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cm认证演讲稿 产品认证合同(优质6篇)

时间:2023-09-12 08:48:58 作者:灵魂曲 2023年cm认证演讲稿 产品认证合同(优质6篇)

演讲,首先要了解听众,注意听众的组成,了解他们的性格、年龄、受教育程度、出生地,分析他们的观点、态度、希望和要求。掌握这些以后,就可以决定采取什么方式来吸引听众,说服听众,取得好的效果。那么你知道演讲稿如何写吗?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演讲稿模板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cm认证演讲稿篇一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下面是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合同,欢迎来参考!

合同登记编号: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

认证方(乙方):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有效期限:至证书有效期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双方就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项目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

1.甲方应在签订合同后,向乙方支付认证费用,以保证启动认证工作;

5.甲方有责任在其获得环境标志认证产品上使用环境标志标识;

8.甲方需要使用乙方统一制作的环境标志标识时,可与乙方联系订购事宜;如有特殊印制要求需自行印制的,需向乙方申请并备案。

(二)乙方

1.乙方应及时组织实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在现场审核前,提前通知甲方。

(1)此合同签署前乙方得到的消息;

(2)甲方企业范围外已公开的资料;

(3)法律另有要求时;

(4)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时。

3.乙方协助甲方进行产品公告和宣传活动。

2.在认证过程中或监督审核中,因乙方责任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但索赔的赔偿费将不得超过甲方支付的认证审核费或本次监督审核费,且为一次性赔付。

2.甲方具有对外正确宣传其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资格的权利;

5.甲方获得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欲继续保持认证资格,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重新签订认证合同。

2.认证费应于认证合同签署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现场检查通过后,甲方应在样品测试前将检验费支付给检测机构;

6.检查员的食、宿、行等差旅费按实际支出由甲方支付或实报实销;

7.监督审核时需抽样检验,甲方按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监督审核通知书内容,直接将检验费付给检验机构。

8.如需获证后公告,公告费______元/次;如需乙方网上公告,公告费______元,如参加乙方宣传活动,合同另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达不成协议,可以:

(一)因本合同所发生的重大争议,由上级主管部门仲裁;

(二)按司法程序解决。

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联系人:____

联系电话:______ 传真: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帐号: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 邮编:______

认证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联系人:____

联系电话:______ 传真: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帐号: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 邮编:______

收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cm认证演讲稿篇二

甲方: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联系人: _________

乙方: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

根据甲方提出委托乙方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就认证评审达成一致意见,签定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实施有机认证范围及依据的标准

生产过程 加工过程 包装过程 贮运流通过程

其他过程:

开展认证依据的标准及技术要求为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实施有机认证的基本程序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调查评价,文件审查;

3.现场检查;

4.认证结果评价,合格评定;

5.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确认有机管理范围,完成必要的转换期管理并使之符合相应的标准,保证按照既定的有机认证标准及技术要求进行操作。

(2)遵循认证计划,为进行评价做出必要的安排,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审查文件,进入认证范围涉及的所有区域,查阅所有的记录(包括内部审核报告)和实施评价所需协助和相关活动准备相应的人员。

(3)及时就产品更改,生产过程更改或区域扩大,管理权或所有权等更改通知乙方,在没有得到乙方的相关通知前,经营者不得放行任何已更改的获证产品。

(4)如果存在分包生产,与其分包方签署协议,要求分包方遵循有机标准,保持有机完整性,向乙方开放认证范围涉及的所有区域,并符合乙方的要求。同时对分包的生产和加工,以及在分包方出现不符合的情况下采取的措施负全责。及时获得分包方的相关信息和本合同第(3)条款涉及的更改信息并及时提供给乙方。

a)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具有合法的营业证明;

b) 获得公安,新闻出版等相关管理部门发放的许可证明;

d) 掌握标志的防伪技术和辨伪能力;

e) 健全的管理制度;

f)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cm认证演讲稿篇三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

认证方(乙方):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有效期限:至证书有效期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双方就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项目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方申请内容和范围

二、双方责任

(一)甲方

1.甲方应在签订合同后,向乙方支付认证费用,以保证启动认证工作;

5.甲方有责任在其获得环境标志认证产品上使用环境标志标识;

8.甲方需要使用乙方统一制作的环境标志标识时,可与乙方联系订购事宜;如有特殊印制要求需自行印制的,需向乙方申请并备案。

(二)乙方

1.乙方应及时组织实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在现场审核前,提前通知甲方。

(1)此合同签署前乙方得到的消息;

(2)甲方企业范围外已公开的资料;

(3)法律另有要求时;

(4)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时。

3.乙方协助甲方进行产品公告和宣传活动。

三、风险

2.在认证过程中或监督审核中,因乙方责任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但索赔的赔偿费将不得超过甲方支付的认证审核费或本次监督审核费,且为一次性赔付。

四、甲方获证后的权利和义务

2.甲方具有对外正确宣传其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资格的权利;

5.甲方获得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欲继续保持认证资格,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重新签订认证合同。

五、费用

2.认证费应于认证合同签署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现场检查通过后,甲方应在样品测试前将检验费支付给检测机构;

6.检查员的食、宿、行等差旅费按实际支出由甲方支付或实报实销;

7.监督审核时需抽样检验,甲方按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监督审核通知书内容,直接将检验费付给检验机构。

8.如需获证后公告,公告费______元/次;如需乙方网上公告,公告费______元,如参加乙方宣传活动,合同另议。

六、争议处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达不成协议,可以:

(一)因本合同所发生的重大争议,由上级主管部门仲裁;

(二)按司法程序解决。

七、其它

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联系人:____

联系电话:______ 传真: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帐号: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联系人:____

联系电话:______ 传真: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帐号: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 邮编:______

收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cm认证演讲稿篇四

教师是学校教育教学的实施者,是创建和谐校园的主力军。

1.树立典型,奖励优秀,努力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学校本着师德师能两强、名优双提的原则,制定了一系列奖励和评价目标,包括奖励校内名师、表彰教师业务进一步学习和提升、评价校内学科带头人、评选师德模范、评选先进部门、评选“学习、研究、实践”十大模范等。使广大教职员工严格按照教师道德标准要求自己,以身边的榜样推动自己,热爱自己的工作,奉献自己,积极进取。形成了强调学习、提高质量和贡献的氛围。教师的外表得到了家长的认可和社会的高度赞扬。

2.以人为本,努力营造团结尊重的工作环境。通常我们说“心情愉快,累不累”,这说明创造一个愉快的工作环境有多重要。这必须将严格的要求与尊重和信任结合起来。关键是从欣赏的角度看待教师,尊重教师的人格、劳动和合作需求。因此,在工作方法上,我们注重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和谐的.环境凝聚人,以显著的成绩鼓舞人,以勤奋的氛围培养人。我们也加强了情感投入,因为情感是校长和教职员工之间的纽带。每年,我们都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体育活动,给老师送节日礼物,给有需要的工人送温暖,在沉默中看到真相。

三、公开办学,民主管理,千方百计提高教师的主人翁意识。我们在学校管理的各个环节实施校务公开工作,努力让教师参与学校管理,做出民主决策,使学校的一切工作在社会、家长和教职工的监督下进行。财务工作开放、经营活动开放、收费开放、职务评估和晋升选先开放、教育教学活动开放等,得到了群众的支持和认可。我们牢记校长、学校领导干部是为教师发展服务的理念,从有利于教师发展的角度思考问题,努力让教师参与学校管理,让教师提出建议、实践、创造,使学校发展,实现“大船”!

学校的“人本管理”最重要的是要落实到学生身上,所以要树立一切为学生发展服务的理念。在尊重学生的前提下,充分相信学生,建立民主的师生关系;在关爱学生的基础上,建立新的有效的教育模式;通过依靠学生,我们培养的每个学生都能得到全面和谐的发展,最大限度地发展每个学生的潜力。为此,我们做了很多工作。

开展各种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其中,区级项目“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方式方法研究”已成功通过自治区教育科研规划办公室的验收,并被评为自治区优秀的科研成果。本课题以学校社会实践活动为主体,在学校集体组织下开设三个系列,即野营培训实践活动、参观基地实践活动、节假日专项实践活动;以亲子社会实践活动为左翼,在父母的领导下,每年开展两个黄金周;以独立的社会实践活动为右翼,在《小马过河》实践活动手册的提示下,学生将在寒暑假独立完成社会实践活动。可以说,这三种社会实践活动贯穿于学生生活的所有时间和空间。在活动中,我们注重培养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从而在实践中培养学生的道德素质和认知能力。

2、改革评价方法,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评价起着指挥和导向的作用,因此,我们将学生评价方法改革作为课程改革的首要任务,通过学习和实践,我们制定了兴安二小学学生评价体系改革计划,其目标是改变传统的评价方法,建立一套促进学生综合发展的评价体系。在几年的课改实验中,我们进行了一些探索。如果评价主体不再是唯一的教师,学生可以自我评价,互相评价,学生家长也参与评价;评价内容更全面,包括知识、情感、态度、行为习惯、意识形态表达等;评价方法采用开放的定性评价、通常的表现、口试、笔试……去年寒假,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动员各年级、各科骨干教师编制《爱的期待》,使评价更加科学,真正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cm认证演讲稿篇五

一是现场监督不放松。三月下旬,我局第一阶段的资料准备工作获得上级认证办公室的肯定,工作转入现场调查阶段。3月28日开始,油田指派市测量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我局需要认证的房屋进行面积测绘,国家测绘局二大队进行规划定位测量。我局认证办公室和基层单位的主要工作任务转为配合测量并核查测量结果。

准备资料阶段的工作一直紧锣密鼓,顺利进入配合测绘阶段后,个别单位房产员产生了“松口气”的思想,出现了不到现场监督陪同,使测绘队伍因找不准房屋误测的情况。我局认证办针对这种情况,立即召开会议,强调现场测量的意义,讲解工作流程,严格考核标准,确保基层房产管理人员工作力度不减、标准不降。*油库房产员××全程跟随面积测绘队伍,逐栋房屋指引测量,发现问题立即现场核实面积测量结果,达到油库所有房屋外部测绘结果与我局自行测量结果完全一致,无任何争议。在开展测绘工作的18天里,认证办公室全体人员节假日不休息,紧密配合测绘队伍,随时提供资料,深入到基层单位房屋测绘现场监督,确保了两个队伍测绘方式符合规范、测绘结果实事求是。

二是查找问题不放松。房产问题涉及到我局的长期权益,我局认证办公室按照“承认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坚持核查问题面对面、确认结果到书面,一步一个脚印,扎扎实实开展测量结果核查工作。4月7日,我局认证办全体工作人员和基层单位房产员面对面开展集中办公,对市测量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403份《房屋测绘报告》,逐页核查名称、座落、面积、层数、用途,共清查出经济保卫大队机关办公楼层数、面积有误等问题25项,会后立即通报测绘队伍进行了修改。4月12日,认证办人员和基层单位房产员、测量队人员开展第二次集中办公,对测量队出具的《规划定位测量图》、房屋大地坐标、边长、间距定位进行核查,共清查出总站测研加油站位置有误等28项问题,与三中队测绘人员面对面修改图纸54幅。两次紧张有序的集中办公和复查,进一步提高了我局403栋房屋面积测量和定位测绘结果的精确度。

随着测绘工作的深入,我局认证办公室还制定推行了“工作结果确认制度”,各基层单位大队领导、主管领导、房产员三级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核查或提供的资料签署确认书,便于发现问题追本溯源,追究责任。这极大提高了基层单位的工作责任心。4月19日,在反复核查测绘结果的基础上,涉及认证工作的10个基层单位各级负责人都按要求签署了面积核查《确认书》和规划定位核查《确认书》,对核查后的结果做出了书面保证。

三是完善资料不放松。按照油田我局要求,我局每栋需要认证的房屋都有一系列产权资料,每修改其中一项数据,配套的《房屋认证申报表》、《现场调查表》、《申请调查审批表》、宗地图等项资料都需要修改,工作环环相扣,牵一发而动全身。三月下旬以来,局认证办下发了两版《房屋认证工作指南》,对房屋名称、座落、层次、权属等细节做出新的要求,认证办人员把上级新要求和现场测绘过程中自查出的百余项问题梳理汇总,列成大表,连续一周紧张工作,逐项对照修改,及时完善了1162份基础资料。

为全面了解上级要求,更清晰地把握工作重点,4月以来,认证办公室人员5次主动携带资料到油田我局认证办请求指导,并及时与房产测绘部门和规划部门联系沟通,圆满解决了产权来源划分等6方面的问题,把油田我局的各项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目前,我局认证基础资料达到了4135项基础数据准确,各项资料齐全,面积等关键数据均精确至小数点以后两位,为下一步即将开展的土地测绘和组卷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cm认证演讲稿篇六

(2003年8月20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施行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本条例所称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鼓励平等互利地开展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从事认证认可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十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取得法人资格;

(二) 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 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四)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五) 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一) 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

(二) 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批准和登记,还应当符合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和批准程序:

(二)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之日起4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依法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企业名录。

第十三条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与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登记,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

认证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

认证机构不得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应当在一个认证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

第十六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第十七条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推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八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属于认证新领域,前款规定的部门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规则,并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可以自愿委托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

第二十条认证机构不得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也不得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

第二十一条认证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

第二十三条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作出认证结论,并保证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认证结论经认证人员签字后,由认证机构负责人签署。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

第二十四条认证结论为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二十五条获得认证证书的,应当在认证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得利用产品、服务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也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已通过认证。

第二十六条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标志。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不得妨碍社会管理,不得有损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十七条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

第二十八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统一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三十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标志,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十一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涉及进出口商品检验目录的,应当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时简化检验手续。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是长期从事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且已经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认可、具备从事相关认证活动能力的机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确保在每一列入目录产品领域至少指定两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机构。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前款规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事先公布有关信息,并组织在相关领域公认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进行评审;经评审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资源合理利用、公平竞争和便利、有效的原则,在公布的时间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名录及指定的业务范围。

未经指定,任何机构不得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

第三十四条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均可自行委托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第三十五条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在指定业务范围内,为委托人提供方便、及时的认证、检查、检测服务,不得拖延,不得歧视、刁难委托人,不得牟取不当利益。

指定的认证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

第三十六条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开展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独立开展认可活动。

除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其他单位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的,其认可结果无效。

第三十八条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可以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以保证其认证、检查、检测能力持续、稳定地符合认可条件。

第三十九条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认证活动。

第四十条认可机构应当具有与其认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并建立内部审核制度,保证质量体系的有效实施。

第四十一条认可机构根据认可的需要,可以选聘从事认可评审活动的人员。从事认可评审活动的人员应当是相关领域公认的专家,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认可规则和程序,具有评审所需要的良好品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二条认可机构委托他人完成与认可有关的具体评审业务的,由认可机构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四十三条认可机构应当公开认可条件、认可程序、收费标准等信息。

认可机构受理认可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提出与认可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

第四十四条认可机构应当在公布的时间内,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完成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评审,作出是否给予认可的决定,并对认可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认可机构应当确保认可的客观公正和完整有效,并对认可结论负责。

认可机构应当向取得认可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颁发认可证书,并公布取得认可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名录。

第四十五条认可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注册。

第四十六条认可证书应当包括认可范围、认可标准、认可领域和有效期限。

第四十七条取得认可的机构应当在取得认可的范围内使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取得认可的机构不当使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的,认可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

第四十八条认可机构应当对取得认可的机构和人员实施有效的跟踪监督,定期对取得认可的机构进行复评审,以验证其是否持续符合认可条件。取得认可的机构和人员不再符合认可条件的,认可机构应当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

取得认可的机构的从业人员和主要负责人、设施、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等与认可条件相关的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认可机构。

第四十九条认可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可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

第五十条境内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应当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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