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旅游法心得体会精选

时间:2023-07-26 06:37:44 作者:曹czj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最新旅游法心得体会精选篇一

今年10月1日《旅游法》正式实施,这对于一个旅游工作者来说不仅是一部法律的诞生,更重要的是它将改变目前国内旅游混乱的发展状态和无序的竞争环境,对于改变整个国家的旅游面貌将产生重大影响。

法律出台正当其时。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综合国力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升,2012年,我国已经形成了近30亿人次的国内旅游市场规模,位居世界第一;出境旅游人数已超过8,000万人次,我国成为全球第三大出境旅游客源国,我国出境旅游对世界旅游市场的贡献率超过7%;入境过夜旅游人数2012年已达到5,772万人次,继续位居世界第三。今年2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该《纲要》提出,到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城乡居民旅游休闲消费水平大幅增长,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休闲理念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国民旅游休闲质量显著提高,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现代国民旅游休闲体系基本建成。巨大的市场、宏伟的目标,都需要相应的法律进行保障,《旅游法》的出台不但是大势所趋,也是正当其时,让旅游业有法可依,科学发展,是一件好事,对业内人来说,以后做旅游就有法可依了,知道红线在哪里,不敢轻易触碰它。《旅游法》不仅约束行业内的经营者,也对经营者的权益进行了保障,并对产业发展进行指导,最终促进行业发展。规划发展独成一章。《旅游法》一大特点是特别强调对旅游行业的规划,甚至为此专门列出“旅游规划和促进”的章节,这在各类法律法规中是相对少见的。《旅游法》中“旅游规划和促进”一章就是要促进旅游业发展。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了30年,目前到了温和增长期,发展的潜力和希望在于扩大消费,做大做强旅游业将发挥重要作用。

《旅游法》规定景区、景点开发一定要有统筹规划,一定要打造出科学、合理、有品位、一流的产品。《旅游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鼓励研究制订促进旅游发展的政策等。《旅游法》之所以强调“规划”,是旅游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因为旅游业不是一个独立的行业,其涉及面很广。《旅游法》中规定的规划包括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这既和文化产业有关,也和文物保护有关,还和森林、海洋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有关,涉及的行业非常广。

《旅游法》中还提出产品的开发、服务质量、旅游文化建设、形象宣传等等,也需要规划。而基础设施建设,如高速公路、铁路,这些和旅游虽然没有直接关系,但没有这些基础设施,旅游业根本发展不起来,可以说旅游的规定客观实际,符合旅游发展的规律。旅游的创意成分很高,而旅游创意涉及科学技术、环保、文化等等,这也需要有统一规划。更何况旅游资源的开发往往投入很大,与其衔接的基础设施建设也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这些都离不开规划,如果没有规划好,损失将会很惨重。因此,《旅游法》还要做好产业的融合,与其他产业协调发展,才不会被“最短的一块木板”所拖累。

优胜劣汰提升质量。《旅游法》对行业的规划影响深远,将通过竞争的方式促进行业内的优胜劣汰。《旅游法》中禁止旅行社零团费揽客,要求景区门票涨价必须提前6个月听证,这些规定对目前旅游业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都有作用。限制景区随意涨价,就逼着景区经营者不再将创收的注意力单纯集中在门票上,而是通过延长产品线,提供附加服务、深度服务,发展二次消费、三次消费,这样即使不涨门票价格景区也能赚到钱;禁止零团费,就是限制价格战,逼着旅行社经营者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和创新能力吸引客源,久而久之,提高了企业的创新能力。《旅游法》的出台,短期来看可能会让旅游业承受一些损失,比如限制涨价让景点收入减少,对旅行社提出各类要求使得经营难度增加,但长期来看是利好,通过优胜劣汰的方式,让旅游业整体质量得到提高。

目前旅游业中存在很多发展障碍,除了像零团费旅行团强迫购物、景区门票过高等痼疾外,还有很多门槛,如对旅行社出境游资质的限制,就导致了行业中的垄断现象。《旅游法》提出要“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如果这条规定能够得到具体落实和贯彻,那么对经营者来说也是好事,能让更多的经营者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发展。

《旅游法》出台后市场要洗牌和调整,我认为这是必然的。如果能够按照《旅游法》的规定,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完善市场规则,进行规范性调整,市场便能够实现优胜劣汰,这正是制定《旅游法》的目的。

一、《旅游法》系统全面:

1、涉及的法律主体全面。本法对旅游中所涉及的政府部门、涉旅企业、旅游者等有所提及,明确规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从第二章旅游者开始,本法就对旅游中所涉及的对象进行了描述,第三章对在规划和促进中政府部门所起到的作用进行了说明,第四、五章又对旅游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

2、保护对象全面。本法不仅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涉旅企业的正当经营行为和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做到不偏袒任何一方、公平公正。

本法这种全面系统的特点使得各方都有法可依,做到公平公正,更好发挥《旅游法》的社会效益。

二、《旅游法》针对性强。《旅游法》中血多条款对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进行了清理解答,你定了针对性条款,比如景区门票价格(第四十三、四十四条)、零团费(第三十五条)、强行购物(第三十五、四十一条)、买团卖团(第六十三条)等,通过法律的手段杜绝此类旅游市场乱象行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三、《旅游法》可操作性强。《旅游法》每章条款都体现一个“实”字,可操作性非常强的,就拿我们旅游主管部门来说,《旅游法》专门写了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对旅游主管部门的权利和操作方式都有明确规定。按照《旅游法》规定能够有效实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权。

作为旅游主管部门的一员,通过这段时间学习《旅游法》,自身的旅游业务知识有所提升,为10月1日《旅游法》的施行打下一定基础,在今后我将进一步加深对《旅游法》的理解,努力提高自身为人民服务的水平,争做旅游主管部门的一名执法标兵。

在旅游产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旅游纠纷处理是旅行社经营管理中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妥善解决的问题。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10年9月13日通过实施,对旅行社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对处理违规行为作出相应规定。最高法院是首次系统的对旅游纠纷作出司法解释,是为了正确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规定。我们应该抓紧学习,认真领会,采取措施,防止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尽量减少企业经营风险。

总的来看,此规定的内容与《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是一致的,一些地方更加明确,从司法的角度予以定义。以下条款为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1、“旅游纠纷”的定义和合同关系

规定中对“旅游纠纷”的定义,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而“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即代表旅行社从事经营活动的旅行社员工。“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旅游者在自行旅游过程中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生的纠纷,参照适用此规定。

2、诉讼的双方

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及旅游者个人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均可采取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

3、诉讼的选择

因旅行社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如果旅游者选择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当进行审理。比如交通事故,旅游者可选择交通事故处理或违约责任,不能同时选择。旅行社希望按交通事故处理,成都曾有旅行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按侵权诉讼,法院判定旅行社免责。

4、关于被告认定

“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以往是旅行社先行赔付,然后再追究旅游辅助服务者,现在可同案审理。可明确责任,加速审理和赔付,减轻旅行社的负担。旅行社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行社的,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5、合同内容的公正性与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旅游者请求依据认定该内容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如果不是强迫,合同双方约定的条款符合《旅行社条例》等相关规定的,应不视为“不公平、不合理”。

6、关于责任划分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尽管系第三方责任,旅行社也可能被列为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7、告知的重要性与完善手续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一是必须告知,二是必须完善告知方式、程序和手续。

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告知后游客发生事故,由游客自身承担责任。

8、游客信息使用与管理责任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旅游者的个人信息只能用于办理旅游手续,如签证、交通、住宿等,不得用于其他方面。

9、必须完善转团程序

“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应把握不同意转让,就不要签合同。而旅行社擅自转让旅游业务,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10、变更责任与费用处理

“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第三人给付增加的费用或者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减少的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关键是在双方约定,一般在行程开始前旅行社已产生费用,如交通票、订房、订车等,如取消或更改,旅游者应承担已经产生的实际费用,旅行社应注意收集和提供凭证,以备旅游者索取。应退款项按约定及时退还给旅游者。在旅途中的变更产生的费用,应由变更方承担。

11、不可抗力变更的免责与费用处理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此条有两层含意,一是对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各自承担责任和费用,不可向对方追责。二是应向旅游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因双方免责并同意变更行程,根据实际情况,旅游者应承担增加的费用,或旅行社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

12、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责任与旅行社的关系

“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请求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建议在与游客签订的合同中增加此条,由直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责任,而旅行社可免责。

“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谨慎选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旅行社在采购中出现失误,要承担连带责任。但如何才能“尽谨慎选择义务”?很难界定,只能尽可能完善旅行社与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的合作协议。

13、旅行社之间业务委托的法律关系与责任

“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将其部分旅游业务委托旅游目的地的旅游经营者,因受托方未尽旅游合同义务,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受到损害,要求作出委托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地接社出现接待质量问题,组团社应承担责任,因此,选择好地接社,并与之签订合作协议,尽可能的完善条款,以便事后追究其责任。而旅行社委托旅行社以外的人从事旅游业务,发生旅游纠纷,必须承担责任。

14、旅行社挂靠责任

“旅游经营者准许他人挂靠其名下从事旅游业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受损的只能是旅行社,因此必须加强旅行社内部的管理,杜绝和减少经营风险。

15、旅行社合同违约责任

“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赔偿是必然的',“合理费用”幅度是不可预计的,只能是个案处理。

“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对欺诈行为明确了赔偿标准,但首先应确定是否有欺诈行为。

16、客观因素变更合同约定的处理

“因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旅行社只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或在合同中事先约定。

17、行程外活动的告知义务与责任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主要是指游客的自由活动时间,包括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时间以及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时间等。此事时有发生,主要是在旅途中行程安排外,关键是如何告之游客,可分为四个层面,一是签订合同时;二是行前会和领队、全陪告之;三是地陪告之;四是目的地告之,如酒店、景区等。

18、游客自身原因造成损失的认定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反过来讲,如果给旅行社造成损失,一旦追究游客的责任,法院应予支持。

19、关于精神赔偿的界定

“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侵权之诉;旅游者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精神赔偿,如以“违约”诉讼,法院不予支持。如以“侵权”诉讼,关键是侵权是否成立,如属实,法院可能会根据情节来判决。

20、游客物品损失的界定与免责

(2)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

(3)损失是由于旅游者的过错造成的;

(4)损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属性造成的。

如属以上四种情况,旅行社或旅游辅助服务者应会免责,如是旅行社或旅游辅助服务者的管理责任,应承担损失,不过应由在保险公司承保的旅行社责任险来承担。

21、不得随意增收费用与禁止消费岐视

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下列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

(2)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认可的购物和自费活动项目除外,其他的类似活动,除非游客书面同意,否则旅行社将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因年龄、职业、地区等差异增收费用,涉嫌消费岐视,必须予以禁止。

22、旅行社单项委托服务的责任

“旅游经营者因过错致其代办的手续、证件存在瑕疵,或者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补办或者协助补办相关手续、证件并承担相应费用的,请求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主要是单项委托服务,如订房、订车、订票、代*照、代办签证等,如系旅行社在办理过程中的责任,应该承担损失。保险公司也可作相应赔偿。

23、游客在单项委托服务中的责任

“旅游经营者事先设计,并以确定的总价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一项或者多项服务,不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览行程的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旅游者在自行安排的旅游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对旅行社提供的单项委托服务,如果不符合双方约定,旅行社应该承担责任。游客除此以外的所有活动,与旅行社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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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旅游法心得体会精选篇二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休闲度假需求的增强,旅游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旅游纠纷和不良经历的增加,为了更好地保护游客的权益和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我国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了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作为一名旅游爱好者,我深刻体会到了这部法律的重要性和实施带来的诸多改变。

首先,旅游法的实施有效地推动了旅游服务质量的提升。《旅游法》规定了旅行社、导游、景区等旅游相关从业人员的责任和义务,要求他们提供安全、文明、诚信、便捷的服务。这一法规的出台,使得旅游行业的从业者们意识到,只有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才能够赢得游客的信任和支持。近年来,我曾亲身参加了几次旅游团队的行程,通过与导游和旅行社的接触,我发现他们更加注重服务质量和细节。他们耐心解答游客的问题、提供及时的建议和帮助,使得整个旅行过程更加顺利和愉快。

其次,旅游法的实施有效地保障了游客的权益和利益。《旅游法》规定,旅行者享有信息公开、合同自由、文明礼貌、身体权利等一系列权益保护。这意味着,游客不再被动地接受一切旅行安排,而是有权利选择合适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此外,该法规定旅游者在参加旅游活动过程中享有合理补偿、合同解除、投诉申诉等救济措施,使得游客在遇到问题时有法可依,不必再为维权费尽周折。通过旅游法的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的保护,旅游行程更加安心和放心。

再次,旅游法的实施营造了更加健康、秩序的旅游环境。《旅游法》明确规定了旅行社、导游、游客等社会主体的行为规范,引导游客的自律和文明素养。不文明的旅游行为,如景区内乱扔垃圾、随意涂鸦等,将会受到处罚。在我的多次旅游经历中,我发现景区的秩序和环境得到了极大改善。景区内设立了多处垃圾桶和提示标语,游客们普遍都能够积极参与保护环境的行动。在游览过程中,我也看到导游们非常注重普及文明旅游知识,使得游客们自觉遵守秩序,尊重当地的习俗和文化。

最后,旅游法的实施激发了旅游行业的创新与发展。《旅游法》鼓励旅行社和景区等旅游企业借助互联网和新技术,提供更加便捷、个性化的服务。随着在线旅游平台的兴起,游客们可以更加方便地查询旅游信息、比较产品与价格、交流与分享旅行经验。同时,景区和旅行社也可以通过数字化手段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满足游客个性化需求。这些创新助力旅游业的蓬勃发展,使得更多人愿意投入旅游,并享受到来自旅游带来的快乐与收益。

总而言之,旅游法的实施对于改善旅游行业的发展环境、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游客权益具有重大意义。作为一位旅游爱好者,我为这一法律的出台感到欣慰和满意。我相信,在旅游法的引领下,我国的旅游业将会迎来更加蓬勃的发展,游客们的旅游体验也将会变得更加美好和难忘。同时,我们作为游客,也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文明出行,共同维护良好的旅游环境,为旅游业的繁荣做出自己的贡献。

最新旅游法心得体会精选篇三

在全球化的今天,学习一门外语已经成为了无法回避的问题。而在众多外语中,法语是一门特殊而古典的语言,不仅能够在学问、艺术等领域表现出色,更是旅游和留学的不二选择。因此,学习旅游法语,不仅有助于提高自身的法语水平,更能在旅游过程中畅游于法国的文化中,真正达到了学好法语,享受旅游的双重收获。

第二段:运用旅游法语的优势

旅游是一个最能够体验外语的活动,而法语作为一门复杂精致的语言,旅游法语可以更好的配合旅游活动进行。在旅游时,即使有英文介绍,也不如能够用法语向当地人问路、询问门票和购物等能够更好的沟通。此外,学习旅游法语,还能够更好的了解法国文化,不仅是在旅游中的“吃喝玩乐”,更是在法国人的交流中体现法国人的热情和独特的文化特色。

第三段:旅游与语言的互动

旅游是一种互动,而语言正是人类沟通的语言。旅游过程中,学习者面临着与法国微笑不断、语言流利的人进行交流,他们可以借此来加深对该文化背景和语言的理解。同时,他们也可以通过讲故事和分享经验的方式,让自己的语言水平得到了提高。而旅游法语课程,则是这个互动过程中的一部分,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不仅能够增加法语的吸收,而且还能够结交方法朋友,过程非常有趣,学习效率也更高效。

第四段:在旅游法语课程中的特点

旅游法语课程在很多方面都是有特点的。这种课程通常会将法语学习与法国文化和旅游活动紧密结合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可以更好地了解法国文化,如历史、饮食、购物等。此外,在旅游法语课程中,学生会学习与旅游有关的必要法语,例如问路、询问餐厅等,从而能够在旅游中充分体现出自己的法语能力。

第五段:总结

总的来说,学习旅游法语是非常有帮助的,这不仅可以增加我们的法语水平,也可以让我们更好地了解法国文化。而旅游法语课程,则是学习旅游法语的最佳途径。在这样的课程中,我们可以亲自体验一辈子难得的一次旅游并获得更好的语言体验,让语言和旅游形成更好的互动。所以,如果你想提高你的法语水平,并且喜欢旅游,那么不妨选择一些旅游法语课程来解决这个问题吧。

最新旅游法心得体会精选篇四

第一,《旅游法》系统全面

一、涉及的法律主体全面。本法对旅游中所涉及的政府部门、涉游企业、旅游者等有所提及,明确规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本法第二章从旅游者开始,就对旅游中涉及的对象进行了精确地描述,第三章对在规划和促进中政府部门所起到的作用进行了说明,第四、第五章又对旅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二、保护对象全面。本法不仅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涉及旅游的正当经营行为和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做到不偏袒任何一方、公平公正。按照《关于加快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主要任务之一,即提高旅游行业监管水平,《旅游法》系统全面,合理兼顾各方利益,使各方都有法可依,对我镇旅游业综合服务水平具有不可估量的指导意义。

第二,《旅游法》针对性强。本法中多条款项清理解答了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比如第四十一条中对导游从业素质进行了针对性规范、第四十三、四十四条明确规范了景区门票价格问题、第四十九条要求经营者应为旅游者提供旅游相应享有的服务,这促使我镇从事“农(渔)家乐”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旅游法》最突出的就是一个字“实”,可操作性非常强。在《旅游法》第七章中,特别强调了旅游监督管理;在第八章中,指明了旅游纠纷处理的相关途经。对我镇管理人员而言,可以借鉴本法对旅游主管部门的权利和操作思路,依法规范旅游区各涉旅企业、旅行社经营行为,进一步提升旅游综合服务水平;对于参与旅游从业人员而言,《旅游法》可以鼓励其规范有序地参与“农(渔)家乐”经营、旅游纪念品经营、农贸市场经营,遇到纠纷之际可以通过恰当的途径进行调节,共建和谐涠洲岛旅游开发新环境。

第四,不足之处。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根据《旅游法》的内容,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我认为本法尚预留立法的空间,有关部门亟需健全配套我镇旅游的法规。虽然《旅游法》的内容系统全面,但面对我镇开发建设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仍是捉襟见肘,希望有关部门能抓紧研究出台相关法规,以统一协调我镇各涉旅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准确进行旅游定位;同时,应尽快修改、清理不合时宜的法律和法规,避免出现相关法规“打乱架”。另一方面,立法机构应当抓紧进行旅游法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构建完备的旅游法规体系,比如《涠洲岛旅游区农(渔)家乐管理暂行办法》等,通过旅游法律法规的配套,营造和谐的法治环境。

最新旅游法心得体会精选篇五

第一段:引言

旅游是一种休闲放松的方式,也是丰富人生经历的途径。然而,近年来,旅游行业发展迅猛,但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如旅游合同纠纷、旅游安全事故等。为了保障广大游客的权益,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该法规定了旅游者和旅游企业的权利义务,为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本文将围绕旅游法这一主题,谈谈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旅游者权益保护

旅游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了旅游者的权益保护,包括了出游安全、服务质量、合同履行、信息公开等方面。我曾在一次旅行中遇到了旅行社临时停业的情况,虽然我能够要求退款,但因为没有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维权的过程较为繁琐。从这次经历中,我深刻认识到了旅游法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的重要性。合理利用旅游法的规定,了解自己的权益,做到知法懂法,才能在旅行中保护好自己的利益。

第三段:旅游企业责任加强

旅游法第七条规定了旅游企业的责任,包括了保障旅游者安全、提供优质服务、履行合同等方面。旅游企业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和承担者,其义务被明确规定,这对于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我曾在一次自驾旅行中遇到了车辆故障的情况,但是租车公司虽然在合同中承诺提供救援服务,实际上却不予协助。在了解旅游法后,我明确了自己的权益和旅行社的责任,最终成功维权。旅游企业应当加强对旅游法的学习和贯彻,提高服务意识,增强服务质量,给旅游者一个良好的旅行体验。

旅游法第十五条提出了旅游合同纠纷解决的原则和程序,为旅游者和旅游企业提供了争议解决的方法。我亲身经历过与旅游公司的合同纠纷,但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并未及时解决。通过旅游法的学习,我了解到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这给旅游者和旅游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解决途径,有助于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优化旅游争议解决机制,可以提高解决效率,保护双方权益,促进合作共赢。

第五段:倡导文明旅游,共建和谐社会

旅游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行为,关系到个人与社会、个人与环境之间的平衡。旅游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文明旅游的原则,倡导游客文明行为,保护环境资源。我认为文明旅游不仅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素养和态度的体现。在旅游中,我们要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不随意乱扔垃圾,保护环境和文化遗产。同时,也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广大游客的文明素质和法律意识,共同打造和谐、文明的旅游环境。

结语:

通过对旅游法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刻认识到旅游法对旅游者权益保护、旅游企业责任强化、旅游争议解决和文明旅游的重要性。只有游客和旅游企业互相理解、尊重和遵守法律,才能形成和谐、稳定的旅游市场,推动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让更多的人享受到美好的旅行体验。

最新旅游法心得体会精选篇六

第一段:旅游法的重要性及背景介绍(200字)

旅游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也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源泉之一。为了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我国于201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法是我国旅游业的重要法律规范,对旅游市场秩序的维护,旅游企业行为的规范,以及游客的合法权益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二段:旅游法实施带来的良好效果(300字)

实施旅游法以来,我国旅游市场秩序明显改善,旅游企业的经营行为更加规范。旅行社、酒店、景区等旅游企业纷纷建立了完善的服务体系,提升了游客的满意度和安全感。同时,旅游法规定了旅游投诉和处理机制,游客可以通过投诉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有效防止了旅游消费陷阱的发生。旅游法的实施还更加重视生态环境保护,鼓励和推进绿色旅游发展,保护了旅游资源和景区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段:旅游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300字)

虽然旅游法的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方面,部分旅游企业违反旅游法规定,存在价格欺诈、服务质量差等现象。另一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力度不够,导致很多游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了解。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加强旅游法的宣传力度和监管力度,提高游客的权益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同时,也需要加大对违法旅游企业的处罚力度,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进一步规范旅游行业的发展。

第四段:我在旅游中的体会与心路历程(300字)

在旅游中,我亲身感受到了旅游法的重要性和实施效果。我曾遇到过一家五星级酒店未能按照合同要求提供服务的情况,通过投诉渠道,我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同时,我也在旅游中遇到了一些不合法的旅游行为,比如景区拥挤不堪、导游讲解不准确等情况。这让我意识到,旅游法的宣传和执行还有待加强,只有在不断加大法律监管力度的同时,游客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也要不断提高。

第五段:展望未来,加强旅游法的执行与提升旅游体验(200字)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旅游业将继续迎来更多的发展机遇和挑战。我们期待旅游法能够在政府、旅游企业和游客等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更好地执行和落实。政府应加大对旅游法的宣传力度,加强监管力度,对违法操纵市场价格、欺诈消费者等不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旅游企业应加强自身的规范经营,提升服务质量,真正做到以游客为中心。而游客本身也应加强对旅游法的了解,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安全、舒适和优质的旅游环境。

最新旅游法心得体会精选篇七

第一,零负团费和强迫购物,《旅游法》“零容忍”

“零负团费”和“强迫购物”,大家并不陌生,今年四月初,国家旅游局公布2015十大旅游案例,其中的“游客不购物遭司机报复案”就是“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的典型。该案例讲的是去年四月退休职工王女士一行5人在云南旅游时,遇到了“导游威胁必须购物、旅游购物点和街面购物价格的悬殊”等问题,一位闹肚子的女士更是因为没有买提成归司机的茶叶,遭到司机“不在服务点停车”的报复,致使那位女士最终在车上大便失禁。一名网友还回帖说,“我们9天的游览共经历了7位导游,4位大巴司机。其共同之处是:所有导游在上车后都明确地告知游客,他们没有工资,全凭3%的购物提成生活。”遇上这样的闹心事,哪怕风景再美、空气再清新,旅途也不会有多愉快。

第二,票价想涨得开听证会,拒绝“变相涨价”

自国家发改委2015年规定“景区票价调整频次不得低于3年”后,今年恰逢3年一调整的第二个“解禁期”,四月初,峨眉山、瘦西湖等全国知名景区也接连上调门票价格,这让不少游客直呼“玩不起了”。《旅游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对各类景区定价和调价机制作了如下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景区应当在醒目位臵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与直接涨价相比,今年还有一种“一票制”的调价方式值得关注,也就是所谓的门票“打包”销售。湖南省凤凰县从4月10日起,变“凭票进入景点”为“凭票进入景区”,这意味着游客进入凤凰古城需要购买148元的门票此前,游客进入古城是免费的,只有游览古城内的沈从文故居、杨家祠堂等九大景点才需购买148元的套票。无独有偶,日前济南将趵突泉、大明湖等“三泉一河一湖四园区”整合为“天下第一泉风景区”,新成立的天下第一泉景区门票要价77元,比整合前各景区票价总和还高出2元。

第三,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超载”或要停业整顿

无论是五一小长假还是十一黄金周,要说哪里比高速公路更拥挤,恐怕非旅游景点莫属,每逢节假日,景区,尤其是著名景区总是人满为患,一位园林讲解员更是这样向记者“吐槽”;“现在的节假日,景区除了人还是人。我们虽然节假日需要加班比较辛苦,不过也免去了"本想看风景,结果看人头"的烦恼。这年头,想要玩得有质量,还是得错峰出游。”《旅游法》施行后,景区景点每逢假日就“游人如织,摩肩接踵”的现象有望得到缓解,《旅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另外,《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条还规定,“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周永博表示,旅游法还对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境外旅游者安全保护等内容做出了相应规定,这些立法保障了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思路。

最新旅游法心得体会精选篇八

旅游是人们放松身心、增进知识、拓宽视野的重要方式之一,而旅游法的实施对于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于2013年实施了《旅游法》,该法条文详细规定了旅游从业者和游客的权益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通过学习和实践,我深刻体会到《旅游法》的重要性以及企业和消费者都应遵守和利用法律保障自身权益的义务。以下将从旅行社的责任、合同约定、旅游意外、法律保护和个人建议五个方面论述我对《旅游法》的心得体会。

旅行社是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和策划者,根据《旅游法》第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需要保证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通过旅行社的组织,游客可以享受到更便捷、安全的旅行服务。然而,一些不法旅行社以低价吸引游客,然后提供低劣的服务,导致一些游客遭受经济损失和个人安全问题。因此,旅行社应当合法合规经营,确保游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旅游合同是游客和旅行社之间的法律约束关系的重要依据。根据《旅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游客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应当详细了解旅游服务内容、价格、交通、住宿、行程和退改签等条款。而旅行社应当明确履行其提供的服务,确保游客获得合理权益。现实中,有些旅行社可能故意模糊合同条款以规避责任,或者一些游客未仔细阅读合同内容而签署,导致游客在旅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无法维权。因此,游客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并与旅行社协商明确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旅游活动中的意外情况是无法避免的,然而《旅游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旅行社对于旅游活动中的意外事故负有赔偿责任。意外情况可能包括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人身伤害等,这些对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旅行社应当加强事故风险管理和应急措施,对于遇到意外情况的游客及时提供帮助和救助,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而游客在遇到意外情况时也应当及时报警和联系旅行社,以获得及时的救助措施。

《旅游法》的实施为游客提供了法律保障,有效维护了游客的合法权益。游客在遇到旅游纠纷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践中,一些游客可能由于对法律了解不足而无法维权,或者旅行社不履行法律义务。因此,公众应当加强对于《旅游法》的学习和宣传,增强自身维权意识,并积极参与社会监督,促使旅行社依法经营,为游客提供更好的服务。

综上所述,学习和实践《旅游法》让我深刻体会到其对于保障游客权益和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的重要性。旅行社应当积极履行自身责任,确保游客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游客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明确约定条款;旅游过程中的意外情况需要旅行社提供帮助和赔偿;同时,《旅游法》也为游客提供了法律保障,游客应当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通过社会监督推动法律的实施。

最新旅游法心得体会精选篇九

在旅游产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旅游纠纷处理是旅行社经营管理中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妥善解决的问题。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xx年9月13日通过实施,对旅行社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对处理违规行为作出相应规定。最高法院是首次系统的对旅游纠纷作出司法解释,是为了正确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规定。我们应该抓紧学习,认真领会,采取措施,防止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尽量减少企业经营风险。

总的来看,此规定的内容与《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是一致的,一些地方更加明确,从司法的角度予以定义。以下条款为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1、“旅游纠纷”的定义和合同关系

规定中对“旅游纠纷”的定义,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而“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即代表旅行社从事经营活动的旅行社员工。“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旅游者在自行旅游过程中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生的纠纷,参照适用此规定。

2、诉讼的双方

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及旅游者个人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均可采取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

3、诉讼的选择

因旅行社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如果旅游者选择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当进行审理。比如交通事故,旅游者可选择交通事故处理或违约责任,不能同时选择。旅行社希望按交通事故处理,成都曾有旅行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按侵权诉讼,法院判定旅行社免责。

4、关于被告认定

“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以往是旅行社先行赔付,然后再追究旅游辅助服务者,现在可同案审理。可明确责任,加速审理和赔付,减轻旅行社的负担。旅行社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行社的,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5、合同内容的公正性与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旅游者请求依据认定该内容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如果不是强迫,合同双方约定的条款符合《旅行社条例》等相关规定的,应不视为“不公平、不合理”。

6、关于责任划分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尽管系第三方责任,旅行社也可能被列为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7、告知的重要性与完善手续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一是必须告知,二是必须完善告知方式、程序和手续。

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告知后游客发生事故,由游客自身承担责任。

8、游客信息使用与管理责任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旅游者的个人信息只能用于办理旅游手续,如签证、交通、住宿等,不得用于其他方面。

9、必须完善转团程序

“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应把握不同意转让,就不要签合同。而旅行社擅自转让旅游业务,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10、变更责任与费用处理

“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第三人给付增加的费用或者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减少的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关键是在双方约定,一般在行程开始前旅行社已产生费用,如交通票、订房、订车等,如取消或更改,旅游者应承担已经产生的实际费用,旅行社应注意收集和提供凭证,以备旅游者索取。应退款项按约定及时退还给旅游者。在旅途中的变更产生的费用,应由变更方承担。

11、不可抗力变更的免责与费用处理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此条有两层含意,一是对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各自承担责任和费用,不可向对方追责。二是应向旅游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因双方免责并同意变更行程,根据实际情况,旅游者应承担增加的费用,或旅行社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

12、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责任与旅行社的关系

“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请求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建议在与游客签订的合同中增加此条,由直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责任,而旅行社可免责。

“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谨慎选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旅行社在采购中出现失误,要承担连带责任。但如何才能“尽谨慎选择义务”?很难界定,只能尽可能完善旅行社与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的合作协议。

13、旅行社之间业务委托的法律关系与责任

“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将其部分旅游业务委托旅游目的地的旅游经营者,因受托方未尽旅游合同义务,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受到损害,要求作出委托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地接社出现接待质量问题,组团社应承担责任,因此,选择好地接社,并与之签订合作协议,尽可能的完善条款,以便事后追究其责任。而旅行社委托旅行社以外的人从事旅游业务,发生旅游纠纷,必须承担责任。

14、旅行社挂靠责任

“旅游经营者准许他人挂靠其名下从事旅游业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受损的只能是旅行社,因此必须加强旅行社内部的管理,杜绝和减少经营风险。

15、旅行社合同违约责任

“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赔偿是必然的,“合理费用”幅度是不可预计的,只能是个案处理。

“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对欺诈行为明确了赔偿标准,但首先应确定是否有欺诈行为。

16、客观因素变更合同约定的处理

“因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旅行社只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或在合同中事先约定。

17、行程外活动的告知义务与责任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主要是指游客的自由活动时间,包括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时间以及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时间等。此事时有发生,主要是在旅途中行程安排外,关键是如何告之游客,可分为四个层面,一是签订合同时;二是行前会和领队、全陪告之;三是地陪告之;四是目的地告之,如酒店、景区等。

18、游客自身原因造成损失的认定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反过来讲,如果给旅行社造成损失,一旦追究游客的责任,法院应予支持。

19、关于精神赔偿的界定

“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侵权之诉;旅游者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精神赔偿,如以“违约”诉讼,法院不予支持。如以“侵权”诉讼,关键是侵权是否成立,如属实,法院可能会根据情节来判决。

20、游客物品损失的界定与免责

(2)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

(3)损失是由于旅游者的过错造成的;

(4)损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属性造成的。

如属以上四种情况,旅行社或旅游辅助服务者应会免责,如是旅行社或旅游辅助服务者的管理责任,应承担损失,不过应由在保险公司承保的旅行社责任险来承担。

21、不得随意增收费用与禁止消费岐视

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下列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

(2)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认可的购物和自费活动项目除外,其他的类似活动,除非游客书面同意,否则旅行社将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因年龄、职业、地区等差异增收费用,涉嫌消费岐视,必须予以禁止。

22、旅行社单项委托服务的责任

“旅游经营者因过错致其代办的手续、证件存在瑕疵,或者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补办或者协助补办相关手续、证件并承担相应费用的,请求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主要是单项委托服务,如订房、订车、订票、代*照、代办签证等,如系旅行社在办理过程中的责任,应该承担损失。保险公司也可作相应赔偿。

23、游客在单项委托服务中的责任

“旅游经营者事先设计,并以确定的总价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一项或者多项服务,不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览行程的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旅游者在自行安排的旅游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对旅行社提供的单项委托服务,如果不符合双方约定,旅行社应该承担责任。游客除此以外的所有活动,与旅行社无关。

最新旅游法心得体会精选篇十

一、《旅游法》系统全面:

1、涉及的法律主体全面。本法对旅游中所涉及的政府部门、涉旅企业、旅游者等有所提及,明确规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从第二章旅游者开始,本法就对旅游中所涉及的对象进行了描述,第三章对在规划和促进中政府部门所起到的作用进行了说明,第四、五章又对旅游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

2、保护对象全面。本法不仅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涉旅企业的正当经营行为和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做到不偏袒任何一方、公平公正。

本法这种全面系统的特点使得各方都有法可依,做到公平公正,更好发挥《旅游法》的社会效益。

二、《旅游法》针对性强。

《旅游法》中血多条款对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进行了清理解答,你定了针对性条款,比如景区门票价格(第四十三、四十四条)、零团费(第三十五条)、强行购物(第三十五、四十一条)、买团卖团(第六十三条)等,通过法律的手段杜绝此类旅游市场乱象行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三、《旅游法》可操作性强。

《旅游法》每章条款都体现一个“实”字,可操作性非常强的,就拿我们旅游主管部门来说,《旅游法》专门写了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对旅游主管部门的权利和操作方式都有明确规定。按照《旅游法》规定能够有效实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权。

作为旅游主管部门的一员,通过这段时间学习《旅游法》,自身的旅游业务知识有所提升,为10月1日《旅游法》的施行打下一定基础,在今后我将进一步加深对《旅游法》的理解,努力提高自身为人民服务的水平,争做旅游主管部门的一名执法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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