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庭审报告课心得体会 庭审报告心得体会(大全5篇)

时间:2023-10-02 21:12:14 作者:飞雪 最新庭审报告课心得体会 庭审报告心得体会(大全5篇)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我们应该重视心得体会,将其作为一种宝贵的财富,不断积累和分享。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庭审报告课心得体会篇一

5月13日,我们参加了原龙游县水利局副局长潘正成受贿、贪污一案审理旁听。从公诉机关指控的情况来看,潘的受贿频率之高、数额之大、行贿的人员之多,可以说是触目惊心,使我们在思想上法制上得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

一、老板“再好”,最终是为了他自己。从潘的受贿时间看,主要都集中在过年、中秋节、住院、女儿上大学等时候。看起来这些老板都非常懂“人情”,在这些“关键”的时候没有忘记你,在送钱财时也没有马上要求你给他办什么事,所以收起钱来没有感到很“烫”手。但最终在这些老板碰到什么事时,你就要想方设法甚至用违法的手段给他解决,老板们要得到你十倍仍至百倍的回报,受损的是国家。

二、办法想得“再好”,最终仍逃不脱法律制裁。潘在受贿过程中,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想了很多办法。如在过年、中秋节、住院、女儿上大学等时候送礼,是我们中国人的传统;买房钱不够时向朋友“借钱”也说得过去;“借钱”还不出,我用房屋抵押符合常理。但这一切都离不开其担任公路段段长这个基础,正如公诉人所说的:“如果你不担任公路段段长,他会送你钱吗”?最终都被检察机关认定为受贿而受起诉。

潘的受审印证了一句老话:“勿伸手,伸手必被捉”。只有自己端正认识,学会算经济帐、生命帐、亲情帐、良心帐,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筑牢自己的防线,方能使自己成为一名无愧于党的教育培养,人民养育之人。

庭审报告课心得体会篇二

每个人都会遇到强制走上诉讼这条路,或者成为某件案件中的当事人。当我们走进法庭,旁听法官的审判,听见辩护律师和公诉人的辩论时,我们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体会和感悟。

第二段:庭审现场

作为一个旁听者,我曾有机会进入法庭旁听庭审。在庭审现场,我的心境瞬间被点亮。我见证了法律执法的真实过程,了解了诉讼程序的细节。庭审现场的气氛让人感觉肃穆而庄严,法官和律师的言谈举止很是规范,甚至已经涉及到了法律的原则和道德。

第三段:律师的表现

律师在庭审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他们是当事人的代表,必须利用各种法律技能来为当事人争取更好的结果。在庭审中,我看到了律师应该具备的一些特质,如专业性、适应性和责任心。当事人需要信任和依靠他们的律师,而律师则要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并与法官开展互动,完全根据证据和法律条款为当事人发表辩护意见。

第四段:法官的判决

法官的判决是公正的,它基于法律和公平的原则。在庭审结束时,法官会对庭审所涉及的证据和法律条款进行审查,并最终作出判决。法官们对案件的细节进行了详尽地考虑,并据此作出决策。我认为法官的判决纯粹而无私,他们不会偏袒任何一方。在庭审中,法官使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做出判断,这些判断是基于证据和法律的条款,而不受个人感情、信仰和干扰因素的影响。

第五段:结论

在庭审中,我们见证了法律的力量。法律并不只是黑白分明的文字,它涉及到生命、财产、权利和自由等人类的最基本问题。庭审是一个开放而严肃的场所,在庭审中,我们看到了法律的正义和不断推进的社会进步。我们应该尊重法律、敬畏法律,同时也应该秉持正义之心,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庭审报告课心得体会篇三

20xx年4月28日下午,我作为一名机关干部干部代表在xx法院第六法庭参加了由县纪委组织的xx违法案件公审活动,感触颇深。

xx在利用担任xx村党委书记的职务之便,于20xx年至20xx年期间,挪用公款707万元给某资金合作社进行营业活动,担任村经管员、党总支书记和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7.95万元,被xx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时期,有些党员干部在个人欲望的驱使下逐步淡漠了法制观念,在权力关、金钱关面前丧失原则,置党多年的培养于不顾,利用职务之便做出有违于共产党员、人民公仆的事情,迈出了罪恶的步伐,把自己送入了地狱之中,最终是身败名裂。教训是深刻的、令人痛心的,我们一定要从这些案例中吸取教育,引以为戒。通过这次庭审教育,我深刻反思自己,认识到自身在理想信念方面、在政治生活学习方面、在改造自己主观世界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我决心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始终保持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是每一党员干部的必修课,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不学习思想就无法进步,能力就无法提高,许多东西只有静心研读,才能有所思,有所获。活生生的事实告诉我们,不学习,思想就得不到改造,欲望就容易膨胀,就拒绝不了诱惑,一遇到诱惑就容易乱了方寸,就容易被诱惑的绳索绊倒。因此必须认真学习,从书本上学,从实践中学,学到真本领,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二是以案为鉴。庭审过程展示出的案件触目惊心,令人震颤,在自己思想深处受到极大触动。对他犯罪道路的过程、原因及教训作了反思:一些领导干部不注重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私欲膨胀,人生观、价值观偏离了正确方向,道德观念失衡,把国家和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当成了谋取不义之财,谋取私利的工具,政治上丧失信念、经济上贪得无厌、生活上腐化堕落,最终成为人民的罪人。通过学习,也使自己清醒的认识到:时刻牢记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奉献意识、服务意识、勤政意识。

三是要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近年来,有一部分党员干部,淡忘了艰苦奋斗作风,热衷于追求个人贪图享受,抛弃党纪法规,贪污腐化,走上犯罪的道路。我们一定要引以为戒,要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恪守党的宗旨,提倡勤俭节约,始终不渝地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

庭审报告课心得体会篇四

近日,我在法院旁听了一场庭审,作为普通的观众,我对法庭审判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下面我想分享一下我的庭审报告心得体会。

第一段:庭审中的人性冷暴力

在庭审现场,法官、律师、原告、被告等人员都置身于法律的板子上,法庭始终是一个严肃的场所。但在下的庭审现场,仍然感受到了一些人性冷暴力。比如有个被告明显情绪失控,大声叫嚷起来,法官一句“你得冷静下来”没有起到任何作用,甚至连看都不看他一眼,这让我觉得他很冷漠。特别是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关系很紧张,刻意的瞪眼、嘲讽和指责,更是让人伤心和痛苦。

第二段:证人实证的重要性

无论是围绕财产分配、生命权还是名誉权,证人实证显然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庭审现场,证人的证言清晰明了,同时由于他们的陈述和刻意遗漏,有时会出现一些不一致和矛盾的情况。证人的出现不仅能够使案件更加明了,还能给案件带来新的解决方案。这就需要我们警惕证人证言的有效性,如何展示证人信息和威信,以及如何保证他们的证言的真实性。

第三段:律师在庭审中的作用

庭审中的律师一方面要协助当事人,以最大的努力为其争取最好的权益;另一方面要依据法律或法规进行提诉或伪吉客。律师的职责范围非常广泛,从案情的调查到庭上策略的制定,他们都在秉持一种更高的法律道德标准。但是,在庭审过程中,律师需要认真辩护,同时要以适当的姿态和语气与法官进行交流。如果过于随意或语言粗鄙,这有可能使他失去辩护的任何效力。

第四段:人性法官

当然,在法庭上强制执行法律规则也是必要的,但是考虑到个人利益、社会公正和道德原则,在庭审的每个环节中考虑真实情况和人性。尽管法律在很多方面是可以强制执行的,但我们也应该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尽量考虑人性。法官是庭审中的盖蒂加,他们需要在依据法律的执行和维护公正的现实情况下,根据案件的类型、严重程度和当事人的人数来考虑不同情况下的宽容度。

第五段:对庭审报告的思考

庭审报告能够对一起案件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报道,从而使观众在了解案情的同时,加深对法制文化的认识和理解,但在庭审报告中,应注意表明人的立场和角色,结合事实进行报道,避免不断避谈、“跑飞”的局面,同时让法律彰显自己的威严和人性最大化。

最后,庭审是法律体系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一种正式和公开的处理交易案件的方法,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标准程序。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我们更应该保持审慎和公正的态度,让正义和法制的力量在我们的社会中发挥出最大的作用。

庭审报告课心得体会篇五

20xx年10月15日,我们来到了南岸区人民法院,参加了由学院组织的认识实习。通过这一次对庭审亲身体验,我体会到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中的重要性,这将有利于我们今后对法学的学习。

此次我们参与旁听的是一房二卖的民事案件,主要案情为:

原告方是一对普通的居民夫妇,被告方是一房地产开发商。双方于20xx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预售协议,售价12万元。原告方签合同时预先交付了20%部分价款,房屋动工后又预交了20%的房款,前后两次共4万余元。20xx年2月,原告方通过函件、特快专递等形式请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结果得知房屋已经售予他人。被告方称,房屋建成后,由于原告方没有及时来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经多方通知无果后,于20xx年7月将房屋售予他人,售价为18万元。原告方认为此举违反了合同义务,遂要求原告方交付房屋。经多次协调无果后,原告方将该房地产商诉至南岸区人民法院,要求原告方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房屋已经经过合法的手续售予第三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原告方不服,遂上诉至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方履行合同,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同时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二审判决后,原告方已无继续上诉的机会,故改变了诉讼请求,于20xx年起诉至南岸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原告方17万余元的损失或提供给原告方相同面积,相似价款,同一地段的房屋。经过双方的法庭辩论后,合议庭将本案的焦点认定为:

1、原告是否可以请求被告补偿其承担的二审诉讼费用;

3、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7万余元的要求是否合理,原告方经过自行调查得知,目前以重庆市的房价,相同的房屋价格已经上涨到至少30万元,但原告方只是普通退休工人,无法支付如此高的房价,鉴于被告方一开始但现在一直拒绝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故本次原告方请求被告方赔偿被告方经济损失17.465万元和诉讼费用及误工费等各项费用5000元。

4、原被告的关系是否属于内部职工或亲属。

在旁听庭审的过程中,我又一次对民事诉讼的整个流程进行了学习。整个案件的具体审理流程如下:上午九点正式开庭,首先由书记员宣布了法庭纪律,并核对了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相关信息。然后是法官入庭,全体起立。在法官的组织下,由原告代理人宣读诉讼请求,由被告进行陈述。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后,法官对双方所陈述的事实进行了认定。之后是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法官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就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了认定和审查。

在此阶段,原告方提交的证据有:

1、商品房预售合同书;

2、交款收据;

3、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书;

4、要求被告履行的函件的送达回执单。双方提交完各自证据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双方辩论的焦点是:被告方是否履行了应有的通知义务以及目前房屋价款的计算方法是否合理和误工费用等其他费用的计算。在庭辩论结束后,由双反进行最后的陈述。原告方再次陈述了自己的要求,而被告方则以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简单结束了他们的陈述。由于原告方不愿调解,故本案将休庭择日再审。

关于案情本人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此案中均存在责任,特别是在双方没有签订正式售房合同这个问题上。原告方首先在预售合同上没有留下足够多的能够确保联系到自己的联系方式,仅仅留下了电话号码,这是对自己的交易行为不负责任的体现,应对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在此之后,被告方发现电话无法联系到原告,仅仅采用了普通广告的形式予以通知,并没有穷尽其他通知手段,显然不符合商业行为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对此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除此而外,关于17万余元的经济赔偿的问题。我认为,原告方的计算方法缺乏法律依据。他在诉状中提到的经济赔偿的组成部分并没有有效的法律依据,仅仅为自己估算,法院因不予以全部支持。

从这次庭审看来,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任何诉讼的核心任务,民事诉讼的证明是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用证据向法官说明和表明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活动,其目的是满足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需要。受人的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有限性及证据灭失后的无法恢复性等因素的影响,当事人对法官认定案件事实需要的满足是相对的和有限的。在当事人提供有限的或不完整的证据的前提下,由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做出裁决时,证明责任及证明标准对诉讼结果将产生关键性影响。当事人承担争议事实的证明责任,就意味着在诉讼中与对方当事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而该证明责任以何种程度的确定性加以满足即证明标准,如何确定不仅影响着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也关系着当事人诉讼平等的贯彻落实。

通过旁听此次庭审,我深刻的体会到了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意义。这次的认识实习在为我今后的学习指明了方向的同时,也为我提供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思路,令我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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