综合性文件,该协定通过一系列规则来解决各国包括会计服务在内的服务业对外国投资的管制,并消除市场准入的歧视性壁垒,增强有关资格承认管理规则的透明度,以保证外国或与外国合作的事务所及其职业人上享受与东道国同行同等的权利,此时成员国将被要求采取措施就颁发执照的要求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以推动会计服务业贸易。其次,我国会计界将更多受到国外会计研究成果的影响。西方国家现代会计的发展历程本身和研究的众多成果适合成熟市场经济的要求,我国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进程中,无疑将受到成熟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会计研究成果和实务的极大渗透,会计的国际化和国家化这对矛盾或者将更加突出,或者因此而得到解决。最后,我国的会计制度将受到国际规则的更多制约,从而影响我国会计制度的变迁。加入wto意味着我国企业要遵循国际惯例开展经济活动,而会计作为国际通用商业语言,所起的信息中介作用十分重要,但是其作用的正常发挥又受会计制度的影响,加入wto将会促使我国会计制度产生一些变化,因而影响会计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从80年代开始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采取的是一种渐进和稳健的方式。与此相对应,我国的会计制度变迁也基本上是一种渐进性的,即先在旧制度的边缘衍生出一些新的制度安排,通过新制度的不断发展来逐渐缩小旧制度的空间,然后达到整个会计改革的目标(王棣华,)。这种渐进式的会计制度变迁决定了我国会计改革具有下述主要特点:

中得到了了充分的体现。如果没有政府的强制性推动和自上而下的协调和组织,我们的会计制度就不会发展到现在的状况,因此强制性非常重要。改革的实践表明,既不能过分崇拜自发秩序,也不能完全否定自发秩序。

可称之为会计制度适应性。它是每个会计主体生存的前提。只有适应了会计制度的变迁,企业才会有更大的发展,为了发展,会计主体只有改变自身的会计处理以适应制度变迁的需要。但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公司也只是作形式上的改变,并没有真正将制度运用于实际,这只是一种消极被动的制度适应,因而对公司并没有起到规范和调节的作用,相反却提供了更多的利润操纵的机会。

3、从局部到整体。我国会计渐进式制度变迁的主要特点是:逐步推进、分步到位、先易后难、先解决急需后解决一般,然后再进行整体协调。相对来说,这种从局部到整体的渐进式变迁比整体均衡推进的社会阻力要小,摩擦成本得到降低。

4、具有很强的“路径依赖”。所谓的“路径依赖”,即制度的惯性依赖。会计制度由于其在经济中所占的特殊地位,旧制度在改革过程中的顽强维持和向新制度的逆向渗透,使得这种路径依赖性非常强。尤其在新旧制度交替的时候,从传统制度中脱胎出来的会计主体,对旧的制度有一种天然的依赖,所以当制度变迁后,为了适应制度而改变会计处理,其内在动力是不足的。有些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就会习惯性地使用旧的方法,因而对于一些推荐采用的新方法不予重视,情愿沿袭传统做法,严重影响了制度运用的深化。

5、会计制度变迁和其他经济制度变迁相协调。8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经历了一次剧烈的、整体的和根本的变化,即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这种过渡首先表现为一种经济体制或资源配置方式的转变过程,资源配置转变继而又促使产权制度改革,产权制度再通过国家的法律加以确定和实施,因此过渡是包括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深刻变化的整体性过程。而会计制度作为资源配置、产权制度中的一种信息产生和传导机制,作为宏观和微观管理的一种手段和过程,无疑应和整个社会过渡中其他经济制度变迁相协调,这一适应性变迁的协调也是符合会计发展轨迹的,例如证券市场的发展创新了我国资源配置的方式,而证券市场促使会计准则在我国整个会计制度中显示了从来未有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6、存在强有力的领导。我国会计制度体系主要由政府为主体制定。

对我国这样一个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来说,加入wto的意义绝不仅仅是开放会计市场、引进竞争,而是在经济体制转轨关键阶段的一次“制度移植”,一次强制性制度变迁,目的是为规范的市场经济提供规范的会计服务体系。具体表现为:

1、路径依赖将得到。

摆脱。会计制度由于其在经济中所占的特殊地位,这种路径依赖性非常强,所以在我国会计制度改革中,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客观地讲,其改革还停留在一种外延性改革的阶段,一些深层次矛盾虽已暴露但远未得到根本性解决。要摆脱路径依赖,要扭转既有方向,往往要借助于外部效应,引入外生变量。而加入wto正是对中国会计制度进行整合的外部力量,是中国会计改革摆脱路径依赖的大好机会。

我国会计市场形成竞争,迫使我们提高会计市场、会计制度和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并强化对会计制度的制约监管。

3、有利于我国会计制度与全球融合。wto有“经济联合国”之称,各成员国都要受其规则约束,而且wto又是制度的制定者,而国家则处于新制度经济学中所说的组织者的地位。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制度能够降低交易成本、为合作创造条件、提供激励机制、抑制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一个拥有制度的经济社会比没有制度会更有效率。在国际经济业务往来中,如果一个以组织身份出现的国家不融入当前的国际相关制度,无疑是难以享受到制度所带来的各种好处的。因此,加入wto必将促使我国融入全球的会计体系中,参与全球的会计规则制定。

4、完善会计体系。我国加入wto后,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现存的会计体系:(1)完善成本管理会计以及战略管理会计,提高加入wto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力。(2)完善人力资本、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加入wto后,我国将融入全球性的知识经济浪潮,人力资源、无形资产将成为企业最宝贵的资源之一,健全人力资本、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迫在眉睫。(3)完善可持续发展会计。加入wto后,我国将会更加注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发展与此相关的社会责任会计和绿色会计势在必行。一方面,我国要加紧自身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另一方面,一些受wto影响较大的行业,可以先行借鉴国际会计处理惯例进行操作,然后再逐步完善自身准则。

作者:宁波大学商学院会计学系郁国建来源:《财务与会计》-04。

我国分配制度变迁的论文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收入分配逐步呈现出比例失衡、差距拉大的趋势,收入分配领域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虽然与我国的基本国情、发展阶段密切相关,但更主要的是由于收入分配及相关领域的体制改革不到位、政策不落实等制度性因素造成的,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必须打破体制机制障碍,进行制度创新。

[关键词]收入分配;制度障碍;制度创新。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收入分配是老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增长成就,但收入分配不公问题也日益凸显。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在“十二五”以及更长的时期内,能否着力缩小不合理收入差距,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上取得新突破,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这不仅是构建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的根本举措,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更是体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本质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推进,经过30多年的探索与实践,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基本确立,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框架初步形成,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极大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实践证明,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是与基本国情、发展阶段总体相适应的。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受改革不彻底、制度不健全、调控不到位等诸多因素影响,收入分配呈现出比例失衡、差距拉大的趋势,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经济和社会的矛盾,收入分配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一)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明显失衡。

总的来说,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收入分配格局基本上是合理的,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但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居民收入、企业收入和政府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分配比重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出现了一些不合理的现象。

1.国民收入不断向政府和企业集中,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持续下降。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特别是农村居民收入增长明显慢于gdp增长和财政收入增长。据统计,-的间,gdp年均增长速度10.48%,比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速度9.68%快0.8个百分点,比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速度7.49%快2.99个百分点;同期财政收入年均增长速度为21.39%,是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速度的2.21倍,是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的近3倍。[1]与此同时,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比重从1995年65.87%下降到年的53.35%。而企业的收入比重从9.88%上升为15.82%,政府收入比重从24.25%上升到30.48%。[2]政府和企业在国民收入中分配比重的快速增长,一方面挤压了居民收入增长的空间,阻碍了居民生活质量的提升;另一方面政府和企业积累的大量财富重新转化为投资,政府没有承担起相应的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职能,从而导致居民消费倾向下降,储蓄倾向上升,进而抑制了国内需求。

2.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所占比重持续下降。据统计,从到,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从53.4%下降到39.7%,而同期的资本报酬占国民收入的比重由21.2%上升为31.3%。[3]与此同时,我国职工工资总额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也从1990年的15.8%下降到的11%,不仅大幅低于同期发达国家50%以上的平均水平,而且也低于发达国家在与我国相似发展阶段的水平。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分配比重和劳动报酬占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比重的下降,直接导致了我国居民消费率由的46.4%下降为2010年的33.8%,10年下降了12.6个百分点,也使拉动经济增长的需求结构相应发生了较大变化。据统计,在同期三大需求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中,最终消费的贡献率已从20的65.1%下降到2010年的36.8%,下降了28.3个百分点,而投资的贡献率则从年的22.4%提高到2010年的54.0%。这种变化趋势,表明了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主要是依靠投资和出口拉动,而不是消费、投资和出口的协调拉动。

(二)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扩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明显扩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扩大。1978年我国最高行业和最低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比是1.38∶1,到扩大到4.70∶1。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其中,收入最高行业中的证券业职工平均工资是收入最低行业中的畜牧业的15.93倍。[7]20据国家统计局统计,职工平均工资最高的三个行业中,证券业平均工资为17.21万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6倍,其他金融业人均平均工资8.767万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1倍,航空业人均平均工资7.58万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6倍,在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国有垄断行业,职工人数不足全国职工总数的8%,但工资和工资外收入总额却相当于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

(三)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

隐性收入、灰色收入及不法收入的大量存在,进一步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严重地恶化了收入分配关系。突出表现为:一是公务员及企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不规范,补贴、津贴、奖金、实物分配等制度外收入名目繁多,没有得到有效约束;二是国企高管职务消费很多采取实报实销的形式,不受约束,弹性空间很大;三是非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随意性很大,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和约束;四是部分领导干部利用权力寻租的问题时有发生,投机行为盛行,腐败现象层出。

现阶段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存在问题的原因十分复杂,是由多种主客观因素决定的。一方面与我国的基本国情、发展阶段密切相关。目前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区域之间发展条件差异大,城乡二元结构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不同行业由于资源禀赋、技术进步程度等原因,生产率水平也参差不齐。由此导致的城乡、地区和行业之间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具有一定的客观必然性和阶段性特征。另一方面,收入分配及相关领域的体制改革不到位、政策不落实等则成为最为根本的原因。长期以来,制度性因素在收入差距扩大的过程中起支配性作用,许多制度方面改革还远未到位,制度性障碍的存在是主要的,也是主导性的原因。

(一)企业、劳动者和政府三方博弈的有效均衡机制缺失。

在我国总体上劳动力供给相对过剩的条件下,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和权益如何得到保障?这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面临的一大理论难题,在具体实践中需要一系列制度设计来保障,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在我国现行企业产权制度安排下,普通职工一般不拥有企业利润分配的参与权和分配权,成员缺乏组织化开展集体工资福利谈判的内生性均衡机制,协调劳资关系的有效机制缺失,必然导致劳动者在三方博弈中利益受损成为普遍现象。

(二)城乡二元结构制度缺欠。

我国城乡分治的二元结构,已成为造成城乡收入差距的一个重要制度因素。一是城乡二元户籍制度问题凸显。作为传统计划经济产物的户籍制度,自1958年实施以来,造成了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城乡分治的二元格局,导致农民在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住房等诸多领域不能享受与市民同等的权利和报酬。二是农村土地制度缺失。在现有体制下,受我国实施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的“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限制,城市为获得计划指标之外的建设用地指标,满足工业化和城市化的用地需求,其主要方法是通过征收农地并将之转换为非农建设用地。这既可以让城市获得更多的用地指标,又可以让农民分享因城市化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改善农村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但由于目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缺失,导致这种政府主导的征地运动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剥夺农民、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如政府单方面制定拆迁补偿标准,农民基本缺乏谈判权以及没有考虑农民意愿的强制拆迁和集中居住等,使得农民虽然拥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却大量转化为政府财政收入,农民无法分享土地非农化的增值收益,农民的土地财产收益被严重侵害。三是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制度,使得政府长期以来对农村教育、基础设施、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的投入严重不足,削弱了农村居民公平参与竞争并获取平等收入的能力。

(三)国有垄断行业现行分配制度不规范。

由于国有资本收益分享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导致国有垄断行业凭借行政力量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并转化为企业内部职工的高工资、高福利,造成了垄断行业和非垄断行业职工之间不合理的收入差距,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调节和控制一些垄断行业及特殊群体的过高甚至畸高收入,已成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缩小不合理收入差距的重要内容。但由于这部分人已形成既得利益群体,且掌握一定的话语权和较多的社会资源,已成为推进改革的最大阻碍,这也正是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历经十年坎坷的根本原因,预计未来还会成为改革实施过程中的掣肘因素。

(一)健全完善劳动者、企业和政府之间分配的有效均衡机制,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逐步提高“两个比重”,实现“两个同步”

1.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调整资本要素所得和劳动要素所得之间的比例关系,关键是深化工资制度改革,建立劳动者报酬保障机制,提高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体现分配公平,单纯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是不可能实现的,必须发挥政府的调节作用。一是要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确保职工工资随着经济的增长和企业利润的增长而增长,分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政府必须发挥对企业工资增长的指导性作用。二是要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建立由雇主、职工和工会三方共同参与的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制度。三是要适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能够随着经济增长适时得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不仅要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还要保障劳动者及其子女的教育费用,以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四是要建立工资的支付保障机制,防止工资拖欠问题的发生。

2.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调整政府、企业和居民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加大国民收入向个人倾斜的政策力度,除了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增加劳动收入外,还要做到:一是要逐步提高扶贫标准,使之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的提高而提高,以切实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二是要逐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扩大低保对象的覆盖面,以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三是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一个重要途径。

(二)深化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三)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实施全国统一的居住证制度,大幅度降低特大城市和大城市的户籍门槛,把有稳定劳动关系、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转为城镇居民,重点解决举家迁徙及新生代农民工落户问题,加快推进新进城农民工及家庭与原城市居民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促进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四)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城乡收入差距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财产性收入差距,农民最重要的财产就是土地。为此,需要尽快承认与保障农民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性质,使农民更多地分享土地非农化增值收益等财产性收入。为此,在坚持和完善现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农村土地财产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农民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改革以宅基地为主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推进宅基地流转、置换方式的创新,让农户分享土地增值的收益等。

(五)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

要推进城乡教育机会的均等化,从源头上缩小收入差距,要千方百计扩大就业渠道,促进就业机会公平。通过提高城乡居民在教育、就业、基础设施、公共卫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水平,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六)健全和规范收入分配调节制度。

1.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税调节力度。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扩大财政转移支付,向低收入者和经济落后地区倾斜,逐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为此,政府在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的同时,还要完善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率。另一方面,政府还可以通过完善税收手段加大对高收入者收入水平的调节。为此,要完善个人收入所得税制度,推进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制度建设。此外,在完善房产税等现有财产税的基础上,还应适时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等。同时,还要加强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

2.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标准和社会统筹层次,着力解决不同群体社会保险待遇差别过大问题。大力发展社会慈善事业,发挥慈善组织在社会安全网中的重要补充作用。

(七)加快建立和完善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配套的基础制度。

鉴于当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础制度缺失,理顺收入分配秩序的难度较大。为此,还应加快建立和完善居民财产收入登记制度、公务员财产收入公开与申报制度及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制度等基础制度。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2]马晓河.跨越陷阱的战略选择[j].财经年刊:2012预测与战略,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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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施行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重制度。当事人之间关于知识产权的纠纷,既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部门对权属进行认定,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的权属争一议进行审判裁决。美术作品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目前关于美术作品知识产权即相关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纠纷逐渐增多,但是限于美术作品知识产权本身具有分离化的特点以及越来越重要的经济价值,使得当事人之间通过诉讼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会付出更多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不利于美术作品知识产权及其权利人自身权益的及时保护。因此,充分构建我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美术作品纠纷的体系显得十分重要。

1、美术作品可仲裁性问题概述。

美术作品可仲裁性问题,基于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争一议的必要性与可能性,主要包含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能否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争一议。第二个问题是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中何种相关财产权与人身权可以用诉讼仲裁的方式予以保护。川从我国目前的主流学术观点来看,包括美术作品在内的知识产权等知识产权纠纷可以用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并且现在司法实践当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已经在技术转让合同领域,创立了利用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争一议的先河。而对于美术作品在内的知识产权纠纷,并无先例。因此,其可仲裁性讨论的着眼点应当落在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的归属、美术作品相关经济权利的纠纷以及美术作品署名权等相关人身权的侵权纠纷。

2、美术作品在我国可仲裁性的困惑。

虽然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仲裁性在我国已经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但是在我国美术作品知识产权争一议真正地采取仲裁方式予以调整上,还存在着许多障碍。

首先,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双方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普遍不强。美术作品知识本身具有可分离性的特点,即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与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权的分离,这与当今美术作品逐渐走向市场化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美术作品一旦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或是因为美术作品所有人与著作权人之间关于发表权与作品修改权等争议矛盾较深,或是由于美术作品市场化所带来的背后巨大的经济利益,使得当事人双方更愿意选择诉讼这一更为“强硬”的方式解决争一议。

其次,我国仲裁本身的“一裁终局”性的特点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纠纷背后本身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带来了风险。实践中,美术作品的法律关系一般分为三种。第一种关系为因美术作品创作者因自我创作而对于美术作品本身享有的著作权。第二种关系为因委托关系发生的美术作品创作人与美术作品委托人之间的著作权关系,该关系又由于双方是否有约定而不同。第三种关系为因单位职务创作而发生的著作权关系。在三种著作权关系当中,除第一种美术作品著作权关系之外,后两种美术作品著作权又存在著作权,发表权,出版权,展览权等各种权利。如果采取仲裁的方式,在仲裁的过程当中或者仲裁结束之后,随着证据的不断变化或者新的客观情况变化,对于案件的结果可能会发生决定性影响,而目前我国所采用的“一裁终局”的仲裁方式,使得实际纠纷过程中当事人承担着较大的`法律风险。

最后,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纠纷本身的专业性较强,目前仲裁机构缺乏可以有充分能力承办案件的仲裁员。对于美术作品的仲裁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背景,但是,根据我国的《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对于包括美术作品在内的知识产权仲裁纠纷并未规定需要专业人士参与。对于美术作品而言,其市场价值评估,真伪鉴定等都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因此,我国目前对美术作品实现仲裁纠纷解决,在仲裁人员专业性上还存在较大的障碍。

3、我国构建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仲裁制度的思路。

关于包括美术作品在内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可仲裁性,西方部分国家已经构建了自己的制度,尤其是在美国,在其1993年所制定的《美国法典》第35章294节在承认专利权的可仲裁性的同时也促进了法院对于著作权,版权纠纷仲裁决定的承认。而在《纽约公约》当中也明确规定了包括著作权侵权纠纷在内的知识产权纠纷可以纳入到仲裁案件受理的范畴。当然,我国的仲裁法律制度的成熟性与美国相比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为我国的美术作品仲裁制度构建寻找出路,仍然需要结合我国目前仲裁制度的现状与发展,寻找自身的出路。

首先,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仲裁法》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上而言,应当为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仲裁解决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持。目前,包括美术作品在内的整个知识产权仲裁缺乏专门的法律体系,国家应当着手制定专门知识产权仲裁规则,包括管辖、仲裁程序以及仲裁的证据规则,并且针对美术作品的特点,分章制定关于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纠纷的举证规则。

其次,我国的《仲裁法》针对美术作品仲裁的专业性,应当进行较为细化的规定。包括美术作品在内的著作权仲裁,应当构建一支专业化与专职化的仲裁人员的队伍。其中应当将美术作品领域内的权威人员纳入到仲裁人员的专业队伍当中。

最后,应当充分发展我国知识产权仲裁制度与行政机关在美术作品商业化中相关纠纷解决的合作机制。美术作品的商业化运作有很多种。例如,将美术作品作为商品的装饰物或者作为商标的一部分。当遇到类似纠纷时,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等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鼓励当事人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并且在双方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举证来源上提供便利。

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解决将在米来为美术作品纠纷解决提供新思路及新方向,针对我国知识产权的仲裁解决机制尚不成熟的情况,除了法律体系的完善之外,在专业仲裁队伍的建设上及其与行政机关的联动上仍然具有完善的空间。

我国分配制度变迁的论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度变迁的重要特征,主要表现为:市场经济制度基本建立,国有经济比重下降,非国有经济比重上升;并由此决定了我国个人消费品分配的.按劳分配比例的下降,按要素分配比例的上升.这些特征体现在我国经济增长上,即市场经济、非国有经济、按要素分配等是促进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这些因素受市场约束力更强,在资源配置中能更好地优化资源配置,从而促进我国的经济增长.

作者:荀关玉作者单位:曲靖师范学院,马列教研室,云南,曲靖,655000刊名:曲靖师范学院学报英文刊名:journalofqujingnormalcollege年,卷(期):200120(z1)分类号:f061.2关键词:市场经济制度变迁经济增长制度创新资源配置

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参考书目&论文:

杨一凡、尤韶华《中国法制史考证》。

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

袁文兴《关于唐六典的几个争议问题》。

刘逖《试说《唐六典》的施行问题》。

王宏治《唐代行政法概论》。

李韬《中国古代有没有行政法》。

李治安《唐代执法三司初探》。

王宏治《唐代司法中的三司》。

刘后滨《唐代司法三司考析》。

石冬梅《唐代司法三司新论》。

张春海《也论唐代司法体系中的三司》。

学者在这一时期主要关注的问题有:

一、开皇律的渊源问题。

二、《唐六典》的行用问题。

三、唐代“三司”的讨论。

一、《开皇律》渊源问题。

学界对隋律研究不足,导致近代史学界、法学界产生了隋律“因北齐不袭北周”的偏颇论断,并忽略了隋律对唐律的作用。

1.主张“因北齐而不袭北周”

主要提出者是陈寅恪,他说:“隋受周禅,其刑律立与礼议、职官等皆不袭周而因齐,盖周律之矫揉造作,经历数十年天然淘汰矣。”意思就是说《开皇律》只继承了北齐律而没有继承北周律。

理由主要是见于《隋书刑法志》中的“高祖既受周禅......多采后齐之制”。

2.主张《开皇律》既承继了北齐律也沿袭了北周律,而“多采后齐之制”观点一:认为陈寅恪没有引述完整,“多采后齐之制”之前是“又置十恶之首”,所以并不是只参照了北齐律而制定了《开皇律》。

观点二:隋律并非丝毫没有参照北周律。其一,《旧唐书刑法志》载:“隋文帝参用周齐旧改,以定律令,除苛惨之法,务在宽平。”这里清楚的指出了隋律的修订参照了北周律和北齐律。

观点三:《唐律疏议断狱律》云:“断狱之名起于魏,魏公李悝囚法,而出此篇。至北齐,与捕之律相合,更名捕断律,至后周复为断狱律,隋律以《断狱律》名篇,很显然是采用了北周律的篇名。

此外,《开皇律》不用《北齐律》的《禁卫》、《违制》、《婚户》,而沿用北周律的篇名《卫禁》、《职制》、《户婚》,也是一个承继北周律有利的证据。

观点三:从《开皇律》编撰人员代表人物有裴政,苏威等。尤其是裴政,在北周时期曾经人刑部大夫,参与制定了北周律,且其他参修隋律者,多为周室旧臣。

3.《开皇律》继承了北朝的立法传统《周大律》、《北齐律》则是《开皇律》的最直接历史渊源,正如《旧唐书刑法志》所载,隋文帝参用周齐旧政,以定律令,除苛惨之法,务在宽平。

隋律多采“后齐之制”《开皇律》对《北齐律》模仿度最高的莫过于“十恶”《隋书刑法志》载“又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

首先,《北齐律》有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周大律》亦做出了类似规定,正如《隋书刑法志》关于《周大律》的记载“不立十恶之目,而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之罪。《开皇律》的十恶之制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开皇律》与《北齐律》的不同仅在于《开皇律》有“不睦”而无“降罪”,《北齐律》有“降罪”而无“不睦”之罪。同时亦可看出《开皇律》与《周大律》也有密切的联系。

其次,从刑名的角度亦可窥见《开皇律》对《北齐律》和《周大律》的继承关系北齐律刑名有五等、死、流、耐、鞭、杖。《开皇律》刑名也有五等:死、流、徒、杖、笞两者的惩罚力度皆由重到轻。唯独《北齐律》有鞭无笞,《开皇律》有笞无鞭,死、流、杖、三刑同名,耐与徒名异而实同。《北齐律》规定的死刑有四等,s、枭、斩、绞、《开皇律》只取绞、斩两种。关于流刑《北齐律》的规定“未有道里之差”。《开皇律》规定如下:“流刑三,有一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较之《北齐律》关于流刑的规定《开皇律》规定的则较为细致。此外,《开皇律》和《北周律》两律都对流刑做出了“有道里之差”的细致规定。可见《周大律》关于流刑的立法风格则被《开皇律》直接继承和发展。

最后,从刑典的编撰体例分析也能说明《开皇律》对《北齐律》和《周大律》的继承关系。

二、《唐六典》的行用问题。

学术界一些论文对《唐六典》行用做了考证。但只列举了《唐六典》被援引的证据,而这些证据与其结论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因为,援引《唐六典》并不能证明《唐六典》具有法律效力。

唐代除律、令、格、式之外经常援引故事,这些故事既有本朝也有前朝的。故事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援引《唐六典》到底是作为故事还是作为法律就是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因为违反法律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违反故事则没有法律责任。

观点一:《唐六典》不曾颁行。

韩长耕《关于《大唐六典》行用问题》一问中提出了这个观点。

依据是在唐人文献中,记载了《唐六典》不曾颁行的史料。

后,刑法制定以后,必须达到这个标准才算是施行。唐代的韦述不能不受这一标准的影响,他所讲的行用,正是依据这个标准。他认为《唐六典》没有达到这个标准,所以称作没有行用,不管它的内容是否早在行用。

其二,见于《吕和叙文集》卷五,研究所得出的结论是,《唐六典》到唐宪宗元年和五年的时期仍然“郁而未用”,“未有明诏施行。”

需要指出的是,韩长耕的考证未曾颁用,却曾行用。

观点二:刘逖《试说《唐六典》的施行问题》。

他认为在《四库全书总目录提要》论及《唐六典》的施行至少有三处。

《四库全书总书目提要》卷七九《史部职官类》《唐六典》列出了两种对立的观点:一是韦述、吕温所持的否定说,一是程大昌所持的肯定说,而四库馆臣们所做的结论则是一种倾向韦述、吕温所持的半否定说。

观点三:安史之乱的影响。

袁兴在《关于《唐六典》的几个争议》问题》中提到了安史之乱的影响。应当说,安史之乱不只对《唐六典》的行用产生影响,对整个国家法律也影响很大。在此期间,所有公布施行的法律恐怕都未必能做到事事遵守,才制定不久的《唐六典》施行的情况自然会更加不好,这无疑是符合当时的实情的。韦述所说“亦不行用”和郑所说“未有明诏施行”之论,包含有因安史之乱而未能很好地施行的意思。

三、唐代“三司”的讨论。

1.“受事”与“推事”的关系。李治安在《唐代执法三司初探》中,认为由侍御史、给事中(属门下者)、中书舍人组成的“三司受事”与御史中丞、尚书刑部、大理寺卿组成的三司“按杂”(推事)是既有联系又有着区别的。

首先,“受事”仅作为皇帝的耳目喉舌接受最高上诉,实际上事属于非正式的司法机构。

而三司“杂按”(推事)则是奉诏推鞫国家大狱的。李治安同时考证出三司推事开始的时间是高宗龙朔三年。

王宏治在《唐代司法中的三司》一文中指出,三司受事是司法程序中位于尚书省与皇帝之间的受表机构,主要处置冤滞案件。这个机构属于一个常设机构,每天有人轮流值班,手里词讼。一般说来此三司不直接审人犯、断狱讼。

至于三司推事,是有刑部大理寺、御史台三法司组成的。其开始作为专推制狱的机构是在唐玄宗开元年间(入《唐六典》)。

刘后滨在《唐代司法三司考析》中指出,三司受事中的三司是常设的受理上诉的制度。由给事中、中书舍人和御史组成的三司,其主要职能是巡查天下冤滞,上诉者经过尚书左右函申诉仍然不服的,允许他到三司上诉,三司机关必须受理上诉,并且巡查案情,进行重新判决,是除皇帝以外受理上诉的最高机关,除了上诉、监督之外,还有审判的职能。

2.大小三司的问题。

王宏治《唐代司法中的三司》认为唐初仅仅有一个三司,是由御史台、中书盛门下省组成的,故没有大小之分,仅称三司即可。武则天以后又有了三法司组成的三司,为了区别前者,人们才称之为“小三司”。“大三司使”与“小三司使”仅仅是因为“小三司”内部组成等级不同所产生的差别,过去人因为《唐会要》里面称刑部侍郎、御史中丞组成三司为“大三司使”,即推断御史台、中书盛门下省三司成为“小三司”。这实际上事一种误解。此处应为大三司。

需要指出的是,三司执法始终以皇权为中心,皇权,服务于皇权。尤其是三司“杂按”,直接受皇帝控制。就连三司分署行事,也必须先向皇帝“进状”,“救依然后断雪”,任何人不敢“自专”。皇帝的特赦、特诏可以压倒一切。同时三司执法还受宰相的严重干涉。屡次出现宰相支配三司、左右词讼的现象。这一切表明,唐代三司执法虽然是封建司法逐渐成熟的标志,但它依然是皇帝专制国家机器的隶属品。从本质看,它是绝不能与近代司法的三权分立同日而语的。唐以后的明清两代曾模拟唐的三司“杂按”,一长期实行刑部、都察院即御史台、大理夺三法司“朝审”重大狱案。由此可以看出唐代执法三司在我国司法史的地位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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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的毕业论文:我国产权制度

论文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以产权的实际占有为基础,建立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共同体,是调动广大劳动者积极性的根本措施;劳动者、技术人员、管理者和企业家逐步地成为本企业的产权占有者是国企改革取得突破的关键。

1、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是国有企业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前提。产权主体的社会化是实现政企分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在产权主体社会化和产权清晰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产权主体的社会化有利于形成多元化利益主体的风险与责任意识,强化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

2、产权制度改革是建立企业与职工利益共同体的基础。建立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与职工的密切结合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普遍追求的重要目标。在充分承认和实现劳动者、经营管理者和技术人才之间不同作用和贡献的前提下,实现职工持股并保持合理的差别性,并由此使各类人力资本的作用得到更充分的发挥。在承认并确立劳动力产权的基础上,将劳动者利益与企业利益、国家利益长期地、合理地统一起来,逐步形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共同体。

3、以股份制改革为重点加快大型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

4、采取多种形式促进国有中小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的关键时期,促进国有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深远影响。目前,应当进一步解放思想,总结经验,加大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的力度。在逐步规范的前提下,提高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持股和经理人员融资收购的比例,是加快国有中小企业改革步伐的重要选择。

5、加快寻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是实现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重要条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至关重要。应当正确地估计和认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在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在保持国有经济合理规模和合理比例的基础上,提高国有资产市场化运作的程度,实现由国有资产向国有资本的转变,并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

投资者、管理者、科技人员有差别地持有本企业的股份,这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营经济、特别是民营高科技企业高成长的关键。

1、产权主体泛化是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人才、技术制约的最重要的举措。民营企业产权体制上也存在某种程度的产权主体残缺问题。民营企业中人力资本在企业运营中的作用愈益突出,企业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去留决定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解决民营经济中人才的供给与需求的不对称,如缺乏成就感、创新障碍,根本途径在于建立产权激励机制,使他们成为民营企业产权的实际占有者。

2、产权主体泛化是民营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克服产权的家族化制约,是民营经济进一步获得发展的重要经验。

1、投资主体单一国有是造成基础领域效率低下、发展滞后的关键因素。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要是政府财政投资,民间资本投资空间和渠道没有打通。单一国有投资体制是形成基础领域行政性垄断难以打破的根源。

2、加强基础领域的投资必须与促进基础领域投资主体多元化改革同步进行。政府不可能成为基础领域长期的投资主体,真正的主体是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

3、打破行政垄断,开放市场准入,为民间资本进入基础领域创造条件。加入wto条件下,优先对内开放,允许民间资本提前介入。分步推进,多种形式促进民间资本进入基础领域。

4、改革政府对基础项目的管理体制和投融资体制。

1、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迫在眉睫。加入wto,国有商业银行面临巨大的压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核心,是在剥离不良资产的前提下,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建立严格有效的治理结构。

2、寻求更彻底地处理不良债权的办法,为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创造条件。过高的不良资产是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的难点所在,并积聚着巨大的金融风险。从根本上解决长期积累下来的不良资产,需要采取更为彻底的办法。可实行债务全面托管的一揽子办法,允许民间资本入股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在严格监管的基础上给民营资产管理公司较大的业务活动范围和适当的优惠政策。

3、加快金融立法,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适应加入wto的原则和要求,要参照国际惯例,抓紧制定和完善我国金融资产管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以及中央银行监管条例等金融监管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中国金融业的监管体制,逐步实现由分业管理向混业管理的过渡,并注重开放中的风险防范。

4、适时推进利率市场化,完善资本市场建设。

合理的产权激励最有效,是人力资源开发的关键。因此,收入分配体制改革要与产权体制改革相配套。

1、产权制度改革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关键。在确立劳动力产权的前提下,鼓励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是新时期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体现。以产权激励的方式实现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效突破。

2、产权激励是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基础制度。计划经济体制下人力资本得不到确认,人力资源配置极不合理。企业家拥有财产权,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家在企业作用的必然要求。实践证明,企业家拥有部分股权,从而成为企业的实际控制者和剩余索取者,是人力资本在现代企业治理中作用不断提高的具体表现,它反映了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新特点、新趋势。

我国分配制度变迁的论文

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国加入wto的日子终于已经为期不远。加入wto,将对众多行业带来不同程度、不同层面的影响,也将给我国的会计制度变迁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在这种情况下,对将可能带来的影响和应采取的对策进行客观、理性的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

wto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同时也是进一步推进经济全球化的制度保证。从wto的基本职能来看,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加入wto将对我国经济领域产生重大影响,同时还将对包括政治、文化在内的多方面产生影响。我国会计体系面对加人wto也将产生重大变化,而且这种变化是多方面的。首先会计服务市场将受其极大影响。例如wto框架下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一项服务部门国际化的综合性文件,该协定通过一系列规则来解决各国包括会计服务在内的服务业对外国投资的管制,并消除市场准入的歧视性壁垒,增强有关资格承认管理规则的透明度,以保证外国或与外国合作的事务所及其职业人上享受与东道国同行同等的权利,此时成员国将被要求采取措施就颁发执照的要求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以推动会计服务业贸易。其次,我国会计界将更多受到国外会计研究成果的影响。西方国家现代会计的发展历程本身和研究的众多成果适合成熟市场经济的要求,我国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进程中,无疑将受到成熟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会计研究成果和实务的极大渗透,会计的国际化和国家化这对矛盾或者将更加突出,或者因此而得到解决。最后,我国的会计制度将受到国际规则的更多制约,从而影响我国会计制度的变迁。加入wto意味着我国企业要遵循国际惯例开展经济活动,而会计作为国际通用商业语言,所起的信息中介作用十分重要,但是其作用的正常发挥又受会计制度的影响,加入wto将会促使我国会计制度产生一些变化,因而影响会计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从80年代开始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采取的是一种渐进和稳健的方式。与此相对应,我国的会计制度变迁也基本上是一种渐进性的,即先在旧制度的边缘衍生出一些新的`制度安排,通过新制度的不断发展来逐渐缩小旧制度的空间,然后达到整个会计改革的目标(王棣华,1999)。这种渐进式的会计制度变迁决定了我国会计改革具有下述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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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探讨论文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统一筹资政策。

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和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统一保障待遇。

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障。

统一医保目录。

统一城乡居民医保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明确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

统一定点管理。

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

统一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相关阅读: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规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府办〔〕45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8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执行《河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河府令第1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取消a、b档,统一缴费标准每人每年120元。特殊人群的个人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取消a、b档,统一按市内一级医院92%、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0%,市外医院55%,非定点医疗机构45%的标准执行。未经批准自行转院或自行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相应降低10个百分点。

三、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全年最高支付限额(含特定病种门诊补助)统一为25万元。

四、参保人自缴费后的下一医保年度内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缴费期结束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新生儿、已办理职工医保中止手续的失业人员、新迁入统筹区户籍人员、中途转入统筹区就读学生、刑满释放人员、退役士兵、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重度一级或二级的残疾人、低收入人群等由政府全额资助的特殊群体,在当年医保年度内可以按规定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医保的,新生儿在出生年度内按新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医保,出生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其出生到参保前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给予报销。其他人员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本市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9月6日。

试论我国会计制度的论文

目前我国很多中小企业的会计制度不健全,尽管国家会计主管部门先后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用于中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工作,但由于中小企业主对会计制度不够重视,导致这一工作制度不完善,有待提高。

1.2会计监督很难奏效。

由于很多中小企业是私营企业,主动权掌握在他们自己手里,因此,相对敏感的会计工作都是安排亲信的人来完成,这导致了会计监督很难奏效,由于他们之间存在利益的关系,很多会计方面的业务都是领导说了算,因此,很多造假行为就是这样产生的,危害较大。

由于国家重视国有企业和大型公司发展,因而对中小企业的会计制度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只是出台一些与业务无关的宏观规定,导致中小企业在这一方面相对欠缺,没有指导具体业务的详细制定。此外,国家会计政策的倾斜,对中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监督也不够,缺乏一定的执行力,效果不佳。

如何完善中小企业会计制度这个问题,是摆在大家眼前的难点。针对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会计制度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笔者通过查阅大量的资料,经过总结和分析,再结合自身的实际经验,提出相应的改进策略。

2.1不断完善中小企业的内部监督。

首先应该不断完善企业的内部监督,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责权明晰,实行岗位责任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会计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比较重要的资产项目,应该多方参与,达到相互监督和制约的效果:严格监督中小企业的经济活动,严厉打击假账、营私舞弊等行为,一旦发现,必须严惩不贷,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的打击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保证中小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2加强中小企业的外部监督。

针对中小企业监督不力这个问题,不能只加强内部监督,还应该不断加强对企业的外部监督,其中比较重要的是规范中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主要涉及到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不断完善企业的会计科目制度,确保能够反映企业的资金运转,有利于会计核算和管理;不断完善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及时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只有内外部监督都有效的开展,才能为企业的会计工作保驾护航,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2.3做好中小企业会计制度基础工作。

由于完善中小企业的会计制度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内容,必须做好中小企业会计制度基础工作,来不断完善中小企业的会计制度。下面以财务报表为例:逐步取消传统的会计报表格式及内容,应该针对每个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为其选用科学合理的报表格式,这样能够极大地减少工作量,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并不断完善和优化会计报表制度,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

针对中小企业主不够重视企业的会计制度,应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对会计制度的重视程度,尤其是财政和税务部门应该使用网络、报纸等多种手段加强宣传,并以文件的形式不断提升中小企业的会计制度方面的工作,尽量让中小企业从思想上认识到会计制度的.重要性,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完善中小企业的会计制度。此外,相关部门应该加强中小企业的会计的培训工作,提升基础工作能力专业素质,在传授的过程中也能有效的监督中小企业的会计制度,进而提高会计工作质量。

2.5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目前我国对这方面的惩罚力度比较轻,导致很多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越来越多,针对会计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该严惩不贷,不能姑息纵容,可以提升会计人员的会计失信成本,这样能够有效的规避很多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完善企业的会计制度。

3.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对国家经济的贡献越来越大,已经成为我国企业的重要一环,已经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会计制度作为中小企业的核心,对企业的发展十分重要,尽管目前我国会计行业发展势头较好,速度较快,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各个中小企业要想在市场上立足,必须重视企业的会计制度建设,中小企业的会计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不断完善中小企业的会计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升企业的综合能力,有利于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进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本文分析了我国中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不健全、会计监督很难奏效、国家会计政策的倾斜等问题,在阅读大量文献资料和成功经验的前提下提出了不断完善企业的内部与外部监督,提高中小企业对会计制度的重视、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等针对性的问题,对今后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指导性意义。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探讨论文

摘要:

本文从我国农村最低社会保障、农民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分析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进而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建立健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具体对策。

民生问题,是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的重大问题,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缓慢,农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大大落后于城镇居民,这已经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不和谐因素。中央政府从“三农”问题到推进新农村建设,再到十七大报告首次单列篇章阐述“民生”问题,这些无不表明中国的社会发展已经进入到一个新阶段,民生正成为我们党工作的重点,而在当代中国,积极构建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已成为解决民生问题的重中之重了。本文试图从农村社会保障的三个主要方面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民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的现状出发,探寻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现状。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80%,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对加快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农村经济与社会相互协调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和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低、资金来源不足等问题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如何完善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成为政府相关部门当前一项急需解决的重要任务。本人生于农村,长于农村,对农村社会保障有一定的了解,现就农村社会保障现状和未来发展提出一些个人的观点和看法。

一、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

(一)、传统的农村社会保障功能削弱。

在以前的旧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是完全依赖着个人家庭的。“百善孝为先”。就是靠着这个“孝”字,靠着孝道,我们家庭中的老年人才得以有一个比较安稳的晚年。随着社会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农村家庭结构日趋小型化,出现了“4-2-1”和“4-2-2”家庭结构模式,即一对中年夫妇将要承担双方父母四人的“生老病死”和一个或两个子女的抚养责任,这将使未来家庭不堪重负。而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远离家乡,来到大城市里打工,造成农村“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等现象。造成老年人的精神方面的照顾缺乏。

(二)、农村社会保障任务加重。

1、农村人口老年化问题日益突出。有资料显示,截止,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达到1.14亿,占总人口的10%;其中65岁以上人口1.1亿,占总人口的8.5%。目前,全国70%以上的老龄人口分布在农村地区,农村老龄化问题较为突出。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增长速度快于预期,并且以年均3.2%速度持续增长。人口老龄化导致社会劳动人口减少、社会负担加重等一系列问题,客观上进一步加重了农村养老的压力。

2、疾病问题依然是困扰农民的瓶颈。虽然现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经在农村实行起来,但那毕竟还只局限在某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还不能全面的实行。在经济落后的贫困地区依然数以亿计的农民处于医疗无保障的困难境地。

3、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亟需保障。现在,越来越多的农民涌入城市,但与城市的人相比,受到种种歧视,不仅就业机会少,而且就业后待遇不公。而且在保险待遇上也与正式工存在很大的差别。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方面,据调查显示,有36.4%的农民工生过病,甚至多次生病。然而,他们生病以后有59.3%的人没有花钱看病,而是仗着年轻,体质好,硬挺过来的。另外有40.7%的人不得不花钱看病,但看病支出绝大部分是自费,即使得到了赔偿,也往往是私了,没有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来进行赔偿。工伤事故赔偿在农民工社会保障体制中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农民工的工作条件是非常恶劣的,工伤事故伤害的往往是农民工。

(三)、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

有关社会保障水平的研究表明,社会保障支出占gnp的比重,1991年全国是6.2%,城市是10.3%,农村是1.5%;至1994年,全国是6.0%,城市是10.8%,农村是1.3%。占我国总人口80%的农村人口,只享有社会保障支出的10%左右,占总人口20%的城市人口却占有近90%的社会保障费用。从人均社会保障费用看,城市居民是农村居民的20倍以上。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实际水平远远低于适度水平,这种状况至今一直没有大的变化。

二、现在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方式。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低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社会救助制度。传统的社会救济方式一般不规范,不统一,实施中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救济方式以临时救济为主,定期救济以集体救济为主,而且只对五保户和困难人口提供救济。1995年国家民政部门在部分地区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工作,改革了以往的农村社会救济工作,保障了真正困难的农村人口的生活。二十世纪末,全国农村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县占全国总数的90%以上,覆盖农村人口近四个百分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国家和集体筹集。但从目前来看,由于经费短缺,需要救济的人很多,因此,该制度只能按照最低标准提供待遇,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难以贯彻落实。

(二)、农民养老保险。

我国在建国初期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就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已经确立,但当时农民没有被纳入保障计划之列。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方式的改变以及生活水平的显着提高,农村老年人口的生活保障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1、计划生育政策实行以来,农村家庭子女逐渐减少,老年人的比例逐渐增大,家庭的养老功能相对弱化。

2、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条件的改善,农村人口平均寿命也在延长,老龄化问题也比较突出。

3、随着近年来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步伐的加快,青壮年远走他乡,留住人口中老年人占绝大多数,他们的生活保障问题逐渐呈现出来。

4、依靠土地养老面临风险,农民基本上还是靠天吃饭,况且农民失去土地是近年来我国农村一个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

上述问题的凸现,政府也正致力于寻求解决问题的方式,像我国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由国务院决定,国家民政部门曾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建立起到了一定的引导作用,是农村养老制度的一次重要突破。但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建立农民养老保险依然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有的地方有了雏形,有的地方还没有动作。究其原因:一是,部分干部对我国农村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把这项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二是,资金短缺。国家资金投入不到位;多数集体经济相对不足;部分农民,特别是老年农民的生活仍比较艰难,个人负担的部分保险资金根本无法支付。三是,农民自身对养老保险缺乏认识,目光短浅,有的农民已经参保还举棋不定,甚至退保。所以,农村养老保险有一定的难度。

(三)、农村新型合作医疗。

目前我国农村的医疗保险主要有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统筹解决住院费及预防保健合同等多种形式,其中合作医疗是最普遍的形式。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支持,农民群众与农村经济组共同筹资,在医疗上实行互助互济的一种有医疗保险性质的农村健康保险制度,从起,中央和地方财政不断增加财政投入,加强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救助救助体系。但是农村的医疗卫生状况并没有多大的改善,特别是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空白点仍然较多。其主要原因表现如下:

1、经验不足。农村合作医疗被当作不合理负担取消后,对于大多数农村来说,合作医疗已经淡出了人们的记忆。由于这一制度的长期中止,现在重新实施,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农民群众自己,都缺乏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经验。

2、资金筹集十分困难。按照规定,从起,中央财政每年通过转移支付对西部地区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按人均10元补助,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加农民的补助不低于10元,农民群众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合作医疗,个人缴费以乡镇为单位按上年人均纯收入的0.8%筹资,但人均不得低于10元。其中的问题,中央财政资金到位是没有问题的,地方财政的资金能否到位或是到位后能否持久还是一个问号,同时个人缴纳的部分是以乡镇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算的,这里就存在一个报表数与实际数的差距,如果报表数水分与实际接近,人民群众还能接受,否则将会引起人民群众的抵制和反对。

3、观念难转变。对于大多数农民群众来说,一年拿10元钱并不困难,但一旦你去向他们收取这10元的合作医疗基金时,就变得十分困难。原因在于过去的农村合作医疗反反复复,许多农民对次持怀疑态度,一阵风似的搞一两年,最后还是不了了之。少部分农民群众还把对合作医疗的不信任转嫁到对干部、对医务人员的不信任,认为减免的一点医疗费还不是卫生部门又通过药费涨价,开处方给刨回去了。除此之外,农民群众寻求医疗保障的意识不强,无风险规避意识,尽管深知合作医疗的好处,一旦知道自己三五年不生病时,就是不愿掏那份“不必要”的钱,更不愿眼看自己出钱别人吃药。

4、合作医疗管理操作难。合作医疗额外成本过高。享受合作医疗的都是定点限额报销,村中心卫生室、镇卫生院、县医院都规定有不同的报销比例,连门诊费、住院费也规定有不同的报销额度,年累计报销也有最高额限制,不得突破。在报销费用的过程中,还得出示合作医疗证、身份证等证件,手续程序繁杂,而用于具体操作合作医疗的资金又不多,定点医疗单位报销的标准低,农民群众享受的报销范围和幅度都不大,对于生大病,一花就是几千元的根本无济于事,所报销的一点费用还不够往返的车费,无形之中又挫伤了部分农民群众的积极性,或许今年参保了,明年又不参加了。

归结起来,现在农村保障存在5点问题:

(一)范围小,保障性差。

现有的农民养老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均采取农民自愿参加、政府和集体适当扶持的办法。源于农民自身对保障的认识差异、实际支付能力不足和村级集体经济扶持能力不同,以及地方公共财政缺乏对农民社会保障的现实支付能力,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形式、保障内容、保障水平等存在较大差异,总体表现为保障意识区域差异大、保障内容和形式缺乏规范、保障水平低和覆盖面小、保障功能差。另外一些地方的乡镇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片面强调gdp和吸引外资,不考虑农民利益,在对农村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上基本上是一片空白,这种情况,损害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也影响了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二)保障水平低下。

由于我国农村经济长期处于极低的发展水平,农民可自由支配的收入也极其有限,所以他们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消费,也只能是一种低水平的社会保障。自1992年开始在全国推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尽管民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投入了相当大的精力,但距离农民最基本的养老需求的满足尚有相当距离。其次农村的医疗保障制度也基本上处于同样的境地。农民很多情况下都陷入缺医少药、疗费昂贵、毫无医疗保障的窘境,农村集体卫生室基本承包给了赤脚医生,同时政府鼓励社会化办医,农村出现大量个体开业诊所,这为方便群众就医、缓解就医矛盾起了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面也使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已经从合作关系变成了竞争关系,县乡两级医院门诊量下降,设备利用率低,特别是乡镇卫生院人才大量外流,而非专业人员膨胀。卫生资源在市场配置中更多地倾向了城市,有些地区农村再度出现缺医少药的局面,医疗价格大幅上升,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医疗状况恶化。有调查显示,占人口80%的农村居民,仅享受社会保障的11%,可见保障水平之低。

(三)资金筹措困难。

目前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主要由个人或集体负担,而由于国家长期对城市和工业的政策倾斜,导致农民收入水平低,多数农民没有参保能力。有些经费紧张的地方,农村社会救济工作处于停顿状态,这样不仅造成了资金来源的不足,降低了保障标准,而且也影响了农村参加养老和医疗等保障的积极性,加大了保障工作的难度。所以我国应尽快改变目前这种资金来源方式,寻找适合我国农村地区实际情况的多渠道的来源方式。

使本来已经够乱的管理体制更加混乱。另外,农村社会保障还存在发展不平衡,发展缓慢,对国民收入再分配功能差等问题。

(五)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法律保障。

由于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尚未确立,社会保障尚未立法,更没形成法律体系,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致使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约束,资金使用存在风险大,无法解决保值增值的问题。有的将社会保障基金借给企业周转使用,有的用来搞投资,炒股票,更有甚者利用职权贪污盗窃,致使基金大量流失,严重影响基金正常运转。

三、总结。

纵上所述,可以得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现实状况存在着保障水平低、社会化程度低、政府扶持力度小、覆盖范围窄、法律制度缺失等诸多问题。农村社会保障不仅滞后于城市,而且滞后于农村自身对社会保障的现实需要。构建适应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障,即使说农村目前尚未达到城市那样的燃眉之急的地步,但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在农村也已经是当务之急。

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和推进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健康发展,关系到农村的社会稳定,也关系到国家的社会稳定。在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条件下,要一下子就实现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太可能,但我们国家和社会要正确认识农村的实际情况,在增强农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为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乡融合和共同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努力!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专家谈》,《劳动保障通讯》20第10期。

2、尚长风:《农村社会保障问题》,《中国财经信息资料》第3期。

3、王文韬等:《农民工社会保障调查》,《半月谈》,第7期。

4、杨立雄:《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可行性研究》,《社会》,20第9期。

5、李强:《城市农民工的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新视野》,第5期。

6、翟从海:《我国民工社会保障现状与立法建议》,《社会保障制度》,20第6期。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探讨论文

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显著成就,当前已经建立了世界上覆盖人群最多,最大的社会保障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已经实现了制度上的全覆盖。她表示在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起来以后”的节点上,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弥补发展短板,全力寻求并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后劲,要注重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经济体系的整体性和协同性。

以下为发言实录: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显著成就。从制度架构来看,基本保障社会化、补充保障市场化、托底扶助财政化的思路已经确立,我们已经建立了世界上覆盖人群最多,最大的社会保障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已经实现了制度上的全覆盖;在社会保障水平稳步提高的前提下,社保基金的'结余规模也在逐步扩大。在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起来以后”的节点上,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弥补发展短板,全力寻求并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后劲,必须更加注重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经济体系的整体性和协同性。

一、社会保障协调发展的内涵。

社会保障制度协调发展的内涵可以从三个层面理解,包括目标与手段的统一、静态与动态的统一和刚性与柔性的统一。从协调发展的对象来看,社保制度的发展要与经济发展阶段、人口结构、区域结构和城乡结构相协调。

二、社保协调发展面临的挑战。

当前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些趋势,为社会保障制度协调发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总体来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距离“协调发展”的理想目标仍然存在缺口,主要表现为:第一,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阶段基本适应,但成本高,威胁到经济增长潜力;第二,社会保障难以应对人口结构变化带来的挑战;第三,社会保障难以缓解区域失衡问题;第四,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滞后,导致市民化滞后于城镇化。

三、中国社会保障协调发展:理念、思路与措施。

要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障协调发展,需要我们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有清醒的认识,并有科学的发展理念,为此我们需要做到以下四点。第一,建立社会保障的“底线思维”,不管外部条件如何变化,社会保障的核心目标不能动摇,即社会保障要致力于增进社会包容,预防和减少贫穷,促进公平并防止不平等固化造成未来的不公平。第二,要做好“分段走”的准备,推进社会保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能“齐步走”、“一刀切”。第三,实现政府与市场“两只手”协调发展,如果政府和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可以按照相互默契的某种规则、各尽其责而又协调地自动地形成有序结构,其保持和产生新功能的能力也就愈强。第四,需要“中国特色理论”支撑,与西方许多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建立市场经济制度的转型过程中开始建立的,作为一个快速进入老龄社会的人口大国,一个转型中的发展中国家,要协同推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我们必须摸索出一套中国理论来服务改革。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探讨论文

在农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的基础上,建立与之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保障是对农地保障的补充,但农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是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不可替代的。为了促进农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应当对相关立法作出完善。

(一)应当依法明确农民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属性。

对农民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属性在全社会已经是基本的共识,但是我国目前有关农民集体土地的法律规定都没有对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属性做出明确的规定。《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都只是把农村的土地看作财产、看作农业生产资料;规定由农民集体享有所有权,规定了集体成员对于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以及对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权利,并没有明确规定集体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的属性。

这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形成如下问题:一是在一轮承包地发包结束后,对新增加的集体成员没有分配承包地,也不进行承包地调整,从而剥夺了这些集体成员的土地社会保障。二是政府非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剥夺集体成员的土地保障。三是政府在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过程中,其补偿仅仅是财产补偿,而没有对被征地农民给予社会保障利益的补偿;其财产补偿过低,不能为失地农民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四是在土地进入非农建设用地的制度设计上由国家垄断土地的建设用地市场,农民土地只能转为国有土地才能进入建设用地市场,而不允许农民参与建设用地的开发,致使农民失去土地社会保障。五是在农民集体所有权丧失或者遭受侵害时,对集体成员的救济或者集体所有权的救济,只是单纯的财产利益的救济,而不能全面给予社会保障利益的救济。六是一些人极力主张土地私有化,认为土地与农民的社会保障无关,将农村土地让农民私有,农民就会增加投入从而就能增加农民的收入,或者私有以后农民能够自由流转土地就能形成规模效益。这种私有化的主张是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相违背的。

因此,为了发挥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保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对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利益,抵制土地私有化的危害,就应当在《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农民集体土地是本集体成员的基本社会保障,明确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财产权属性和社会保障属性的双重属性。

(二)在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制度设计上注重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和保护。

从立法上对农民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属性做出明确规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社会保障功能就有了合法的依据。与此同时,要依据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社会保障属性在集体所有权的制度设计上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社会保障功能实现的制度。对此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完善:

1.完善承包制下的集体对承包地的收回和调整制度,保障集体成员平等地取得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社会保障功能必然要求集体保障集体成员的生存的土地需求。在我国农村实行农地承包经营制的模式下,集体对于集体成员的土地保障就是承包经营权的保障。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规定集体在统一组织发包时,本集体成员的大多数尚能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但问题是一轮承包结束后本集体的新增人口则不一定能够取得承包地。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规定,对于新增集体成员的承包地主要依靠集体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依法开垦的新增土地和其他集体成员自愿交回的土地解决。但如果集体的机动地全部用完,又没有可开垦的土地,也没有集体成员自愿交回的土地时,(土地对农民而言是其根本利益,谁愿放弃?)新增集体成员的承包地就无法解决,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都明确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因此就导致了大量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农民。

在这些无地人口中问题最突出的是妇女。《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虽然有这条法律规定,但由此引发的问题是非但不能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而且在某些情况下使妇女处于更不利的境地。例如有的村集体为了避免妇女出嫁后不得收回承包地就直接在发包时不允许未婚待嫁的妇女承包土地,一个在娘家未取得承包地的妇女加入夫家所在集体后,该集体因为嫁出的姑娘的承包地不能收回,嫁进来的媳妇也不能取得承包地,所以她仍然不能取得承包地。即使一个在娘家已经取得了承包地的妇女,在加入夫家所在集体后不能取得承包地,可以保留娘家所在集体的承包地,但其实际承包权益也统统归其娘家的家庭成员享有,嫁出的姑娘泼出去的水,她是不能得到任何利益的。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无地人口,特别是妇女的土地社会保障就被剥夺了。

因此,从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出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承包地收回和调整制度应当作出适当的完善。诚然,《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规定的在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和不得调整承包地的规定也是为了稳定承包经营权,实现其保障功能,但如果过于绝对,就会适得其反。既然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首要的是要公平地实现对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那么当一些已经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不再需要土地保障,而其他未取得承包地的成员又急需土地保障的情况下,由集体对承包地收回和调整就是正当的。

那么,哪些情况下已经取得承包地的人被认为不再需要集体土地保障呢?主要有以下情况:(1)已经死亡的成员;(2)承包人无理由地荒芜土地;(3)承包人已经固定的非农职业化,例如,成为国家公务员,军官,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享有市民的社会保障;(5)成为外集体成员并取得了承包地;(6)承包人自愿交回承包地。在这几种情况下,原承包人明显地不再需要土地作为其享有的社会保障,对其承包地应当收回。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只规定了承包期内承包方举家迁入设区的市发包方可以收回由其承包的耕地或草地,以及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接受,对其他情况下的收回并未规定,而且依照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的规定被一概禁止了。在上述情况下集体也不得收回承包地,也就不能对未取得承包地的成员调整承包地,从而使其土地保障权益不能实现。完善承包地的收回和调整制度就是在坚持承包期内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的原则下,依法规定对承包经营权可以适当调整的事由,将不得收回和调整的原则性与可以适当收回和调整的灵活性结合起来,更好地实现集体土地对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功能。

2.强化集体所有权对集体土地的支配权能,充分实现集体所有权的财产权能和社会保障功能。土地是人们可以通过不断提高其利用效率,创造更多财富的资源。财富的增加就能为人们提供更多的社会保障。在土地承包经营的体制下,集体完成了土地发包后,随着承包合同的生效,农民个人取得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集体所有权的权能则处于受定限的状态,集体也不能收取承包费,因此,集体所有权的社会保障功能经过发包活动以承包权实现于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权基本上失去作用。但承包经营权对农民的保障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当集体成员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生活困难时,仅仅靠承包的土地保障就难以度过难关。

这时就需要集体提供更为充分的保障。我国目前所建立的农民合作医疗、养老保障、最低生活保障都要求发挥集体的作用。例如,《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规定“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那么如何使得集体“有条件”就成为问题的关键。而解决这一问题从法律制度而言就是要强化集体对集体土地的支配权能,从经济上最大化地实现集体积累,从而使集体能够有条件为农民个人的社会保障提供更多的支持。

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看,笔者认为有两方面的问题需要认真反思和改进:

一是就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而言是否只能采取承包经营,其他经营制度是否就没有法律依据。例如《物权法》第1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那么实行其他经营体制行不行呢?法律虽然没有明文禁止,但也没有提供依据。事实上全国虽然基本实行承包经营机制但也有许多村庄采取了其他经营机制,甚至还有保留原生产队机制的,而且还取得了成功。最为典型的像河南漯河市的南街村,江苏江阴市的华西村等,不仅为集体成员提供了基本社会保障,而且提供了较高的集体福利。因此,对于农村集体采取怎样的经营模式,不必强求全国的统一,只要能够为集体成员提供充分的社会保障和更高的集体福利,集体所选择的经营形式都应当得到法律和政策的承认。

二是在实行土地承包经营的体制下,集体还能否有所作为?到底能有什么作为?本来土地承包制是家庭承包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农村土地承包法》只规定了承包层次的经营而没有规定集体统一经营的层次,而且为了强化对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极力限制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使得集体统一经营几乎无法进行。例如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5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对维护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是必要的,但如果并非假借而是真正地多数决定集体进行对成员有利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而少数不服从时也就无法进行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还规定本法实施以后不得再留机动地,集体经营事业也就没有条件。如果集体的统一经营无法进行,也就不能为成员提供社会保障。

因此,从充分实现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出发,应当对集体的统一经营做出规范。主要应当从这样几个方面改进:

一是集体经本集体成员2/3以上多数决定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需要形成规模经营的,在不损害承包人权益的前提下,有权对承包地进行合理调整。

二是集体举办集体企业利用集体土地,在遵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前提下应当给予扶持。集体企业是集体出资举办或集体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联办的企业,集体从集体企业的盈利中取得的分配资金可用于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正因为农民集体企业担负着对农民的社会保障,所以应当对集体企业在政策上给予扶持,以使集体企业能够在实质上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竞争。

三是改革土地管理制度,允许集体经营本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从而由国家垄断了建设用地市场,即使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农民集体土地也必须由国家征收为国有土地,农民集体不得直接将其建设用地进行出让,从而失去土地,失去土地收益,失去社会保障。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已经明确允许城市规划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从各地的实践情况看,有些地方的农民集体将本集体土地以作股的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把各种基础设施项目产生的有长期保证的收益,以股息方式返回集体作为集体成员专门的社保资金。有的集体将本集体土地以租赁方式参与工商业开发,把回收的租金用于建立本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这些都是实现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好形式。对此法律上都应当作出明确允许的规定。

3.强化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保护,实现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承担着对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也就保护了集体成员基本的社会保障条件。

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损害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自然灾害对集体土地的严重毁损。在这种情况下集体失去土地,则集体成员失去土地社会保障,这时对于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只能代之以新型农村社会保障。

另一方面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侵害主要来自于地方政府以国家名义对集体土地的强行征收。主要是地方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发展地方经济,与商人联合实行对农民集体土地的强行剥夺,低价征收高价出让给商人,对农民的补偿过低无法实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对此,虽然我国《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都已经规定了国家对农民集体土地的征收必须限于公共利益目的,但是,由于缺乏对公共利益的具体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的法律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地方政府与商人联手假借公共利益征收农民土地,致使农民失去土地保障的情况严重存在,弱势的农民面对强强联合的政府和商人难以维护其土地所有权。

对此,当前急需完善土地征收法制,在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家公权力之间架起保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铜墙铁壁,减少政府对农民集体土地的剥夺。即使政府出于真正的公共利益目的征收农民土地,也必须给农民合理的补偿,不得低价征收。应当不仅补偿农民集体土地的财产利益,而且必须补偿集体土地对集体成员的基本社会保障利益。对于这些问题在认识上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但在实践中并不容易做到。因此,急需制定土地征收法,并切实执行之。

总之,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本质上是对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其社会保障功能极为重要,又有很大的局限,为了更好地实现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应当建立与农地社会保障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并对有关立法予以完善,以促进农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充分实现。

科举制度对我国制度文化的价值体现分析论文

随着市场经济在近些年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也开始走向繁荣,作为一种投资理财的方式金融期货应运而生。所谓的金融期货交易就是指在一些金融证券交易所里面买卖两方对一些金融产品或者是去其衍生而来的一些产品,根据已经商量好的价钱在某一时间进行正常交易的一种合约。这里所说的金融产品范围非常广泛,既能够是股票或者是债券,还能够使期货等等。这种金融期货的交易活动的普及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普通商品期货的快速发展,自从金融期货交易开始产生之后,因为其高收益便得到迅猛的发展,在整个金融交易市场上占据着非常大的比例,但是与此同时它的风险性也应该得到充分的重视,并及时做好防范措施。

二、目前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

(一)市场监管主体分工不明确。

目前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监管的主体包括有证监会,期货交易协会等5方主体,监管主体过多尽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便利,但是这也造成了另外一个缺陷——分工不明确,各个监管主体相互推脱责任,出现交叉灰色地带,进而使得金融期货市场交易出现了较大的问题,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风险。只有制定出严格的市场监管规章制度,制定出严厉的奖惩办法,并且将其落到实处,才能够明确各方的主体责任,使得金融市场更加完善的运行。

(二)期货业协会的权利发挥受到限制。

期货业协会是伴随着整个金融期货交易所衍生出的组织,理应对金融期货市场风险进行积极的防范,但是由于受到最高期货监管机构权利的制约,期货业协会的影响力发挥受到限制。期货行业协会不仅仅要开展做好自己在期货交易方面的工作,同时又必须听从执行最高期货监管机构的命令,,一旦这二者之间出现矛盾冲突,期货业协会的本质职能就无从发挥,进而对金融市场造成较大的波动。

(三)投机交易活动频繁。

从我国的金融期货交易诞生以来,投机交易,资金炒作就比较活跃,给正常的交易活动造成了巨大的困扰,尽管监管层为了规避风险对于投机活动打击较为严厉,使得在制定出金融期货交易制度方面相对保守,但是这样的结果却造成了投机交易量的增加,而且还进一步的造成实体经济资金的缓慢流动,一些期货还出现了零成交的情况,对整个金融市场造成了破坏。因此需要制定出一些有效的对策来缓解目前的情形,加大对于投机行为的监管力度。

(四)金融期货基金发展有限。

因为单纯的由金融市场自由发展会导致较大风险性,所以市场监管主体的对金融期货基金的发展态度较为保守,所以并没有制定出更为远景的规划,进而致使大型企业的投资发展后劲不足,金融期货的发展一直依赖较小的散户交易,使得金融期货呈现出非理性的结构。这种结构不仅仅降低了期货的保值能力,同时也冲击着我国期货在世界各国的影响力。虽然目前我国对期货公司的管理逐步增强,企业在期货的持仓比例已经有所增多,但是这不足以证明我国的期货投资结构整体上有所改善。所以对于金融期货基金的发展仍然需要更多的投入与付出,需要市场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

三、完善目前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监管制度的有效对策。

尽管目前我国的交融市场的监管制度存在着一些缺陷,对整个金融市场造成了影响和波动,所以接下来将提出一些对策提高金融期货市场监管制度的有效性。

(一)金融交易进行公开公示。

在进行金融期货交易的同时,不仅仅要求投资者自身要理解到所交易的产品本身存在的风险,要全面掌握存在着哪些风险,风险大小,风险特性,种类,以及限额等等,在此基础上,采取合理措施进行积极的防范规避。与此同时,整个金融市场也要能够保证交易信息的公开化,公正化,使得整个行业积极自律,进而有效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创新建立清算部门,加强管理。

对金融期货交易进行管理,创新建立清算部门,对进行交易的买卖双方产品进行及时的清算并加强管理。这就需要建立进行清算的部门单位,而它的建立非常必要,能够对整个交易进行有效管理,但是整个部门不需要和买卖双方签订一定的协议,因为这种清算部门实质上代表的是买方,主要目的就是进行对整个信用的风险进行管理,使得交易与清算过程分割开来。但是这个清算部门需要独立于交易活动之外,因为只有第三方不参与买卖交易活动才能够保持清算的公平合理化。金融期货交易的风险性在很大的程度上是来自于结算,因此需要清算部门不断修改完善清算制度规章,对风险加以有效规避。在制度完善的基础上,买卖交易才能够顺利完成,进行清算的质量和效率才能够得到提高,这样就能够有效降低对买卖双方的影响。目前的银行在整个经济背景下开始逐步的向清算结构转型,这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对金融期货交易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三)对风险进行合理监控。

在进行金融期货交易时,一些风险是能够被发现监控到的,因此可以建立一个对风险进行实时动态监测的系统,对金融市场上的资金流入流出,买卖活动实时监测,这样就能够对一些不规范存在风险的交易进行实时指出并改正,进而降低进行金融期货交易的风险,进行监控的最佳作用,就是能够使得交易的风险性在可以控制的范围之间,而不是消除风险,因为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只能控制不可消除。

(四)促进保证金机制的不断成熟。

缴纳一定的保证金能够有效的减少金融期货交易所带的风险性,因此需要不断的改革保证金制度,使其不断的成熟完善。原始的保证金是根据交易者的产品类型,价格以及拥有量来确定的,一旦进行交易的'数量较多,或者是价格整体价格水平开始上涨,就需要增加保证金的金额,而遇到紧急情况,也能够实时进行增加。当然,这些都需要保证金制度的不断成熟,拥有一个完善的技术分析体系,可以随时对信息进行收集分析研究,方便确定保证金的缴纳水平,进而控制存在着的风险。

(五)出台相应的风险管理法规。

对风险进行合理管理控制的一个有效举措之一就是完善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但是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的法律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进行金融期货交易的投机者较多,而真正进行投资理财保值者较少,因此这就大大加大了金融市场上的风险,需要出台一定的额法律规章制度,来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促进经济的不断发展。同时,会员在使得权益得到保证的同时,还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不能够随意抽走资金等等。法律的不断完善,能够有效促进促进交易人士的自律,进而有效降低风险。因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提高,更加倾向于投资理财。作为一项投资理财方式,则必然是风险和收益同在,并且高收益和高风险并存,金融期货作为一项基本的投资项目当然也不例外,但是在如今的金融市场上存在着很多的投机者,他们往往更加注重金融市场上产生的巨大报酬,却没有考虑收益背后潜藏的风险。因此这就需要对如今的金融期货市场进行管理控制,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对交易中存在的风险进行积极的防范,只有这样可以使得整个金融市场保持良好健康的运转状态,进而促进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探讨论文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识记社会保障制度的含义、内容和作用,理解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和重要意义。

2、能力目标:通过本框知识的学习,提高阅读理解、综合分析和认识问题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3、觉悟目标:通过学习逐步增强权利和义务意识、改革意识和国家观念。

教学重点:

教学难点: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探讨论文

上海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卫计委和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适应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城乡统一。

《实施意见》提出,用人单位招用上海农村户籍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均按照与城镇户籍人员一致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村户籍人员失业后,可进行失业登记,享受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同时,推进上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全市统筹,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协调发展。在筹资标准、报销比例和就医管理等方面缩小差异,逐步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统筹发展,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实施意见》还要求,在各区县选择部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开展医保联网结算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村卫生室医保联网结算。实行联网结算后,村卫生室应基本保持原有的功能、规模、收费、服务不变。

《实施意见》共分三个方面十项内容。

首先,破除城乡户籍限制,实现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城乡统一。主要政策包括,实施城乡职工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逐步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统筹发展,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村卫生室纳入本市医保联网结算系统。

其次,适应农村生产经营方式改革,完善就业、社保、人事相关政策。主要政策:打通农民合作社等集体参加职保的渠道;实施离土农民促进就业专项扶持政策;强化对本市农民的职业培训和完善技能鉴定机制;进一步完善本市农业领域的职称政策。

第三,实行倾斜政策,加大引进和稳定郊区公共服务人才的力度。主要政策:进一步完善农村地区的专业技术人才收入激励机制;完善基层卫生和农技单位专技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收入增长机制等。下一步,将根据这一《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操作办法,把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各项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试论我国会计制度的论文

在实施成本核算的过程中,建议将医疗工作中消耗的各种费用添加至成本核算重要内容,针对医疗工作,开展全面成本核算,同时将各项责任成本有效进行分摊处理,合理分解至不同的核算对象身上。医院在制作财务报表时,应保证报表能够对医院各项医疗经营业务中的各种成本项目进行全面反映,在新医院会计制度下,成本核算应避免对药品收入以及医疗收入做分开处理,而应该将两者合并起来,设置“医疗收入”会计科目。针对药品支出以及医疗支出,同样做合并处理,设置“医疗支出”会计科目,这属于新会计制度下医院成本管理改革的重要一步。

二、促进预算管理与成本管理的有效结合。

成本核算管理能够针对事前预算发挥有效的监督控制功能,尽早挖掘成本核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有效方案解决相关问题,达到减少医院经营成本的目的。医院必须要针对各项成本实施事后核算以及控制,同时,促进事后核算与事前控制、事中控制的有效结合。其次,医院在开展成本管理的同时,应加强预算管理,有规律开展核查工作,按照实际支出状况对预算方案进行适当调整和改进,促进预算方案的完善和优化。医院必须要严格遵循国家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共同发布的新医院会计制度以及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科学开展医院成本管理,综合分析医院实际经营状况,构建与之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成本管理规范,为医院成本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利条件。

三、提高会计核算人员的整体素质。

在新医院会计制度下,医院必须要充分重视会计、财务人员的素质问题,会计工作人员不但要掌握丰富的财务、会计专业基础知识,熟练掌握各种会计专业技能,能够针对各种专业软件进行熟练应用,拥有较好的操作能力,能够充分了解和掌握各种财务会计处理程序以及方法,还必须要熟悉各种会计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可以严格根据各种制度要求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管理。医院必须要不断加强会计人员的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其专业技能以及综合素质。此外,不断完善财会人员的业绩考核制度以及奖惩激励制度,提高其业务技能,使财会人员均能具备良好的竞争意识,建立正确的法制观念。针对那些个人能力欠佳,无法胜任财务会计岗位工作的人员,建议及时进行撤换处理。

四、加强医院信息系统中成本核算软件的研发。

由于现阶段部分医院还未能开发出一套科学的成本核算软件,无法为各项成本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因此,医院必须要加大对成本核算信息系统和软件的研究开发力度,加大财力、物力、人力投入,研发出一套与医院实际工作状况相适应的成本核算软件。医院的成本核算软件必须要与医院临床医技科室、实物管理库以及不同收费点、会计核算系统等进行有效联网,实现及时对账,尽可能保证成本核算相关数据能够得到有效收集、存贮、传输以及汇总。医院成本核算软件应该要能够实现成本相关数据的共享,可以实现成本核算的自动化处理并自动生成报表,具备完善成本计划的作用,拥有成本控制、分析评价等管理功能,以便促进医院成本核算工作效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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