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县委党内法规工作自查报告 政策法规工作总结(实用5篇)

时间:2023-09-11 14:56:35 作者:曼珠 2023年县委党内法规工作自查报告 政策法规工作总结(实用5篇)

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报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应该是准确无误的。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县委党内法规工作自查报告 政策法规工作总结篇一

(一)推进普法品牌建设,全面完成普法中期检查任务

今年是“六五”普法中期检查年,为做好交通运输“六五”普法工作,年初制定了《20xx年南京交通运输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明确本年度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任务。按照《南京交通运输普法品牌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在抓落实上下功夫,3月份组织召开了普法品牌建设工作推进会。对“法通四方——交通枢纽法治苑”普法品牌理念和核心价值进行了提炼和总结,制作了宣传册,在客运南站建设了普法品牌文化墙。制作了交通法律法规宣传动漫视频和画册,通过客运枢纽、公路收费站、内河船闸、长江汽渡等窗口开展法制宣传,普法受众每日达万人次。在汽车客票背面印制法制宣传公益广告,每日向10万人次的旅客传递普法知识。6月28日接受了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组织的“六五”普法中期检查。

(二)推进地方交通立法,努力完善地方交通法规体系

《南京市航道管理条例》立法工作推进顺利,该条例继4月份通过市政府的审议之后,先后通过了市人大的第一次审议、第二次审议。在此期间,我处会同市航道处配合市人大、市政府组织召开了七场论证会,广泛征求了行政相对人、政府部门、人大代表和专家的意见,重点就《条例》设立的航道发展资金保障制度、航道工程建设用地取得方式、航道保护范围制度,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处罚事项等,进行了反复论证修改。《条例》的出台必将对于保护航道设施、促进我市航道发展发挥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同时对《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条例》、《南京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实施一周年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总结并上报市人大。完成了《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修正案)(报送稿)》、《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送审稿)》等18起立法论证工作。

(三)强化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水平

根据《关于开展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调研的通知》要求,进行了广泛调研,梳理了我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行业管理基本情况,分析了当前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就交通建设、行业发展政策、交通运输行业综合立法、行业管理体制改革、行政审批改革等提出建议,形成了《关于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情况的报告》上报交通运输部。根据市委办公厅的要求,起草了题为《严格依法行政,强化市场监管,努力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水平》向杨书记汇报的报告,主要从交通运输执法情况、同类城市的比较、目前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任务作了汇报。起草了向季市长的专题汇报--《强化执法规范化建设,促交通运输科学发展》。印发了《南京市交通运输局贯彻落实“五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围绕“规范执法,提升服务”这一主题在全系统开展了规范执法、严格执法、阳光执法、智能执法、文明执法五项执法行动,各执法单位周密安排,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制定了《统一全市交通运输基层执法场所外观形象建设实施方案》,实行“以奖代补”政策,按部颁标准推进70个基层站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组织召开了全市镇街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暨基层执法场所标准化建设推进会,江宁区交通运输局10个街道交管所6月初在全省第一家通过省厅组织的验收。

(五)深入推进权力阳光运行,全面提升窗口服务水平

县委党内法规工作自查报告 政策法规工作总结篇二

简政放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我办积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及时更新部门权责清单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构建与权力清单制度相配套的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制保障的部门职责体系,严格落实部门责任,限制行政裁量,规范权力运行,对职责交叉、关系不顺的明确主要部门、配合部门及相互间的责任分工,厘清责任边界,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20_年2月和5月,分两次集中对《乐平市市本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行了更新,经与部门反复沟通、协调磋商、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确认上报等环节,共梳理出全市43个单位保留的^v^力事项3494项,其中行政许可294项、行政处罚2336项、行政强制118项、行政征收48项、行政给付24项、行政裁决6项、行政确认87项、行政奖励34项、其他行^v^力547项。

(二)全面梳理乡镇权责清单

(三)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

对市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按照以下三项原则进行清理规范:一是法律、行政法规、^v^决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v^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予以保留;二是红头文件和部门自行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取消;三是相同或相近的中介服务事项予以整合。

按照省编办提出的超编专项整治和控编减编工作思路,建立机构编制精减收回的长效机制,严把进口、疏通出口,将消化超编人员和减编收编工作有机结合,全市超编人数、财政供养总人数已呈现逐年下降趋势。通过深化改革、内部挖潜、跨部门调剂等途径,编制资源配置得到进一步优化。

(一)从严控制,严守“红线”

严守编制基数“红线”,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坚持人员调配在编内进行,从源头上杜绝超编进人。为巩固超编整治成果,预防反弹,建立长效机制。一是全市党政群机关超编的不得再新进人员,控制市直党政群机关招聘公务员,不再从乡镇选调人员进城,特殊情况采取“退一进一”方式解决。二是鼓励机关在职人员向有空编的基层事业站所或参公单位流动,选派市直机关人员到乡镇兼任挂职书记。进一步清理在事业单位任职多年而人事关系仍在机关的人员。对退休、调离、在职死亡、辞职退、开除的人员及时办理下编、除名、停发工资等手续。三是非公务员身份人员不得再调入机关,不再核定机关工勤编制,对工勤编制采取“退一减一”的方式管理。

(二)用活编制,满足需求

针对我市公务员结构不尽合理,年龄偏大、文化偏低、官多兵少的现状,不断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用活机构编制资源,提前掌握有关单位人员断层、退休等实际情况,在确保不产生新的超编前提下,为个别任务较重的单位,招录一批年轻公务员。20_年我市公务员招录、选调和事业单位招聘、选聘计划的制定中,坚持创新思路,面向基层工作的需求,面向事业发展的需要,最大限度地多招多聘各类人才为基层排忧解难,满足用人需求,激发各部门各单位干事创业的热情。特别是在教育领域,我们实行了重点保障,今年通过省招、特岗和免费师范生等途径,新录用教师528名,并完成了入编安置工作。

(三)紧贴发展,助力改革

为更好的服务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体制机制保障,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盘活机构编制存量,促进机构优化组合,使机构编制这一执政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一是迅速完成巡察机构设置。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充分开展调研,多次与有关部门上下沟通,统一意见,形成方案。今年年初,在全省率先完成了我市市委巡察机构设置有关工作,设立了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三个巡察组,10月份,根据省里要求,我们又立即设置第四巡察组,以适应党风廉政建设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常态化开展提供机构保障。二是积极推动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目前,权责清单和“三定”规定制定等细节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三是推进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改革。我市事业单位分类时已确认直接面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和开发性活动的事业单位有10家,今年选定2家已经改制、业务萎缩、从业人员不足、人财物皆空、挂牌不运行上报,等待下一步改制。四是推进监察体制改革。撤销市监察局和反贪局等机构,组建监察委员会。将原检察院负责的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预防的相关职能整合至市监察委员会。

主动适应机构编制工作新常态,为更好地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职能,合理调整内部分工,适当增配人员力量,推动机构编制工作再上新水平,提升深化改革和服务中心的能力水平。

(一)加强十_大精神学习

党的十_大提出了许多新理念、新论断,确定了许多新任务、新举措,需要通过学习来准确领会。关键是要多思多想,努力掌握党的十_大精神的政治意义、历史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要注重采取理论和实践、历史和现实、当前和未来相结合的方法,把每一点都领会深、领会透。在接下来的工作过程中,我办将在学懂弄通十_大精神和严格落实习^v^要求上下功夫,真正用十_大精神指导我市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二)加强业务水平提升

县委党内法规工作自查报告 政策法规工作总结篇三

1、统一电子版执法文书。今年将进一步规范机关业务科、队、各县级局的执法办案文书,统一全系统的案件办理模式。

2、完善全系统行政执法办案备案制度。为了便于市局更好的掌握县级局案件办理和行政处罚情况,也便于市局领导掌控全市的执法动态,今年继续完善和执行该项制度。

3、继续完善自由裁量规定。为使行政处罚更加客观公正,我科与业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定量包装商品、汽瓶安全监察规定、条形码、3c、工业产品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自由裁量规定。对于已制定好的自由裁量规定要把好关。

4、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检查。今年下半年对全市各县级局执法办案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内容包括:执法文书规范化、办案质量等。对检查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将予以通报批评。

5、召开案例研讨会。拟于今年年中召集全系统的案例研讨会。旨在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将岗位引向深入。

6、严把案件审理关。根据案件审理的有关规定把好案件的审理关,对于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的案件,该撤销的坚决撤销,决不将就姑息。

1、要切实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要求各单位要切实抓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通过完善宣传工作机制,突出宣传工作重点,积极探索宣传工作方法,采取有效宣传措施,多宣传报道深层次、高质量、影响大、效果好、频率高的质监新闻,建立起以电视新闻、广播电台、报纸、刊物和网络为主的宣传阵地,努力使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有新突破、新成效,提高质监部门的社会影响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要综合利用质监系统宣传资源。要求各单位要积极梳理、提供各类宣传素材,组织有关新闻媒体报道,并及时报送市局、省局宣传工作机构。各县级局在报送各类政务工作信息给市局、省局办公室的同时,要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市局法规科(新闻报道专用邮箱)和省局法规处(新闻报道专用邮箱),以切实反映质监部门工作动态;重点执法打假案件查处情况原则上要向媒体公开曝光,但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开展监督抽查的情况,特别是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和企业的,要按《产品质量法》规定,报省局法规处,由省局统一对外公告。

3、要实行宣传工作目标管理制度。要求各单位宣传通讯员撰写的稿件,经局领导同意后,可以宣传通讯员名义或与新闻记者联名直接向新闻媒体投稿,凡向省级以上媒体投稿的,同时发送电子邮件至市局法规科和省局法规处新闻报道专用邮箱。市局各科(室、队)和县级局新闻报道的任务数详见附表。

4、要建立宣传工作通报、考核和奖励制度。一是实行宣传工作月通报制度。要求各单位于每月4日前填写《新闻宣传统计报表》,将上月本单位开展宣传工作情况,特别是在省级以上媒体发表的新闻报道情况,报市局法规科,逾期报送或未报送的,视为当月未发表报道。二是加强对宣传工作的考评。市局在年终行政执法和打假责任制考评中,将宣传工作单列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予以通报。三是落实奖励制度。市局每年开展评选质监新闻宣传先进单位、优秀宣传通讯员、质监好稿件好新闻等活动,对宣传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县委党内法规工作自查报告 政策法规工作总结篇四

一、规范依法行政工作,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强化组织领导,努力探索法制创建工作新思路、新举措,促进我局法制建设再上新台阶。认真制定了局2012年“法治创建”工作要点和工作措施。对文广体系统下属8个基层单位,根据工作要求及时调整社会管理、普法及法治创建、依法行政、安全生产、消防等相关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纳入考核。

2、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严格落实依法行政制度,在事关我局经济发展和文化、广电、体育事业发展重要的投资项目制定,直接涉及到人民群众具体利益和行政行为时,做到广泛集中民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局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滥用职权,防止决策的随意性。

3、努力推进“法治惠民”工程建设。精心策划法治惠民活动,着力打造法治文化品牌,大力开展公益性文体活动,全力打造法治文化艺术精品。挖掘地方特色文化,培育特色法治文化产业亮点。加快有线电视数字建设,数字信号基本覆盖全区。

4、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严格依照法定权限、遵循规定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由区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由业务科室拟稿,分管领导把关,局主要领导签批,局办公室负责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呈报工作。

贯彻《xxx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执法工作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内部管理的规范化,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一案一考评”工作实施方案》,加大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督察力度,对执法人员的执法和履行法律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和检查。

6、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政治思想和作风纪律教育,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结合行政执法证件的办理、审验、更换,积极开展执法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审验培训。

二、保障服务水平取得新提升

1、为各类会议、重大活动提供优质的后勤保障。政策法规科部分人员经常早上班,晚下班,做到工作分工不分家,大家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克服了许多困难。确保了各类会议、重大活动的顺利进行。

2、心尽力做好机关食堂工作。加强日常督查、管理,保证食堂正常运行。加强对菜肴质量的督查和指正,及时调整菜单,变换口味,从进货到烹饪严格把关,定期对食堂卫生进行抽查,保证机关干部职工吃上放心菜肴。

3、公务用车管理,降低公务用车成本。公务用车管理立足于“加强管理,科学调度,节约开支,减少浪费,提高车辆的利用率,减少财政支出,更有效、更方便地保障公务用车”原则。

在办公用品采购方面,做到公开透明严格按采购制度办事,在采购前、采购中、采购后的各个环节中都主动接受财务及其他部门监督,有问题第一时间反馈给上级领导,今年通过政府招标采购的大项目有农家书屋更新书籍万元,送体育器材下乡器材66万元,摄像机两台28万元,发射机两台万元和其他一些办公用品的采购,保证我局办公正常运行。

检查,自然损坏及时报损,人为损坏或遗失都照价赔偿,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利用率。

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机制,通过定量和定性两部分的考核来界定各部门节能工作的开展情况,为领导提供准确信息,及时敲响能耗警钟,稳步推进现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认真落实区消防大队、安监局的文件精神,遵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不留死角”的安全工作原则。对本局辖区和直属单位定期和不定期的生产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对配电房、发电机房、水泵房、机房、演播室、食堂等重点部位强化制度,强化管理。

行管科的工作看似简单、单一,其实是一项十分繁琐、复杂的工作,对促进局全面协调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来不得半点马虎和松懈,我们在日常琐碎小事上看成效,做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在自己动手。对待各种故障、公物损坏时的维修,力求做到随叫随到,随报随修。

总结今年的工作,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一是对推进机关事务工作长远发展研究思考不够,创新品牌意识有待加强;二是有的同志学习抓得不紧,自身综合素质提升不快,解决问题、推进工作的能力不强。这些问题,要引起足够重视,切实加以解决,为文广体更好更快的发展保驾护航。

2013年工作打算

一是保持科学管理,以高效保障、优质服务为工作目标,做好2013年各项工作,进一步提高管理能力,力争节能卫生管理有所创新,有所突破;进一步提高保障能力,确保机关正常运转;进一步提高公务招待水平,使办公室的招待工作既热情周到,又规范高效,也能符合礼仪要求。

二是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利用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做好法制宣传。做好法制建设工作资料的搜集、整理、归档,并及时录入到电子台账系统,并加强对下属单位的督查和指导,有力推动法制权力阳光运行机制,做好党务、政务、财务公开、公示工作。继续推进“一案三防”“全程说理式执法”“法律六进”“法治惠民”“六五普法”等活动。

三是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机制,能源消耗定期报告制度,为全区公共机构节能政策和目标的制定提供依据。

四是继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大排查力度,最大限度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防范和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我局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县委党内法规工作自查报告 政策法规工作总结篇五

^v^中央发行了《中国^v^机构制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出通知,要求各地。

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机构编制资源是重要政治资源、执政资源,机构编制工作是党的重要工作。《条例》以^v^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化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遵循。

通知强调,《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落实党管机构编制原则,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水平,巩固党治国理政的组织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做好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性,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完善配套制度,确保《条例》落到实处。要抓好《条例》宣传解读和学习培训,组织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准确掌握《条例》内容。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条例》规定的严肃问责追责。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推动《条例》有效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v^。

《中国^v^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规范党和国家机构编制工作,巩固党治国理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v^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构编制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v^思想、^v^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v^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推进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完善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提高效率效能,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制度和组织保障。

第三条机构编制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坚持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维护^v^^v^^v^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v^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机构编制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完善保证党的全面领导,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制度安排,有效实施^v^方针政策。

(二)坚持优化协同高效。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力求科学合理、权责一致,科学审慎设置党和国家机构,统筹谋划好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力求有统有分、有主有次,理顺党的领导体系和政府治理体系、武装力量体系、群团工作体系之间的领导指挥关系,明确其他各个体系的职责定位,完善党和国家机构布局;力求履职到位、流程通畅,统筹干部和机构编制资源,提高各类组织机构贯彻落实党的决策部署的效率,构建运行顺畅、充满活力、令行禁止的工作体系。

(三)坚持机构编制刚性约束。贯彻编制就是法制的要求,机构编制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录(聘)用人员、配备干部、核拨人员经费等应当以机构编制为基本依据。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机构编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把机构编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加快完善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有效实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

(四)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财政保障能力,管住管好用活机构编制,严控总量、统筹使用,科学增减,不断提升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妥善处理严控机构编制与满足发展需要之间的关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保障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四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配备和调整,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各类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v^机关、群团机关。

第二章领导体制

第五条^v^集中统一领导全国机构编制工作。^v^设立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作为^v^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在^v^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v^对党和国家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研究提出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

(三)研究提出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审定省级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地方各级机构改革工作。

(四)审定中央一级副部级以上各类机构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

(五)统一管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的职能配置以及调整工作,统筹协调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的职责分工。

(六)统一管理中央一级党政机关,中央一级各^v^机关、群团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审批上述单位厅局级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垂直管理机构、双重领导并以部门领导为主的机构、派驻地方机构、我国驻外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七)审定地方行政编制总额、机构限额和职能配置的重要调整,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级行政机构的设置。

(八)研究提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统一管理^v^、^v^直属事业单位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审批地方厅局级事业单位的设置,指导协调地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

(九)推进机构编制法治建设,研究完善党和国家机构编制法规制度。

(十)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v^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要决定,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必须服从^v^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机构改革、体制机制、机构、职能、编制和领导职数等规定,确保中央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构编制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设立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本地区机构编制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机构编制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乡镇、街道的机构编制事项由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

第七条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归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管理,根据授权和规定程序处理机构编制具体事宜。

第三章动议

第八条机构编制工作动议应当根据^v^有关要求和工作需要,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提出。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由^v^启动。

地方各级党委可以提出本地区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动议,并组织力量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研判。重大事项和超出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上级党委同意后方可研究推进。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可以根据规定权限,对本地区相关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提出动议。

各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动议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领导职数等事项调整,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可以由部门决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机构编制工作的动议应当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各地区各部门提出机构编制工作动议必须符合^v^有关改革精神和机构编制有关规定,应当充分论证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

第四章论证

第十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应当在^v^集中统一领导下组织论证。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应当有利于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形成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体系,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武装力量体系,联系广泛、服务群众的群团工作体系,有利于推动各类组织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行动、增强合力。

第十一条机构设置应当科学合理,具有比较完整且相对稳定的独立职能,能够与现有机构的职能协调衔接。

统筹党和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应当强化党的组织在同级组织中的领导地位,加强归口协调职能,统筹本系统本领域工作。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党的有关机构可以同职能相近、联系紧密的其他部门统筹设置,实行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

地方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应当保证有效实施^v^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涉及^v^集中统一领导和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的机构职能应当同中央基本对应。除中央有明确规定外,地方可以在规定限额内因地制宜设置机构和配置职能,严格规范设置各类派出机构。地方可以在规定权限范围内设置和调整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应当符合^v^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适应党和国家事业、经济社会发展、机构履职需要。

编制配备应当符合编制种类、结构和总额等规定。领导职数配备应当符合领导职务名称、层级、数量等规定,领导职务名称应当与机构层级相符合。

第十三条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研究论证机构编制事项时,应当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合法合规性审查,重大问题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研究论证时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五章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审批机构编制事项应当按程序报批,严格遵守管理权限。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必须报^v^审议批准。

各部门提出的机构编制事项申请,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重大事项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级党委审批。需报上一级党委及其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的,按程序报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授权审批机构编制事项。

地方党政机构设置实行限额管理,各级机构限额由^v^统一规定。地方党委提出机构编制事项申请,报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重大事项由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级党委审批。

地区或者部门专项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由有相应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审议批准。超出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重大问题,党委(党组)在审议后应当向上一级党委请示报告,上一级党委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凡属机构编制重大问题,应当由党委(党组)或者机构编制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党组)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机构编制议题的程序,应当符合党内法规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有关规定。

(一)是否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四)是否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除调整机构编制外的其他解决办法;

(五)是否对可能带来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进行客观分析,并做好应对准备。

提请审议机构编制议题时,有关部门应当对照前款规定逐项作出说明。

第六章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的实施工作由^v^统一部署,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按照^v^要求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党委按照^v^统一部署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并对实施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经批准发布的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等,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是各部门各单位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三定”规定的重大调整,应当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建立机构编制报告制度。下级党委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等任务的情况,应当及时按程序报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主动协调解决,超出权限的应当按程序请示,重大事项报^v^决定。

各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应当定期向本级党委报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重要事项向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职责划分规定在理解上有分歧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意见,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审查。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协调。

第二十一条建立编制统筹调配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加强编制的统筹调配和动态调整,建立部门间、地区间编制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二条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对编制使用实行实名管理,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同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负责。

第二十四条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按照相应权限,对机构编制工作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违纪违法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建立机构编制核查制度,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在本级党委一届任期内至少组织1次管理范围内的机构编制核查。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采用科学方法,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客观评估,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机构编制管理、优化编制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和纪律要求执行情况应当纳入巡视巡察、党委督促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范围,发挥监督合力。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和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整改反馈等工作机制,必要时组成工作组,开展联合督查。

第二十六条机构编制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严禁以下行为:

(五)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

(六)实施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未经^v^授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地方机构设置。坚决制止和整治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等方式干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有权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等处理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可以采取约谈、责令说明情况、下达告诫书等处理措施。

对违规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违规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等行为,有关机关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查处和纠正。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及对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和追责不力、问题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国^v^问责条例》、《中国^v^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举报,受理机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编制工作,按照中央^v^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9年8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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