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屠宰工作总结 屠宰车间卫生制度(通用8篇)

时间:2023-09-11 06:47:24 作者:字海 最新屠宰工作总结 屠宰车间卫生制度(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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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工作总结 屠宰车间卫生制度篇一

一、屠宰车间生产由车间主任负责安排。

二、车间所有人员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按规定穿戴工作 服上岗。

三、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各工序、各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屠 宰加工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操作规程。

四、屠宰加工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努力学习专 业技术,严格按规程操作生产,确保肉品卫生质量。 肉品检验检疫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着装上岗。 严格按规定把好肉品卫生质量关。对不符合鲜销的.肉尸、内 脏, 及时作出判处记录, 并督促车间作好无害化及销毁处理。 质量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各环节、各工序的加工质量 情况,如实填报记录台帐,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督促改进, 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五、仓储病鸡必须在急宰间屠宰,由专人屠宰兽医、检 疫、检验,并做好判处记录和处理结果。

六、屠宰生产车间实施封闭式管理,非车间管理人员、 屠宰加工技术人员和检验检疫人员不得进入车间。 屠宰生产车间严禁吸烟,禁止喝酒醉态的人员上岗操作 和在车间内停留。

七、烫毛、上机、劈半机等工序是现场管理重点,指派 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进行操作,以确保产品质量。 屠宰机械及电器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确保人 身安全和防止机械事故发生。

八、机修工、电工必须全程跟班上岗,发现机械设备故 障及时抢修,每天生产完毕须对机械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第 二天正常生产。

九、屠宰车间内不准停放与生产无关的各种车辆及杂 物,车间使用的各种容器、工具、车辆、包装材料等必须清 洁、卫生,用后必须清洗干净,妥善放置在固定位置。

十、 肉品出场时应盖“兽医验讫”、 “品质检讫”印章, 同时出具“产品出厂合格证”。

十一、加强刀具的安全管理,刀具不准带出车间和更-衣 室,持刀者应登记在册,下班后应加锁保存。

屠宰工作总结 屠宰车间卫生制度篇二

一、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肉品市场正常供应,依据《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所称的重大疫情是指生猪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生猪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公司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三、工作原则

公司突发事件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处理方针,坚持日常管理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发生突发事件应积极调动我公司的所有资源和力量,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在最短时间内高效、快速、有序地进行处置,力求将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组长: xx;副组长: xxxx、xx;成员: xx/xx/xx/xx/。

应急领导小组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负总责。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组织拟定突发事件防治方案,制定应急处置措施;指挥处置突发事件;制定猪肉配送应急预案;负责筹措防治突发事件所需资金;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如实报告情况,调查或协助调查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等。

五、应急反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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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应急领导小组全部成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挥,针对不同突发事件果断采取应急反应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情况。

六、制定猪肉配送应急预案

为保障农村偏远地区吃上放心肉,根据我区实际情况依托现有规模较大的批发市场运作组织生猪配送批发,可以保障农村偏远地区猪肉供应。

(一)发生重大生猪疫情应急反应措施

1.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配合做好有关封锁污染区工作。

2.对进入屠宰厂隔离的染疫或疑似染病的猪及其产品作无害化处置。 3.对屠宰厂畜舍、场地及所有运载工具、机器设备、设施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1.立即组织现场抢救,及时救治受伤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向医院、消防、公安等部门求救、报警,尽量减少人员伤亡。

2.尽可能保护现场,以便及时调查事故性质和责任。 3.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做好善后工作,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发生生猪批发商、经营户集体哄抬肉价、罢市事件应急反应措施 1.自行组织收购生猪进行宰杀、供应市场、配送批发。

2.向周边各乡镇或邻近县市屠宰厂调进生猪或生猪产品充足市场供应,平抑肉价,保证正常市场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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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查或配合有关部门调查该事件发生原因、有关组织者,以便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做好疏导工作,平息该事件。

七、加强宣传和日常管理

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对生猪屠宰日常管理,以及生猪批发商、经营户的沟通和教育工作,严把生猪产品的出入关,净化肉品流通市场,确保市民吃上平价的“放心肉”。同时要不断地总结经验和教训,根据不同情况及时修正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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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工作总结 屠宰车间卫生制度篇三

一、领导重视,成立机构。

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定点屠宰工作,今年加强了工作力量,进一步保证工作经费。年初成立了乡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由副乡长_____任组长,_____任副组长,公卫办、动防站、学校、派出所、财政所等为成员单位,并成立了_____乡定点屠宰服务中队,由_____任中队长。为了进一步做好我乡定点屠宰工作,乡政府与各相关单位签定了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责任状,明确了职责,进一步规范了管理。

二、务实工作,卓有成效。

1、屠宰场基本情况

我乡今年新修了_____乡定点屠宰场,更新了设备,配强了屠宰工作人员,截止到现在我乡300头的定点屠宰任务已全部完成。年初与宰场负责人签定了定点导屠宰场服务责任书,明确了屠宰场的管理和安全职责;对定点屠宰场卫生条件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一要实行“三证”制度;二要做好消毒、预防工作;三要做好检疫,检验工作;四要实行记录、存档制度。严防注水肉、病害肉和未经检疫检验的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保证人民食肉安全。

2、“放心肉”工程的实施和肉品市场监督检查情况

在实施“放心肉”工程中,我首先从源头抓起,即抓屠宰场屠宰程序、工艺流程、检疫、检验,层层把关,使肉品质量得到保障。组织动防站、公卫办、工商所等职能部门对肉品市场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巡回检查,使群众吃上放心肉。今年联合检查3次,共出动执法人员50人次,查处经营无检疫合格证明白肉200多公斤,依法予以补检处理,并处罚款800元。并在节假日期间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专项检查,严把肉品质量关。

一是加强支部领导。县上专门成立家畜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切实加强支部领导,研究制定了《泾川县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肉病害猪肉非法交易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目标任务和时限要求,并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与乡镇、相关部门签订责任书,督促全力抓好落实,为专项行动深入开展提供了坚强的支部保证。

二是注重宣传引导。采取印发宣传资料、悬挂横幅、上门动员、媒体追踪、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两章两证”使用办法等政策法规,引导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积极支持执法部门整治猪肉市场,确保让群众吃上“放心肉”。

三是支部联合执法。由商务局牵头抓总,农牧、工商、卫生、质检等部门联合行动,重点加大对高发时段和地域以及城乡结合部、私宰村(户)的整治力度,严肃查处私屠滥宰行为,监督定点屠宰场落实屠宰操作、肉食品质检验和无害化处理制度措施,加强源头治理力度,强化猪肉流通环节监管及对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和肉食品加工企业的监督,突出对重点环节的排查治理,确保猪肉食品安全。

四是建立长效机制。坚持在县家畜屠宰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重难点工作由部门联动突破和常规管理由部门分头落实的双线运行机制,把整改屠宰场作为杜绝私屠滥宰的先决条件,督促屠宰场改造提升场内设施、落实标准化管理措施,实行品牌经营战略,借助比较优势抢占猪肉食品市场,实现经济效益持续提升。

一、xx年三季度工作情况

1、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生猪屠宰办公室以全国猪肉产品质量安全检查为契机,狠抓生猪屠宰基础工作和硬件设施建设,在全县范围内共建立了14家生猪定点屠宰场,为屠宰场建立了《值班制度》、《检疫检验制度》、《生猪进场登记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病死猪肉销毁无害化处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等制度,配备了检疫员、检验员,对各屠宰场的检验员进行了培训和发证。各项管理工作均有专人负责,分工明确,细化到人。检疫人员每天坚持24小时值班。定点屠宰场做到了有办公室、有制度、有明细台帐。

2、加大执法力度。稽查队伍一般情况下保证7-8人,在公安、动检、工商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从生猪屠宰的源头抓起,严查两章两证是否齐全,严格打击市场上白板肉、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经营行为,同时,生猪屠宰办公室组织了各种形式的培训,加强稽查队队员的知识和业务学习,以保证稽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3、乡镇集贸市场整改成效显著。稽查队配合各乡镇政府,重点检查各集贸市场,对市场的猪肉产品进行检查,逐步规范市场,通过重点整顿工作,市场上的猪肉产品证章齐全,有效保证了猪肉食品的安全。

二、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1、争取政府的高度重视,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工作。争取领导的重视,提供经费保障,协调各部门的关系,抽调公安、动检等部门的人员,确保到位,同时通过电视等媒体的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肉食品的鉴别、消费等常识,以取得广大群众的大力支持。

2、完善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监管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当前,我县生猪定点屠宰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现象还时有发生,推进乡镇定点屠宰还有不少困难,超市和农贸市场购肉渠道还不尽规范。针对这些问题,下阶段,我们要做到边整治、边检查、边总结、边推广,努力做到不留空白和死角。要加快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加大对城区、乡镇的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领导,充实执法人员,为确保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肉”创造必要条件。

3、加强部门协调和乡镇联动,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私屠乱宰、注水肉等违法行为,形成对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和对生猪屠宰日常监管的合力。

4、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场的业务和法律法规培训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对卫生差、设备简陋的屠宰场进行治理整顿,对整顿不符合要求的屠宰场进行关停。

屠宰工作总结 屠宰车间卫生制度篇四

区商务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了专门科室负责生猪屠行业监管工作,成立了xx市xx区商业法规监督检查所作为执法主体,负责生猪屠宰行业的执法工作,并增加执法人员,加大执法力度。目前,我局从事生猪屠宰的执法人员从两年前的8人增加到现在18人,使得执法力度、执法频度大大增强,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一是对企业管理、肉品检验和屠宰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屠宰专业知识,提高企业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高专业人员技术水平。

二是督促屠宰企业建立稳定的生猪货源基地。定点屠宰企业以签订协议、合同等方式建立稳定的生猪货源基地,确保货源基地所产生猪不含“瘦肉精”等违禁投入品。建立严格台账制度,对每一批生猪来源的省、市、县、养殖场名称、所有者姓名、数量、销售去向等基础数据进行详细登记造册,实现可追溯制度。

三是加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硬件设施改造,提高检测水平。为防止含“瘦肉精”的猪产品流向市场,把好宰前关,根据市、区商务部门的要求,区定点屠宰企业配备了“瘦肉精”检测装置,对每一批生猪都要进行宰前抽检,“瘦肉精”的抽检率已达到3-5%。

四是建立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登记制度,做到专人负责,严格落实责任制。市商务委安排了专项资金,鼓励企业无害化设施升级改造,建立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实现对无害化处理过程的时时监控。

五是区商务委执法人员对xx第五肉联厂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我委共出动执法人员50余人次,检查屠宰企业9次。重点检查定点屠宰企业的生产条件、管理情况、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特别是对该厂的生猪宰前停食静养12小时进行了监督检查,以保证出厂肉品质量。检查中,要求该企业如发现病害生猪,要查清病因及时作无害化处理,每日无害化处理情况报区商务委。截止到目前(7-11月),共检出宰前病死猪590头,无害化处理生猪肉品64131公斤。

区商务委始终把打击私屠滥宰的'违法行为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结合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通过采取部门协作、公布举报电话等有效措施,严打生猪屠宰中的违法行为。通过治理整顿,私屠滥宰得到有效控制,区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屠宰量大幅度上升,今年1-11月份共屠宰生猪1461472万头,优质品牌市场占有率明显提高,产品质量、肉品安全得到有效保证。

结合重大节假日,会同工商、动监等部门对水屯批发市场、xx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生猪产品销售情况进行联合执法检查。从而有效的杜绝了注水肉及病害肉流入市场,确保全区人民吃上放心肉。

积极推行“场厂挂钩”制度,强化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

根据有关规定,农副产品市场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严格建立“场厂挂钩”制度。企业利用现代化连锁物流建设配送系统,推进品牌经营,建立安全猪肉品专柜、专卖店、连锁店,为群众吃上放心肉提供便利。目前,xx第五肉联厂有销售网点1000余家,产品畅销于xx各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连锁超市、部队机关院校、社区和xx、内蒙、xx、xx等市场,产品的销售在xx占有30%的份额。

从目前的生猪屠宰执法工作来看,由于私屠滥宰窝点多隐藏于城乡结合部的外来人口聚集区,又大都为弱势群体,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对发现的私屠滥宰行为多数不会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因此给我们的查处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尤其是我区的城乡结合部及偏远地区,从而提高人民群众自我保护能力。

二是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行业,加强对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提高屠宰企业的管理水平。

三是继续加大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的力度,对生猪私屠滥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杜绝注水肉及病害肉流入市场,确保全区人民吃上放心肉。

四是在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进行监管的同时,将联合其他职能部门继续对市场、超市等生猪产品的销售情况进行检查,尤其对少量存在的私屠滥宰现象进行查处,以确保消费者食肉安全,维护肉品市场秩序。

屠宰工作总结 屠宰车间卫生制度篇五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成立组织机构,明确了工作职责。

今年来,我们根据实际,及时调整成立了县生猪宰管理领导小组,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成员由县食品药品^v^、工信局、渔牧兽医局、工商局、公安局、环保局、卫生局、质量监督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同时,各乡镇也相应成立了本乡镇的生猪宰管理领导小组。8月17日,县政府召开了全县家畜屠宰管理工作会议,明确要把县城和乡镇定点屠宰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对待,作为一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的大事来抓。县政府又出台了《天等县家畜屠宰管理办法》,制定了《天等县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了乡镇和相关部门在生猪屠宰管理方面的职责要求。

(二)突击执法,开展多环节监管。

生猪屠宰日常执法工作除了常规巡查监管之外,各部门依各自职责,针对管理各环节开展执法检查,同时,生猪屠宰管理相关部门还不定时组成多部门联合执法,对私宰严重的重点区域开展突击联合执法,主要是对全县生猪屠宰和肉品经营场所、摊点以及餐厅、饭店、机关食堂、饭店等肉品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整治。今年,共出动执法人员850人次,巡查教育25个场点,通报整改屠宰点3个,没收处理私宰肉110公斤,对生猪私屠滥宰和贩卖病死猪肉起到了惩戒作用。

(三)加强宣传教育,调动群众积极参与。

一是强化对定点屠宰场的管理,督促场点开展内部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提高屠宰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员工的业务技能。二是大力开展《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在各类宣传活动日(如、安全生产活动月、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开展生猪肉品安全知识宣传咨询活动,引导消费者主动选购合格肉品,自觉抵制私屠滥宰肉品,培养公众良好的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增强公众生猪肉食品安全意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四)强化督查整改,推进场点改造升级。

今年来,我们结合全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强化督促各屠宰场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台账记录,规范屠宰行为,发现问题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已对全县各屠宰场做出整改通知,督促各定点屠宰场进行搬迁改造,其中,县城屠宰场和把荷等两个场点的重新布点改造工作已开工。

二、存在主要问题

(一)全县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重视还不够。尤其部份乡镇领导对生猪屠宰管理的责任缺乏认识,尚未引起足够重视,(二)执法队伍力量薄弱,虽已成立了县商务执法稽查大队,但目前人员没有全部到位,仅有的一部旧执法面包车已到报废期,执法队不仅是对生猪屠宰执法,还肩负着商务领域中酒类等其他众多巡查执法工作。

(三)生猪定点屠宰及肉品市场监管牵涉职能部门多,开展执法检查协作还不够。

(四)全面展开乡镇定点屠宰工作难度较大,生猪屠宰量少,业主利润低,不愿投入资金进行改造升级。

(五)全县没有一家屠宰场(点)达到资格审核标准。各乡镇屠宰场(点)存在屠宰设施设备落后,经营规模小,布局不合理、环保不过关等问题,群众肉食安全隐患大。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1、加强组织领导。保障人员和经费,充分调动各部门和群众的力量,确保生猪屠宰管理有效开展。

2、加大联合执法。强化各职能部门责任意识,联合执法,齐抓共管。各乡镇应及时组建监管队伍,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本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监管。

3、加快屠宰场点的设立和升级改造。加快落实县城屠宰场的迁建项目,按标准进行拆迁回建,同时,各乡镇要加快对本辖区生猪屠宰点的建设和升级改造。

屠宰工作总结 屠宰车间卫生制度篇六

第一条 为加强畜禽屠宰管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和畜禽产品加工经营及其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包括猪、牛、羊、鸡。

本办法所称畜禽产品,包括前款所指动物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畜禽屠宰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牧、卫生、工商、环保、质量技术监督、规划、民族事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畜禽屠宰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依法批准的规划,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办公场所或媒体予以公示。

未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许可,不得从事畜禽屠宰经营活动。

第八条 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六)有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第九条 申请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应当到所在地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和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农牧、卫生、工商、环保、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等相关部门进行实地勘察,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期限内按照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条件完成屠宰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的筹建工作。申请人在批准的期限内没有完成屠宰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筹建的,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申请。

申请人完成筹建工作后,持相关文件向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农牧、卫生、工商、环保、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实地勘察,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人民政府,经批准后,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在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办理卫生、工商等相关手续,方可营业。

第十一条 鼓励畜禽屠宰经营者利用屠宰新技术、新工艺保障肉品质量,降低环境污染。

第十二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改建、扩建或变更地址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按申请设立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从事清真畜禽屠宰经营的,还应符合《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少数民族食用清真食品的习俗。

第十四条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畜禽;但个人自宰自食者除外。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私自屠宰畜禽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检疫工作,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工作,由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负责实施,但应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遵守下列动物防疫规定:

(一)屠宰的畜禽必须附有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五)检疫不合格和未经检疫的畜禽肉品不得出厂(场),病害肉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遵守下列肉品品质检验规定:

(一)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登记制度;

(五)不得对畜禽肉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畜禽屠宰管理实行动物疫病控制制度。

畜禽屠宰经营者发现动物疫病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畜禽动物病害肉、尸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程执行。

第十九条 上市销售的畜禽肉品必须是检疫、检验合格的,并附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第二十条 清真畜禽肉品经营者应当在办理工商、卫生等相关证照后,到民族事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及农牧、卫生、工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市场、超市和肉类批发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畜禽肉品批发市场、农产品市场、超市主办单位应当建立畜禽肉品的上市管理制度,对进入市场的畜禽肉品进行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畜禽肉品,不得允许上市销售。

(二)本市以外畜禽肉品应当是当地政府确定的定点屠宰厂(场)所生产;

(四)进入本市的每批肉品随车附表,标明定点屠宰厂名称、畜禽来源、检疫检验证明、瘦肉精及兽药残留等检测报告、数量、车号及业务员(经手人)姓名,运输过程中必须悬挂、密封、冷藏,并整车签封。

(一)相关证明与畜禽肉品不符的.;

(二)相关证明超过有效期限的;

(三)相关证明及检测报告有转让、涂改和伪造嫌疑的。

对拒绝复核、抽检的,视为不合格肉品。

第二十四条 运输畜禽肉品,应当按照国家关于鲜、冻肉运输条件的要求进行,防止畜禽肉品二次污染。

市内运输应当使用密封、防尘、吊挂专用车运输。

第二十五条 经营畜禽肉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畜禽肉品储存间和冷藏设施;

(二)营业室与储肉间的墙壁、地面应当符合卫生要求,便于清洗、消毒;

(三)有专用销售柜台和防蝇、防尘、洗涤、消毒及给排水设施;

(四)有健全的肉品销售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禁止经营下列畜禽肉品:

(一)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

(二)来自疫区的;

(三)无检疫、检验合格证或证章不全的;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五)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六)种畜及晚阉畜的鲜冻产品。

第二十七条 畜禽肉品的销售管理,实行责任追溯制度。

畜禽肉品的屠宰、初加工、包装、运输、储藏(保鲜)、销售等各个环节,都应当遵守相关标准,符合技术规程要求,并对主要事项和相应的技术指标进行记载;发现不符合安全标准和质量标准的肉品时,应及时报告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追溯发现问题的环节,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畜禽肉品实行不合格产品退出制度。

对经检测不合格的畜禽肉品,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由物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生产者立即停止生产;

(三)已经售出的,由经营者公告召回。

不合格畜禽肉品的无害化处理,应当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当予以销毁;物主拒不处理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物主承担。

第二十九条 以畜禽肉品为原料的集体伙食单位和宾馆、饭店、餐馆等饮食业经营者,应当建立肉品采购加工、冷藏、仓储登记制度;购买畜禽肉品时应索取有效证明,使用的畜禽肉品,应当是经检疫检验合格的。

第三十条 畜禽肉品加工企业生产加工肉制品,禁止使用下列畜禽肉品:

(一)腐-败变质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的;

(三)病死和死因不明的;

(四)染疫和注入或掺入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物质的;

(五)超过保质期的;

(六)来自封锁疫区的;

(七)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屠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时,发现有违反肉品检疫检验的有关规定、销售可能染疫肉品以及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农牧、卫生、工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罚。

商务、农牧、卫生、工商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回或注销、撤销各自核发的畜禽屠宰经营者的证照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猪、牛、羊、鸡畜禽屠宰厂(场),从事屠宰经营活动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一)运输畜禽肉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加工和经营畜禽肉品,不符合加工和经营规定的;

(三)饮食业经营者和畜禽肉品加工企业使用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肉品作为食品原料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权限内,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拒绝、妨碍畜禽屠宰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畜禽屠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畜禽屠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或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畜禽屠宰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其他畜禽的屠宰参照本办法执行。

屠宰工作总结 屠宰车间卫生制度篇七

范文一、屠宰场防疫消毒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屠宰场防疫消毒工作,预防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根据《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屠宰场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三条 屠宰场应配备防疫消毒人员和相关设备,负责全场防疫消毒工作。

第四条 屠宰场应按规定对屠宰场地进行消毒。卸载动物的码头、运输车辆装前卸后均需进行一次消毒;待宰间、屠宰车间、屠宰设备和工具每班消毒一次。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每批消毒一次。生活区每月不少于一次大消毒。

第五条 生产区实行封闭管理,谢绝参观。外来人员和非生产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生产区。

第六条 应配备消毒药品贮藏室(专柜),建立消毒药品进出台帐及领发记录。严格按比例配制消毒药,消毒药液应现配现用,交替使用。

第七条 认真做好消毒记录,如实记录消毒时间、消毒药、消毒浓度、消毒人员等,消毒记录保存2年以上。

范文二、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六)有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屠宰工作总结 屠宰车间卫生制度篇八

一、专业理论知识

我是一个喜欢学习的人,总觉得人的一生是学习的一生,特别在当今发展迅速的时代,学习就更加重要,一个人不学习,就跟不上时代的需要,必定被时代所淘汰。我在工作上除了学习党的理论知识和国家方针政策外,每年都会订购600元以上畜牧兽医杂志业务书籍供自己学习,并做到学深学透,掌握在脑海中,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为自己做好畜牧兽医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在1983年7月参加了农业大学黄牛育种培训班的学习,学习成绩良好,1992年到1994年,进行了学科遗传学、生物统计、生物化学等科目的学习,考试合格,业务达到大专水平,__年7月,参加了肉牛和牧草研究中心关于肉牛的饲养管理的学习,成绩优秀。在以后工作中还要继续加大学习专业理论知识学习的力度,不断提高协调专业技术难题的能力,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畜牧兽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在思想上、政治上、业务上不断地完善自己,更新自己,为畜牧兽医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尽职尽责。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切实落实动物防疫工作,在此项工作中坚决执行《^v^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省动物防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大牲畜交易市场的检疫力度,抓好动物疫病防制工作,降低动物疫病死亡率,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提高养殖户的经济效益,保证了病在县地区无一例发生,确保了一方平安。

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整体素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干部、职工、乡村兽医、学政治、学法律、学业务,不断提高干部职工,乡村兽医的政治觉悟,政策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提高全站整体管理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

重点户扶持:用体质的服务态度,搞好门诊、出诊为重点户提供预防疫苗或预防注射,提供药品、饲料等一切,为他们搞好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工作。

科技培训:科技培训是发展农村经济的前提,也是发展农村畜牧业的重要战略,针对我镇畜牧科技含量低,农民思想意识不高的实际情况,我采用举办培训会,以会代训,咨询等方面对养殖户进行畜牧兽医科技培训,使农户在养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得以解答,使养殖户的科技含量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加强了养殖户的积极性。

良种繁育、饲料生产、疫病防治体系建设:

1、不断强化和加大畜禽良种体系建设力度。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良品种,加大改良工作力度,提高良种生产和畜产品质量水平。

2、生猪以利用本地二元杂母猪引入外血生产三元杂肉猪、以优质配套系商品猪生产为主,推广人工授精;肉牛改良依托八个冻改点,以冻精改良为重点,选留二元、三元杂母牛作为母本饲养,扩大优良母本的群体规模,提高肉牛生产水平,完成肉牛冻改任务,引进优良的波尔山羊等品种,改良本地山羊,提高本地山羊生产水平。

3、建设高效饲料生产体系。抓住“生态环境治理”、“退耕还林还草”等项目,实施草山草地建设与大力推广冬闲农田种草并举.推广青贮饲料、秸杆氨化饲料,积极完成任务,充分利用土地资源,特别是潜力很大的轮歇地和冬闲田地种植高产优质牧草,推广粮草轮作,促进草食畜发展。

4、完善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户粪污染处理设施,推广发酵床养殖“三分二改再利用”技术。

抓好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

1、坚持不懈地做好“春秋两防”高致病性禽流感、蓝耳病、牲畜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等为主的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常年保持100%。

2、果断处置,及时扑灭疫情。发生疫情时,我严格按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和《疫情处置技术规范》的规定,规范疫情报告、确认公布、应急预案启动、封锁、扑杀、消毒、紧急免疫、无害化处理、流通环节控制、疫源追踪调查和解除封锁等疫情处置措施,依法进行果断处置,及时扑灭疫情。

3、切实做好其它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工作,按照动物疫病的流行病特点,做好猪肺疫、仔猪付伤寒、伪狂犬病、牛出败、羊痘、法氏囊等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确保免疫质量和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

4、认真推广实施动物免疫标识和免疫档案追溯制度,加大对动物产地检疫和免疫耳标工作的查堵工作力度,提高牲畜标识佩挂率,进一步加强屠宰检疫、市场检疫和运输检疫工作力度,以检促防,推动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开展。

5、加大检疫、监督、督查力度,坚持采取经常性检查与突击性检查相结合,对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防控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加大对市场、屠宰、经营、加工场所的监督检疫,依法严查违法案件,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确保畜牧业生产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狠抓畜产品流通安全:认真贯彻落实《^v^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省动物防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的力度。一是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宣传工作;二是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法制意识,增强依法治牧和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执法人员水平;三是加大对畜产品安全的监管力度,推广实施动物免疫标识,强化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措施,严厉查理病害肉上市的不法行为;四是强化种畜禽、兽药、饲料的监测检验工作,严厉查处和打击不法商贩制售假劣种畜禽、兽药、饲料、违禁药品的非法活动。

三、工作经验

多年的工作经历,我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将其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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