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工作总结(实用5篇)

时间:2023-09-15 10:21:23 作者:梦幻泡 农业机械工作总结(实用5篇)

总结不仅仅是总结成绩,更重要的是为了研究经验,发现做好工作的规律,也可以找出工作失误的教训。这些经验教训是非常宝贵的,对工作有很好的借鉴与指导作用,在今后工作中可以改进提高,趋利避害,避免失误。那么,我们该怎么写总结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农业机械工作总结篇一

——以秭归县为例

宋正昂

近几年国家对“三农”高度关注和重视,就全国而言,农民收入逐步增加,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就个别地方和农户而言存在差别。农民增收是“三农”问题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在农村的直接体现,因此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谋划“十二五”的关键时期,研究农民增收的措施意义重大。

一、当前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

就秭归县而言,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有六大方面。一是粮食收入。尽管随着退耕还林和产业结构调整,种粮面积大量减少,但是科技的推广和粮食收购价格的稳步提高促使农民种粮收入有所增加,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二是经济作物收入。以柑橘、烤烟和茶叶为主,板栗和核桃等为辅的经济作物种植面积在我县逐步扩大,随着品牌提升和市场知名度提高,价格逐步上涨。三是畜牧业收入。生猪、山羊等养殖是我县的传统养殖产业,在政策的扶持下,规模逐渐扩大,野猪、野兔、野鸡等特种养殖业正在逐步兴起。雨润集团年产3000万只肉鸡加工项目的投产会带动我县畜禽养殖的飞跃。四是外出务工收入。高山、半高山人员大量成年外出、低山柑橘产区人员大量季节性外出,其收入逐年增加,是我县农民现金收入的主要来源。五是政策性扶持收入。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给几乎所有的农户带来现金收入。低保、良种补贴、家电补贴、危房改造补贴以及移民扶持的相关补贴都是农民现金收入的来源之一,甚至是很多年老体弱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六是第三产业收入。随着秭归旅游的发展,以旅游为核心带动的第三产业的发展迅速,农家乐、农资超市等第三产业的从业农民增加,繁荣了农村经济发展。

二、制约和影响农民增收的因素

在农民普遍增收的同时,我们冷静思考我县农业发展,影响农民增收的因素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立地条件差,难以规模种植。我县以山地为主,坡地占很大比例,再加上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时候把土地按类别划分到户,现在各家各户的土地很难集中到一起,到处都是“插花地 ”,不能规模经营,难以扩大机械化,也为将来设施农业发展设置了障碍。二是农业基础设施落后,农民抗击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脆弱,靠天吃饭现象严重。最近一些年来,各级政府对农田水利投入较多,但都是分户建池,尽管建了很多,但容积普遍偏小,只能适应喷洒农药之需,不能解决抗旱之急。三是生产力水平低,生产经营方式简单粗放,难以适应农业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由于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农民对长久种地的信心不足,对农业的长期投入相对不足,没有从根本上去考虑怎样改变农业的增长方式。再加上我县成熟规范的合作社相对不足,农户单一面对市场,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四是传统农产品的品种和品质不能适应市场需求变化,一般意义上的农业增产已不足以维持农民增收,甚至增产不增收。尽管政府做了大量引导工作,品种改良面积大,但是数量多,再加上农业的周期性,导致收益的优势不长远。五是种植成本增加。伴随农产品价格上涨的还有农资价格的上涨,而且一般农资价格上涨的幅度远高于农产品上涨的幅度,实际抵消了农民收入增加。六是农业以外的因素。金融波动导致就业岗位减少,农民外出务工不畅。据悉,十二五期间刺激经济的政策会发生变化,直接投资减少也会影响农民务工收入的减少。

三、增加农民收入的方向研究

规划机遇,大力建设生态农业园。加大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实施力度,尽快实现农业生产的区域化、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和现代化,用优势产业的发展确保农民收入增长。要培植柑橘等大产业中小部类品种的优势产业园,延长品种优势期限。二是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投入。调整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向农业倾斜。要提高农业投入在政府投资中的比例。调整投资结构,在节水灌溉、人畜饮水、乡村道路、农村沼气、农村水电等工程的基础上,发展现代设施农业,降低农业的生产成本,进一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三是全面推进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我县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高,基本还是单独与市场接触。一方面要借助三峡物流园的机遇,建立全国知名的农产品集散中心,强化流通,提高农产品商品率,另一方面借助公司加农户、协会加农户、基地加农户等模式,大力发展农业公司和行业协会,建立优势农产品基地,把农户联合起来,共同应付市场挑战。四是促进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搞好对农民外出务工的管理和服务,取消一切不合理证照收费和种种歧视性限制,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引导农民工有序流动,努力实现农民工的充分就业。提高本地职业教育水平,把中职生培养为企业骨干,以此带动当地外出务工。五是努力保持农产品价格合理水平。农产品价格高低,直接影响农民收入。要进一步理顺农产品价格,健全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当前,要密切跟踪国内外农产品市场变化,适时加强政府调控,灵活运用多种手段,努力避免农产品价格下行。同时要严格打击炒作农产品的行为,谨防农产品价格上涨了但农民的实际收购价下降的现象。六是逐步加大农业补贴力度。农业补贴是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有效措施。我县农业发展的最大隐患在于青壮年劳动力几乎全部外出,农业发展后继无人。要加大对农业的补贴,使之形成比较优势,吸引部分人才回乡把农业产业当作事业来发展。七是降低农资成本。经济商务部门要大力发展“万村千乡”工程,构建主要农资直销模式,减少农资中间环节,降低农资价格。物价部门要建立农资价格检测体系,稳定价格。

四、增加农民收入的措施研究

农民增收必须体现在一家一户上,必须引导一家一户行动起来。一是拓展增收空间。在重视食品安全质量的大好时机,大打“绿色生态”牌,在房前屋后发展庭院经济。柑桔产区为适应地少人多的具体情况可以发展林下养殖业解决这一矛盾。在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在柑橘林旁修建猪、羊、鸡、兔等的养殖场,配套沼气池,用沼渣代替化肥,同沼液代替农药,走“生态庄园”的道路。在不具备这样规模发展的地方可以在林下种草,放养土鸡等对柑橘无害的动物,增加了土地的利用层级,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有机肥入田的问题。同时大力培育专业合作社,把“绿色产品”与市场联系起来,提高农民收入。二是寻求新的思路。现在农村本土发展是缺人、缺力。大量的农产品和农资需要运输,但实际劳动力不足,可以鼓励部分农户发展马帮,用蓄力替代人力运输,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发展为一定规模的产业。从事该产业的人收入增加,减轻了劳动强度,可以解放更多的劳动力外出务工。三是转变身份。积极参加培训,取得职业证书,成为技术工人,形成稳定的就业,达到持续增收的目的。四是合理流转土地。现在农民与土地之间的矛盾是不能充分结合,农村闲置土地与留守劳动力剩余并存。合理流转土地,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化解这个矛盾,使闲置土地生财,使留守劳动力致富,增加农民收入。

作者单位:中共秭归县委党校

农业机械工作总结篇二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清单:

设备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

机身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

设备押金:___________________

设备使用地:_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赁期限及租赁设备的交付:

1、合同期限: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2、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租赁设备运至甲方指定的设备交付地点并负责安装调试至能正常使用。

3、乙方将租赁设备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后双方签署正式交接手续,交接手续签署完毕视为租赁设备正式交付甲方,并以此日期作为租金计算的起始日期。

三、押金:

甲方需缴付乙方押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

四、租金的计算:

1、基本租金:自租赁期第一天起,本合同项下全部租赁设备的租金合计为人民币元/月。如甲方于签订合同后第二个月仍需使用上述机械设备的,租金按前述月租金额×70%,之后沿用此折扣后金额为月租金。

2、付款方式:月结,转账支付。

3、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均需向甲方提供税务部门认可的足额正规发票并承担相关税费。乙方不提供发票、未足额提供发票或者提供虚假、不合格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或者顺延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提供虚假、不合格发票的,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应无条件提供正规发票并承担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所有损失,同时乙方应另按虚假、不合格发票票面金额的10%赔偿甲方损失。

五、租赁财产的所有权及使用权:

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拥有租赁设备的使用权。

六、租赁设备的保管使用及维修保养:

1、甲方如需搬迁租赁设备,必须征得乙方同意,并在乙方技术人员监督下进行,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2、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租赁设备出售、转租、担保、抵押、自行转移到其它地方或作任何损害出租人利益的处置,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做出赔偿。

3、租赁期间,乙方提供租赁设备的消耗材料及零配件。

4、租赁期间,乙方应对租赁设备进行每月不少于两次的定期上门维护服务,以保证租赁设备的正常使用。

5、乙方除履行定期维护义务外,租赁期间若机器出现故障时,由甲方电话通知乙方维修,乙方接到通知后4小时内作出回应,一天内修复。如果三天内无法修复,心须提供备用机,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提出退机直至解除本合同。

6、乙方设备出现故障后,经甲方通知乙方拒绝维修或逾期无法修复又不提供备用设备的,甲方有权自行寻找维修机构或备用设备,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租赁设备的丢失及毁损:

1、租赁设备丢失及因甲方原因造成租赁设备损毁的风险由甲方承担。设备使用寿命到期或者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设备损毁、灭失以及正常使用造成的设备损耗甲方不承担责任。

2、设备丢失或毁损后,自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丢失或毁损的设备不再计算租金。

八、违反合同处理:

甲方未按合同履行应缴租金达一个月,乙方收回租赁设备,并追回所欠租金,终止租赁合同,并扣罚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支付当月租金,同时乙方应全额退还押金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基本租金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乙方未按时交付全部租赁设备超过十五日的;

2、租赁期间,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租赁设备的消耗材料及零配件的;

3、租赁期间,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维修或者定期维护义务的;

4、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单方解除合同的;

5、租赁期间,因乙方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

7、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

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

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合同终止之日起7日内退还剩余保证金,逾期退还的乙方应按应退还保证金总额的日千分之三赔偿甲方损失。

九、合同终止:

1、本合同签订后,任意一方欲终止合同,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

2、双方全部履行完毕合同规定的义务后,乙方收回租赁设备,全额退回甲方押金,本合同终止。如甲方继续租用,乙方应保证在原价格不变的基础下续租给甲方,另签合同。

3、甲方也可以向乙方支付双方商定的产权转移费,取得租赁设备的财产所有权,本合同终止。

十、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同意由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其它:

1、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关于本合同的通知均可按照合同载明地址寄送,任何一方变更地址及负责人应当通知对方,否则按照原地址寄出后5日即视为送达,无论邮件是否退回。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农业机械工作总结篇三

乙方(购机者):___________________

为落实中央财政购机补贴政策,做好购机工作,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

机具名称

机具型号

生产厂家

数量

价格

中央财政补贴金额

地方财政补贴金额

实际支付金额

二、乙方在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日期间,到甲方指定地点购机,交纳扣除补贴资金后的机具差价款____元,并提交本协议。

三、甲方责任:

1.落实中央与地方补贴资金;

2.协调供货。

四、乙方承诺:

2.二年内不擅自转让所购机具。因特殊情况需转让的,须经甲方同意。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购机时提交供货商一份)。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农业机械工作总结篇四

农业机械化系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农业机械化的发展不仅受到自然条件的影响,同时也受到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下文是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业机械的安全使用,保障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加强农业机械新产品的开发研究和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村级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农机安全村建设各项措施。

第四条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并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含手扶变型运输机,下同)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发展改革、经贸、财政、工商、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地税、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的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统一调集农业机械投入抢险救灾。

第二章扶持措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研机构、院校和农业机械生产者研制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增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投入,并按照国家规定,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制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开发资金应当对农业机械工业的技术创新给予支持。

第七条国家支持引进、利用先进的农业机械、关键零配件和技术,鼓励引进外资从事农业机械研究、开发和生产。

第八条国家安排对农业机械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的财政补贴,应当向直接从事农业机械农业生产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九条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各级财政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贴。具体补贴种类和标准由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使用财政补贴购置农业机械,应当签订补贴购机协议。在补贴购机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不得转卖所购农业机械;对擅自转卖的,由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全额收回补贴款。

补贴购机协议格式文本由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补贴购买的农业机械的名称、数量、购买人(单位和个人)、补贴额等情况,每年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为农业机械化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实行优惠利率政策和简便信贷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地方税务机关对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搜集、整理、发布制度,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免费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章质量保障

第十四条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的对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情况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第十五条农业机械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产品标准进行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农业机械产品出厂前,必须按照产品标准进行检验,不符合产品标准的,不得出厂和销售。

第十六条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产的涉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农业机械产品上设置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产品,农业机械生产者必须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依法实行强制性认证的农业机械产品,必须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和销售。

禁止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禁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十八条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九条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负责,并依法承担售后服务责任,凡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实行资格管理。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机构应当取得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培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核发条件、程序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检验合格,领取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核发条件、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禁止驾驶无牌无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禁止转借、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一)农业机械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具体办理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禁止违反规定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以及联合收割机的驾驶人员必须取得驾驶证,驾驶时,应当随身携带驾驶证。

驾驶证的申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核发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接受当地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证审验。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证审验的期限和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依法实行强制报废制度。鼓励对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及时进行报废更新。

械维修者应当在规定的维修类别和等级内从事维修活动。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申请条件、核发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不得从事涉及人身安全的农业机械的维修。

第二十七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保证维修质量。维修质量不合格的,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禁止在维修过程中拼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农业机械。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维修业户(企业)可以在维修类别和等级内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进行维修。

第二十八条农业机械使用者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茶叶机械、栽植机械、植保机械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等农业机械,在有危险的部位和作业现场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确保使用安全。

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培训、教育,履行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以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安全的巡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道路以外作业、停放过程中,发生碰撞、碾压、翻车、落水、火灾等造成人、畜伤亡或者机具损坏的农业机械事故,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由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社会化服务

第三十条农业机械化技术培训学校应当面向农民、农业和农村,培训农业机械化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积极开展农业机械使用、维修等应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民应用新机具、新技术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机械技术推广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各级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设备、示范基地和基础设施,保证农业机械适应性试验的需要。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应用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

支持农业机械科研、教学与生产、推广相结合,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三十二条农业机械化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服务。

第三十三条鼓励、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法成立或者参加农业机械服务专业合作社,为社员及其他农业生产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作业服务。

第三十四条推广的农业机械新产品,应当适应当地农业发展的需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三十五条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拟订省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产品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三十六条农业机械生产者要求将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列入省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取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

农业机械生产者和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

农业机械产品鉴定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开展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服务,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维护作业秩序,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安全畅通。

进行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由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培训活动,并可处20xx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规定的维修类别和等级,从事涉及人身安全的农业机械维修的。

对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应当予以收缴。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农业机械维修过程中拼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农业机械的,由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当场予以拆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由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推广活动;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不按照规定为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进行鉴定,或者伪造鉴定结果、出具虚假证明,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责任人员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布购买农业机械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的;

(六)截留、挪用财政补贴款的;

(七)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1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同时废止。

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在农业各部门中最大限度地使用各种机械代替手工工具进行生产。农业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之一。如在种植业中,使用拖拉机、播种机、 收割机、动力排灌机、机动车辆等进行土地翻耕、播种、收割、灌溉、田间管理、运输等各项作业,使全部生产过程主要依靠机械动力和电力,而不是依靠人力、畜力来完成。实现农业机械化,可以节省劳动力,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增强克服自然灾害的能力。我国农业在集体化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机械化,是发展农业生产力的根本途径。

使用机器是现代农业的一个基本特征,对于利用资源、抗御自然灾害、推广现代农业技术、促进农业集约经营、增加单产与总产、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降低农产品成本,以及对于减轻农民劳动强度和缩小工农差别,都有着重大的作用。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还是城乡协作、工农联盟的重要物质基础。

农业机械工作总结篇五

了保障渔业发展,多年来,我市狠抓渔机管理,切实搞好维修服务,取得了一些经验。

xxx市对农业机械维修实施监管是国家赋予农机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一项关系到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增收的重要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省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加强对农机维修的管理,为农机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级农机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因地制宜加强对渔机维修业的管理,把抓好渔机管理、搞好维修服务,作为农机主管部门的工作主业,长抓不懈,狠抓落实。由于各级各部门领导重视、认识到位、措施得力,依法加强了渔机管理和维修服务,保障了渔农切身利益。多年来,我市基本没有渔机维修安全事故发生,也未接到一起质量投诉事件。

我市现有226家农机维修网点,传统农机维修点占55%,其余均为渔业机械维修点。渔机维修点主要分布在普陀区、岱山县和嵊泗县。渔机修理中陆上定点修理服务以油泵与增压机的维修、调试为主,上门(上船)修理服务以柴油机及配套设备维修为主。在实际管理中,我们主要采取两种管理模式,对开设在陆地上的渔机维修点由农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符合条件的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按规定实施年审与日常检查;对渔船修造厂及其渔机的维修与检测则由渔业主管部门管理。农业、渔业两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做到法律覆盖到位、监管措施到位、信息服务到位,为保障渔机正常作业、推动渔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与维修技能的优劣直接关系到渔机维修的安全与维修的质量。渔船出海,如维修质量不能保证,发生机械故障,将会造成严重后果,甚至引发严重的海损事故,因此,抓好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相当重要。我市在培训工作中,以培训修理工职业技能证书为载体,在培训好维修技能的同时,重点讲解安全操作、维护等知识,同时还结合维修事故案例予以警示。从20xx年至今,我市每年开办五期培训班。由于培训工作到位,规范了维修人员的从业行为,各维修网点从业人员的配备也较为齐整。在实际培训工作中,农机化技术学校(培训站)一直承担着农机修理工的培训工作,农机修理新从业人员往往找到农机主管部门要求培训与发证,但是按照规定,农机修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须由劳动部门核发,而劳动部门又没有专门的农机修理工职业技能培训体系,造成培训与发证工作脱节,所以须进一步沟通、协调好农机修理工的职业技能培训与发证工作,健全、完善农机修理工培训体系,更好地促进农机安全生产。

在省农机局每年部署的农机安全专项整治之外,我市还根据本地实际,与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开展阶段性的专项整治,收到了较好的成效。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以20xx年开展的渔机专项整治为例,市农林局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文,成立以市农林局副局长为组长、市工商局副局长为副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联合开展对全市农机维修网点的专项整治,下属各县(区)也成立了相应的整治机构,为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证。二是明确整治目标。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我们在搞好调查摸底、整治宣传的基础上,明确设定工作目标、要求。几年来,我们重点查处了无“三证”(无技术合格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证照不全、无农机修理工技术等级证书的从事修理业务人员、使用伪劣农机产品或无产品合格证的农机产品进行修理的维修点等。三是解决整治难点。对专项整治中的钉子户,多次通知不予理睬的,农机主管部门依法发出行政处罚通知书,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其工商营业执照。如普陀区农机管理站在整治六横岛渔农机维修网点时就通过运用行政处罚强制手段,收到了很好的整治效果,树立了农机主管部门的权威。

在接到新开业维修业主的申请报告后,各县(区)农机主管部门均按照受理时限规定,根据申请材料上门实地一一核实,符合开业条件的,对照农机维修行业开业技术条件确定维修范围,确定一、二、三综合和专项维修等级,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同时告知其到工商、税务部门申请工商登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2页上一页[1][2]记和税务登记,挂牌营业。此外,全市每年都组织一次档案检查,今年,市农机管理中心站还组织各县(区)农机管理站负责同志,开展对口检查,重点检查维修网点的档案,同时对照档案到具体的维修网点去核查,及检查“三证”上墙情况。通过这种经常性的检查和交流制度,严格了档案管理,促进了各县(区)维修网点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多年来,我市渔业蓬勃发展,管理逐步规范,与各级农机主管部门的辛勤工作密不可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抓好农机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农机从业人员培训,切实提高依法行政和管理水平;继续联合工商、安监、渔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规范农机维修行为,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农机维修管理的新模式;继续围绕特色抓好渔机维修管理工作,依法维护渔农利益,使农机维修网点成为我市各类渔机维修保障的基地,为渔农的日常生产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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