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募集资金倡议书(优质14篇)

时间:2023-11-24 08:08:07 作者:雨中梧 2023年募集资金倡议书(优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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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资金管理,规范操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x有限公司。

第二章现金支出管理。

第三条财务管理部为公司现金的归口管理单位,对现金的支付业务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支付计划。有关部门或个人使用款项时,必须向总经理提交现金用款计划,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及收款单位,并附相关经济合同或采购计划。

2、支付审批。总经理根据其支付计划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合理的或有损公司利益的支付申请拒绝批准。

3、付款审核。财务管理部接到审批有效的付款计划后,主管会计对具体付款单据与付款计划进行对照、审核。财务顾问复核付款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和程序是否正确,有关单证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办理付款。

4、办理支付。出纳接到经初审无误的付款单据后,要再次对付款单证是否齐全、妥当、金额是否正确、收款单位是否妥当、是否符合审批程序等内容进行复核,无误后方可付款。

5、若因特殊情况,有关部门或个人事先代垫款项的,必须在事后补办审批程序。财务管理部于每月22日至25日对补办手续齐全的款项进行付款。

第四条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库存限额为500元。

第三章费用报销管理。

第五条费用报销的审批权限。

1、公司购置固定资产及日常费用支出须经总经理签字。

2、各部门所有报销单据必须经部门经理签字审批后,由综合管理部汇总交总经理审批。

3、非常规性固定资产购置项目,并且单笔购买金额超过10000元,总经理审批签字后,还须报请集团财务总负责人审批。

4、日常费用支出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000元,总经理审批签字后,还须报请集团财务总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报销审批手续。

1、报销人员因公需要报销时,应填写“支出凭单”经部门经理初审签字;

2、报销人员执部门经理签字后的报销单据,交综合管理部;

3、综合管理部汇总各部门报销单据,于每月22日至25日交总经理审批。如需集团财务总负责人审批的单据,在总经理审批签字后,还应转财务管理部报请集团财务总负责人审批。

准金额予以支付。

第七条报销时间。

报销人员每月25日前应将上月及本月需报销的单据整理完毕,填写相关单据,并交综合管理部。

第四章。

附则。

本暂行管理制度自20xx年10月1日后开始施行,请各部门人员遵照执行。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

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统一申报、建设、考评和验收程序,按照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三)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一)坚持公示制度。对于专项资金项目,在项目实施前,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公示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等情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向镇政府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申请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情况进行验收工作。

(四)接受审计制度。为防止发生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上级补助资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由审计部门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项目实施绩效考评制度。

(一)经检查、验收和审计的项目,由分管领导组织对实施方案制定、各方面资金整合、各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项目实施效益和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等进行绩效考评。

(二)绩效考评采用百分制打分办法,根据得分的具体情况排定名次。

(一)项目资金应按工程进度进行拔付,对没有开工或进度缓慢的项目应适当调整或取消补助款。

(二)项目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符合规定支出,随时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三)报销用的发票必是合法的票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票据,一概不予报销。

购买各种物品、材料的发票,必须有购货单位全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有收款单位章印。否则财务会计有权拒绝报销。有详见清单字样的发票应附清单。

(五)支付补助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及签字,有收款人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有审批人签字,并有付款的依据。报销用的票据必须按财务规定办理: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财务会计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报支。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无锡xx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无锡xx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包括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确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募投项目的支出。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发行股份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将三方监管协议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报备,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七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八条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九条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在不影响项目建设的前提下,经公司董事会决策并披露后,公司可以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工作日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十四条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债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五条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金额,不足部分公司自筹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第十七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三)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九条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批准后方才有效。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公开募集资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科学分析、审慎决策,着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二章。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当及时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当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机构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规定如下:

(一)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三)公司总经理负责按照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组织实施。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填写申请表,经总经理和财务总监会签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执行。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每半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六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前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过去十二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

(七)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使用超募资金(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三)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借款或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投资产品进行投资,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四)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二十七条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一条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四条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及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披露,审计时,应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董事会的专项报告中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依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三十六条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三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保荐机构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机构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应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冲突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六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九)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有关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制定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一)计划书由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进度编制。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编制完成后,报公司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签字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三)募集资金使用时,必须严格依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按照总经理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的规定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主管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总会计师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会议审批。

第十二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会议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用款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董事会和财务部提供具体工作进度计划。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四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评估或估算,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五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且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七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公司可以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金额的50%;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七)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须单独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第十九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五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六条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金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报告中披露。第三十条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在收到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三条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四条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包括实现该项资产的盈利预测以及资产购入后公司的盈利预测等。

第三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的相关责任人,公司将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募集资金倡议书

为弘扬尊师重教、帮困助学的传统美德,帮助家境贫寒、品学兼优的大中小学生如愿求学,以及改善办学条件,四川自贡市教育基金会现面向社会各界开展募集爱心助学资金活动。

四川自贡市教育基金会是由自贡市教育局主管,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所募集的一切资金将按照国家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基金会章程规定,用于奖学奖教,资助贫困学生等公益活动。

捐赠热线:8125814   8125832

邮箱:#url# 

地址:自贡市教育信息科研中心大楼(毛家坝)7楼708、709室

接收捐款指定账户:

开户银行:自贡市商业银行汇兴支行

户名:四川自贡市教育基金会

账号:0000017759474012

四川自贡市教育基金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界人士、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

桃江县委、县人民政府为了更好地筹集扶贫解困资金,即将成立桃江县慈善总会。慈善总会旨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动员社会力量,筹集慈善资金,扶助弱势群体,发展慈善事业,促进社会文明。

桃江是一块钟灵毓秀之地,改革开放以来,县域经济发展较快,各项事业不断进步,人民生活普遍改善。但您也知道,桃江县山丘平湖复杂的.地理特征,既有干旱之忧,又有洪涝之虞,近些年更是灾害连绵不断。在这块土地上,也不乏老弱病残、鳏寡孤独、谋生无力的乡亲,需救助人数在10万以上。为救其苦难,济其燃眉,桃江县慈善总会应势而生。该会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肖立新亲任会长,广募善款,造福桑梓。

桃江县慈善总会热切期望您的慷慨赠与。您的义举,对受惠的困难群众无疑是雪中送炭,对家乡的建设无疑是锦上添花。所有捐赠,我会都将造册登记,颁发证书,公诸报端,载入年鉴,让子孙后代铭记。

地 址: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228号

邮 编:413400

湖南省桃江县慈善总会筹备委员会

社会各界爱心人士:

农历新年就快到了,为了让区内困难群众能够度过一个温暖的春节,区红十字会按照原订方案计划于2015年春节前再次举办“博爱太平”公益超市开放周活动,用于满足全区特困人员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同时为社会爱心人士回报社会、奉献爱心提供公益平台。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物资发放对象和方式:区内因大病和灾祸致贫的特困人员、孤老、孤儿、困难残障人员、贫困学生等,超市开放时间为一周,由乡镇和社区提供名单并组织人员前来领取。

二、物资来源:争取上级红十字会支持和向社会募集。

三、捐赠物品的要求:本次募集的物资为生活用品,主要为冬季保暖服装、床上用品、学习用品、食品、家用电器等。

1、服装和床上用品要求八成新以上,外观整洁,要求洗净、晾干、没有破损退色;服装只限接收棉衣裤、羽绒服等保暖服装,要求款式大方、适用。

2、捐赠的生活用品、学习用品要求是未使用过的,或虽然使用过,但保存整洁完好,功能齐全的。

3、食品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且未开封并在有效期内(非临界期食品),捐赠者若非食品生产厂家,需提供食品销售票据,以确保食品安全

4、家用电器等用品必须安全、性能完好。

四、捐赠物资接收从即日起开始,超市具体开放时间根据上级红十字会物资运达时间和社会募集情况而定,另行公告。

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及上市后配股、增发等再次发行股票)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资金说明书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五条公司应负责、谨慎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投资成本获取最大产出效益为原则,把握好投入时机、投入资金、投资进度及项目效益间的关系。

第六条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

第七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由董事会按照招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第八条公司实行募集资金集中存储管理。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帐户的,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进行存储。

第九条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资金说明书承诺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具体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第十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由公司总经理组织编制、实施,并报董事会备案。如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第4种情况时,需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四、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及合作方情形等因素发生变化,如果按原投资方案实施项目可能会不经济、或给股东带来损失时,总经理办公会应按谨慎性原则从严或推迟审批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收到总经理的相关报告后,认为需要对全部或单项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进行审议时,应召开董事会讨论并审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依据经审批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按照《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公司货币资金使用的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申请,是指使用部门或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等。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的审批手续,是指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或公司预算范围内,针对使用部门的使用募集资金由财务部门审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签批,会计部门执行的程序。

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如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4种情况,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审批资金申请,要求项目实施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使用募集资金超出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的计划额度时,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20%以内(含20%)时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20%以上时,由董事会批准或授权董事长批准。

第十六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工程预算投入或对外投资协议约定。因特别原因,必须超出预算时,按下列程序审批:。

二、实际投资超出预算15%以内(含15%)时,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三、实际投资超出预算15%以上时,报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募集资金可以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在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许可的范围内,用于不超过一年的短期投资。

用于短期证券投资时,要由公司证券部提出投资报告,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报董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九条实际募集资金超出项目投资计划所需资金的部分,可作为补充流动资金或其他项目投资的后备资金。

第二十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按照关联交易的处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执行。

第二十二条在项目投资过程中,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实施计划的制定、质量的控制、项目的实施组织、工程进度跟踪、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等。

第二十三条财务负责人负责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财务部负责资金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活动应当设专人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台帐管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完成后,由公司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审计单位及公司外聘机构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评估报告,财务部牵头组织工程决算和项目效益评价,并将评估报告、决算报告及效益评价报告及时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若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及合作方情形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需要终止项目实施、投资超预算、进度延期等情况,有关部门应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需要终止项目实施、投资超预算20%以上的应向股东大会报告。经股东大会批准后,项目终止实施、增加投资方能执行。

第二十六条项目交付使用后,项目使用单位须作好运行数据统计、建立台帐、报表制度,财务部应定期提交项目投资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财务部须按定期报告有关规定向董事会提交募集资金运用情况的总结报告及已投运项目的效益核算情况。

第二十八条项目管理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对以下情况作出详细的书面解释并及时报告总经理,抄送董事会秘书:。

一、项目实际进度达不到计划进度且无法按期完成;。

二、项目所需的实际投资金额超出预算;。

三、项目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

四、项目实际效益达不到估算或预测效益。

如果差异较大的,总经理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总经理应当定期召开办公会议,听取和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总经理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抄报公司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可以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二条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向顾客募集资金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满足国内市场需要,发展外向型经济,根据《^v^合作经营企业法》等相关法规,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合作经营“__________________”项目,达成如下意向,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作事项:

1、合作公司名称暂定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作地点:_________省_________市。

3、项目投资:楼体亮化工程和广告载体建设费。

4、乙方所投入资金将进行甲方楼体亮化和广告载体建设并取得广告载体经营权。

二、合作内容:

1、合作期限。

经双方协商,合作期为______年,即自20____年____月____日至20____年____月____日。

双方中任何一方均有权在本协议到期前向对方提出续约通知,否则协议到期后将自行续约处理。

2、合作方式。

乙方按长春市管理部门相关批准文件要求出资建设、经营、管理该广告牌。甲方分担广告审批及相关费用。双方在签订协议后。双方审批完广告载体及亮化工程手续后视为协议成立,乙方进行甲方的楼体亮化和广告载体建设。3、楼体亮化及广告载体范围乙方进行甲方的楼体亮化楼体分别为1号、2号和6号;广告载体在1号楼。4、楼体亮化简易说明楼体整体造型采用泛光照明;上海亚明投光灯;楼体轮廓照明;香港伟来幻彩灯。安后期效果图为准。

三、甲方责任:

1、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2、负责落实该项目的前期工程基础设施配套准备工作,负责办理广告载体相关手续。

3、本意向正式签定后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在本意向书有效期内寻求第三方进行合作。

四、乙方责任:

1、负责提供建立合作所需的相关文件材料;。

2、负责亮化工程与广告载体建设费用;。

五、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应遵守本保密条款,履行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6、若双方在此项目动作过程中一致同意终止该项目,则双方应协商将对方提供的一切关于该项目的资料及复制品还给对方,接受方关于这些资料所做的记录等文件也应立即销毁。

六、违约责任:

4、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决向书第六条(保密条款)的规定,而给对方造成相关影响及损失的,则违反方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七、其他:

5、本意向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效期为四十五个工作日,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部分房地产私募试图通过P2P平台募集资金

近来发生的几起创投企业负责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遭调查的新闻爆出后,投资机构及法律实务界对股权投资基金设立过程中涉及的融资合法性问题颇为关注,特别是有“天使投资第一人”的红鼎投资董事长刘晓人被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批准逮捕。这个消息在杭州创投业内引起了巨大反响,不少业内人士纷纷表示,这件事情也给不少民营创投机构敲响了警钟。私募股权投资专家张雪奎教授认为,私募股权基金从募集资金到投资项目,不少民营创投机构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希望大家都能从这件事情中吸取教训,把握好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界限。比较经典的案例“吃蛋卡”,从当事人主观行为和实际运作过程,都看不出非法行为,但是却是触犯了非法集资的红线,确实应引起私募股权基金在融资过程要小心,不要触及非法融资的红线。

由于此过程关系国家金融市场秩序、投资者风险和社会稳定,因此国家对私人资金聚集的机构资格、聚集方式、使用投向、投资者利益保护等问题一直有特定法律进行较为严格的监管。在我国如若在基金募集过程中逾越雷池,即可能产生“非法融资”的法律后果。为表述方便,此处的“非法融资”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对资金募集非法性的一种概括性通俗称谓。

具体而言,“非法融资”在法律责任上分为行政及刑事两个方面:

在刑事责任上,《刑法》规定的与股权投资相关的“非法融资”行为主要涉及以下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从以上罪名的构成要件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之间、“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存在诈骗的主观意图。

在行政责任上,“非法融资”行为涉及人民银行予以禁止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两类。前者依据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后者依据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前者的特征表现为“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后者除具有前者上述特征外,特别列举了该类集资所具有的几类“合法”形式,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比较而言,两者在内涵上并无太大区别,只是在外延上前者比后者更为宽泛。

向顾客募集资金合同

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高等教育制度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过去国家计划经济时期“统招统分”的分配制度,逐渐转变为现在的“双向选择”就业体制。大生的就业环境和就业地位也在逐步发生变化,尤其是1999年我国实施扩招政策以后,大学毕业生人数猛增,实施大学扩招第一年的毕业人数仅为130万人,到20xx年已经迅速激增至699万,毕业人数多,用人单位能提供的岗位有限,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日益凸显。

随着我国高校扩招,大学生就业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就业不但影响高校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同时也会对社会稳定产生一定的影响。当前,全社会都认识到大学生就业的严峻性、重要性和紧迫性。虽然各方也采取了各种措施、手段和方法来帮助大学生就业,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这些措施和方法针对性不强,所能带来的效果也甚微,不能够从根本解决问题。

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之下,很多人将大学生的就业难问题归结于大学扩招,然而应当清醒的意识到,我国当前的受教育水*和程度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而且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人才甚至出现结构性短缺,所以片面地归结于扩招是不合理和不充分的。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归根结底是由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局面造成的,但笔者认为就业意向是大学生就业的门槛问题,大学生自身的就业意向存在倾向性,加剧了大学生就业市场的拥挤,是造成大学生就业困难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随着当前就业体制的变化和就业环境的日益恶劣,很多大学生的就业意向和观念并没有随之而改变,在就业选择上盲目跟风,造成有些职位、地区的过度竞争,因此,对即将走出校门的大学生来说,他们的就业意向受到很大挑战,在这种形势之下,研究当前大学生的就业意向就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研究目的和意义。

此次调查研究的目的,就是要了解大学生的就业意向及其影响因素,以便有的放矢地进行大学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增强大学生就业服务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为建构一体化的就业服务体系提供实证材料。本报告根据20xx年南京市三大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意向问卷调查统计的数据,对大学生未来就业意向特征进行描述分析,运用相关理论对大学生就业意向形成和选择行为进行理论解释,最后提出有利于改善大学生就业意向及其就业状况的政策措施,以期使大学毕业生能更好地适应社会,早日成功实现就业。

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依据,对将要面临毕业找工作的大学生来说,就业意向和择业观对他们未来职业选择的作用是不容小觑的,对大学生的职业选择和流向有导向和推动作用,因此,了解和研究当今大学生的就业意向和择业观,对于大学生就业问题的研究和解决有重要意义。

理论意义。

通过研究前人对大学生就业意向的理论成果和进展,努力借鉴和学习前人的研究方法,了解大学生就业意向的特点及其影响因素,从中找出研究较少或者不足的地方作为突破点加以弥补,希望从大学生自身的就业意向和择业观角度,不断完善和深化对大学生就业问题的研究。同时,文章结合所用的实际调查数据来说明情况,更具有说服力,为大学生就业现状的分析提供数据佐证,且运用理论与经验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希望能对以后相关研究有所帮助。

现实意义。

大学生顺利就业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关系社会稳定和谐发展,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大学生就业意向的特征进行描述,并对影响大学生就业的因素进行分析,以期为大学生、用人单位、高校和*等主体提供借鉴。对于大学生自身而言,将他们普遍存在的就业意向摆在他们眼前,让他们认清当前的就业形势和自身就业观念之间存在的问题,有助于他们树立正确合理的择业观和就业期望,做出明智的就业选择;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了解当前大学生的就业意向,有利于安排他们到合适的岗位发挥职能;对于高校而言,能够把握住大学生就业期望和观念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就业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从而提高就业数量和质量;对于*等部门而言,有利于他们理清思路并把握大学生就业思想的特点,制定大学生就业方面的宏观政策,帮助大学生早日顺利就业。

向顾客募集资金合同

投资人:(以下简称甲方)。

投资管理人:(以下简称乙方)。

本合同由(投资人)与河南新领域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人)于年月日签署于中国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第一条前言和释义。

1)为规范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各自的权利、义务,更好地保护本合同签署各方的利益。

2)为便于投资管理人统一集中管理各投资人的出资,独立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判断力进行投资行为,增进各投资人的整体利益;本合同签署各方达成一致条款如下文所述。

1)基金:本合同所指基金为新领域房产投资基金。

2)投资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3)投资管理人:河南新领域投资有限公司。

4)投资行为:以合伙或股权参与形式进行房地产项目建设投资。

5)结算年度:自申购之日起满一年之日止。

第二条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性质。

本基金为私募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人以契约的方式将自有资金交由投资管理人,由投资管理人将所有资金集合管理、对外投资的资产管理基金。

基金类别本基金为封闭式基金。

投资领域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漯河市井冈山北路商业街开发项目)。

存续期限本基金存续期间为18个月,认购期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基金的管理。

投资人的出资。

1)投资人均需以现金人民币的形式出资。出资包括:

a.投资人初次投资或再投资时的出资;。

b.在每一结算年度结束后以分得的利润的再投资。

2)人民币20万元构成一份出资。每个投资人最低出资1份。

基金的开户。

所有投资人的出资均放入投资管理人的指定专项资金账户,该账户的具体信息为: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本资金账户仅供本基金项下募集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存放之用,任何其他资金均不得存放或暂时存放于本资金账户。

管理权限。

投资管理人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投资管理人自主地进行投资行为,不受投资人的干扰与影响。投资人不得要求投资管理人按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行为。对于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投资人仅有知情权与监督权。投资人监督权的行使不得妨碍投资管理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行为。

第四条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向顾客募集资金合同

尊敬的校领导:

您好!

我是一名立即毕业的汉语言文学教育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我冀求贵校的语文教师岗位!

有人说:语文是一门最简单的学科,任何人都能胜任。我耻笑这些人!井底之蛙何以知天下之大!语文是一门以语言为基础的综合类学科!上至先秦两汉,下到近现当代,纵横上下五千年文化史,古今中外,尽收囊括!没有深厚的文学功底,缺乏扎实的文学素养,能够胜任语文老师简直是无稽之谈!

所谓后积薄发,我在学校四年,广泛涉猎古今中外文学名著,钻研语文基础理论知识。特殊是在古代汉语,现代汉语和古代文学,现代文学方面专心独特!另外课余时间,我自学中国古代文体知识,对诗,词,歌,赋,曲有深刻的掌握!

作为一名教师,不仅要有深厚的文学功底和专业素养,还要有对教育事业的无限热忱!心猿意马,走马观花,怎能在默默无闻的教育事业上奉献一生哪?我出身教育家庭,从小就对教师充满了憧憬!上学期间我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锻炼,并且一直在业余时间做家教。暑假期间和同学办培训班,颇受到家长好评。

教育理论知识是一名教师必须具备的专业素养,对教育心理学,语文教法得心应手是教师必备的责任!刘禹锡的一首诗作为我四年的总结:“千淘万漉虽辛劳,吹尽黄沙始到金”。四年的磨练,终成一剑。

纸上谈兵,何以锋芒必露;千锤百炼,方现真金。

期望能在贵校开辟一片乾坤!为贵校贡献一分力!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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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地址: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

乙方:地址: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v^《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下,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全程设计、策划、销售、招商运营、项目经营管理昆明市白塔路昆明市中医学院地块(以下简称该项目)事宜,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招商及经营管理的项目及地址。

甲方委托乙方商业策划、招商及商业运营管理的物业为:,地点位于:,项目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二条双方共识。

(1)甲方委托乙方向土地使用权方****提供该项目全套的竞标、设计方案。

(2)甲方与***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后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该项目前期策划款人民币50万元整。(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3)甲方与****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后,乙方即成为该项目唯一的代理机构,负责该项目的策划、设计、招标、销售代理、招商和商场管理,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换、撤销或中止乙方在该项目中的以上代理权。

(4)乙方对该项目的策划、设计、招标、销售代理、招商和商场管理有绝对的主体权利。若项目开展过程中,甲方需要对委托的事项进行修改的,应与乙方协商并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三条甲乙双方义务与权利。

甲方权利:

(2)拥有乙方与该项目有关的所有策略及商业行为的最终决策权;。

(4)享有乙方开展该项目作业中所有资料的索取权利;。

(5)在所有的招商代理、销售代理、商业运营确定后,所有客户缴纳的定金由甲方负责该项目点的.财务主管收取并办理相关手续。

甲方义务:

(3)甲方应书面授权指派专业人员作为联系人与乙方协调该项目工作。

(4)根据本合同约定,甲方按时支付乙方服务费用;。

(5)承担乙方招商过程中相关公关、物料、宣传品及各类设计费用;。

(6)不干涉乙方的日常业务及人事管理工作,只对乙方周期性的工作指标进行考评;。

(7)负责该项目对外一切政府机关等手续的办理工作;。

(8)有义务协调乙方与工作相关机构(如:广告公司、设计院、施工方等)的工作。

乙方权利。

(1)按合同约定按时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5)乙方承诺,策划机构、设计机构、招商代理、销售代理、商业代理、策划费和设计费用低于同行业收费百分之十。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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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用气单位):

鉴于天然气优质、高效的特点,为了节约经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优化城市的能源结构,建立绿色、高效生产企业经营模式,甲、乙双方本着*等自愿、诚实守信、互利互惠的原则,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经共同协商,达成初步用气合作事宜,特签订本合作意向书。

一、甲方在海阳域内管线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后,将向乙方供应管道天然气。

二、甲方在海阳域内管线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后,乙方将使用甲方提供的天然气。

三、天然气用量:乙方天然气用量预计为xx万方/年。

四、天然气价格:根据物价局核准天然气价格收取。

五、计量方式:以天然气流量计计量值为准。

六、结算方式: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方式予以结算。

七、其他说明:本意向书是双方进一步合作的基础,是双方未来签订供气合同中包涵的主要条件和条款的意向性的陈述,具体约点按双方未来签订的《管道燃气供气合同》规定执行。

八、本意向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待双方签订正式《管道燃气供气合同》后终止。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海阳xxx有限公司(公章)。

代表人签字:

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向顾客募集资金合同

地址:____省____市____县____镇____村。

乙方: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为进一步发展_______区域经济,打造新农村建设示范品牌,带动群众共同致富,甲乙双方经过多次磋商探讨,反复研究,最终确定采用国*营的企业合作方式,利用乙方闲置的国有林地资源,包括荒山、林地、滩涂、沟渠等进行开发,吸引各类社会资本从城市到乡村、从企业向农业拓展,搞好新农村建设与庄园经济开发,实现共赢。为此,双方欲共同组建“____省____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根据《^v^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有限公司事宜,订立本合同。就公司成立的有关事宜达成意向协议如下:

1、公司名称:____省_______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

2、注册资本:暂定人民币5000万元,以工商登记为准,若有增减,各方按本协议约定的股权比例相应增减出资。

3、注册地址:____省____市五院中心林场。

1、经营范围:各类花卉种植、加工、生产及销售等。(以登记机关最终核定为准)。

2、经营期限:暂定30年。

新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在新公司设立过程中,甲方负责引进相关人员、单位入股出资。预计甲方及其他相关单位与个人共占股60%,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乙方占股40%,出资方式为实物加现金方式出资,实物包括以国有林地使用权及其他闲置资产等出资。具体出资方式和金额既要满足新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又兼顾符合乙方实际情况。

正式出资时间以甲乙双方签署正式股东合作协议书约定为准。

1、新公司总计开发种植各类花卉面积为5万亩,分期开发。第一期开发种植3000亩,视公司发展与市场行情逐年开发。

2、新公司预计投资总额为人民币1亿元,公司开展经营后逐年共同投入。

(一)甲方。

1、严格履行新公司股权要求的出资义务;

2、负责引进新公司成立后前期经营发展需要的相关项目、人才。具体包括提供自有技术及进行技术开发、物料采购、生产培训及监控、仓储、销售,并负责组建项目团队。负责提供客户资源和招募生产、加工、销售人员。

3、指派人员担任新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会计。

(二)乙方。

2、负责协调市、县、乡镇、村组各级地方关系,搞好新公司周边人文、地方环境等;

3、负责新公司组建过程的周边稳定工作及公司建设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

4、指派人员担任新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出纳。

1、新公司成立后,如需采购相关花卉、苗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产品优先。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3、新公司申报注册时,双方再签署正式的《股东合作协议书》。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

日期:________日期: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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