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草案

时间:2023-08-08 15:05:42 作者:江sx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撰写的。通过报告,人们可以获取最新的信息,深入分析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行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报告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草案篇一

决议是指党的领导机关就重要事项,经会议讨论通过其决策,并要求进行贯彻执行的重要指导性公文。那么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是怎样的呢?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20xx年政府工作报告决议草案范文,供大家参考!

乡镇政府工作报告决议,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 议指出:20xx年是实现我乡经济加速发展的关键一年,因此,我们要认真贯彻党的xx大精神,以及中央、盛市、县各级提出的目标任务,紧紧围绕把握机遇、富民强乡的这个第一要务,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继续把各项工作推向前进。

会议号召:全乡人民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的党中央周围,高兴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围绕全乡经济工作总体思路,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求真务实,扎实工作,努力推进小康茶坪的建设步伐,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我乡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而努力奋斗。

无锡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汪泉市长代表市人民政府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

会议认为,“”时期,全市上下团结奋斗、攻坚克难,抢抓机遇、不懈努力,较好地完成了“”规划纲要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经济实力继续增强,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城乡建设稳步推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民生水平逐步提高,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特别是20xx年,面对复杂宏观经济形势和严峻挑战,在中共无锡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市政府牢牢把握稳中求进总基调,统筹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事业取得了新的成绩。经济运行稳中有进,转型升级步伐加快,改革开放全面深化,生态建设扎实推进,民生福祉不断增强,依法行政效能提高。会议对市政府“”时期和20xx年的工作表示满意,同时要求充分认清无锡发展存在的不足,进一步强化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市委十二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到政府工作之中。

会议指出,“十三五”时期是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新无锡的重要时期,是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和积极探索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的重要阶段。全市上下必须全面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时重要讲话精神,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坚定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产业强市主导战略、全面开放战略、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民生共建共享战略,不断提升无锡历史文化名城、百年工商名城、旅游名城、智慧城市、宜居城市等特色名城品质。

会议提出,20xx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市政府要全面贯彻党的和xx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时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强富美高”新无锡的总目标,全面实施“六大发展战略”,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更加注重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着力深化改革开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着力推动转型升级,着力保障改善民生,着力防范化解风险,全力确保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努力实现“十三五”发展良好开局。

会议强调,做好今年政府工作,要把稳增长作为重点工作抓紧抓好,推动投资、消费、出口协调发展,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千方百计保持经济运行稳定在合理区间。

会议要求,在今年政府工作中,要坚持产业强市导向,以“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高端化”为引领,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坚持招商引资和“稳心留根”并重,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着力打造现代产业发展新高地。要突出创新驱动战略,大力推进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建设,深入推进政产学研用合作,加快推进科技金融发展,着力构建产业科技创新体系。要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推动落实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继续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着力增强改革开放新动力。要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大力推进锡澄宜一体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强旅游名城和智慧城市建设,着力推进区域协调发展。要搞好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加大生态保护力度,着力保护青山绿水环境。要践行共享发展理念,促进就业创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繁荣发展教卫文体事业,切实做好扶贫帮困工作,加强社会治理创新,着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要遵循“三严三实”要求,全面依法行政,持续改进作风,强化廉政建设,着力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会议号召,全市人民要紧密团结在以同志为的党中央周围,在中共无锡市委的坚强领导下,解放思想、凝心聚力,克难奋进、扎实工作,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创“十三五”发展新局面、建设“强富美高”新无锡而努力奋斗!

院党员大会经过深入讨论,认真审议,一致同意汪元宏同志代表党委所作的工作报告。

大会认为,过去五年,院党委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在省委、省政府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的领导、关心、支持下,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抓住高等教育大发展的良好机遇,切实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团结带领全院共产党员和广大师生员工,以发展为第一要务,以教学评建为契机,解放思想,凝心聚力,自强不息,全面推进学校事业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办学规模迅速扩大,办学条件显著改善,管理水平明显提升,改革进程有力推进,办学水平和效益大幅度提高。大会认为,报告求真务实,对五年来工作的回顾和总结实事求是,充分反映了所做的主要工作和各方面取得的显著成绩,所总结的基本经验是指导学校今后发展的宝贵财富。报告客观地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对今后工作的部署,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目标明确,思路清晰,重点突出,鼓舞人心,催人奋进。

大会强调,今后四年,学校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面对日趋激烈的办学竞争,一定要理清思路,把握重点,加快发展。要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内在统一的原则,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走以内涵提升为主的发展道路;要以创建硕士点为重点,全面提高学科建设水平,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要以培育办学特色为核心,深化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大会希望,新一届党委要继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全会精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以服务求支持,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综合办学实力,全面推动我院各项事业上规模、上层次、上水平。

大会要求,全院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要积极学习宣传大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振奋精神,求真务实,认真落实大会提出的工作任务。大会号召全院党员和广大师生员工,在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和院党委的领导下,坚定信心,扎实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开创学校事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的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草案篇二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规范湿地利用,制定《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十分必要,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的审议结果,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三条第一款关于湿地的定义表述不够清晰,建议斟酌。有的专家提出,定义既要体现湿地的特征,也要涵盖我省主要的湿地类型,表述上要简明扼要。因此,建议将草案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包括湖泊、河流、沼泽、滨海、库塘等湿地。”还有些委员提出,草案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仅保护列入名录的湿地,不能体现全面保护的原则,湿地不论是否列入名录,都应当得到保护。在具体管理方式上,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分级管理,有针对性地予以保护。因此,建议删去草案第二款。

1、省人大常委会农委提出,湿地保护涉及部门较多,需要在条例草案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主要部门的职责。有的专家、有的地方提出,湿地管理单位负责湿地日常管理,在湿地保护第一线,也应规定相应的职责。因此,根据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建议对草案第七条作三方面修改:一是在第一款中明确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二是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明确“水利、海洋与渔业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河流、湖泊、水库、海洋的湿地保护工作”;三是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明确湿地管理单位的职责。

1、湿地保护投入保障机制。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五条中“切实增加湿地保护投入”不够具体。有些委员提出,湿地保护是一项公益性事业,要有相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因此,建议在草案第五条中将“切实增加湿地保护投入”明确为“湿地保护管理经费和湿地生态补偿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2、湿地生态红线制度。针对草案第六条,有的委员提出,建立湿地生态红线制度很有必要,但是制度的内容不明确,需要进一步充实。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六条相关内容调整到保护方式一章,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市级重要湿地的核心区域应当纳入湿地生态红线范围。”“湿地生态红线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此外,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还明确规定“纳入湿地生态红线范围的湿地,禁止占用、征收或者改变用途”。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严控制湿地公园设立”,含义不清楚,建议明确湿地公园设立的要求。有的专家提出,湿地公园作为湿地保护的重要载体,应当规定具体的保护与管理措施。因此,建议对湿地公园的设立、管理作明确的规定:一是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明确设立湿地公园的前提和要求:“生态特征典型、自然景观独特,适宜开展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设立湿地公园。”“设立湿地公园应当编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湿地公园建设应当保持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完整性,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或者污染湿地。”二是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规定“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可以根据湿地的主要功能,划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等。”并对各个区域允许开展的活动作了限定。

1、有的委员提出,草案对相关违法行为处罚较轻,罚款数额偏低,在实践中对违法行为起不到约束作用。经研究,由于湿地保护没有直接的上位法规定,草案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行政处罚种类与幅度是条例创设的。因此,建议参考国家资源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外省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适当调高罚款的幅度:一是草案第三十八条中,关于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湿地保护界标的处罚从“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修改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二是草案第三十九条中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的处罚标准,由非法占用或者改变用途湿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修改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三是草案第四十条中未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的处罚标准,由未恢复湿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修改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部分章节内容进行了重新划分,修改了第二章、第三章的章名,还对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术修改,对有关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草案篇三

近日,新修订的《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草案)》第三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并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下面是详细你内容。

昨日,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后闭幕。按照议程,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该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建立行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该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该条例强化了管线运行维护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并在管线的档案管理方面做出了相应规定。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该条例对目前人大街道工委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出了回应和解决,并对人大街道工委的性质和职责进行了明确。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xx年市级财政决算的决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重庆市与印度尼西亚西爪哇省缔结友好市省关系的决定》和《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重庆市与白俄罗斯明斯克州缔结友好市州关系的决定》。

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市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一届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渡口等7个区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会议表决通过了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表决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两位同志辞职的决定;表决通过了3项人事任免事项。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拟定全市综合性政策,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巡查制度,督查招标投标制度执行情况。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外经贸、国土房管、市政、水利、移民、林业、园林等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区县(自治县)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综合性政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分级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五条【分级负责】市人民政府及其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上报国家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市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交易,应当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监督。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交易,应当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

第六条【招标方案确定】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依法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方案,并与项目审批、核准一并办理。

招标人变更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方案,应当报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进行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将变更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部门。

按照国家规定不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企业可以依法选择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但必须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七条【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依照国务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修订)》执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得擅自变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需要增加的,由市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强制公开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前款所称的国有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自筹资金等;所称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是指国有资金占公司资本总额或者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能够通过投资关系、协议等安排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第九条【邀请招标】邀请招标项目,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二)与在建工程结构和布置联系紧密,或受施工场地限制无独立工作面需要一并实施,且供应商具备相应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三)拥有三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四)最近三年在招标活动中没有受到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除满足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外,不得与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监督部门不得以入域备案、招标代理机构库等登记备案形式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承揽业务。

第十三条【招标职业资格专业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不少于招标从业人员百分之三十的招标职业资格专业人员,市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招标信息公开】公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在市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媒介公开,有关媒介公开内容应当相同;未在指定媒介公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视为未公告。

(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

(二)工程、设备、材料、服务等的名称、数量及主要技术要求;

(三)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期限;

(四)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地点和投标有效期;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七)投标报价要求及计算公式;

(八)图纸目录、格式附录等;

(九)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三小时前以现金或者支票的形式将投标保证金从其基本账户转入招标文件指定账户。

第十六条【招标关键条款单列】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将拒收情形、资格审查条件、否决投标条款以及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招标关键条款集中单列。集中单列以外的招标关键条款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第十七条【解释招标文件】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审查和否决其投标条款有解释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十八条【最高限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采取投标报名形式,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网络媒介公开。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实行最高限价的无标底招标。最高限价应当由招标人依法自主确定,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或者预算。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涉招标人依法自主确定最高限价。

第十九条【资格审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应当采取资格后审方式,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的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采取资格预审方式。

第二十条【工程评标办法】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除技术特别复杂等特殊情况以外,招标文件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且要求投标人提交低价风险保证金。

前款所称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通过资格审查和技术性评审,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的合格投标人,按照投标报价从低到高原则,依序确定不超过三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说明义务】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百分之九十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详细说明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的合理性,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电子招标投标】逐步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利用电脑识别、数据比对等电子技术手段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四)被行政监督部门暂停投标资格期限尚未届满。

违反前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集成货物投标除外。

第二十四条【解释及撤销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有解释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交该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解释。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销投标文件。否则,相关撤销均无效。

第二十五条【重新招标】投标人少于三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招标文件内容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合理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人,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重新招标后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审批、核准项目的,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可以不再招标;其他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招标。

第二十六条【联合体】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应当分别具备联合体协议约定各自所承担工作相应的资格条件和能力。

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成员共同承担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成员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业绩考核以各自的工作量所占比例加权折算。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其他投标人的签章、名称;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封装特点、习惯异常一致;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不对外营业的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

第二十八条【以他人名义投标及弄虚作假投标】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外,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负责人与其没有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资格、资质证书的受让租借人和出让出租人,均视为以他人名义投标。

(一)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负责人;

(三)合同约定采购或者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机械设备,实际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或者租赁,不能合理解释。

第二十九条【资格预审申请人应遵守投标人规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四章 评标专家与专家库

第三十条【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

评标专家实行招标人聘任制。曾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受过处罚,招标人不能聘其为评标专家,已聘为评标专家的应当解聘。

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评标专家同等专业水平。招标人代表在评标活动中遭受处罚,或者查实其在评标中不正当履职引起投诉,招标人两年内不得派出代表参与评标。

第三十一条【评标专家权利】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三)接受评标劳务报酬;

(四)对评标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建议;

(五)对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六)参加评标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评标专家义务】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四)需要回避的,主动提出回避;

(五)持证准时参加评标活动;

(七)其他法定义务。

第三十三条【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市人民政府依法组建的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由相关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

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交易的所有招标项目,应当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并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第三十四条【专家管理】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评标专家考核制度和准入清出制度,完善评标专家工作档案和信用档案,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继续教育。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存在不良评标行为的评标专家实施负面清单考核,并及时通报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专家库管理】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网络抽取端、管理维护端和后台监控端,应当实现功能设置和日常管理相互独立、相互监督。

第三十六条【开标】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不参加开标会的,视为认可开标结果。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派员参加开标会。

第三十七条【评标专家确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四小时内依法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特殊情况需提前抽取的,应当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其中,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需直接确定的,应当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并报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评标准备】评标前,招标人应当为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不得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不得发表倾向性言论非法干涉评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应当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专设评标室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在评标开始前应当离开评标室。

第三十九条【自行评标】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行完成编制评标表格、计算汇总评分、撰写评标报告和处理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等直接影响评标结果的工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有问题需要咨询的,有关人员应当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专设答疑室回答,且答疑室应与评标室隔离。

第四十条【评标组织】评标实行简单多数原则。评标委员会应当从评标专家中推举产生负责人,其与其他成员享有同等表决权。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组织评标工作,主持审核全体成员评分。个别成员与其他大多数成员评分差距过大,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责成该成员书面说明理由。个别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书面说明理由的,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书面说明并签字,以其他成员评分平均值取代其评分。

(一)按照投标报价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排序;

(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否决其投标;

(四)判定投标文件属于重大偏差;

(五)判定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否决全部投标。

第四十二条【否决投标】投标文件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投标要求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人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经评标委员会讨论确认后,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其中,第二次招标有效投标仍少于三人,按法定程序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一)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了解和熟悉不同意见,向全体成员客观阐述;

(二)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依序陈述和辩论评标异议事项;

(四)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宣布评标异议事项表决结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处理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第四十四条【评标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评标结束】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依法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完成后,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可以进入评标室。

第四十六条【评标监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全过程监督评标应当在评标室外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不客观、不公正履职行为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评标结果公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在发布招标公告的指定媒介上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第四十八条【评标复核】招标人或者行政监督部门认为异议或者投诉事项涉及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客观评审的,必要时应当召集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复核限于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所称客观评审,是指评审依据明确,评分标准清晰,基本没有离散性或者离散性很小,属于硬性指标的评审行为,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审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否决投标认定以及得分统计、商务得分等。

第四十九条【中标人的确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向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使用民营资金为主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评定分离的方式进行评标定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报告后,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招标项目评定分离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低于成本审查】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招标人认为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五十一条【低价风险保证金】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中标人投标报价低于招标项目最高限价百分之九十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低价风险保证金。

低价风险保证金应当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从中标人基本账户转出,保证金额为招标工程项目最高限价百分之九十减去中标人投标报价之差。

招标人按照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将工程建设资金拨付完毕后,中标工程项目仍无法完成的,招标人应当不退还低价风险保证金。除此之外,招标人最迟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五日内向中标人退还低价风险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二条【保证金及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订立书面合同。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履约保证金可结合项目建设进度、中标人履约情况等因素,采用分段担保或分期退还等方式。中标项目完成前,禁止以任何方式变相退还履约保证金。

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向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中标人以外的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招标人的建设资金应当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拨付至中标人的基本账户。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签订合同后七日内,招标人应当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招标投标见证档案】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提供招标投标见证服务,配置完善的可事后再现的监控系统,记录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过程并存档备查。招标投标档案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活动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档案核查机制。

第五十四条【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严禁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中标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中标人应征得项目业主同意,并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更换后的人员应为中标单位人员,且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上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须在签订合同前由中标人提供给项目业主,待合同标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方予退还。

项目业主及监理单位发现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违法分包及挂靠等,或者发现项目业主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应及时报请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第五十五条【合同履行】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原因,可能造成范围、规模和标准发生变化,项目法人提出变更要求的,应当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进行审批、核准。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依法组织招标。

合同因故未履行完毕的,未履行部分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bt投资人、bot特许经营人、建设管理代理业主,以及能源、民航、机电设备和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其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

(二)经济信息行政部门负责工业和信息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对其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移民行政部门对其所审批的移民相关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六)水利、交通、农业、国土房管、林业、园林、市政等行政部门负责相应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二)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

(四)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一)检查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拨付等资料和文件;

(三)监督开标、评标,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行政监督部门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监督检查。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时需要相关单位配合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十九条【综合监督】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行政部门招标投标监督执法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配合。

有关行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执法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争议的,由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十条【制订规范性文件】市级行政监督部门制定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本条例和市政府综合性政策相抵触,不得以部门内设机构或者下属事业单位名义印发实施。

区县(自治县)应当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名义制定实施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

第六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市、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禁止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招标投标文件。

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凡未取得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编号,相关文件均无效,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强迫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执行。

第六十二条【投诉及其处理】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本条例规定,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补正投诉材料期限应当计算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十日内。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有投诉的,投诉人应当先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投诉及其处理配套制度。

第六十三条【信用制度】逐步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活动社会诚信体系,实现社会信用资源共享。

第六十四条【禁止违规插手干预工程招标投标】禁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四)干涉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五)强制招标人报审标底或者最高限价;

(六)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十六条【违规招标准备责任】招标人在招标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视其情节轻重可以暂停资金拨付或者暂停项目执行。

(七)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没有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且要求投标人提交低价风险保证金。

(一)自行招标不满足本条例规定条件;

(二)招标职业资格专业人员人数及其监督管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

(五)违法收取投标保证金、低价风险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费用;

(六)非法干涉评标。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第六十九条【串通投标责任】投标人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构成情节严重,由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一年至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投标人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行为的,由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一年至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七十条【虚假投标责任】投标人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构成情节严重,由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一年至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投标人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行为的,由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一年至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投标文件争议事项进行解释,或者擅自撤销投标文件。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被认定低于成本的,由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超越资格范围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二)以他人名义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三)转让或者拆分招标代理业务;

(四)违法向招标人收取费用;、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违规评标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前款规定情形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七十二条【违规弃标责任】除不可抗力外,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取消其一至两年内投标资格;因招标人重新招标或者另行选择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处罚分工】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决定。两个以上行政监督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处罚权的,由最先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十四条【处罚兜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五条【招标投标协会】招标投标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引导招标投标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七十六条【名词解释】本条例所称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是指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以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本条例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资金的重点建设项目,政府设立的投资主体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市、区县(自治县)政府确定的需要稽察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

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草案篇四

各位代表:

今天上午,我们听取了贾省长代表省政府向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我个人认为,贾省长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2003年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回顾总结是全面客观的、实事求是的,2004年政府工作的总体思路、预期目标和主要工作任务,主题突出,思路清晰,目标宏伟,措施具体,有很强的实践性、理论性和针对性,通篇贯穿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具体地说,我认为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紧贴我省实际。报告中指出:要“整合和发挥我省自然资源、科教文化、劳动力资源三大优势”。我省的实际情况,可以总结为三多:一是矿藏多,二是高校多,三是农村富余劳动力多。要整合和发挥这三大优势,可以说是抓到了点子上。

二是找到了问题的症结。报告中说:“要继续扭住更新观念、调整结构、转换机制、优化环境等影响我省发展全局的关健性问题。”我省地处西北内陆,干部群众思想相对保守,开拓精神不足;产业结构相对单一,调整步伐相对较慢;而且发展环境很不宽松,机关干部服务意识不强,执法人员有法不依、粗暴执法的现象屡禁不止。这些都是影响我省跨越式发展的瓶颈因素,所以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认真解决上述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三是把群众生活、三农问题提到了一个高度。一方面,作为西部内陆欠发达的农业大省,解决三农问题是建设西部经济强盛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关剑报告用了相当长的篇幅对解决三农问题进行了强调,从巩固传统到发展特色,从壮大龙头到推进产业化,从提高品质到开拓市场,从转移富余劳动力到推进农村城镇化,从深化农村改革到加大支持力度,字的行间里,无一不浸透着省政府对解决三农问题的迫切心情。另一方面,就推进就业和再就业、社会保障、灾区重建和扶贫开发等各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工作进行了扎实的安排和部署,充分体现了省政府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民为本、为民办实事的宗旨意识和政治意识。

四是始终体现了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精神。今年是省政府确定的“基层工作年”,报告强调,要“把狠抓落实作为转变作风的根本措施”。对既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要“咬定青山不放松,不达目的不罢休,一项一项地推进,一步一步地实施,一件一件地落实”。这此都体现了省政府是确确实实地在集中精力抓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另外,在今年的报告中,创新精神贯穿始终。如报告中第一次把加快劳动力转移、扩大劳务输出作为一个产业响亮地提出来;第一次把取消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并逐年降低农业税率作为农村税费改革的重点;第一次把“不禁止则允许”作为放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思路;第一次提出加快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精心打造“信用陕西”新形象的观点。

渭南是陕西的东大门,是实施西部开发战略的前沿阵地,认真扎实地完成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对于加快渭南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是抢抓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和积极的财政政策机遇,继续开展项目建设年活动,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产业项目,特别是渭河流域综合治理等方面掀起新的建设高潮,促进域内硬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确保投资稳步增长;二是全力抓灾后重建工作,以灾区群众的安全保障工程、生活服务工程、生产自救工程为重点,加快群众建房、水毁水利设施、公路交通、电力通讯、学校、乡镇卫生院和基层政权机关的建设步伐,切实关心群众生活;三是坚持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强化以工业理念经营农业的理念,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力争农民收入有较快增长;四是加速新型工业化进程,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放手发展民有经济。按照“县市企业不再保留国有企业”的思路,加速国有资产战略重组,同时,按照“不禁止则允许”的思路,放开民有经济进入领域,促进民有经济发展壮大;五是进一步壮大县域经济。围绕农民增收、财政增长的目标,坚持市场导向、突出特色、外向带动、城乡统筹的原则,抓住发展民有经济、劳务输出两个关健,做特色经济、扶贫开发、小城镇建设三篇文章,逐步形成“一县一业、一乡一品、一业为主、多元互补”的县域经济发展格局;六是做大做强劳务产业,加快制定劳务输出与就业服务政策,创造劳务输出优良环境,整合职业培训机构,提高劳务输出质量,健全劳务协调机构,保障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推进学习型、服务型、落实型政府建设;大兴学习之风,培养一支风气正、作风硬、敢负责、能干事的公务员队伍;大兴抓落实之风,完善抓落实机制,突出抓落实重点,夯实抓落实责任,创新抓落实方法,使抓落实真正成为一种制度和规范,进而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同时,结合实际,我想提以下两点建议:

研最前沿的农业科学技术组装集成的载体、市场与农户连接的纽带、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的基地、现代农业科技的辐射源。它是农民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品结构的不可或缺的示范园区。

二是建议省政府应提前介入农村税费改革后确保县、乡、村三级政权正常运转的问题。我县是2003年省上确定的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的试点县之一。从一年来的实践看,农村税费改革后,的的确确给农民带来了实惠,促进了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但在改革中我们发现,除县一级政权能向省上争取到财政转移支付、勉强维持正常的运转外,组村两级根本不能保证正常的费用和开支。因此,建议省政府不断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从根本上解决县、乡、村三级政权的正常运转问题,确保基层组织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草案篇五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各位领导、同志们:

报告既总结了全市面上取得的成绩,又兼顾各县区取得的突出亮点和特色工作,充分肯定了全市上下在大事难事连连的情况下,在充满困难和挑战的一年,在面对错综复杂的宏观形势的一年,在面对反复无常的世纪疫情的一年,在主动适应新常态,积极引领新形势上取得了来之不易的成绩,坚定了我们发展的信心,鼓舞了加快发展的士气。

报告深刻洞察国内国外潮流的新动向,全面把握全国全省政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策形势的新变化,站在时代潮头,结合xx发展新形势和新要求,分析了面临的发展新机遇,深入研究了制约xx发展的困境,提出了务实精准的办法,充分体现市政府对现阶段发展形势的准确把握。

报告紧盯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政策导向,主动融入接轨国家和省的步伐,立足于xx实际,深入贯彻市委x届x次***精神,紧扣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坚持把稳增长作为首要任务,提出了切实可行的目标,描绘了一张蓬勃发展的美好蓝图,既体现了追赶跨越,又不好高骛远,既有工作压力,更有工作动力,令人振奋、催人奋进。

报告清晰地描绘出了未来一段时间发展的路径,有针对性的精心谋划了一大批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大平台和重点区域,对未来一段时间“怎么干、如何抓”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工作安排中提出的具体措施,特别是具体的载体抓手,能充分结合县区工作重点,急人民群众之所急,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报告表示完全赞同,非常满意。我坚信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通过全市上下团结一心、群策群力,坚定信心、迅速行动,全力以赴补短板、强弱项,报告提出的今年目标任务,是有条件、有信心、有能力圆满完成的。

作为xx县的主要领导,听了报告后,既明确了发展方向,又深感责任重大。2021年,乡村振兴、十四五规划的开启之年,是100年华诞之年。一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xx始终坚持发展第一要务,全力以赴稳增长、调结构、夯基础,千方百计惠民生、优生态、促和谐,聚焦主业抓队伍、转作风、强党建,各项工作保持了良好发展。预计全县生产总值完成xxx亿元,增长xx%;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xx亿元,增长xx%;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完成xx亿元,增长xx%;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完成xxxx元,增长xx%,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完成xxx元,增长xx%。

在此基础上,我们一定认真组织传达好、宣传好、落实好此次会议精神,统一全县各族干部群众的思想和行动,紧紧围绕此次市政府工作报告的安排部署,按照“对标一流、争先进位”要求,继续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做好各项工作,拿出更多的实招、硬招,全力把玉龙事情办好办实,为全市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好项目库,健全完善企业、合作社与贫困户联动发展机制,拓宽贫困户增收渠道,持续巩固提升脱贫摘帽成效。深化灾后恢复重建,严格落实过渡安置政策,积极推进损毁民房重建,确保汛期前实现户户安居;加大项目包装、申报、争取力度,有序有力有效推进道路桥梁、农田水利、江防工程、供水供电、生态环保、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修复升级。同时抓好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等民生事业发展,努力为人民创造更美好、更幸福的生活。

聚焦“xxxxx”目标,打造绿色发展“xxxx”,构建适应发展需求的现代产业体系。坚持以产业化路子大力发展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加快发展中药材、经济林果、畜牧业等产业,以市场为导向,强化龙头带动,加大技术创新,深化提质增效,延伸产业链,着力扩规模、增效益,打造更多“xxx”优质绿色产品。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金沙江绿色经济走廊“百村行动”xx个示范点建设,培育发展特色民宿、绿色康养等旅游新业态,有效提升旅游供给能力,不断推动旅游产业转型升级,以精品化路子大力发展文旅产业。

坚持把项目投资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主引擎,坚持向项目要竞争力,切实把大项目、好项目作为推动xx跨越发展的引爆点。积极对接项目布局,紧扣打造“三区一基地”和金沙江绿色经济走廊的目标,着重策划、包装一批附加值高、带动力强、生态效益好的大项目、好项目,深化精准招商、定点招商,积极促成签约落地。加强项目谋划储备,紧扣产业发展、乡村振兴、道路交通水利城乡规划建设等做实项目库,确保项目滚动发展、有序衔接。积极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市政、交通、旅游、医疗、环保等领域投资建设,在破解资金短缺难题的同时补齐发展短板。

坚持以新型化路子大力发展绿色生态工业,依托工业园区平台,加快高原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生物医药制造、商贸物流等产业发展;优化招商政策,积极引进外地龙头企业入园,发展壮大本土加工企业,不断提升产值、拓宽营销渠道;围绕农特产品上行、工业品下行,健全完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县级物流中心,不断发展壮大县电商产业园;加快完善xx片区自来水厂、垃圾中转站等基础设施,加快xxx、xxx等项目前期工作,着力推动xxx、xxxx等企业入园,实现xx等入园企业全面投产,通过园区经济的新发展带动县域经济的新增长。

持之以恒抓好***生态文明思想学习宣传贯彻,聚焦xx、xx等重点区域,动真碰硬、铁腕整治,按照市委政府时限要求坚决实现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有效彻底整改“清零”,年内全力完成xxx、xxxx、xxxx等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继续推行河(湖)长制,大力开展xxx江、xx海等河湖库渠保护治理和城区黑臭水体、地下水开采整治,强化空间“一张图”管控,全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

相关范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