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面论文(实用19篇)

时间:2023-12-21 19:44:40 作者:MJ笔神

范本的选择要考虑到多个因素,如品质、代表性、时效性等等。通过阅读范本,我们可以了解到优秀作品的独特之处和成功之道,从而借鉴和学习相关的经验和方法。

法律学论文

尊敬的xx公司领导:

您好!衷心的感谢您在百忙之中翻阅我的这份材料,并祝愿贵单位事业欣欣向荣,蒸蒸日上!

我是北京人文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20xx届毕业生,自从进入大学之后,高考后的轻松、获知被录取的喜悦随风而逝,因为一切要从新开始,重新努力拼搏,为下一个挑战的.胜利积蓄力量。大学四年让我在思想、知识、心理、生长都迅速的成熟起来。人文大学浓厚的学习氛围,在这厚重的学习氛围中,我成为了一名综合型人才。时光流逝,我怀着我的梦想离开母校,踏上即将走上工作岗位的征程。

我会以“严”字当头,在学习上勤奋严谨,对课堂知识不懂就问,力求深刻理解。在掌握了本专业知识的基础上,不忘拓展自己的知识面,对课外知识也有比较广泛的涉猎。我还很重视英语的学习,不断努力扩大词汇量,英语交(本文由()大学生个人简历网提供)际能力也有了长足的进步。同时,为了全面提升个人素质,我积极参加各种活动,这些经历使我认识到团结合作的重要性,也学到了很多社交方面的知识,增加了阅历,相信这对我今后投身社会将起重要作用。

现在,我以满腔的热情,准备投身到现实社会这个大熔炉中,虽然存在很多艰难困苦,但我坚信,大学生活给我的精神财富能够使我战胜它们。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希望贵公司能给我一个发展的平台,我会好好珍惜它,并全力以赴,为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而奋斗,为贵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此致

敬礼!

相关内容:法学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法学专业毕业生自荐信,财务专业毕业生自荐书。

法律学论文

个人相片。

姓名:

性别:

民族:

汉族。

1981年5月24日。

证件号码:

婚姻状况:

已婚。

身高:

165cm。

体重:

68kg。

户籍:

四川内江。

现所在地:

四川资阳。

毕业学校:

石家庄陆军学院。

学历:

专科。

专业名称:

法律学。

毕业年份:

工作年限:

五年以上。

职称:

中级职称。

求职意向。

职位性质:

全职。

职位类别:

职位名称:

工作地区:

待遇要求:

元/月不需要提供住房。

到职时间:

可随时到岗。

技能专长。

语言能力:

教育培训。

教育经历:

时间。

所在学校。

学历。

培训经历:

时间。

培训机构。

证书。

工作经历。

所在公司:

资阳钢管厂。

时间范围:

公司性质:

国有企业。

所属行业:

其他。

担任职位:

技工-技工。

工作描述:

担任厂区设备维修保养。

离职原因:

其他信息。

自我评价:

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发展方向:

其他要求:

联系方式。

法律学论文

个人相片。

姓名:

大学生个人简历网。

性别:

民族:

汉族。

1970年12月13日。

证件号码:

婚姻状况:

已婚。

身高:

168cm。

体重:

60kg。

户籍:

四川成都。

现所在地:

四川成都。

毕业学校:

四川大学。

学历:

本科。

专业名称:

法律。

毕业年份:

工作年限:

二十年以上。

职称:

其他。

职位性质:

全职。

职位类别:

物流/仓储。

生产/营运。

律师/法务。

职位名称:

仓库主管;物流管理;法务人员。

工作地区:

四川;广东;浙江。

待遇要求:

2500元/月可面议;不需要提供住房。

到职时间:

可随时到岗。

技能专长。

语言能力:

综合技能:

熟知工厂生产流程。

综合技能:

做过普工,生产调度员,保管员,采购管理员.

教育培训。

教育经历:

时间。

所在学校。

学历。

培训经历:

时间。

培训机构。

证书。

工作经历。

所在公司:

长征机械厂。

时间范围:

1988年3月-3月。

公司性质:

国有企业。

所属行业:

机械制造、机电设备、重工业。

担任职位:

技工-普工。

工作描述:

从事机械零件的加工:保质保量完成车间交给的生产任务。车间的生产调度:对车间的'生产任务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检查和管理;对产能及产品质量,工业技术,物流进行分析;对生产现场进行管理,达到6s标准;本部门日常工作的管理,协助车间主任圆满完成工厂下达的各种任务和指标。

离职原因:

搬迁。

所在公司:

成都九鼎公司。

时间范围:

203月-2月。

公司性质:

股份制企业。

所属行业:

汽车、摩托车。

担任职位:

物流/仓储-物料主管/专员。

工作描述:

1负责工厂采购货物的接收,提检,入库,退库,发料,换料,与生产现场的沟通,与财务等其他部门的协作,负责仓库货物的日清月结盘点等工作;2负责参与采购业务谈判,合同的签订与管理,采购业务流程的监控,对采购员工作的督促与检查,制定出考核与奖惩意见;对供应商的等级评定,保证采购业务流程的畅通,降低采购成本,以最优的采购方案完成采购任务,为工厂生产的顺利进行服务。

离职原因:

换个工作环境(本文信息来源于大学生个人简历网请注明)。

其他信息。

自我评价:

属于实干加学习型职员.敢于承担责任,敢于迎接挑战,注重团队的协做作和合作精神。从事过机械加工,当过生产调度,保管员,采购管理员。熟知制造企业的各种生产流程,了解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度。

发展方向:

从事产品采购管理,生产管理,售后服务,法务等工作。

其他要求:

联系方式。

探索建筑法律法规对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重要性论文

[摘要]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是指建筑工程中经常发生的、普遍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于建筑质量通病问题涉及到各类建筑,因此对工程质量危害较大,所以应从各方面加以防治,保证工程质量。

[关键词]工程质量通病问题防治。

一、引起工程质量通病问题的原因分析。

要治理工程质量通病,必须分析产生质量通病的原因,一般来说,和设计、材料、施工、使用维护等有关,有些质量通病是上述原因之一引起的,也有的是几个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下面以屋面渗漏为例,分析主要影响因素:

设计方面:没有根据防水等级及设防要求选用防水材料或进行防水构造设计;重要部位缺少设计详图;女儿墙未设置伸缩缝;变形缝没有贯通;材料方面:卷材等柔性防水材料物理性能较差,高温流淌、滑动,低温脆裂,抗老化性能、不透水性等都不符合要求;刚性(细石混凝土等)防水层所采用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如采用泌水性高的水泥、含泥量较大的骨料、不适当的外加剂等;烧结瓦吸水率大,抗冻性差;施工方面:卷材防水层空鼓;卷材搭接长度不够,基层不干燥;没有按规定留分格缝,分格缝过窄,缝内没有清理干净;细石混凝土屋面养护不到位,造成混凝土龟裂;使用维护方面:由于屋面防水材料有一定使用寿命,超过一定时间其可靠度将降低至设计要求以下,从而造成房屋渗漏,因此正常使用和维护是保证屋面防水符合设计寿命的关键所在。有些用户在房顶上私搭乱建,破坏防水结构;屋面渗漏时维修方案不科学、不合理;这些都或多或少地造成或加重了屋面渗漏。

二、预防和治理质量通病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一旦出现了质量通病应该怎样正确处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为了预防和治理通病,必须对通病的成因进行分析,找出症结所在,然后分步分阶段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综合治理。一般来说,应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

(一)以科研为先导。

通过科研提高材料的功能和性能,使材料物理性能和使用寿命得到提高;其次通过科研产生先进的设计理念、成熟的施工技术和工艺、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所有这些都是克服质量通病的基本要素,必须大力提倡和扶持。

(二)严把材料质量关。

所有进场材料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查和复验,杜绝不合格材料的流入。必要时可对材料生产过程进行抽查,如幕墙结构胶、商品混凝土的原材料及配比质量抽查等。材料生产厂家应加强质量控制,大力进行技术革新,努力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性能。

(三)设计质量是基础。

实践证明,工程设计特别是建筑和结构构造设计是预防工程质量通病的基础。不少质量通病都和设计有关,如墙体伸缩裂缝、现浇板角部裂缝等。要预防和防止通病的出现必须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3.应加强对构造方面的研究和设计。构造措施是预防质量通病的有力手段,有些质量通病通过构造措施能基本消除,如现浇板局部温度裂缝,通过采取楼房四角板双层双向配筋(缩小间距),减少圈梁刚度等平面约束,增加混凝土柱梁的保温措施及一些施工措施,相关质量通病能得到基本解决,因此设计人员应重视构造设计,在构造设计上多用心。

(四)施工工艺是关键。

施工是产品成型的过程,是质量形成的过程。可以这样说,质量通病是通过施工才显现出来的。因此,为了防治质量通病,必须对施工过程和施工工艺进行重点控制,并从方案、人员、设备、工艺和环境等多方面采取措施:

(五)质量管理是保障。

质量管理和控制是保证工程质量所采取的作业技术和活动,它贯穿于质量形成的全过程、各环节,质量管理者要形成全面质量管理的理念。其控制按实施者不同,包括三个方面:

2.社会监理(业主控制)。这是保证工程质量,防治质量通病的外部的、横向的控制。有时质量通病出现是操作时的随意性和方案中的盲目性引起的,通过监理的监督和把关,可以减少这种情况的出现,从而防止通病的产生。

3.政府监督。这是强制性的,是政策引导和最终认可的质量控制手段。通过政府的强制监督,可以宣传和引导参建各方增强质量意识,自觉克服质量通病;可以制订相应的技术文件,帮助企业克服质量通病;可以运用监督手段,强制企业按标准规范执行,从而减少质量通病的出现。

三、小结。

总的来说,要消除质理通病,需要各方的努力,需要做长期的、艰巨的工作。在现阶段,比较务实的目标是消除和治理几个影响较大的质量通病(如裂缝、渗漏等)。较好的方法是先试点,并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推广。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意在创造一种技术和市场氛围,引导企业重视防治质量通病,引导全行业关注质量通病问题。希望各方面都行动起来,为克服质量通病,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使用方工作和生活的环境质量而努力。

法律学论文

个人简历表格。

姓名:

大学生个人简历网。

性别:

民族:

汉族。

1988年2月2日。

证件号码:

婚姻状况:

未婚。

身高:

180cm。

体重:

35kg。

户籍:

广东湛江。

现所在地:

广东湛江。

毕业学校:

西南政法大学自考本科。

学历:

本科。

专业名称:

法学。

毕业年份:

工作年限:

一年以内。

职称:

求职意向。

职位性质:

全职。

职位类别:

职位名称:

工作地区:

待遇要求:

可面议;不需要提供住房。

到职时间:

可随时到岗。

技能专长。

语言能力:

计算机能力:

综合技能:

教育培训。

教育经历:

时间。

所在学校。

学历。

9月-2011年7月。

本科。

培训经历:

时间。

培训机构。

证书。

工作经历。

其他信息。

自我评价:

本人热爱法律工作,有较强的'法律知识学习能力。在学习之余,积极投身于法律实践工作中,使自己丰富理论知识的同时,增加社会经验。

发展方向:

大学生个人简历网提供。

其他要求:

联系方式。

探索建筑法律法规对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重要性论文

建筑工程造价不仅能够促进经济发展,还是保障人民财产安全的基础。工程造价主要是指建筑单位对工程所投入的成本的正确核算,能够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企业自身的利润。经济利益最大化一直是建筑企业所追求的,而经济利益却也是建筑工程质量的关键因素。建筑工程应该以合理的价格进行招标,而不应仅仅依靠低价来决定是否中标,并且建筑企业应当实行量价分离的政策,使建筑工程的造价能够正确反映市场材料的价格和变化。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这就会使建筑工程产生许多直接和间接的费用,如何在建筑企业施工之前进行正确地核算是工程造价的基础。建筑工程项目是否具有使用价值的判断标准就是工程的质量,在建筑工程进行施工时,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必须支出的.成本就是工程造价。建筑工程造价的质量决定着企业所需要投入的费用。有的建筑企业为了为了保证施工的质量,必须自身提供资金,这样很容易造成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而企业却只有通过偷工减料才能维持自身的资金正常。因而竞标策略不能以低价为标准,低价不能正常保证工程的质量。只有科学的工程造价才能保证工程的质量。

2.工程质量对工程造价管理的影响。

工程质量是约束工程造价的基础,同时工程质量也是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基础,关系到经济能否长期发展。合理的工程造价能够正确反映建筑材料的价格,这是能够维护建筑工程的双方利益和维持建筑市场顺利发展的重要因素。另外,科学合理的造价能够正确反映建筑成本,使施工企业不仅能够保证一定的造价还能够更好地维持工程的质量。建筑企业应当在保持工程安全的基础上,设计合理的费用支出方案,为企业节约建筑成本的同时获得经济利润。

工程质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施工的效率并且节约了建筑成本,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建筑工程的投资者如果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受到严格的监管,投资者很可能会为了降低建筑成本而偷工减料,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进而产生安全事故。因此,必须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同时,建筑企业为了科学地控制工程造价就必须使用更为先进的手段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这样不仅能够降低建筑成本还能够提升建筑行业的技术手段。否则,一味追求低价,建筑工程的质量就会大打折扣。

工程造价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减少工程施工过程中资源的浪费,而工程项目的质量通过规定的标准则会减少再次返修所带来的额外支出。同时建筑行业是一个复杂的行业,不仅涉及了建筑装修的专业知识,还需要对各行各业进行了解,最为重要的是它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密切相关。过去,因为对工程质量不够重视,建筑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比比皆是,对建筑工程质量的严格管理已经成为当前的主流问题。可以说,工程造价管理和工程质量从本质上都是为了保障建筑的安全,因而建筑造价管理与工程质量在管理意义上具有一致性。

工程质量和造价管理在工程项目的综合评价中时极为重要的两个方面,工程造价是影响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造价和质量并不能够成为一种比例关系,而是应当对工程造价和质量进行协调控制。协调控制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使工程质量十分高,而是为了在满足质量水平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减少建筑成本。对造价管理与工程质量进行协调控制,不但要兼顾成本和质量,不能因要求质量而产生高额的支出,而且要减少工程项目的后期维护费用,提升工程的整体收益。一般而言,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主要包括,质量正常的支出;成本超支且质量不达标和成本与质量均超支或不达标。因而,应当在工程项目的质量不达标且成本较高时进行严格控制,尽量满足质量要求的同时减少支出,建筑工程必须能够同时对质量和成本进行控制,在满足质量要求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减少建筑成本。

三、总结。

工程造价在建筑行业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管理活动,而工程质量则是关乎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近些年,因质量不达标而发生的建筑安全事故屡见不鲜,工程造价和质量成为了建筑过程中的矛盾因子。实质上,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是一对相辅相成的环节,需要相互制约和促进,两者具有统一性。

探索建筑法律法规对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重要性论文

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理念的不断渗透,在我国各行各业中,都将法律法规看作非常重要的标准,尤其是在建筑工程中,法律法规起到全面的保障作用。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支柱性的产业,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也能够带动各地经济的发展。一直以来,我国建筑行业处于不断的发展中,有关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完善,使其受到国家、社会和人民的监督和管理。因此,我们应积极对建筑法律法规的重要性进行分析,探索其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方面发挥的作用。

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施工过程中存在大量质量隐患。

建筑工程施工规模比较大,涉及到的专业比较多,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隐患,如果没有及时对这些问题进行处理,将给建筑工程带来很大的质量问题。例如,在对材料的使用上,有的企业不注重对材料的质量检测,往往未经质量筛查就进入施工现场,导致施工成品质量不过关;还有的施工人员不注重对机械设备的养护,使得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造成了人员和施工成品的损害。

(二)施工人员缺乏质量意识。

在很多建筑工程中,施工人员过分关注施工进度,希望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工程,从而忽略了对质量的控制,使得施工过程中缺乏对各项要素的科学管理,在竣工的时候工程达不到国家标准,导致建筑工程无法投入使用。就算工程竣工之后勉强能够达到国家标准,在使用的过程中也会出现各种质量问题,给业主的人身安全带来威胁。

(三)忽略了对施工质量的动态管理。

有的管理人员错误地认为,只要在建筑工程实施的过程中编制好施工组织计划书,让施工人员按照计划书来执行,就可以不用关注质量管理的问题,没有在施工过程中对质量进行关注和管理,更没有关注使用阶段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问题,从而导致施工质量受到损害。

(一)能够提供法律方面的保障。

在建筑工程中,涉及到很多复杂的因素,也涉及到多个单位,如果在其中没有一个完善、具有强制性的规定和标准,就会使得建筑中出现很多矛盾和冲突的地方,影响建筑工程的顺利实施。而法律法规给建筑质量监管部门提供了法律途径,覆盖到了建筑工程的方方面面,能够让建筑工程中的所有质量问题有法可依,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具体来说,建筑法律法规是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为了调整相关单位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统称。在其内容中,详细对建设行为的可行及不可行进行了规定,能够有效对一切建筑行为进行保护,对违反建筑法律法规的.行为做出处罚。在我国,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在建筑工程中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因此建筑法律法规的存在能够更好地对建筑活动进行监管,从而保障建筑行业的顺利发展。

(二)对施工质量提出明确要求。

建筑法律法规能够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提出明确的要求,从而对施工和管理的规范性进行确定,对工程建设中各个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能够有效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保护。在我国,建筑法律法规尤其是基本的体系,包括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纵向管理一般是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主要由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来进行实施,能够渗透在建筑工程的全过程中,使得每个环节的质量都能够得到监督和管理。建筑法律法规的横向管理主要是指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自己所承包的项目进行的质量管理,也是建设单位对所建设工程的管理,建筑法律法规也对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各个单位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三)带动建筑施工质量的提升。

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各种各样的质量问题都有可能出现,给建筑成品带来经济上和社会声誉上的打击。为了能够使这些问题找到最直接、最快速的解决方法,我们应逐步完善建筑法律法规。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我们能够很直观地看出,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不合法的。在建筑法律法规应用的过程中,将会实现更好的发展,特别当建筑企业中的所有人员都提升了自己的法律意识之后,人们将更倾向于通过法律法规来解决建筑质量上存在的问题,来保障自身的权益。因此,建筑法律法规对建筑工程质量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环环相扣的,能够直接带动建筑质量的提升。

三、结语。

总之,建筑法律法规在我国建筑行业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建筑质量的保障上起到了积极作用。我们应清晰地认识到建筑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并在日常工作中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从而带动整个建筑行业的发展。

法律方面的调研报告

近几年来我市法律服务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为指导,从拓展着眼,从规范入手,我市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业和法律援助事业蓬勃发展,较好地发挥了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促进了政府依法行政、企业依法经营、公民依法维权,在保障司法公证、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我市现有律师事务所5家,执业律师38名;公证处1家,执业公证员5名;基层法律服务所26家,法律服务工作者92名;法律援助中心1家,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者)和志愿者207名;司法鉴定机构1家,司法鉴定人4名。

1、律师成为法律服务主角。全市律师积极围绕经济工作“中心”,主动介入招商引资、沿江开发、园区建设、拆迁整治、重大工程项目等领域,已成为法律服务业的主体力量。20xx年我市律师共担任法律顾问281家,办理各类诉讼及代理893件,避免经济损失1.6亿元,实现业务创收551万元。律师参政、议政的能力不断提高。目前,全市有1名律师担任扬州市人大代表,2名律师担任**市政协委员,6名律师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

2、公证法律服务成绩显著。20xx年办证9587件,比20xx年增长14%,其中涉外和涉港、澳、台公证3187件;公证业务收入达350余万元,比20xx年增长18.9%。20xx年获得“江苏省文明公证处”称号,20xx年荣获扬州市公证工作第一名。

3、基层法律服务作用独特。基层法律服务主要业务市场是面向农村。20xx年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共担任法律顾问834家,其中担任镇政府、事业单位、村居委会321家,开展各类业务1804件,避免经济损失4234.2万元,实现业务创收198.4万元。

4、法律援助事业迅猛发展。20xx年我市率先在扬州建立起法律援助市-镇-村三级工作网络,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法律援助体系。20xx年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326件,比20xx年增长41.7%,340名受援对象满意率100%。20xx年1月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援助规范与质量检查活动先进机构,今年6月又被评为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

5、司法鉴定逐步走向规范。20xx年元月我市在市人医成立司法鉴定所,进一步规范我市法医临床类司法鉴定服务行为,初步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自成立以来完成法医临床鉴定近300件。

二、我市法律服务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在充分肯定我市法律服务业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不能不看到,法律服务业在发展进程中暴露出的以下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1、法律服务组织机构规模偏小。主要表现为:从人数上看,每家律师事务所平均不到10人,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1人;每家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到4人,都属于小型所。从执业律师占总人口的比例来看,我市为万分之零点三六,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万分之壹点零八。我市法律服务组织机构规模偏小,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市的法律服务还处于较低的水平上,与我市经济水平不相适应。

2、法律服务专业化程度较低。以律师为例,我市执业律师文化程度在大学本科以下的6人,占律师执业总数的15.38%,其中还有高中学历1人,且非法律专业3人。从律师业务来看,律师们还普遍缺乏专业化发展意识和提高专业化水平的措施。不少律师出于“生存”需要,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或其他类型的案件,几乎是有什么接什么,接什么做什么,把自己塑造成“万金油”律师。从总体上看,我市法律服务队伍素质不够高,不仅表现为学历偏低,而且知识结构单一,专业化程度低,外语能力不强,尤其是涉外涉新人才不足。

3、法律服务服务渠道窄。目前我市法律服务机构有12家集中在城区,占到35%以上,其他22家法律服务机构(全是法律服务所)分布在12个乡镇。法律服务所因改制被推向市场,竞争加剧,不少法律服务人员流失,现有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比改制前减少35%以上,平均每镇服务人数不到6人。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布局不合理,服务渠道窄,基层法律服务力量薄弱,不能满足城乡居民法律服务需求。

4、法律服务管理手段。

弱。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我市作为县级市,其法律服务管理权限仅限于对法律服务人员批评教育、调查上报,对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没有行政处罚权,只能管事,难以管人,管理手段软弱。

三、对我市法律服务工作的几点建议。

序规范、管理科学的法律服务体系,适应建设“法治、和谐”的奋斗目标,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法治意识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1、统筹规划,优先发展。一是提高认识。大力发展法律服务业,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法律保障,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市委、市政府及发改委、商贸局等相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法律服务业的重要意义。二是科学规划。发改委、商贸局等相关部门应以前瞻、发展的眼光和科学、务实的态度,将法律服务业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司法行政部门应结合法律服务业发展的规律和特点,高质量、高起点编制好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专项规划,进一步明确发展目标、任务和措施。三是优先发展。市委、市政府要及时听取有关法律服务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法律服务业在改革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把法律服务业放在优先发展、重点发展的位置上。

2、政策扶持,优化环境。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市政府应树立“政府购买服务”的新理念,加大对法律服务业的财政投入,设立扶持法律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建立完善经费保障制度。二是实行税收优惠。我市法律服务业的营业税、综合基金、个人所得税税率在11%左右,税务部门应适当降低税费比例,制定和完善法律服务业税费政策。三是加强人才培养。市人事部门应积极落实“人才强市”政策,采取灵活措施,加快引进法律服务业高层次人才,加强对中青年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进一步改善法律服务队伍人员结构,提高法律服务业的核心竞争力。四是解决“三难”问题。公、检、法等部门应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切实解决律师执业过程中长期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保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民获得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3、拓展市场,优质服务。一是积极推介法律服务。发改委、经发局要积极推介法律服务介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走进我市支柱产业、龙头企业,创造“法企合作”平台,推动法律服务工作向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市场经济的各个环节拓展。二是着力推进政府顾问工作。政府部门应进一步拓展法律顾问的配备,提高政府行政行为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并积极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三是深入推进法律服务人员参与信访接待。司法行政部门应探索组织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介入信访、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新途径,协助政府运用法律手段化解信访和涉法涉诉等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四是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法律服务机构应努力扩大法律服务的覆盖面,把法律服务延伸到农村,在全市实现“一村一顾问”,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为农村招商引资、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法律服务,努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4、规范管理,优胜劣汰。一是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严格审批、设立、年检程序,严把法律服务机构进口关;严格法律服务机构合伙人审批制度,规范合伙人的进出行为,发挥好导向、准入、协调和监督作用。二是市场管理。行业协会应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严格执业纪律,推行法律服务执业公示制度,加快建立法律服务信用体系,完善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诚信档案,顺应市场规律,淘汰“作坊式”的法律服务机构。三是自律管理。法律服务机构应树立自觉管理、自主管理、规范管理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质量内控,规范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逐步规范其自律性管理。

探索建筑法律法规对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重要性论文

摘要:建筑电气设计是建筑整体设计中重要环节之一,这一项设计工作不仅能够有效地提高建筑的电气供应功能,还能够有效地维护建筑内部的生态环境,使建筑的人文特色得以展现。本文主要分析影响建筑电气设计质量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对建筑整体的影响。

关键词:电气设计;建筑质量;影响。

近些年,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发展速度极快,随着行业的发展速度企业数量也在逐渐增多,其市场的竞争便显得更加激烈。对于建筑而言,其最大的竞争力便是便利性与质量,这也是房地产开发生竞争的主要内容。对此,有效的分析电气设计当中的主要设计问题,并合理的理解其影响作用是当前房地产商需要首要完成的任务。

1设计不透彻。

当前许多建筑中电气设计中存在设计不透彻的问题,其在设计文件可行性有着明显的缺陷,会直接导致施工环节中的错误以及困难,最终导致电气设计本身出现严重的问题,不具备可用性[5]。例如,不按照规定的深度、高度以及广度进行必要的标注或计算,便极容易导致设计方案本身出现矛盾、错误,并且还很难发现、很难修改,从而影响整个项目的使用功能。在进行电气设计时,需要按照高度、深度的规定设计照明系统以及电力系统,并标注相应的设备材料列表以及所选电气设备、材料名称、参数、规格、数量以及型号等。近些年,我国电力工业产品中,新产品的出现层出不穷,国内、国外的各类型号、各类规格的电气产品越来越多,相关管理部门无法对所有的电气材料以及电气设备进行统一规定。对此,设计过程中,表明各类设备、材料的规格、参数、型号便非常重要,同时,这也是施工单位在采购以及备货订单时的选取依据。但是,在实际的情况当中,许多电器设计师在设计时只习惯于在系统图当中只标注设备的厂家产品编号以及设备的型号,这也导致其设备在购买时无法寻找对应厂家,极容易出现误购,导致电气设计不合理。对此,就需要规范设计人员的行为习惯,将多个数据信息标注在设计图当中,使设计更加合理、有效。

2各项设计无法衔接。

在建筑设计当中,不是只有电气设计,还有专业线路、管道的.设计。在实际的设计工作当中,各类线路、专业管道的相互矛盾、电气设备与线路的不合理搭配是引发施工质量异常的主要因素,其发生频率也较高。在设计过程中,如果排、通风管道、照明设备以及排水管道有多处发生碰撞、矛盾,或者火灾探测器被排烟管道、通风管道所遮盖,就只能通过修改或者重新进行设计再进行施工。这样的情况将会严重拖延整个建筑工程的施工进度,并且如果修改结果不善,并依据修改结果进行施工时,则将会给建筑的安全带来严重的隐患,导致线路在使用一段时间之后,会出现断路、短路情况,导致火灾探测器无法有效的探测热源,从而使建筑整体安全性受到严重的威胁。

3设计不规范。

建筑电气设计不规范主要体现为以下:对于居住建筑而言,主要是低压配电线路的截面设计当中的问题[1]。因为居民建筑的大多呈现为单相供电,所以,三相负荷普遍会导致中性线出现不稳定电流。随着各个家电设备、电脑等智能设备的普及与发展,低压配电线路当中的高次谐波影响发生越来越多[2]。3次以及3次倍数的谐波均会在中性线当中创造不平衡点刘,从而导致中性线引发断路、短路,发生火灾的现象越来越频繁。对此,在低压配电线路截面的设计当中,如果普遍使用的是单相电负荷,则pen线以及n线的截面则不应当出现小于相线截面。如果气体放电灯是主要符合回路时,n线的截面需要高于相线的截面。由此可见,居住建筑的配电线路系统当中,支线、支干线以及干线的导线截面在设计时,必须要让pen线、n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3]。在实际的设计当中,笔者在对图纸进行会审时,仍然发现许多居住建筑的配电线路设计使用的是80年代所使用的方式,即建筑配电线路中的n线与pen线截面仍然选择相线的二分之一与三分之一,这一问题将会直接影响建筑的整体工程质量。在建筑电气方面,对电气保护接地以及电位联结设计的设计不合理,并使用错误的tn-c保护系统是主要的问题之一[4]。例如,在空气湿度较为潮湿或者水下的电气设备在安装时,相关规定必须使用相应防护等级的措施对电气设备以及输配电线路进行保护。但是在实际的设计当中,有许多的设计仍然违背了该安全性安装要求,其在施工过程中必然会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从而威胁施工人员安全以及设备的使用安全。其正确的方式应当为:在喷水池以及户外庭院处使用tn-s或者局部tt保护系统对其进行保护,并安装漏电保护系统,其动作电流需要保持下30ma之下,绝对不能使用tn-c保护系统。在设计行之有效的接地装置之后,喷水池需要施以等电位联结设计,并且不能仅依靠楼内一根pe干线进行接地,还需要另外再设计一根接地线。对于配电室的布置问题。在有关设计规范当中已经提出,变配电室的设计需要依据运输方便以及设备安装的便利性,这也是保障建筑电气系统的安全、可靠以及利于维护等需求。例如,在某个住宅建筑、办公建筑于一体的综合建筑项目修建当中,在设计地下层的变配电室的过程中,其如果配置并没有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则在运输通路上则有可能被冷水机组以及地下水箱阻绝。导致施工单位只能够依据安装顺序,先将变电设备以及发电机组安装完成之后,再安装水箱以及冷水机组。这样的方式,极容易导致之后变电设备的更换、检修等运输问题。与此同时,钢筋混凝土构架的建筑正常使用寿命有50多年,但是变配电设备的使用寿命最多只有。这样的方式,必然导致之后的维修出现严重的阻碍。

4总结。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城市建设速度的加快,住宅建筑、办公建筑对于整体规划设计的需求也在逐渐增大。在建筑当中,电气设计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有着不能忽略的地位。对此,相关企业部门在设计时需要时刻遵循安全、有效的原则,坚持以居民为中心的设计原则,充分的利用当地的人文环境以及自然生态特点,做好建筑的规划设计工作,有效地提升建筑的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法律论文

诊所法律教育因其实践性与公安院校的教学理念十分契合,分析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困境,并试图寻找突破困境的路径,对教学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美国的法学教育经历了从学徒训练法到案例教学法再到诊所法律教育法的发展阶段。

最初,在美国要想成为一名律师就必须跟着一位执业律师学习必要的执业技能。

1870年至1895年,兰德尔(christophercolumbuslangdel)担任哈佛法学院院长并采用“案例教学法”教学,案例研究成为学生的主要课程。

19世纪20~30年代,弗兰克(jeromenewfrank)提出“法律诊所”这一概念,并对案例教学法进行改革。

xx年,耶鲁法学院获得由福特基金会授权的职业责任法律教育委员会(councilonlegaleducationforprofessionalresponsibility,clepr)的资金资助成立法律诊所,随后,美国大学法学院多采用这种新的法律教学模式。

xx年在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我国首先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华东政法学院开设诊所法律课程。

目前我国开设诊所法律课程的学校已达50余所,几乎覆盖国内知名大学的法学院与政法院校,并成为法学教育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短短半个世纪,诊所法律教育能够在全球各大洲主要国家广泛开展,一方面得益于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另一方也依赖其自身的天然优势。

1.诊所法律教育更能体现实践需求。

上世纪60年代,西方各类人权运动兴起,诊所法律教育为社会提供了急需的法律人才,同时也为学生提供了丰富的现实案例。

学生不再是围绕已经生效的案例讨论法律条文、规则和理论,而是面对未决案件,从程序到实体、从事实到法律、从生活到理论进行全面考虑。

2.诊所法律教育具有更强的技术性。

诊所法律教育的目的是通过法律实践的学习培养律师的执业技能。

从表面上看,诊所法律教育似乎与案例教学法、学徒制训练无异,但三者具有本质区别。

案例教学法虽然以案例为载体,但其实质还是理论教学;学徒制重技能训练,但又缺乏理论根基。

诊所法律教育将二者有效结合,在诊所课程中融合法学理论与法律技能,教师的“导”与学生的“学”相互配合,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具体案件的处理中。

3.诊所法律教育更为开放。

诊所法律教育打破传统封闭课堂的教学模式,学生通过对问题的分析和解决,改变传统由教师单方灌输知识的方式,转为以学生为主的教学模式。

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不仅需要利用法学理论知识作为解决法律问题的手段,还需要学习相互协作培养团队精神,更好地与当事人、对方律师、法官、证人等案件相关人员沟通。

在这个全开放的环境中,学生能快速积累社会经验,提高执业技能。

xx年12月26日,在全国公安院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部长强调,要紧密结合公安院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紧密结合青年学生的思想实际和现实关切,不断丰富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式,推进具有公安特色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建设,着力形成课上与课下、校内与校外,理论与实践、公安院校与实战单位相结合的课程教学体系。

可见,突出实战,加强实践是公安教育特色,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性、技术性和开放性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公安院校面向实战、服务实战、融入实战的需求。

但是,在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开展诊所法律教育也面临着如下困境:

我国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学校多数通过在各法学院系设置法律教育诊所的方式实现。

公安院校是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院系设置、管理体制与培养模式都服务于培养高素质应用型警务人才的需要。

公安院校法学专业虽然受到重视,但其非公安专业的身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自身的发展。

要想在公安院校设置法律教育诊所,短期内还无法实现。

公安院校的教师具有警察与教师的双重身份,这种特殊身份使得公安院校的教师责任更重,纪律更严。

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多数教师都具有律师职业资格,但由于警察的特殊身份,很难申请从事兼职律师工作。

相比普通高校,公安院校法学专业教师从事律师执业的寥寥无几。

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又离不开这类教师的积极参与,学院仅仅依赖聘请专职律师承担诊所法律教育不仅不现实,也会使教学效果大打折扣。

“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最能体现公安教育特色。

实践中,为了更好贯彻“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公安院校的课程安排非常紧凑,相比普通高校,模拟实战“练”和一线岗位的“战”占有较高比例。

在此前提下,如何将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合理安排融入到“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中?是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前提性问题。

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确实存在一定困境,但因此放弃该教学方法,岂不因噎废食,因小失大。

诊所法律教育的精髓在于摒弃传统教育偏重理论知识学习的方式,将法律知识与社会实践融于一体,无论是从理念还是从方法的角度,诊所法律教育与公安院校“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都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在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开展诊所法律教育不仅能全面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能促进“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在非公安专业有效开展。

因此,思考突破困境的路径才是正确的选择。

现有的诊所法律教育机构设置存在四种类型:一是在原有公益性机构如法律援助中心的基础上设置诊所;二是挂靠有关研究中心设置诊所;三是与有关机构如律师事务所等合作设置诊所;四是直接设置法律诊所。

公安院校法学专业直接设置法律诊所存在困难,但可以借鉴其他模式,结合公安院校自身特色,利用现有的实习和公众服务平台来开展诊所法律教育。

以湖北警官学院为例,该校长期与地方市、县保持良好的实习合作关系。

在教师带领下每位学生都要参与为期半年的实习,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可以充分利用实习机会将诊所法律课程融入到一线岗位的“战”中。

湖北警官学院还设有司法鉴定中心对外开展鉴定工作,法学专业可以与该中心建立合作机制,对来申请鉴定的相关案件提供法律援助。

通过实习与公众服务平台冲破机构设置的困境,打开获取案件的渠道。

公安院校教师因双重身份限制了其从事兼职律师工作,但《司法部关于公安警察院校教师可以担任兼职老师的通知》明确表示,公安警察院校的教师中符合律师条件的,经考核批准后,可以在当地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担任兼职律师。

实践中,虽然很少有公安院校教师能成功兼职律师,但根据相关文件,学院应鼓励符合条件的教师积极争取兼职律师执业资格。

除此之外,公安院校应加强与其他法律部门、组织的联系,聘请法官、律师兼职诊所法律教师,与其他院校的诊所法律教育机构展开互助合作,扩展渠道,解决教师资源缺乏的实际问题。

专业院校与普通院校在课程设计上应有所区别,特别是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必须围绕专业需求,体现专业特色,除了掌握基本法学理论和法学技能外,还必须重点把握公安业务中涉及的法律理论及公安法律运用技能。

在课程设计上,可以结合学院开展的实习训练,根据一线公安工作实际情况,将具有公安特色的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融入到实习中。

具体课程需要教师深入一线广泛调研,结合课堂教学经验,科学合理设计以保证在实习过程中既能满足学生学习的需求又能解决公安一线工作实际问题。

[1]allegaleducationintheunitedstates:in-houseclinics,externshipsandsimulations[j].journaloflegaleduca-tion,2001,51(3):375-381.

[2]柯岚.诊所法律教育的起源及其法理学意义[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6(3)。

法律学论文

简历是面试的敲门砖,在参加工作面试之前,我们首先要把简历提交给面试官,由他们来决定是否继续接下来的面试。在简历中你要填写很多内容包括最基本的人口调查学内容,比如性别民族等,这往往不是面试官关心的内容,所以简历中更重要的是你的专业技能、你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取得的成就!

姓名。

性别。

民族。

汉族。

政治面貌。

中共预备党员。

身高。

161cm。

学制。

三年。

学历。

大专。

户籍。

四川省德昌县。

第一专业。

工商企业管理。

第二专业。

法律。

毕业院校。

绵阳师范学院。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绵阳师范学院磨家校区。

联系电话。

15xxxxxxxxx。

e-mail。

xxxxxxxxx@。

邮编。

xxxxxx。

技能、特长或爱好。

外语等级。

三级。

计算机。

一级。

其他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证。

爱好。

羽毛球、乒乓球、话剧表演、旅游。

教育背景。

所获奖励。

实践经历。

自我评价。

我是一个性格开朗,对待工作认真负责,待人真诚,善于沟通、协调,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与团队精神;活泼开朗、乐观上进、有爱心并善于施教并行;上进心强、勤于学习,能不断进步自身的能力与综合素质。

自学能力很强,在课余时间学习很多关于法律的知识以及和专业有关的专业知识。积极考取各种从业证书,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现在正在参加国家举办的自学考试,并已经通过了九科。

专业知识扎实,有积极的学习态度。我认为作为一个学生最主要的任务就是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并使其成为自身的固有价值,所以在大学期间,我一直认真努力学习,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学业成绩在班上名列前茅。

适应性强,责任心强,勤勉不懈。具有良好的口头、书面表达能力,能够熟练操纵word、excel等办公软件及设备,以胜任现代化办公的需求。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以充沛的精力,刻苦钻研的精神来努力工作,不断地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与单位同步发展。

法律专业法律论文

美国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源地,它对该规则的贯彻执行在世界各国也是最坚决、最彻底的。在美国,它通常以积极的态度肯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多实行强制排除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法律明确规定通过非法程序获取的证据作为一般性原则应当予以排除,同时又以例外的形式对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情况加以严格限定,法官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基本上要依据法律的规定。

美国实行的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对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将自动被排除或导致证据不可采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范围涵盖四种法律实施官员进行的非法行为:(1)非法搜查和扣押;(2)违反第五条或六条获得的供述法律专业。

范文;(3)违反第五条或六条获得人身识别的证言;(4)“震撼良心”的警察取证方法。[2]这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种价值理念:

警察与当事人,前者是国家公务人员,享有国家赋予其专享的权力,这种权力相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性,而当时人除了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没有其他对抗警察这种强制性的权力的方法。因此,当事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利易受到侵犯。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警察或检察官用非法手段,特别是违反美国宪法的手段所取得的证据)就很好的平衡了因双方力量对比悬殊所产生的矛盾。如果法院排除了非法所得的证据,警察就会因为他们的违法而受到惩罚,并使他们将来不敢在进行非法搜查。美国最高法院在沃尔夫案证实了“排除证据可能是威慑不合理搜查的有效方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坎尔金斯案“其目的是通过切断忽略宪法要求的诱因来防止以唯一可用的有效方式强制尊重宪法性保障”,而这些都无一例外的体现出该价值理念。

法律学论文

法律学是研究权利与社会公正的学科,因此,对于社会中的社会事实的引用,是不可避免的。

法律学与艺术不同的地方在于,法学并不着力于对生活中社会事实的再创造,或使描述的社会事实高于生活。所以,对社会事实的加油添醋,总会被法律人理性所排拒。

甚至,法律人必须避免对社会事实的简单描摹,这与其说是法律人必要的生活圆通,不如说是这门学科的特性使然:它必须与人保持对话可能,因而给予别人必要的体面和尊严。将“走资派”批倒批臭,并不是法律人的作派。

但是,为了法律制度的进步,也是为了社会的总体利益,法律人也必须去寻找权利与其他社会支配因素之间的关系,也必须去寻找它们之间失衡的具体社会表现。这就是法学对社会事实“必要的引用”。

因此,任何人都不要为此惊诧,与社会事实有关的方面,也不要动辄为此不安,因为要知道法律人所作的,是一种理性的“必要引用”,它是以社会为着眼点,对具体的社会主体,并无攻击的恶意。

如果法律人不保持这样的态度,我们的世界,这个可用语言描摹的世界,不是克制表述下的模样。

关键的问题在于,社会也处于转型的特殊时期。它同正态时期不同的地方在于,麻烦越少越好。法律人本着对社会和人民的关怀投鼠忌器,无意通过对社会事实的艺术处理或简单描摹,在社会的平静之中,制造波澜。虽然他们作为一个集体,他们有这样的.充足的素材积累,以及有这样的能力:远远高于小报记者的描写能力。

法律人既不是社会竞技中的犯规方,也通常不是受害者。他们仅仅是因为自己的选择,走入了法律这样一个人类古老的行业。法律人不关心人类权利,不希望通过社会事实分析去构建权利的合适模式,这就如同医生不关心研究健康的机理,农民不关心耕种。

在这种行业状态下,法律学与政治之间,不应因为社会事实的“必要引用”,而产生关联。法律学是权利学,永远不再属于政治的范畴;它的学科独立性,也建立在对社会事实“必要引用”的基本可能基础上。既然要建立法治国家,就必须宽容法律人研究社会的病灶,不应因为法律人对社会事实的“必要引用”,而不必要惊恐,进而对文明的法律人,产生假想性的防卫。

法律是文明人的规则,因此从职业的角度看,职业法律人也是不断学习文明的人。对文明人的狐疑,就是对文明的狐疑。我们应当逐渐适应法律人对社会事实的必要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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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面心得体会

法律是社会运行的基石,它具有约束力和保护作用,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我有幸能够接触到丰富的法律知识,并对法律方面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以下是我对法律方面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我认识到法律的平等性和公正性是其最基本的特征。法律不分贵贱、贫富,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它保证了每个人都能够在法律的庇护下享受权益。这一点体现在法律对个体权利的保护上,无论是富人还是穷人、权势者还是弱势群体,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而法律的公正性则保证了司法裁判的公正与公平,法官在审判案件时要遵守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

其次,我了解到法律的效力需要得到社会广泛的认同和遵守。法律是通过立法机关制定和公布的,它的效力需要得到人民的信仰和支持。人人都需要遵守法律,否则就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不公正,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而法律的效力也需要有一个严格的执行机制,以确保法律的实施和执行能够得到有效地落实。对于那些违法行为者,法律应当给予相应的惩罚,以起到警示和威慑的作用,维护社会秩序。

再次,我意识到法律的作用在于维护社会的正义和公平。法律是为了保护每个人的基本权益,保障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正当利益。它不仅在民事纠纷中能够调解争端、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还能够应对犯罪行为、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法律的存在使得人们有了一个公正和公平的环境,人们在这个环境中能够相互信任和合作,共同推动社会的发展。

最后,我认为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体现,也是人类道德的重要支撑。法律不仅仅是一套制度和条款的集合,更是社会共同价值和道德观念的体现。它规范了人们的行为,规定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和道德规范。法律的存在使得人们在做出决策和行动时有了一个参考和准则,保证了人们的行为不会超出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尊重法律、遵守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法律作为社会的基石,具有平等、公正、效力、社会正义和道德规范等重要特征。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从中汲取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我相信,只有在法律的庇护下,我们才能够在一个公平、正义、和谐而富有活力的社会中生活。

法律方面的名人名言

2、习惯与合意可以使法律无效。

3、我的房屋对于我如同一座城堡,法律也无法将我从那里赶出去。威斯汤福德。

4、有两种和平的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歌德。

6、风俗可以造就法律,也可以废除法律。塞约翰逊。

7、法律有权打破平静。马格林。

8、意志就是法律。约威尔逊。

9、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10、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11、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托马斯——。

12、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卡尔。马克思。

1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14、纲纪废弃之日,便是暴政兴起之时。威皮物特。

15、【崔永元:个税征收不应一刀切】嬉笑怒骂谈完垄断行业后,有记者问起了个税起征点的问题。小崔认为法律用一刀切的方式收税不合理。应该是每个城市、每个行业都不同。他拿自己当例子,比如崔永元,一个月挣3万块,你征他的税,也许是合适的。但一个煤矿工人,挣了8000块钱,就不应该收税。他那个是在玩命啊。小崔感叹煤矿工人是将脑袋拴着裤腰带上,称自己挣的钱是不能和他们比的。还不忘调侃自己:他进去就不一定能出来,我进演播室就一定能出来。

16、秉公执法,维护法律尊严;浩然正气,展示红盾风采。

17、习惯没有法律那样明智,可它们往往更盛行。狄斯累利。

19、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20、任何势力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西塞罗。

24、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伯克。

25、在一千磅法律里,没有一盎司仁爱。英国。

26、好法律是由坏风俗创造出来的。马克罗维乌斯。

27、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具命也。

28、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29、有两种和平的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貌。德.歌德。

32、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希腊。

33、法律不可能给每个人以方便,如果它有益于全体和大多数人,我们就该满足了。李维。

34、好的习惯比法律还正确。欧里庇得斯。

35、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苏辙。

36、法治国家,权力屈从法律;专制国家,法律屈从权力。

37、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李普曼。

38、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黑格尔。

39、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美国总统威尔逊w。

法律方面心得体会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它贯穿于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作为一个普通人,我在接触法律的过程中,不仅深刻理解到法律对于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也积累了一些在法律方面的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个人对于法律的理解和思考。

首先,了解并遵守法律是每个公民的责任。法律规定了我们社会行为的底线,它保护着每个人的权益和利益。作为公民,我们应该主动了解和学习法律知识,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果每个人都能自觉遵守法律,社会将变得更加和谐有序。同时,法律也对违法行为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和制裁,这一点也应当牢记于心。我们不仅要遵守法律,还应该积极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避免以身试法或利用法律漏洞逃避法律责任。

其次,法律是公平正义的体现。法律的存在和执行旨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和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它不仅要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还要对违法行为予以制裁,以维护社会秩序。法律是公正的裁判者,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作为公民,我们要相信法律的力量,相信法律能够给我们带来公平和正义,同时也要积极维护法律的权威。

第三,法律解决争议和纠纷的作用不可忽视。在社会生活中,难免会出现各种矛盾和冲突。法律的存在使得争议和纠纷可以在法律框架下得到公正的解决。法律提供了各种途径和机制,如诉讼、仲裁等,用以解决争议。当我们面临纠纷时,应该积极依法维权,而不是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法律的适用和执行是最终保障公民权益的手段,我们应该相信并依靠法律来解决争议和纠纷。

第四,法律的公正执行需要专业的司法机关和人员的支持。法律的效力和公信力与司法机关及从业人员的能力和公正性息息相关。作为司法机关的一份子,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从业人员应该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受任何个人或团体的干扰,做到公正、独立地执行法律。同时,司法机关也应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公正执行的期待。

最后,我们应当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随着社会进步和发展,社会问题和矛盾也不断涌现。法律应当不断与时俱进,跟上社会的步伐,以解决新的问题和挑战。法律的完善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法律体系。我们每个公民都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提出对法律的建议和改进意见,使法律更能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总之,法律方面的心得体会使我深刻认识到法律对于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同时也要相信法律的公正和公信力。只有通过法律,我们才能实现个人权益的保护和社会秩序的维护。通过不断学习和思考,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并为完善法律制度做出自己的贡献。

法律方面的名人名言

3)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愉悦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我就会消灭。——洛克。

4)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强森。

5)小恶不容于乡,大恶不容于国。——苏轼(宋)《策别安万民六》。

6)在暴力的喧嚣声中,法律的声音显得太微弱。——马略。

7)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伯克。

12)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西塞罗。

13)法令因此导民也,刑罚因此禁奸也。——司马迁(汉)《史记·循吏列传》。

14)法律只但是是咱们意志的记录。——卢梭(法)《社会契约论》。

15)法律的性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霍姆斯(美)《普通法》。

18)国因法律而昌,法律因人而贵。——日莲(日)《立正安国论》。

20)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

法律方面的名人名言

4、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吴兢(唐)《贞观政要·公平》。

5、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基希曼。

6、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8、法不禁止即自由。——法谚。

9、规外求圆,无圆矣;法外求平,无平矣。――宋祁(宋)《宋景文笔记》。

11、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费尔德。

12、凡法始立必有病。――韩愈(唐)《钱重物轻状》。

13、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埃利希。

14、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哈耶克。

15、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托马斯。

16、带来安定的是两种力量:法律和礼貌。――歌德(德)《歌德的格言和感想集》。

21、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安提戈捏。

22、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强森。

23、纲纪废弃之日,便是暴政兴起之时。——威·皮物特。

24、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

25、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爱略特。

26、法律规定得愈明确,其条文就愈容易切实地施行。――黑格尔(德)《法哲学原理》。

28、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管子(战国)《管子·法法》。

29、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格索尔。

31、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司马迁(汉)《史记·酷吏列传》。

32、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强制,一部分靠榜样的效力。——格老秀斯(荷)。

33、法宽则刑者少,刑者少则民为耻矣。――崔敦礼(宋)《刍言》。

35、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黑格尔。

36、好法律是由坏风俗创造出来的。——马克罗维乌斯。

38、法律地在暴力面前是没有发言权的。——西塞罗。

39、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拉德布鲁赫。

40、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爱·科克。

41、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班固(汉)《汉书·刑法志》。

43、风俗可以造就法律,也可以废除法律。——塞·约翰逊。

44、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就不再配享受自由了。——毕达哥拉斯。

47、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傅玄(晋)《傅子·法刑》。

48、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法谚。

50、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斯宾诺莎。

52、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因为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弗劳德。

53、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步。——杰弗逊。

法律方面的名人名言

3)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傅玄(晋)《傅子·法刑》。

4)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吴兢(唐)《贞观政要·公平》。

8)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管子(战国)《管子·法法》。

9)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司马迁(汉)《史记·酷吏列传》。

10)凡法始立必有病。――韩愈(唐)《钱重物轻状》。

11)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刘禹锡(唐)《天论上》。

12)法小弛则是非驳。――刘禹锡(唐)《天论上》。

13)规外求圆,无圆矣;法外求平,无平矣。――宋祁(宋)《宋景文笔记》。

14)法宽则刑者少,刑者少则民为耻矣。――崔敦礼(宋)《刍言》。

19)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强制,一部分靠榜样的效力。――格老秀斯(荷)。

20)定的是两种力量:法律和礼貌。――歌德(德)《歌德的格言和感想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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